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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在寻找行政诉讼中调解和拆诉的区别相关的资料,本文为大家罗列出行政诉讼中调解和拆诉的区别是一些文章介绍,希望可以帮忙到需要的朋友。如果用得上记得收藏。
本文目录一览:
1、撤回起诉与撤诉一样吗
2、行政诉讼的请教!!!
3、行政诉讼内调解与行政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4、诉讼调解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适用调解上的区别
6、调解和诉讼的区别
撤回起诉与撤诉一样吗
法律分析:两者的含义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全称和简称的区别而已。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的请教!!!
1。B
2。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调解最常用于民事诉讼,并且是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而在公法诉讼中却被限制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可以”适用调解。这种“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已成为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3。有的,可能你没看到!
行政诉讼内调解与行政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诉讼内调解是基于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后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行为相对人同意撤诉双方达成调解的意思。行政诉讼外调解是行政单位作为第三方调解民事经济纠纷行为,该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诉讼调解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而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适用调解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规定,应理解为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做得比较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大量适用协调,经过协调,被诉(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积极赔偿或补偿损失),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撤诉(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普遍存在,与适用调解的实际效果并无不同。
调解和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调解定义:
1.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2.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诉讼定义:
1.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
2.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
3.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司”。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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