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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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精选5篇)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校园内教学和师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

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注意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并采取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应当特殊照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应当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为中小学校建设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学校举办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为中小学校提供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学校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流动摊担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教育教学期间以外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

进行调解的,应当邀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调解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结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业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

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

第二十七条受伤害中小学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的场所、设施、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者安全要求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产品提供者、制造者、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搬迁;流动摊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取缔;堆放杂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学校周边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况复杂处理不了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完全由中小学校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就医治疗的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本条第一款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中小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消费指导、消费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引导活动,力争实现“三化”,即生态文明消费教育日常化,生态文明消费理念科学化,生态文明消费方式自觉化,使生态文化日益繁荣,生态消费产品形成特色,生态消费模式基本形成。

(二)具体目标

实现“四个一”。即设立1个“海霞旅游·生态消费”日(确定6月20日为县“海霞旅游·生态消费”日)并开展主题日活动;建立1个系统生态消费教育阵地,使10万人受到各种形式的生态消费教育;培育一批企业(商家)进“县低碳消费与服务联盟”;培育一批生态(旅游)消费品,并进行分步骤重点宣传。

二、活动载体

(一)建立生态消费教育阵地,拓展生态消费教育面

1.建立生态消费教育学校。由县工商局、教育局、消保委联合在各工商所所在地建立1家生态消费教育学校,主要任务是对在校学生进行生态消费教育,通过小手牵大手带动家长的生态消费意识,发挥其在生态消费教育工作中的主流作用。

2.建立海霞旅游、生态消费景区。推进海霞旅游与生态消费文化的深度结合,大力丰富海霞文化内涵,把海霞品牌贯穿到生态旅游消费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旅游发展全过程,创造特色生态旅游消费精品,塑造海霞生态旅游景区形象。

3.建立生态消费体验基地。由县工商局、消保委联合在全县选择1-2家企业,建立生态消费体验基地,主要任务是以实物来宣传感受生态消费的好处,帮助消费者了解生态消费模式,获知生态消费商品信息,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生态消费方式。

4.建立特色生态消费教育学校。要在社区、乡镇(街道)、老年大学、企业等,建立消费教育学校或消费教育课堂,发挥其在生态消费教育工作中的主流作用。

(二)成立“县低碳消费服务联盟”

分期分批发展联盟成员单位,成为各行各业助推生态消费的排头兵。同时,利用县中小企业信息网、土特产交易网,有计划地宣传、引导“县低碳消费与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和其他企业,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注重生态文化建设,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打造生态人居实验园区,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生态消费纳入中小学生教育课程

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把生态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完善学校的生态教育格式,对学生进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知识传播。

(四)组建生态消费宣传义务宣传队

生态消费宣传队由各社区中的海霞妈妈组成,通过组建生态志愿者队伍来提供多元化、常规化、规范化的宣传服务,大力实施“生态旅游”、“生态消费”、“生态生活”等生态文明公众参与行动,把生态消费宣传融合到学校、家庭、企业、酒店、景区等过程中,融合到3.15国际权益日、环境日、地球日等各类主题活动中,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海霞生态旅游宣传活动

结合海岛特色,利用陆岛相连优势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指导旅行社和导游选择具备生态旅游条件的目的地,避开脆弱、敏感的生态地域,组织各种有助于自然生态保护的公益活动;在景区里倡导绿色旅游、生态消费行为,对游客进行事前教育指导,提高游客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弘扬生态旅游文化。

(六)创新生态消费宣传教育载体

举办主题论坛、开设电视专栏(如县电视台蓝色风栏目)、生态消费公益广告亮丽一条街,同时突出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受众面广、互动灵活、宣传力度大的优势,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生态宣传教育,并突出“生态消费”的引导。

三、教育重点、形式及责任分工

(一)教育重点

1.对消费者和学生。开展生态消费教育文化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景区等活动,倡导生态、绿色、低碳消费方式,积极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养成节能、节水、节材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和过度包装商品,逐步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在景区内倡导绿色旅游等。

2.对生产经营者。教育引导企业倡导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的发展和服务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创新开发生态产品,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追求绿色效益。

3.对机关干部职工。加强生态消费教育,宣传生态伦理道德,实施节能、节水、节材行动,树好良好的生态文明观念。

(二)教育形式及责任分工

1.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主力军作用,围绕绿色旅游,生态消费等内容,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从消费观、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等多层面进行探讨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共话生态消费的热潮。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工商局、消保委、新闻媒体。

2.开展海霞旅游·生态消费引导活动,通过消费调查、消费体验和比较试验活动等方式,提示一批有悖于生态消费的行为,积极引导消费者认同并接受生态旅游、生态消费方式。责任单位:县工商局、旅游局、消保委。

3.着力培育一批生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展示活动,培育企业作为消费第一责任人的生态文明意识,实现在全社会示范引领。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个民协。

4.开展生态消费教育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知识竞赛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工商局、消保委。

5.建设一支“海霞妈妈”生态消费宣传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生态消费理念和生态消费方式的宣传。责任单位:县工商局、消保委、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6.开展生态消费宣传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景区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工商局、旅游局、教育局、消保委、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海霞旅游·生态消费教育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负责生态消费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查。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范文第3篇

当前,面对市场价格结构性上涨过快以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任务,保持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燃料、建材等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价格的稳定,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价格、纠风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紧紧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首要任务,坚持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管,加强价格执法,规范价格秩序,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要围绕以下几个工作目标,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一)贯彻一个主题:规范经济秩序,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围绕两个防止: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这既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又是价格监管的重要目标。

(三)加强三个服务:服务社会,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建设;服务群众,积极受理价格举报,用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服务经济发展,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上涨的连续反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价格秩序稳定。

(四)突出四个重点:稳价格、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稳价格,就是要着力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和秩序规范;安民生,就是要着力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保改革,就是要着力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措施;促发展,就是要着力优化价格环境。四个重点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把“稳价格”摆在工作首位、放在重中之重。

(五)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主要包括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和日常巡查,突出市场价格监管重点,防止价格上涨连续反应,积极推进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建设。二是大力整顿规范价费秩序。组织开展惠农价费、电力价格、教育收费、医药价格、铁路运费、通信资费等专项检查。三是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主要在加强指导、全面推进、注重实效、培育特色、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四是加强和改进价格举报工作。包括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速举报网络平台建设,完善举报工作制度,提高举报工作质量。五是注重加强监督检查法制建设。大力开展《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学习宣传活动,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六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检查人员学习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宣传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民生价格监管,规范垄断行业秩序。一是继续开展教育收费检查。“规范教育收费”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今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由农村扩展到城市,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继续抓好高中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的落实,着力整治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继续加强高等院校教育收费监管,提高收费透明度。二是继续开展医药价格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销售价格、医疗器械销售加价率、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推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三是整治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严肃查处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双限房价格、廉租房租金政策的行为。四是开展对脱硫电价、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的行为,违反规定擅自给予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电企业违反规定停运脱硫装置、骗取脱硫加价收入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防范市场价格异动。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和秩序规范是市场价格监管的重中之重,一是继续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市场巡查。尤其是粮、油、肉蛋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不可掉以轻心。同时对抗震救灾期间,我省辖区内生产和销售过渡安置房用彩涂板及其上游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利用救灾之机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的窗口作用,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价格问题。完善价格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的供应和价格稳定。二是突出价格监管重点。要提高价格监管的针对性,加强对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尤其是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液化气、抗震救灾物资等紧缺消费品的价格监管;要加强对重要节假日,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尤其重点关注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商品的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奥运会前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对各旅游景点旅游市场的价格和收费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奥运前后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稳定。各市要畅通对鲜活农产品、抗震救灾物资运输的绿色通道。三是制止搭车涨价、跟风涨价行为。对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多发领域,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推行明码实价试点,净化消费环境和经营环境。

(三)提醒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醒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维护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稳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重要意义,要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具体安排。要迅速行动起来,必要时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各项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价格政策,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在合理范围内,合理制定价格。要向群众广泛宣传价格干预措施,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随意乱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三)发挥窗口作用,加强举报工作。要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同时,认真学习政策,耐心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力求群众对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做好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拉得出,打得胜。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范文第4篇

各位领导:

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我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从今年初,以深入实施“食品准入工程”为基础,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为突破口,通过全面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形成了对食品质量的全方位、动态、立体监管体系,实现了食品质量监管从“以打为主”到“以防为主”的转变,为食品安全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线。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的食品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收到明显成效。

一、整治治措施

我局在食品整治过程中,制定了六项措施:即依托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狠抓三个重点,构筑四道防线,建立五个制度,落实六查六看,确保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成绩。

依托一个中心,即依托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充分发挥12315的申诉举报职能,统一指挥调度全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一个中心,三级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高效运行12315监管平台。原创:实现两个转变,就是实现过去“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现在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战略的转变,其次变“静态管理”为“动态巡查”,改变过去监管工作的被动性和盲目性,建立了日常巡查制,初步形成了“企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三方联动的监管机制。狠抓三个整治重点,就是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打击行为。构筑四道防线,即严把食品准入关,抽样检查关,不合格食品退市关,食品备关。建立五个约束制度,即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商品索证制度,签订责任书,不良行为警示制度。落实六查六看,就是完全落实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六查六看。

二、加强12315网络建设

我局于5月初开通了全市首家12315申诉举报网站,是我局建设数字型工商的又一举措,消费者在网站上可以浏览维权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晓我县知名企业的有关情况,也可在网站上进行申诉、举报,网站设立食品备案查询和曝光台,对销假售的单位进行曝光,网站的开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途径。

三、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

按照省、市局部署,以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为突破口,探索农村消费维权途径,依托村镇组织,在农村大多数行政村和较大规模的市场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配备联络员,大力普及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完善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着力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申诉举报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县300个行政村中已有225个村设立了12315联络站,培训了240名村级联络员,我县设立12315联络站和联络员的的村已达到全县行政村的75%,达到了省局制定的年内60已达到省局制定的60%的村庄设立12315申诉举报服务站或联络点的要求。我们还根据农时季节和农民消费特点,适时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店的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积极组织力量优先立案、快速查处。我局近期在全县的各大商场、超市都安装了12315灯箱提示牌,12315提示牌的安装,即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示了维权途径,又震慑了销假售劣违法行为。

四、启动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为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共青团##县委、##县工商局近期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启动了“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我局以保护好青少年就是保护未来,促进社会进步的理念,并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了青少年维权活动卓有成效的开展。活动以查处侵犯青少年消费权益,整治中小学校园环境为重点,活动期间,共查获劣质小食品47公斤,使校园环境得到了净化。

五、注重舆论宣传,扩大整治效果

我局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重视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重点宣传食品整治成果,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月10日##县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局共抽调25名业务骨干,共出动食品安全宣传车21台次,上街进行宣传,在宣传期间,我局制作大型食品安全宣传图版6个,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切实坚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扩大整治成效,树立了执法权威。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绩显著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我局进行了周密部署,明确了整治的重点、方法、步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利用近6个月的时间对我县的食品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45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942家,查处无照经营37户,捣毁食品制假窝点2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14起,案值2.3万元,罚没金额3.1万元,没收销毁假冒伪劣食品有:原创:劣质成年奶粉133袋,婴幼儿奶粉203袋,劣质酱油57瓶,工业醋酸掺拌的食用醋127瓶,过期儿童小食品31公斤,过期肉制品27公斤(火腿、香肠等),假兰陵陈香白酒两箱,无标识的茶叶7.5公斤,要求退市商品11个品牌,为消费者索赔7200元,立案5起,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14800元,使我县的食品市场得到净化。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调查研究

结合目前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我局开展了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和教育,要求全局每个工作人员不断掌握履行职责需要的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从政行为,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勤政、作风优良。今年我局共举办法规培训两次,派专人到省局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一次,每月还定期召开廉洁自律生活会。此外,为了完成省、市局下达的辖区内食品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我局共对我县7个乡镇56个行政村的食品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两篇,为制定我局食品监管措施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八、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日常的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现仍存在着食品的源头尚未得到有效整治,食品经销者自律行为较差,进货渠道不正规,食品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我局将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强合作,理顺职能。

九、下一步食品监管计划

消费者教育工作举措范文第5篇

为了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入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级局、消费者协会“3·15”活动的安排意见精神,我所决定,从2月15日起,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消费与民生”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惠及民生、促进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重点民生问题,开展消费教育,普及消费知识,更新维权理念,调处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强化市场监管,展示打假成果,宣传维权业绩,加强消费引导。通过对年主题的广泛宣传,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切实解决消费领域社会关注、群众关切、政府关心的民生问题,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活动时间

活动从2月15日起至3月15日,为期一个月。其中3月10日至15日为“3·15”集中宣传周时间,4月至12月为“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日常宣传服务时间。

三、活动内容

认真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活动。

(一)认真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活动。充分利用“3.15”活动契机,结合辖区实际,深入开展12315进企业、进超市、进市场、进学校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城镇社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12315“五进”工作覆盖面,建立健全12315受理、分派、跟踪、督办、反馈的“快速通道”工作机制,形成工商部门、经营者共同解决消费者诉求的工作机制,快速解决消费纠纷,进一步提升社会维权网络的工作效能。努力把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到消费教育与引导、消费警示、消费知识普及上来,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提高维权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指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经营,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消费维权、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集中开展“15”宣传周活动。

(二)集中开展“3·15”宣传周活动。统一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宣传服务活动。拟在步行街冠豸超市门口设立宣传服务咨询点。开展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发放消费维权资料,普及消费知识,现场解答消费问题,及时受理消费投诉,妥善处理消费纠纷,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宣传打假维权成果,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广泛深入地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

1、组织召开年主题座谈会,邀请消协常务理事及公用企业、公共服务行业负责人座谈“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确保各单位责任落实,共同搞好3.15活动。

2、制作6块反映工商部门打假维权、强化监管、法律法规及消费常识等内容的宣传展板,增强宣传效果。

3、有针对性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促进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

4、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活动,改善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引导和促进消费需求。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活动宣传活动,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活动的指导、关心和支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年主题活动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把“3·15”活动作为今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打基础的开门之举,周密组织,精心安排,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活动中,不断推动消费年主题活动的深入开展。

2、加强责任,措施到位。“3·15活动”期间,按照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所长、各路段长具体抓,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涉及的领域要宽,活动的范围要广,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结合辖区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确保今年“3·15”宣传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开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4、及时沟通,反馈信息。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活动信息,及时反映活动情况,“3·15”活动安排情况和“3·15”活动总结以及统计报表报消保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