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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助手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热词:出版基金项目 申请 筹划 编写策略
按照《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项目须经申报机构主管部门初审、基金办复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评审程序。项目评审实行学术专家评审、出版专家评审、财务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审制度,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在初审、复核和评审的各阶段,申报项目报送的《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请书》是第一手材料,也是除原稿外的唯一材料。这份材料是评委评价项目学术价值、出版价值、作者团队学术水平、申报机构执行能力、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核心内容的重要依据,更是衡量经费预算合理性的核心材料。如何精心I划和编写一份高质量的申报材料,对顺利通过评审并获得理想资助费用至关重要。结合个人近年筹划和编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经历谈谈认识。
精准把握填报要求,筹划组织好重点材料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规定,评审专家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一是申报项目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传承价值和社会效益;二是申报项目的出版价值;三是作者队伍的学术水平;四是申报机构的项目执行能力和社会信誉;五是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一份优质的“申请书”要尽可能全方位体现出项目在以上五个方面的突出优势。
(一)编排周翔,纲举目张,准确理清原稿
出版基金评审的基本要求是原稿成稿要达到60%以上,很多编辑在做原稿准备时比较随意,自己不进行细致的复核和统计,最终导致无法通过基金办复核,无法进入正式评审;有些原稿放置随意、版面凌乱,电子文件命名混乱,给后期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带来很多不便,必然会影响评审效果。我们在准备申报项目的前两年便制定自己的交稿要求,同时将交来的原稿统一录入初排后,给每个编纂单元命名保存。在上报申请书时,我们在申请书中选择了10万余字的典型样稿,同时在样稿前附了一张各编纂单元的字数统计表,统计表中详列了编纂单元的书名、电子文件名、文件序号、字数和原稿的汇总字数,从这张表上可一目了然原稿成稿量。既方便基金办复核人员审核,也使评审专家能够概览项目的全貌。
与此同时,我们在上报材料要求报送的电子文件中,也按统计表中的文件名和序号逐一对应,电子文件中逐层按照文稿结构清晰命名文件夹,以尽可能方便复核人员审核,既节约复核时间,避免复核误差,也非常便于专家审读或抽样查阅。
(二)整体筹划,实事求是,科学预算经费
出版基金资助的基本原则是资助项目出版及印制300册成品的直接成本,所以在填写经费预算时要注意“申请书”表二中“直接成本总预算”“自筹资金”“申请资助总额”等栏目的筹划与填写,同时,这些数据要与“申请书”表四中各项成本构成的测算在数据上和逻辑上一致。
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是确定资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在填写表四的各项成本时,要科学全面体现项目实施的具体计划,不盲目增大预算金额,不有意缩减可能的自筹经费,并适当考虑正常的市场调节因素。如果格式表格中项目不足以体现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要在表格中插入本项目实际的费用类别,若还有其他事项,一定要在“其他支出”一栏中详细说明情况,避免因漏项而导致资金核算偏差。
(三)组织专家多角度阐释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
尽管格式的“申请书”中必备条件仅需2份专家推荐意见,但为了多方面说明项目的主要特色、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给评审专家对项目更全面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在项目申报前的半年,便开始物色组织与项目相关的不同专业的学者专家熟悉项目内容、撰写推荐意见。最终我们组织了13位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研究领域出发论述了本项目填补水利史籍出版空白、史料价值、文献价值、以及对治水兴水、防灾减灾和相关学科研究的学术价值等。这些材料以专家的角度进一步充分佐证了本项目“申请书”中的“申请资助理由”。
清晰美观,准确周全,规范提交申报材料
(一)存储电子申报材料要结构清晰,命名准确直观
申报出版基金的项目大部分都是较大的项目,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原稿文件非常庞杂,在存成电子材料时要充分考虑复核专家和评审专家的工作便利,电子文件层次结构要清晰,章节编排要详略得当,文件命名要准确。我在存储电子材料时,设计了一层一层展开的4层文件夹,每一层打开都可以一目了然看到本层的主要纲要目录,同时文件命名也要力求准确直观。
(二)编排纸质材料要补充高质量的辅助材料
按文件要求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有“申请书”、作者授权书及项目目录。然而,个人认为,仅仅简单提交必备条件要求的几页材料远远不够,对如何清晰全面展示项目特色无论如何也显得很薄弱。我们在提交“申请书”时,把其中两份格式的专家推荐意见书补充为13份,在“申请书”后附加了本项目各分册的详细目录和一份排版完备的可充分体现本项目内容及技术特色的样稿(约5万字),为了避免散乱,我们加封面、目录、隔页等细节后编排装订成了一份美观整洁的材料册。
近年申报项目时需要在系统中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最终会生成各种供专家使用的评审文件,这个环节万万不可大意。个人认为,规范、准确、全面地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更好地提交到系统中,对后期的评审意义很大。
精心研究评审政策,编写阐释好核心栏目
“申请书”中需要申报单位填写的有4份表格:申报机构信息表、项目信息表、项目实施计划书和图书申请资助经费预算表,这4份表格中共有168个单元栏目需要填写。这些单元栏目中有些数据在申请书的《填表须知》中有明确要求,如申报规模、报送比例、项目类型等;有些数据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未完成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情况、是否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等;有些单元栏目需根据出版申报指南及资助重点方向等把握项目申报要点,体现项目全方位的价值、实施的可行性以及申报单位的执行能力等。要填出一份让评审专家高度认同的申请书,不仅要筹划设计清晰准确又能打动专家的基础文案,更要认真研读相关政策及评审要求,找准核心栏目的阐释思路,多层面展示项目的精华和优势。现侧重介绍两项核心栏目的编写要点。
(一)“承担本项目的优势”的编写要点
“承担本项目的优势”是申报机构信息表的核心栏目,主要体现申报机构的执行能力,建议从以下要点人手编写:
本单位具有承担大型部级出版项目的丰富经验。简述本单位光荣优良的出版传统,规范高效的出版机制。简述本单位近年承担并出色完成的各类国家项目、重点规划选题以及获得部级奖励的数量;具有胜任本项目的优秀作者团队。简述作者团队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广泛性,简述作者团队在本行业所取得的较高专业成就或曾创作的优秀作品;具有权威的技术专家团队和专业的外审专家队伍。如果项目较大,建议要建立技术专家和外审专家队伍,以提高项目的执行能力和提高项目实施的整体质量;具有专业的出版团队。简述为完成好项目所配备的组织机构、编辑力量和生产保障力量;具有成熟的业务操作细则和流程。简述项目承担单位成熟的业务制度和规范以及为承担本项目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申请资助理由”的编写要点
“项目基本情况”是申请书中最重要也编写要求最高的一个核心栏目。个人体会,本栏目要求填写的8个提要中“申请资助理由”最为关键。以《中国水利史典》的申请书编写为例,我们从以下8个方面分别列举了具体篇目和文献进行详述,主要目的是阐明项目的学术价值和出版价值。
(1)本项目是我国首次大规模整理的水利史料,填补了水利史籍出版的空白。
(2)本项目收录整理的水利文献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3)本项目收录整理了众多水利史上独一无二的经典文献,对当前治水兴水、防灾减灾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有极大的学术价值。
(4)本项目收录整理了诸多几近失传的珍稀文献,有很高的文物和文献价值。
(5)本项目选录整理了大量散见于各种记录中的水利资料,具有抢救挖掘文化遗产的深远意义。
(6)本项目所整理的历史数据和资料具有指导现代水利建设的现实意义。
好助手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基层自办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察局审理室进行协助审理的工作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是指对辖市区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党、政组织立案查处的违纪、政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并形成审理报告文稿后,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新区纪工委、监察局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二、协助审理的工作原则。
1、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
3、基层案件审理小组的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审议程序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4、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案工作纪律。
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审理小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审理,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文稿,基层案件承办人按规定整理好案卷,将有关情况填入《协助审理申请表》,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署报送协审意见。
四、案件的协助审理,不得在电话中请示或答复。
五、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提前告知上级审理部门,上级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时间并回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
六、协助审理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一)基层自查案件报送协助审理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填写要素齐全的《协助审理申请表》;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权利告知和聘请助辩人告知的相关材料;
9、如果是实施助辩的案件,应报送助辩相关材料;如果是实施公开审理的案件,应报送公开审理的相关材料;
10、审理谈话笔录;
11、审理报告文稿。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还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决定书的副本或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印的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七、受理协助审理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一人承办,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应指定二人承办,明确其中一人主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由承办人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申请延期办理表》报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通知报送单位,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协助审理承办人在审核中发现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程序错误等直接影响定性、量纪问题时,形成书面材料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中止协助审理,通知报送单位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再报上级审理部门协助审理。中止协助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协助审理期限内。
九、协助审理承办人审核结束后,提请集体审议,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意见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处理建议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十、协助审理意见与基层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所提建议,仅供基层党政组织讨论案件时参考。
好助手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人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审查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据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
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协助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本院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继续完成。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试行。
司法救助的范围(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好助手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好助手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13〕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