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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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论文(精选5篇)

应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应该说中国从城市层面上关注灾害始于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活动。那么,什么是灾害,什么是现代城市必须关注的灾害,由于“9.11”事件,由于国内外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频发又有了新变化和新认知。尽管迄今没有一个国际学术机构对城市灾害准确下定义,也没有哪种灾害称作城市灾害,但城市是所有自然与人为灾害的巨大承载体,城市越现代化,其致灾易损性就越大,城市就显得异常脆弱。城市灾害几乎包含着灾害类型的全部,其灾害机理充满复杂的规律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持续致灾要素归纳为:地震、水灾、气象灾害、火灾与爆炸、地质灾害、公害致灾、“建设性”破坏、高新技术事故、古建筑防灾、城市流行病灾、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按建设部1997年公布《城市建筑综合防灾技术政策纲要》认定地震、火灾、风灾、洪水、地质破坏为现代城市主要灾害源。2003年春夏波及全球几十个国家的SARS病灾再次敲响了现代灾害的警钟,它强调现代化的城市灾害不仅指自然巨灾和人为事故,更涉及人为因素诱发的恐怖事件及新致灾源等。那么仅以全国四大直辖市为例,上述14种灾害虽共有,但也有一些各自特点的灾害如上海、天津都有风暴潮、台风的侵袭;重庆是地质灾害等。考虑2008年奥运会的建设及一流奥运会召开的安全目标值,北京排在前五位的应特别关注灾害类型是:极端气象灾害(暴雨洪涝、雷电、高温热浪、雾害等);生命线系统事故(断水、断电、断气等);高技术事故(含高技术犯罪及信息安全隐患);地下空间致灾隐患(地下商业设施、地下交通、地下公共场所等);恐怖与社会灾害(敌对势力的恐怖袭击、公共场所人员骚乱等)。从综合减灾管理上看,要实施有效的城市综合安全管理要做几件事:应确立“大公共安全”的理念,打破传统对公共安全狭隘认识的限制,从综合减灾及城市总体上扩展公共安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城市减灾作为一个公共产品,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社会化网络,在政府公益安全减灾的同时,加大减灾社会产业化的步伐;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在公共安全上的定位;城市公共安全的态势及其问题,要求对国家及其各城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创新型改革,重在解决管理分散、各单一灾种部门缺少相关勾通及协调机制的问题。为此提出城市综合减灾应急体系建设的如下对策:其一,综合减灾应急预案。我国及各大城市应对灾害及社会危机的现时政策不仅关注事中事后救援与抗御,更注重事先的预防。而这种预防已经提升为城市整个层面的预防,为具备这种能力,就要落实综合减灾协调机制,而其载体就是要编制研究推出可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刻启动预案将大大有助于抗救危机、减少损失、恢复常态。近年来国际社会已在减轻地震、洪水、核事故、化学品危害、火灾及爆炸、反恐怖、生物灾害等方面有一系列应急预案及成功作法,经过分析与提炼,可推出对我国城市有价值的预案编制原则及技术性规范。制定应急预案时必须研究如下问题。一是编制应急预案时必须进行合理策划,突出重点,反映出本地区的主要事故灾害风险类型,避免预案间的孤立与交叉。二是城市应急预案应包括灾变预测预警机制;指挥机构的职权、任务、协调处理工作方式及方案;应急信息网络设计及信息整合制度;处理突发事件机构及救援队伍的种类、分布、数量、协调及调用;应急通讯系统的启用、各级政府通讯能力的统筹等。三是城市特殊灾害风险预案。城市在综合预案下面,还要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与灾害风险,明确其相应的主要负责部门、有关支持部门及其相应职责,或增加应急功能等。其二,综合减灾体制建设。所谓综合减灾体制建设的危机管理模式核心是全面整合的模式,其管理体系体现着一种危机管理的哲思与理念;体现着一种综合减灾的基本制度安排;体现出一种危机管理的水准及整合流程;体现出一种独到管理方法及指挥能力,这应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城市管理者应努力做到的。具体讲其综合减灾危机管理原则如下:一是全危机管理。要研究各危机事件的关联性,研究其转化为复杂性事件的途径。制定综合的战略、综合的政策、综合的管理计划、综合的组织安排及资源支持十分必要。二是全过程的危机管理。应倡导危机的准备,并要使之纳入疏缓、准备、回应、恢复四大循环进程中。之所以在危机管理中更多地强调“准备”,是因为它包括管理规划、危机训练、危机资源储备等重大预防的事项。三是危机管理的整合。城市综合减灾应调动各方资源已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四是危机管理的综合绩效准则。为了实现有效的危机管理,政府必须设立危机管理的综合绩效指标。基于如上考虑,建议中国及中国各大中小城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无论是国务院层面的,还是各大中小城市及省级政府的,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综合减灾管理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及组织对灾害的风险度评估;在正常状态下,负责危机的预防、预警及社会安全文化教育;在突发事件发生期,负责领导并协调总体防灾对策;考虑到城市灾害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要明确不同政府机构的特定职能及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危机管理体制的整合。其三,综合减灾机制建设。所谓综合减灾机制建设的核心是要优化综合减灾管理系统中的内在联系,并创造可协调的运作模式。如城市灾害管理如何与城市行政管理并存与融合?灾害管理与行政管理如何协作及制约等。总之,期望中的城市综合减灾机制强调应急的系统建设,即应“尽快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综合减灾机制的理念。综合性减灾问题的解决应更多地去挖掘并探讨现实减灾研究中规律性。综合减灾强调整合即:城市管理的组织整合,建立综合减灾管理的领导机构,应急指挥专门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城市管理的信息整合,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处理能力,为建立综合减灾管理机制提供信息支持;城市管理的资源整合,旨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为实施综合减灾管理和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物质保证。以北京市正建设中的应急指挥系统总体方案为例,其综合减灾的机制建设思想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高效、灵敏快捷”的原则;“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资源整合,逐步提升”的原则。综合减灾机制重在理顺管理,如综合减灾管理与专业灾害管理的协调。事实上,并非各级地方政府都要设置综合减灾管理部门,它是由当地具体灾情所决定的,不必搞形式主义,更不应为建立良好机制而人为地造成机构臃肿。但笔者以为,绝不能以反对形式主义为名,认为大可不必提什么综合减灾。实践认为,只要是城市减灾问题,一定应建立起综合减灾的机制。如某类企业,若把灾害管理与安全管理统一结合起来,且当地又是地震高烈度区,同时也易受洪水及其它气象灾害的影响,则组建该企业的综合减灾管理机构就十分必要的。其四,综合减灾法制建设。城市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体系具有多因素、高成本、跨学科等特点,2003年“非典”对国人的教训是,必须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以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对城市安全而言,其危机管理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以防御危机;化解、缓解灾变以减少危机;准备、动员并调配资源以正视危机;在灾变中回应民众的安全愿望,以恢复危机下的管理秩序及常态城市生活。其中从制定构建体制与机制上看要用法律保证其建设即: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管理机制;信息沟通、反馈的解读机制;城市公众动员的文化机制;应急救援、紧急救治的协调机制;公民权利依法有效保护和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权利等。总之,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城市若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综合减灾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律是国家及城市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支撑条件。为了帮助工程监督、检测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城市常规状态相比,紧急状态下人们对生命、健康、权利、信息、生活质量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对法律程序和政府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政府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行政成本等也有很大差别。其反映的特点是:权力优先性、应急处置性、程序特殊性、社会配合性、救济有限性等。笔者以为,目前国际上综合减灾立法在整个城市应急法制中的地位对中国的启示在于: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法律机制,我国综合性应急法制建设要抓住两大层面,它们之间是配合关系,是并列关系,不可混同:一是2004年全国人大已修改的宪法及正编制中的《紧急状态法》等;二是国家《综合减灾基本法》、《救灾法》、《城市防灾法》等综合的大法,在其基础上再理顺与之相配合的各单一灾种的法律体系。其五,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综合减灾管理是一个体系,其实践过程、经验和教训要通过管理评估方可做到。综合减灾管理的风险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提高防范风险的手段。按照现有国内外通行的评估技术与方法,无论是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还是专项安全评价都要体现综合减灾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全过程与全方位安全控制。城市综合减灾管理评估在于查找、分析城市防灾系统及环节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因素及管理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并达到尽可能低的安全投入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本研究从两方面展开了对综合减灾管理评估的探索:首先,确定城市综合减灾评价指标。如从城市事故灾害源入手研究在灾害中的重特大事件的评价指标。如事故灾害易发性指标、事故灾害导致损失程度指标、事故灾害后果影响范围指标等;在研究城市综合减灾的安全投入上至少要关注:反映安全工程项目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防灾防护的投入指标、反映应急救援投入的指标、反映城市安全文化建设教育投入的指标、反映日常安全管理投入的指标、反映事故灾害情况下保险预投入的指标,以及综合性安全投入指标(宏观、微观)等。其次,综合减灾管理评价方法的应用。鉴于国内外城市综合减灾评价指标体系正在建构和研究中,所以系统而完整的量化指标不完备,所以对现状城市综合减灾管理的评估易采用定性与部分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其评价要点在于构建起城市建设与运行中的本质安全框架。

应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危机,危机管理,应急法制,对策建议

一、公共危机凸现我国应急法制的薄弱环节

SARS疫情等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是一种突发事件,但突发事件不限于传染病流行,它的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骚乱、恐怖事件等社会性动乱,火灾、环境污染、核事故等人为事故,以及战争等等。这些突发事件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突发性或非预期性;二是巨大的危险性;三是紧迫性;四是不确定性。它们的出现往往导致公共危机,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加以特殊的应对和管理。

“危机管理”也称为“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幷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简言之,危机管理+利益平衡,这就是应急法制(contingencylegality)的基本功能。

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它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坎;(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幷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适当补偿(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具有这些特点的应急法制,不言而喻也具有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

已经过去的SARS危机以及还将不断发生的各种公共危机,逐渐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远不适应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例如,在SARS危机下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使界限和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被隔离人员的权利保护,财产征用的损失补偿,公民的出行自由、言论自由、知情权、集会权、劳动权、经营自等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能否以及应如何加以限制或暂停行使,以及如何加以补救,这些方面都存在应急法律规范缺口多、执行不到位、救济不力等问题,因此某些权益纠纷发生后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应对SARS危机等公共危机管理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和启示。

二、我国应急法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应急法制的基本构成

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体系。这主要包括:

1.战争状态法律规范。例如《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人民防空法》。

2.一般的紧急情况法律规范。涉及到某些单行的紧急状态法律规范,如《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1条、《法》第2条、《专利法》第52条等等。此外在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涉及到一般紧急状态法的多达20余个。

3.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恐怖性突发事件在一般紧急情况中危险度最高,但我国至今尚无国内法意义上的专门的反恐怖法律出台。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外,反恐怖机制主要体现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

4.骚乱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我国现阶段应对骚乱的主要法律是《法》,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3条、《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39条等等。

5.灾害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灾害性突发事件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震灾害法律;(2)洪灾法律;(3)环境灾害法律;(4)地质灾害法律。

6.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律规范。我国关于事故防治的立法范围非常广泛,立法形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的事故防治法律包括:(1)交通事故法律;(2)核事故法律;(3)公共卫生事故法律;(4)火灾事故法律;(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

7.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共危机的行政应急措施受到损害之后的补救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补偿方面的法律规范。

不言而喻,上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施机制和制度相配套,才能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我国应急法制的问题分析

上述情况表明,从总体上说我国已经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应急法律规范。这为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依法实施有效的危机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1]但是,相对分散、不够统一的应急法制还存在如下问题和不足:

1.缺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法律作为“龙头”。仅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立法,难免造成立法冲突和矛盾较多,下位立法容易出现“恶法”现象。这种模式缺乏纲举目张的效果,降低了危机处理能力。中央一级以应急性行政立法为主虽然保证了突发事件由行政机关应急处理的特点,但由于缺少上位基本法的控制,难免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各部门都针对自己所负责的事项立法,“各扫门前雪”,缺乏沟通和协作;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立法“以邻为壑”,大大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协作与合力。

2.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仍不健全。比如国防动员法、一般的紧急状态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在我国至今仍是空白;骚乱性突发事件法,虽然有《

法》的规制,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是针对较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应急措施,其一旦运用将对国民的正常生活和心理带来较大的紧张,故仍有制定一般性骚乱应对法的必要;事故性突发事件法和灾害性突发事件法虽然在我国发展得较快,但也存在过于分散的问题。

3.许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表现为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尤其是紧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严重不足。多数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立法在给应急机构配置紧急处置权力的同时却忽视了权力控制和对紧急权力造成的伤害后果的救济途径,忽视机构之间的横向协调与监督关系,忽视程序性约束机制,忽视发挥下级机关和非官方机构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4.亟需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缺乏上位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在于未能重视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如法律的修改、修订、废止、解释等等,从而影响到应急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和潜力的发掘。我国在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的时候,需要对现有法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突发事件”、“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等等作出解释,这也是重要的清理工作任务。

5.已有的应急法律规范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难获救济等等。以公共卫生应急法律规范实施情况为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幷应及时公布和通报;但2003年SARS危机期间正式公布的北京地区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数量在2003年4月20日于北京召开SARS新闻会前后差别极为悬殊,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有关方面对此作出的一个解释是北京地区众多医院分属北京市、卫生部等部委、部队这样三个条块,各自收治和留置观察的SARS病人与疑似病人难以准确统计幷及时公布出来;但实际上十多年前出台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已规定,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以法定通讯方式和在法定时限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幷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当然地方医卫机构也须如此);可见,实际上当时已有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定制度(尽管不完善),统一地进行数据统计本不成问题,主要问题还是出在有的地方、部门及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行其是。

6.公共应急法制的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从实践效果来看,公共应急法制的社会基础条件,如公共应急法制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以及社会心理状况等等,亟待进一步改善。[2]这也是造成已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出应有保障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里还需要进一步指出,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滞后无疑是诸多原因使然,但从思想指导上来看,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忽略了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或曰理论误区。窃以为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既制约了我国应急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当然,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三、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一个深层原因

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无疑是诸多原因使然,但从思想指导上来看,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了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或曰理论误区。各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经验教训启示我们:必须注意将行政应急原则列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其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直接和深刻地影响着当代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监督、救济等制度环节的运行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可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来说可将其大体解析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以及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等。学者们对此见仁见智,并无定论。这里择要加以讨论。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应按照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作出,且其行为应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公德、彼此关系协调,否则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的行为。当然,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二)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导致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滞后及其消极影响

由上可见,理应由行政应急性原则和其他一些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遗憾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内地出版的许多行政法教科书在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往往仅提及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再把行政应急性原则(以及其他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研讨。窃以为这一认识上的误区既制约了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也不利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利于行政法理论的全面发展。

例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多年来在行政主体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上,就难免忽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地位、构成、职能、职权和工作制度(如各种应急预案)的研究和安排,也没有未雨绸缪地做好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至于SARS疫情危机出现后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一时间显得非常被动,不得不支付本可避免的巨大社会成本,个中教训非常深

刻。

再如,在出现SARS疫情的非常规状态下,政府机关应对危机的管理工作可否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紧急行政程序,灵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包括各种应急性的行政指令措施和行政指导措施?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过去对此也没有形成共识,或者不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工作者普遍知晓,也造成了危机管理工作某些阶段的非常被动。

又如,由于忽视行政应急性原则,关于政府机关采取的危机管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加以救济,过去就未能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规范,给实际工作造成诸多困难。例如紧急征用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设施等财产用于SARS疫情隔离地点或防疫医务人员轮换休息场所使用,应遵循何种程序,如何予以补偿,发生补偿争议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加以及时裁断和救济?此类财产权纠纷问题出现过不少,如果解决不好,难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应急措施的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不利于保持良好的官民关系和政府形象。

(三)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的要求

表面看来,在面临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特别是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行政机关行使一系列在常态下不能行使的紧急权力,其中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暂停公民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似乎违背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这是政府为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实质法治主义要求的、利大于弊的危机管理举措,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本上维护公民权利。

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龙头性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作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律规范体系,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在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政府动员社会资源应对危机时,应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及时采取公共危机管理所需的各种行政应急措施,同时予以及时和充分的权利救济,更加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有效行使并受到有效制约,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地发展。

四、若干国家应急法制的特点与趋势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考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瑞典、俄罗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情况,笔者发现这些国家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从总体上说具有如下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

1.应急法律规范的专门化、体系化。相当一些国家具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或危机管理)法律,通常规定宣布紧急状态权力的行使主体、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它是突发事件应急法制领域中的“基本法”,能够在由于复杂原因产生的紧急状态中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机制以及程序规范。除了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以外,许多国家还针对各种具体的紧急情况制定了各类单行法。

2.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设置专门的危机管理体制和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一是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式;二是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模式;三是新加坡在国内事务部下设立民防部队的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模式的国家,大都有一个专门从事危机管理的政府机构作为核心。例如在加拿大,从联邦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紧急事态的处理工作,其核心机构就是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与危机准备局;美国自“9.11事件”以后在危机应对机构设置方面出现了新的趋势,也即在中央设立更高层次的、统一的、实体性的危机管理机构(如国土安全部)。公共危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是与公共危机管理机构的专门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瑞士国家应急中心(NEOC,NationalEmergencyOperationsCenter)是瑞士联邦应对各种类型的突发性事件的专门技术中心,现有工作人员都具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或专长,例如是物理、化学、地理、测量、气象、能源或通讯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3.危机管理体系出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许多公共危机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机构(诸如警察、消防或医疗机构)单独可以应对的,它们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联合与协调,故须以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管理体系来应对危机。以瑞士国家应急管理中心为例:该中心的运作往往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通过直接的沟通渠道与国家的一些部门、机构如核电站、州警察指挥中心、瑞士广播公司的地方播音室等合作,其运作网络分为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

4.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常言道:实体公正难以预期,程序公正更为关键。从各国危机管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危机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准则,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须议会的立法作为根据,这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从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包括政府机构处理突发事件的权力来源、内容、行使权力的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救济、议会的监督权等等。如《加拿大危机法》、《澳大利亚危机管理法》之规定。①

5.危机预警机制、资源储备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逐步完备。危机预警以及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也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

6.提高公共危机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民间力量的参与。在危机管理领域,政府在掌控资源、人员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虽有优势,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机预警、危机准备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都应积极吸纳和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提高危机处理效率。例如在新加坡,民防志愿者的参与受到高度重视,50000多名民防志愿者接受过基本的民防技术培训,根据所在地区编成若干小组,一旦国家发生灾难或战争,即可转为全职民防职员和国家公务员。又如在瑞典,私人组织的参与被认为是必须的,私人组织的代表必须参与到危机规划和预防阶段中来,这一合作被称为“PPP”——“公私合作”(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在美国,更是将政府与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其它的私人组织的合作纳邦应急计划。这些都是20世纪后期日益发展起来的行政民主化潮流带来的变化和要求。

7.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危机防范措施的改善与演习,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危机防范意识,是形成完善的危机管理体系的关键之一。实践证

明,不论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如果能够有较强的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那么在应对公共危机时就能够减少损失幷减轻社会震荡。而危机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除了平时的宣传教育以外,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的危机演习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外情况来看,日常的情景训练和危机应对演习,对于提高危机管理效率、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提高政府的威信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种演习不是偶尔的,而是经常化、制度化,幷写入有关危机管理的立法中去。例如在日本这样的灾难频发国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灾难预防训练乃是政府的职责和公民的义务,是各类学校、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常设必修课。

五、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原则与重点

(一)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把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更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发展。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原则

在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贯彻:(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4)公民权利最低限度保障原则;(5)紧急行为目的之公益性原则;(6)紧急行为手段合理性原则;(7)政府积极责任原则。从而全面系统地为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提供科学、权威、规范、统一的法律指导和保障,改变现有应急法律条文简单、内容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便于依法行政、公众守法和社会监督,有利于实现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法律制度创新目标。

(三)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关键是制定出作为龙头的我国的紧急状态法;此外还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逐步健全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制、行政强制法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行政征用(征收)法制,行政指导法制、紧急刑事法制、纠纷解决法制、国家赔偿(补偿)法制。应急法制的核心和主干规范包括:宪法中的紧急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应急法律规范体系中还包括单行的部门应急法、部门应急法的实施细则及针对应急法制某一独立环节的专门立法等。具体意见如下:

1.在宪法中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具体意见是在已通过修宪程序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关拥有相应的紧急状态决定权与宣布权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在宪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实现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效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制的宪法和基础,能够高屋建瓴、稳健持续地为应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宪法保障。

2.在一些空白领域抓紧制定应急法律。首先是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处置法》(或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紧急状态法》),填补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龙头性基本法律的空白。还需要制定《国防动员法》、《恐怖事件应急法》、《灾害救助法》,以及制定《行政征用法》、《行政补偿法》,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设行政紧急程序章节,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法律体系。既要赋予突发事件管理部门必要的紧急权力,保证应急效率;又要规范突发事件管理行为,保证非常时期同样能够依法行政。

3.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行政紧急程序对于满足公共危机管理的紧急需求、通过控制紧急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特殊意义,而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法对此少有规定。改进方案是:在将要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中设专门章节规定行政紧急程序,就行政应急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及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或者在此之前,先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予以明确。

4.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从而消除立法矛盾和冲突,克服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弊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

5.按照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完善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例如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等。

注释:

[1]包括在2003年SARS危机期间以仅仅25天的超常规速度紧急颁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可参考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联合调查组根据问卷调查获得的2003年5月5-11日数据及分析而的《“非典”社会心理预警简报(第1号)》(中国新闻网北京2003年5月16日电)。

应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紧贴高校实际,创新体制机制,做好人力资源衔接

国防动员无论是“应战”还是“应急”功能,首要的都是人力资源的调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应急人力资源储备的一体化,其实质是着眼国家综合安全的需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在后备力量建设中注重开发其平时“应急”的功能。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来源,特别是经过军事化培训———军训,基本具备了国防军事观念和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在突发事件人力资源调配中能够担当骨干力量。创新组织机制,推进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与军训团营连体制的结合。要切实利用好军训团营连体制,发挥组织优势,使其长效化、固态化发展。军训团营连体制下的学生在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中可作为常备力量随时投入使用,不管是“应战”还是“应急”,在军训连制度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即可按需要使其发挥作用。每学期以团营连为单位固定开展一到两次应急疏散训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国防知识与军事知识教育,做好知识储备。挖掘固有优势,推进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与应急分队建设相结合。重点在于健全国防动员体系,整合应急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要整合应急力量,统筹高校中的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既要立足平时应急,又要立足战时作为后备军力量应战,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精干高效的原则,对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如消防、抗洪、维护治安分队等,实施二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高校资源丰富,人才力量充足,切实结合学校特点,优势资源十分凸显。利用高校资源,推进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与在校国防生的结合。在高校建设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中,国防生应发挥主力军与示范先锋作用。国防生军事化程度高,组织机构完备,纪律意识强,国防知识丰富,特别是接受过军事技能训练和高强度体能训练,在国防动员体系中可作为领导与优先力量考虑。国防生的优势在于组织与纪律,这也是处置突发事件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国防生能够担任国防动员体系与应急管理机制中的骨干力量。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与退伍军人的结合。近年来,大学生入伍人数越来越多,相对而言大学生退伍军人也明显增加,加之学校吸收的干部,这些有过军旅经验的人将在国防动员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融合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他们经历过正规军事化培训,具备各项军事技能,组织纪律性强。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他们将很容易发展为高校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的中坚力量。

二、完善国防设施,发挥高校优势,做好硬件衔接

应急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保证一定的协调性,才能有效保证计算机的高速运行。因为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不能得到及时的交通,因此也就不能进行及时的整合。此外,加上交通安全、路政等方面的思想工作不能得到统一管理,在综合执法的情况下,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做出及时的响应和处理的。

2高速公路应急问题的处理建议

2.1建立GPS全覆盖与监测系统

计算机最重要的一项发展内容就是实现“人机交互”,这里所说的人机交互主要是指人和计算机之间通过某种对话语言,用相应的交互性方式,为了对确定任务进行完成而进行的人与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交换过程。那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与计算机的这个特点相结合,对高速公路监测系统进行开发和设计。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所有车辆都会使用GPS导航仪,但是我们都知道,GPS导航仪指挥为我们提供一些路线信息,换句话说,用户不能与该系统之间实现互动与交流,同时也不能对用户展开实时的监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可以将GPS的各项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因为有了即时信息的有效支持,我们就可以对监测系统进行建立,在这个系统中,我们可以将车辆看做是“人”,同时将监测系统看做是“机”,这样一来“人”与“机”之间就可以进行不断的信息交流,进而实现资源共享。

2.1.1GPS信息录入实际上每辆车都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就是车牌,我们可以针对车的GPS进行编号,同时将编号与车牌绑定,将芯片植入到GPS中,对车主信息进行记录。2.1.2建立监测系统将车辆信息录入之后,登记的车辆就真正拥有了“身份证”,这时我们可以针对每一辆车进行监测,选择车辆驶出高速公路的点作为监测结束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信息录入点和监测结束点之间的距离看做是行车区间,这样就在无形之中为GPS看成了一个跟踪器。2.1.3应急机制的实现如果一辆车从一点驶入到高速公路中,那么这时我们就在这点开始录入车辆信息,并在这一点对车辆的GPS进行实时监测,那么车辆驶出高速公路之后就可以将监测系统中车辆的相关信息清空。如果车辆在一个区间中发生了交通事故,GPS将会反映出5分钟之内这辆车没有行驶,监测点将会对这点车辆的聚集进行反映,那么系统就会认定为这辆车在该路段出现了交通事故,这时系统就会自动将发生事故的车辆信息交给这一区间内的主管单位,这样一来主管单位就会进行现场处理,事故处理结束之后车辆的信息就会被清空。

2.2软件与硬件的协同统一

在计算机中并不存在软件与硬件之分,只不过很多人认为它们二者是分离的两个部分,从实际上来说,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计算机软件与硬件之间是相互支持的,同时也是协调统一的,只有基于硬件开发的软件才能将计算机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高速公路监测的功能要想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对高速公路软件与硬件相协调。高速公路监测硬件的主要指监控设备,软件是利用GPS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可以对路面车辆时速进行实际测定,但是并不会实现即时反馈。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我们可以对监测系统进行利用,通过监控设备对某辆车是否超速进行检测,这样一来监控设备就能在第一时间向监测网络进行报告,这时监测系统就会做出一定的反应,将具体信息传输给GPS导航仪,对司机进行提醒,注意车速。

3结语

应急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煤制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充斥各种危险因素,无论做到怎样的安全防护,都需要员工具有危机意识,只有员工从根本上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煤制油化工生产的安全。企业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措施教育培训,树立员工的基本安全意识,做到在生产中自觉保护自己和别人。员工还要掌握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了解其原理,保证在真正遇到危险时冷静对待,正确处理。企业要定期开展各种安全应急措施演习,让员工在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实践,以此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大可能的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创造稳定安全的环境。

2做好事故预防措施

事故影响最小的情况就是事故并未发生,这就要做好相关事故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一般建立在员工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企业可以组建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并由相关人员对生产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并制定相关的行为标准,在企业内部发行,让员工阅读,掌握相关的行为准则,并依照标准进行生产操作。对相应的机械设备进行防护改善,避免员工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可以添加一些预警设施,例如生产车间的可燃性气体检测,平时应该注意通风,在通风不变的情况下,相关设备在气体浓度达到最低爆炸极限时就发出警报,此时应该疏散全部员工,并及时打开车间内的换气装备,将可燃气体及时疏散出去。还可在车间醒目处张贴提示标语,例如对于可能出现危险的机台上贴上相关宣传标语,当员工进行操作时便能看到,并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3建立应急处理系统

煤制油化工的生产过程难以避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严重事故,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以及各种预防措施都只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应该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系统,将已发生事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正确认识生产源的危害,对严重危害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素深刻了解,尤其是煤制油的原理以及各种安全隐患的诱发因素及消除方式。加强危险源的检测,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交管理人员。

4应急物资储备级装备配置

企业根据同类企业的教训,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添置适当的防护装备,例如防毒面具、防护服、隔热服、长管呼吸器、应急照明灯、对讲机、编织袋等,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满足工人在事故中的基本保护。另外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应急小组,请专业消防人员对小组成员进行应急措施培训,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得到第一时间的控制。条件允许的话,企业可以购进大型专业的消防设备,例如干粉车、重型泡沫车等,另外可购置一些用于工人急救的设备,例如相关的药品、呼吸器、及担架等,保证受伤害员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5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煤制油化工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并请专业部门给予指导,并与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合作,建立完善的合作系统,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消防部门可以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并及时出动人员处理事故。企业内部在遇到事故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救,减少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在消防部门人员到来之前将事故危害性降到最低。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员工必须对相关救治方法烂熟于心,平常的培训及演练必不可少。企业应该根据生产需求,在生产任务相对轻松时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急救知识宣导,并让员工熟悉各种消防器具的使用,增强整体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6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