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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申请书范文第1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打响以来,各地的医务人员纷纷加入抗疫的行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有关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一起来看看吧!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1】
尊敬的院党委:
我是_,我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即使不能到达武汉去发光发热贡献我的一份力量,也要在这里,在汝州,在我的本属医院尽我所能,守护大家。
在这场疫情战斗中,我将以身作则,牢记初心,担当医者使命,把阻遏疫情放在第一位,把病人和社会的安危放在第一位,坚决贯彻执行医院的防治工作部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自觉主动地冲到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最前沿,不畏惧,不退缩,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2】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17年前,我还是急诊科一名医生的时候, 非典 来袭,我响应组织号召,第一梯队进入 非典 的疫区,我用实际行动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今天 ,我作为人民医院危重症医学科(ICU)主任,现在病毒肆虐,我自愿申请报名加入医院组织的各项治疗病毒性肺炎活动中,尽心尽责,无论生死!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3】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心血管内科一名护士。我是一名共产党员,也是一名多年从事临床工作的护士。在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战役中,我自愿参加医院的各种救治工作,随时准备接受党组织和医院的安排的任务。不计报酬,无论生死,履行一名党员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4】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我是门诊一名普通的护士,我是一个具有近17年党龄的老党员。接受党的培养多年。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感染患者多有基础疾病,我具有非常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我自愿首批进入重症监护病区,这是作为一名护士应尽的责任。请院领导批准。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5】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1999年参加工作,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0年,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我更是一名共产党员。如今,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人民群众的健康受到威胁,在国家和人民需要我的时候,我随时准备出征,奔赴一线,抗击疫情,贡献自己微薄力量,不求回报,不论生死。因为只有疫情得到控制,国家人民才能平安,请院领导批准申请,我随时准备出征,时刻听从组织召唤。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6】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我是感染性疾病科一名护士,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我身为一名医务人员,虽然家属重病在身、卧床不起,但是我自愿舍小家顾大家,身先士卒。申请参加医院各项救治工作,随时准备好接受一切党组织和医院安排的任务。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7】
我叫_X,我是一名工作十年的急诊急救护理人员,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作为医院的前沿,我们急救人员更应该身先士卒,我自愿申请参加医院各项救治工作,随时准备好接受一切党组织和医院的安排。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8】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守卫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战争中,市疾控中心全体医护人员日夜奋战在一线,紧急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小组,启动疫情防控保障措施,坚决保障市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刻我深知作为一名医者的担当,包含的不仅是始终坚守的职责,更要有逆风前行的无畏!所以,我申请加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小组,冲锋到疫情防控防治第一线!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9】
尊敬的院党委:
我叫_X,我申请加入医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治队伍,服从医院调度安排,绝不退缩,自愿坚守在抗击病毒第一线,与广大医务人员一道,共同赢得这场疫情攻坚战的胜利!不论生死,不计报酬!请组织和领导批准!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10】
尊敬的医院领导: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深知这场战役的艰巨性,秉承治病救人的初心,经过慎重考虑,我请求加入医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医疗队伍,与广大一线医务同仁一道,共同赢得这场疫情攻坚战的胜利,恳请组织批准!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11】
尊敬的医院领导
感谢医院和科室多年来的培养,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形势,我心急如焚,秉承 健康所系、救死扶伤 的初心,经过慎重考虑,我自愿报名申请加入医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队伍,随时听候调令,奔赴一线参与防控。
医务人员请战申请书【12】
新型冠状病毒从武汉三镇蔓延至全国,牵动着14亿中国人民的心。病毒来势汹汹,令人猝不及防;疫情事关你我,无人置身事外。
我向院党委请战,疫情就是命令,如有需要,冲锋在前,保证不辱使命,勇于完成救治及护理任务。我郑重向医院提出请求,申请加入抗击病毒的第一线,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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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申请书范文第2篇
特别栏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写作范文专题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xx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xx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xx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xx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xx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xxx,19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xx,19xx年生,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19xx年生。现已出嫁。住xx小区X楼X门X室。在xx厂上班,月工资xx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xx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户籍为xxx,现年xx岁,体弱多病,20xx年病休至今。
现在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己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xx镇民政办领导同志:
我叫x,男,汉族,出生于 x年x月x日,这是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实际不符,实际年龄现在是xx岁,x市x镇x村x组人。联系电话:xx。
我家现在3口人:我、我老伴,和一个未结婚的儿子。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照顾,我本人一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12岁隐患风湿,因未及时治疗,造成终生残疾,双腿伸不开,只能手抱双膝盖往前挪。早在十几年前,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二级残废,绥化市残联为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我又患了腰间盘突出(六节)、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等疾病,致使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我老伴叫xx,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小时候,她患小儿麻痹,也因未及时治疗,造成双腿不能直立行走。前些年,拄拐,走路扶墙,现在发展到了不能走路地步。经相关部门鉴定,她为三级残废,20xx年9月xx市残联为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她又患有脑胀痛时有昏迷等疾病,因没钱住院,现只靠药片子缓解病痛。第一次低保申报时,把她落下了,这次主要是为她申请低保待遇。
目前,我家有三间土房,有13.5亩地,这点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老两口的生活都是未订婚的小儿子忙里忙外地照顾。由于家里收入极低,我和老伴身体残疾又疾病缠身,家里已欠下了47000元外债。说一家人始终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一点都不夸张。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希望领导核实并批准我老伴xx和我能一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我也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一定能体察我家实际困难,向我家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老两口都能享受低保,让我们共同感受党和人民政府惠民政策的似海深恩!
致以崇高的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 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生病申请书范文第3篇
读者:张晓莲
张晓莲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生病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 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病申请书范文第5篇
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