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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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四次全会、区委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全年安排七个学习专题: 一是深入学习和全面把握…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精选5篇)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1136”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着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实现__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四次全会、区委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全年安排七个学习专题:

一是深入学习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重点学习篇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__年版。

二是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团结向上的精神力量。

学习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献,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和内涵。

重点学习篇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__年版。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

重点学习篇目:《邓小__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四、五部分。

四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充分认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举措,做到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政策配套、措施有力,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坚决抓好结构调整。

重点学习篇目:、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省、市、区经济工作会领导重要讲话。

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宗旨和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重点学习篇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六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两会”精神,不断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全省“两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未来5年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增强全局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为推进城乡大建设,实现城乡环境大提升,促进产业大发展提供思想保障。

重点学习篇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相关文件,全国和全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七是深入学习重大会议、文件、业务知识及其它综合知识,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习贯彻年度内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经济、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素质能力,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民富民提供保障。

三、学习形式

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集中学习可以扩大到中层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报告会、专题读书会、研讨交流与学习考察等形式。

四、学习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中心组学习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负总责、亲自抓。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义县志;康熙;体例

一、安义县与《安义县志》

安义县(今南昌市下属的一个县),在明朝正德十二年以前只是一个乡而已,属于南康府建昌县管辖范围。明朝正德十二年夏“都御史孙公燧,副使宗公……遂以乞恩分县……奏准,于正德十三季,割建昌原辖安义、南昌、卜、控鹤、依仁五乡,请名安义县,仍隶属南康府,幅员遂定。” [1]至此安义由乡升为县。而后,安义一直是以县级单位存在。

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载,现存的古代《安义县志》有两部,一部是康熙年间陈修、周曰泗纂的《安义县志》;一部是同治年间杜林修,彭斗山、熊宝善纂的《安义县志》。

实际上,安义县志的纂修不止以上两次。第一次纂修应是嘉靖三十八年。嘉靖三十五年,安义县知县高感慨安义县从建县以来四十多年没有独立的志书,担心后任知县上任没有志书来了解本县的情况,因此筹划修一部县志,这也是第一部《安义县志》。他召集安义县的有学识的人从一统志、省志、郡志、诸士夫口述以及实地考察等资料中汇成两册,经过三年才编成《安义县志》。这部县志已经失传了,只有前序与后序载录康熙《安义县志》中。但从这部县志的编纂大致经过来看,我们可知史料价值比较高。

嘉靖《安义县志》修成后,明朝后期战争不断,未重修县志,直到康熙年间才重修。知县陈在《安义县志序言》中说道“安义以邑名从明武庙剖符迄神庙中,距四十三年,始自为志乃高公振后中,更百年未闻有过,而间者,而安义自此竟无志矣。”这次重修志书的缘由是清政府的政策所导致的。徐砀在《安义县志叙》中写道“上诏下郡县纂修大一统志,吴邑之人士文采从不让京国宁后他属……”这部志书于康熙十二年十月动笔,同年竣工,仅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清代嘉庆二十三年,张西屏重修《安义县志》,但并未定稿刊印,只是一种稿本而已,现在已经失传。同治十年,由安义县知县杜林修,彭斗山、熊宝善纂重修。

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县志的编纂与史料价值相差很大,比较这两部县志之间的不同是较好地利用它们的前提。因此,我将从内容和体例上对比分析。

二、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的内容

康熙《安义县志》全书十卷,卷首有知县陈、邑人徐砀、邑丞孙愈泰序,卷一之后有后存嘉靖志序两篇,修志姓氏,凡例和目录。同治《安义县志》全书十六卷,另外有卷首与卷末两卷。

对比两书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同治《安义县志》要比康熙《安义县志》要详细得多。同治《安义县志》中的武备志、学校志中的学宫和学制、杂类志中的墓、建置中的市镇是康熙《安义县志》中没有的内容。

但从总体上讲,两部《安义县志》门类都比较齐全。以康熙《安义县志》来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史料。

1.自然地理景观方面。记载了山、川、古迹、陂堰相关情况。山的记载主要是其地理位置、山名的由来以及与这座山有关的传说与历史事件。如“凤凰山,在卜乡,县东五里,山势起伏,有嘴有翘,若飞若舞状,类凤凰,山麓有碧潭,为邑青龙山”。川的记载主要是其地理位置、源头和注入河流、水文状况等,大多河流不记载水文状况。如“斛源水,距县南二十里,在卜乡,其源出靖安界,东流一百里合修江”。

2.人文教育方面。包括:学校,选举,人物,官师志。学校方面的不仅学校图一幅,学校的重建情况,而且着重记载了学校里先师文庙供奉的先师们的灵位,祭器以及相关的祀仪。人物、官师志方面各有一整卷,相当于人物的小传记,如节妇记载“魏氏,张良谏妻,邑思恩知县魏鹗女,夫病若,躬侍汤药三年,会夫疾革,誓以身殉,家人援子幼,方阻,训子并游庠序。崇祯申公举奉知府任裕统给奖贞节。”

3.政治经济方面。它包括:户口、田赋、漕政。田赋记载分田赋和地赋,记载了全县田的总数和地的总数,以及缴纳的税银总额。只记载了嘉靖三十八年和万历三十八的资料,康熙年间的统计资料。如:嘉靖三十八年,原额田、地、山、塘二千七百一十五顷四十九亩一分,官田二百九十二顷八亩二分,官地二十六顷九十亩,官山三十二顷二十五亩六分,官塘一顷三十亩七分。漕政记载只记载了康熙年间的资料,如:户部项下,承运金花银二千四百五十八两九钱四分八厘二毫二系五忽;滴珠银二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四毫八丝二忽二微五纤,脚耗银四十四两二钱六分一厘六丝八忽五微。

4.文苑记载方面。这部分包括敕、奏疏、记、序、诗、赋。这部分记载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它为我们保存了比较丰富的史料。尤其是记这部分,记载了很多重修祠庙,建筑等的记载,而且还有建县城的记载。

此外,在杂志卷中还记载了灾害事件等自然科技方面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资料。

三、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的体例和编纂方法

总所周知,体例是评判志书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然而,体例不同于体裁,“体例,是一类著述区别于其他著述的体制形式。方志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不同于其他著述的体制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结构和文字表现形式等。”

就体裁而言,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可分为记体、志体、表体、图体、传体。

就格局结构而言,篇目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列诸目体,一种是纲目体。显然这两部县志采取的都是纲目体。但是就纲与目的关系上说,康熙《安义县志》的纲目编排不太合理;卷二子目录书籍、名宦、乡贤不应是建置志的内容;卷十子目录寺、观、庵应该是卷二建置志的内容。而同治《安义县志》的纲目比较合理。就这点说,同治《安义县志》的体例比康熙《安义县志》的体例要好。

虽然有以上因素来评判体例的优劣,但真正的较好的体例除了以上三个因素外,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地方志的“志义”,即编纂这本方志的意义。古时修志当然不是为我们今人做研究而留存史料,而是起到教化百姓、以观民风;这也是《安义县志》的“志义”所在。教化百姓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重视文教方面,树立人物榜样。这两部县志在这两方面都十分重视,不仅把文教方面看成主要内容,而且还有专门的人物志卷。尤其是同治《安义县志》用整整三卷的内容来记载文苑志方面的内容。

在编纂方法上,康熙《安义县志》采用比较一般的方法,只记叙事物。而同治《安义县志》是在参考嘉靖《安义县志》、康熙《安义县志》、嘉庆《安义县志》稿三本县志以及通志、府志、建昌县志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因此把参考之前方志的内容都标注出来,这样的编纂方式更像现代论文的引注,这是我们更容易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如:

安义县嘉靖通志省志同,正德十二年夏,都御史孙公燧、副使宗公按建昌所属地广供输不时……于正德十三年割建昌原辖安义、南昌、卜、控鹤、依仁五乡立县,请名安义县,仍隶南康府,幅员遂定。陈志府志张志稿同皇清因之,初编户四十六里改编四十一里。府志省安志同按:安义立县陈志、府志俱载十二年,题请十三年建立舆省志,载十一年者不符省志,据嘉靖通志、陈志、府志、据高志各有所本……士民呈请历有明徵。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行政审批项目;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政府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会;

(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决定作出前,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决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公开内部政府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即时向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六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讼或请求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意见应当公开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保密局、区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意见的实施。

区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意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意见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镇乡(街道)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除本意见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意见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依据本意见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新闻会;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区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七条公开权利人根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意见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义务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政府信息。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区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镇乡(街道)、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计划局(区信息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

(六)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三十一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意见,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学校工作计划要点为指导,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观念,加强课堂教学,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教育创新。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精神和自主学习的实践能力为目标,扎实开展教与学的实践活动,争当名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的发展。

二、教学目标

继续增强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现象,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把握不同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培养学生识图、读史料的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学会收集、整理和运用相关的历史学习材料,启发学生对历史事物进行想象、联想和分析、综合、比较、概括等认知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与他人合作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弘扬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完成中国历史八年级下册的历史教学任务,争取平均分、优秀率、合格率都超过东莞市平均水平。

三、学生情况分析

初二学生正处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过渡阶段,掌握了一定的历史基础知识、合作技巧及自主探究学习的能力,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与实践活动;但大部分学生还没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也不扎实,。学生对历史较感兴趣,但学习的自觉性较差,尤其是男生的自觉性更差。但也有部分学生对所学知识模糊不清,理解能力差,应用能力差,学习态度消极,厌学情绪浓。成为制约成绩提高的主要因素。

四、教材分析

本学期所授的内容是中国历史现代史部分。教科书由单元和课组成。每一个单元为一个学习主题,每一个学习主题下分若干课。本册共七个单元,共二十一课。由文化课和活动课两种课型组成,以课为单位。每课课文由提示、正文、阅读课文、图、表、资料、注释、每课一得以及课文中思考题和课后练习,活动建议等组成。其中正文紧扣教学大纲目标要求,可作为课堂教学应完成的基本任务。其余内容,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要求。

五、教学重难点:

重点:开国大典、抗美援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五计划、三大改造、中共八大、文化大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邓小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意义、港澳的回归、和平统一和一国两制、现代化海空军的建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交事业的发展、科技成就、教育事业、文学艺术和体育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

难点: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抗美援朝的原因、土地改革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社会主义建设出现失误的原因、“文化大革命”带来的灾难、经济特区、“一国两制”的含义、万隆会议、理解“三个面向”、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六、教学措施

1、认真钻研新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好每节课,明确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钻研教材,学习“课标”真正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出高质量的课时教案。

2、加强课堂教学,准确、完整地把握历史教学目标及内容,以课标和教材为依据,全面完成教学目标。

3、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核心,注重学习过程,让学生学会学习。鼓励学生交流合作,探究问题。养成探究的习惯。

4、加强辅导。以优秀生和学习困难生为主,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努力提高成绩。

5、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讲究教学技能和教学艺术,加强课堂教学的设计,增强趣味,幽默感。要充分运用多媒体、历史地理、图画、图表,积极创造条件,以教学的直观性,调动学生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和兴趣。

6、增加课堂容量,精讲精练,减轻学生负担,提高课堂效率。一节课是四十五分钟,再除去两分钟准备时间,实际只有四十二分钟。我打算将课堂内的四十二分钟分成三份:前五分钟复习上节课所学的内容,导入新课;中间二十五分钟教学新课;后十分钟练习巩固。

7、教会学生学习方法。在上一个学期,我在指导学生自主学习上做得不够好,本学期我要教会学生学习历史的基本方法,尤其是让学生掌握历史小论文的写作方法。在教学中注重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使学生有举一反三的能力;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发散学生的思维,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思维的严谨性及逻辑性,在教学中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

8、积极参加教研室历史组、学校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反思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将教学中的点滴进行整理,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石窟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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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石窟专业委员会;龙门石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