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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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选5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4、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4年8月份启动,至2014年10月底主体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林改办设在镇林业站;村建立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书记挂帅,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3—5人。

2.宣传发动。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务。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组织培训。抓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解决村级领导干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抓各级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林改的具体操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调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数,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数量、类型、经营状况等。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需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张榜公示。公布林改实施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4.召开会议。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实施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权。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

2.张榜公示。股权登记表张榜公布。

3.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4.确立股权。享有股权的村民签字。

5.登记发证。根据经营权落实情况,登记发放林权证。

6.建立档案。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7、自查验收。各村(居委会)按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及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对各镇上报的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结束后,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省、市林改办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积极稳妥推进。在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在全党全国掀起认真学习《文选》、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潮之际,在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局之年,在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之时,继国家林业局和有关方面在福建成功举办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之后,这次又在江西*召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会,总结交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研究安排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既十分重要,又非常及时,也很有意义。昨天,我到江西*县、泰和县等地实地考察了林改情况,详细了解了林改流程,认真听取了基层干部群众对林改的反映,与会代表也到泰和县、遂川县进行了现场观摩学习。刚才,福建、江西、辽宁三个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省,全面介绍了改革进展情况、基本做法和主要经验。通过参观考察和大会交流,我们既掌握了很多情况,也学到了很多经验,既很有收获和启示,也很受教育和鼓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改革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制度创新是激发经济利益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根本法宝。针对集体山林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制约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近年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形成了加快推进改革的强劲势头。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顺应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合乎农村实际的重大创举,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载入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史册。

第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发端,农村的改革从“大包干”开始,“大包干”又从调整土地政策入手。实践证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所进行的最重大的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强大的动力。这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发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把家庭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延伸到林地。当前,推进农村体制机制创新、活化农村各种生产要素、活跃农业农村经济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第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业发展空间的拓宽和延伸。我们讲的大农业,包括林业这个重要的产业门类。但长期以来,我们更多的是在耕地上做文章,现在全国耕地平均复种指数已达128%,许多地方高达20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超过300%,这就说明我们对耕地精耕细作的程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今后,耕地的潜力还要继续挖掘,但同时也必须做好耕地之外的其他广大国土资源的文章。根据有关资料测算,目前我国18亿亩耕地的亩均产出水平(增加值)约为686元,而42.7亿亩宝贵的林地资源亩均产出也只有22元。差距是问题所在,也是潜力所在,进一步挖掘林地生产潜力,大有可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把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引向林业,引向林区,引向林地,不断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增加生态产品和林产品产出,丰富食品和工业原料供给,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延展林业生产经营的范围和领域,拓展林业的多样性和多功能性。

第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机遇和途径。25亿亩集体林地,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笔宝贵资源,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笔巨大资产。但目前林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水平还较低,与林业所拥有的资源、与林业所应有的产业地位还很不相称。通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资源进一步开发好、利用好、保护好,有利于多方位、多层次地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和增收空间。一是通过扩大农业作业面、延长林产品产业链,可以使农民实现就业增收;二是通过强化集约经营、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提高林地的产出水平,可以使农民实现效益增收;三是通过减免税费、政策优惠,可以使农民实现让利增收。福建南平、三明等实行林改的重点林区,农民收入已经有一半来自林业。江西去年林改对农民的政策性让利达11.27亿元,全省农民林业现金收入同比增长41%,今年上半年农民来自林业的人均收入达到360元。

第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强林业竞争能力的支撑和手段。一个产业的壮大和发展,根本是要靠市场机制。只有面向市场调整林业结构,才能不断提高林业的素质和效益;只有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才能不断提高林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本质上说,是要把市场机制充分引入林业经济,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市场主体,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交易,使林业具备内在的发展活力,建立起良性的发展机制。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普遍大幅度增加了对林地的投入,优化了林种结构,提高了林产品产量和效益。林权明确了,还有利于促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进一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全面盘活林业资源,充分释放林地、物种、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巨大潜能。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吸引了很多工商企业进入林业,通过发展林业的产业化经营,健全和壮大了林业产业体系。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林业部门也普遍转变了职能,强化了服务,增强了对林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举措和保障。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和林改地区的实践看,要保护好森林生态,光靠堵和禁是不行的,应当用更积极的办法,在加强必要管理和调控的前提下,在开发中保护,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用和育的良性互动。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产权越是清晰,责任越是明确,培育才越能有效,管护才越能到位。有的同志讲,山定权、人定心、树才能定根,我看很有道理。过去林权不清,用育关系处理不好,林木资源蓄积量增长就很缓慢。占全国林地60%的集体林地,目前森林蓄积量每公顷平均只有50多立方米,而全国平均水平是85立方米,世界平均水平超过100立方米,德国、法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最高达200—300立方米。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让农民吃下“定心丸”,有利于鼓励农民多栽树、栽好树,从根本上调动农民植绿、爱绿、护绿的积极性。还要看到,商品林搞好了、搞活了,公益林才能减轻压力,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这一点,在林改试点地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现在大家已普遍打消了林改会带来乱砍毁林的担心和疑虑。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政策性很强,操作难度较大,一定要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遵循林业建设特点和规律,围绕“发展林业、振兴林区、富裕林农”的目标,创新林业体制机制,转变林业增长方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始终坚持两条基本准则。深入学习《文选》,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三农”工作具体实践,必须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必须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这是“三农”工作的基本准则。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是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明确要求,是时代赋予林业发展的神圣使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三农”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更好地履行时代赋予的使命。也就是说,当前的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两条基本准则:一是确保农民得实惠,二是确保生态受保护。这是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任何改革最终都要体现为老百姓得利,“大包干”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权、耕者有其利。老百姓最讲实际,一项改革只有让他们尝到甜头,他们才会投身和支持改革,改革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顺利推进,才能真正持久。林业直接关系到山区、林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他们维持生计的基本来源和实现增收致富的重要门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开始的方案设计,到中间的组织实施,到事后的检查评估,都要把农民是否得到实惠作为一条基本考虑。总之,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的服务要搞好,真正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之举和民心工程。另一方面,林业不仅仅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产业,它还是一项最具生态功能的公益事业,具有十分突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关系着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绝不能牺牲生态,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把管护森林资源与农民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变少数人管理为多数人护林,从根本上和长远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利于生态效益的发挥。但如果考虑不周,把握不好,防范不力,也可能造成一些不利影响。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教训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旦推出,具体办法可以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完善,但改革方向和基本政策不能随便摇摆,要切实稳定农民的经营预期。同时,要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对借改革之机强行流转山林、与民争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从各地改革试点实践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坚持依法办事、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和稳定第一等原则。

(二)正确处理两大重要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和各方面的利益,但最基本的是要处理好集体与农民、管理与放活两大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仍然是林地所有者代表,农户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是农户增收致富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集体壮大经济实力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改革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要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确保让农民多得利、得“大头”。同时,对集体也要保证其必要、合理的权益,引导集体主要通过搞好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产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林业是产业,但也是特殊产业,林木是商品,但又是特殊商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既要放又要管。放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林木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让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愿意增加林业投入,但又不能一放了之,必须加强指导,有序进行。管就是要弥补市场的缺陷,依法治林、依法护林、依法兴林,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但也不能沿用过去的老办法来管理,而要适应市场经济、林权改革和分户经营的新形势、新要求,创新林业管理机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总之,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立些规矩,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管而不死。

(三)紧紧把握两个关键环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做好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但关键是两点:一个是林权界定,一个是农民决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对林地和林木进行确权。确权越明确、越细致越好,这个基础打牢了,改革进程就会顺畅,留下的隐患就会少,改革也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取得成效。确权是一项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既要考虑现实,又要考虑历史;既要照顾国家、集体的权益,又要照顾林场、农民的权益;既要扎实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工作,又要注意制定好面上的基本政策规范。开展确权,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政策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制定确权方案,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对已经明确的林权,只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绝大多数群众满意,就应予以坚持,不能打乱重来、借机收回或无偿平调。要依法签订林权承包合同,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也是决策主体、监督主体。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法宝,也是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宝。林权分不分、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分到什么程度,都要由农民说了算。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有关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和服务协调工作,但一定要注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行政命令、强制推行。

(四)认真抓好两项重要改革。一是主体改革,即明晰产权和经营主体。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内容,是基础、是核心,要集中力量抓紧抓好。二是配套改革,即管理体制变革和运行机制创新。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保证。必须围绕林业确权这一主体改革,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研推广等支持政策,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林业系统自身要加快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改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和办法,强化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林业的协调发展。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机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有效开展市场信息、护林防火、防病治虫、优良种苗、农资机械等多方面服务。要完善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林改需要及时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林改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改革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明确目标、分解责任、细化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农业、司法、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林业部门更是责无旁贷,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做好方案,抓好落实。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制定好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方案。既要明确总体目标,又要定好具体政策;既要进行长远部署,又要提出阶段安排;既要下功夫制定好改革方案,又要花力气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改地区改革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把关。改革决策和改革方案确定后,要统一思想和认识,发动干部和群众,及时加以部署和安排。要注重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各项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妥善处理林权纠纷,严肃改革纪律,确保林改地区社会稳定。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地区,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为各地推进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各地要不断总结和推广林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推动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林业有生产周期长、生态功能显著等自身特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看还处在起步阶段,有些问题我们可能暂时还看不清,今后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新动态,敏锐发现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妥善处理新矛盾。尽管一开始不可能就把所有问题都估计到,把改革方案制定得十全十美,但我们也要尽可能考虑周全一些,把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充足一些,把各项工作措施和应对预案准备得充分一些,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健康推进。

(四)加强宣传,搞好动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综合改革,加强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宣传十分必要。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干部培训、张贴告示、发放小册子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方针、政策和方案,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和农民,让每个干部清楚,使每个农民明白。改革方案实施前,要做好动员工作,搞好释疑解惑,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区的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通过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年全面推开,*年底全面完成。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利相统一、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新机制,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稳定性的原则。对已确权到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维持现状不变。

2、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经当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严禁,损害群众利益。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凡有承包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进行确权发证;对权属明晰的集体山林,应稳定完善。

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做好群众工作,积极调解。调解成功的,要确权发证;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对经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生态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以林业“三定”为基础,明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1、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自留山和责任山两山并一山的,要保持稳定,若多数群众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

2、责任山承包关系稳定不变。(1)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归农户,由农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收益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内容执行,承包期内允许依法继承;(2)面积、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3)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在对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4)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要求归还的,应当以责任山形式由农户承包经营;(5)林业“三定”以来承包的责任山,在完善有关手续后,无论是否到期,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一律确定到2070年。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请核发《林权证》,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

3、“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政策不变。现在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组集体山林,原则上要分林到户,落实家庭承包关系。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明确经营主体,收益按股分配;若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要求分林到户的,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落实承包合同。

4、“谁造谁有”的政策不变。自留山和责任山撂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保持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已造林未确定分成比例的,按集体70%、农户30%的比例确定,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也可按此比例协商确定。责任山承包合同对未完成绿化造林任务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退耕还林政策不变。凡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计划,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退耕还林地,林地使用权用期为70年。其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且由县政府颁发了《林权证》的,保持不变。未颁发《林权证》的,在本次林改中,要将《林权证》全部颁发到农户手中。

6、妥善处置宜林荒山荒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7、确保“证、地”相符。原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上的面积与现实面积不符的,以本次勘定界线范围内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并予以确权发证。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二)放活经营权

1、放活商品林经营:(1)对责任山、宜林荒山荒地上生产的木材,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内,依法凭证采伐,自主销售;(2)对在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依法凭证采伐;(3)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生产的零星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采伐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必须坚决取消。凡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变相方式指定经营主体实行垄断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

3、鼓励“以林换路,以经营权换路权”的作法。在交通闭塞的地区,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丰富的资源为条件,引进投资业主,修筑林区公路,提倡“以林换路”、“以林木收购权换路权”等模式。

4、积极引导农民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在条件成熟和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户走联户、联营等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

(三)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等,依法落实业主的处置权益。允许林权所有者、林地使用者依法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把森林资源作为资本,实行多元化资本利用形式和森林经营模式。允许其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除外。

3、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进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前提下,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1)采伐限额: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分采伐类型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在采伐限额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或审批采伐许可证。(2)一次采伐木材蓄积在1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林业站办理。(3)对节余指标的使用和安排:年度采伐指标有节余的,经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属一般人工用材林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属工业原料林采伐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使用。(4)对采伐限额不足的处理:不得突破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其中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5)鼓励发展工业原料林,放宽对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审批条件,对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和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并在限额内足额满足所需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采伐。新建的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采伐限额,采伐年龄和方式按批准的经营方案执行。(6)对抚育采伐胸径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7)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按一般树种进行管理。

4、林木采伐凭有效的《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

(四)保障收益权

1、农户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责任山和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

2、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林木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所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集体山林流转和宜林荒山荒地招标、拍卖等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其中70%以上可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依规,积极妥善调处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处理好坏,事关林区社会稳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能让矛盾纠纷阻碍改革进程。对难度大的,可以先暂缓,等时机成熟后再调解解决。

(二)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防止“一卖了之”,防止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防止农民利益受损。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国家保护已合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权。对已经以各种方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显失公正,严重侵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可协商修改流转合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流转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树种合理确定,一般应控制在2个轮伐期内,但最长不得超过50年,也不得超过《林权证》上林地的使用期限。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评估。农户经营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严格责任山承包经营收费行为。责任山承包应当收取林地使用费,具体收取标准由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要坚决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费之名乱收费和违法集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稳定国社合造林。对国社合造林中的公益林,不纳入此次改革的范围。国社合造林中的商品林,也要尊重历史,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

五、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机构。各村应及时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改革全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宣传发动。要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林改工作。村、组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全面组织发动改革工作。

3、组织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村上负责社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村主要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乡镇林改办负责对村、组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一名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能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4、制定方案。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各村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改革一线,协助各社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产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山、均利”等改革方式。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及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林权证发放工作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

6、督促检查。镇政府督查室要组织镇级有关部门对林改工作进行督查。各村也要加强工作质量检查,督促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时间安排

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的时间安排是:*年9月全面完成全镇林改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工作准备阶段(*年10月—12月)。(1)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2)制定镇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并完成方案的报批工作。(3)召开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举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班。(4)做好林权发证、现场勘验的设备和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林地承包登记发证操作办法、林木采伐审批操作办法和重大森林案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试点阶段(*年5月28日)。(1)*年4月底前完成试点乡镇林权勘界发证工作。(2)各乡镇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村级林改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批。(3)完成林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并张榜公示。(4)确定负责各村林权勘界人员(每村不低于5名),并进行培训。

3、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8月)。(1)完成外业勘查工作(*年6月-8月),由各乡镇、村、组组织勘界技术队伍对林权宗地进行外业勘界、调处纠纷、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并将勘界材料报县林改办审核,向村民进行发证前公示。(2)颁发证书工作(*年10月-11月),各乡镇组织专业人员填写林权登记台帐,输入微机,完成全县林权证核发工作。

4、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至9月30日。初步拟定全县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完成总结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村、组具体操作,驻村干部参加,组建五个工作组。

1、宣传动员组。*,主要负责集体林权改革发证的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2、督查检查组。*主要负责集体林改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的督查检查等工作。

3、纠纷调解组。*,主要负责集体林改过程中的林权争议调解等工作。

4、技术业务组。*负责确权发证和政策解释、技术指导等工作,各村村副主任,主要负责林地、林木勘界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林改资金的筹集和物资准备等工作。

(二)保障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林改工作,被合格验收后镇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村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细化方案,狠抓落实。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总结经验,制定规范的配套操作的办法、措施,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村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要善于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充分发挥好林农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镇最高海拔2324米,最低海拔700米,国土面积185.98平方公里,全镇11个村(社区)、75个自然村、185个组。农业户数6994户,农业总人口28485人。有耕地面积20685亩,其中水田5970亩,旱地14715亩。林地总面积112032亩,占国土面积的44.96%。按权属分:国有林面积6471亩,集体林面积105561亩。按林地现状分:有林地65356亩,疏林地3121亩,灌木林19004亩,未成林地22675亩,无林地1876亩。退耕地14474.725亩。

全镇共确权面积10.51万亩、14790宗,占集体林总面积的99%,面积确权率99%,共涉及9个村,174个村民小组,5445户。实际确权面积中:公益林28107.48亩,占集体林面积的27%,商品林76487.53亩,占集体林面积的73%。实际确权面积中:自留山72392.04亩;均山到户13534.15亩;均股到户18599.93亩;均利到户40.22亩;仍由集体统一管理28.6亩。实际确权面积中均山到户85926.19亩;均山到户率82%。发放林权证5891本5445户。

二、主要做法

我镇林改工作主要特点是:围绕一个中心:即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做林业工作的中心来抓;贯穿二条主线:即林改工作进度服从质量,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改变三大难:即造林难、护林难、防火难;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二是资金支持到位,三是督查指导到位,四是服务管理到位;狠抓五个早:即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

(一)强化责任,组织领导到位。7月,××镇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大关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镇党委成立了由书记任组长,镇长、副书记、副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财政、林业、民政、扶贫、农技、水管、国土、综治、统计、信用社等负责人和各村总支书记任成员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了林改办,组建了业务技术组、纠纷调处组、综合文秘组、后勤保障组、档案管理组、监督督察组等六个具体业务工作组,抽调了23名业务技术骨干负责具体工作。领导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强势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也相继成立了由村总支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副支书、副主任任副组长,村两委委员、村民小组长为成员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民小组也推选了3—5名有威望、群众信服,公道正派的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组成林改实施小组,负责配合驻村林改工作组实施该组的林改工作。

(二)宣传发动,培训引导到位。林改工作启动以来,全镇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书写宣传标语、发放致林农公开信、出黑板报、办林改宣传专栏等形式,切实把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组、到每一个农户,做到了家喻户晓。通过舆论先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林改政策深入人心,林农参与林改革、支持林改的积极性高涨,为顺利推进林改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更加规范,政策理解执行到位,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镇村两级利用各种会议、专题培训加强对林改工作队员的业务知识、政策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林改工作队员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全镇共发放林改宣传资料6994册、书写林改宣传标语96条、编辑简报板报46期,召开各类会议420场次,专题培训2场次,237人次。

(三)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到位。镇、村、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林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此次林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必须摸清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的基本情况和乡村集体林场、自留山、责任山面积和四至界线。为此,镇村干部职工爬山涉水,日晒雨淋,深入田间地块,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大量查阅相关历史档案资料,认真分析山情、林情、社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研究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开展方案制定工作。方案草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坚持两个2/3,即必须有2/3的农户参加,必须有到会2/3的村民讨论通过后,才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方案的合法性,保障群众利益。全镇共制定了乡级实施方案1个、村级实施方案9个、村民小组实施方案174个。

(四)依法依规,纠纷调处到位。主体改革期间,各类林权林界纠纷相继涌现出来,镇、村、组始终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协商解决”的原则和“三个不出”的要求,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是采取“查、访、看、比、议”的方法进行调处,避免主观武断、行政手段的方式解决林权林界纠纷和争议;二是采取“从小到大、从易到难”的顺序,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法规与情感并举。对借纠纷滋事的个别村民,认真向其宣讲有关林改的政策法规,施以法律的威慑力,对一时想不通而钻牛角尖的群众,耐心讲解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四是层层负责,集中力量攻难点。对比较复杂的纠纷,采取“四定”的办法,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调处方案,积极稳妥,依法依规进行调处。五是强化纠纷调处档案的创建与收集,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反映纠纷调处的情况。大量历史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全镇共排查林权林界纠纷14起,调结14起,调处率100%。排查林权林界争议262起,化解262起,化解率100%。

(五)严肃纪律,技术规范到位。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发给群众一本保障利益的放心证,一本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认真把握好林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我镇林改工作的质量。一是镇驻村工作组必须按时按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对全体林改工作队员实行问责制,明确奖惩。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勘测定界精准、信息填写准确、确保“人、地、证”相符、“图、表、册”一致、勘测质量实行终生负责制。三是外业勘测时,必须组织林权当事人、相邻接界人对每一宗地进行实地勘界确权。四是强调均山到户,无论是自留山、责任山,还是统管山,都不能误导林农联户确权,搞联户发证。确实需要的,全体村民讨论决定。五是加强技术研究,做好传统技术与现代软件技术的有机结合。通过对集体山林产权的全面明晰,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六)加强管理,后勤保障到位。为确保按时按质地完成全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任务,镇党委、政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用人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一是实行“行政与技术双项责任承包”。把行政工作和技术工作分别量化,责任落实到村、到组、到人,分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行政人员以完成前期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纠纷调处等的工作量兑现差旅补助;技术员以完成的宗地数量、面积和质量兑现差旅补助。这样,有效地调动了林改工作队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在后勤保障方面,镇、村在财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始终注重相关行政资源的调动与整合,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目前,全镇累计投入林改资金19万元。今后还将继续加大投入,确保整改工作和配套改革的顺利完成。

(七)确保质量,档案管理到位。自林改启动以来,我镇把建立高标准的林改档案作为重点,贯穿林改工作的全过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林改的档案建立工作。在林改工作的建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组织培训、统一规范报表、统一整理档案、统一档案盒柜、统一档案标准,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政策把关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督查指导到位,确保档案质量。全镇林改档案按照文书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分别收集整理汇总,装订成卷。档案盒、卷宗分类、件号等按档案局的统一标准填制。档案实行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借阅等制度。全镇共建立档案369盒6967件。其中:文书类13盒1176件;林权类355盒5777件;纠纷类1盒1 4件;电子声像类1盒4件。

(八)吃透政策,深化改革到位。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我镇各级干部职工在吃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基础上,准确掌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和程序步骤,全面掌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规,成为林改工作的“明白人”,发挥林改工作的宣传者、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标准和要求,全面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做到“应改尽改”,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彻底到位,不留尾巴。

三、取得的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艰辛努力,我镇顺利地完成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激发了林农的积极性。通过林改把所有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明晰到户,激发了林农“护林、爱林、造林”的积极性,营造了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管好自己的山、守好自家的林、种好自己的树”已成为广大林农的自觉行动。

(二)锻炼了一批干部队伍。主体改革期间,广大干部职工、林业技术员和基层的同志,不怕苦、不怕累,克服家庭和生活的重重困难,一心一意谋林改,专心致志搞林改,增长了才干,密切的党群、干群关系,锻炼的一批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三)提升了林业的管理水平。林改期间统一使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传统的识图,绘图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林地承包合同、村规民约,有效地提升了林业的管理水平。

(四)促进了林区的和谐。林改把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纠纷妥善处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林区和谐。

(五)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以来,全镇共发展核桃3000亩,竹子800亩。

(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林权信息档案。主体改革期间产生的一系列的痕迹资料,档案材料,均按各级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建档,为今后的林业发展和数字化林业建设奠定了基础。

5月,我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顺利通过县级验收。6月,又通过了市级抽验,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存在的困难

虽然我们在前期的林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肯,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林改工作经费紧张。我镇财政十分困难,林地破碎、类型复杂,林改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前所未有。林改启动以来,尽管我们想尽千方百计、多方筹集林改经费,但与林改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资金缺口较大。加之整改完善工作还将持续,配套改革即将启动,林改经费尤显紧张。

(二)林业产业发展滞后。林改后,林农发展林业产业积极性很高,但林业产业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目前,我镇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还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加工企业少,规模小,初级、低档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劳动生产率和设备现代化程度比较低。核桃、竹子等产业基地建设规模小、质量不高,管理粗放,资源培育投入严重不足。森林生态旅游还形不成气候,缺乏活力。

(三)配套改革任重而道远。完成主体改革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担子不会减轻,各项艰巨的工作任务还在等着我们。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到底,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不断奋斗。经营主体的处置权还未真正落实,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还不规范,公益林补偿制度还未建立,农民林业合作组织还有待研究和发展。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掀起林业产业建设高潮。抓住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政策扶持的机遇,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结合我镇培育壮大优势农业产业。突出核桃、竹子两个重点,做好核桃产业、竹产业、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黄连河的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和培植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林产业。

(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按照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林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规范股份合作,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与使用,完善林业保护体系,规范林业专业协会的组建与运作,完善生态林保护管理机制,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新模式,拓展林业要素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