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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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精选5篇)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2篇

二、年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尚未开工、竣工的,应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已经竣工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分期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其中在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间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三、截至年月3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年月1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自年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开竣工申报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申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初审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移交执法监察支队;监察支队实地核查出具处置意见后移交土地交易信息中心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与竣工申报同时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办事窗口初审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现场核验实际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时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报开工时间的,应提供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及规划、建设部门开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竣工时间与申请竣工验收的,应提供批准规划总平面图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及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亦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开竣工及申请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由于政府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确需修改原约定时间的,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九、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及竣工验收申请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除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外,并纳入国土信用评估体系,相应的宗地按未开工、未竣工统计、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承担。

十、凡未经建设用地竣工验收签署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产、土地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归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8—0271-03

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程序,一般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审批环节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又相互关联,都产生许多不同的核准文件,但这些文件又都是针对具体某项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办结后这类文件基本上归属各职能部门而无法统一移交归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是城市建设档案的一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文件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归档。这类档案的归档管理与一般的工程档案有很大的区别,在城建档案分类大纲里属管理类文件。

目前各职能部门对自己行政审批形成的档案无统一标准,有的按文书档案要求归档管理,有的按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管理,有的甚至没按任何要求管理散乱堆放,移交接收较为混乱,或根本无法移交而多年来仅留存在各自部门内部,这对整个城市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极为不利。了解和明确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明确其归档范围和统一归档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管理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

1、审批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城市建设用地的;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4)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2、审批文件内容:

基础材料:1.《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现状照片。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有: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b、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有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有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有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有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有: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b、市改建管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b、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

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

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2、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力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1、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

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

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

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1、审批要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通过规划、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验收许可使用。

2、审批文件内容:1)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施工许可证;5)规划验收合格证;6)消防验收合格证;7)工程质量保修书;8)城建档案预验收合格证;9)住宅小区及含住宅的物业电子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证。

以上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文件的归档要求是: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下分正副卷),按审批程序和要求排列。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案卷题名为建设单位+工程地址+项目名称+审批核准事项名称。

3、案卷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列出归档的全部文件名称、页次等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建筑物防雷 防雷装置检测 审核验收

引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群不断增多,室内安装配置家用电子、电气产品种类齐全,增加了雷击风险,雷电是自然界中的一种放电现象,在放电过程中产生过高压、电流易对高层建筑和室内弱电气产品造成危害,一旦发生雷击事故,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危险,对社会造成不安定影响。我省是连接欧亚大陆的重要门户,是新中国的重工业基地,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赋予相关防雷部门以公众执法管理权,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符合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由于建筑物防雷装置70%以上属于隐蔽工程,增加了对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分析和审核验收的难度,因此,为了确保防雷设施的科学性、安全性,必须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按规定流程进行安全检测和合格验收,并要求相关单位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

1.防雷装置检测规定和审核验收规范性要求

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必须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手续,验收并取得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凡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这几点条件的予以受理防雷装置审核申请。凡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防雷装置验收申请。

提交审核验收申请后填写相关申报资料,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方可施工,建设方须着手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准备相关《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及《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综合检验报告》等全部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提前三天向雷电防护中心提交总验收申请,验收时参加单位有建设单位、防雷检测机构、设计施工单位,且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则签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建设方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直到验收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持验收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2.防雷装置检测注意事项

2.1对接闪器的检测

建筑物常用的防雷装置检测有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几种,对接闪器的检测首先查看建筑物接闪器的材料、规格及防腐措施,检查是否安装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无折痕等现象。检查接闪器和引下线的连接处是否可靠,对于多支避雷针可采用滚球法计算受保护范围,并确定建筑物是否在防雷装置有效作用范围内。建筑物接闪器对于建筑物的避雷带,其圆钢直径应大于8mm,扁钢截面积应大于48mm?,厚度大于4mm。检测时可使用铁锤对网带进行敲打,查看是否有焊接或敷设不合理的地方,并及时改善。

2.2对引下线的检测

对引下线装置的检测主要查看是否垂直、稳固,材料的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遵循最短路径布设原则。应在建筑物的入口、人行道之间距离采取保护措施,保证间距大于等于3.0m;易在距地1.8m处设置断接卡,在距地面1.5m以下设置非金属保护套管;查看引下线是否有变形、弯曲、损伤或腐蚀等情况,发现横截面锈蚀大于t/3时应及时更换;并检查引下线与接闪器、接地装置焊接处是否有漏旱、裂缝等情况,并及时修复。若引下线布设附近有其他设备引线或有平衡电气线路,应查看引下线的过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对高度小于40m的水塔,可利用铁梯作为引下线,大于40m时增设一根引下线或使用主钢筋作为引下线,确保被保护对象在有效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

2.3对接地装置的检测

接地装置的检测主要是对安装位置、深度、防腐情况及深度和接地阻值的检测,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图纸查看各项布设及材料等是否合格,对于水塔等较高避雷装置暴露在外面的可使用望远镜对避雷针和引下线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接地装置的检测需要选择多点测量,通过平均法求得该点的接地电阻。

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审核验收数据审核

对建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必须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检测报告,要求报告数据的公正、准确。对所有数据进行误差订正,记录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找出该问题相应的规范内容一并写入报告;同时写出整改建议或方案。检测报告的填写要规范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技术人员负责签发并对报告进行存档、分类。检测过程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可要求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4.结语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审核验收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相关参与单位了解各项工作标准要求,使建筑物防雷装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审核验收要根据防雷设计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测,判断各防雷装置材料、规格、布设等是否符合建筑物规范设计要求。在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审核验收过程中要做好各部门的配合工作,把防雷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全民防雷意识,确保建筑物的防雷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王立民 杨慧志 聂燕红 浅谈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与审核验收 科技风

[2] 梅可中 李提科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检测的规范化服务TU895(A)2012-37

[3]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第5篇

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