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调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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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够掌握实际情况,采取的调查方式是到企业座谈、并同时填报调查表,座谈的人员要求建筑公司统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内容涉及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财务核算方法、人员调配、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困难等等。 被调研的河南省第二…

建筑调查报告(精选5篇)

建筑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我们抽取了10家公司,有河南省一建、省火电二公司、省建总公司、河南省路桥集团、*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奥龙基础有限公司、昊鼎装饰公司、中铁七局等,10家公司20*年的产值达到49亿元,占全市建筑业的22%。按类型分:土建3家、电力安装1家、公路桥梁2家、水利工程1家、装饰装修1家。

为能够掌握实际情况,采取的调查方式是到企业座谈、并同时填报调查表,座谈的人员要求建筑公司统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内容涉及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财务核算方法、人员调配、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困难等等。

被调研的河南省第二火电公司、路桥集团、自来水工程公司现仍为国有,其它建筑公司均为股份制企业,都有隶属的二级机构,项目部从5个到100多个不等,下属的二级机构财务上由总公司统一委派财务人员进行核算,最后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合并帐目。20*年这10家单位共有从业人员3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达到8千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1.5万人,占从业人数的50%。20*年末拥有的计算机1600台,完成总产值49亿元,上缴的各种税金1.62亿元,实现利润1310万元,应付工资总额5亿元,应付福利费5000万元,

二、企业存在的问题

我市建筑行业伴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快速发展,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日益增强,建筑业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持作用进—步增强,对增加就业,特别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建筑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着缺陷。企业历史包袱过重,削弱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调查的10户企业,有5户选择了企业历史包袱过重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难题,占50%。有一个企业目前仍有3000人赋闲在家,企业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由于人员负担较重,养老保险、医疗费用等企业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建筑市场对建设方(业主)管理很弱,业主的行为缺少约束和调控

调查的10户企业,均提出目前虽然建筑市场比较红火,但建筑行业的利益无人维护,建设方的行为缺少约束,在合同执行中甲方随意性大,施工单位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调查了解这类现象表现在建设方不懂建设程序、法规和有关知识,忽视标准、规范,缺乏等价有偿、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市场意识,盲目压价、杀价,不合理地压缩工期,任意拖欠工程款,合同意识差,不严格履约,私下交易,明招暗送,吃拿回扣,现象严重。

3、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20*年3月*市政府出台了的《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对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作了明确规定,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都应按照*市企业职工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农民工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这个政策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但从企业反映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民工仍希望按工作量全额结算工资,如果扣一定比例的统筹,民工也不愿意干;二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增加了大型建筑企业成本。以目前建筑市场的中标价来看,大型建筑公司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历史包袱较重,如果按照政策交纳20%的养老保险,难以负担。

4、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仍然严重。

虽然临近年终,省市有关部门清欠力度很大,但被调查的建筑公司反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仍有发生。建设方位于总包、分包这座债权金字塔的顶端,他一旦拖欠,以下的各个环节将无一幸免。而施工单位也往往不敢贸然讨要,得罪建设方以致永绝财路。他们只能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与利益旋涡中一点点去抠、去磨。

三、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1、用法律手段彻底解决建设方拖欠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亟需规范,也需要运用强有力的行业法律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制约。应根据行业自身发展中出现的弊端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资金拨付、招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保修维护等法规制度,实现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依法进行,杜绝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效益。

3、建议加强资质管理和对建筑队伍总量控制。

由于近年来*市投资力度较大,对建设厅提供的建筑企业名单核实后发现,各种资质不实的“四无”公司(无资金,无固定施工队伍,无固定技术人员,无固定施工设备),靠关系经营的公司,以各种渠道进入建筑业,在近一、二年中为数不少。众多小建筑公司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近的管理方式、相似的生产水平开展竞争,造成企业无序竞争,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以及产品的无差别化。

建筑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ckaizqy”为你整理了这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军,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4、建筑施工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等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突出抓好起重机械群塔作业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预防高坠、起重机械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对安全管理不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和参建责任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处罚处理力度,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建筑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现在使用较多的近现代建筑这个概念,是对民国建筑概念的拓展,向上延伸至清代晚期(19世纪中叶),向下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初期(一般为1950年代,也有主张延至1970年代者),其主体仍然是民国建筑。一般而言,使用近现代建筑这个概念是恰当的。考虑到南京的特殊情况,使用民国建筑这个概念则更有意义。

南京民国建筑溯源

1912年1月孙中山先生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定南京为国都,南京的城市建设出现前所未有的高潮。从民国八年(1919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30年间,南京总共进行了大小深浅不同的城市总体规划7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聘请美国建筑师墨菲、古力治制订《首都计划》。《首都计划》于1929年12月完成,内容包括人口预测、城市功能分区(中央政治区、行政区、住宅区、文教区、工业区、商业区)、道路系统、市政工程等。实施较早的是道路系统中的中山大道,目的是配合孙中山先生遗体奉安大典。与此同时,出现了一批行政建筑、纪念建筑、文教建筑、公共建筑、里弄建筑、官邸建筑、工业建筑;另有外国人兴建的宗教、教育、公益建筑,还有一批外国使领馆建筑。

这一大批民国建筑,主要分布在五个区域:

一是中山陵园地区。包括中山陵、植物园、行健亭、音乐台、光华亭、仰止亭、流徽榭、藏经楼、国民革命历史图书馆(今中山陵7号)、桂林石屋、永慕庐、永丰社、孝经鼎、国民革命军阵亡将士公墓、谭延墓、航空烈士公墓、天文台、中央体育场以及、、孙科、张学良、林森、陈果夫、陈立夫、何应钦、唐生智、冯玉祥等100多位党政军高级官员的公馆、别墅。

二是明故宫地区,为中央政治区。包括中央博物院(今南京博物院)、中央监察委员会(今档案馆)、中央党史史料陈列馆(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励志社(今钟山宾馆)、中央医院(今总医院)、中央陆军军官学校(今司令部)等。

三是新街口地区,为商业区。包括交通银行(今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国货银行(今新街口邮政支局)、大华大戏院(今大华电影院)、福昌饭店、中央商场等。

四是西康路地区,为新住宅区,俗称公馆区。共建成近70万平方米的花园住宅,户均超过400平方米。

五是中山大道沿线,主要是行政建筑。包括交通部、铁道部(今南京政治学院)、外交部(今江苏省人大)、最高法院(今江苏省粮食局等单位)、最高检察署(今军人俱乐部)、华侨招待所(今江苏议事园)、新都大戏院(新中国成立后改名为胜利电影院,已拆)、财政部(今后勤部宿舍)、中央饭店等。

此外,北极阁一鸡鸣寺、鼓楼一汉口路、傅厚岗一高楼门、长江路、太平南路等地区,也是民国建筑相对集中地区。

《首都计划》的实施,一大批民国建筑的涌现,标志着南京从基本是明清风貌的传统古城,向近现代化城市的转变,寄托着一代规划师、建筑师和政治人物建设一个田园化、民族化、科学化新南京的雄心和梦想。

南京民国建筑的价值

南京民国建筑具有政治、历史、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在风格特点上的划分,有多种不同意见。较通行是将其分为六种类型:

(1)西方古典式建筑,如和记洋行英国总监办公楼、中央大学大礼堂等;

(2)折衷主义建筑,如扬子饭店、中央银行南京分行等;

(3)中国传统宫殿式建筑,如金陵大学礼拜堂、金陵大学北大楼等;

(4)新民族形式建筑,如铁道部大楼、灵谷塔、紫金山天文台、中山陵音乐台、中央医院、交通部大楼、外交部大楼、谭延闽墓、中央博物院、新街通银行、中央党史史料陈列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中央研究院总办事处等;

(5)西方现代派建筑,如福昌饭店、下关火车站扩建工程等;

(6)传统民族形式建筑,如行知馆、马歇尔公馆等。

南京民国建筑的历史地位,一是独特性,南京民国建筑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国家首都规划和建设的智慧结晶,构成了南京大都会的物质元素和城市标志。规格之高、类型之全,是国内一些城市的租界建筑无法比拟的。其中,民国政府的“五院八部”及中央研究院、中央体育场、中央医院、中央博物院等,其等级和规模均属当时全国乃至东亚之最。

二是开创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强势侵入面前,中国建筑界曾经一度迷失自我。上海、天津、武汉等开放口岸所建造的西式建筑被视为不可逾越的建筑瑰宝。这种状况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开始有所改变。一批中国自己的建筑师,他们学贯中西,冲破了盲目崇洋思潮和民族自卑心理,或自办事务所,或在政府部门负责规划,或在大学任教,在中国近代建筑的探索实践方面,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以吕彦直、梁思成、杨廷宝、童、陈植、刘敦祯、徐敬直、李宗侃、奚福泉等为代表。他们在创作设计思想的更新、不同建筑功能的规划、各种近代材料的运用、多种建筑风格的摸索、审美标准的试探、直至具体施工的亲临实践等许多方面,都付出了艰苦的开创性的努力。他们创作出丰硕的成果,其中不乏影响深远的作品,甚至是旷世杰作。最典型的就是1929年建成的吕彦直设计的中山陵,至今为后人尊崇和津津乐道。南京民国建筑,在开创出中国近代建筑灿烂之花的同时,引领了当时中国建筑的潮流。

三是艺术性。南京民国建筑中不同艺术风格的建筑精品及其所蕴涵的建筑思潮,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筑活动,整体性地反映了中国在一个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审美追求,具有独树一帜的审美价值。南京民国建筑艺术风格的变化,又与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和科技理论密切相关,因此,优秀的南京民国建筑,恰好充分诠释了当时的科学技术进步水平。

四是历史性。南京民国建筑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记录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风云沧桑,是南京乃至中国历史文脉传承的重要实物见证。南京的民国建筑,至今仍为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所关注,成为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纽带。

南京民国建筑的保护情况

目前,南京以民国建筑为主体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尚存900余处约1500余栋,其中165处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部级10处24个点、省级53处55个点、市级102

处112个点。多年来,南京市在民国建筑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基础研究方面,1988年,东南大学与南京市规划局、文物局合作进行近现代建筑普查,后出版刘先觉、张复合、村松仲、寺原让治合著《中国近代建筑总览・南京篇》,收录民国建筑190处;1992年,陈济民、庄淑玉、卢海鸣合著《民国官府》,收录民国建筑63处;1995年,潘谷西著《南京的建筑》,收录民国建筑28处;1996年,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京建筑志编委会合编《南京建筑志》,收录民国建筑68处;2001年,卢海鸣、杨新华主编《南京民国建筑》,收录民国建筑238处。

规划编制工作方面,1998年,南京市规划局组织市规划院编制《南京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同年编制《南京颐和路民国时期公馆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梅园新村地区保护和利用规划研究》;2002年,南京市规划局与东南大学合作开展《南京近代非文物优秀建筑评估和对策》课题研究;2003年,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其中挖掘了大量民国名人故居、外国使领馆建筑;2005年,南京市规划局会同南京市文物局开展“南京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建库工作”,并纳入地理信息系统;2006年,南京市规划局编制完成《南京市2006~2008年民国建筑保护和利用三年行动计划》。

法规保护工作方面,2006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并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其后,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工作任务的意见》《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整治工作的通知》《2008年重要近现代建筑整治实施方案》《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整治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组织保障工作方面,2007年10月,南京市成立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历史、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宁部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建委,并制订了《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专家委员会章程》。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相关建筑物的保护、整治工作进行审查把关。

实际保护工作方面,2008年,南京市公布了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五批重要近现代建筑及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名录,前四批均为已列入文保单位的建筑,第五批为65处非文保单位建筑及10片风貌区。2009年公布了第六批保护名录,包括52处建筑和3片风貌区。2008年4月,南京市政府拨出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9片风貌区及19幢建筑进行保护整治。目前,颐和路公馆区第12片区、国际联欢社旧址、桃园新村片区、东大北京东路沿线风貌区、复成新村风貌区、慧园里风貌区、原国民政府财政部旧址、基督教圣公会圣保罗教堂等项目已初见成效。

南京的民国建筑,一部分目前由部队使用。近年来,部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开始形成军地协调联动的局面。江苏省军区投入1200万元对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旧址进行保护整治,在这里召开文物保护现场会,并向全军推广;南京政治学院投入800万元,对原国民政府交通部、铁道部、行政院旧址进行维修;出台了军内第一部文物保护法规《营区文物保护条例》。

已公布列入保护名单的建筑及风貌区,则由南京市房产局牵头进行设置统一标志牌工作。

南京民国建筑保护中

存在的问题

南京的民国建筑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是保护工作在有序推进,另一方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就在保护名录公示期间,上海路82号原美国大使馆新闻处和莲子营44号原姚文采寓所被拆除。未经许可拆除的还有豆菜桥37号原卢伟民寓所和麻家巷9号原泰国大使馆。江南水泥厂民国建筑,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火灾,损毁严重。南京民国建筑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1.保护民国建筑还缺乏广泛的共识。主要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认识分歧。决策者、投资者、专家、市民之间,市区之间,政企之间,军地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产权人、非产权人之间,利益相关者、非利益相关者之间,都可能因具体的建筑物而持不同立场,形成相互矛盾甚至尖锐对立的意见。这是南京民国建筑保护中最突出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

2.“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难以落实。虽然《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已经明确了“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但是对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和法律责任还缺乏十分清晰的表述,对部队、部属、省属单位及“强势部门”的使用者还缺乏刚性的制约。

3.良性、滚动、长期、有效推进的保护机制尚未形成。这其中,既有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更有缺乏创新思维的问题。

对南京民国建筑保护的建议

一是要充分认识南京民国建筑的特殊价值

南京民国建筑的价值,前文已有表述。这里举一幢建筑为例。

南京湖南路10号(原丁家桥16号),现为江苏省军区所在地。这是一幢具有维多利亚风格的法国宫殿式建筑;是中国近代建筑史上最早由中国建筑师设计建造的新型建筑之一;曾是体现君主立宪思想的江苏咨议局所在地、江苏省议会、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和中国中央党部所在地、选举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地方、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地方;曾是奉安大典时,停放孙中山先生灵柩、设置灵堂的地方、爱国志士孙凤鸣刺杀的地方、汪伪政权的办公地址;国民政府还都后,中央电台也曾设于此处。

这样一幢建筑,就是一部史书。南京的许多民国建筑,都同这幢建筑一样,是一部无字的书,有形的画,凝固的音乐,忠实地记载了这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历史。这些建筑,见证了壮怀激烈,刀光剑影,恩怨情仇,悲欢离合,风云际会,兴衰存亡。

目前南京名气最大、人气最旺、效益最好的两处旅游景点,一是中山陵,一是总统府,这两处都是民国建筑。南京第三产业的新亮点1912街区,也是以民国建筑为依托,打造的“民国风情”特色街区。

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不重视、不爱护南京的民国建筑。充分认识南京民国建筑的特殊价值,是做好保护工作的思想基础。

对城市建设的决策者、投资者来说,对民国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来说,风物常宜放眼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民国建筑的保护,乃是对眼界、智慧和执政能力、决策能力的一种考验。

二是民国建筑保护要创新思维

做好民国建筑保护工作,一

方面,要求城市建设的决策者、投资者要充分认识民国建筑的价值,将民国建筑保护作为自己当仁不让的职责。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强化保护意识,强化保护机制,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认真贯彻“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慎用市场”的方针,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五图一表”

(即建筑年代、功能、质量、层数及小品环境图,以及历史遗存一览表)分析评价办法,同时,要落实相应的保护专项资金,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民国建筑这一珍贵的历史遗存;另一方面,要求民国建筑保护的责任部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创新思维上下功夫。

1.民国建筑保护要宽严结合

现存民国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一,保存状况也存在差异,保护要求就应当从实际出发,摸清家底,分门别类,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甲类是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现状好的,应当强调保持原貌,强调修旧如故,强调周边环境的协调与保护。不仅要保护单体建筑,还要保护街区,要重视对民国建筑“视觉走廊”的保护。对这类建筑,保护是硬道理。

乙类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状况较差的,可以考虑在修旧如故的前提下,同意落架修缮;也可以在保持原来外貌的前提下,对内部进行改造,特别要增加和改善生活设施。

丙类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现状很差,且与城市重要建设矛盾大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或拆其一部,保存有特征的面墙等部位,作为历史符号留之后世;或易地拆迁,恢复原貌;或全部拆除,立碑牌记录其历史。

丁类主要是民宅,当初建造规格不高,或年久失修,或几经改建,面目全非,历史文化价值不高,应当尽快改造,以满足居住者的需求。并不是什么都要保,并不是保护得越多越好。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宁左勿右,要强调分类、适度。

如何分类保护,要避免随意性,要探索制订科学的标准,要经过制度化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只有实事求是,宽严结合地处理,才利于凝聚保护的共识,形成保护的合力,才利于保护的可持续性。

2.民国建筑保护要保用一体

民国建筑的保护不是盲目的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今人及后人所用。不能越雷池半步的死保是没有出路的。只要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之间,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是具有相容性、统一性的。这就要求,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保护,将保护与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科学保护、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创意利用上下功夫。

中山陵、总统府、1912街区,建筑本身得到很好的保护修缮,良好的环境风貌吸引旅游者、消费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雄厚的经济实力,又为保护修缮提供了保证。这就真正做到了保用一体,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位于大院中的原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礼堂,曾经是举行侵华日军受降仪式的场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考虑到军区机关的特殊性,在利用上创新思维,在修缮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军区战史陈列馆对军内开放。这一做法受到中央军委的肯定。

南京一电影院为民国建筑,曾经是南京的一颗明珠。时展了,明珠不能与时俱进,片面强调死保,把保护与利用对立起来,加上其他因素,电影院面貌陈旧,效益很差。后来有关部门同意在保持电影院特色要素(门面和前厅等)的前提下,对其他部分进行改造,使之适应当代电影放映的实际需求,并与邻近的商贸设施相衔接。这样把保护修缮与发展利用结合起来,为建筑保护、城市发展与单位效益的多赢创造了条件。

目前,南京有相当数量的重要民国建筑,由于种种原因,还藏在深闺人未识。政府应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使这些建筑还之于民,成为广大民众可以自由进入、亲身感受的场所,让这些优秀遗存的历史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在保护的前提下都得以充分实现。

3.民国建筑保护要多元统一

多元,就是要解放思想,突破定势,不拘一格,多方探索,目的是使民国建筑的保护更具可行性、可操作性。

目前,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有机更新”的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全国看,天津市在民国建筑的保护方面进行了令人注目的探索。天津市政府成立了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办公室,采用腾迁,而不是拆迁的方式。在对建筑物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修缮,实施有效保护。除此以外,还出现了北京菊儿胡同住宅改造、上海“新天地”石库门旧区改造、苏州木渎古镇区山塘街14~38号沿街建筑政府补贴、居民自助更新改造等不同类型的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包括保护模式多元化、保护主体多元化、保护资金多元化等。

南京也出现了多种探索模式。玄武区梅园新村片区“留住老住户,留住民国风”的更新改造,玄武区中山东路1号民国建筑兼顾保护与使用的更新改造,白下区西白菜园14栋民国建筑功能置换,建设“黄金珠宝一条街”的更新改造,鼓楼区颐和路公馆区12片区“腾笼换凤”式的更新改造,11片区拟通过搬迁、回购、租赁、赎买、保留等多种模式的更新改造方案,等等。南京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南京市特色街区建设实施方案》,涉及多处民国建筑,其核心就是多元化探索。

民国建筑保护没有现成的模式。经过实践检验,现在进行的探索有的会完善成熟起来,并推广开去,有的需要改进,有的需要改变,还有可能出现新的探索。探索的结果,不是统一于某一种模式,而是统一于保护的实际效果,统一于保护利用的结合,统一于对症下药,各得其所。

4.民国建筑保护要刚柔兼济

民国建筑保护的基本支撑是法。现在民国建筑保护已经有了一些法律依据,包括《文物保护法》,包括南京市的保护条例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章,应当不打折扣地执行。从目前保护的实践看,还有一些法规亟待出台。包括《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包括规范建筑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间权利关系、法律责任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修缮规定》,包括告知性的《重要建筑保护手册》,还涉及加快公布民国建筑保护名录,全面建立民国建筑保护档案,广泛设置民国建筑保护标志,以及认真实行民国建筑保护专家评审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工作。通过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措施,逐步做到民国建筑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国建筑保护工作是要由人去做的,有关法律规章是要由人去执行的。因此,提高人的保护意识至关重要。要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民国建筑保护的课程或讲座,提高广大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保护意识。要在各级学校开设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民国建筑保护的课程或讲座,使年轻一代从小就树立起保护意识。这两方面的工作,一个是从头抓起,一个是从小抓起,一个是关键,一个是基础。教育是润物细无声的,是柔性的,也是最根本的保护环节。

建筑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我市是扬州地区开发区兴办时间较早、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的县市之一,各镇还举办了许多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工业园区、外商投资区。如今,我市各类园区建设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建设规模逐年大幅增长,其增长幅度已大大超过全扬州市平均水平,成为扬州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利用外资的重要基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示范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

随着各类园区的快速发展,其建筑施工队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管理部门等均很难跟上发展的要求,加之各类园区的管理部门的精、少、独立等特点,综合造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园区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也较为突出。

一、主要问题分析

1、当地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的难度大;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未经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现象屡见不鲜。

2、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责任主体。从历次园区安全检查,特别是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资质,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分包现象严重;不少监理公司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等。

3、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大量涌向园区建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4、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

一是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如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对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是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等,造成企业在市场不规范竞争的低价中标中缺乏安全投入保证,产生大量事故隐患;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园区建筑施工企业还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行政执法和动态监管工作不够严格。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二、措施与建议

1、落实园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确定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开工前签订《园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坚持和完善园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园区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园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其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促进市场和现场的联动,严把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清出的安全审查关,奖优罚劣。

2、夯实基础性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核心内容,在园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以提高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能力为目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努力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二要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结合起来。今年规划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联合相关部门召开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和示范工程现场会,介绍先进经验、表彰示范工程。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园区的实际情况,今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以大型房屋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为重点,将高处坠落、深基坑支护、模板支撑体系、高层和超高层外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钢结构安装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根据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加强系统管理,突出阶段重点。为了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同步,具体拟将园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二个专题进行,具体为:第一专题: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主要从承发包行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两个方面展开整治。第二专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主要从市场到现场,参建各方形成共识,展开整治。

4、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监管力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以典型引路,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途径。将进一步明确创建责任,加强目标管理,狠抓措施落实,积极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园区建筑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整体形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除了日常检查和季度大检查以外,要进一步加强巡查,增加随机抽查频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控。

5、深化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要认真宣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组织培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培训要分层次、分渠道、多形式,要重点抓好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培训;组织好项目部成员的年度轮训,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

建筑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 ;节能施工 ;质量控制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 O2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筑节能工程一般要求

1.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并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图纸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影响建筑节能效果时,须经原施工图纸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4.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等进场验收时,要进行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和进场材料抽样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5.建筑节能工程应单独组卷。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严冬、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监测结果合格。

(5)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施工前准备控制要点

对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备案。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审批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做节能示范样板并共同确认。

2.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节能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因此,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者。为确保节能工程整体质量,应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1)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2)积极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3)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建立勘察设计保险制度,加强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参加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准备,质量管理、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的控制要点,严格按图纸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3.控制好材料、器材和设备质量

建筑节能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有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节能材料、器具和设备均应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节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幕墙和门窗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需保温的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的设备配置和安装质量;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制式,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空调系统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记录,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等。

5.施工检查中质量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及验收记录齐全且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出具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节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出具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总之,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建筑节能也越来越被国家重视,最近几年,国家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标准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很多,除了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外,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控制节能工程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筑节能跨越式大发展的条件下,我国的居住建筑墙体节能应以外墙外保温作为主要技术,发展高效、经济的保温材料和先进的构造技术已成为我国居住建筑的墙体节能的当务之急,只有采取强化节能的措施和提高效能的政策,才能形成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高亚飞. 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状分析与探讨[J]. 陕西建筑, 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