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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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至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在《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中央和地…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精选5篇)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引言

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至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在《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自评报告),其他上市公司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在以后年度披露内控自评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现状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内控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使外部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内控信息,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

1.我国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情况概述

在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组成课题组完成的《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2012年共有224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控评价报告,占沪、深交易所249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90.05%,其中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2.对川渝地区30家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分析

本文以2012年和2013年沪深两市川渝地区的30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情况。本文资料来源为金融界爱股。

从样本上看,2012年3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5家披露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有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的重要缺陷,其余均未披露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这反映了内控自我评价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

通过分析30家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发现大多数公司能够比较详细地披露内控信息,但能严格按照规定完整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较少。部分企业存在内控评价范围不全面、缺陷认定随意性强、评价结论不客观等评价工作“走过场”的现象。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现的问题

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在“量”上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在“质”上却没有太大进展。目前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自评报告格式与内容标准不一

从2012年的内控自评报告来看,有些公司格式混乱,有些公司分类错误,虽然大体框架相同,但是各个公司的内控评价包含的内容差异较大,重点不突出。

2.内控缺陷披露的内容较少且较形式化

很多上市公司把公司的评价范围或是内控执行情况介绍了很多,但对于最重要的内控缺陷提及较少,或称“公司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存在需要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的部分缺陷”。内控自评报告较形式化,没有反应实质性问题。30家公司中内控评价结论全是不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3.评价标准不一,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

样本中有的公司做得较好,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披露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有的公司则照搬规定“公司根据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评价标准不一,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内控缺陷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很难保证。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建议

1.规范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形式与内容

细化对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标准。自从新准则颁布了之后,财政部出台文件对内控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只给出了一个框架,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要求,让各家公司2012年的内控评价报告有很大出入。2014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内控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各公司应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内控进行评价。

2.加大对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披露的监管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控自我评价的宣传力度,让公司了解到进行内控自我评价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违反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如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同时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予以奖励。

3.强化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及披露的意识

我国内控在企业中的发展多是在强制性的作用下形成的,部分公司对待内控自评报告的态度消极,将其看作是不得不提交的报告而不是落实内控自评后形成的成果。只有让公司真切地体会到内控的重要性,才能将公司对待内控自评的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

内控评价并不是走过程,而是需要企业实实在在去做的事。企业开展内控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控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减轻内部的舞弊行为,提高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质量,实现自我完善,及时发现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洪峰,戴文涛,张然.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基于强制披露前后的对比[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4):78-81.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自评报告; 制约因素; 层次分析法

2001年,连续发生的“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对国际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美国国会遂于2002年7月通过并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SOX法案第404条款是该法案的核心条款之一,它规定公众公司必须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SOX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时代的到来。至此,我国先后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并且逐步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责任。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检索法,总结出制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其相对重要性进行分析,指出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披露的重要因素,为监管部门提供有用信息,使之有的放矢,加强监管,促使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建设。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定义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internal control self-assessment,CSA)是内部控制评价方法的新突破,体现了内部控制评价的新观念。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定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由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评价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交由管理者实施①。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指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来协助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②。鉴于此,笔者认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是指公司为监管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失误而按一定标准进行的一个系统的、连续的、循环的内部测试而形成的书面报告。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披露信息质量和审计报告的可靠性等,从而提高市场的有效性,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很多学者对内部控制都进行了不同层面的研究,本文借《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之机,研究披露的制约因素。

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制约因素

查阅文献,一方面可以增强对拟研究问题的认识,为即将开始的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将研究的问题置于一定地理论背景之下,说明其学术意义。本文即根据既有经验研究的成果,通过文献检索法,总结出制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构面,十三个指标,具体阐述如下:

(一)结构变量

1.公司规模

委托―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体,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使得受托人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候,往往选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公司利益,从而产生成本。公司规模越大,其成本越高。此时,公司经营者会选择主动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来提高市场和投资者信心,降低成本(Eng et al.,2003;Bronson et al.,2006;方红星等,2009)。此外,相对小公司而言,大公司拥有更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成本更低,因此,他们越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2.独立董事比例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任职,他们与公司或公司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实务做出独立判断。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对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防止关联交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方红星等(2009)研究指出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与独立董事比例显著正相关。

3.财务杠杆

《实证会计理论》的债务契约假设指出: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愈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愈可能选择可将报告盈利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瓦茨、齐默尔曼,2006)。为了使所有者和投资者等认可管理层的选择,他们更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来对会计程序选择作出解释。Eng et al.(2003)、Doyle et al.(2007)、林斌等(2009)研究表明,财务杠杆越高的公司越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4.股权分散度

理论认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权越分散,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就越大,潜在的问题就越严重,这时就需要通过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等途径来解决。Jensen & Meckling(1976)指出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因此大股东具备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增加在职消费等行为的经济动机及能力。为了降低成本,管理层将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业绩变量

1.盈利能力

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具有高品质和优秀管理能力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把好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以使自身有别于低劣的公司,从而获得更多投资者的青睐,并最终体现为公司价值的增加。Miller(2002)提出当上市公司预期将有好的经营收益时,信息披露将更加频繁。具体而言,内部控制完善的公司,盈利能力越强,越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Bronson et al.,2006;张宗新等,2005;方红星等,2009)。

2.公司成长性

一般而言,快速成长的公司拥有较好的业绩,它们拥有先进的技术、长远的公司发展战略和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并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内部控制中。由于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公司财务呈报)不能有效地把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传递给市场和投资者,因此,成长性好的公司为了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使公司获得高速增长,他们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Bronson et al.,2006;林斌等,2009)。而Doyle et al.(2007)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

3.公司流动性

公司的流动性是衡量公司短期偿债经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流动性好说明公司财务压力小,公司能更大程度地进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Cooke(1989)认为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流动比率越大,流动性越好,与财务状况恶劣的公司相比,他们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以显示其资金的安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降低融资成本。

(三)外部监管

1.国家法律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2002年通过并出台的SOX法案强制要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我国港台地区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使得市场更透明化,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可见,法律法规更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公司经营治理更加合理化,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向市场传达好的信号。

2.外部监事比例

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上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公司治理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Ho & Wong(2001)对香港上市公司的一些治理指标进行分析发现,公司设立监事会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Anderson et al.(2004)发现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影响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要因素等。

3.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都很完善,投资者潜意识中就形成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思想,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能改善公司形象,提高市场信心。Kawanishi & Takeda(2009)基于日本市场的研究发现,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高能缓和市场的波动,他们认为可能是由于外国投资者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和更好的公司业绩。

(四)市场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威性

由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高的信誉,他们为了维持自身的这种信誉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进行审计,降低审计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是由“四大”或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他们提供的结论更具可靠性和真实性,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自己的内部控制报告(方红星等,2009);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越频繁的公司越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Ashbaugh-Skaife et al.,2006)。

2.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是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可靠地反映公司营运情况作出的论断性判定。只有当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可靠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才会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因此,外部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动机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方红星、孙,2007)。

3.公司是否海外交叉上市

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海内外交叉上市的公司需要更高的成本,因此他们更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来降低成本。张宗新等(2005)根据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进行实证检验的结果也表明同时海内外交叉上市的中国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部分原因是由于国外强制要求披露了更多的内部控制信息,在国内披露这些信息几乎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三、运用AHP分析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制约因素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AHP要求决策者对每个标准的相对重要性作出决策,并利用每个标准作出判定其对每种决策方案的偏好程度。在应用AHP时,根据分析系统中各个因素的相互关系、逻辑归属以及重要性,进行分层排列,构成一个自上而下的阶梯层次结构。

因此,根据前面的分析和AHP的要求,画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制约因素的结构层次如图1。

在厘清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制约因素后,笔者向9位中高层经理及学者发出问卷,通过调查,建立相关判断矩阵。限于篇幅限制,判断矩阵暂不列出。

本文借助Excel2007进行数据处理,先分别利用AHP求出每一位专家所赋予的权重,然后将所有专家的权重值平均,即求得每个因素的权重,并都通过一致性检验,得出最终的权重表如表1所示。

通过列表可以看出,从总体来说,结构变量的影响权重为38.5%,业绩变量的影响权重为36.0%,外部监管的影响权重为16.8%,市场因素的影响权重为8.7%。可见,结构变量和业绩变量是制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两个主要方面。

综合来说,制约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最重要的四个因素为:盈利能力占18.9%,公司规模占13.6%,财务杠杆占13.3%,公司成长性占11.4%。也就是说,盈利能力越强,公司规模越大,财务杠杆越小,成长性越快的公司,越愿意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特别是公司的盈利能力所占的权重最大,这更进一步说明公司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此时,公司也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内部控制。

此外,笔者还发现,从单个指标层来说国家法律、外部监事比例、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威性和审计意见类型四个指标也相对比较重要,但是综合来看它们的权重却很低,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律监管的不力。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制约因素的调查分析的结论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受到多

方面因素的制约,从总体上来说结构变量和业绩变量是主要的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盈利能力越强,公司规模越大,公司财务状况越好,成长性越快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此时,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承受由于内部控制带来的额外费用,同时,可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化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公司的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此外,从上面的分析还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威性和审计意见的类型并没有表现出潜意识上的重要性,也间接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管的不利。

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公司在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时,应落实披露责任主体,形成一个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董事会披露――监事会监督”的良好制度环境,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提高市场有效性。

第二,统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标准,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鉴证报告。当前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诚信”危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大量存在。强制披露鉴证报告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第三,建立完善的披露制度,统一规范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防止公司流于形式地披露不重要的问题,而避开披露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高报告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参考文献】

[1] Eng,L.L.and Mak,Y.T.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3,22(4):325-345.

[2] Bronson,Scott N.,Joseph V.Carcello,and Kannan Raghunandan.Firm Characteristics and Voluntary Management Reports on Internal Control.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al &Theory,2006,25(2):25-39.

[3] 方红星,孙,金韵韵.公司特征、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3―2005年年报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9(10):44-52.

[4] 瓦茨,齐默尔曼.实证会计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38-146.

[5] Doyle,J.,W.Ge,and S.McVay.Determinants of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forthcoming,2007(44):193-223.

[6] 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7] ensen,M.C.,Meckling,W.H.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6-360.

[8] Miller,Gregory S.Earning Performance and Discretionary Disclosure.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2,40(1):173-204.

[9] 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吗?――基于1993―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检验[J].经济学,2005(2):369-386.

[10] Cooke,T.E.Voluntary Corporate Discloure by Swedish Compani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1989,1(2):171-195.

[11] Ho,Simon S.M.,and Kar Shun Wong.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s and the Extent of Voluntary Disclosur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Taxation,2001,10:139-156.

[12] Anderson,Ronald C.,Sattar A.Mansi and David M.Reeb.Board Characteristics,Accounting Report Integrity,and the Cost of Debt.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4,37:315-342.

[13] Hiroyasu Kawanishi,and Fumiko Takeda.Market Reactions to the Disclosure of Internal Control Weaknesses under the Japanes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6.Working Paper,2009.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81-02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暴露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单位管理混乱,有制度却不执行。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属于新生事物,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来编制,不能盲目套用企业的报告格式。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格式尚无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只能根据从内部控制的不同层面论述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本文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统一格式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规范单位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异同点如表1所示。

二、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制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

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而通过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发现违规现象并进行改正,保证了本单位的高效运转。另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开还有利于单位管理者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管控

上级部门通过查阅下级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下级单位的管理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减少了上级单位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开透明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应仅仅向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公布,也应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其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更加透明,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靠性,通过阅读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自我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控制测试,从而减少了审计的工作量,降低了审计的成本,提高了审计的效率。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供报告信息使用者查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单位的风险防范情况、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合规、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内部控制可否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还应将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自我评价中列示出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如何解决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是自我评价人员应该报告的,也应该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体现。

要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规范其业务流程。为了保证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单位的自我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价流程来实施自我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制定评价方案,这是自我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制定完善的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的主体、客体、目标及方法。二是实施自我评价,这是整个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求自我评价人员多角度地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情况。三是编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是根据自我评价评价实施阶段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内控情况进行总结,得出本单位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提出改进本单位内控的建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状况

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述,阐述单位有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才能得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所以这部分是得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对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从制度、机构、人员、岗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五个方面。具体来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本单位施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有制度但不执行的情况;评价本单位是否设置了内部控制部门,部门间是否相互牵制,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完善;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有无越权行为,有无执行回避规定;评价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是否分离,有没有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以及自我评价岗位;评价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2.评价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与资金运动有关的过程,如表2所示。

第一,对预算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合理,编制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对预算的批复是否违规,预算下达是否严格遵循程序,执行过程有无严格按照预算,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无采取适当措施,决算过程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将预算与决算结合起来综合利用,是否对预算过程的绩效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的利用是否恰当。第二,对收支业务的评价包括对收入的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收入的过程是否规范,收入的来源及金额是否正当,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对支出的评价是评价收支业务的重点,主要评价支出的去向、金额是否真实,支出的过程是否合规,有无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支出项目是否经过不同部门的确认审批,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单位资金的使用是否高效,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第三,对采购管理的评价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采购是否列入单位预算,有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批是否独立,采购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有无违规行为,采购是否进行招标,中标单位的确立是否透明,有无关联交易,采购的验收过程是否严格,验收是否合格,采购登记是否真实、完整。第四,对资产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三部分,评价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管理岗位是否实现职权分离,银行账户是否安全,对货币资金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部门间的分配是否公平,资产登记是否完整,对外投资过程是否透明,投资项目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第五,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建设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经过审批,立项报告是否完整,审批过程是否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是否透明,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建设单位是否合格,项目预算、决算是否合规,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第六,对合同管理的评价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规范,合同的审批和签署是否实现职能分离,对合同的谈判过程是否记录,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是否进行了监管,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及时,合同中涉及到的价款决算是否合规,对合同的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存在纠纷时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评价,这六个方面概括了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对于业务范围比较小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不可能全部涉及到这六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对本单位涉及到的内部业务进行评价。这六类业务活动不是独立开来的,资产的管理涉及到采购、支出等环节,合同的编制与采购、建设项目又息息相关,采购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都涉及到项目的招标,这六个方面共同影响着资金的运动,六类业务活动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另外,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也涉及到制度、岗位、人员等方面,由于已在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中阐述,本部分便不再赘述。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人员需要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自我评价不仅需要从整体上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还需要评价每个层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不应该仅限于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还应该对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只有不断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才能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水平,才能真正发挥自我评价报告的作用。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自我评价人员会发现本单位在内部控制上的漏洞,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阐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将内部控制的漏洞在这一部分予以反映,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也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对本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通过采纳这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不仅可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作为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决策的依据,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结语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本文对如何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研究,编制出适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会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需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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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明红.浅谈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4(4):71-72.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上市公司; 自我评价

中图分类号:F27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88-03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管控的主要工具,也是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的关键所在。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估。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不仅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和公众认可度,而且可以使投资者通过了解经营风险进行理性投资,可以使监管者通过掌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我国A股上市公司近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执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至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以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如何?本文以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样本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前后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资料进行纵向对比分析,以便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发现内部控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数量

2010年至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量、公开披露和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数量统计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从2010年的2 105家发展到2012年的2 469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上市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在逐年增加,特别是2012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数量占沪深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90.04%,比2011年的78.80%增长了11.24%,而未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数量逐年减少,到2012年只有9.96%,比2011年的21.20%减少11.24%,说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沪深主板上市公司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2010年至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情况统计见表2。

从表2可知,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自评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是1 605、1 841和2 219,自评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近三年占披露比都在99%以上,说明越来越多的公司认可内部控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并加强了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不做结论的公司由2010年的11家降到2011年1家,至2012年没有公司不做结论,说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不再流于形式,有没有作用公司都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但认为内部控制无效的上市公司由2010年、2011年各两家到2012年4家,从0.12%上升到0.18%,可能是由于评价责任的明确,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更谨慎、更真实。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

2010年至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缺陷披露情况统计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自评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数量由2011年的156家到2012年的503家,披露比例从6.67%提升到22.63%,而2011年之前的统计没有关注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才开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执行。另外,从表中可知,2012年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上市公司有734家,占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总数的33.02%,不仅说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识有较大的提高,而且表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有理有据,披露质量有一定的保证。

二、我国A股上市公司近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内部控制评价是优化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和工具。内部控制评价能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是内部控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有效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于社会进步、上市公司发展以及有效开展审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准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不准确主要是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一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所以当二者结论不一致时,人们更倾向于第三方结论。2012年有22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一致,特别是天津磁卡和贵糖股份的评价结论为内部控制有效,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内部控制无效。

(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充分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充分表现为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没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内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但没有对缺陷划分等级或没有披露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应该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是事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重要内容。从表3可以看出,按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2012年仅有734家(占披露比33.02%)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这些公司又只有247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了披露,而1 489家(占披露比66.98%)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未做任何披露。认定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披露的缺陷具有主观随意性。

从表3可知,2012年2 223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仅占披露比22.63%。即便在503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中也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未划分等级或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等问题,而且另外1 720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占披露比达77.37%。是内部控制没有问题还是不愿意揭露自身问题?从我国近年上市公司发生的一系列舞弊案件看,不愿意披露自身缺陷的可能性比较大。

(三)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不到位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中要求企业根据内部控制核心指标体系及参考标准形成的工作底稿作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而实际工作中,多数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采用定性分析,由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成员根据经验进行判断。由于没有将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体系量化,各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主观性较强,如果评价人员经验不足,就会造成评价结论的错误。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规范

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从依据、名称到内容都不统一。例如评价依据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由于披露的依据不同,报告的名称和内容也不同。报告名称多种多样: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评价报告披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内部环境这一要素的详细描述,而对其他四个要素如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披露较少甚至不披露。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和执行力度

2010年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立,表明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属于部门规章。美国在2001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中就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规定了隐瞒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虚假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责任人面临的刑事处罚。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设还处于部门规章层面,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政府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加强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水平。

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更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对违反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公司及责任人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实行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对不按法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给予一定警告或处罚,同时,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文化建设

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充分的主要原因可能受我国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文化影响,因此,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需要加强本公司内部控制文化建设,使公司管理人员勇于面对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问题。公司应在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培训,向管理人员大力宣传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各个级别的管理人员都能理解和发现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主动参与到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评价中。管理人员要善于和非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让公司所有员工积极关注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该领域的最新动态,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为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创造条件。

(三)量化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落实,建议监管机构量化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评价标准,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每一内部控制要素下的核心指标制定本公司的量化标准。量化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后,各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口径统一,评价报告也具有可比性。

(四)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依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和披露内容不统一,原因是评价报告的依据标准多样性。因此,建议政府监管部门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依据,统一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不仅使上市公司能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执行标准,而且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判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从近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数量、评价结论等方面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不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明显的进步,虽然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未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会有更高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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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美霞,戴松梅.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

[4] 郑洪涛,张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是导致财务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以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性的财务报告附加信息,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改善内部控制。从上市公司实践看,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各异,且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不同,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总结和分析了2012 年年报中以单独报告形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并就缺陷认定、报告内容、审计问题等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文献回顾

美国最早建立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其研究方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自愿性内部控制披露的影响因素、内部控制缺陷的决定因素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产生的经济后果。Ashbaugh-Skaife等(2006)发现影响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披露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审计师独立性排名、SEC监管弹性、机构投资者的监督力度以及诉讼存在的潜在风险;Yan(2007)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审计委员会中会计专业性强的成员的数量越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后下一年内部控制改进的可能就越大。而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方面,主要研究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后果:盈余管理、审计定价以及股权融资成本(Ashbaugh-Skaife 等,2008;Doyle等,2007;Hogan 和Wilkins,2006;Hoitash 等,2008;Ashbaugh-Skaife 等,2009)。

国内学者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研究、内部控制评价及审核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田高良等对2008 年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经济因素及管理者发现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随着2006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出台,国内学者大多以此为分析框架,在研究相关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年报基础上,反思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秦冬梅(2007)分析了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同时也指出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较少,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较少并且披露质量也有待改进。陈丽琴等(2009)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效力不高,企业对内部控制规范认识不足,企业管理层隐瞒相关信息的动机很大。

上述研究为我们了解进入强制性披露时期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基础。本文以2012年沪深两市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

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概述

(一)总体披露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有2 472家,本文在选取样本时剔除了在2013年退市的三家公司,总样本为2 469家。

如表1所示,2 22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46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 50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60.92%;965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板1 413家上市公司中,1 168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3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小板701家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比例分别为99.86%和 51.21%;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比例分别为100%和59.72%。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被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A股上市公司共839家。其中,83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比例分别为99.28%和98.33%,而非强制实施的披露比例分别为85.28%和41.66%,强制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比非强制实施的披露比例高出14个百分点。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仅仅提出了评价控制缺陷的总体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具体标准由公司自行确定,因此实务中内部控制缺陷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评价结论。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 223家上市公司中,1 489家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6.98%;734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3.02%。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83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55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7.11%;未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1 39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75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12.59%。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在2 22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 720家未披露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77.37%;503家披露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22.63%。其中,4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3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8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重要缺陷,27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460家公司仅披露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这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数量总计为4 281个,其中,重大缺陷20个,占比0.47%;重要缺陷340个,占比7.94%;一般缺陷3 921个,占比91.59%。

以上数据表明,随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深度的推进,上市公司开始逐渐正视自身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缺陷,将监管部门的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在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主要有简式和详式两大类。其中简式披露仅通过一至两页的披露来简要介绍,内容通常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固有局限段、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时主要考虑的基本要素、评估的结论等;而详式披露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内部控制的特色,通常以最多近30 页的篇幅来描述公司概况、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及依据、内部控制情况说明、重点控制活动、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论、审计机构的评价意见等。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分析

从审计报告的内容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对于中小板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1 50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内部控制审计结论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1 479家,占比98.34%;非标意见共25家,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为21家,占比1.40%,否定意见为4家,占比0.2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要素完整,发表审计意见的对象明确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意见表述上则大多采用积极的方式。此外,也有部分公司的审计报告后同时列出了管理分析与建议方面的内容。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建议,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进行了良好的互动,并通过问题的发现及改进为企业提供价值增值服务。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问题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2012年被纳入强制披露范围的839家A股上市公司中,4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后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之后才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地方:一是22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效性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存在不一致;二是44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存在不一致。

(二)未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缺陷类别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仅33.02%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控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披露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制定的认定标准,而各上市公司的认定标准不一,使得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因此有必要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特征制定出明确、可具操作性的缺陷认定标准,以增强评价结论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依据存在不一致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目前尚属于开始阶段,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还没有得到普遍运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认识偏差,因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格式以及内容方面显示出许多的细节问题。在审计依据方面,有的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为准,有的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还有的未提及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颁布实施,尤其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在年报工作通知中的强制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益增多。但在对沪深两市2012年披露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拟提出下列改进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培训和指导

由于各上市公司、事务所自身情况不同,对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实务操作中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显然不利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阅读者的理解与决策,因此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加强培训,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审计鉴证等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标准等形成共识,从而增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化、标准化和可比性。另外,相关部门应该为上市公司更好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供较为明晰的指导。

(二)梳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统一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格式

目前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格式存在重大的不一致,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评价过程中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时,遵循的标准较多。这些多样化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体系时存在困惑,也是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混乱的原因。因此,笔者建议监管机构梳理现有的内部控制规范,将部分已经过时不再适用的规范等及时废止,为上市公司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奠定标准一致的制度基础。

(三)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缺陷是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负向指标,内部控制缺陷的模糊披露不利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使用人判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过程中仍存在着缺陷认定标准不明确、内部控制缺陷未划分等级、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机制,制定详细且明确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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