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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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

美术申请书(精选5篇)

美术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规定

(一)欧洲相关规定

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的审查指南中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2)项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原申请未公开的主题来改善其地位,因为这种增加将使其不当获利并会损害依赖于原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然而,如何判断修改是否属于“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呢?EPO给出了更进一步的判断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公开测试原则”,即: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变化(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依据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在评判修改是否符合A123(2)的要求时,公开测试原则是最为普适的判断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修改情形,其可谓是一个金子般的判断原则。

(二)美国相关规定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国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分别是35U.S.C. 132和35 U.S.C. 112(a),也正如以往很多的研究报告中的结论一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二者的审查标准不同,甚至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专利法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方式。尤其是在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墨盒案的裁决结论之后(因为他们引入了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我们专门研究了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试图去探究一下为什么要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否真的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然而,研究结果却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美国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那么,既然两者的标准完全相同,却为什么采取不同的法条来适用呢?就此,笔者想从美国的历史沿革来探寻一下他的立法本意。

在1793年前,美国专利法中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用35 U.S.C.112(a)对原说明书的撰写提出要求,用35 U.S.C.132对其修改进行限制,各司其职,在1793年之后要求提供权利要求书,于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也都适用35 U.S.C.132。直到1967年的In re Ruschig这个判例之后,法院提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加以区分,但是执行并不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既有用用35 U.S.C.112(a)的,也有用用35 U.S.C.132的,直到1981年,在In re Rasmussen 判例中, CCPA明确强调只能使用35 U.S.C.112(a)处理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使用35 U.S.C.132,35 U.S.C.132仅用于处理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中的修改问题。从上述“历史沿革”的介绍可以看出,USPTO适用两个法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程序的混乱,且MPEP§ 2163.06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书面描述要求和新主题内容的测试和分析是相同的,但指出这些问题的审查过程和法条基础是不同的”,也进一步证实了在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U.S.C.112(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U.S.C.132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三)我国相关规定

在我国,涉及修改超范围的法条是专利法第33条,它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性规定,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根源所在。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从其历史沿革来看,虽然由1984年的“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修改为“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有一点是始终没变的,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始终强调的都是“记载的范围”,而非记载本身,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原则始终都未曾改变过。因此,我们始终应当关注并立足的是“记载的范围”。

二、各国立法本意的分析与比较

(一)欧美规定

大家可能会有疑惑,欧洲关于修改的立法本意说的是不能使申请人通过修改使其不当获利并且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美国强调的却是拥有原则,看起来似乎相差甚远,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前者规定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其可以在该权益界限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超出该界限,否则会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而后者规定修改不应当违背“拥有”原则,即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递了有关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修改不能超出其拥有的范围。

可见,美国侧重于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上强调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清楚描述申请日其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只能就其“拥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创造寻求专利保护,不能通过修改加入不是申请人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而欧洲则侧重于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强调不能通过修改破坏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从而使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两者虽然侧重点不同,却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申请人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均表明自己完成了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就从申请日起给其什么样的权益,申请人可以且仅可以在此权益范围内进行修改。

(二)我国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33条无论如何修改,但始终强调的都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内容”或“信息”的集合,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根本在于如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或信息来确定这些内容或信息的集合是什么,即如何确定“记载的范围”。对此,审查指南给出了进一步原则性的规定,即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就是说,通过判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什么是“记载的范围”。虽然审查指南将判断依据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改为“原申请记载的信息”,将“导出”改为“确定”曾经困扰了许多人,很多人都在想这种修改是不是表明我们的标准和尺度趋于更加严格,所以一度出现了一种没记载就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根本原义和精神,这是因为专利法第33条始终都是在说修改不得超出的是一个“记载的范围”,而不是记载本身。

可以看出,我国与欧洲和美国有关申请文件修改的立法本意非常相似,都是基于申请人与第三方权益界限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确定权益是否可以获得以及权益的范围,一旦在申请日固定下来即权益界限划定之后就不允许随意修改内容、改变权利的界限。简而言之,就是说允许对申请文件修改,但是要有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欧洲的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美国的申请人“拥有”的范围以及中国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研究之新的发现-美国相关规定的具体说明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业界对于美国有关修改超范围规定的理解存在着偏颇之处,这也是我们比较研究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在此,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准是否一致

从前述美国的历史沿革可知,在美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是为了避免程序上混乱,在具体审查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U.S.C.112(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U.S.C.132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点是课题组的重要研究成果,与以往界内关于两者审查标准不一致的结论截然不同,供各位同仁参考。

2、判断超范围与支持的标准是否相同

一直以来都有观点认为,美国专利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和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是相同的,只要审查员认为修改内容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反对意见。

笔者通过大量详尽的比较研究发现,一方面,MPEP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始披露的内容没有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每个特征提供支持,或者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中,那么新的或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以缺少足够的书面描述不符合35 U.S.C.112第一段为由被拒绝”,由此可以看出,MPEP是有意将“必要或关键的特征”从支持判断的方法中独立出来作为拒绝的理由。另一方面,MPEP在关于申请时“概括的权利要求”满足书面描述要求中明确规定“是否存在对于有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的描述(对各个特征类的描述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意思是,被充分描述的特定类是整个上位概念的代表。”,而在“增加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中也明确了相似的规定“如果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则针对上位大类的权利要求的书面描述要求得到满足。”,也即申请时和修改后的概括均要满足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此时申请的修改和概括标准是一致的。

因为美国是用一个法条规制申请时和修改后的书面描述要求,从MPEP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标准是一致的,但基于上述两个方面,至少可以明确删除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的修改不需要以支持为标准,概括类的修改在申请修改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其实,虽然超范围和支持是否可以一致是我们一直想探究的,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美国所遵循着“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现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原则和立法本意,支持其修改的内容是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公开的内容。美国的支持和修改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而我国两者的立法本意存在区别,由此亦不能简单地认为美国的修改标准和我国的支持一致。

3、判断修改超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现有技术

MPEP2163Ⅱ中指出了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主体具有掌握申请提出之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的能力,且如果该领域相关技术常识越多,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的越少。而涉及到现有技术仅提到在基于现有技术作出驳回时,审查员应当考虑加入权利要求的主题,因为新内容的驳回可以被申请人克服。基于此,笔者认为,“被原始公开内容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时我们需要考虑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但不能引申到申请日之时的现有技术这一层面上。同时,在Chisum on Patents(7.04部分)一书中还提及另外一个案例,巡回法院同样认为修改仅仅延伸到所公开的内容,而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公开中认为显而易见的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基于“拥有”原则,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不应当包括显而易见的内容。

四、欧美相关规定之借鉴

1、立法本意的一脉相承

从前面欧美关于修改超范围判断的立法本意的介绍来看,我国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与欧美的立法本意都是非常相似的,都是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通过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界定的一定范围内进行修改,而且这种修改不能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超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损害依赖于该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一直就是“记载的范围”,从来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立法宗旨始终未曾改变过,其立法本意应是:依据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避免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无论是指南中的“公开的信息”还是“记载的信息”,也无论是“导出”还是“确定”,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依据原申请文件确定其“记载的范围”。因此,对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应当一脉相承地来理解。

2、“记载的范围”不能延伸至显而易见的内容

结合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来看,申请人只能就其作出的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的权益,修改引入不是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表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就会导致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通过在申请文件中清楚、完整地表达其作出的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即可理解并再现其技术方案,这是专利法确定的公开换保护原则的基础。为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直接地表达其希望被阅读者关注并接收到的技术信息,实现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而非隐晦的表达或者拒绝表达。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花费创造性劳动联想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划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界限的基础。当然对于与发明技术贡献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的角度上不言而喻即可明了的技术信息,即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则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不予记载。

3、专利法第33条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两者本质不同

首先,两者的立法本意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依据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在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不能破坏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其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中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

其次,两者的判断基础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判断基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利用其原本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原申请文件明确指引的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原申请本应表达出的信息。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判断基础是“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在原说明书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的基础山,考虑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利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并进行合理预测之后所确定的内容,其明显与专利法第33条的“记载的范围”不同。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支持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和记载的范围是有重叠的部分,比如,如果墨盒案中说明书记载了足够多“存储装置”的实质区别的所有变型,那么“存储装置”的修改就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且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是不能因为上述范围有重叠我们就可以将两个法条的判断标准进行混用,因为按目前我国专利法的构架很难界定清楚同时满足支持和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要求的界限在哪,由此也会混淆了不同的判断思路。

五、结论与建议

将我国规定与欧美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之间的立法本意非常一致,并且一些具体规定也与我国目前的操作是一致的,但是,界内仍然存在着多年来一直想当然地认为的一些错误观点,例如认为美国有关修改是否超范围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就不加思索地想把我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也放松到支持的标准,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纠正的观点。另外,不同的法条有其不同的设置目的,专利法第33条用于规范申请人在申请日之时已经意识到并且明确向社会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从而确定划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界限的基础,即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专利法第26第4款则在此记载范围的基础上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付出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有限实验的非创造性的劳动范围内,将该记载的范围扩展至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并予以保护。至于显而易见则是基于特定的“三步法”的方法论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定标准。因此,在一些观点中提及的支持论和显而易见论等判断标准,混淆了不同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美术申请书范文第2篇

我选择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的理由当俄罗斯留学在中国兴起,我就看好去圣彼得堡留学。我认为,要去俄罗斯,圣彼得堡最合适,它是俄罗斯科学文化和教育中心、教育水准最高的城市和市民道德素质文化修养最好的地区;是举世闻名的旅游城市,是俄罗斯的与西欧联系的门户和商业中心,治安好、环境优美,海洋性气候,空气新鲜,有良好的学习环境;目前圣彼得堡的一些名牌大学收费还处较低水平,使家里不会有太大的经济压力;圣彼得堡的艺术院校举世闻名。

我申请的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成立于1757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名校,在我国有较广泛的知名度,与巴黎的中央美术学院一样是世界著名的四大美术学院之一,主要培养大师级的美术人才。

入学条件

列宾美术学院的入学条件是高中毕业以上、以及受到中等专业教育,持有国内高中以上毕业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 17――40岁,有艺术基础。入学申请时需要申请人提供自己目前的艺术作品(原作、照片都可以)。我申请的是建筑系,提供的自创作品包括人头像画、城市风景画、静物画。之后要经过一定水平的测试。在绘画系和线条画系,他们考素描(头像、)、色彩画(静物画、人像)、构图。在雕塑系,考素描(头像、)、泥塑(头像,)。建筑学系考古典人像素描、内部设计、城市风景、静物画。

留学费用

预科3000美元/年。

大学共6年。建筑系学费前M年,5000美元/年,后四年7000美元/年。

生活费用,学校为学生提供2人一间的房间,每月每人60美元。医疗保险、饮食、等费用

平均每月需要 100―150美元。

高年级学生(3年级后)将会有时间打工挣钱,减轻许多经济压力。

申请过程

申请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留学,我经过了几个基本过程:

一、查询、准备

通过上网查阅的留学资料,寻找合适的大学,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我选择了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在此期间,我进行了俄语强化训练,参加了一个为期3个月的俄语培训班。

_、入学申请

与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联系,将个人资料邮寄到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付给报名费,等候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发出合同书或大学邀请书。

申请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入学需要向学院提交:1、申请人地址、申请书(向校长写的);2、艺术作品(原作、作品的幻灯片、照片均可);3、高中毕业证书;4、6张照片(3 4寸);5、健康证;6、学校申请费。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学校会发人学通知书。入学前,学生要达到一定的俄语水平(在其他学

校预科学习)。

三、签证

首先准备俄罗斯使馆签证所需材料:

1.馆签证申请表。

2.外交签证邀请函(由俄外交部门签发的。外交签证邀请函的复印件要保留,在经过俄边防检查时有可能需要人

3.入学邀请函(还带了有大学与我的合同协议,但一般情况使馆不用)。

4.健康证明,卫生检疫局的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二个小本,以及艾滋病的检查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所做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备份)。

5.学历证明书(原件和经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

6.有付款能力的证明,即表明有足够的付款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书(银行存款为人民4万元或美元5000元以上)。

7.有效护照,护照复印件(备份);2寸照片3张(可以是彩色的)。

8.身份证和其复印件。

准备了这些材料我就到俄罗斯使馆办理签证了。俄罗斯对留学生是欢迎的,所以对留学申请者的态度非常好。我第一次送签时文件不合要求,使馆人员审核后将材料送出,非常礼貌地为我指出了文件的错误之处和缺少的文件,使我得以及时补充和修改。

整个入学申请、签证过程真的很轻松。从申请学校到我拿到签证总共还不到2个月。9月底,我就成功抵达了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

留学印象

时间安排:通过1年的预科学习,我进入了圣彼得堡列宾美术学院专业课程学习。学院学习时间安排为:一个学年两个学期,每个学期在校学14―15周,外出写生7―10周。寒、暑假放假7―10周。每学年两次考试。学生在校学习,每节课 45分钟,学生每天在学校学习 9个小时,其中6小时听课和实际练习,3个小时独立自习。一段时间下来,我深感本校的确是所名副其实的优秀学府。

课程安排:列宾美术学院全称是绘画、雕塑与建筑艺术研究学院,学院有五个系:绘画系、油画系、雕刻系、建筑系、艺术鉴赏系。在建筑系学习,我深感学校对实践的重视。其既遵守本国的艺术传统,又尊重外国艺术传统,追求最大限度将理论与实际创作相结合,重视培养学生的艺术道德和精神价值,促进创作个性的张扬。我们或在工作室、或在教室、或在博物馆里进行理论学习、听取教授讲义、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参加讲习班、进行课堂讨论,进行大量的临摹和绘画创作练习。既有教师辅导的时间,又有学生独立工作的时间。

去上一些带普遍意义的艺术理论课时,就与很多班级的同学一起听大课。此时,可以充分利

美术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修改的权利:第一个方面,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修改的机会。为什么要给予修改的机会呢,除了弥补撰写的文字瑕疵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已经公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通过适当的方式全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充分保护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技术贡献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障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1)项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在任何程序中,申请人都应当有至少一次按照自己意愿修改的机会。”《欧洲专利公约》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修改权利的意图在上述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都有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第二个方面,在实体上,只要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充分公开的技术贡献,在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前述的基本规则可以简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主要理由为: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面的分析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范围,而应当适用技术贡献匹配原则来评价。“墨盒”案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能不能修改为“存储装置”,取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因素

在专利授权之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修改对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在专利授权之前,说明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先申请原则,不允许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架空先申请原则。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允许。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对象,适用相同的修改规则,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修改时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是主动修改,只要符合先申请原则,没有增加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内容之外的技术信息,而且符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支持,就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被动修改,除上述限制外,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的不适当拖延,浪费审查成本。

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必须确保专利申请人能够将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作为修改基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参照对象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包括原权利要求书。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意味着,修改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能依据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克服1984年《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缺陷,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对于1984年《专利法》,修改的原始范围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增加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来,就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所有技术贡献基础之上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1992年《专利法》的该处修改,体现了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更加细化了该原则,规定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特别强调,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应当作为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以补入该技术信息。 上述判例规则还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入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之中。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二次概括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高行终字第66号“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修改为“微开关”。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微开关”的修改,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所有微开关均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其他微开关或者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书修改时的二次概括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关键。如果能够得到支持,表明概括为“微开关”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支持,表明对“微开关”的概括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已经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原说明书只是公开了使用一双常闭常开微开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其他微开关或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修改后涵盖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开关得不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权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因此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过来说,如果在本案中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则这样的修改是应当允许的。

美术申请书范文第4篇

1月6日起,英国Tier 1下的杰出人才签证的申请人将遵循新的申请流程,以通过Arts CouncilEngland(ACE)的审核。申请人需填写ACE最新的个人能力申请表格,并和签证申请一起递交。申请人还必须上交证明自己符合ACE资格标准的支持材料。该表格和准则可从ukba.homeoffice.gov.uk/visasimmigration/working/lierl/exceptionaltalent/documents/endorsement/网站下载。此前,申请人只需递交支持材料,不需要提交个人能力申请表格。

对于由Royal Society,the BritishAcademy和the Royal Academy ofEngineening三个机构审核的高技术移民签证申请人,无需调整申请流程。像以前一样,申请人要填写个人科研能力申请表格及材料来证明自己符合个人能力资格标准。(新新)

俄移民局提议取消临时居住证统一使用长居证

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局长康斯坦丁・罗莫达诺夫斯基日前表示,移民局建议,对于有意在俄罗斯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取消临时居住证,对这部分人只办理长期居住证。罗莫达诺夫斯基说:“临时居住证的机制已经陈旧了。这个现行的机制已经沦为腐败机制,而且不客观。签发还是不签发临时居留证完全取决于官员。”他指出,长居证可以取代暂住证。而且申请人将根据积分制获取长居证,例如,根据语言掌握的水平。填写申请表格期间,申请人给自己打分,如果表格获得通过,申请人则可获发长居证。(新新)

法国放宽高等专业人才工签

法国内政部、劳工部以及高等教育部近日要求省政府单位向取得法国“高等专业”文凭的某些外国留学生放宽签发工作证的规定。法国内政部长盖昂去年5月31日的一封通函,因禁止外国留学生毕业之后获得领薪人的身份和在法国公司工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法国企业、大学及名牌学校的施压下,内政部长盖昂、高等教育部长沃基耶、劳工部长贝特朗,不久前与法国大学及名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在内政部就5月31日的盖昂通函问题举行了一个会议。

内政部在会后的一项公告中宣布:将向全国各省省长发出一封补充通函。对拥有至少相当于硕士第二阶段高等专业文凭、希望在法国获得初次职业经验、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外国毕业生的特殊情况,提供有关签发工作证的执行方向。

公告指出:补充通函将要求省长们在必须控制职业移民的工作上,不要损害法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吸引力,也不要损害高级专业技能企业的人才需要。补充通函明确说明:外国人才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外国文化的精通了解,可能正是某个企业为了征服某个新的市场所需求的一种特殊才能。省长在评估申请允许工作的居留证的案卷时应重视这一点。这一个专长正是企业要求留住这些法国培训出的外国年轻人才的论据之一。(综综)

加拿大魁省提升技术移民门槛需雅思及法语成绩

加拿大魁省移民局网站日前公布,自2011年12月6日起,申请魁省技术移民必须递交法语成绩和雅思成绩。不再像之前申请时只需要提交法语学时证明。魁省技术移民门槛的提高使得雇主担保移民优势凸显。

移民专家分析,之前魁省技术移民只需提交法语学习证明即可,因此很多法语不好的人都能够顺利通过审核。但是此次魁省移民局的最新政策则明确规定,申请者需提交法语成绩和雅思成绩,这无疑增加了魁省技术移民的难度。

不过移民专家同时也表示,虽然魁省技术移民的门槛提高了,但是很多法语不好的人也同样可以申请移民加拿大,他们可以通过雇主担保型技术移民来实现。雇主担保移民项目对移民申请人的要求相对来说比较宽松,高中以上学历,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即可申请。(综综)

移民美国今年政策仍乐观

最近德意志银行的经济学家预计,美国经济今年将持续复苏。由此,移民专家推测。今年美国移民政策应该还处于比较乐观的状态。市场上各种类型的EB-5美国移民项目的推广活动越发活跃,让有一定经济实力又热衷于送孩子去美国读书的家长们觉得眼花缭乱。

近日,美国移民局不断发出预警:经济特区呈爆炸式增长,未来可能还会更多。在众多的经济特区和EB-5项目中,显然存在着经验和能力良莠不齐的情况,移民专家建议大家擦亮双眼,认真对待。

根据移民专家以往办理案子的经验。美国移民局在I-526阶段一直有15%左右的拒签率。因此100%能通过拿美国绿卡显然不客观。虽然通过率从这个数字来看还是相当高的。不过,移民专家特别提醒大家,这些数据是EB-5类美国移民申请的整体情况,选择一个美国移民项目还是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情况。(秋雨)

日本将实施“打分制”吸引高技能人才

不久前日本政府针对希望前往日本工作的外国籍工作人员颁布了新的就职政策。这项新政策将从学历、工作经历和年收入等方面为就职者综合打分,得分高者将获得更加优厚的待遇。目前已经确定,这项新政将从2012年春季开始正式实施。

针对外国籍工作人员的打分制是日本政府新成长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日本政府、社会各部门引进拥有更加高超的技能和能力外国籍劳动者,以促进日本的经济增长。根据历年来引进外国籍劳动者的情况看,法务省开始实施这一新政,每年将有约2000名外国籍劳动者前往日本工作。

目前,将在“学术研究”、“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这三种签证资格的审批程序中率先执行这一签证新政。(迎新)

7月起在日外国人签证最长可延至5年

日本法务省近日发表了在日外国人的新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现在滞留日本的最长签证期限由3年提高到5年。外国人出国后一年内再度进入日本,不需要办理“再入国签证”。

法务省指出,有必要缓和对在日外国人的管理办法,现有的《外国人登录证》制度宣告废除,《外国人登录证》改成《在留卡》,在留卡上将有法务大臣的印章。

目前,在日外国人(除永住者之外)签证的最长滞留期限为3年,根据新的规定,延长为5年。同时,放宽在日外国人的“再入国制度”,外国人离开日本后一年内,只要在有效的签证期限内回到日本,不需要办理再入国手续,在进入日本口岸时,凭护照上的日本签证或《在留卡》,即可进入日本。

这项新的制度,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迎新)

韩国2012年起将采集所有入境外国人指纹和面部信息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年满17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入境韩国时都需要采集指纹和面部信息以确认身份。但未满17周岁者、外交官、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等要求免去该程序的人除

外。

确认指纹系统提供英语、汉语、日语等11种语言服务。入境人员只要根据屏幕指示,将两手的大拇指放在入境审查柜台的相关设备上,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指纹采集和面部照片拍摄。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拒绝提供指纹和面部信息的外国人会被拒入境。(迎新)

新西兰移民局修改短缺名单着重吸引工科类人才

新西兰移民局日前公布下列短缺名单的修改。包括长期短缺名单(LTSSL)、即时技能短缺名单(ISSL)、坎特伯雷技能短缺名单(CSSL)。其中,中学教师和幼儿教师(学前)被从LTSSL列表中删除。

长期短缺名单(LTSSL)中补充职业有:农业科学(农场系统科学家),社会专业(应用社会科学家),生命科学(动物科学家或生物信息学家),生物学(遗传学科学家),环境学(水质分析)。删除职业为:中学教师和幼儿教师(学前)。

即时技能短缺名单(ISSL)中补充职业有:装饰工Upholsterer(需要国家四级证书LV4)。删除职业为:中学教师和幼儿教师(学前)。

坎特伯雷技能短缺名单(CSSL)是一个新的临时列表,突出了在坎特伯雷的重建期间所需的职业。该列表标识在坎特伯雷地区紧缺的职业。其中需求职业为:土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装饰工。

移民专家指出,此次移民局进行新的短缺名单修改,为着重吸引土木、电气、生物生命、环境学等工科类人才,教师类职业已不再热门。(明朗)

专家解读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有关问题

目前全球经济环境并不理想,现在投资移民美国是否有更大风险?

专家: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到2011年,美国次贷危机已减退,近期主要是欧洲出现危机。从各种经济数据可以看出,美国的经济实力仍是全球领先。相信美国经济将会在未来十年有上升趋势,现在投资美国市场是一个较好的时期。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对投资人的背景或者资产有什么要求?

专家: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门槛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里最低的,该项目对投资人的经商经验、教育程度、语言能力、资产等各方面均无要求。唯一的要求是,投资人拥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投资移民,并能够证明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

市场上某些EB-5的项目是不是存在虚假的成分?

专家很多人会误信一些虚假信息:投资50万美元两三年保本归还,然后全家移民美国拿绿卡,这些信息往往把风险掩饰得一干二净。如某个酒店项目,本来最初的设计只能接收200个申请人名额。忽然间却多加了100个名额,但是酒店设计却没改变,而当EB-5名额增加。项目向政府承诺创造就业人数以十倍增加,若没有足够多的就业职位。申请人两年后就不能换取永久绿卡。

申请人如何识别项目的风险?哪些项目风险相对较低?

专家:申请人最好找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移民中介公司。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可以选一些已经动工的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会相对较低,因为在美国,所有在建的项目都需要缴交建设保险税,而且银行有严格监管的程序来减低工程烂尾的情况。

成功申请EB-5投资移民签证是不是意味着成功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专家:投资人成功申请EB-5投资移民签证并不意味着已经成功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他将获得一张有效期为2年的“限制性”绿卡(即临时绿卡)。在此后的两年内,若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持续有效,并已经创造或保留了至少10个就业机会,则可申请将其“限制性”状态解除,从而获得永久绿卡(即为美国永久居留权)。此外,投资人在获得美国绿卡满5年后,将有权申请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即加入美国国籍。

I-526申请的处理时间多长?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限制性”绿卡?

专家:申请人提交I-526申请表后,美国移民当局需要大约四到六个月来处理申请。若申请获得批准,根据中美双边协议,批准函需要在中国海关停留约三个月时间以完成审批和清关等手续,并安排面试。若通过面试,就可获得“限制性”绿卡。总体的申请时间大约为8-10个月。

如果美国移民局批准了I-526申请表,为什么还需要去领事馆申请和面试?如果家庭成员在国外,能否在其他国家的美国领事馆进行面试?

专家:要求去领事馆申请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和家人在领到“限制性”永久居留签证前,已接受了健康、刑事、安全和移民历史方面的检查。在国外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其他国家面试。原籍国或家庭成员目前所在国均是标准的面试地点,但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个家庭成员身处他国,比如子女在美国上学等。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的学生无须返回原籍国。

一旦拿到限制性绿卡,申请人何时可以申领永久绿卡?

专家:限制性绿卡从发放之日起计算,两年后到期。申请人可以在到期日前三个月提交I-829申请表。一旦I-829申请表提交给美国移民局,限制性永久居留权即可延长一年。I-829申请成功后就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专家:成为美国公民一共有三种方式:1.在美国出生;2.父母之一是美国公民;3.移民入籍。投资人(及其家属)要成为美国公民。则必须先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满五年后,即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但申请人在提出入籍申请前必须在美国居住30个月。一旦成为美国公民,就将额外获得选举权、投票权和在政府机构担任公职等其他权利。

美国“移民监”有什么要求?投资人每年必须在美国居留多长时间?

专家:美国“移民监”对绿卡持有人的标准要求是每年在美国居住满180天。但是。由于投资人的业务或专业性质需要,投资人可能会在海外工作。如果投资人在美国以外居住,建议投资人每6个月来美一次,并向移民当局提交一份表格用以说明不能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原因。如果投资人在美国的居留时间不够。政府就可能声称投资人放弃了美国的永久居留权,这会危及其绿卡状态。在特殊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有资格获得往返许可证。()

加拿大移民新政揽财更揽才

近日,加拿大联邦移民局了2011年度移民报告。并公布了2012年加拿大的移民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移民部长康尼此次一口气推出了几条新政。“调结构”的指向非常明确。首先,康尼增加了1万个联邦技术移民的名额。同时,其暗示移民部正准备修改技术移民计分办法,“减少对工作经验的分数和加重语言、年龄的计分”。这意味着,加拿大开始加强吸纳那些能快速融入并对加拿大有贡献的移民。

第二,加拿大表示将通过“联邦技术劳工计划”,每年容许最多1000名在加拿大深造的外籍博士生申请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这个“博士类移民”也是2012年的一个全新设置。根据该计划,自2011年11月5日开始,只

要在加拿大攻读博士学位并已完成其中两年课程的学生,即可以提出联邦技术移民的申请;最近刚取得加拿大博士学位的人士,只要毕业没有超过一年,仍可以依据新办法提出申请。

第三,2012年加国将继续增加“加拿大经验类移民”,由2011年的6500名增加至2012年的7000名左右,这将是增设该类型以来的最高数目。这个通道专门接纳国际学生及拥有高技术的外国临时工作人士。

不仅如此,康尼还特别指出,博士毕业生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独特的角色,比如带动科研、教育创新等等,而这正是加拿大所需要的。他强调,加拿大在博士学生的比例上落后于美国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新办法有助于吸引国际顶尖人才到加拿大就读博士,能在毕业后对加拿大经济做出贡献。(冬雪)

外国人赴新加坡觅职逗留期由1年缩短至3个月

新加坡人力部于去年底终止就业准证资格证书(Employment PassEligibility Certificate,简称EPEC)这项推行已有19年的计划,外籍求职者在本地逗留的有效期,因此从1年锐减至3个月。

受访的业者认为,这是政府控制外籍专业人士数目的措施之一。人力部发言人回复询问时说:“EPEC计划其实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即协助雇主聘请符合就业准证资格的外籍雇员,因此终止了这项计划。”

人力部于1992年推出EPEC计划。外籍求职者提出申请时,人力部会审核他们的学历或工作经验。人力部所认可的约700多所高等学府遍布全球。其中包括美国的常春藤联盟学府。以及中国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

美术申请书范文第5篇

当前赴美留学的大环境

随着当今中国学生留学热情的迅猛升温,中国留学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众多新的动向,其中有积极正面的,也有相对消极和不理智的。

一方面,国内教育政策一直在不断推进国际化,鼓励更多的人走出去,然后再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引回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支持和鼓励准备出国的学生,甚至开设出国班、国际班,为学生提供全英文授课环境、标准化考试辅导和申请指导;学生的英语水平普遍上升,去了美国之后适应期缩短,听课与学习的难度也随之下降;学生对于出国的认知也越来越全面,信息趋于对等,申请过程趋于透明;同时,美国的大学对于中国教育体制的了解越来越明晰,开始综合考虑学生的地域、教育资源、学校师资力量等因素,让申请材料的评估变得更加全面和客观。以上都是中国留学市场呈现出来的一系列积极的走势。

另一方面,留学热潮的高涨为更多的人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越来越多优秀申请者的出现势必将大大提高留学申请的难度;美国大学对中国申请者的要求也随之大幅度提高,不再像几年前单方面根据在校成绩和标准化考试成绩做评估,而开始将更多的权重放在申请者的课外活动、文书写作、竞赛奖项和推荐信等其他文书材料上。越来越多的美国学校除了审核材料外还增加了面试环节,或是通过校友面试,或是通过第三方机构面试,以了解申请者的真实水平,这必然会给一部分英语口语处于弱势但其他方面占优势的申请者带来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美国一些学校甚至在近几年大大降低提前申请的录取比例,以便通过正常录取的环节对申请者进行更全面的考量。因此这一系列的趋势使得中国的留学市场和留学申请者进入了瓶颈探索期。

你是否真的适合留学

想要留学的学生首先应该知道自己为什么要留学。如果只是因为看到其他人都在准备留学而盲从,那很容易在接下来的留学申请和留学过程中因遭遇迷茫、不解和挫折而缺乏热情和毅力,无法坚持下来,最终导致半途而废或留学梦断。其次,除了要看是否具备独自去异国他乡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生存能力以外,还要看你能否独立思考和行动,并愿意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如果你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说明你具备了适合留学的基本条件。

你该如何应对激烈的竞争

面对当前的留学市场,无论信息再对称、你再优秀也无法保证你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走在留学申请的大道上。如果要问能让申请者在众多申请材料中脱颖而出的最大秘诀是什么,那可以简单地用一个单词概括――Uniqueness。倘若你能让招生官快速读完你的所有材料之后对你印象深刻,一个月之后如果有人再跟他提起你的独特经历、想法或者品质,他还能立刻反应过来:“Yes, that's him/her!”那你就成功了一大半。

可是这个单词虽然说起来简单,想要做到却需要你从很早就开始挖掘自己的兴趣和潜能,并不遗余力地让自己在这条道路上不断思考、改进、成长。你可以从三个方向来深入挖掘自己的潜能,从而让自己在申请中脱颖而出。

第一是学术能力。这里不仅仅指的是学习成绩,因为申请留学所需的各项标准化考试成绩固然重要,但美国大学所要求的“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思维方式、极有深度的想法、创新型思维、批判性思维”也不可轻视。中国学生对于前者感觉还较好攻克,但对后者却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在自己的申请材料中体现。后者其实也属于学术能力拓展的范畴,我们可将其视为这样一个过程:基于自己的个人兴趣,主动搜寻信息、整合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提出新观点,从而对感兴趣的话题了解得更加深入。试问自己,你曾经和老师辩论过吗?你喜欢与别人分享你的观点吗?你的想法是否可以令他人惊叹不已?多表达你对任何观点的支持或质疑,将自己的想法和发现写下来,与更多人分享。这些都既可作为你申请文书的重要素材,又可指导你开展以申请为导向的课外活动,从而实现学术拓展、活动经历和申请文书三者的紧密结合,确保时间精力的投入能够“一举多得”。而这样的经历也会有助于你将来迅速适应美国的学习生活,将留学过渡期大幅缩短。

第二是专业兴趣。专业意向的阐述是美国本科申请中较重要的一部分。许多大学,如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西北大学等,即使学校允许申请者在选择专业时选择undecided (不确定专业)这一项,但仍然要求申请者提交关于专业意向的文书,阐明自己为何想学某一专业,感兴趣的领域是什么,以及希望如何利用学校的资源来探索自己的兴趣。中国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几乎没有太多自去选课,往往对此感到棘手,有的找不出相应的活动经历来支持自己的专业意向,有的在多个相差甚远的专业意向之间摇摆不定,还有的无法清晰地阐述自己对于某一领域的兴趣,甚至不清楚自己究竟喜欢什么。所以专业兴趣的培养一定要尽早进行,多探索书本以外的知识,审视自己的喜好与兴趣点,并把兴趣爱好与具体学科领域联系起来,从而寻找可行的、适合自己的本科专业,然后进一步去了解各专业的学习内容和就业前景。因为,虽然美国本科可以允许学生转专业,但毕竟跨学院和热门学院的门槛很高,机会只属于那些早有准备的出色人才。

第三是综合素质。课外活动历来是美国本科申请准备中大家争论最多的一部分。有人说活动规模越大、头衔越高就越好,有人说参加比赛拿奖越多越好,有人说先考试、有了分数再考虑做活动……说法纷繁芜杂,有时未免让大家陷入迷茫。可如果这时你去申请大学的官网看看招生官对于申请者课外活动的期待,却会发现里面往往不会提到头衔高低、奖项数量,而更注重申请者是否花了时间、花了心思,是否真诚付出、真心热爱,是否对周围的人产生了切实、深远的影响。可见,不论你的课外活动是做演讲,做调查,自己开课,办体育竞赛,策划专题采访,拉赞助为学校带来福利,还是号召周围的人和你一起针对一个特定群体做些实事,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是否不仅丰富了知识和经历,还具备责任感、统筹能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最重要的是能否从中体验到全心全意做实事、追求自己所爱之事的快乐和热情,并用这种快乐与热情来感染别人。因为这正是令申请文书能够撼动人心、让你能够在一群同等成绩水平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