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精选5篇)

  • 公司法务(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公司出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 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的按照行业分别限定,转为统一降至3万元。另外,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原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

公司法务(精选5篇)

公司法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法 财经问题 启示

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06年公司法),是对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进行的比较全面的修订,修改范围广泛,涉及内容丰富。《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财务信息的影响,因而公司法的修订使会计信息的获得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

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的按照行业分别限定,转为统一降至3万元。另外,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原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有利于公司在创立期的筹资活动。而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过高,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和创业的欲望,也使公司在创立期的筹资较困难。

(二)允许 企业 分期出资

原公司法中要求的注册资本为实缴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而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首次认缴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以后两年内缴足即可。因此,在财务会计上要区分“认缴出资额”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另外,企业对于未缴纳的资本额要进行催缴,必然会引起费用的产生,这部分的会计处理给财务会计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三)出资的形式更加随意

原《公司法》把出资形式明确限定在货币、实物、 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种财产形式。而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包含实物资产,还包括非货币资产、债权、股权,均可以作为出资形式,使出资形式概念的涵盖范围更加宽泛。另外还规定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既鼓励闲置资产的再投入,又激励了技术人员的投资热情。而这一点必然会引起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劳务、商誉、信用等资产的禁止性规定,又在实践中带来了新的问题。

(四)对筹资管理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这在理论上为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提供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同股同权,从来没有发行过优先股。依据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优先股,利用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等优势来筹资。

(五)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主体范围对债券筹资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关于发行主体的规定,修改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只要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办法规定条件,均可以发行债券。 这意味着现在只要符合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发行主体的扩大,有利于体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公司发行债券筹资带来一定的便利,使得筹资的方式更加多样化,选择性也得到增强。

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投资限额的修改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2006年《公司法》删除了原来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留给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的投资活动,使得公司投资自主决策的空间增加了。

投资对象的修改对公司投资活动的影响。2006年《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规定。这一修改条款放宽了公司的投资对象,使公司的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06公司法要求公司对外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增设立一人公司的修改对公司投资活动的有利影响。原《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公司法》则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表明,公司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本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外。而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法》修改后又有一个新的投资方向可考虑,尤其对那些投资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希望完全控股的公司来说,这是一种不错的投资选择。

公司的股利分配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分配红利时,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股利。 在股利分配的规定上,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2006年《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规定中允许股利分配比例与出资比例不同,认可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因而投资者收益的确认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股份比例为准,二是以约定比例为准。

2006年《公司法》股利分配条款的变化,给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编报带来影响,与此对应的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相关方面也会相应的做出改变,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将会扩大。

关于利润分配问题

(一)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

2006年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按税后利润5%~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与此相适应的财务会计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应调整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方法,取消了“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另一个是对于过去若干年来累计形成的法定公益金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公司原计提的法定公益金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冲销原来计提的法定公益金。

(二)进一步明确资本公积的使用范围

新的《公司法》第169条对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规定公司不能将资本公积作为弥补亏损的来源,杜绝了公司操纵盈余管理的漏洞。其理由是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接受捐赠等收入,而非公司的利润或盈余,因此,从理论上讲,资本公积不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一般只作转增资本之用,相应的会计处理也会有所改变。

从 会计 角度看,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新的公司法明确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限制了亏损弥补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也解决了实务中对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词义游移。

公司法务范文第2篇

对于公司机会的概念内涵以及其构成要件没有在公司法中界定。我们认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机会;二是董事等高管利用其在公司中职务或地位便利利用公司机会谋取个人利益;三是因此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其中,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认定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前提和关键,因而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便成为抢夺公司商业机会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英美法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有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以及公正性标准。由于利益或期待标准范围过窄不免伤及公司利益,公正性标准则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现阶段尚不可取。在现阶段,公司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国有企业运行当中存在着大量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攫取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现实,我们认为,公司商业机会认定应以经营范围为主,可期待与公正性为辅。因此无论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都属于公司机会,这一主张的原因有二:一是现行2005年公司法对于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趋向宽松,即公司经营行为超出经营范围的并非无效;二是公司对董事或经理因身份招致来的机会享有一定的成本利益和预期利益,只要该董事或经理基于其身份上的便利而掌握了信息或经营渠道,不论出现的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都不能认为是董事个人的商业机会,而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同意机关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缺乏经济效率和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公司法将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批准机关规定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然而如此立法是否有利于资源最优化利用、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都是令人怀疑的。我们建议,可以将董事会作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同意机关。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允许公司具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同意机关规定为董事会的自。即改变公司法在此项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向授权性规定转变。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对此都没有强行性规定。如英国新公司法为了避免传统观点中的僵硬和死板接收了新改革报告的建议,“如果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得到了董事会成员的批准和授权,则行为便不会构成违反董事义务而受到追究。”“新公司法表达了将判断商事机会作为一种公司运作的一般事项而交给董事会决定的观点。因为相比没有商业知识和经验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做出更佳的商业判断。对那些拥有广大且分散的股东的上市公司,要组织一次股东大会更远非易事。把这个问题交给董事会决定显然更具效率,也更符合目前的商业实践。”②又如《日本商法典》第264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应向董事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取得其认可;从事前项交易的董事,应立即将其交易的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报告。”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第1项之规定,董事得在经监事会同意后从事竞业。虽然日本和德国的这些规定是规制竞业禁止的规则,但考虑到竞业禁止义务与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在我国公司法中同属于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而让具有借鉴意义。

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应具有相对性。从我国公司法文义上看,似乎并没有绝对禁止懂事利用公司机会,但实际上,由于使用批准权在股东大会(股东会),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需法定程序,这与商业机会稍纵即逝的特征存在的矛盾是显然的。所以,我国公司法在此采取的是实际上是严格禁止主义立法观念。这并不符合当今各国立法主流和趋势。英国新公司法在这方面做了修正,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175条(4)款(a)项中规定,如果某种情况无法被合理认为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则不应该认定存在违反董事义务的事由。因此一种观点认为“任何商事机会都不应该因为某一家公司能力不足而被随意浪费舍弃,相反,应当允许其他具有优势的人或公司来进行开发”③。故而在公司拒绝或者无能力利用的情况下,应适当允许董事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在此可以根据公司类型进行区别对待。对上市公司采用严格禁止主义立法模式,原因不仅出于前文提到的公司经营行为超出经营范围的并非无效和公司对董事或经理因身份招致来的机会享有一定的成本利益和预期利益两个原因,还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不高、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失信、欺诈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严格禁止上市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原则,以保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应具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公司法立法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同意,董事及高管人员就可以合法利用公司机会的前提是:懂事就公司机会事项应向股东大会(股东会)履行法定的披露义务。也即是说董事及高管人员有向公司依法、完整、及时地进行关于任何公司机会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我国公司法于此语焉不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维护股东权益,应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公司懂事及高管课以共司机会披露的法定义务。具体做法可以是:一是董事应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会及时全面向公司董事会披露。二是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后,懂事会在决议公司对是否利用该商业机会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采取回避原则,不具有表决权。

本文作者:代大为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公司法务范文第3篇

事实上,如今作为自由投资人的曲阳,早年在核工业部国外工程公司工作了12年,一直做到副总会计师代总会计师的位置。之后在双鹤药业工作了6年,离开时已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紧接着,他又去了建龙重工下属的建龙矿业做了5年的副总经理,一边管理财务,一边管投资、生产及安全环保。不难看出,曲阳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领域一直深耕细作了23年,从总包工程到轻工业再到重工业,从基础的会计工作到财务工作再到大量的战略性财务工作,丰富的工作经验使他对集团公司如何做好财务工作有着更好的把握。

打造强势总部?

集团公司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而中国集团公司的成长历史不长,总部与子分公司之间的权限如何界定、打造强势的总部是否有必要等问题仍是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对此,曲阳分析称,集团总部是否要强势,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定位,而且也会随着企业的成长发生变化。

他举例称,比如白色家电企业的总部就一定要强势,因为白色家电企业全球采购的所有设备都是由总部进行的,子分公司是加工厂,他们唯一能控制的就是当地的水电、员工等基础性工作,与真正的产品生产没有关系。但是反过来,对于采矿型企业,不仅水电、员工、土地等基础性工作由子分公司负责,所有的社会关系、税收也都由其掌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大型设备由总部统一采购,但已属于弱势总部,子分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强。“事实上,如果总部有能力掌控70%~80%的关键性工作,就是强势总部。反之,如果总部只能做到20%~30%,那就一定是弱势总部。”曲阳说。

不过,对于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即使属于强势的行业,但由于总部的能力不够或经验不足,也处于弱势状态。“比如医药行业的某些企业,其整体能力集中于销售环节,对生产比例的重视程度很小,但由于能力不够,对销售环节的把控及渠道拓展有限,其总部就处于弱势地位。”曲阳说,“但他们可以一步步做到强势。”

当然,对于企业管理,强势与弱势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不管总部有多弱,子分公司的财务和人事一定要由总部管理。这其中就包括子分公司的副手都应该由总部任命,再强一点的,中层干部都是由总部任命的。事实上,子分公司的财务肯定由总部管理,如果采购在子分公司,一定要给其留有足够资金。如果采购由总部负责,那么事情就不会牵涉到子分公司。在企业中,由总部统一采购,成本就低,与供应方就有谈判的余地。如果科研也在总部,就不用给子分公司科研费,如果科研在子分公司,那么子分公司就会强势。 ”曲阳强调,“对于集团公司的采购、销售、科研和工程这些条线,道理就是,谁管事谁发挥作用,谁不管事谁不发挥作用。”

紧盯财务风险

在集团公司中,财务风险分六类:资金风险、税务风险、会计与会计政策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并购风险、以及CFO自身的风险。对此,曲阳指出,一家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目前大部分企业倒闭都是因资金链断裂,所以对资金风险的管控是第一位。他说,“做好CFO,首先要看企业的资金是否平衡。收支多少不能断,缺多少要进行融资,总之要保证企业有‘血液’流动。”

第二方面是要注意对税务风险的把控,因为企业中的税务和资金都是要紧的事,所以不能大意。

第三方面的风险是会计与会计政策风险。“这个风险防范主要就是防范子分公司做假账,所以一是可以集中化,二是可以信息化,使子分公司的每一个会计记账动作都规范化,即使总部再弱势,所有的收入确认准则、折旧、坏账准备都规范好了,子分公司做假账的动作就会减少了,而这就是做集团财务和CFO应该控制住的风险。”曲阳表示。

第四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资产负债风险,也就是怎样控制住资产负债率。目前而言,很多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维持在70%~80%左右。事实上,金融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可以相对高一些,但有的行业却不应该保持在这个比例上。对此,曲阳称,“企业的资产负债能力与对资金的使用有关系,现在的企业,要在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方面有一个控制,设立一条线,过了线就不能再投资。比如医药行业的线是50%,超过线肯定就不行。”

第五方面的风险是并购的风险。曲阳认为,并购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会存在不符的问题;二是或有负债的风险,即并购后,原目标企业的债主来讨债。曲阳分析指出,“在并购时,集团公司一定对目标企业资产的历史价值进行核销,同时,财务要与法律结合起来,在并购前一起去核实目标企业的所有负债,甚至是或有负债,也有可能是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带来的风险。”

第六方面的风险就是CFO自身的风险。曲阳表示,首先CFO不能做假账,这是最根本的;其次是要做好内控,比如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比如规范好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行为;第三是CFO本身的行为要规范,比如有会计政策调整,要在财务报表上做出公告等。

“把所有的风险都规避掉是很难的事情。但集团的CFO要意识到,只有一步步把基础工作做到最好,才能将风险最小化。同时,要将风险点考虑得非常全面,如果CFO想不到,小风险也会演变成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最重要的风险是CFO自身的风险。”他说。

最棒的工具

公司法务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力度,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以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为着力点,围绕加强我局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把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二、方法步骤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小组:

3、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

4、由副局长组织监督小组人员深入事业单位,广泛征求对政务公开的建议和意见,倾听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机关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由副局长负责组织宣传工作,设置公开栏和举报箱。

6、确定每月10为政务公开审核日,政务内容公开日为每月底最后一天,每月为政务公开质询日。

7、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组织监督推行服务承诺,挂牌上岗(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事业收费单位收费标准上墙),上墙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服务态度,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工作职责,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在位情况。

8、局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法律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局主要领导定期每月日到日上午为进行自查和督查时间,对不齐全、不规范、不切合实际的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接受区委区府组织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要求

公司法务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