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耕田(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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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万亿及秭,为酒为醴。”——《周颂·丰年》 (1)译文:丰收年成多粮稻,仓廪修得高又高。囤积粮食千千万,酿酒做醴实在好。 (2)解析:描写了丰收粮多酿酒的场景,反映了人民丰收,生活美满的喜悦心情。 3、“楚楚者茨,言抽…

农夫耕田(精选5篇)

农夫耕田范文第1篇

(1)译文:成王带领农夫下田地,播种百谷勤耕耘,速速开垦私田,三十里也不算远,从事耕作要抓紧,万人并耕在农田。

(2)解析:描写了成王带领万名农夫在田间耕种的宏大场面,君主与名同耕,可说是盛世安泰,民生无忧。

2、“丰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万亿及秭,为酒为醴。”——《周颂·丰年》

(1)译文:丰收年成多粮稻,仓廪修得高又高。囤积粮食千千万,酿酒做醴实在好。

(2)解析:描写了丰收粮多酿酒的场景,反映了人民丰收,生活美满的喜悦心情。

3、“楚楚者茨,言抽其棘。自昔何为,我艺黍稷。我黍与与,我稷翼翼。我仓既盈,我廪维亿。”——《小雅·楚茨》

(1)译文:蒺藜遍田地,扶锄除荆棘。自古种什么,种植黍和稷。小米多茂盛,高粱也整齐。仓中早堆满,屯粮难数计。

(2)解析:描写了农夫在田间锄棘,庄稼繁茂生长的状况,反映了农民无忧无虑的耕种农事生活。

4、“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小雅·信南山》

(1)译文:南山田野宽又广,夏禹到此来开荒。平原洼地皆肥沃,曾孙辛勤种米粮。划定地界又治理,南亩东亩一方方。

农夫耕田范文第2篇

汉朝建立后,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曾说:“……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汉书?偊b

高帝纪》)

从上引两段诏书文字来看,刘邦诏令的政策有三个方面:一是令因躲避战乱流亡山泽的人们回归故里,恢复过去的爵位和田宅;二是将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免为庶民;三是对军吏卒等赐爵,并给予优待。从诏令中可以看出,对“以军功行田宅”,刘邦非常重视。他对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他们应得到田宅,而有军功爵者反而没有得到他们应得到的份额非常不满,严厉责问,要求对有军功者优先授予田宅,否则将从重处罚。

从这两段诏令亦可看出,汉政府当时已经制定出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的不同而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条文和具体方案,否则,诏令中所说的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田宅份额就没有依据。但是,这些方案未能保存和流传下来。由于史书对于秦汉时期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所以对其实际实施的情况就难以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

但《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问世改变了这种局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保存有吕后二年颁布的以军功爵高低和其他身份为依据的授田授宅的律文,使我们知道吕后二年所颁布的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及庶民的受田受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的律文,其中有受田、受宅的具体规定:

其授田律文规定:“关內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襄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其受宅律文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襄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

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关内侯则可以受田九十五顷,宅基九十五座;

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

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级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

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

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

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

通过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可以得知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非常高,授田对象从公侯到平民百姓,包括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但授田偏重于军功爵者,军功爵越高,授田越多。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其继承门户的后人仍给予“先择田”的权利,其他儿子要自立门户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

《二年律令·户律》关于授田、授宅的规定,和汉高祖五年诏令所规定的有军功爵者优先受田宅的精神非常吻合。由于吕后与刘邦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大环境基本相同,所以刘邦时期的受田受宅方案与吕后时期的受田方案相似是完全可能的。可以确定,汉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是建立在以军功爵为基础的受田制度,虽然,没有军功的人也受田宅,但数量比有军功者少得多。这种论军功而进行的封赏,在当时形成了一批军功地主和自耕农,他们是西汉王朝统治的政治基础。从上面吕后二年颁布的授田授宅律文来看,那些侯爵级、卿爵级的人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的人则成了中小地主,小爵级、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则成了自耕农。

由此可知,西汉前期的土地的占有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诸侯和官僚占有的土地。即以上所述侯爵级、卿爵级的人占有的土地。

西汉前期分封了许多诸侯王,虽然异姓王很快被消灭,但刘邦为惩戒亡秦之弊,又分封了很多同姓王,这些同姓王们的国土领地份额往往很大,小则一个县,大则几个郡,就像吴王刘濞就占领了三郡53县,有的力量强大到足以威胁中央政权。

除分封同姓诸侯外,西汉初期还分封了一百四十多个列侯,赏赐给他们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如西汉头号功臣的萧何,史书记载说:“汉五年,已杀项羽,即皇帝位,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余不决。上以何功最盛,先封为酂侯,食邑八千户……是日,悉封何父母兄弟十余人,皆食邑。”后又多次加封,至食邑万户之多。

第二、自耕农土地。自耕农,就是西汉开国初期已经获得完全自由民身份和自己具有相当田产所有权的农民,这些土地,是西汉初期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农民的。这些自耕农来源有三,一是因立有军功而受爵的较低级别的军吏,得到封地而成为自耕农,如上面所述《二年律令·户律》中那些不更、簪襄、上造、公士,甚至是上一级的大夫,他们虽然受田,但数量较少;二是原来秦朝时期本来有地,流亡山林川泽,汉初招抚流亡,“复故爵田宅”恢复秦朝时期的自耕农身份;三是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被免为庶人,分给田地而成自耕农。

西汉前期,自耕农人数应该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因为西汉前期,高祖、吕后多次赐爵,那些普通士兵都有军功爵,只不过大多数人的级别不会很高,他们受田后普遍成为自耕农;大部分解放出来的奴婢因为受田,逃亡山泽的秦时自耕农也回乡后恢复原有田宅,也加入自耕农队伍。

农夫耕田范文第3篇

(一)

人们往往把男耕女织等同于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这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自无不可;如要追溯事物的源流,则宜把两者作适当的区分。男耕女织作为一种性别分工,在原始社会中即已出现;耕织结合主要指男耕女织在个体家庭中的结合,作为男耕女织的形式之一,它的形成和确立,是相对晚后的事情。

原始农业和随之而产生的纺织业本来都是妇女的发明,但随着小规模的园篱农业转变为大规模的田野农业,女子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被男子所取代,男耕女织之基础亦由此而奠定。在我国,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裴李岗文化的墓葬中,随葬物的组合分别为斧、镰、铲等农业工具和石磨盘、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据对若干墓葬的人骨分析,前者墓主为男性,后者墓主为女性。表明男子已成为当时农业生产的主力[3]。甲骨文中“男”字从力从田,力为古耒形,反映了同一种事实。裴李岗出土了纺轮,无疑已有纺织业;纺织业主要应由作为农业辅助劳力的妇女担任。可以认为,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当时已经产生。故《商君书·画策》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后人把“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一妇不织,或为之寒”托为“神农之教”[4]并非无据;严格地讲,这种情形只有在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才可能存在。盖原始社会男子人人参加农耕等劳动,女子人人参加纺织等劳动,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以从事管理的名义脱离直接生产,把农业劳动的重担全压在庶民身上,形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格局;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各阶层贵族妇女仍要广泛参加纺织,这正是原始社会的遗俗[5]。这种遗俗之所以能长久保留,其始由于纺织劳动生产率仍极低下所致,后来则演化为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的妇女行为规范和统治者劝勉老百姓勤劳本业的一种垂范的姿态。这个问题暂且不表。只是我们不要一提男耕女织就只想到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6]。

个体家庭的男耕女织,在原始公社的晚期亦已萌芽。考古发现仰韶文化晚期及以后的一些个体家庭住房遗址中,同时出土了石斧、纺轮等耕织工具;是其反映[7]。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体家庭力量还很薄弱,还摆脱不了对公社的依赖,因此,男耕女织也不能依傍于公社内的分工,或带有公社内分工的印痕。孟子说周文王时已是“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尽心上》)。似乎当时的个体农户已实行耕织结合。但他的描述未必太理想化了。在描写殷末周初农民生产生活的《诗经·豳风·七月》中,农夫终年耕获采猎,为贵族服役,女子桑蚕织染,“为公子裳”,一幅男耕女织的图景。农夫使用自己的农具,有自己的家,吃自家饭;衣服虽为农妇所制,诗中却有“九月授衣”的记载。论者或以此论证农夫为奴隶。但农夫不但有自己的经济,年终还到“公堂”会餐,举杯祝贵族老爷万寿无疆,这不是奴隶所能做到的。我看“授衣”是建立在集体生产基础上的集体分配的公社遗俗。盖当时的贵族领邑建立在公社躯体之上,桑蚕织染原系公社内妇女集体进行;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生产单位后,纺织生产仍离不开公社内的协作。《汉书·食货志》记殷周之盛,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引述《七月》诗后,也谈及冬月邑里中的妇女“相从夜绩”,以“省燎费、同巧拙而合风俗”[8]。

(二)

春秋战国之际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建立在农村公社躯体上的井田制瓦制了,个体农户经济上的独立性大为加强,男耕女织失去了公社内分工协作的依傍,日益结合到个体农户之中。战国时代不少思想家提倡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如战国初年的墨翟把“耕稼树艺”和“纺绩织纴”分别视为“农夫”和“妇人”的“分事”(《墨子·非乐》),他说:

今也农夫之所以以蚤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则富、不强则贫,强则暖、不强则寒。(《墨子·非命下》)

墨子是把“农夫”“妇人”和“王公大人”“卿大夫”分开讲的,这里的“妇人”即使不是全指农妇,也是主要指农妇。《六韬·农器》在寓兵于农的构想中谈到“丈夫治田有亩数,妇人织纴有尺度”,亦指耕织结合的农户而言。战国中期商鞅在秦废井田、开阡陌,鼓励分家,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虽然是一种政策的导向,也反映当时男耕女织的农户已较普遍。《商君书·画策》:“女子尽于内,男子尽于外,则入多矣。”内外是就一个家庭而言,其内涵则是家内的“织”与田野之“耕”;这也就是韩非所说的“丈夫尽于耕农,妇人尽于织纴,则入多”(《韩非子·难二》)。曾深受商鞅影响的尉缭说:

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尉缭子·治本》)

把当时个体农户的耕织结合叙述得最为清楚。

正因为农民的生产内容包括了耕和织,所以战国时各国政府向农民征收的赋税不但有“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而且有“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而商人也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利用农副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小农经济力量的薄弱,从事粮食和布帛贱买贵卖的活动。如战国时著名大商人白圭,“岁熟取五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史记·货殖列传》)。为了防止商人高利贷者对农民的过度盘剥,《管子》的作者建议政府向农民发放农贷,让农民在收获时以其生产的粮食和纺织品偿还:“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管子·国蓄》)

类似的材料还可举出不少,足以证明不晚于战国中晚期,黄河中下游农民的耕织结合已相当广泛,更无论秦汉时代了。

一般而言,桑麻纺织是当时农民主要副业生产,《管子》谈农业生产,往往是五谷、桑麻、六畜[9]并称,汉代皇帝的劝农诏中亦往往农桑并提[10]。桑麻纺织对于农家并非单纯的自给性生产,而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管子·揆度》有“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的记载,这是指一个妇女劳动力除自己以外能供应多少人口的衣物。以“中女衣四”论,一个五口的农家,如有一个妇女劳动力主要从事纺织生产,即可供应全家衣物所需;若有两个妇女劳动力从事纺织生产,则可再供应一个五口之家的衣物所需。[11]这就是说,当时纺织业的劳动生产率使从事纺织的农家有可能向市场提供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当时农民自己穿的衣物多用粗麻布制作,[12]所产丝绸和部分麻布用以应付政府“布缕之征”的需索,或拿到市场出卖,成为农民“旁入奇利”(《管子·揆度》)。从事纺织生产的织女的口粮和工具,虽然多为农家自己生产,但往往也要部分地从市场购买。故《管子·轻重甲》的作者建议在蚕桑忙月来临之时,给织女贷款,供其购买“口食筐曲”[13],以扶助农家纺织生产。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家纺织业与市场的联系。

从战国时代起,布帛的流通已相当广泛,以至成为一般等价物和流通的媒介之一。适应这种需要,布幅的宽度也有一定的规格。[14]。又据《史记·货殖列传》,纺织品是战国秦汉城市中大宗商品之一,经营“帛絮细布千钧,文彩千匹”,收入“亦比千乘之家”。[15]汉武帝时行均输法,一年之中从民间购买或征购的均输帛达五百万匹(《汉书·食货志》)。生产纺织品的并非只有农家,但战国秦汉虽的确已分化出若干专事纺织生产的民间手工业者,但并没有形成象矿冶、制盐等业那样大型的民间手工业作坊,上述纺织商品和均输帛,主要或相当大一部份应是耕织结合的农民家庭所生产的。

(三)

当然,并非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的。《汉书·食货志》记载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实行扶助和保护小农经济的政策,包括生产领域的“尽地力之教”和流通领域的“平籴法”。在论述平籴的必要性时李悝算了一笔农民的收支账。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及此。

在这里,农夫的收入只有百亩收获的谷物,支出中,十一之税和口粮从收获粮食中直接扣除,其余,包括衣物,则用余粮换钱支付。论者谓战国秦汉农户绝大多数不从事纺织生产,需从市场购买衣服,即以此为主要论据。因此,对这条史料的辨析,成为正确评估战国秦汉农民耕织结合程度的关键。

首先应当肯定当时存在的农民卖粮买衣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是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李悝是不可能向壁虚构出来的。从事独立经营的各个农户,在生产条件、技术专长、劳动力数量及其年龄性别构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经营内容和生产结构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公社存在条件下,可以通过公社内部的分工协作互通有无,男耕女织是在公社范围内实现的。公社瓦解后,各个家庭的差异不但继续存在,而且还会加大,其间有无调剂往往要通过市场进行,有些农民要卖粮买衣,另一些农民则卖布买粮,这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整个封建地主制时代都存在这种现象。不过,战国至西汉初有些特殊的情况使当时这种现象比后世更为突出。一方面,当时农民能够占有的土地较多(文献多见“一夫百亩”记载,春秋末至战国有一股加大亩制增加农民授田面积的潮流,土地兼并还不十分剧烈等),另一方面,家庭规模比较小(多系五六口或四五口之家),牛耕尚未普及,从总体上看,个体小农经济发育尚不成熟,不少农户要实现完整的耕织结合是相当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家庭不得不把主要力量用于土地耕作,粮食生产较多,布帛生产不足乃至阙如。[16]另一些家庭,或因生产条件较优,或因妇女劳动较多、技术较精,则能生产出较多的剩余布匹。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孟子·滕文公下》所说的,“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这里既包括了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交换,也包括了农民中间的交换。焦循《正义》说:“妇以所余之布,易农所羡之粟,两相补,则皆无不足;惟不相补,则各有所余,斯各有所不足矣。”这个解释是有道理的。

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部分农民只种桑麻,不事纺织,而要从从事纺织的家庭中取得面料。《管子·立政》谈到当时的生产事业,把桑麻和五谷划为大田作物,由司田掌管,把园艺畜牧划为农家副业,由乡师掌管,而“女事”与桑麻分开,与“工事”同归工师掌管。这些从事“女事”的生产者包括农村和城市中从事纺织的家庭,后者有一部分可能不种桑麻,而从农民那里取得纺织原料[17]。

不但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有区别,不同地区之间也不平衡。有些地区(如齐鲁、蜀汉)纺织业很发达,耕织结合比较普遍[18];另一些地区纺织业相对落后,耕织结合也就不那么普通。《盐铁论·本议》载文家揭露均输政策在实施中的弊端说:

……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入均也。

看来,这些邦国原来布絮生产并不发达,不少老百姓并不生产布絮。虽然“吏之所入……亦民间所为耳”,但这带有摊派任务、强行市买的性质,故上文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加上“行奸卖平”,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些地区原来多少还有一些桑麻布絮的生产,另一些地区,如东汉初年以前的桂阳,东汉末年以前的五原,尚不知桑麻生产为何物,就更谈不上耕织结合了。

可见,李悝的话的确反映了当时的一部分实际情况,但李悝把局部当成了整体,片面性也是显然的。尤其是他回避了当时农家副业普遍存在的事实,容易误导人们走向极端。我在《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中曾比较了《汉书·食货志》和《管子·揆度》有关记载,指出《揆度》作者和李悝对战国小农粮食生产规模和产量的估计很接近,但《揆度》所载除种粮外,还胪列了园艺、畜牧、桑麻纺织等生产项目,这些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农家生产总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记载较可信,李悝所言则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对粮食产量的估计,而是在于忽略了农家的副业生产[19]。这种“忽略”可能是有意的,《通典》卷二食货二水利田载:

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盗寇之至。还庐树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

“必杂五种”以下的话,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但却置于叙述殷周之盛农民生产生活的段落之中。我看《通典》是对的,因为这段话带有战国时代的深刻烙印。如“五谷”“五种”的概念春秋末战国初才出现,作为低畦农田的“畦”字不见于战国以前经典,“力耕数耘”必待铁器推广始有可能,“盗寇”问题则是在井田制破坏、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条件下才突出起来的,这都是战国的事。故说出上述的话不得在战国之前。李悝所著《法经》以《盗法》为首篇。《晋书·刑法志》说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这和《通典》记李悝以“盗寇之至”喻收获之急切,思想脉络是完全合辙的。可以断定上引记载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内容,李悝当是总结当时先进经验而予以提倡的。这样看来,李悝明明知道战国农民实行包括桑蚕生产在内的多种经营,只是在论述平籴法的必要性时为了强调农民的困顿而故意回避了它。因此,李悝这段话不足以证明战国秦汉大多数农户不从事纺织生产。

在我看来,战国至汉初,在当时全国经济和政治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农民已经比较广泛地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耕织结合,但结合的程度和范围均远逊于后世,不同不地区之间不平衡,而且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也不平衡,不从事纺织生产,要从市场购买衣物的农户占有一定数量。

(四)

自西汉中期以后,情况又发生了变化,个体小农的耕织结合日趋普遍和紧密。变化的契机是牛耕在黄河流域的普及和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推广。牛耕的推广以铁犁的完善为条件。铁犁虽在战国已经出现,但在迄今出土的战国和西汉初铁农具中,犁的比重是很少的,而且当时的铁犁铧多为V字形刃套,没有犁壁,能划沟播种而难以翻土深耕,实际上是一种亦耒亦犁的古犁,在耕作中它还不可能代替耒耜的地位。故当时农民“蹠耒而耕”(《淮南子·主术训》)者为数尚多。西汉中期以后,出土的大型全铁铧增多,而且出现了犁壁。从出土汉代牛耕画象资料看,这种犁铧是安装在由犁床、犁柄、犁辕、犁箭组成的框形犁上,由两头牛牵挽耕作的,这就是史书上所载的“耦犁”。“耦犁”区别于蹠拉两用、亦耒亦犁的“古犁”,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畜力耕,可称为“真犁”。使用“耦犁”的劳动生产率大大高于耒耜,由于它的出现,牛耕才在黄河流域真正普及开来。[20]“耦犁”需用二牛三人,对人力和财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牛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小农家庭规模的扩大。一些研究者指出,东汉虽仍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主,但同居家庭明显增多;而东汉的户口统计的每户平均口数中,除光武中元二年为4.91,永嘉元年为4.98外,其余9次均超过5,明显高于反映了小家庭扩大的趋势。[21]牛耕的普及和小农家庭规模的扩大加强了小农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能力,使更多的农户有可能实行比较完整的耕织结合。同时,桑麻纺织生产也推广到更广阔的地域,为更多地方的农民实行耕织结合创造了条件。在这方面,国家政权经济职能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两汉政府“劝勉农桑”政策的驱动下,许多地方官员以推广牛耕、兴修水利、倡导桑麻纺织和多种经营为务,对发展小农经济、促进耕织结合起了积极的作用。如西汉宣帝时黄霸在颍川(今河南登封以东)“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龚遂在渤海(今河北滨海地区)“劝民务农桑”,发展多种经营,“民有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东汉时王景在庐江(今江徽庐江县西南)“教用耕犁”、“训令蚕织”、兴修水利;童恢任不其(今山东即墨)令,“耕织种收皆有条章”;刘宽在南阳(今河南西南部)教民“种拓养蚕”;崔寔在五原(今内蒙五原)“为作纺绩织纴之具”;茨充在桂阳(今湖南郴县)教人种桑拓、养蚕、利苎麻;等等[22]。这些记载使人感受到耕织结合在各地迅速发展的一股潮流。

东汉农民耕织结合的事例很多,无庸一一列举。只要指出若干界标式的事件就足以说明问题了。早在章帝时,尚书张林已提出“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的主张,被皇帝批准实行(《后汉书·朱晖传》)。如果不是广大农民耕织结合已经普遍,推行这种租税制是不可想象的。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击破袁绍后,颁布了体现抑豪强、扶贫弱精神的租调令:

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三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农夫耕田范文第4篇

赖:从事这样的农场运作,我尽可能把各种我知道的、我想的、我做的,通过email,或者blog或者纸本文章的方式公开,所以,多多少少拉近了一些消费者跟农村、农民甚至是农田之间的距离,也有一些朋友因为成为谷东,后来从都市搬到农村生活,甚至有少数人后来变成了农夫,租地耕作,虽然人数的比例还是很低,但是这个事情发生了。我想,这应该算是我能看得见的变化。

书香:谷东制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赖:需要一名真正喜欢种田的农夫,也就是田间管理员这个角色很关键。种田并不算是有身份有地位的职业,所以怎么样才能够找到一个真正喜欢这项工作,乐在其中,而且还能够有办法跟其他人分享他的经验和工作成果,并且愿意坚持下去的人?毕竟种田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的事情,它需要长时间经营才能看到成果。这与现在这个时代的脚步与节奏是完全颠倒的。

书香:在《青松的种田笔记:谷东俱乐部》一书中,你写到了很多关于谷东制的思考,比如“用心付出的谷东们,就必须忍受‘这么贵’的米价吗?抑或最后事实终将证明,书生改革的理想,只不过是一场所费不赀的徒劳?还是‘城里人归农’本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浪漫空想?”现在回头看当年的思考,答案是怎样的?

赖:随着时间的改变,我现在的重心或者重点不单纯在谷东俱乐部本身上,通过谷东俱乐部的经验和实际耕作的经验,我慢慢地去接触更多不同的可能性。像这两三年,我们在宜兰,会陆陆续续开办一些农夫市集,就是一些有心归农的农夫聚在一起,找一个固定的时间形成一个市集,让更多的农夫可以取得他们需要的食物,交换各自的经验、心得、意见,或是通过一些基金会的活动,提供想法和经验。毕竟,有了谷东俱乐部这种经营方式,我们像一座桥梁,横跨在都市和乡村之间,我们可以在这个位置上看到两端看得不是很清楚的风景。这是作为一个产销直接对话的谷东农夫难得的优势。这也是我自己现在会着力做的事情。

至于会不会有更多人愿意从都市回归农村,则是比较随缘的看法,觉得不需要勉强。可能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下,会有很多人愿意回归乡村,我一直相信会有这样的可能出现。但是必须要有足够多的先行者,或者足够多的案例,有更多的朋友的鼓励,才可能踏出那一步。这是我从自己身上看到的,我一直觉得自己不是最勇敢的那一个。

书香:请问谷东的耕作方式与自然农法以及有机耕作有何不同?

赖:自然农法是日本神慈秀明会所倡导的耕作方式。有机农业在国际上也有它的脉络,在台湾,政府有明文规定,必须通过申请、认证,取得一个标章才算是有机农业。我的耕作方式既不是A又不是B。我的做法其实蛮单纯的,滥用化学肥料不应该,杀伤性农药如果非必要尽量不使用。但我并没有完全否定化学性肥料的可能性,只是谨慎使用。因为滥用化学肥料是一种对土地的伤害,但是在某些植物的特殊需要时,使用少量的化学肥料,有提升农产品、农作物产量的可能性。最大的不同是,我在田里做的任何事情都会对消费者诚实地公布。务农就是要吃饭,如果坚持一个原则或者戒律到最后没饭吃,没有必要。

书香:谷东制在第五年做的调整,对谷东俱乐部产生了什么影响?

赖:对谷东的利益来说影响不算大,但当时也确实有朋友因为这个转变而退出,不过人数不多。我知道这些退出的朋友对谷东的期望很大,他们很在乎透过谷东俱乐部拥有自己耕作的一块天地的感觉,可是我有自己的困难,没办法维持原来的做法。不过我蛮积极的,会正面鼓励一些有兴趣耕种的朋友,协助他们寻找土地、承租土地甚至农舍,实际耕作。其实,等于我又推进了一步,让他们从消费者变成了生产者。

自己种地并没有想象中的困难,最困难的是心态上的改变。就是说,从一个都市人变成了乡下人,要面对很多质疑。可是,如果一百个乡下人变成城里人,没有人会问他们,你为什么要离开这里。答案好像是不言自明的,乡下就是一个要赶快逃离的地方。可是奇怪的是,乡下人都跑了的话,城里人吃什么呢?大家可能对生产的过程不了解,我自己亲身耕作之后,觉得用心生产的东西跟追求利益生产的东西真的是两回事。我们从来没有真正尊重过那些生产粮食的人,从精神层面到物质层面,你想他们会用什么回报我们?

农夫耕田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北宋、籍田、观稼、园林

中图分类号:K928.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籍,“藉”也;“藉,祭藉也[ 【汉】许慎撰 【清】段玉裁 注《说文解字注》,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版,42页]。”所以籍田亦称“藉田”。在农耕时代籍田是被十分重视的一种礼仪。在孟春正月和春耕之前,天子率诸侯或大臣亲自耕田的典礼就是籍田。 天子“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庙,且以劝率天下,使务农也[商代金文中已经有“籍田”之辞。《令鼎铭》:“王大籍农与淇田。”商王亲耕籍田,周朝始,制定籍田制度并祭祀先农。《诗经》:“载芟载柞,其耕泽泽。”便是周天子在春耕时用以躬耕籍田的乐歌]。”《通典·礼六》中也说:“天子孟春之月,乃择元辰,亲载耒耜,置之车佑,帅公卿诸侯大夫,躬耕籍田千亩于南郊。冕而朱纮,躬秉耒,天子三推,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 【唐】杜佑 撰 《通典》,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第1版]。” 《汉书·文帝纪》也有记载:“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 【汉】班固 撰 《汉书》,中华书局出版社,2007年第1版]。”这些都说明了籍田礼的重要性。根据礼制,天子籍田在南郊,诸侯籍田在东郊,晋朝与唐朝籍田都在东郊,在宋初之后,“籍田之礼,岁不常讲[ 【元】脱脱 撰 《宋史》,志第五十五礼五(吉礼五),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年第1版]。”以后才逐渐恢复旧制变回在南郊举行。

观稼也是帝王对农事的关心,查看庄稼的收成一种仪式。

据《宋史》统计:

表1:北宋皇帝的籍田与观稼[注:《宋史》对宋仁宗之后的英宗、神宗、哲宗、徽宗、钦宗几朝没有进行有关籍田和观稼的记载,所以本表中未列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宋太祖的时候籍田和观稼的礼仪大多在玉津园进行,宋太宗的时候大多在南郊进行,“五月庚戌朔,车驾出南薰门,观稼,召从官召从官列坐于田中,令民刈麦,咸赐以钱帛,回幸玉津园,观鱼张乐习射,久之宴饮,极欢而罢[ 【宋】钱若水 修 范学辉 校注 《宋太宗皇帝实录校注》卷30,太平兴国九年五月庚戌朔条,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版]。” 真宗时期在玉宸殿观占城[占城,在今中南半岛南部沿海地带,即越南南部,中国古籍称之为林邑,五代时称为占城]稻的种植情况,占城稻是占成人培养出的一种良种稻,北宋初年传入我国福建地区,宋真宗因为江淮和两浙地区干旱少雨,遣使到福建取占城稻,在长江、淮河以及两浙地区推广,而且还在皇宫内种植,说明了北宋皇帝对农耕的重视。

到了北宋后期,玉津园又成了最主要的观稼、籍田之地。由于玉津园是皇家禁苑,所以开放的时间不多。苏轼还有一首诗描写玉津园:“承平苑囿杂耕桑,六圣临民计虑长。碧水东流还旧派,紫坛南峙表连冈。不逢迟日莺花乱,空想踪林雪月光。千亩何时躬帝藉,斜阳寂历锁云庄[ 【宋】苏轼 撰 王新龙 编《苏轼文集》卷3《凝祥池》,中国戏剧出版社,2009年第1版]。”

瑞圣园里也有大量的土地耕种,以供祭祀之用,后来,北宋修建了著名的艮岳,里面有很多用于籍田和观稼的土地,还建立了观稼殿,这成为北宋后期主要的籍田和观稼礼仪进行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