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调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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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根据《细则》规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但可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销售。财政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对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家电下乡列入20…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精选5篇)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市家电下乡及限价运行的基本情况

家电下乡是国家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从2008年12月启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初始有洗衣机、冰箱(包括冰柜)、彩电、手机4类产品,最高限价按商务部、财政部商综发〔2008〕42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2009年4月,根据国家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补贴已增加到9类,即增加了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5类产品,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并将原来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限购1台(件)增加到2台(件);增加后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信部、发改委等11个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并于2009年4月16日通过下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的执行(如下表)。

根据《细则》规定,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但可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销售。财政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对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家电下乡列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中,为了推动我市家电下乡工作,2009年3—4月,开展了以“家电下乡,惠民利国”为主题的家电下乡大篷车活动暨宣传月活动,通过现场宣传、销售、受理、录入一站式服务及各种方式,把家电下乡惠农政策贯彻到农村千家万户,让农民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受到农村消费者的广泛欢迎。下乡家电成为农民购买家电商品的首选。在消费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下乡家电销售喜人。1—3月,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174.45亿元,同比增长18.18%,下乡家电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在县城占家电销量的2/3。据商务部门统计,到2009年5月11日止,市共审核通过备案销售网点665个,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32189台(其中冰箱16291台,洗衣机9284台,彩电5609台,手机1000台,热水器5台),销售总金额达到5475.20万元,向农民发放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14190台,发放补贴率44.08%,发放补贴金额达到315.20万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发放补贴位居全区首位。

二、农村家电消费的特点

通过调查并对比2008年统计年鉴数据发现,市目前农村家电消费呈现三个特点:

(一)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消费潜力大。

表二显示,2007年末平均百户彩电、手机拥有量最高,但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拥有量却很低,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被访的24个农户中80%的农户有购置或更新家电的意愿。在问卷调查“有储蓄打算盖房子或买农机、家电、防病养老”选项中,选择买家电的达39.4%,在家电产品购买意愿中,彩电、手机、电冰箱、洗衣机这些较早进入农户生活的家电占较高比例,并呈现出进一步普及态势,而对空调、热水器、电脑等普及率较低的产品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需求开始凸显,潜力极大。

(二)消费能力和心理承受价位两极分化

课题组走访座谈的两个村相对富裕,农户普遍认为下乡家电产品档次、价位偏低,能够接受中等偏上的价格水平,尤其是对空调、冰箱、洗衣机价位的承受能力已接近城市的价格水平。

问卷调查中农村消费者认为目前限价偏高、偏低或合理三个选项各占比例为34.7%、44.5%、20.8%。40.3%的受访者认为政府给的13%的家电下乡补贴不算多,农民还是按自己的需要购买,只有15.3%的认为补贴实惠很受欢迎。然而相对收入低的农村消费者则认为,政府补贴太少,农民还是买不起,这部分占受访者的34.3%,还有10.1%的受访者选择“不好评价”。以2007年全年人均纯收入最低(2661.08元)的县为例,如果每户购买冰箱、彩电、手机、彩电四件按原最高限价共7500元计算,13%的补贴为975元,实际需支付的6525元则要一家三口投入近一年的纯收入,农民还是承受不起。13%的政府补贴力度小了些,对农民的吸引力不会太大。也有贫困地区农民消费者表示,有的乡村连喝水用电都成问题,即使再多补贴他们也不会买。

(三)下乡家电的质量和价格是农村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影响农村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的主要因素多选项中,产品质量占76.4%,价格占52.3%,购买便利占41.2%,售后服务占35.2%。

农村消费者都希望买到质优价廉的家电,但进入农村家电市场的杂牌产品比较多。他们虽然对产品质量很担忧,但缺乏品牌意识,产品质量只是个模糊的概念,因而购买时更关注的是价格,购买取向更多的是取决于经销商的导购和推介。

调查发现,在下乡家电销售过程中,由于杂牌家电与一、二线品牌家电相比价格稍低而利润较高,零售商积极推销利润空间大的杂牌家电,因此推行家电下乡前后比较一线品牌的销量下滑了,杂牌家电销量却上升了。

三、家电下乡政策凸显多赢效果

市推广家电下乡5个多月以来,实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经济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多赢效果。

(一)农民真正获益。一是家电下乡商品不仅质优价廉,农民还能得到13%的补贴;二是促进农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通过购买彩电、手机、电脑等家电,及时享受到了现代科技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拓宽了视野,增进了交流,使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改善,消费观念逐步转变;三是缩小城乡差别,据测算,实施家电下乡,经过四年左右时间基本可使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使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20年缩小到10年,从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四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随着农村家电的普及,农村家电流通服务网络不断扩大和完善,需要有一支庞大的队伍来支持,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的一个渠道。

(二)拓宽企业的发展空间。问卷调查显示,90.1%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认为家电下乡能促进企业发展。推广家电下乡,为企业调整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宽了空间,家电下乡产品的招标过程,也是家电企业产品产业升级的过程,企业通过家电下乡把产品和服务网点向广阔农村延伸,扩大了市场,使企业能够长足发展。

(三)刺激农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对下乡家电给予补贴,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有10亿农民的农村是个广阔的市场,将农村消费者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既拉动了内需,又给生产、流通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及广阔的市场环境,实现产、供、销产业链的良性循环,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截止5月11日市已销售家电下乡商品5475.20万元,若按国家统计局每实现10亿元的最终消费,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23.56亿元经济增长测算,通过家电下乡我市目前已经拉动了近1.3亿元左右的经济增长,如果完成目前国家、自治区划给市的补贴款5733万元,即完成这笔补贴款对应的销售额是4.41亿元,则将拉动我市10.39亿元的经济增长。因此,可以说,积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以消费经济为支点,撬动整个链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民生工程赢得民心。家电下乡是党和政府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项民心工程。实施家电下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民,降低农民的消费支出,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既顺应了农民改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的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具体体现。通过家电下乡,实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经济得发展的多方共赢局面,这一政策得到农民及各界的赞同和拥护,这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

四、家电下乡及限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推广工作的深入开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补贴申领手续繁琐、下乡家电品类少制约了政策的刺激效果

调查普遍反映补贴申领手续繁琐、下乡家电品类少。由于限价的下乡家电只有9类、档次低、可选择余地小,补贴少,对有购买力的农村消费者吸引力并不太大,加上补贴申领很麻烦,大大降低了农村消费者对下乡家电的购买欲。因此,有69.9%的被调查户希望政府简化补贴申领手续,加快兑付;而希望扩大下乡家电种类和放宽限价的企业、销售网点分别达71.6%、65.4%。

(二)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大

目前农村消费者对家电下乡政策知晓度仍然较低,在“是否了解家电下乡政策及补贴申领手续”的调查选项中,了解的只占9.7%,大致了解,但不是很清楚的占69.7%,不了解的占20.8%。电视仍然是农村家电消费者获取家电下乡政策的主要途径,通过这一途径了解“家电下乡”的消费者达到了79%;通过亲戚乡邻朋友介绍的认知途径比例达到25.8%。不少农村消费者对商家的宣传持怀疑态度,认为是商家搞促销的喙头,担心下乡家电都是质次价高或淘汰产品,从而购买意愿降低。因此,在调查中有93.8%的企业和销售网点首选希望政府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力度。

(三)限价模式的制约

目前,下乡家电的价格是采取由政府确定纳入补贴范围的商品种类和最高限价,然后通过向生产企业招标,确定具体补贴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这样的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模式,这种定价模式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下乡家电价格秩序,保证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执行。但这种定价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

1、以产定销的定价模式制约了下乡家电市场良性发展。以产定销即由生产企业根据其产品型号的产量、销量及生产成本来制定终端销售价格,统揽了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定价权,《价格法》赋予零售商的价格决策参与权显然被剥夺了。一些生产企业为了使产品能中标而压低投标价格,未考虑或不顾流通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企业利薄,给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太小),如果按照省、市、县、乡几级的传统营销模式,由于销售环节多,销售链条长,经销商的经营利润难以实现,尤其是偏远地区,零售商将无利润可图,推广下乡家电的积极性就会受挫,有的经销商为此动起歪脑筋,不利于家电下乡市场良性发展,也容易导致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失真。

以海信一款限价为1998元的液晶彩电为例,据了解,每台机生产成本是1840元,厂家供货是1850元,商的供货价是1900元,零售限价为1998元。那么厂家的毛利空间只有10元(1850—1840=10元),商的毛利1900—1850=50元,扣除相关税费,纯利30元左右。零售商的毛利:1998—1900=98元,扣除4%的税后只有18.08元(98—1998×4%=18.08),若再扣除送货费、装机费,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已无利可图,甚至会越卖越亏。

厂家定这样的价目的是想保市场,但经销商无利就不愿推销下乡家电。有媒体反映外省有的经销售商为了提高利润,隐藏标识卡,不让农民看到限价,将下乡产品以市价卖;有的售后服务打折扣;有的对下乡政策恶意曲解宣传,甚至拿假冒伪劣产品冒充下乡家电等等,结果是扰乱了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导致农民认为被忽悠了,不信任家电下乡政策。

通过检查,市目前尚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也未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但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经销商对利润低的下乡家电推销确实没有积极性。

2、限价水平制约了部分消费者需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抑制了农民对部分适销对路产品的需求。受最高限价制约,下乡家电基本局限于国产中等偏下、低档产品,且品类少,可选择性小,只能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调查显示,相对富裕的地区,农民消费的产品与城市差别不大,下乡家电产品及补贴吸引力并不大,不能满足部分有消费能力的农民购买或更新家电的要求,影响了农村消费的更新换代。而相对贫困的地区,这样的限价即使有补贴依然是杯水车薪,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3、最高限价与法律条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照这一条款,目前下乡家电实行“最高限价”的定价模式,形式上已属于价格干预措施的范畴,但实质上却不是。首先,从实施的前提条件看,价格干预措施是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政府需要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而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据此,对家电下乡产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前提条件并不充分。其次,从权限看,作为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限价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但下乡家电产品的最高限价是由财政部、商务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实施的,不具备权限资格。再次,从时效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行政措施,当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政府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否则,也会出现或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价格干预措施有临时时效的特点。而《细则》规定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是一项长达至少是4年的工程,已不具备临时性的特点。

如果说目前下乡家电实行的“最高限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模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的规定,对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定价目录》,目前的九类下乡家电商品价格都不在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也未有国务院明文授权管理。

家电下乡采取目前这种最高限价形式,无论是划归价格干预措施的范畴,还是划归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当经营者出现超限价行为被查实,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定性处理时,都将面临如何适用法律条文的困境。

五、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民减负增收

当前“三农”的核心问题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手里有了钱,才有能力消费,这是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完全鼓励消费,而没有收入政策相匹配,即使消费提高了也是暂时性的,难以长远可持续发展。虽然现在下乡家电是补贴13%,就算补贴再多,农民囊中羞涩,没钱购买,还是拉动不起内需。因此,应加大对农民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力度,在政策、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发展农业产业经营,搞活农村流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和价格欺诈、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农民的收入增加了,负担减轻了,自然会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水平。

(二)采取灵活的定价和补贴政策,满足不同层次需求

1、建议将最高限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调查发现,80.3%的企业和消费者希望由政府制定下乡家电价格,其中65.4%的希望适度放宽下乡家电限价,19.7%的希望取消限价。政府通过制定下乡家电产品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来控制价格水平,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产、供、销企业公平竞争,获取合理利润,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实现生产经营企业、农民、政府多方共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及法律规范。

2、采取差异化定价、补贴方式。一是针对不同区域农村差异化需求和消费能力,分高、中、低不同档次的产品制定指导价格;二是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应根据农民收入制定,采取递减式补贴比率,不同收入水平区域的农民,享受不同的补贴政策。比如: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的农村地区,享受15%或更高的补贴,又如:下乡产品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享受15%或更高的补贴,3000-5000元的享受10%或更低的补贴。高价位产品低补贴,减少对高层次消费的补贴,加大对低价位产品、低收入消费群体的补贴,从而满足农村市场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使农民的消费能力得到有效释放。

(三)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下乡家电物美价廉

按传统的营销模式,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省、市、县、乡几级进行,而每级都会产生或增加一定费用,传递给下一级经销商,最终产品卖给农民时,价格已经高出很多了。家电下乡是一项惠农工程,经营利润低,经销商税费和偏远地区物流成本偏高,国家可制定对经销商降低税率或减免税费政策,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成本,在家电下乡补贴中划拨部分预算用于支持必然亏损的远程配送。这样既保证经销商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激发他们推广家电下乡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农民买到物美价廉的家电。

(四)扩大下乡产品补贴的范围

目前下乡家电补贴种类少且都属于与消耗性产品,农民可用可不用,他们更需要的是生产性产品,建议将下乡产品补贴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领域,如农药、农膜、化肥、农用车辆、农机等生产必需品,让农民“生财”,才有能力去消费。

(五)强化监管,保证家电下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细则》实施后,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电下乡价格政策的落实。

1、加强家电下乡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家电下乡价格政策,依法查处家电下乡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资格。充分发挥“12358”的作用,畅通农村价格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家电下乡的价格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家电下乡中的价格违法案件,保护好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__]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__]68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__]426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㈠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的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全部国家财政负担。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㈡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__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__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㈢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__年12月1日开始,到20__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㈡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全县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达到100%的乡(镇)。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俏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利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汽车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害农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在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县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㈢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⑴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⑵县城(双石铺镇)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⑶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⑷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

》、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⑸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在__境内要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2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㈠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我省境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㈡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⑴购货发票。⑵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⑶居民户口本。⑷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⑸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㈢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具体按《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㈣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金额,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全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县政府成立“__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__商务局

副组长:__财政局副局长

__商务局副局长

成 员:__工商局副局长

__公安局副局长

__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学敏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好家电下乡试点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六、商务部门职责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__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

㈠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__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县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㈡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1、严格按照本方案和《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根据问 题所发生的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建议,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应急预案

㈠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县商务部门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㈡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㈢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商务部门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㈣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㈤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__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公安、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㈡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商务、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本县各项具体操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㈢销售网点备案。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㈣加强培训动员。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㈤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信息公告。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重要信息及时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㈥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县级商务部门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我县农民更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㈦保障补贴兑现。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㈧按时报送信息。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㈨加强检查监督。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县级商务、财政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疫情报告与调查方法

2007年3月临沂市发生手足口病流行,共发生6138例,出现因并发症引起的死亡病例,引起了卫生部及各级政府的重视。疫情波及位于临沂市西部的费县,致使我县首次发生较大规模手足口病流行。在流行期间我县动员乡村干部、乡村医生、托幼教师等对全县所有5岁以下儿童进行摸底登记,每天巡回访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发现发热、皮疹的7岁以下儿童均转至定点医院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县卫生防疫站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卫生处理, 认真详细调查询问并填写调查表,发放手足口病防治宣传单及病家预防控制意见书,对各地报告的我县每个病例安排所属乡镇进行疫点卫生处理,将疫点处理通知书发给乡镇政府;针对一村1周内发生3例以上的由县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处理,并下发传染病预防控制意见书,处理结束后按时上报疫点处理小结。

结 果

发病率:自2007年5月14日发现首例手足口病病例来,全年共报告179例,无死亡,发病率19.14/10万。病例分布于全县18个乡镇150个行政村。

时间分布:5月14日由临沂市胸科医院报告的首例手足口病病例,至5月31日报告92例,6月份报告27例,7月份报告34例,8月份报告11例,9月份报告5例,10月份报告3例,11月份报告4例,12月份报告3例,分别占报告总例数的51.40%、15.09%、19.00%、6.15%、2.80%、1.68%、2.24%、1.68%。5月份手足口病疫情,自5月14日开始出现病例,5月19日发病最多(16例),占5月份报告病例数的17.39%,以后每日逐渐降低;全年5~7月份最多,报告153例,占报告病例数的85.48%,以后每月呈下降趋势。见图1。

图1 费县手足口病按时间分布示意图

地区分布:疫情波及全县18个乡镇150个行政村,没有出现一村2例以上病例,报告病例前4位的乡镇是费城镇(43例),梁邱镇(19例),汪沟镇(13例),方城镇(11例),分别占报告病例总数的24.03%、10.62%、7.27%、6.15%,以上4个乡镇占全县报告病例总数的48.05%。发病率占前4位的是费城镇(36.45/10万)、芍药山乡(31.65/10万)、大田庄乡(28.07/10万)、方城镇(25.83/10万)。

人群分布:①性别:179例中,男123例,女56例,男女之比2.20:1。②年龄:5个月龄~27岁,以5岁及以下年龄组为主,报告168例,占报告病例数的93.85%。其中0~岁组16例、1~岁组40例、2~岁组50例、3~岁组35例、4~岁组14例、5~岁组13例,分别占报告病例数的8.94%、22.35%、27.94%、19.56%、7.83%、7.27%。③职业分布:散居儿童123例(68.72%),幼托儿童48例(26.82%),学生7例(3.91%),教师1例(0.56%)。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主要内容

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我县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全县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镇基层网点建设,扩大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局申请集中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局、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县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局主要任务

1、开展业务培训。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镇财政所、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2、广泛宣传政策。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4、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商务局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局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家电下乡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我县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刘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问题书面报告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积极推动本乡镇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底止。

四、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销售网点要求

l、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陕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对销售网点要求:(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对所有中标的产品和型号及门店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每户限购数量、购买办法、补贴标准和申领途径等进行公告);(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终端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畅通传送。凡在2月8日前仍未按要求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和公告栏的网点,将取消其销售资格。(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4、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乡镇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5、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家庭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

6、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凡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信息,要做到随销售随录入。2月10日前将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信息录入完毕;2月15日前将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审核信息录入完毕。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本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县商务局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须进行前期审查许可和现场指导监督,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县工商局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县财政局职责

1、督促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补贴资金申报资料初审、退货审核等工作,对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职责

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为家电下乡产品备案销售网点申领税务发票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主动上门服务。对不按有关规定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的网点,坚决予以查处。

九、县工商局、质监局职责

县商务局要配合县工商局、质监局对我县家电下乡的市场秩序进行检查。严格制止未经核准的销售网点以家电下乡名义乱搞促销活动或误导宣传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销售、销售业绩差、有意识误导群众或进行负面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不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等情况的销售网点,要取销其网点资格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