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夫人(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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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一,从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区别方面来看,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将两个主体在一定意义上捆绑在一起,关于其财产的关系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平等主体对待,也就是说,夫妻之…

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但结合上文所分析的共同财产制的立法意义和本质,本人认为该规定值得商榷。首先孳息在各国直译都是“果实”的意思,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如果树和果实,母鸡和鸡蛋,1万元的本金和100元的利息都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除约定外,孳息一般归属于原物所有人。解释(三)在孳息问题上追随《物权法》的精神,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正如前文所说,本人认为解释(三)对于孳息的归属规定并不十分合理。

第一,从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区别方面来看,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将两个主体在一定意义上捆绑在一起,关于其财产的关系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平等主体对待,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这一身份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应当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并非一定要追随物权法的原则。

第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制度的本质在于鼓励夫妻之间的“协力”,体现夫妻生活的共同性,承认一方配偶在家庭劳务方面所做的贡献。而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全部划分为个人财产,有违共同财产制“协力”的基础。试想,如果甲婚前拥有一片果园,甲与乙结婚后,乙参与了果园的维护和管理,当果树结果后,果实被视为甲的财产是否有违平等的原则呢。

第三,从解释(三)的立法进程上看,解释(三)修改了解释(三)草案关于这条的规定。在解释(三)草案中,关于孳息问题是这样起草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立法者认为“贡献”一词在理解上会产生歧义,所以在反复讨论和斟酌后,还是决定放弃“贡献”,采用物权法的精神,将孳息归属于财产所有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所以,从立法进程分析,且先不说“协力”与“贡献”的区别,从立法者试图对孳息的归属根据贡献进行区分,可以看出立法者一定程度上承认夫妻“协力”原则对孳息归属的影响,只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放弃了这种区分,但是技术的原因是否可以成为颠覆原则的理由呢,因为难以界定贡献就干脆否认贡献是否会造成不平等而与当初立法初衷相违背呢?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几点建议

本人认为,解决孳息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共同财产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所以既然在共同财产制的大背景下谈论孳息归属,就不能违背“协力”原则。而“协力”原则的初衷在于承认一方配有获得财产的同时,另一方配偶在操持家务、养育子女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从源头来探讨协力,就能很好界定“协力”了,这种“协力”事实上贯穿于婚姻关系的始终,不论贡献的多少,只要存在婚姻关系,便承认协力的存在。这一点在美国判例中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美国早期采用共同制的部分州,在判定婚姻期间财产增值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增值是否全部或部分因对方配偶贡献所生。只有因对方贡献或努力使一方个人财产增值时,其增值部分才被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只是从事家务劳动,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但增值部分不被认为共同财产。然而,到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一些州的判例了这一点,认可了因家务劳动对个人财产增值所作的“非直接贡献”也构成分享增值部分的理由。[5]

第二,我国《婚姻法》是列举规定了一些个人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等”,但这些都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孳息,只是财产上的关系,与人身专属性无关,故不能与上面列举的“个人财产”相替并论。

息夫人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夫妻财产 婚后收益 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该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未做出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未做出规定。2011年八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也引起很多争议,本文在此基础上为完善《婚姻法》提供参考建议。

一、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种类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以前我国学界一般是以婚后所得孳息的形式进行探讨,现今有学者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细化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

(一)孳息。

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力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我国婚姻法学者通常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孳息概念,这里的孳息也包括投资收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立教授认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配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笔者在该文章中也是使用狭义上的概念,将投资收益单独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一种类型。

孳息在我国民法中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区分。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所产生的收益物,如苹果树结出的苹果;法定孳息不是依据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收益物,包括承包金、存在银行里的本金所生的利息等。

(二)投资收益。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者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投资同样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仅指将货币或者实物投放在企业用于获得利润分配;而广义投资的除狭义所包含的以外,还包括将货币投放在某些产品上用来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广义投资收益本质是投资产品的增值收益,笔者因为将增值作为独立的一种类型来探讨,因而这里所使用的投资概念仅指狭义上的投资。

(三)增值。

增值也有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的增值泛指物或权利所生利益的增加,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狭义增值是于孳息和投资收益并列的一种利益。本文同样也是使用狭义的增值概念。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不同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利益没有分离,即增值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独立的。

二、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归属的国外立法例

关于国外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采取不同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瑞士,意大利和菲律宾均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作为共同财产。具体来说,他们的立法方式又不同,瑞士和菲律宾采用统一规定,对于婚后所生利益不做具体区分。

2、法国、美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规定为部分为共同财产、部分为个人财产,但是划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标准又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二种情形:其一,以所生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是法国和我国澳门地区。其二,美国是以财产增值是否凝聚对方协力为标准确定其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3、埃塞俄比亚和俄罗斯采取的是个人财产的收益仍归个人所有的模式。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将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统一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过于绝对,认定为个人财产则不利于婚姻和谐,而认定为共同财产却忽视了个人的独立性。因此根据不同的利益种类进行划分,部分归属于个人财产,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较为合理的。

三、我国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是在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中才规定的,但是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产生利益的归属并未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才对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就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总结起来也包括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和部分共同财产说和部分个人财产说三种学说。总而言之,学术界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2011年八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分别为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见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部分为共同财产和部分为个人财产的立法模式,没有绝对统一为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四、立法之不足及完善

(一)合理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的空白和不足,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一个完善,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有助于推动我国《婚姻法》迈向新的台阶。

(二)立法上的不足。

笔者认为以民法财产法的规则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混淆了了民法和婚姻法的效力范围。孳息归夫妻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和贡献。如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个果园,婚后另一方悉心浇水施肥杀虫,果树丰收,此时认定果实归所有者对另一方显失公平。还有关于租金的取得通常需要凝聚人的劳动力。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一套房屋,婚后男方所有的房屋用于居住,而女方婚前个人所拥有的那套房屋却用来出租,而在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丈夫悉心照顾家庭,做出很大贡献,对妻子用于出租的那套房屋也经常管理修缮付出了很多精力和心血。而此时如果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获得的租金归属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女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婚姻的安定和和谐,试想如果夫或妻一方明明知道即使付出再大的心血和精力,做出再大的贡献,其孳息仍然不归共同所有,势必造成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会积极主动为家庭做出贡献,而是计较利益得失。

(三)立法完善建议。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笔者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绝对的认为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所有,这样的规定会影响婚姻的安定和谐。夫妻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都会为这个家庭的生活,小孩的成长付出心血和努力,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在考虑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认定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贡献,强调婚姻法对婚姻的内部调整,而不是以民法的财产规则来解决夫妻财产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关于孳息的归属,应当考虑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是否有贡献,在夫或妻一方的贡献范围内所生孳息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绝对地认为就是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

注释:

裴烨.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J]. 当代法学, 2008,(5).

胡韫频.基于三峡工程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机制研究[D].硕博论文,2006.

裴烨.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J]. 当代法学, 2008,(5).

息夫人范文第3篇

莫以今日宠,能忘旧日恩。

看花满眼泪,不共楚王言。

据《左传・庄公十八年》载,贪恋女色的楚文王听说息侯的夫人长得十分俏丽,于是就突然出兵,消灭了这个弹丸小国,将息妫掳掠而归,据为己有。

托尔斯泰也认为女性之妩媚在于一笑。佳人之笑属于至美。对于美女,讲究“千金买笑”。而息妫到了楚文王身边,别说笑颜,数年间,直像满眼含泪的哑巴似的,一句话也不说,像个精致的“机器人”。

原因是息妫一直牵挂着她的丈夫息侯的下落,心底在思念着、盼望着破镜重圆的那一天。国破了,家亡了,爱的火焰却依旧燃烧在息妫的灵魂深处。

终于有那么一天,息妫在城墙上偶然见到了衣衫褴褛的息侯。当年恩恩爱爱的丈夫,一表人才,前呼后拥,而眼下作为俘虏,正在充当守城门的仆役。最后的一线希望破灭了、断绝了,凄泪交睫的息妫痛苦地长嚎一声,一阵疾风似地从高巍的城楼上扑了下去,摔死在丈夫的身边。息侯见妻子已死,自己再也没有活下去的希望和勇气,也就很快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传说是楚文王见这夫妻二人为爱情而在同一天就死,故意地将二人分开埋葬。后来,两座坟茔里各生出一棵树,密枝斜伸而相挽,两树枝丫紧紧地连生挽结为一体,世人称为“连理枝”。白居易在《长恨歌》里也吟出了“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爱情名句。事情作为特例,也有可能发生在息侯与息夫人身上,而这样的愿望性、祈祷性的诗句,又决然不会出自帝王之口。中国土地上,任何人一旦贵为王侯,爱情在他们身上就自行消逝,再也没有存在的位置了。一切从王侯将相身上所引发而生的真挚的爱情诗句,都不可免除文人们所固有的主观臆造性,王维、白居易,皆无从例外。

湖北黄陵县东有一座息夫人庙,因为息夫人着实妩媚,此庙又称“桃花夫人庙”。唐代诗人杜牧为此庙题有一首诗:

细腰宫里露桃新,脉脉无言几度春。

至竟息亡缘底事,可怜金谷堕楼人!

息夫人范文第4篇

1、三月的花神是桃花息夫人。

2、息夫人(生卒年不详),妫(guī)姓,陈氏,春秋四大美女之一,为陈国君主陈庄公之女,生于陈国宛丘(今河南省淮阳县),因嫁给息国国君,故亦称息妫。

3、春秋时期,楚文王灭息後,掳回息侯夫妇。息夫人貌美,楚文王强占为妻。息夫人为了见息侯一面,忍辱偷生。某天,趁文王外出打猎,溜出宫与息侯见面,然後双双殉情,此时正是桃花盛开的三月。楚人为之动容,立祠祭拜,并称他为桃花神。

(来源:文章屋网 )

息夫人范文第5篇

春秋时代的小诸侯国,都依附强国的保护而生存,稍有不顺从,随时都有灾祸降临。蔡侯与息侯就是这样的小国君,他二同娶陈国妫氏家族的女子为夫人,这两位陈国女子都是当时妇孺皆知的大美人。

息侯夫人妫氏归宁回陈,途经蔡国,蔡侯早以对这位姐姐垂涎三尺,现在借口尽地主之谊,命人排筵席,热烈款待。初时还假装保持宾主的礼仪,当酒酣耳热之际,蔡侯逐渐露出轻薄的本性,除了语言挑逗外,竟然拉住妫氏的手不放。妫氏为了国君夫人的尊严,不待盛筵结束,便匆匆率领从人拂袖而去。

息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后,认为蔡侯欺人太甚,士可杀而不可辱,于是下定决心,非找机会报复不可。可是息国力量薄弱,根本不是蔡国的对手,再说为了老婆受辱而兴师动众也难以激励军兵的斗志,无奈下想到了一条“借刀杀人”的计策。他的计谋是,派遣使者向楚国进贡,并趁机向楚文王献计:“蔡国自恃与齐国友好而不服楚国,若楚国攻打息国,息侯求救于蔡国,蔡侯必念在与息侯是连襟的关系而出兵相助,然后息国与楚国合兵攻打蔡国,必然可以生擒蔡侯,此后不怕蔡国不向楚国进贡。”

楚文王大喜,兴兵直奔息国而来,息侯假意惊慌失措,求救于蔡国。蔡侯果然亲率大军来救,安营未定,楚兵与息兵四面包围进攻,蔡侯在黑夜中仓皇突围,奔至息城,息候却紧闭城门。蔡侯走投无路,终被楚军俘虏。息侯大张旗鼓地犒劳楚军,蔡候才知中计,但已悔之晚矣。蔡侯既对息侯恨之入骨,又对楚国师出无名而愤怒异常,在楚营大骂不已,楚文王大怒,下令烹杀蔡侯以祭太庙。楚国的忠耿大臣鬻拳犯颜直谏,指出:“大王准备问鼎中原,若杀蔡侯,别的小国都害怕了!会结成联盟与我国为敌,不如放了他,结为盟友。”楚文王虽然明白这个道理,总认为蔡侯太嚣张,仍然坚持烹杀蔡侯。事情十分危急!鬻拳愤怒地冲到楚王座前,拔剑厉声喝道:“臣与陛下就是都死了,也不忍看到楚国丧失诸侯中的盟友。”

楚文王大惊失色,连声说:“好了好了!我听你的!”下令赦免了蔡侯。鬻拳这时匍伏在地,说:“大王能听臣的建议,是楚国之福,然而臣子胁迫君王,罪当万死,请杀了我吧。”

楚文王叹了一口气说:“你的忠心可昭日月,寡人不怪罪你!”

鬻拳却说:“大王虽然赦臣,我却不能自赦!”手起剑落,鬻拳的一只脚被砍掉,并大声对群臣说:“人臣有对君上无礼的,就应该受这样的处罚!”

楚文王命人用棉匣将鬻拳的断脚装起来,放在太庙之中,以表示永久自责,因为不能接受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好意见,使忠臣受到摧残。而后捡个好日子,在宫中宴请蔡侯,为他饯行。酒宴中,清歌漫舞,很是隆重。美女佳酿当前,宾主都有几分醉意,楚文王醉眼惺松地对蔡侯说:“你平生可曾见过绝世美女吗?”

蔡侯想起此番几乎没命,说起来是因为妫氏而起,于是乘机答道:“天下绝世美色虽然尽在大王宫中,但却还没有一个人的容貌能超过息侯夫人妫氏的。”

楚王还不大相信,蔡侯继续说下去:“息妫的美,天下无双,荷粉露垂,杏花含烟,国色天香,无与伦比。”

楚文王不禁心动,压低了声音道:“怎样才能见到她?”蔡侯怂恿说:“以大王的威德,何求不得?”息侯用“借刀杀人”之计,使蔡侯成为楚国的阶下囚,如今蔡侯又如法炮制还以颜色。不久楚文王率领大军,以巡视为名,来到息国。息侯在宾馆接待楚王时被楚兵用绳索捆绑起来,尝到了他自己种下的苦果。

妫氏在宫中闻变,仓皇奔入后苑准备投井自杀,被楚将斗丹拦住,斗丹劝她:“夫人不想保全息侯的生命了吗?”就这样,经过了一番痛苦的选择,妫氏决定忍辱偷生。楚文王一见到妫氏,就魂不守舍,答应不杀息侯,就在军中立妫氏为夫人,因为她长得面如桃花,就把她叫做“桃花夫人”。

息侯成了楚国都城的守门小吏。妫氏在楚宫中备受宠爱,三年的时光一晃就过去了,妫氏为楚文王生下了两个儿子,但却始终不发一言,楚文王十分纳闷,一定要妫氏说出道理来,妫氏万般无奈,才泪流满面地说道:“我不能为丈夫守节而死,又有什么面目同别人谈笑呢!”

不久楚文王出城打猎,预计两三天后才能回宫。妫氏趁此机会,悄悄地跑到城门处私会自己的丈夫,两人见面,恍同隔世,妫氏边哭边说:“妾在楚宫,忍辱偷生,初则为了保全你的性命,继则为了见你一面,如今心愿已了,死也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