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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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 …

双学位申请书(精选5篇)

双学位申请书范文第1篇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 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

(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

(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不予登记。在外地工作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要求共同回到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卡片或户籍证明、二寸单人或三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单位的办公室、人事、干部、劳资部门出证,没有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居民科或知青科出证,农村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出证,不在本乡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在证明上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

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包括:(1)申请结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有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对方姓名和单位。

当事人双方回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其父母户口卡和与当事人一方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因受干涉不能获得所需《婚姻状况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受理。由当事人填写《结婚申请书》,在提供证件情况一栏中写明婚姻状况和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后,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准予登记,单位拒绝盖章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报经区、县民政局核批后,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2、男女双方或一方并非完全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患有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要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提倡婚前体检和婚前咨询。有条件开展婚前体检的地区,应认真对麻风病和性病进行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到医院进行婚前体检,提供检查证明,但不得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硬性索取其它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应准予登记,分别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要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如果是离过婚的,应在《离婚证》的明显处,注明再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另一方的姓名,盖章后交还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要将审查情况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栏内,并签字盖章。《结婚申请书》要粘贴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相片并加盖钢印,作为婚姻档案长期保存。对不符合关于结婚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记入《结婚申请书》审查意见栏内。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的,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进行调解,经查明情况,确属自愿离婚又无和好可能、并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在调解书、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的地点和年、月、日并加盖印章后退当事人保存。但要在《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复婚字样。

第六章 对违法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向有关单位反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登记时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该婚姻无效。撤销其结婚登记,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证)。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若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七月十日的《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66号文批准)

婚姻登记的意义(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双学位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以及其他出国人员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支持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所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地区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地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市民政局核准后, 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九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填写结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三张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单人像片。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 除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均不属于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辖区的,不予登记;受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委托的,可予登记。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对离过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本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现配偶的姓名,加盖公章后交还当事人。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 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或者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属实, 符合结婚条件的, 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六)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 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将对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情况和意见分别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或者离婚申请书的“审查处理结果”栏内,并签字盖章。

结婚申请书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一并立卷归档。离婚申请书必须分别粘贴当事人单人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离婚协议书、单位介绍信、结婚证件、调查记录一并立卷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当事人有单位的,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当事人没有单位的, 可以由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吊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双学位申请书范文第3篇

研究生怎么申请双学位

研究生想获得在职研究生双学位,需要以下方式进行:例如,考生以五月同等学力申硕的方式已经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需要通过十月联考获得另一个硕士学位。

因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是不能同时获得第二个双证硕士研究生的,但是可以在攻读双证的期间,参加全国在职说是联考,取得入学资格,毕业后也可以取得硕士学位,但是据说这个证则是没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申请修双学位专业需要具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申请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等条件。

双学位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之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省范围内结婚或者离婚、复婚,且当事人一方的户口在本省境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四条 国内公民在本省范围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应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林、牧、渔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在城区也可到集中办理登记的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依照《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如实出具有关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倡导文明婚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开展婚姻服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经县或县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其工作调动应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婚姻介绍机构应接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三)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中确定实行婚前体检的地方,男女双方应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肯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五)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

第八条 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之间在本省范围内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婚姻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证件和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一条 经婚前健康检查,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资格的医师提出的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暂缓登记。传染病、精神病痊愈或者传染期、发病期结束,凭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关许可结婚的医学鉴定证明,再行办理结婚登记。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节育手术后,方可登记结婚。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应当认真审查,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不予结婚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属于离婚后再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原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所在单位和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受理报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并在其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调查情况和调查人员的姓名。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依法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严格审查并进行调解。调解期不超过1个月。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于5日内将准予离婚的情况通知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准予离婚和原登记结婚不是同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还应告知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下列离婚案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经济上予以帮助的办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书面协议的;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不满1年的(女方申请离婚的除外);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

第十八条 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重新发给结婚证时,应收回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十九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申请结婚时,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因故不能到原部队开具证明的,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地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本人的婚姻登记应到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结婚登记的民航空勤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国家队运动员以及正在服役的战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要求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自费留学生可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作生活但没有取得居留地永久居留权,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要求与居住在国内的公民结婚的,应由居留地公证机关出具无配偶的公证书。其出国或赴港、澳、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仍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第二十五条 接受劳动教养人员或被判处缓刑、被裁定假释期间的犯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下同)、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由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同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的我省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外国人结婚的,应持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同我省公民结婚的港、澳、台同胞,除应当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境有效证件、我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外,港、澳同胞须持经我国司法部、外交部、民政部认可的境外机构或律师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所从事职业的证明或关于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台湾同胞须持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从内地到台湾定居的,须提供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史证明)。

申请同我省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华侨,应当持有本人护照或入出境有效证件(华侨应持有侨居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证件或证明);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华侨居留证;所在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认为有效的其他婚姻状况证明;侨居我国的外国人,还应当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证明、登记照片和依法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申请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涉外婚姻规定的,应有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发给结婚证书。

第三十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同我省公民申请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按我国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重要的法律证书,应当长期保存。

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档案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县以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将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立卷,定期送交县民政部门。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档案,由经办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或离婚证遣失或者损毁,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时,当事人男女双方须持各自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该婚姻证件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向违法婚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婚姻证件无效通知书,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可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五条 男女双方的条件符合《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关于结婚的规定,但未经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违法婚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应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办理结婚登记。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月处以每人20元至100元罚款,直到办理结婚登记为止。

第三十六条 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的所在单位应当劝其分居,并按违法婚姻行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月处以每人50元至100元罚款,直到终止违法婚姻为止。已生育子女的可不分居,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计划生育证。

第三十八条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男女,私自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男女双方单位应当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解除非法夫妻关系,并按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收买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强行与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同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骗、被绑架的妇女,解救过程中其妇女所需的路费、生活费等由收买方承担。

第四十条 依照《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违反《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绝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或者利用职权干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婚姻法》、《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依法应予婚姻登记而借故不给予登记的,或依法不应登记而给予登记的,或者借婚姻登记索要财物、收受贿赂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向婚姻当事人颁发有关婚姻证书时,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有关婚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双学位申请书范文第5篇

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辞职,那么需要一份辞职申请书,那么关于教师的个人辞职申请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学校教师辞职申请书通用模板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__校长:

您好!首先向您诚挚的说声对不起,正当我们学校开学之初缺少老师之际,我辜负了您对我的期望,向您提出辞职申请。

自从20__年9月进入__中学这个大家庭以来,我备受各位领导、同事长期对我工作、生活的帮助,支持,肯定及关心,在这里跟大家道声感谢!这两年来我在为___学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个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正值__中学迎来大好发展的今天,我选择离开__中学,我内心也有很多留恋与不舍,因为这里是我三尺讲台生涯的头两个年轮,这里记录了我从一个准教师逐渐走向成熟教师的每一个脚印。之所以我选择离开__中学,原因有很多:

一、离家太远,不能照顾年老父母

都说养儿能防老,可是我在离家这么远的地方工作,未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我母亲常年有病在身,近年来身体越来越差,年事已高的父亲要忙地里的农活,两个姐姐早已出嫁,且被生活所迫到沿海地区打工维持生计,没人照顾,所以我今年参加我们黔东南州内的事业单位考试,而且有幸考上,我想去离家近点的地方工作,周末可以回家照料母亲。

二、方言不同,沟通困难

我从小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直到小学毕业老师都在用民族语言交流,来__的这两年,我说话有很多时候别人都听不懂,挺尴尬的。我也有心在教育事业做贡献,很想跟陆校您申请担任班主任,可是想到要和学生家长沟通,我就犯难了,打退堂鼓了,写好的申请书没有交给您,因为我知道我们的方言不一样,跟家长沟通起来真的好困难,有时候好事变坏事。

还有很多原因,这里我就不一一罗列出来,这次辞职是我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做出的决定,在平塘工作的这两年,我也与这片美丽的土地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表达__中学对我的恩情,我决定把我2014年上半年的绩效工资捐给__中学,作为办公经费。我也为我这次辞职给教育局带来的麻烦,道声对不起!我愿意为当初来__许下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祝_校及学校所有老师,身体健康,幸福美满,事业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校领导:

三年时光匆匆,而双手空空。回顾往昔,沉吟当今,我毫无建树之外,反带出一种“政治出格”邪风。按杨校长当年评语,我本“无能”。尸位素餐,混度光阴,误少年国威,损校方清誉,所以留我者,盖追思三年苦功。

已矣!多一年则误一年,觍颜从教已一载二余,误事尽多。为今之计,唯求一去,虽无尧舜之贤,盖可谓识趣而已。

生性傲慢,散漫,若有得罪之处,多请海涵。祝校鹏程,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王校长:

你好!我是___!今天我郑重的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希望您能批准并谅解!

回顾我到__的一年多的时间,心中感慨万端,感觉有话要说。

首先,我要感谢您!感谢您代表__对我的接纳。想当初我来到__,是一个思想很简单的人。也没有太高的学历,没有太多的学识,但是我感觉到你对我的到来是欢迎的。因此,对于您的知遇,我无法说什么,只能尽自己之能,倾自己之才,去为__做点什么!哪怕我能取得一点成绩,我才觉得心里是安稳的;才能让自己觉得无愧您,无快愧于__。

再者,我要感谢__这么一年多来,对我的成长提供了很好的空间。当初的我,思想很简单,想问题不周到。可是这么一年多来,我发觉自己有了很大了改变。学会去照顾学生,学会去理解学生,学会去深入学生的内心探究问题。在许多老师的帮助下,我在教学上也取得一点的成绩。尽我所能,把课上好,把学生教好。我感觉,在这样一种环境之中,压力之下,我是快乐的,我是有动力的。我情愿,用我每一分钟的时间,去为学校付出,为学校更上一层楼,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还要感谢杨校长和毛主任对我的督促、指导与批评。他们的话让我在迷惘之中有了方向,脆弱之际有了力量。因为他们的关怀与督促,才使我更加努力于自己的工作,并用最大的能力做出我最满意的成绩。可喜的是,这点我做到了。

还有各位老师,他们对我的友好、支持和理解,让我很感动。虽然,学校之中发生很事,我也出过很多失误,老师们都一心一意的对我提供帮助。让我在这个__的大家庭中,感受到不尽的温暖。

我还很想继续为__努力,我还想在这里继续成长,我还想与我们敬爱的老师们齐头并进,共同致于人类最伟大的事业。

可是,生活总是艰难的,天意也总是那么不遂人愿。如今的我,已为人父。老父亲也一直卧病在床,生活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经济上也越来越拮据。学校的工资也是在我们县教育界数一数二的了,可是,对于我,也是杯水车薪了。

人也总是有了理想才能活得更有劲头,更踏实。我一直都感觉我很喜欢电脑,并愿为电脑终身从事。这是我的意愿,也是我在生活中更有力的经济支持。我觉得我更适合于做电脑的生意,也能为家庭经济解决一些困难。所以,我决定明年从事电脑维修和销售,一心一意把我所终爱的东西坚持下去。

因此,很抱歉,尊敬的王校长,我只能离开这个学校,这个让我终生难忘,迅速成长的地方。无论到何时,我回头来看看自己的成长历程,我觉得在__是我生命中的一个里程碑,并永记于心,感恩不尽。

所以,请您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怀。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校长:

你好!首先向你说声对不起,我辜负了你对我的期望,今天写信是向您提出辞职的。

自去年分配到我校以来,我一直受到了您的各方面的帮助,对此我是感恩不尽的。刚大学毕业,我由一名学生成了一位光荣的小学语文教师,对教师这职业我是既熟悉又陌生。感谢一年来您和诸位校领导对我的悉心栽培和备至关怀。来__小学已经有一年了,当初刚来学校时我什么也不懂,胆子也很小。正是在您的帮助下,我才适应了环境,了解了学校的基本情况,使得自己的工作走上了正轨。

回忆总是甜蜜的。在__小学的时候,我总会去看看学校那口古老的井,站在办公室二楼,看到校墙外,那一片片是金色的麦田,抬头看到的是蓝天白云,呼吸的是新鲜的空气,这里的一切令我陶醉,这里的少年让我感动,这个学校的精神,让我为之动容。

我也和事先离开学校的年轻同事们一样,离开了这所曾是我们了解社会、实践教学经验的,给我们快乐且促使我们尽快成长的校园。

在崛起工作的一年,是我踏入__小学的第一年,无论在教学上还是在班级管理上,我都受益匪浅。感谢您给了我这样好的锻炼机会。在这一年的工作中,由于性格和工作经验等原因,给您和学校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在此,诚致歉意!。回想刚来__小学的时候,满怀憧憬。如今的我,依然如故。在学校一年的教学生活中,我切实感受到了教育的点点滴滴,虽辛苦却也甜蜜。现将辞职之由呈上,劳烦过阅。我心向往自由,个性之自由,空间之自由,时间之自由。平凡若我辈,庸碌若我辈,不求名垂青史,只愿活出自我。费精劳神,历辛尽苦,有所不悔。

我会怀恋在__小学这三尺讲台的。

感谢诸位给予我职期间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领导和同事们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教师辞职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校领导:

在学校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在学校的面貌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的时候,在广大的职工以昂扬的斗志勤奋工作的时候,我却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如火如荼的事业中去,没有了往日的斗志与干劲,没有了当初的愿望与激情。我清楚的知道,这对事业的发展不利,对自己的成长不利,对孜孜以求的学生不利。特此,我郑重提出辞职申请,申请在高考结束后辞去在双语中学的工作,以让位于更有能力更有热情的人。恳请校管会批准。

加盟双语中学两年来,我感谢直接或间接帮助我的人。两年前,在我的个人工作遭遇挫折的时候,学校接收了我。蒋劲松主任亲自驾车,不畏酷暑,不畏长途的颠簸,把我接过来,安顿好住处。黄国聪校长给我送来了蚊香、电扇等生活日用品。为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卢福阳老师从家里赶来学校,在烈日的曝晒下为我接通了网线,学校的后勤还为我安装了有线电视。平日里,水电稍有问题,工人师傅随叫随到……这一切的一切,我感恩不尽。

加盟双语中学两年来,我感谢校领导对我的信任与器重。进校伊始,安排我担任学校最好的实验班与复习班的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几乎是泗县最高的工资待遇。学校千方百计为我的工作成长创造机会,出外学习,开展讲座,兴办图书馆,免费借阅图书。我敬佩__校长的大气,敬佩__校长的魄力,敬佩__校长的严格。我对学校的信任与器重感恩不尽……

回忆在双语中学工作生活的700多个日日夜夜,我留恋这里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一人一事。两栋新楼的兴建于使用,加大了我校现代化建设的规模,校园绿化的建设也花园般地清新宜人,尤其是办公室的同事朋友更让我留恋。__老师的人文及善解人意,__老师的坦率真诚,__老师的贤淑典雅,__老师的浪漫洒脱,__老师的质朴热情,__老师的多才多艺,__老师的干练精明,__老师的严谨不苟……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留恋。

这样的关怀与帮助,这样的信任与器重,这样的友善与和谐,都本该化作我无敌的干劲,无私的奉献,但本人真的才疏学浅,不但没有为学校做出应有的贡献,反而还给学校的工作带来麻烦。班级工作不能尽如人意,学生的成绩没有明显的提高,高考的指标也没有完成……这一切,学校又以一颗博大的胸怀包容了我,原谅了我,我感恩不尽。

在双语中学工作生活的点点滴滴,都将融进我生命的历程,化作我前进的动力,化作我美好的回忆。对双语中学的感谢我只能化作最诚挚的祝福。

祝福双语中学的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祝福双语中学的师生员工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