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自评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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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精选5篇)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年度执法计划,制定《青岛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系统观念,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企业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实现 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 整治目标,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二、整治重点和范围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 两虚假 ),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两出借 )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即2019年5月1日起(以安全评价服务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 两个全覆盖 ,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 第三方 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 合格 或者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安排及方式

按照省应急厅统一部署要求,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中旬)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及要求。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汇总本辖区自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形成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存档备查。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

1.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资质保持情况,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6月25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1号令施行以来在山东省内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附件2)及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邮箱:sdyjghcw@shandong.cn),同抄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箱:wzbzhghcwc@qd.shandong.cn)。

2.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 放管服 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1.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注册地在各区(市)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会同所在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3)、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2.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按照区(市)全覆盖检查,市级抽查督导方式组织开展。各区(市)应对照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清单,组织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法定评价报告逐一现场核查、逐一审核过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处、基础处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抽查部分法定评价报告,主要核查法定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检查时应填写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表(附件5)、检查问题登记表(附件4)。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其中,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方 的责任。对需实施吊销机构资质行政处罚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

4.在检查法定评价项目的同时,各区(市)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包括青岛市以外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附件6),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并形成清单。

5.集中检查要全过程记录,实现检查的闭环管控。检查结束后,各区(市)应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 一企一册 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查的每个机构、评价项目都要分别建立一份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问题、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证据采集情况、处罚落实情况等内容。

6.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于每周四下班前,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8)、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9)通过金宏报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和规划财务处。

(四)督导互查(9月下旬 10月中旬)

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市级监管部门互查督导工作,视情况组织区(市)互查。做好迎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评估总结(10月下旬 12月)

10月25日前,各区(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做好省应急管理厅验收评估有关准备工作。同时,全面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促进工作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由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危化品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的同志组成。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上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科(处、室、大队)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专家保障。安全评价报告核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要准确界定评价机构主观故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与报告存有缺陷或瑕疵等情况。各区(市)在检查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报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会商,必要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形成合法、合理的会商意见。

(三)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 12350 ,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查办。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联系人:施宏权、李文方;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是在公路通车运营2至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

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总结,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

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分析和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执行

过程,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二、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

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

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

、内部管理、运营状况、公路收费、服务情况等的内部条件分析,评价项目目标(服务交通量、社会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

等)的持续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

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的内容应包括各种专题报告及建设项目管理卡。建设项目管理卡应按本办法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编制。

第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项目建成通车2~3年内进行的各种调查及重要运行参数的

测试数据为依据。项目通车后需要进行的调查主要有:交通量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项目财

务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效果调查、环境调查等。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

等。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即根据项目各阶段所预定的目标,从项目作用与影响、效果与效益

、实施与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方面追踪对比,分析评价。前期工作的评价技术原则上可用于项目的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必须客观、公正、科学,不应受项目各阶段文件结论的束缚。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附件文本统一采用297毫米×210毫米(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项目;项目管理;项目总结;项目考评

0.引言

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工作已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客观、全面、快捷、准确的对企业施工项目管理进行考核评价,从整体上把握各项目在项目管理各个方面的实力和面向社会经济服务的成效,对提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项目总结与项目考核评价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

对一个项目、项目管理工作来说,如果没有明确、系统、科学的项目总结与考评要求和标准,企业也没能认定和推荐出优秀卓越的典型给大家进行对照、学习,进而营造出“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这是很难切实共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

项目管理虽然在建设施工企业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对于项目施工结束后管理成效的总结与考评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这一总结与考评工作恰恰是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1.项目总结

项目达到目标或因故终止后,应进行项目总结,对项目的成功、效果及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客观真实、系统科学的分析。不能因为项目已经结束甚至是成功地结束了,项目总结就可有可无、无足轻重了,这将把许多宝贵的经验白白地给丢掉了。如果项目失败了,更应静下心来系统地分析总结,避免同样的问题不断出现,不在类似的事情上犯同样的错误,这样可以汲取到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由于项目的独特性,项目常常没有可以完全照搬的先例,即便是一个项目中存在的大量重复典型也有各自的独特之处。因此,及时有效的进行项目总结,就是亡羊补牢或者下次防患于未然的法宝。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做针对性调整,项目的每个阶段都要进行适当的总结,保证有价值的经验教训能够及时地转变为成功完成项目的能力,不能完全照搬以前的经验。总之,项目总结是进行风险识别的有效方法之一。

在施工项目完工后的既定时间内,应编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提交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项目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工程项目简介

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设单位、合同方式、合同金额、合同工期、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进行简要介绍。

1.2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模式

包括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项目人员动态管理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1.3项目实施的特点及难点分析

应有针对性的对项目实施的特点及难点进行剖析,并提出应对的措施或相关建议。

1.4收入与支出合同管理

包括收入、支出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管理、工程收付款情况,以及收入合同与支出合同的对比分析。

1.5采办及分包管理

包括采办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分包合同签订的数量、总金额、变更控制情况,以及对分包商管理情况和效果的分析和总结。

1.6进度控制与管理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度差异对比;对重要的进度滞后情况进行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赶工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剖析。

1.7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

包括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履行情况;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情况;

如有质量事件或质量事故的发生,应从原因、事故上报、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叙述;技术创新的详细描述等。

1.8成本控制与管理

对比分析工程直接成本(如有可能分析工程所有支出费用)与收入合同(如有企业下发的执行预算,则与之相对比),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详细描述。

1.9安全管理

包括项目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履行情况;安全管理的重点和实施效果;如有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应从原因、事故上报、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叙述。

1.10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项目特点可自行增加对项目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的总结,如项目人员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文件管理等。

1.11经验教训与自我评价

根据项目特点,分析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客观、真实的进行自我评价。

2.项目考评

国际上对项目管理的评价有三个层次,一是对项目经理人的认证、评估;二是对项目的评估;三是对组织项目管理成熟度的评估。近年来,我国已经引进和实施了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这些认证都是一种对项目管理专业工作者知识和能力的认证。它评审认可的是个人能力,是针对项目经理人的个人层面,这对于项目管理工作者非常重要。但是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要拥有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更需要有优秀的项目成果。因为只有优秀的项目成果才能为企业带来实效。

项目管理评价是以项目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作为项目管理评价的依据,以优秀项目管理典范为准则,对照项目进行系统、发展的分析,给出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评估。项目的考评主要分为日常性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考核评价和项目完工后的总体考核评价。

2.1项目日常性考评

日常性考核评价是指每月以不定期1-3次(包括上级领导或本单位领导的抽查、督察)对项目部参建人员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进行信息汇总,确定其当月业绩,当月绩效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占整个项目绩效考核的50%。

具体考核可从以下几大块进行:

2.1.1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占项目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40%,主要包括:

(1)工程报告及记录。按进度计划及现场实际进度向监理单位或业主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各类工程(分项及隐蔽工程)自检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工程事故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其它报告等。

日常性考评主要检查工程报告及记录的执行情况,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0%。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检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如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调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应按程序重新报审)的实施情况。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5%。

(3)各类工程周、月报。按照业主或上级公司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工程周、月报,日常性考评主要检查工程周、月报的执行情况。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5%。

(4)施工现场例会和专题会。检查施工现场例会和专题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效果。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5%。

(5)档案、资料管理。检查项目周期内的技术、商务等工程所有档案和资料的管理情况。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5%。

(6)工程验收。包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最终的竣工验收,主要检查各种验收的效果和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情况

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0%。

2.1.2工程四大控制指标的管理

工程四大控制指标的管理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60%,主要包括:

(1)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5%。

(2)质量管理,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5%。

(3)进度管理,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5%。

(4)成本管理,此项占日常性考评总分值的15%。

2.2项目完工考评

在收到项目部提交的项目总结报告后,有关部门或单位首先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返回项目部进行修订,然后提交项目评审机构对修订后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审定,审定后即可组织进行项目的完工考核与评价。

项目完工考评对项目实施期间完成各项目标、指标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实行百分制,占整个项目考评的50%。

具体考评可从以下几大块进行:

2.2.1质量目标

所管理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出现一次扣5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每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的每次扣5分。

质量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20%。

2.2.2工期目标

考评标准:未按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所管理项目(总工期不超过10天)进行扣分,否则不扣分。

扣分程度:推迟10天内扣3分;推迟20天内扣6分;推迟30天内扣10分;推迟60天内扣15分;推迟60天外扣20分。

工期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20%。

2.2.3安全目标

(1)项目出现较大工伤事故(事故伤一人,伤残在八级以上五级以下的或同时伤两人但未伤残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的,扣5分。

(2)项目出现较重安全事故(事故伤一人,伤残在五级以上三级以下;或伤两人以上,伤残达到七至五级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扣10分。

(3)项目出现安全重大事故(事故伤两人以上,伤残达到四级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扣20分。

安全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20%。

2.2.4成本目标

项目经济指标超出企业所定目标2%的扣10分;超出单位所定目标5%的扣20分。

成本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20%。

2.2.5技术档案和结算资料管理目标

考评标准:项目施工技术档案和结算资料,整理不完善、不齐全、不符合标准,未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同步移交和办理不合格,将进行扣分。

扣分程度:超过20天的扣1~3天,超过30天扣5分。

技术档案和结算资料管理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5%。

2.2.6廉政建设及审计目标

(1)遵守廉政规章制度,和劳务队伍签订廉政合同;出现廉政投诉并经查实属实的,扣2~3分;

(2)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出现廉政建设问题的,扣3~5分。

廉政建设及审计目标考核占项目完工考评总分值的5%。

最后,通过对项目日常性考评和项目完工考评的综合计算,确定项目总的考评结果。

3.结束语

项目管理作为一门颇具活力的新兴学科,自引入我国至今,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应用。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项目管理的实施为我国建设行业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项目总结及整体项目的管理评价,企业应该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的对项目过程管理和项目结果进行整体的考核与评价,并进行考核兑现,项目总结与项目考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最终通过考评工程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教训,评价激励项目团队,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

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从罚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

(四)罚款:

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取消评价资格。

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

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除限期达到要求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项目实施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项目前期准备,对于国内项目而言,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批复,对于亚行项目而言,不仅需要完成国内程序前期准备,同时还要完成亚行项目前期准备,亚行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概念书及PPTA准备阶段、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分别对应国内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前期正式启动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新项目建议书,同时,亚行项目经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准备项目概念书初稿;项目建议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与亚行沟通,提供有关资料,确定项目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初步投资估算;亚行项目经理就项目技术援助(PPTA)第一次实地考察,准备PPTA大纲,完善项目概念书等,就项目建设框架形成一致;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批准;召开项目概念书评审会并确定项目风险类别,由副行长批准项目概念书和相关的技术援助,亚行将批准情况通知财政部等国内有关部门;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具对项目技术援助的不反对意见(通常默认);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对比亚行和国内项目管理,亚行多了一个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环节。

二、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亚行同步实施技术援助,亚行聘请项目技术援助(PPTA)咨询专家团队,帮助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贷款评估。PPTA分为启动、中期、终期三个阶段,技术援助公司每个阶段提交一份报告报亚行、自治区项目、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审定后,亚行进行技术援助启动、中期、终期检查,并签署备忘录。技术援助公司按照备忘录要求开展技术援助工作,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在技术援助期间完成亚行三大保障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少数民族保障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终期报告初稿完成后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征用计划、水土保持计划、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贷款承诺等国内可研批复附件的准备工作。技术援助终期初稿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亚行联合召开三方会谈,审议项目技援最终报告初稿以及项目贷款考察报告,亚行准备行长建议报告和相关文件,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着手初步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提交亚行要求的保障报告并按亚行要求公开保障文件报告,亚行批准保障文件报告并对外公示,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公布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亚行根据项目风险划分等级,由行长或局长召开审查会议。最终报告终稿提交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获得国内环评、土地等前置审批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招标公司、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外资利用方案),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厅准备项目还款能力评估报告并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审查同意地方财厅提交的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亚行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批复后,启动贷款谈判。

三、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

亚行申请贷款谈判授权,同时财政部起草、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会签报国务院的贷款谈判请示,财政部接国务院批准贷款谈判请示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亚行四方确定具体谈判安排,由国家财政部组团进行贷款协定谈判,完成谈判后,亚行董事会审批,通知中国政府贷款批准,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准备贷款签署文件,由国家财政部与亚行签署贷款协议。文件签署后90天贷款自动生效,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在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亚行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相关联,并对项目中尽职尽责部分设立启动条款,即达到条件,协议才启动,和国内项目管理,国内项目管理中一般不设立条件条款,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条件条款的设立,对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履行职责,发挥项目效益是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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