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正个人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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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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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自谋职业,推荐到优强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享受货币置补助金。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4〕163号)文件规定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精选5篇)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范文第1篇

为切实做好转业士官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置工作的通知》(政发〔〕79号)和《市区退役士兵置考试考核办法》(〔〕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年转业士官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转业士官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货币置、自谋职业与排就业、双向选择”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相结合的办法,除自愿自谋职业的对象外,其他分别采取在本县事业单位排一部分和推荐一批到优强企业就业。参加政府排就业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转业士官免于考试,直接参与岗位选择;其他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考试方法由市置办统一出卷、阅卷,县置办组织参试人员的考试工作。考核方法由县复退军人置办根据置对象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统计加分、扣分的分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公示。按考试和考核相结合计算总分,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为序进行岗位选择,总分相同的,档案考核分高的优先。总分相同而档案分又相同的,进行第二次考试,由第二次考试分和档案考核分相加得出的总分,以总分高的先选择岗位。置对象放弃考试的作自动放弃置处理,放弃选择岗位的由县置办公室指令性排一次。对放弃考试或放弃岗位选择且不服从排的,视作自谋职业处理。

鼓励自谋职业,推荐到优强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享受货币置补助金。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4〕163号)文件规定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转业士官的置工作,切实保障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置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置退伍军人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置退役士兵”的规定,不得以内控指标或“自”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任务。县政府将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置任务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置任务的单位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置接收部门(单位)必须于7月30日前到县退伍军人置办公室领取置对象档案,并将置对象置到相应的工作岗位。置对象置到岗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用工情况确定用工形式,不实行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奖金和其他有关待遇应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因接收单位原因,置对象介绍信开出后无法上岗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单位从置对象介绍信开出之日起,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给置对象发放工资,直至上岗工作。政府置部门已给予置,但因个人原因,在个月内未到县退伍军人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或退伍军人置办公室已开出置介绍信,无正当理由在10天内未到接收单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按自谋职业,实行货币置。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置部门办理置手续的,取消置资格,不享受货币置政策,按社会待业青年处理。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范文第2篇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27号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认为,除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上述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没汁,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渭税收等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对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试点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作出了规定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本次改革侧重于实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曲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查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新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进口付汇,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t

(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新办法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A类进口单位无需事后报告或事前登记正常办理;

B类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或收付汇日后30日内逐笔报告;

C类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作事前登记t

外汇主管部门对新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进口企业进行三个月的辅导管理,期间管理方式参照B类进口单位。

核查方式分为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现场核查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将对进口付汇和货物或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监测预警: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瞀,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二)下述情况下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转口贸易与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和相应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美元。

57号文对企业的影响

57号文宣布实施的改革是对于现行外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重要变革,其将对商业银行以及进口企业付汇业务带来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我国的进口贸易发展,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注意57号文对其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类进口单位会更加便捷,因此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及时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手续,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尽快符合A类进口单位的要求。

进口企业还应妥善保管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息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1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开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人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目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㈣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人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脚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台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NN,纳税^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昕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力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㈥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戋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

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鼠离:境口岸暂为试茕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电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甜1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

(一)退税机构。退税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旧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亢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朋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党员从辖区外到辖区内、从辖区内到辖区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区委组织部,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之间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必须经过街道党工委。隶属党工委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四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原则: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坚持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街道、或党员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外出流动党员工作地和居住地较为分散的,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受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可转到聘用单位党组织,受聘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聘用期满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失业、下岗、离岗的职工党员,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已转出原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转到区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五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程序:跨辖区流动的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包括,党员本人分别到所在党支部、上级党委、区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到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党委、党支部分别办理接收手续。到接收单位党支部办理接收手续时,党员应携带本人党员档案。接收单位党支部在认真审查党员档案后,方可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可不经过区以上组织部门。街道所属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应及时填写回执单,并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之日起15天内,将回执单寄送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由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将回执单与对应的党员介绍信存根一同存档。党员在三个月内未到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办理接收手续的,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应向党员发出告诫通知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单、告诫通知单由街道向区委组织部申请统一印制。

第六条党组织在转接组织关系中的职责: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据;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信息档案(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党员外出流动去向、党员工作单位和党员本人的住址以及党员户口所在地、党员工作单位和党员本人以及主要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党费基数等),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落实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向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据,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第七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具体指导,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各党组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防止党员组织关系“空挂”,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对失去联系的党员,各有关党组织要一一指定专人,采取多种方式竭力与其联系,并详细记录联系人、联系时间、联系方式、联系结果;对取得联系的,要加强帮助教育;对确实联系不上的,以及虽取得联系、但经帮助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底将失去联系的党员以及联系和处理的情况,与党内统计表一并报街道党工委转呈区委组织部。要创新党组织关系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和党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党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党员目标量化管理制度

第八条遵循的主要原则:(1)先进性原则。要坚持以党员标准和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使党员目标管理与其他岗位目标管理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2)针对性原则。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以及特殊情况党员的实际,制定不同内容要求的具体目标。(3)可行性原则。目标要做到切实可行,高低适度,易于操作。要规范化、指标化,能量化必须量化,可细化的要进一步细化,便于党员掌握和执行。

第九条制定的基本步骤:各党支部对照规定的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要求、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党工委制定的“四在前”(跟党贴心走在前、促进发展干在前、提高素质学在前、凝聚民心做在前)的具体要求和本单位在先进性教育期间讨论确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党支部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年度党员学习培训安排,结合党员的岗位特点,提出制定党员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意见;党员根据支部的意见自定年度责任目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修改党员年度责任目标;支委会对党员年度责任目标进行审定。

第十条目标内容和量化标准(百分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政治思想(25分)、业务工作(40分)、学习培训(15分)、服务群众(20分)。每个方面的细化事项和分值,由各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党员责任目标,必须在年初落实到党员个人。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种管理制度,为目标实施提供制度保证;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目标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目标的实施。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任务、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料等因素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目标内容及要求。党员年度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在党工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实施。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与民主生活会、述学考学评学、民主评议结合进行。支部建立党员目标管理记录簿,对每季度检查的情况记录在案,为考核评议党员提供原始依据。

第十二条民主评议:基本程序包括,(1)学习教育。结合当前形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2)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个人总结年度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同时党员上交自评得分,自评分占总分的10%。(3)党员互评。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支部通报党员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由与会党员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员评分占总分的50%。(4)群众参评。参加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群众评议分占总分的10%。(4)支部委员评议打分。支部委员评分占总分的30%。以上四项评分加权后进行汇总,即为党员目标量化考核得分。(5)支委会总评定档。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目标量化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情况,全面综合其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日常工作、理论业务学习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作出组织鉴定。对个别支部只有书记没有支委的,对党员的评议意见,由支部书记和上一级党组织与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评议意见,由支部书记签署。在正常情况下,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党员,80分至90分的为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60分以下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忠诚意识差。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丧失对党的事业的信心,公开散布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丧失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思想空虚,信仰宗教,痴迷封建迷信,参与“”等组织,经教育拒不悔改。

2)政治思想消极,理论水平差。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散布消极落后的思想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执政为民意识差。违背党的宗旨,与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疾苦冷暖漠不关心,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甚至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以部门、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重,与民争利。

4)革命意志衰退,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意识差。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抵制,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5)组织纪律涣散,党性意识差。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拖着不干,致使某一方面遭受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维护党的团结,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甚至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集体观念差,闹无原则纠纷,互相拆台,严重影响工作;违反《条例》,煽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经教育仍没有改正表现。

6)工作作风漂浮,务实求新意识差。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经常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甚至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热衷于追逐名利,劳民伤财,群众意见较大;缺乏党性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自甘落后。

7)廉洁自律松懈,艰苦奋斗意识差。不遵守廉政建设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道德行为扭曲,思想纯洁性差。违背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作风霸道,恃强凌弱,蛮不讲理;参与、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与邪恶势力同流合污,欺压群众,称霸一方。

9)组织生活散漫,组织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其他不具备党员标准条件的表现。

认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员一时一事表现和长期一贯表现,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分清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把党员一时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区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本人不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党员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把随顺民族风俗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业务目标

1、全面完成2012年全市101家机关、事业单位,共8130名工作人员考核正常增加工资审批及业务数据的审核接收,并汇总上报贵阳市人事局。

3、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5人、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1人;

5、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督和管理。

6、按照管理权限下文批准退休28人,办理退休手续28人、高龄补贴40人、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人;

9、全面完成xx年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企业劳动工资年报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11、结合实际,制定《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拟于7月中下旬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切实抓好方案的落实。

12、严格执行工龄认定政策,按管理权限下文更改9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13、按照管理权限下文认定机关事业单位8名工作人员工伤;

14、下文批准123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知识分子补贴;

15、完成贵化、省铁合金厂、农牧场、七砂四所子校,在职教师120名、退休教师69名划转移交地方工资审核工作;

16、对未达到xx年7月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的450人工资进行调整;

17、每月报送信息2条,半年报送信息12条。按时报送周报、月报、季报、半年工作总结。

(二)新增工作

2、完成流长乡排洞村凝冻灾害调查统计和灾后重建方案拟写上报。协助排洞村搞好灾后重建,向受灾群众捐赠化肥5包、协调贵阳市九中落实重建资金7000元;

3、春节前夕,与市老干局联合组成慰问组,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8名住院病人进行了慰问。

4、积极与市老体协联系,组成门球、乒乓球、象围棋、健身球保健操四个项目共33人的队伍,参加贵阳市人事局举办的第十二届退休人员运动会比赛。并将参赛队员名单上报贵阳市人事局。

5、按照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健全全市《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的要求,接收科协、总工会等95家单位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库健全完善后的数据信息,并做好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

6、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知识培训证书478个;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74个。其中:初级工证19个、中级工证19个、高级工证36个。

7、完成部分07、09年考核正常增加工资审批表装订。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采用《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进行,办公自动化程度高,缺乏熟悉工资政策又能熟练操作工资系统的人员。望局领导高度重视,予以配备。

(二)工资制度改革后,与新工资制度相配套的政策至今仍未出台,导致后续管理工作较为被动。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工资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如何确定等配套政策尚未出台。

(三)新版《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存在如:个别单位数据不能导入及导入数据不能覆盖等问题,给工资业务数据接收和汇总带来极大不便。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工资管理,继续做好日常工资审批

1、根据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1)按照工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后的增降工资和重新确定工资工作。

(2)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工勤人员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作。

(3)就财政统发工资审核中涉及的问题,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按时完成今年第3、4季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资审核工作。

(二)津贴、补贴审批管理规范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

1、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

认真执行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省、贵阳市对此项工作的安排布署,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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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调研

按照上级部门布署,积极做好我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调研工作。

3、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知补、高龄补贴、建房补助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等工作。

(三)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审批及对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科技人才二次开发管理利用

按照《市2012年科技人才二次开发工作计划》安排,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针对我市农村农民群众缺乏卫生保健常识、有病难治、缺医少药的现状,组织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各大医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退休医师,利用赶集天为群众义务诊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日常卫生保健知识,提供流行病、多发病、常见病预防治疗咨询服务。

活动时间:2012年8月上旬

活动地点:王庄乡街上村赶集点

2、拟于7月中旬协调贵阳市卫生方面专家到我市二医开展义诊帮扶,同时开展以 小儿液体疗法 为题的专题讲座。

(五)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及待遇落实

结合我市技术工人学历、技术水平、技术等级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围绕计划实施,认真做好三项工作:

1、申报考评人员资格审查、集中统一报名

按照黔人资(1996)1号文件规定,组织做好申报考评人员现有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退休安置介绍信等资料的审核工作。

2、考评成绩公布、证书颁发

考试培训工作结束,贵阳市人事局下发考试成绩后,及时打印并在我局办事大厅公布。

公示期满,参与考评人员对考试成绩无异议,及时下文对所取得的技术等级进行认可。同时,通知各单位经办人员交纳照片,统一办理技术等级证书。

3、督促聘任、落实待遇

技术等级证书颁发后,积极与各单位联系,督促单位及时做好聘任工作,做好增资审批工作。

(七)其他工作

1、工龄、工伤认定

⑴严格执行工龄认定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开展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变更工作。

⑵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2、省属企业子校划转移交

严格按照省和贵阳市对省属、市属企业子校移交工作的安排布署,认真做好拟划转人员个人档案查阅核实和工资套改、审批工作。

3、按照劳动工时计算审批有关文件规定,继续认真做好市属企业劳动工时计算审批。

4、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统计年报工作

⑴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⑵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季报和年报工作。

5、工作动态信息、月报、季报报送工作

科室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局办报送。并通过网络传送至上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报送不少于24条。同时,按时报送工作周报、月报和季报、半年及全年总结。

单位转正个人总结范文第5篇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将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实行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系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006年,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发展。国家人事部制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根据国家政策,省、市、县分别印发了鄂办发[2008]1号、十办发[2009]14号和溪办发〔2010〕50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在教育事业单位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入岗位竞争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实行开招聘的选人用人制度)。

二、实行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与职称评聘分开、工资改革绩效工资改革有什么联系?

2002年以后,教育事业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行了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职称制度改革(职称改革),目的是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打破论资排辈、不思进取的思想观念,营造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鼓励创新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006年实施的工资改革、2009年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改革等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把过去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待遇随人走)变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待遇随岗定),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进行了配套,并明确规定在没有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只能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

目前,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组织引导教育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含其中,是2006年岗位工资改革和2009年的绩效工资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目的、原则、范围是什么?

1、基本内容。推行 两项制度 即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现 两个转变 ,即管理上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用人上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

2、基本目标。以建立岗位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着力建立起有别于机关和企业,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

3、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平等、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原则;坚持责权明确、能上能下、岗变薪变原则。

4、实施范围。经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校)和局属二级单位)。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办教育事业在职在册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含特岗教师)。

四、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岗位如何设置?

1、岗位类别设置。教育系统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管理岗位指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设七级至十级4个等级,分别对应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9个等级,其中,高级设置五级、六级、七级3个等级;中级设置八级、九级、十级3个等级;初级设置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3、岗位控制。依据全县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在册正式人员数量等因素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超岗单位按编制数核定,不超岗单位按现有人数核定),其中,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高中、中职、初中和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

全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总量控制在0.5:4:5.5以内,其中,县一中、县二中、县应用科技学校、县实验中学、教育局属二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2:4.5:3.5;其它初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1:4:5;小学及幼儿园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5: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岗位条件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是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在下一级岗位聘任三年以上),具体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

五、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1、职责划分。政策规定: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是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单位(学校)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按需设岗,严格程序,自主组织岗位聘任。

2、工作程序。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①单位(学校)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含岗位设置控制数及工作实施办法);②报县教育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修订单位(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含考评细则);④广泛听取职工对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提请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⑤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集体讨论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县教育局审核,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如何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中的岗位聘任问题?

1、聘期与管理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原则上以单位(学校)自主组织聘任。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学校(或教学点),乡镇中心学校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统一定为三年。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岗位有空缺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在岗位控制数内),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逐步到位。

实行岗位设置后的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聘任缺岗人员,没有空岗不得聘任和调入人员。聘任期内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待本届聘期结束后参加下一届竞聘上岗,不得直接聘任。

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解聘、竞聘和岗位调整等决定。

岗位聘用原则上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首次岗位聘任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按照 先入轨、后完善 的原则,使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能竞聘到高等级岗位的人员,过渡到相应职级最低等级);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超编超岗没有空岗),不得新聘人员;以后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过渡,使人员结构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在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3、关于岗位设置待遇落实问题。对符合政策规定,按照工作程序,经过县教育局审核审核和县人社局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按照工作人员的新聘岗位等级,从认定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按程序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任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待遇;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事、教育、财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4、关于岗位聘任 一票否决 问题。对基本条件不合格、聘期内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有一年及以上不合格者,聘期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或事假超过45天者,实行岗位职务聘任 一票否决 ,只能在同职级最低等次,或者低于原职务岗位聘任。对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七、如何抓好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工作?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制度创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减少与现行制度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广泛动员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要按照 先入轨、再完善 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首先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度先建立起来,先入轨运行起来,保持队伍稳定;

要科学制定设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程序,阳光操作,民主决策,公平竞争上岗;

要坚持基本原则,严格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