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精选5篇)

  •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精选5篇)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摘要]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银行协助执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的管理、纪检机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以及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执行活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文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日常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 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 )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 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注释:①《中华法学大辞典 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发行;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担负着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使命,也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当前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农发行如何跟上时代步伐,实现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农发行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而财务管理作为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强化农发行的财务管理对实现农发行新的职能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在逐步转型过程中农发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及建议,以充分发挥农发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农发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多年来的封闭运行管理,禁锢了一些职工干部的思想,导致部分职工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不高,不能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重视不够。有些行领导,不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对财务政策规定学习不够全面,研究不够细致,理解不够深入,把握不够准确,导致了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问题上认识没有高度,不按政策原则办事。有的单位负责人还对权责发生制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核算原则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个别行领导违反财经纪律。二是,财会人员素质低,操作不规范。部分财会人员对现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学习理解不够,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遇到财务收支事项,不能严格按制度去处理,导致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因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难以发挥把关堵口的作用。尽管总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省行也推行业务规范化管理,但由于部分人员素质偏低,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在操作中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挤占成本,以费用购置固定资产;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钱柜;在工资总额以外,以各种名义乱发补贴;不认真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和国家利率政策,不按规定计息等现象。

2.现有的财务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农发行系统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一级法人制,财务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各级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缺陷,是导致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制度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财务收支计划的预算和控制方面不够科学。财务预算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严科学、统一的方法和依据,主要依靠上年度基数和个人经验,使财务预算对业务经营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不强,不利于根据财务分析结果测算增收节支目标及调整业务经营方向。二是,经费开支实拨资金管理办法存在缺陷。实拨资金的操作手续繁琐,不仅需要上下两级经费财务人员准确核算,还需要上、下两级行联行往来人员办理资金划拨及联行往来的对账工作,从而增加了不少无效益业务量,此外,实拨资金采取联行划拨款方式,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资金的在途占用时间,在上下级行间涉及十几个核算环节,这无形中增加了联行结算过程中不应有的业务量及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三是,在财务费用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财务费用指标主要依据上年的业务经营实绩进行分配,既不能结转下年,也难以在总指标内调剂使用,节省下来的费用指标没有消化渠道,而当年经营效益转好的支行在费用上又难以满足开展市场调研、发展业务的需要,从而不利于调动基层行节约费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发行对基层行财务费用使用的约束过多过细,使得基层行基本没有自,无疑给基层行领导增加了压力。同时,基层一线管理人员处于相对的低收入状态且与经营管理绩效挂钩不密切,对于个人的直接支出与其创造的业绩没有实现量化的联系,未能充分调动基层行节约费用、开拓业绩的积极性。

3.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当前,农发行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违纪违规现象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制约和内部监督形同虚设。由于上级监督范围过广,因而上级监督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不全面、不到位。有的支行内勤坐班主任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和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此外,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或汇报,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从而助长了一些人胆大妄为的侥幸心理。二是,财务管理检查效率较低。当前的财务管理检查缺少统一、明确的标准,往往凭个人经验判断。由于各个检查人员的理解不一致,对于同样内容的费用开支,最终的检查结论却有所不同,造成被查行财会人员无所适从,难以全面反映情况。

三、加强农发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学习,推行业务规范化管理

针对当前农发行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不够,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全行干部和财务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学习,推行业务规范化管理。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各级行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反腐倡廉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艰苦奋斗作风、勤俭办行意识,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开展财会工作。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各级行要从农业发展银行事业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职工队伍。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制度观念在强化财会人员责任和法律意识的基础上,促进全行业务的规范化。首先,加大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和法规制度教育。应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之熟悉和掌握财会制度规定和核算方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财会工作,尽力减少人为因素出现的差错。其次,各行要充分认识推进业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每一项财会业务置于规章制度的制约之下,使每一笔财会业务合规合法规范操作。

(二)加强对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

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缺陷,是导致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制度因素,为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农发行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首先,改进财务预算和财务控制办法。在财务预算中要准确进行保本测算和利润测算,在资金需求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优化资金来源的内部结构比例,扩大低利率资金的占比。为此,可以引入管理会计理念,通过把各部门相应的经营管理任务纳人财务预算体系,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和落实,可以使每位员工都对全行的计划利润指标心中有数,以明确的目标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每个责任机构或部门应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分析实际完成数与预算数的差异,及时进行调控,促使下阶段的经营管理能够向预算目标改进。其次,改进经费开支实拨资金管理办法。对实拨资金的款项划拨可以由联行结算方式改为参加市内交换,通过票据交换与清算方式完成资金划拨,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划拨时间,减少部分繁琐的联行划拨及联行对帐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最后,建立财务费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财务费用指标的管理上,在业务管理费总额控制的基础上逐步尝试比例管理,打破计划体制下的费用分配模式,使费用支出与业务经营的结合更加紧密。此外,在部分费用项目上引入包干的办法,对于分支机构在业务管理费总额上的节余,上级行可在核定工资总额或分配财务费用时,按一定比例核定用于奖励的资金,将费用支出与员工个人利益挂钩,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充分调动节约费用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控制浪费和滥支的现象。同时,适当提高基层行在费用使用上的自主性,使基层行能够在财税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或比例之内,自主调节和优化费用支出的内容、结构,促进减员增效和业务经营的发展。

(三)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完善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是保证财务管理职能发挥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在加强上级监督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上级行应依据财会部门审批的计划及审查支出登记情况,实地审查下级行费用开支行为的真实性、周转金使用情况以及帐务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违规违纪发生。此外,要在内部监督中突出财会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的中心作用,确立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稽核力度,改进稽核方法,强化内审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各项财务制度执行的检查督导,提高财务管理检查效率。一是财务检查标准应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二是对于财务管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归纳、通报,必要时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对随意控制财务、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不仅对违规违纪单位进行处罚,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四、结束语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农发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农发行应把自己定位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针对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大改革的力度,推进业务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曾为益,孙蕾.深亿农发行财务管理改革[J].现代金融.2005,4:39-40.

[2]范秀霞.浅述如何强化农发行财务管理工作[J].山东审计.2003,10:40.

[3]陈光有.加强农发行财务管理必须做到标本兼治[J]. 社科纵横.2002,17(2):61-63.

[4]韦辉.当前农发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双月刊).2001,5:61-63.

[5]吴亚平,杨桦.深化农发行改革路径小议[J].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10:89-90.

[6]刘文芳.改进内部管理:当前农发行计划管理改革之重[J]. 农业发展与金融.2007,8:75-76.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阶段对分行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各行内部审计范畴。虽然各行之间在审计形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所差别,但基于我国相同的银行业经营发展和监管的大环境,其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却是基本相似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种类较为单一,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分行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其他如任中审计、履职审计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开展得非常少。而离任审计的实施,还是因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准入资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说是对分行负责人任用时必须要做的审计项目。这样就可以说,从审计发起动机角度来看,目前对分行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就是被动开展的。这种审计的主动性的缺失,必然对审计的效果、质量存在一种不可预计的损伤。随之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弱化了审计的效果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分行负责人“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很难得到落实,绝大部分情况是“先离后审”。即在人力资源部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调动等的情况下,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总是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而人事变动时往往还是集中进行,对多名分行负责人离任采取“一揽子”委托审计的办法,同时,时间要求也比较紧张。对于此类“非计划”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在审计资源的配置上也无法得到最优组合,审计的效果自然无法达到最好。这种以取得审计报告为目的审计工作有时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成果也无法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三)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单独开展,未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目前对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形式是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这种操作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审计部门对审计时限内涉及的被审计人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有重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记录或举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案件发生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较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责任的认定该主管部门也更具权威性。在审计时间紧的情况下,单凭内部审计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评价。

(四)离任审计内容不全面,关联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的是分行负责人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风险分析及分行可持续发展分析,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同时,量化评价指标多以全行经营效益、业务发展指标为主,未能充分突出与被审计人关联性强的指标,因此责任也较难界定。在现场审计中,对相关业务的抽样审计也仅凭审计师主观判断随机抽样,未能突出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审计质量难以把握。

二、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思想重视,完善制度,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实行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在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需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在做好离任审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方式,丰富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分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律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科学统筹人事安排,坚持“先审计,后任职”原则,保证审计成果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现象,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就统筹安排全年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任务,给内部审计部门一个基本准确的安排计划,以便协调安排审计资源,避免因离任审计任务的突然性造成的审计人员左支右绌的现象。对离任审计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分行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才能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三)借鉴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借鉴国家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由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会议负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制度制订、安排实施等工作。在开展各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部门均派出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部门人员各负其责,广泛收集整理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掌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考察结果等,优化组合审计资源、审计信息,保证审计组审计参考依据的广泛性、权威性、准确性。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各部门人员按所熟悉领域分工开展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丰富审计成果,改进审计的效果。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财会管理;规范化;有效措施

在当前形式下,银行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但机遇要大于挑战。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转变经营观念,转换经营模式,改善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当银行经营管理重要角色的财会管理,也要对其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开阔思路,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确保财会管理适应现代银行的要求。

一、强化财会内控管理,确保财会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强化财会内控管理,以确保财会工作安全、规范、高效,进而保证银行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促进银行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1)财会业务操作的流程要合理规范。银行应该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参照,以自身业务为出发点,制定一个符合本系统业务操作的流程,具体规定业务各个环节间的分工、协作和操作程序。(2)完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监督应以《会计法》和《企业会计管理制度》为准绳,构筑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会计监督体系,采取人控和机控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会计委派和定期轮岗的做法,将每一个财会人员、每一笔账务都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确保实现各项业务的真实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3)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要规范。特别是要加强债权的管理,尤其要重视贷款本息的 会计核算,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不良资产、财务收支、经营结果等的管理与核算也要规范;乱列账、乱调账、乱报报表的“会计三乱”问题一定要禁止,使会计核算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基础之上,务必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全面认识财会数据真实的重要性,虚假会计信息危害的严重性;其次,深入对各级银行进行彻底真实的检查, 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包括清查固定资产各项指标,核查各项收入与支出核算,确保相关财会信息真实、准确;再次,要把检查常规化、制度化,强化检查的工作纪律和要求,扩大检查人员的队伍,对违规违纪以及弄虚作假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于经营管理者的成绩要予以准确考核,从而保证财会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财会数据,对于强化财会管理,推动决策层进行准确决策起到重要作用。所以,银行务必要将烦乱的财会数据整理清晰,这要作为银行发展的重要问题来对待, 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财会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将财会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从而加强财会数据的实用性和可加工性

结合客户、交易以及会计信息系统,根据管理的要求再次定位和合理规划信息系统。由于当前三者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其不够完善的系统,制约了财会、统计等信息的加工和利用。制定合理的银行数据模型与规范的信息指标,将信息单元进行仔细划分使信息来源更为广阔,建立健全管理信息机制,使其基础信息得到灵活加工,确切的供给管理所要求的各种数据,强化财务分析,增加数据的使用率。此外,强化电脑网络的建设,方便信息数据采集和传递,争取达到全系统信息综合处理的目的,使系统内部传递信息的速度提升,强化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安全性,明确上下级在账务处理和账务经营结果方面的职责,避免或减少内部往来中产生的矛盾,从而使财会工作达到一个规范化与科学化的新水平。

三、改善财会管理的模式以及运行程序

要想做到上述两方面,要建立一个以行长为组长, 计划、财会、客服与其他部门成员为单位的管理会计领导小组。将当前的会计部门分为管理会计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两方面。管理会计部门主要以经营为主,以效益为出发点,对业务部门反应的信息进行分析与整理,对经营前景进行展望,制定财务方案,参与经营决策,监控各个责任部门完成指标的情况,考核并评价其业绩;财务会计部门重在核算,以日常业务为出发点,强化核算贷款、存款、投资和各项投入与产出的情况,参与资金的运转情况,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凭证、账簿、报表等。

在程序方面,应重点改变自上而下行政下达财务计划的管理模式,突出上下参与、部门协作、共同编制财务预算。管理会计部门在分析总结下级所反馈的信息资料后,将建议提交给本级决策者,并及时把信息呈交于上级管理会计部门。上级管理会计部门整理审定全辖的信息之后,下达决策的方针给下属管理会计部门,然后下属管理会计部门从自身情况出发,落实所传达的事项。

银行纪检员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机构

年初完成了新设建国路支行、北戴河支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新设支行银监分局及人民银行准入工作,取得了两家支行准入批复、金融许可证及金融机构代码证;服务于两家支行在2月1日隆重开业;配合总行、供应商、审计单位,完成开发区支行、昌黎支行、和平大街支行、森林逸城支行装修工程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后的工程尾款进行及时支付;同时根据总行新设支行费用额度下拨时间节点,第一时间对新设北戴河支行、建国路支行各工程项目进行资产建卡及支付结算,包括设计、造价、监理、装修、家具、空调、室外标牌、室内标识、楼顶大字等不少于19项工程内容,保证封账前完成本阶段工程款支付进程;组织一次全辖各机构室外门头检修、清洗工作,保障对外形象及宣传效果,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指导、协助辖内支行的日常维修及工程施工工作,包括LED安全拆除、外立面美化、屋顶防水、肯德基门门阻安装、室内装修项目维修、室外标牌维修、玻璃幕墙更换等等,同时完成了北戴河支行、建国路支行空闲区域装修改造工程;上半年根据总行对办公用房面积及用途的整改改造要求,完成分行总经理办公室面积改造事项,保证了分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依法合规;12月初,接总行对分行辖内所有网点的智能化网点微改造工程项目工作任务,在其他异地分行未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前,完成了辖内所有支行基础面装修改造施工工作,因总行整体对后期装修材料的订购时间把控因素,目前我分行的装修改造工作暂且停滞,等待灯具及铝板到货后加班加点迅速安装,力求年底圆满完成装修改造工程任务。

二、重要证照

2018年,完成了全辖8家机构2017年度企业信息年报公示工作;完成全辖9家机构2018年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及金融机构代码证信息验证自查工作,完成了9家机构金融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新变更分行、森林逸城支行负责人信息,及时向人行提供申请变更材料,顺利完成了金融机构信息的及时更新;完成了分行及森林逸城支行营业执照更新换证工作,同时应总行财富部要求,增加分行、森林逸城支行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辖内网点重要证照保管及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覆盖率100%,规范分支机构证照公示、保管、使用情况;在妥善保管分行重要证照,严格监督分行证照合规使用的前提下,提供证照原件外借33次,提供证照复印件使用200余次,共计800余份,所有使用行为均依据有效审批文件,登记外接台帐,保证证照原件按期、无损归还;上半年,迎接总行对分行重要证照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合规无误,获得总行通报认可。

三、纪检监察

2018年,按上级单位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相关案件防控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员工行为排查、员工思想谈话、案防年度责任状的签订、员工行为承诺书得签订、员工违规积分、案防警示教育、案防分析会、2017年案防工作总结、办公用房面积自查清理整改、营业区域办公用房违规使用情况自查、案件(风险)信息处置工作排查梳理、公务用车情况自查回头看、法定假日纠四风违规情况检查、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排查及宣传月活动、整治市场乱象、合规文化建设、扫黑除恶排查、“百日排查”、分支机构设立合规自查、纪委监督责任报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银监分局专项员工行为排查、案防合规文化建设活动、银监分局民主评议工作、人民银行纪检实地检查、等等一系列纪检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季度“飞行检查”、“案件风险排查”专项排查活动8次 ;全年报送相关报告、统计表、物化资料约50余份,较好的完成了上级单位和外部监管部门的案防工作要求;在迎接银监分局整治市场乱象的工作检查中,汇报我行案件防控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赢得了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认可,同时我分行创建案防合规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申报工作,被市银监分局选为推荐单位向省银监分局提交了评优申请。

四、后勤保障

(一)行政值班

按照总行工作要求,整治、规范值班行政工作,各节日期间加强监察力度,严格相关要求,保障分行大楼安全运营;按月编辑值班安排并及时下发,统筹值班人员换班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保证值班工作不漏岗、空岗;改善值班环境,变更值班室位置,同时,本年度为值班人员采购发放值班必需品,提升员工良好工作感受。

(二)工装

统计新入职员工明细,按季度报送2018年工装采购请示,完成新入职员工首次工装配备申请工作,完成分行到总行工装集中采购线上申请审批流程;本年度与总行行政管理部充分沟通,争取到分行部门新下支行人员的工装采购资格,同时,2季度完成分行部门人员采购工装工作,并申请完成新版制式领带的采购与发放,保障了分行整体对外形象的统一、专业、规范。

(三)环境卫生

不定期对分行保洁服务人员召开工作提升督导会,即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督导保洁人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改善,不定期巡查各区域环境卫生清理及保持情况,随时随地对不合格的环境卫生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不定期组织要求开展全行大扫除活动;上半年,利用“清明”、“五一”假期,加班完成分行地毯清洗及沙发清洗专项保洁项目,完成办公用房办公书柜采购安装项目,为营业部采购更新绿植,并要求保洁人员按护养要求协助开展日常绿植护养工作。其他方面,分行大楼设立单独吸烟室,禁止公共区域吸烟行为。增加值班室床上用品、沙发盖帘清洗频率。办公秩序及合理性布置方面,重新规划并集中设定支行办公工位,保证合理分区办公。一系列的工作安排,力求营造合理、舒适、整洁、健康的办公环境。

(四)服务督查

2018年2季度起,依据分行相关服务标准及要求,开展支行(营业部)服务质量督查工作,利用查看录像回放的形式,对各机构一楼营业室员工对外服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检查结果编辑成文于每日班后在微信工作群进行通报;2018年9月,制定了辖内支行(营业部)按月全覆盖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要求,并编辑成检查表作为依据开展对辖内支行(营业部)服务质量的督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服务、案防、安保、消防、重要证照等内容,主要利用实地检查、录像回放等方式,对各机构对外服务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要求月度覆盖率达到100%。通过一系列提高内控管理及服务水平的督导措施,辖内各机构内控、服务质量都有较为显著的提升,12月总行下发的2018年服务检查整改通报中,我分行员工着装规范、现金柜员服务行为、理财经理服务行为排名均第一,总体排名位列全行第五名。

五、工作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