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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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

公共基础设施(精选5篇)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现代农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 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1]何李花,曾福生,向香云.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经济,2006(4):6-7.

[2]王科.基础设施与西部新农村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3]刘伦武.农业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10).

[4]马树才,孙长清.我国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11).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经济发展

从中国最近力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到国际社会普遍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当今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公共基础设施不仅能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深深的影响着人民生活,它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础。

公共基础设施是指能增加社会福利、提高生产效率的物质与技术手段,不但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卫生设施、环境等工程性基础设施,还包括科学教育、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的部,它们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主要起间接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每个时期国家都有关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的投资,无论是早期的动辄几百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还是2008年经济危机时期的四万亿投资,还是去年两万亿投资,都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得到快速的发展,如此的投资不只是为了基础设设施的发展的而投资,另一层面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然而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又如何呢?这就需要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以期望能为相关领域起到点些许的借鉴作用。

一、公共基础设施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主要原因

(一)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制约区域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相对多样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渠道相比,我国的单一财政投资和银行贷款严重阻碍了在政策不及时的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致使我国除了一线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受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例如作为山西省会的太原市,公交车破旧,有的道路多年失修,脆弱的排水系统等等都与这个省会城市的名片不相符合,近两年虽有所改善,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随着人口增加、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有多少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与经济发展,有待急切的改善,尤其是近年国家战略倾向于东部沿海地区,致使中西部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城市。

公共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政策本来的规划不到位,不能较全面的覆盖更多地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由于之前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合理的规划,造成许多设施多次拆除及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再加之以前的政绩工程,太过注重某一区域的规划建设,而忽略其他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与排水系统的建设不足,更是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落后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由于目前我国公共基础设施主要由政府经营管理,而无过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运营效率低下,在经营过程中,缺乏管理创新能力、技术更新周期长、部门繁多造成经营单位缺乏生存忧患意识,而企业多靠垄断谋取更大的利益,再加之相关职能机构臃肿、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办事互相推诿、管理效能低下,对整个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与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资源浪费问题尤为严重,作为福利部门的基础设施部门,经常“吃、拿、卡、要”进一步助长了垄断气氛,而国外大多市场化的经营以及多渠道的融资模式大大促进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公共基础设施财政拨款的GDP占比较少、投资主体的单一、政府垄断式的经营等因素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的落后,制约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公共基础设施与经济协同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直接促进经济发展,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加大公共基础设施不仅可以助推经济的持续发展,也能带来其他方面的发展机会。而加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先要因地制宜地长远合理的规划,避免因领导人的换届而造成重复建设的浪费,对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论证,无论是可行性研究还是技术经济的论证。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规划布局以及未来的战略,发现公共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邀请专家编制多种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方案,择优实施。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交通设施的建设是重点。要针对地区的特点合理布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增加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的里程,提高运力。例如天津自由贸易区的申请以及“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机会,天津应加强滨海新区自由贸易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要重点加强与北京、河北的交通重点对接。加强城市主次干道网的建设,特别重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与建设,使道路网与地区的交通量相适应。除此之外,重点建设各地区城市的排水系统,更换设施老旧的排水网管,最好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这也是大多城市有待改善的基础设施方面,最后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强其他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进一步打好本地经济发展的基础,提高人民是生活水平。

(二)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往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在不断市场化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应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原来的经投资管理要逐渐放权,做好监督与规划,其余应交由市场完成。鼓励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要确定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鼓励和保障政策,要明确政府权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服务型政府。

引入特许经营和增加投融资模式。对此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公共基础设施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加投融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可以吸取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而特许经营不仅弥补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不足,也及大地推动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质量与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曹萍.城市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明确投资责任主体权限,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监督、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公共交通、城市路桥、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绿化、环保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方面进行的直接和间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五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先在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进行试点。先由政府授权设立代建单位,再逐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对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城司负责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城市规划要求,满足我县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对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县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

(三)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行政审批;

(四)负责对代建单位代建过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生产、监理、拆迁、招标、城建档案等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评审;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四)组织审核批复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县城司的权利义务:

(一)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三)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

(四)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

(五)与代建单位共同委托中介组织编制工程预算;

(六)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七)参与项目招投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

(八)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九)根据合同与项目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验收和县审计局审定的工程决算和合同条款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与县城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对施工、监理等组织公开招投标工作;

(三)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四)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有关手续;

(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

(七)及时向县政府及投资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十一)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确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规划执法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县城司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县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作为投资限额。

第十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县城司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单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投资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县城司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司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决算,由县城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县审计局审计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县城司、使用单位和县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城司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

政府设立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县城司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县城司比照现行财政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县城司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八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县城司组织审计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预算超过10%以上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4篇

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关于均衡策略组合的共享的、稳定的和扼要的表征,它制约着人们在经济特定域的相互作用。这种制度均衡观使得研究内生于多个域的制度及制度间的多重关联在分析上成为可能。在某个域流行的制度从其他域的参与人角度看,只要他们把它们看作参数,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制度环境。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04年6月,世界银行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监管薄弱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改革和私有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有些国家,私有化是在没有机构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普遍认为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可信度很低,在阿根廷和秘鲁的调查发现不赞成的比例超过80%。这种对公用事业私有化的不满意不是由于他们的所有制结构,而是由于负责监管公用事业的机构比较薄弱。报告指出,具体地说,监管机构必须免于政治影响,他们的决策必须接受司法部门或另一个非政治性主体的监督。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而且是在开展私有化之前就设计好的。

国内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许多矛盾,与世界银行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要想长期稳定地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服务,就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以政府资本垄断基础服务领域,本身就是一种规制。在这种规制模式下,价格的制定、调整完全由政府拍板(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不改变这一实质),政府公司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其结果正如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私人经济参与部主管W 史密斯先生在总结国际基础领域改革的经验和趋势时所指出的:“国家如何在此领域中行使权力?在过去作法中,由于主要是国家所有,各部委有很大的裁决权,决定这些领域的定价、投资、服务质量。但不幸的是,这种模式造成了低效,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只要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就不想提高价格,价格无法提高,也就无法提高服务质量。很多国家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改革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但改革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服务是要付出成本的。”

在这里,史密斯先生只谈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政府提高了基础服务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提高服务质量或扩展服务对象;公众也无从了解到,提价在多大程度是为了弥补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司的福利。

对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产出价格,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规制方式也必须调整。为了协调投资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格外关注基础服务的价位高低,而且需要使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制度化、透明化。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里则规定,服务价格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种提法都赋予政府以价格调整的权力,都是沿袭了政府垄断基础服务时的做法,也都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4、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1)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缺乏信用而且缺乏信用观念,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通病,病根出自国资、国企、政府。基础设施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它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合同观念。

境外资本享受到的国民待遇一般比国内其他社会资本要高。对待外商尚且如此,政府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之间就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完全不必列举了。

政府和政府资本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很难解决。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根由。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阶段好说,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如果要实现大面积、常规化的商业运作,首先就要求各个城市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2)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由于所有者绝不缺位,因此其他社会资本在这些问题上不会像政府资本那样草率。但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是在其他行业获得资本积累之后初涉城市基础领域,难免缺少知识积累和管理积累,所以应该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其中,“尽量分散风险”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尽量识别风险因素。造价提高、工期延误、产出服务价格下调、投入品价格上调、接手国有企业时的或有债务(曾为其他企业提供过担保等)及隐性债务(退休、下岗职工等)等等,这些风险都将会使投资回报落空,不能不慎重识别。此外还需要注意项目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项目筹措了债务资金之后,因各种与融资有关的经济因素及财务因素的恶化导致债务增加,它会使项目和投资者都蒙受损失,因此要对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的融资风险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融资财务风险。

其次,要利用长期供销合同来分散风险。举例来说,政府投资电厂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上网电价每度50分,预计煤炭到厂价每吨200元,电厂盈利性很好,还贷没问题,完毕。建成投产后再去签合同,电网出价每度45分,煤炭出价每吨250元,只好由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压煤价抬电价,使电厂能够运行下去。外商投资电厂时则是另一路做法:和电网公司商定每度50分的长期售电合同,和煤业公司、铁道部门商定长期供应合同以保证到厂煤价不高于200元/吨,此外还有设备供应、建筑安装等一系列与投入要素有关的合同,然后和特许权经营协议一起签字生效。所以外商为实施特许权项目,需要签订“一揽子合同”。据山东电力的同志讲,日照电厂的“一揽子合同”摞起来有一米多高。这些合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比如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应该向政府缴纳罚款,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合同被外商视为圣经,外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人员,就是负责合同起草的律师和经济师。而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合同没那么神圣,必要时可以单方面,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更是难能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信用观念的地方政府总是会逐渐多起来的;换个角度看,如果合同不能得到信守和保护,其他社会资本还有其他更好的法律保护手段吗?

三、制度环境改善措施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优惠政策等等。但是一般号召性的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关于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搞特许经营、经营性设施、怎么开放、怎么实现股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等等,说了很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细致。另一个方面,管理性、鼓励性的条文是比较多,真正保护资本权益的具体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政府肯定要管,进入、价格、退出,包括它服务的质量,包括它能不能尽到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方面都应该管。但是在这个同时,保护性条文相对比较少,市政投融资的民营资本保护尤其重要。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像我们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这些事一旦在这个里面进行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不可以擅自撤销你的行政许可,我们有些政府失去了诚信,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使企业真正能够履行完合同就提前终止,这样首先使城市建设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对城市建设造成损害。政府一定要做诚信的表率。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城市建设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和条件,虽然占0.4%的企业债券投到建设里面,大部分还是我们政府性的国有企业。所以在利益激励机制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具体的讲,还应包括:

1、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审批制。

2、政府必须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利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土地、拆迁、征地这些法律的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要遵守起码的信用。如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讲信用,那你怎么可能吸引长期的投资?

当然,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也有不少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估值、不同项目的定位和分类、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割,或者对不同的项目进行适当的整合,都可以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就可以了。相比较而言,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更大,更为值得关注。

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必然面临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其中投融资主体的准入机制、投融资的原则、资本运作与监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问题,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有关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政策的开放性也是促进城市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4、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单独列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软件创新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的奖励。科技部门每年在科技投入预算中要单独安排研究资金用于推动信息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避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申报与审批,避免资金分散投入、分散使用、分散管理。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投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列入城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政府投资重点放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程建设。对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集中控制,增加投入,建立专项发展资金。

6、在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上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十分必要,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引导资金等,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和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带资兴建等方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拓宽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例如,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社会资金的跟进投资。

7、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8、是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基于公共政策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原因,价格或服务收费一时不能到位,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补贴的,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与经营的方式。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

9、是积极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为了给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适当上调部分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工作方案,并将调整内容列入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拟择机对外公布后实施。

需要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

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有一定经济回报的经营性项目,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B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投资者承担投融资风险。无经济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政府出资,但也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原国有投资形成的大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企开分和股份化改制,逐步形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存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各种企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转变。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定价关系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可行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其既能刺激企业愿意投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管制者角色的转变。政府由过去管企业、管行业变为管市场,通过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加以管理。

四、参考和借鉴

美国经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市政债券建设费用

联邦政府在美国,地方政府(县/市/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发行市政债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美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结构为:以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污水处理公司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以联邦和州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它资金机制为主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资信担保下的市政债券融资为第二资金来源。

美国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和流域水环境整治统称为清洁水领域。长期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用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的建设。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支出都是来自于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其它专门的环境税收或收费手段来筹集所需资金。对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占支付总额的1%到2%之间,其中80年代曾达到5.87%(1980)。另外美国农业部、住房部、内务部等其它7个联邦机构亦有对清洁水项目的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清洁水项目的投资,不仅来自联邦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还来自联邦政府已建立(或协助建立)的各种滚动基金,如环保局协助建立的“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和农业部的滚动基金。

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机制从形式上看,可以分贷款和赠款。从内容上看,分技术支持(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系统完善、特殊地区帮助(印第安人地区和美墨边境地区等)等。从部门看,联邦政府环保局、农业部、内务部、联邦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美国地址勘察局、商务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布等都有援助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重点援助对象之一。除“清洁水州滚动基金”外,绝大多数资金援助项目由上述联邦机构的某一个部门,通过设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章程、公布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与时限、实施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和后评估程序等进行直接管理。“清洁水州滚动基金”是根据《清洁水法》修正案于1987年后逐渐在各州建立起来的一项滚动基金,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4∶1的比例投入资本金,由各州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申请程序等。这些分布在不同联邦机构的项目,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对提高美国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增加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区域项目,改善美国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是美国各界公认的、最大和最成功的向清洁水项目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这个基金共向10900个清洁水项目提供了34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在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提供34亿美元贷款。为了扩大资金量,在50个设立该滚动基金的州中,由34个州还通过发行“平衡债券”(用滚动基金中的1美元做担保发行2美元的债券),使其滚动基金的可使用资金共增加了44亿美元。目前,这个基金周转情况良好,除了每年都有10亿美元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回流外(2000年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达到21亿美元),美国国会还根据美国环保局所做的“清洁水需求调查”等基础调查,每年向这个滚动基金增拨约11亿美元的联邦资金。联邦政府(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对全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约在100-1000亿美元之间,占这一领域总投资的77-85%。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各州政府对污水处理的最大投入是根据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向“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配套投入的约45亿美元(平均每年约3亿美元)。此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其它的污水处理资助计划,如纽约州为了保护其北部的大湖地区水质,在不同的地区和州立政府机构设立了多种资助计划。如果将“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的衍生扩容资金i使用平衡资金发行市政债券a归属联邦资金,美国各州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每年对清洁水建设项目的转移支付总量平均在7亿美元,约占全美在这一领域投资总量的5%。

作为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直接投资者和拥有者,地方政府(一般指县,行政市,镇政府)在为项目建设的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多种资金,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资金、自有财政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市政债券)等。从案例调查情况看,地方政府一般只从地方财政公共预算中拿出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作为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和开工经费,其余的资金多是使用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87年前以赠款为主,1987年以后以贷款为主)和发行市政债券。在其所发行的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担保。在美国的清洁水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约占其项目投资总需求的7~10%。

市政债券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政府财政投资仅占15%。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域的市政债券筹资只占总建设投资的5~16%。近年来,这一比例有迅速扩大的趋势。超级秘书网

运营管理费用

在美国,各城市政府是靠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来维持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投资还本付息,设备的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其财政收入中补贴,联邦和州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资金支持。

美国环保局《2000年~2020年美国清洁水/饮水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报告》中指出在这20年里,美国还需在市政污水处理领域投资3310~4500亿美元,如果加上融资成本,则需要4020~719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还需要4060~5620亿美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该报告指出,在现有投融资体制下,20年中,如果财政收入增长,在污水处理建设投资上会有21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如果财政收入没有增长,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上会有12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之一。提高现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提高现有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是可提倡的方法。

参阅资料

⑴《清除对内开放隐性壁垒》。2002年4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

⑵单继林:《基础设施改革:监管须免于政治影响》。2004年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⑶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

⑷阿特金森(A刀tho叮B.^tkinson)、斯蒂格里茨(JosephE.Stiglitz),((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⑸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

⑹V 奥斯特罗姆,D 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

⑺哈耶克,194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一版。

⑼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1月第一版。

公共基础设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当前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一)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通常是指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而对于边远地区小城镇而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而小城镇的消防水源主要是指市政水源,天然水源等。市政水源主要指市政消火栓,按照标准在市政供水管网中,每120m应设置一个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是指火灾报警、火火灾信息传输等有线、无线通信网络。消防车通道,是保障消防车顺利通行,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及时扑救火灾的保障,按照标准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

(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欠缺。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是科学合理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保障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仍而,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没有紧跟城镇建设的步伐。以贵州省黔南州为例,全州共有建制镇87个,实际编制消防规划的建制镇只有42个,不到应规划数的一半。而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未来小城镇发展的后备力量,也应该规划在前,建设在后,但全州65个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未进行消防规划编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标准来进行消防规划的小城镇,会出现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消防车通道不畅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帐相当严重。目前,城镇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滞后的现状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区面积迅速扩大,高层建筑、宾馆、饭店、歌厅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大量建成投入使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旧帐未清的情况下又添新帐。以黔南州为例,全州87个建制镇应建市政消火栓3780具,实际建有1688具,不到应建数的一半。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基本为零,就算建有市政消火栓,基本存在压力不足,管径不够,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四)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黔南州建有的1688具市政消火栓中,损坏和埋压的有212具,占了总数的八分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机制没有健全,重建轻管的现象尤为突出。

二、制约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积极当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在加快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中国正大步跨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城镇防御抗御火灾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党委政府领导对编制完善消防规划,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还不够。由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安全工程体系,政绩不明显,功能和价值也只有在发生大事故时才能得以体现,而人们固有的侥幸心理也总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离自己最远,而真正发生事故时悔之晚矣。加上消防设施建设还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来落实。因此,少数领导对消防配套设施建设尤其是小城镇消防设施建设不感兴趣,认识也不到位。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不是主动出击,严格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立消防水源,而是被动坐等,甚至有些城镇规划及道路都建好了,还不知该地区有无道路市政消火栓,有多少。等到后来问题出现了,再请示、汇报、整改,工作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二)受地方财政影响,投入不足,制约了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发展。对于小城镇而言,尤其是边远地区小城镇而言,吃饭财政,接受上级的支持的财政相当普遍,因此,要在本来就已经是很紧张的财政经费中想拿出部分钱出来进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实不容易。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火灾起数,抢险救援次数却越来越多,消防基础设施作为抵御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工具,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严,但是投入的不足导致建设配套不完善,也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三)消防力量发展不足。就消防部队而言,目前大部分力量均分布在县级以上城市,小城镇的消防监督力量主要依靠派出所民警,灭火和社会抢险救灾人员主要是政府组织的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乡镇建有专职消防队。发展不均,专业质素有待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明显,协调和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较弱。

(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着消防基础设施作用的发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本身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推则推,能躲则躲,许多消防水源设施长期无人过问,常年无人保养,市政消防设施损毁、埋压、圈占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抓紧时间,由政府制定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审验制度,确保各类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建设维护同步进行,也势在必行。

三、加快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几条举措。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目前消防工作正处于发展的最好机遇,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基本形成。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视消防工作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和统一,重视消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保证了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公共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加强小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古人曰“预则立,不预不废”。各级各部门要改变当前只注重县城以上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建制镇特别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或者说是忽视了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态势,重新审视小城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和长玩战略眼光,着眼于未来,将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保证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适应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整合部门和项目资金,加强小城镇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各大主要街道及企业相对密集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落实道路消火栓建设。相对偏远或市政管网还没有到达的地区,建立满足实际使用的消防车泵取水点。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还要加大与规划、建设、自来水等部门单位的横向联系,及时提请政府,调整消防安全布局,确定市政水源建设位置和要求,确保“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