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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学生会外联部新学期工作计划一】
外联部将继续以往的工作,将以前的工作一如既往的做下去,并且结合学校团委及学院团委的要求开展新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内部建设与外部联合两个大方面的内容。内部建设主要包括个人员职责分配、个人能力培养、工作技能考核、内部量化管理等;外部联合包括小型讲座、外场宣传、赞助、公关关系拓展。具体如下:
一、 内部建设
1、 人员职责分配:上学期主要让部员们了解外联工作流程并简单负责了一些相关人物,这学期准备让每位部员自己全权负责某一方面,例如办小型讲座,让部员接手从拉讲座、谈讲座、借教室到讲座举办的全过程。我们把9位部员分成了三个组,每组三人,暂且命名为考研组、司考组与留学及其他组。既能锻炼个人能力,又能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2、 个人能力培养:主要是让外联部所有人员的业务能力再上一个台阶。主要通过个人公关、培训座谈会、举办活动等方式,并且以个人总结等文字方式,将经验落实到笔落实到实践。
3、 工作技能考核:外联三位部长分别负责一个组三位部员,给每位部员在办讲座与其他活动时的表现给予评定或者打分,有优异表现予以加分,作为奖励与换届的一个标准。
4、 内部量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奖惩制度。对于例会迟到进行扣分,参加外联所举办讲座加分,拉到讲座赞助加分并安10%左右拿奖励等方式,督促所有人员积极工作,共振部门风采。
二、 外部联合
1、 小型讲座:一般小型讲座都为考研、留学和极具文法特色的司法考试讲座,办这些讲座不仅可以为准备考研、出国留学和参加司法考试同学解答疑惑、提供参考,而且还可以为学院的活动筹集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缓解学院资金压力,让同学们办活动不受物质条件所限制。
2、 外场宣传:现在学校对外场宣传的管理比较严格,不允许商业色彩太浓的外场,我们可以多半一些以体验为主的宣传外场,即没有浓厚的商业色彩,又可以提高知名度。
3、 赞助:这学期咱们文法有一个超级精品的活动戏剧节,精彩绝伦的戏剧节必须要有资金支持,学院对于戏剧节给予很大的支持,外联也有拉到强有力的赞助,这是我们下学期工作的重中之重。
4、 公关关系拓展:这点有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拓展外联资源,加快资源积累,认识更多的商家,让手中的筹码更加充实。二是高校公关方面,主要以部员自主拓展为主,让部员走出北科,走进其他学校,联系其他学校的外联,进行资源共享等方式的座谈会,之后部员上交书面总结,既能锻炼部员交际能力,又能够外联资源共享,获得双赢。
这些大概就是本学期外联工作的重点,由于举办小型讲座与外场宣传是以商家为主,不能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这学期外联工作将以培养部员能力与筹集活动资金为主,一定交给团委一批合格的人才与充足的资金。
【学生会外联部新学期工作计划二】
1、社团招新
(1)外联部要积极配合迎新工作,并各尽所能帮助新生更好更快的解决刚入学所遇到的问题,并向他们介绍本社团的工作,为社团迎新做好准备
(2)积极配合社团招新工作,招新本部人员要认真把关,挑选出认真,活力,有优秀沟通和交流能力的社干,为更好的服务本部做准备。
2、联谊
(1)招新结束后,首先走访其他友好社团的外联部,增强社团间的联系,初步打算建立各社团外联部的一个交流平台,方便行内交流,互相学习,互相请教,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例如:定期举行培训活动,把理论的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各社团中外联经验丰富的干部向新成员传授经验知识,同时创造机会给成员进行锻炼的机会(由经验丰富的干部带领新干事出去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出国本地厂商情况,与企业建立联系).提高彼此的工作技巧,引导各成员,激发其工作热情.
(2)与瑶湖其他高校共同举办一次活动,如协商一致,可举办爱--城市为主题的环境保护相关的垃圾处理设计,为保洁阿姨和大叔省一份力,让他们的工作不那么艰难。
(3)对外的联谊,还有和企业间的联谊即拉赞助。由协会内经验丰富的人带着社干拉一次赞助,同时传授他们拉赞助的技巧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之后可进行社干间的小比赛,以此提高他们的学习和交际能力。
3、自身建设
(1)每月召开部门例会,总结经验,改善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奖惩分明.并明确近期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分工到人,责任明确
(2)营造部门和谐融洽的氛围,活泼但不松懈,例会和活动都要签到,严明纪律.
社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大学的人才资源,对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具有保障作用。由表1可以看出,“3+3”校县联合行动开展六年来烟草学院共派出驻点教师41名,其中,高级职称21人,占驻点教师总数512%;博士7人,占驻点教师总数的171%;教师党员35人,占驻点教师总数的834%;学生51名(包括硕士研究生),学生党员35人,占驻点实习学生总数的686%;入党积极分子14人,占驻点实习学生总数的275%。由师生组建的“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每年生产季节到剑川、会泽县两县长期驻点进行实践教学和服务两县烟草产业。其中,教师驻点时间不少于30月/年 人,学生驻点时间不少于65月/年 人。另外,烟草学院每年还在外单位聘请烟草行业专家教授32位到剑川、会泽通过科技咨询、专题讲座等形式指导烟草产业的发展,为剑川、会泽烟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智力保障。另外,6年来学院共派出烟草专业大学三年级学生及研究生共51名,进行实践教学实习,对口帮扶企业105万元资金支持弥补了学院学生实践教学65个月经费不足的问题,同时为实习学生提供了优越的交通、生活、网络信息平台和学习条件。在“3+3”校县合作模式下毕业实习的学生中除本年度尚未毕业的8位学生外,其余已毕业43位学生,其中,7位考上硕士研究生,占163%,36位顺利就业且获得较好的工作岗位。在实践教学融入“3+3”校县合作平台上毕业实习的学生获得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心理及身体素质大幅度提高的成效,实现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结合。由表1可以看出,6年来学院共派出7名青年教师到“3+3”校县联合行动平台进行学生的实践教学和服务剑川与会泽两县的烟草产业,通过到生产第一线对学生的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达到了教学相长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实效,使青年教师在理论教学上“讲课生动了,学生愿意听课了”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针对性科研项目选题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二、加强实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支撑县域产业经济发展
实践教学与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是支撑县域产业经济发展的保证。学院“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到达驻点后,与县委政府及县级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一起进行实践教学与社会服务平台建设。
(一)办公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
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提供专门的“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办公室,并拉通互联网网线,提供电脑等办公所需软件、硬件环境,以便于“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与群众及外界的沟通与联系,以及通过网络及时收集、传送资料、和外界的互联互通。
(二)交通平台的建设
由县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或烟叶收购站不定期提供“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教师机动交通工具;学生的交通工具则由县委政府专款专门解决自行车1辆/人,以便于“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提高工作效率,开展相关试验示范项目及烟草产业服务工作。
(三)生活平台建设
由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提供锅瓢碗盏等厨房一应设施,及聘请厨师一名负责为工作队煮饭,每天工作队派出两名学生进行买菜帮厨及驻地公共卫生的清扫;住宿宿舍及床上用品均由驻地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提供。生活平台的建设为提高学生生活自我管理能力提供了条件。
(四)试验示范平台建设
由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领导、技术科和烟叶站科技人员和工作队师生通过调研、座谈,针对县域烟草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确定科技试验示范选题;科技试验示范项目所需经费均由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申请上级部门解决;科技试验示范项目所需的土地物资由烟叶站指定生产技术副站长负责协调解决;科技试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由工作队师生和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技术部门共同拟定;科技试验示范项目实施、总结上报则由“3+3”校县合作工作队、县烟草公司技术科和驻地烟叶站负责。试验示范平台建设为科研在服务县域产业经济中完成、学生在参与科研及服务县域产业经济中培养创造了条件。
(五)支部共建平台建设
由学院党委在生产一线建立生产实践党支部,并与驻地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支部一起与一个脱贫致富示范村党支部组建支部共建平台。通过此平台对脱贫致富示范村党支部进行产业对口帮扶、政策宣传、文化扫盲、共建乡村图书馆等活动。支部共建平台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创造了条件。
(六)科技推广平台建设
由“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与驻地烟叶站组建烟草科技服务咨询点,在农村赶集天面对广大农户进行科技咨询活动;由县委政府或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组织县级科技培训、驻地乡镇及烟叶站组织乡级科技培训、支部共建村委会组织村级科技培训平台,科技培训或现场会的教师由“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师生承担;“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在烟草生产的关键环节进行墙报、黑板报的科技宣传、政策宣传。科技推广平台的建设为提高学生的科技推广能力创造了条件。通过以上平台的合作共建及运行,使科技成果在生产第一线得到充分转化,既解决了制约县域烟草产业发展的科技难题,支撑了县域烟草产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师生在参与科研及科技推广中得到培养锻炼。
三、科研与县域烟草产业需求结合,引领县域烟草产业经济发展
以科技试验项目、示范项目及科技推广,带动剑川及会泽烟草产业发展。“3+3”校县联合行动开展六年来烟草学院针对剑川和会泽烟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剑川共计实施科研试验45个,科技示范项目12个,获准省州级烟草公司立项项目2项,获资助70万元,获大理州烟草公司试验示范经费支持60万元;在会泽实施科研试验12个,科技示范项目7个。获曲靖市烟草公司试验示范经费支持45万元。通过以上试验示范项目的实施,摸清了剑川、会泽县特殊生态条件下的优质特色烟叶生产的平衡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膜下小苗移栽技术体系、高海拔烟区烤烟烘烤调制工艺等关键技术,这些科技试验中获得的成果通过科技示范、科技培训、科技墙报宣传、科技咨询的形式得到了充分转化和示范推广,增强了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了科研和科技推广在生产第一线完成、师生在服务县域产业经济实践中成长的校县合作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以实践教学、科研与服务县域产业经济
组织体系建设为纽带,带动县域产业经济发展由图1可以看出,服务县域产业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是实现实践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协同的纽带。“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是实践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协同工作的具体执行者。“3+3”校县联合行动工作队到驻地后,在县校合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县级职能部门、站所通过六个平台的建设服务县域产业经济,保证了县域产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在学校党委行政与县委政府之间设立一级联络员制度,在学校专业学院与县职能部门之间设置二级联络员制度,负责上情下达及下情上达,以及负责教学、科研与产业经济服务工作的具体联系沟通与协调,确保实践教学、科研为产业经济服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
五、取得的成效
(一)科研与服务县域产业经济相结合
在“3+3”联合行动中,学生参与、师生共同完成57个科技试验项目和19个科技示范项目。同时,教师通过与各级职能部门和对口烟草系统申请获准的相关项目“大理高原“红大”提质增效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红云红河集团会泽县烟草基地单元建设”及“会泽绿色烟叶基地建设”等项目在“3+3”联合行动的平台上得以顺利开展。实现了科研直接服务县域产业经济的结合。
(二)培养人才、服务县域产业经济与党建工作相结合
“3+3”校县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学院每年在剑川县和会泽县生产一线长期驻点的师生党员均成立生产实践党支部,和驻点乡镇的一村委会党支部进行丰富多彩的支部共建活动。通过共建活动的开展,既促进了共建村委会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使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获得充分的培养锻炼,为他们了解我国农村的基本现状、以及学农爱农的大地情怀提供了广阔天地。6年来,通过“3+3”校县联合行动平台,共培养8名入党积极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
(三)实践教学与服务县域产业经济相结合
学院“3+3”校县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学院通过实践教学融入“3+3”校县合作平台共培养了51位学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学生在“3+3”校县联合行动的平台上获得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科技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心理及身体素质大幅度的提高,实现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结合。学院“3+3”校县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学院共培养和锻炼7名青年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和服务社会工作的实践,达到了教学相长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实效,使青年教师在理论教学上“讲课生动了,学生愿意听课了”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针对性科研项目选题提供了机会。
(四)促进剑川和会泽烟草产业经济实现持续有序发展
025万hm2;烟叶收购量增加了128倍,达到1026万担;均价增加了112倍,达257元/kg;烟农收入增加了385倍,达到132亿元;烟叶税增加463倍,达到27728万元。各等级烟叶收购合格率均超额完成省、州公司相关要求,烟草产业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由表2可以看出,“3+3”校县合作以来,会泽县烟草产业则在种植面积和收购量由于国家调控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烟草产业仍然实现了烟叶均价、烟农收入和烟叶税逐年提高的成效,仍然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会泽县的烟农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会泽县的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六、结语
社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
社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在这校社联换届之际,为什么我要再一次的选择这个组织,因为我深爱着它,为什么我要继续在为社联明日的辉煌在奋斗一年,因为我的感情寄宿在里面了。据我的感觉社联的发展这正是由一种感情的凝聚力所推动的,这种感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实话讲,社联带给我的最大的触动,也正是有感情在里面,有这么多的兄弟姐妹、一家人的感情在里面慢慢升华。,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让我的工作充满了激情。
再者,这也是给我们锻炼的地方,也是值得我们骄傲的地方。这里教会了我做一个合格的领导应该具有的素质。也许我在众多的竞选者中并不是最优秀的,但我认为我是最自信的。因此我在这里陈鄙陋之言见笑于方家了。
如果我当选网络部部长我会这样做:
1.坚持团结合作的理念,将团结二字放在首位。首先从本部人员的团结做起,正确处理好与副部长和部员之间的关系,让他们能够在一个团结和睦的氛围中工作。我想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一定会使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我将会紧密的团结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如社联举办的活动及图片资料,网络部都要在第一时间得到,这需要各部门配合将资料给网络部,以便网络部及时更新在网页上。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帮助宣传部和秘书部做好海报宣传工作以及资料的汇总工作。
2.对于部门的建设方面,我认为应从部员抓起。毕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组织的发展靠的还是这些新鲜的血液,因此部员的培养就相当重要,我会定期组织部员们学习,将自己所学会的和已经掌握的所有软件知识和技能都传授给他们,让他们能够尽快的投入到社联的工作来,化劳动力为生产力,以便更好的推进社联工作的开展。
3.在网络宣传方面:对于学校的网页宣传。我上任后我会首先更新网站,接着就是升级网站,由于社联的网站版本过于陈旧,致使样式单一,从而导致没有什么吸引力,因此我会更改其版面风格使其更适合学生适合社联。除此之外,我还会从新建立一个崭新的网络宣传平台,这是一个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平台,可以用网络日志和百度空间等一些形式来表现,它不在是单向的,而是双向互动的,里面包括对社联、社团的介绍宣传;社联、社团的活动内容的及时;社联、社团的规章制度;个人小角落;论坛以及商家合作等等内容。尤其以论坛为主加强同学的交流与合作,广泛的听取学生们的心声,以便更好的改正社联工作中的不足,让更多的人员参与进来,并让这些人员感觉到我是校社联举办活动中的一份子,我为这些活动出过一份力,自觉主动的参与到社联的活动中来,更好的了解了社联认识了社联,从而进一步的树立并确立社联在同学们中的良好形象。
4.对于资料的整理与汇编:我将申请并建立一个网络资源库,将社联的一些常用资料以及活动之后的资料,按一定的分类汇总进去,并保证其时效性,这样就可以避免要用资料却找不到人要的现象,是资料能够随时随地的传到使用者的手中,从而使社联工作能更好的更顺利的开展。此外,我会不定期做出感人或者趣味性的视频,不定期播放,以用来弘扬社联人员奋斗的精神以及宣传感人事迹从而增强社联活动多彩性。
5.对于社团的工作:我认为对于社团的活动,我们网络部应该配合督导部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活动的影像监督,对那些不举办活动的报督导进行撤销。在社团开展活动时网络部应该参与其中并对其相应的网络部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收集照片和文字等材料以便网站的及时更新以保证活动的时效性。也可以让社联的网站丰富精彩起来。让更多的人来了解社团了解社联。亦可以树立社联在社团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毕竟社联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社团服务,为同学服务。
6.如果我当选之后,我会总结以往工作中失败与教训,让以后社联网络部的工作中不要再犯同样错误。一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会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传接与下届,借助前车之鉴,以防后车覆让社联、社团少走弯路。使校社联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
社联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各直属团委(团工委),团总支、团支部:
为区域化整体推进全区共青团工作,构建区域性共青团工作项目体系,打造社区青年工作平台,积极探索“四联四建”团建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大团建创新工作力度,增强基层团组织自传意识,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联系协调社区辖区内各类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青年工作,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进一步促进社区单位团组织之间广泛联系,发挥优势,凝聚力量,积极探索新时期社区青年工作的新路子,全面提高新形势下社区青年工作水平,现就在全区各街道建立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整合社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资源,加强机关、企业与社区的联系和协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和优势,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构建起共青团主导、各方广泛参与、充满活力的社区青年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活动共搞、工作共担”的目标和“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青年工作联系,促进社区内各青年群体的交往和交流,联合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社区青年工作。
二、组织设置
1、成立通州区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由城口45家直属团组织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团区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2、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由各街道团工委牵头,邀约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对社区建设有一定影响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团组织参加。
3、成员单位团组织负责人参与联席会工作。联席会实行“轮值主席制”,轮值主席由成员单位团组织负责人轮流担任,任期3个月,联席会设常任秘书长1人,由街道团工委书记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能
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主要有以下职能:
1、加强青年工作交流。发挥团的组织体系优势,实现对团员青年的组织化动员。有效的组织起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加强各成员单位间青年的沟通和交流,各成员单位主动邀请其它单位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青年活动,并积极参与其它单位开展的青年活动。进一步健全社区团组织联动机制,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实现社区青年的人际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把广大青年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上来。定期召开联络人会议,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区团建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和途径,交流青年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各单位的青年工作发展。
2、扩大青年工作影响。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性、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形成社区团组织的横向联动机制,通过区域团组织的合作共同打造共青团活动的品牌,使其具有更深更广的影响。推动联席会为社区战略发展服务,为区域经济增长服务。发挥共青团在青年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更好地协助政府承担青年事务,提高社区青年对青年工作的认可。联合组织各类青年团体,开展多层次的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社区内各单位和青年群体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优势互补,增进友谊,共同履职,更好地服务社区发展、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3、服务社区发展需求。成员单位应教育和督促本单位的团员青年,积极支持并参与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为社区服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并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共驻、共建、共享的社区服务格局。根据“资源共享、机制共创、活动共办、”的原则,商讨本区域发展中共同关心的问题,就有关问题做出相关的决议,并共同遵守和执行。坚持与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找准中心工作与青年工作的最佳结合点,组织团员青年广泛参与“文明社区”、“平安社区”、“楼门文化”等建设,开展“文化进社区”、“青年志愿者”、“青少年突击队”等品牌活动,通过加强青年工作和推进青年事业积极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4、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以服务机关、企业发展、青少年成长为终极目标,坚持引导青少年和服务青少年的有机统一,联合开展青少年发展和青少年工作状况的调查,从青少年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相关职能部门与中小学校的协调配合、联动互补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新情况和新特点,关注青少年的生长环境,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提供有效帮助和良好氛围。
四、活动方式
各街道团工委和各成员单位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联席会这一载体,按照“五个定期”的要求,开展活动,努力实现“五个结合”。
五个定期:即1、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要召开1次全体会员大会,听取联席会工作报告,讨论研究街道社区青年工作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会员。2、定期开展各类共建活动。3、定期开展团日活动。4、定期通报情况。定期编发有关社区团建工作简报,沟通信息,推动全团工作的开展。5、定期总结交流经验。结合实际,不定期组织会员对社区青年工作和成员单位进行视察和调研;每年组织一次工作研讨交流,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社区青年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社区青年工作新路子。
五个结合:即与组织青年相结合;与引导青年相结合;与服务青年相结合;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为新城建设做贡献相结合。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团工委和社区单位团组织要牢固确立大社区青年工作意识,充分认()识新时期建立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