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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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依据《条例》,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全面的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并执行交易,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除期货交易所应…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精选5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位其进行期货交易: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条例》还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承诺,在经纪业务中,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依据《条例》,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全面的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并执行交易,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除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真实、准确的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期货交易即时行情之外,未经过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所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之后,应当执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将该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情形可以划转之外,严禁期货公司挪作他用: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而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的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在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客户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引发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由于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一度导致市场局面混乱,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等事件层出不穷,于是美国政府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试图改善市场环境,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加以规范,对期货交易行为未作规定。

1921年,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法》应运而i,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颁布,这也是美国期货交易法正式存存的开始,该法要求所有期货交易应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应公开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场垄断的数量。所以该法最终还是约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以及为与1933年、1934年证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被修订为《商品期货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问题多次进行小规模修改。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的引入了一《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此外,鉴于当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烦琐、缺乏弹性,导致期货商及期货交易所丧失海外交易和柜台市场业务的竞争优势,美国于1998年开始修订《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过,其又被称为~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定义仍为《期货交易法》。

(二)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台湾期货业的发展,特别体现了台湾对待市场开放的态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顺序相反,台湾先开放外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再设立本地的期货市场。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台湾的期货交易进入了一个新局面,但岛内期货市场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筹设却迟迟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推出”摩根·斯坦利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和”道·琼斯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在这种彤势下,台湾期货市场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继1993年台湾”境外期货交易法”通过生效后,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台湾”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预示着台湾期货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规模,而且也有助于岛内期货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同时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台湾这种独特的经验,对于大陆期货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有很大参考借鉴意义。为保障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台湾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三)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香港政府一贯采取不十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个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对证券及商品i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政府开始逐步推行系列监管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禁止开设及经营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则上赞同在香港成立一个商品交易所的建议,其后当局制定《商品交易条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对《商品交易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商品交易条例》作为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法规,对期货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一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资格和管制以及期货交易的惯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期货市场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国外及其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演变的启示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的历史,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较而言,期货市场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为:1.”先有期货市场,后有国家立法,先产生期货市场规则,后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性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期货市场,进而‘步步的产生了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当规则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期货逐渐成为一个产业后,国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国家立法,再依法产生市场,国家法律与期货市场的规则同步产生。”这种模式的产生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本国或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而这些国家与期货发达国家又处于不同的时区。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发展演变

在我国,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已经过10多年风雨历程。在期货市场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期货法律制度。但期货市场发展至今,这些”条例”、”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曰新月异的市场现状,期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前进的障碍。

(一)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一度失控,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强调规范和整顿,对期货市场的有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年以来,《暂行条例》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初,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颁布实施,取代《暂示条例》发挥作用,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实的制度基础。存《条例》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将颁布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以配合《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1995《会议纪要到2003年规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根据当时反映到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个纪要虽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它的及时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秩序、审判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制裁期货市场巾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较之《会议纪要》更全面具体,突出体现了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则,更加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进一步确立n场各方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民事审判原则,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释没有主法(《期货交易法》)作依据,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较为突ljj,主要表现为:承担法律责仟的主体表述失当;权利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缺乏必然联系;权利、责仟失调,有迎公平、公正原则;举证责任过于笼统、宽泛,为期货市场法律纠纷埋下了许多伏笔等。

三、我国期货市场未来法律展望

当前规范期货市场运转的只有国务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此后证监会修订的四个《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方面是效力层次较低、不够系统:另一方面是这些法规存期货交易制度构造上也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内容多为基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较少。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货交易制度,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我幽的国情及借鉴罔外经验,我国应当建设期货市场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货法律体系,刖法律和制度来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针对当前期货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明确各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零散与混乱,期货交易行为缺乏统‘的管理规范,同类交易事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存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争议,从而增强了期货交易的不稳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范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和后果,允分体现Jl{i管的处罚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交易的市场中,最重要的卡体式期货投资者,其关系若整个期货市场的命脉。南J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没有构成,期货交易行为没有统‘明确的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冈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济,投资者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将打消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丧失对整个期货市场的信心,这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必须允分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兼顾宏观的经济利益。期货市场体现的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一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所以,期货市场必须与同际接轨,与国际经济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出现的”中国指数”期货就危及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从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制定完善期货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2007年3月16日,中国国务院第489号令,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个新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条例》最突出的特点是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为中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条例》内容看,在期货合约的定义中,已明确规定“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其中“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除此以外,为了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它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极大程度上放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此前的规定对交易资金限制过多,这些限制直接导致了中国期货公司发展缓慢,进而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

此后,中国期货市场将既有商品期货,又可以发展金融期货。

显然,这对中国期货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新时代的到来,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新条例出台之后不到10天,一个全新的期货品种――锌期货合约,即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紧随其后的是,4月6日,三份草拟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说明为了保证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中国证监会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为股指期货推出做最后的冲刺。

1988年5月23日,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商品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贸易批发市场,探索期货交易”,从而确定了在中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自此,中国期货市场建设进入了酝酿期。到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已经达到了14个。截至2006年,中国期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已连续6年实现增长,市场规模稳步提升。2006年,全国期货交易量4.5亿手,交易额21万亿元。

上世纪末,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一段“整顿期”,“遍地开花”的期货交易所被关闭或合并,最后只保留了上海、大连和郑州三家交易所。同时,监管机构也暂停了期货新品种的上市审批。

1999年,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中国期货市场开始进入“调整整固期”,市场风险意识逐渐加强,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整顿后保留下来的期货品种交易也日趋活跃。

在“整固”的基础上,2004年8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燃料油期货。作为中国能源期货的第一个品种,上海燃料油期货上市以后总体运行良好,燃料油的“中国标准”和“中国价格”的作用初步显现。

截至2006年8月24日共计487个交易日里,上海燃料油期货各月合约累计成交已达4.2亿吨,累计交易金额1.28万亿元,累计交割33.38万吨。这个中国石油期货的“先行者”,交出了超过人们预期的高分答卷。

燃料油期货上市的成功,以及白糖、豆油、PTA期货品种上市后的良好表现,推动了中国期货市场加快走出“调整整固期”。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既要根据市场需要,适时推出新的期货品种,更要花大精力推动已上市期货品种的市场深化,把已上市品种的市场做深、做细、做厚。”

3月16日,经过反复酝酿修改,中国国务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使中国期货市场建设从调整巩固期跨入了加速发展期。中国期货市场的“扩容时代”正稳步到来。

大环境更是如此。20多年前,中国经济界的很多年轻人都有着“美国梦”,而经过短短十几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对各国投资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从而,“中国梦”在国际上日益形成,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0年起至案发,在金际公司、金宽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雇佣马某、施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金际公司、金宽公司投资香港顺隆金业公司,通过网上信息及随机拨打电话的形式招揽客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以经营“伦敦金”为名开展业务,实际上与客户约定采用保证金制度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相结合的交易模式,在客户向金宽公司、金际公司指定的账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向客户提供境外交易平台账户及密码,由客户按照其保证金实际金额放大100倍的可交易金额在上述交易平台上进行黄金投资,涉案保证金金额达到人民币8100万余元,赚取佣金合计人民币380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涉及的交易业务应界定为国际黄金现货交易,因为犯罪嫌疑人介绍客户从事的是伦敦金交易,而伦敦金交易在国际上被称为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而且本案未能取证获得期货交易中所必需的标准化合约,所以认定本案系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据不足,也就不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对其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经管目前游离于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商,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金”为名招揽业务,实际从事的是国际黄金期货交易,另据香港顺隆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的申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并没有任何的分支机构,且与顺隆金业上海办事处也没有关联关系,显然,犯罪嫌疑人对外所说的获得授权是虚假的,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也非实质性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及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交易机制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由于本案案发时在《条例》修改之前,故全文所引《条例》均为2007年时的版本)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构成要件。其次,居间介绍期货业务应取得专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境外公司介绍国内客户进行黄金期货投资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论文网]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黄金期货交易与伦敦金交易的区分

首先,交易方式不同。黄金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才能做交易。目前黄金期货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在美国和日本,而他们的黄金期货就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里集中撮合交易的。伦敦金又叫国际现货黄金,因最早起源于伦敦而得名,伦敦金通常被称为欧式黄金交易,以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和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必进行实物金的提取,这样就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步骤,其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要小于实金买卖的差价。国际黄金市场上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并不存在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所,而是由五大黄金做市商(伦敦五大金商:罗富齐、金宝利、万达基、万加达、美思太平洋)和下一级的大量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交收模式,由苏黎士的三大著名国际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结账清算。伦敦的五大金商和苏黎士的三大银行等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交易者的信心也就建立于此。

其次,交割时间不同。黄金期货是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合约,而伦敦金的交收业务是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

再次,价格形成机制不同。黄金期货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交易所里所有交易者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伦敦金交易的价格是由黄金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

最后,交易对象的特定性不同。“交易对象之间是否特定”是期货与现货模式的最大区别所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时,其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在交易所里任何一个做反向交易报单的投资者都可能是其交易对象,交易所是这些非特定交易者之间进行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这一点期货和股票市场是完全类似的,它们都是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所模式。在做市商交易模式里,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投资者接受价格并做出交易决策,按双方事前的合同约定就能达成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必须要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行为。做市商交易模式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外汇牌价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交易对象之间是特定的。

(二)在我国进行伦敦金和黄金期货交易的要求

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在我国进行伦敦金和黄金期货交易需要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形,从黄金现货来看,要区分伦敦金和国内黄金现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也要区分国际黄金期货交易和国内黄金期货交易。国内黄金现货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都需要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正规的交易场所进行,法律对其开户条件都有基本的规定,法律并不允许任何所谓的场外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第1条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故在国内进行黄金交易必须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伦敦金和国际黄金现货都属于境外黄金交易,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是不被法律、行政许可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机构也没有对境外的联网,为独立的黄金交易平台。条例第6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三)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原因及定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金”为名,实质提

供的是境外的黄金期货交易,是一种变相的黄金期货交易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根据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案符合该款规定:

第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具有变相期货交易的实质要件。保证金制度本身并非期货交易所专有,在其他现货买卖合同中均有存在。但在现货买卖合同中,并无保证金必须高于或低于多少比例的限制。而在期货或是变相期货交易中,不仅设立了必须保证金额度,并且还有维持保证金的规定以及当日无负债制度。所谓当日无负债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即当日交易结束后,每一个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都要进行结算。当保证金制度同当日无负债制度相结合以后,投资水平的高低、抗风险能力的大小对于参与的客户来说极其重要。因为在当日结算后,投资者保证金余额如低于规定水平并且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话,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乃至爆仓的巨大风险。本案中,《顺隆金业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客户首先应当将保证金打入上海办事处账户,故本案施行了保证金制度,本案中很多黄金炒客也称:待保证金低于一定数额后,会存在爆仓。

第二,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金际公司、金宽公司的客户每手交易最高可以为100盎司黄金(每盎司黄金价格1500美元左右),而仅需1500美元,同时客户与金际公司、金宽公司签订的《顺隆金业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客户打入上海办事处的账户的为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三,犯罪行为应视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中,徐某等人向客户提供的是的黄金业务,客户都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完成操作,而操作平台的后台服务器均在境外,侦查机关也未能获取相关的后台资料。因此,本案尚未未能取得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就是指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但本案中,徐某等人提供给客户的交易平台中,黄金交易即为每手100盎司/1500美金,只能按手交易,根据其操作平台上显示的金价报价,通过买涨、买跌的双向交易方式以及反向对冲的操作机制来进行履约,这一交易流程充分表明,其交易的实质就是标准化合约。

其次,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表明股指期货离市场越来越近了。

新条例完善交易制度

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的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分析人士指出,新条例为股指期货推出扫清了法规上的障碍。

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的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登台亮相为期不远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表示,中国政府希望在今年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表示,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准备充分、条件成熟时推出股指期货。

另外,各大期货公司已经接到通知,将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泰君安认为,在目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加之一些投资者对“期货利空”的预期,本来与股票市场没有必然联系的“期货推出”事件确有可能成为导致市场下跌的触发事件。所以,股指期货推出的时机要斟酌再三。

2006年中金所成立并进行仿真交易后,市场就有人认为年底之前可能会推出股指期货。但由于牛市股指一路飚升,管理层担心在股指高位推出股指期货可能会引起股指暴跌,所以逐渐放慢了股指期货出台的节奏。

“股指期货推出时机,将选择在股市资金充裕且具有一定估值优势之时。在低估值位置的多头买盘形成的价格底线、机构投资者对具有估值优势股票的持有心态,将对短期股市走势形成有力支撑。”分析师表示。

未来市场的走向也许为股指期货推出时间的确定指引了方向。如果市场下跌到合理位置,似乎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的脚步越来越清晰。不过,市场走势是难以预料的,投资者的心态与预期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期货推出时机的判断,还需观察”。

不改长期运行趋势

股指期货推出后究竟会给股市带来多大影响,现在还难以判断。

一般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推出之前,股市会上涨,而在推出后一段时间,股指会下跌,但股指期货不会改变市场长期运行趋势。

还有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标的沪深300指数集中在大盘蓝筹股上,引入股指期货有助于将资金吸引到这些基本面,稳定的股票上来,将会提高大盘蓝筹股的估值水平,对股价形成长期利好。

据介绍,从国际市场经验来看,日本、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市场在股指期货推出前股票市场明显上涨,新加坡市场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则大幅下跌,而英国、德国、印度市场在股指期货推出前没有明显的反应。在股指期货推出后,短期内,美国、日本、中国香港股市是上涨,而韩国、印度、中国台湾股市则出现下跌。

从长期走势来看,大多数指数呈现了稳步上涨的态势。这可以说明,股指期货推出与市场走势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决定走势的永远是市场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上市初期交易量有限

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推出时,所处经济基本面周期以及股指本身估值水平是否合理才是决定股价上涨或者下跌的主要原因。股指期货对于现货市场,只能通过提前实现预期、反映估值变化、交易制度创新等方式间接发生作用,它只是加速了股指向合理价值靠拢的过程,因此只有结合股指期货推出时的市场环境,才能判断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国海证券认为,股指期货推出预期的增强短期内对市场的影响偏于中性,一方面股指期货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担心未来的资金分流及抑制市场热点的炒作;另一方面,为了争夺股指期货未来的话语权,机构主力可能会再度增持金融权重股。

国信证券也认为,在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间不能真正确定前,尤其是上市后对市场和自身交易行为的影响及市场流动性不能确定前,机构投资者会适当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加大对沪深300指数相关权重股持仓比例等,比如银行股的大涨就是这样的可能所造成的。而即使股指期货真正推出,在资金流动性没有达到一定活跃程度前,预期市场资金将会以私募基金一个人投资者一公募基金的程序介入市场,不仅作为资金主力的公募基金受相关政策制约将会表现更为保守,其他资金也同样将会以观望试探的态度逐步地投入资金。这样,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3~6个月交易量将相对有限,被主力资金重仓投入的可能很小,并不足以影响到证券现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股指大涨大跌都难

尽管股指期货并不能改变股票市场的趋势,但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对于现货市场而言最重要的是引入了避险对冲的机制,能起到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加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而大盘蓝筹股占指数的权重更高,避险效果更为明显,股指期货推出后大资金投资大盘蓝筹股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要比以往低得多,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集中于有稳定基本面支持的大盘蓝筹股上来,对机构投资者意义重大。

中金公司判断大盘蓝筹股本身相对合理的估值水平以及稳健的基本面支持,使得股价快速上涨或者大幅下调的可能性相对有限,因而股指期货的推出反而有助于市场的稳定。

从理论上讲,股指期货存在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的合理价格实际是围绕股票指数现货价格波动的一个区间,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因此,股指期货不可能偏离股票指数价格本身出现暴涨或者暴跌。而股票指数价格本身是取决于估值水平和投资者对公司基本面预期的变化。当前沪深300指数的估值水平并没有明显高估或低估的迹象,根据预测的2007年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和长期市场利率水平,合理的2007年目标市盈率水平应该介于25~26倍之间,因此,短期内股票指数本身出现快速上涨或者大幅下跌的投资机会都非常有限。

不利于散户参与

分析师警告说,尽管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也是一个极好的新型交易工具,但它绝不是中小散户的天堂。新的游戏规则和制度框架将更不利于散户的生存。除了极少数理性投资人之外,绝大多数中小散户将面临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局面,这将是一个严酷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