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长春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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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长春师范大学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录取规则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英语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德语专业、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

2023长春师范大学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德语专业、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2023年普通高校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朝鲜语专业只招收非朝鲜族考生。

投档时,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

(一)文史、理工类专业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时,无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投档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类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对口专业对符合对口专业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数学、语文、外语、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英语专业、日语专业、俄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德语专业、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科目总分的70%。

(二)艺术类专业

我校投放艺术类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若该省份艺术类专业有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省该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成绩;若该省份无艺术类专业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专业我校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我校校考成绩。

艺术类各专业投档进线后,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以及报考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录取,同时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外语、数学、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

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按照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选考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或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专业:

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运动训练专业报考条件,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划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者,按(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分性别择优录取。

(四)如此录取原则有违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则遵循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