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生的文章(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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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钱基博先生称章太炎先生“论文,右魏晋而轻唐宋,于古今人少许多迕”①。胡适先生认为章氏论文“主张回到魏、晋”②。他们的依据都是章先生《国故论衡・论式》中的两段话: “夫雅而不核,近于诵数,汉人之短也;廉而不节,近于强钳,肆而不制,近于流荡,…

关于人生的文章(精选5篇)

关于人生的文章范文第1篇

摘 要:目前学术界有关于章太炎先生推崇魏晋文的论述。在这些论述中,有学者指出“魏晋之文”是作为一种文体的“论”文。本文对章先生的有关论述进行梳理,继续探讨章先生关于“魏晋之文”的具体论述。

关键词:章太炎 魏晋 文

钱基博先生称章太炎先生“论文,右魏晋而轻唐宋,于古今人少许多迕”①。胡适先生认为章氏论文“主张回到魏、晋”②。他们的依据都是章先生《国故论衡・论式》中的两段话:

“夫雅而不核,近于诵数,汉人之短也;廉而不节,近于强钳,肆而不制,近于流荡,清而不根,近于草野,唐宋之过也;有其利而无其病者,莫若魏晋。”

“魏、晋之文,大体皆埤于汉,独持论仿佛晚周。气体虽异,要其守己有度。伐人有序,和理在中,孚尹旁达,可以为百世师矣。”

陈平原先生认为“在章氏看来,汉文、唐文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有其利无其病者,莫若魏晋’。魏晋文之所以值得格外推崇,因其长于持论。”③在论述中,陈先生也引用了上边的《国故论衡・论式》两段话,作为例证。

本人认为,章先生在《国故论衡》中关于魏晋之文的论述,是作为一种文体的“论”体;不应该把章先生的魏晋之“文”的特点扩大至魏晋的“一切文体”中,从而认为魏晋的全部文体都长于“持论”。章先生关于魏晋文的论述除了保存在《国故论衡》(1910年)外,还保存在其他文章、演讲稿中:《文学说例》(1902年)、《文学论略》(1906年)、《国学概论》(1922年)、《国学演讲稿》(1935年)等。研究章先生关于魏晋文的论述,也需要研究这些文献。

一、 文之论

章先生在《国故论衡》中推崇魏晋的“论”体,上边已有所论述。关于章先生推崇魏晋“论”文原因的分析,有学者认为章先生选择魏晋之“论”,是受时代影响,“维护自己的论点时,稳而有法度,批驳别人的论点时,锐而有条理,理由充分,厚实劲健,这样的文章,在清末激烈的思想斗争中,是急需的”④。“太炎先生身处社会急剧变化、民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这样一个战斗的时代,特别需要犀利的辩论文章”⑤。本人认为,除了上面的一个方面外,这和章先生的小学素养也有一定关系。

章先生小学功底深厚,幼年就跟从外祖父朱有虔学习小学,随后章先生在诂经精舍学习七年。在诂经精舍学习期间,章先生虽然也向谭献、黄以周、高学治等先生问学,但是对其影响较大的还是俞樾先生。俞樾治学注重正句读,审字义,通古文假借,“讲求古言古制,由训诂而名物,而义理,以通圣人之遗经”⑥。

章先生在《文学说例》中明确指出小学与文学的关系:“尔雅以观于古,无取小辩,谓之文学。文学之始,盖权舆言语……非通古今字知先代绝言者,无能往来,况夫审别流变耶?世有精练小学拙于文辞者矣,未有不知小学而可言文者也。”随后,章先生提出了“文字亦日孳乳,则渐离表象之义,而为正文……而施于文辞者,尤习用古文,而怠更新体。由是表象主义,日益浸淫,然则赋颂之文,声对之体,或反以代表为工,质言为拙,是则以病质为美也”。

语言使用最早有本义,后因新事物出现,借已有的字表示其意思,而非另造新词,是谓假借,新词义为原来字义的引申义。章先生认为引申义为“表象”,引申义为“病”,“斯治小学与文辞者所由忿争互诟”。小学家所治,乃考据本义,古字已非今字,容易产生歧义,而古义与今义的不同,是引申义在起作用。如果不出现引申义,词义相同,就不会难懂,也不会出现词义上的纷争。“言语不能无病,然则文辞愈工者,病亦愈剧”,“文益离质,则表象益多,而病亦益甚”,“若纯出史胥,则语犹质直”。

《文学论略》中的“辞尚直截,尚无蕴藉”、“尚其直叙,不尚其比况”、“尚其明示,而不尚其代名”,正是《文学说例》中“若纯出史胥,则语犹质直”的延续。

如果将上边引述的话与《国故论衡》中文学部分进行比照,就会发现章先生在《国故论衡》中推崇魏晋之“论”文,是其小学素养,修辞立诚、反对浮华思想的反映。立论要“本名家”,“不欲本纵横”,反对“汗漫”、“蕴藉”(温藉)、“兴会神旨”等,这与其《文学说例》中的“文辞愈工者,病亦愈剧”,反对“病”、反对文中的“表象”有关。

二、 文之体

在《文学论略》中章先生就提出:“且文辞之用,各有所当”,“特其体裁有异,故所以断其工拙者,各有不同”,“一切文辞,体裁各异”,图画、表谱、簿录、算草皆有其体制。在推崇魏晋之“论”后,章先生还是坚持“且文辞之用,各有体要”,没有偏爱魏晋。

在《国故论衡・论式》中,章先生还分析了“论”以外的文体:奏、疏、议、驳、诏、册、表、檄、弹文。在这些论述中,对汉代赵充国的奏评价较高,“探筹而数,辞无枝叶”。稍后章先生评论了晋朝的奏,“晋世杜预议考课,刘毅议罢九品中正,范宁议土断,孔琳之议钱币,皆可谓综覆事情矣”,并没有给予像魏晋“论”文那样高的评语,也没有介绍魏时期的奏。在论述时,对汉朝的表作出了较高的评价:“汉世表以陈情,与奏议异用,若《荐祢衡》、《求自试》诸篇,文皆琛丽,炜晔可观”。

章先生在《国故论衡・辨诗》中,不仅褒奖魏晋之诗,还对其他时期的诗有所赞扬。

“《三百篇》者,四言之至也。”

“汉《郊祀歌》有《日出入》一章,其声熙熙,悲而不伤,词若游仙,乃足以做将帅之气,虽《云门》、《大卷》弗过也。”

“往者《大风》之歌,《拔山》之曲,高祖、项羽,未尝习艺也,然其言为文儒所不能举。苏、李之徒,结发为诸吏骑士,未更讽诵,诗亦为天下宗。”

在《国学概论》中,章先生讲到了“数典之文”、“ 习艺之文”。数典之文包括“官制”、“仪注”、“ 刑法”、“ 乐律”、“ 书目”。 “习艺之文”包括“算术”、“工程”、“农事”、“医书”、“地志”等五类,所列书籍也并非只有魏晋时期。并且章先生认为这些典籍“文都佳绝”。

在《国学讲演录》中,章先生对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等十种文体进行分析,在分析时,章先生只是说出每个文体的特点,然后举例说明,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该文体中那个时期最佳,更找不到推崇魏晋之文的论述。

三、 文之气

章先生有从整体上论述魏晋文风格的论述,但是也兼顾其他时期的不同风格,并没有偏爱魏晋。

在《国学概论》中,章先生有这样的论述:

“自陆机出,文体大变:两汉壮美的风气,到了他变成优美了;他的文平易有风致,使人生的。晋代文学和汉代文学,有大不同之点。汉代厚重典雅,晋代华妙清妍,差不多可以说一是刚的一是柔的”。

“唐人常称孟子、荀卿,也推崇贾谊、太史公,把晋人的柔曼气度扫除净尽,返于汉代的‘刚’了。”

“明人称‘唐宋家’,因此,使一般人以为唐宋文体相同。实在唐文主刚,宋文主柔,极不相同。”

我们可以体会到,不能说是汉代文学好,或是晋代文学好,因为“晋代文学和汉代文学,有大不同之点,汉代厚重典雅,晋代华妙清妍”。

在《国学演讲录》中,章先生认为“自唐以来,论文皆以气为主”,“文不论骈散,要以气骨为主”。章先生先以“气骨”、“气”来分析历代文章。他认为“周秦两汉之文刚,魏晋南朝之文柔”,他赞赏《七发》“气势浩汗,无堆垛之迹”,“降及东汉,气骨即有不逮”。

历代文章之盛衰,本之于国势与风俗,每个时期的国不同,文章所反映的气也不同。章先生认为汉文的浩汗之气和汉朝的国势、风俗有关。“汉人之强健,恐什佰于今人,故其词气之盛,亦非后世所及”,“汉世尚武之风未替,文人为将帅者,往往而有”,“汉人坚强好勇,故发为文章,举重若轻,任意堆垛而不见堆垛之迹,此真古今人不相及矣”。同《国学概论》一样,在《国学讲演录》中,章先生也没有提出是“刚”好还是“柔”好,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可能和中国传统“刚柔相济”思想有关,关于这个问题还有待继续思考。不过,章先生没有明确表态,我们也就不能断章取义,认为章先生推崇魏晋南朝的“柔”,而舍弃周秦两汉的“刚”。

结语:

通过上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章先生关于魏晋文的论述,不能简单地理解,应该注意章先生在不同时期的论述中,对文的界定不同,所做的论述也会不同。章先生虽然推崇魏晋的“论”,但并不是爱屋及乌,由此推崇魏晋的全部文体,忽视其他时期的文体。(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注释:

① 钱基博,《现代中国文学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4月,第69页。

② 胡适,《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黄山书社,1996年12月,第210页。

③ 陈平原,《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第355页。

④ 董国炎,《章太炎文学观考辨二题》,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⑤ 郭延礼,《论章太失的文学思想》,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5月,第30卷,第3期。

⑥ 俞樾,《春在堂杂文》卷一。

参考文献:

[1] 章太炎,《国故论衡》,[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2] 章太炎讲演,曹聚仁整理,《国学概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3] 郭绍虞主编,《近代文论选下册》,[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

[4] 郑振铎编,《晚清文选下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5] 汤志钧 ,《章太炎年谱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6] 谢樱宁,《章太炎先生年谱彰摭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关于人生的文章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章草;命名;文体自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项目:“魏晋南北朝敦煌汉文纪年写卷常用字形研究”,批准号:09XYY014。

[作者简介] 李恒光,男,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汉字发展史、汉字科技史。 (上海 200240)

章草是中国书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书体,它对今草、楷书、行书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因其在很长一段时期(隋唐至宋)处于衰落阶段,学习、擅长者甚少,使得文字学界和书学界长期以来对它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甚至连章草命名的缘由至今也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说。这显然与章草本身应该具有的书学地位极为不符。本文试就章草的命名做一探讨。

一、章草特点及其命名的几种观点

历来研究者大都认为,东汉时期用字以隶书为正体,草书为辅助字体。这里的“草书”指的就是章草。章草与隶书同源。战国时秦篆的俗体演变为古隶,古隶的正体逐步发展为隶书,草写古隶的俗体则发展为草书,即今天所说的章草。章草始于秦汉之际,大致形成于西汉宣、元之间,成熟于东汉并盛行到魏晋时期。南北朝时随着楷书、行书、草书的全面成熟,隶书和章草便衰落了。隋唐之后章草逐渐被取代,使用者几乎仅限于书法家。

章草产生于篆书向隶书演变的过程中,其成熟较隶书略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隶书的影响,所以章草又常常被视为草写的隶书。章草书写时往往“肢解隶书,存其梗概”,风格兼具隶书和草书的特点。章草的书写特点,一是整体风貌上象隶书一样扁平,保存隶书的架势而简易地书写,波磔突出——笔势上残存波磔是章草区别于今草的显著特征之一。二是一字之内,笔画间有牵丝萦带、缠绵连接的走势,但又字字独立,不似今草字字扭结纠缠——“字字独立”是章草区别于今草的最重要特征。三是笔画减省,拆繁就简,先缓后急,结体典雅生动。四是笔法上圆转如篆,点捺似隶。笔画的粗细轻重变化较大,往往有些横笔收笔时向右上方重笔挑出,似隶书之燕尾;有些竖笔结笔时会出现夸张式延长,近于楷书中悬针。所以林志钧先生称赞章草:“笔下有来历而结体变化皆具法度,一美也;向背分明,起止易变,使转随意而不狂蔓,二美也;为隶、楷蜕化之中枢,而笔画视隶与楷皆简,平正流速兼而有之,三美也。” [1](1)

章草不仅拥有沉着痛快的体态“三美”,它在书体发展史上还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孕育了今草,而且对其他书体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章草促成了八分隶的定型,最终实现了隶书的正体化。郭绍虞先生指出:“隶书之正体化是这样从隶古与波势之隶两方面结合而成的。在结合的过程中依旧是书写的草体(按指章草)在这转化关键上起了重大作用。”[2]楷书形成过程中同样也吸收了章草的有益成分,其悬针垂露之势亦肇始于章草。章草之重要地位应该引起文字学界和书学界足够的重视。

但作为中国书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种书体,章草的命名缘由却说法不一。启功先生曾经总结出五种说法:“(1)汉章帝创始说。宋陈思《书苑菁华》引唐蔡希综《法书论》说:‘章草兴于汉章帝’。(2)汉章帝爱好说。《书段》卷上引唐韦续《纂五十六种书》说:‘因章帝所好名焉。’(3)用于奏章说。《书段》卷上记后汉北海王受明帝命草书尺牍十首,章帝命杜度草书上事,魏文帝命刘广通草书上事等等。(4)由于史游《急就章》说。见《四库提要·经部小学类·急就章》条。(5)与‘章楷’的章同义,也就是‘章程书’的章。近人多从此说。”[3](33)此外还有三种观点:一是“章法”、“条理”说。启功对上述(1)、(2)、(4)说法进行了驳斥,指出“章”有“法则”、“条理”之意;裘锡圭先生也有同样的观点:“‘章’字有‘条理’、‘法则’等意义。近人多以为章草由于书法比今草规矩而得名,这大概是正确的。”[4](89)即章草的章得义于“章法”、“条理”。 二是章草即“张草”说。见于卓定谋《章草考》中林志钧序:“以章草为张草,谓即张伯英书者,此则以章、张音近致误,尤无足论耳。”[1](1)三是王志平先生的观点:“‘草书’起源于‘赴急’的行政、军事、法律文书等,这些都可以属于奏章范畴,我们不妨把这种‘赴急’的奏章称之为‘急就章’。……可能后人已经不理解‘章草’与‘急就章’的关系,误把速成的‘赴急’奏章理解为史游《急就篇》,因此才得出了一些不确切的说法。”[5](220)目前所能见到的关于章草命名的观点主要有以上8种,前7种说法的裨益与不足已为先贤时哲多次评判,兹不赘述。王志平先生新近提出的观点较为精当,启人深思,似乎更符合章草具体使用的事实。

二、章草的实际使用情况

人类对事物的认识 与把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事物的命名也必然晚于事物产生。章草始于秦汉之际,而被命名为章草时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了。为探求章草命名的缘由,我们对它的产生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考察是必要的。

许慎《说文解字·叙》云“汉兴有草书”,卫恒《四体书势》云“ 汉兴有草书,不知作者姓名”。上述文献记载中的“草书”,指的就是章草。章草产生的原因,文献中也有一些记载。崔瑗《草书势》:“ 爰暨末叶,典籍弥繁。时之多僻,政之多权。官事荒芜,剿其墨翰。惟作佐隶,旧字是删。草书之法,盖又简略。应时谕指,用于卒迫。兼功并用,爱日省力。”赵壹《非草书》更明言:“盖秦之末,刑峻网密,官书繁冗,站攻并作,军书交驰,羽檄纷飞,故为隶草,趣疾速尔。”就是说,章草实为应付繁冗的文书“赴急”而成。“官书”、“军书”繁多,客观上要求书写的简便快捷,此即章草产生的现实基础。章草与隶书同源于古隶(战国时代秦篆的俗体演变而来),同时又在结构和笔法上借鉴了隶书的长处:古隶和隶书是其产生的两大书学源泉。章草演变的轨迹,崔自默先生认为:“由古隶演变为章草,有两条途径 :其一,继续草化而直接形成章草;其二,先规范化成隶书,再草化由隶草而变成章草。”[6](51)正是通过这两条途径,章草在东汉时期自然有效地实现了定型并逐渐流行起来。“后世慕焉,专用为务,钻坚仰高,忘其疲劳,夕惕不息,仄不暇时。十日一笔,月数丸墨。领袖如皂,唇齿常黑。”赵壹《非草书》的这种对当时章草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可使后人窥见其盛行的程度。

以往学者研究章草,往往苦于缺少实物材料,只能依赖传世的书法名家法帖。然而由于流传时代久远,法帖历经传抄难免存在一些偏离原作之处;研究材料的稀缺也使学界的研究难以深入。所幸的是,20世纪以来,国内出土了大量的汉晋时期的书写实物,形制有简牍、石刻、纸张三种,基本涵括了这一时期主要的书写材料。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整理,可以清晰地看到汉晋时期书体使用者的真实书迹。这为我们探讨章草的命名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理清章草在汉晋时期成熟并流行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我们探讨章草命名的基础。笔者通过比对出土实物,初步整理出章草实际使用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文书(不包括上报皇帝的文书和诏书)。如东牌楼汉简中“佚名上言残文书”(简15、简16)、“残文书”(简23)等 。第二类是籍簿。主要指各种名籍簿、账簿、器物簿、法律卷宗等,如著名的居延汉简永元器物簿、东牌楼汉简“期会当对事目”(简77)、东牌楼汉简“某日刑事案事目”(简78)、居延汉简 “槖他莫当燧守御器簿”(EJT37:1573-1558) 等。第三类是私人书信。如东牌楼汉简“中平元年佚名书信”(简31)、东牌楼汉简“佚名致蔡主簿书信”(简37)、东牌楼汉简“蔡沄书信”(简43)、楼兰残纸文书中“济逞书信”(Co.I-2)等。第四类是非经典类的典籍。主要指除儒家经典以外的其他书籍类材料,如居延汉简中的《急就篇》残简、武威出土的东汉医药简等。第五类是凭证。主要指个人身份类凭证(传、符、刑徒砖等)和买卖凭证,如居延汉简中“王丰买马传”(170.3A A21)、东汉“元和二年”砖、西晋“咸宁四年砖”、东牌楼汉简“陈某残券”(简102)等。

三、章草命名之我见

目前可信的“章草”出现的最早文献记录是《晋书 》中关于王羲之书法的记载:“初不胜庾翼、郗愔,及其暮年方妙。尝以章草答庾亮,而翼深叹伏,因与羲之书云:‘吾昔有伯英章草十纸,过江颠狈,遂乃亡失,常叹妙迹永绝。忽见足下答家兄书,焕若神明,顿还旧观。’”[7](2100)据邢文先生考证,“‘章草’一名见于传世文献的年代下限,至晚也在庾亮卒年以前,即咸康六年(公元340年)以前。”[8]这也就是说,章草之命名肯定在咸康六年(公元340年)以前。

如前文所述,章草的命名肯定发生在章草成熟并流行之后。即是说,要给章草命名,人们必须对这一书体形成一定的认识,能够把握它区别于其他书体的特征,同时客观上也存在着对其命名的必要性。章草从“汉兴”到魏晋一直被称为“草书”,后被命名为“章草”,究其原因,学界大都同意张怀瓘《书断》的记载:“章草之书,字字区别,张芝变为今草,加其流速,拔茅连茹,上下牵连,或借上字之下而为下字之上,奇形离合,数异兼包,若悬猿引涧之象,钩锁连环之状,神话自若,变态不穷。呼史游草为章,因张伯英草而谓也。”[9](149)也就是说,将“汉兴”时的“草书”命名为“章草”是为了与张芝所创造的草体(今草)相区别。

秦汉之际产生的草书,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与张芝所创造的草体(今草)相区别而被重新命名,但命名时为什么偏偏冠之以“章”,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关键问题。首先,从字意来看,“章”字不仅有“法则”、“条理”之意,也可以表示“文章”,亦指文章的段或篇。如《三国志·陈思王植传》:“言出为论,下笔成章。”《文心雕龙·章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刘知几《史通·叙事》:“句积而章立,章积而篇成。”韩愈《上贾滑州书》:“窃整顿旧所著文一十五章以为贽。”这就是说,从南北朝开始,“章”字就可以用来指称“文章”或“文章的段或篇”了。其次,从目前发现的简牍、石刻、纸张文献的实物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章草体主要用于上下级间上报和批复的文书(不包括上报皇帝的文书和诏书原件)、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的书籍等。籍簿多记录一地物产、人物之事,有时也需要上报供上级查阅,与文书相类似部分具备了上报与批复的回互特点。私人书信往往一去一回,更具回互功能。统而言之,章草主要施用于具有回互意义的文书、籍簿、私人书信和非经典类的书籍上。

我们也同意章草之名与“赴急”而成的奏章有关的传统观点。从出土的写有章草书体的实物看,这些具有上报下行回互意义的文书首先要遵守一定的行政文书格式,更重要的是它要把所陈述之事准确地以短句形式描述出来。即便是作为存档使用的名物籍簿、账簿、卷宗等,也会以短句的形式陈述所记载的器物、账目、事件等。这一时期的私人书信更是短句陈述,格式鲜明。若以《文心雕龙》中所持有的“积句成章”的标准来看,这些文书、各类籍簿、卷宗、私人书信都可以划归“章”的范畴;非经典类的书籍更可以归类于“章”。目前所能见到的出土简牍、石刻、纸张实物表明,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书、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书籍等“章”类题材的书体。甚至可以大胆点说,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章的字体。这与章草成熟后在东汉至魏晋时期盛行的事实是相符的。

纵观汉字书体的命名,以用途指称书体的现象一直存在,如甲骨文可称为“卜辞”,金文可称为“商周铭文”。启功先生在论及“秦书八体”时说:“按‘秦书八体’,以风格得名的有大小篆;以用途得名的,有刻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3](21)由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章草之命名的确很有可能也来源于其书写用途。由于章草较之隶书要带有草意,就把这种用来书写一般性文章的带有草意“区别独立”而又不同于今草的书体称为章草。

四、文体自觉对章草命名的影响

《晋书》虽成书于初唐,但所载录的与章草有关的书信却作于南北朝时期。书体的使用主体是当时的文人墨客。那么考察章草书体的命名,自然不能脱离使用者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东汉末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汉武帝时所树立的经学受到严重冲击。魏晋之后老庄盛行,玄学兴起,人们开始更多地思考人的价值与人生痛苦。同时,人才选拔制度发生变化,两汉以来的征辟、举孝廉等选拔方式遭到了严重破坏,才能成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陈寅恪先生在论及北魏前期的汉化问题时指出:“有一点可以注意,在南北朝初期,所谓胜流,不必以高官为唯一的标准,即寒士有才亦可目为胜流,非若南北朝后期魏孝文帝的品目门第胜流,专一官爵的高下为标准。”[10](242)书写文章成为了寒士向统治者展现才能改变命运的重要方式。曹丕《典论·论文》称:“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将文学与人的自身价值相关联,彻底打破了儒家传统“三立”的禁锢,将文学从经学附庸中解放出来,使之获得独立的地位。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学蓬勃发展,流传后世的作品数量很多,各种文体皆备,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文人对文体的分类日益细化和精确,曹丕《典论·论文》分为8种,陆机《文赋》分为10种,刘勰《文心雕龙》则将文体细分为33种,最后萧统《昭明文选》更分为38种。文体分类的细化,既反映了这一时期文学创作的繁荣,也标志着文学评论的成熟。

文人进行文学作品的创作和品评,必然要付诸笔墨,形成文字,所以文体的自觉与书体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正如臧克和先生所言:“文学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及体裁流别,但在当时,书体达到各体皆备,适应于不同的文体、不同的场合,与文体发展的关联至为直接。”[11]文人对书体的命名同样也会受到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特别是与之密切相关的文学品评理论的影响。

《文心雕龙》是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文学理论著作,也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文学理论巨著,涉及“文体论”、“创作论”、“批评论”,体大虑周,对当时及后世的文学创作与批评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文心雕龙》中的相关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和考察“章草”的命名也有重要意义。《文心雕龙·章句》:“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篇之彪炳,章无疵也;章之明糜,句无玷也;句之清英,字不妄也。振本而末从,知一而万毕矣。”[12](570)这里对“章句”的论述意义重大,不仅阐明了作者关于章句的关系的认识, 成为后世章句之学研究的发端,也是我们理解章草命名的重要启发点。后世学者对“章”“句”二字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我们这里仅从语言文字学角度对“章”字做一简单的梳理。“章”字金文从辛从日,构字的本义是“彰明”、“使……明白显著”,即表意的清晰明白。如《荀子·正名》:“章之以论,禁之以刑。”[13](422)就是说通过“论”使之清晰明白,通过“刑”加以禁止。许慎《说文解字》:“乐竟为一章。从音从十。十,数之终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为:“章,乐竟为一章,歌所止为一章。”黄侃在其《文心雕龙札记》中阐述为:“言乐竟者,古但以章为施于声音之名,而后世则泛以施之篇籍。”[14](128)在具体操作层面,黄侃解释为:“结连两字以上而成句,结连两句以上而成章。”[14](127)而吕思勉先生则更为清晰的表述为:“引而申之,则凡陈义已终,说事已具者,皆得谓之为章。”[15](7)即凡是叙事完备、表意完结者都可以称为章,正如刘勰所言:“章总一义,须意穷而成体。”[12](570)也就是说,清楚地表达完结一个意思,就是“章”。总而言之,南北朝时期文学领域的“章”从其本义的“彰明”、“表意清晰明白”发展成以“表述文意的完结”为主要意义取向。

如前文所述,对“章草”命名是为了与张芝所创“今草”相区分的,前引张怀瓘《书断》告诉我们,章草与今草的最显著区别,在于章草“字字区别”而今草“上下牵连”。即章草的一字之内,笔画间或有牵连缠绵,但它字字独立,不像今草那样字与字之间还有纠缠。也就是说,就单字而言,章草的每一个字都是与其他字相区别独立的,都是运笔和表意的完结,这与文学领域“章”的意义取向是一致的。南北朝时期文人墨客对章草的命名,显然也是受到了当时文学自觉的影响。

总之,从我们调查的章草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书、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书籍等具有回互特点表意完结的“章”类题材的。字体本身所具有的“区别独立”、“表意完结”的特点,与这一时期“章”字在文学领域的表“文意完结”的意义取向相吻合。这就使得文人墨客将“汉兴”以来产生的草书命名为“章草”显得十分自然了。

参考文献

[1] 卓定谋:《章草考》(序),天津:天津市古籍书店,1990年。

[2] 郭绍虞:《草体在字体演变上的关系》(下),学术月刊,1961年第12期。

[3] 启功:《古代字体论稿》,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

[4]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5] 简帛文献语言研究课题组:《简帛文献语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 崔自默:《章草艺术》,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年。

[7] 《晋书》(卷八十列传第五十),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8] 邢文:《“章”与“章草”:汉晋章草的再认识》,民族艺术,2012第3期。

[9] 王伯敏等:《书学集成》,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

[10]《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

[11] 臧克和:《书体发展与文体自觉》,学术月刊,2007年第3期。

[12] 见黄侃:《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

[13]《荀子》(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关于人生的文章范文第3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关于人生的文章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海租界;《土地章程》;根本法;城市规划法;外交性协议

上海租界的产生离不开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规定的领事裁判权、通商权等内容为租界的开辟奠定了基础。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第2条、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第6条和7条对此作了规定。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签订的。

一、1845年《土地章程》简介

1845年《土地章程》[1]是上海租界的第一个土地章程,其制定过程和公布有着不同于以后历次《土地章程》的鲜明特点。

(一)抬头

这个章程的第一部分是抬头。抬头分别是《苏松太道宫慕久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福尔函》、《苏松太道宫慕久告示》和《英国驻上海领事巴福尔致苏松太道宫慕久函》这三个文件。两个函及一个告示中多次出现“查照条约”、“会同酌议”、“抄送”、“备案”等词。说明该《土地章程》是当时的上海地方官(苏松太道)与英国驻上海领事按照中英双方的条约,并充分的考虑到了上海自身的特点,然后双方共同协定签订的一个文件。《苏松太道宫慕久告示》中要求的是地方居民的“遵行”。《英国驻上海领事巴福尔致苏松太道宫慕久函》中也提到了“译出”,“通知杨泾浜以北各租户遵照”。可以看出,这份《土地章程》的效力是针对当时上海的华民与外国的商人。

(二)正文

该《土地章程》的正文部分共有23条。抬头部分中的“先后会同酌议各条”、“业由本道分别出示”和“悬挂新关,特抄送一本”可以看出,《土地章程》并不是一次性订立的。而是“双方经长时间的商讨达成一条或数条款后,出示悬挂于外滩的新海关。可能是两边都已觉得眼前该解决的问题已基本明确,并必须尽快清楚地将一切知照中外官民执行,于是宫慕久将23条集中编排在一起,于该年十一月一日(1845年11月9日)系统对外公布。”[2]

章程全部的条文编排很不整齐并且缺乏逻辑性,与现代经过复杂且严格的程序订立的法律文件相差甚远。以下是笔者按照全部条文所属的内容性质重新分类归纳得出的要点。

1.居留地的界限(抬头部分)

当初的居留地界限,只给出了南界与北界,杨泾浜以北、李家厂以南。关于东界和西界并没有规定,直到1846年9月24日,西面的界址才确定为‘界路’,即河南中路。

2.土地(包括房屋)的租赁

有关土地(包括房屋)的租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定界、立契(第1条、第6条);②押租、年租(第7条、第8条);③新关南首房屋、土地的估价(第13条);④租地数的限制、转粗和分租事宜(第15条);⑤退租条件和程序(第9条);⑥定期报告租地、租宜(第19条);⑦租地、租房对华人的排斥(15条)。

3.城市市政及规划建设

《土地章程》中对城市市政及规划建设的规定虽比较粗糙,但已基本涵盖了当今社会市政建设的大部分方面:①主体及经费(第12条、第20条);②公共建筑、绿化、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管理(第10条、第12条和第18条);③设立市场及商业管理(第16条、第17条);④道路建设(第2条、第3条和第4条);⑤码头建设(第3条、第20条);⑥坟墓的管理(第5条、第11条);⑦对于其他国家的侨民租地、租房管理(第14条、第21条)。

4.对于违背章程惩罚的主体及程序

关于违背本章程处罚的规定,第23条:“嗣后凡有英国管事官查出违背前定各条,或有商人等告出,或由地方官照会管事官,均由管事官查明如何违背、应否处办,即照违背条约章程一体惩治。”

5.对章程的解释及修订

《土地章程》的22条是这样规定的:“凡有查照条约新议各事宜,将来如有应行更正、另须商议或意思不明、以及须用新立字样,均应随时会同酌定。如众商有公议之事,俟禀明管事官会同地方官酌议后再行遵办。”

二、关于1845年《土地章程》性质的观点

关于上海1845年《土地章程》性质的各种观点。从上世纪初到现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富有见解的观点,但这其中很多的观点都不尽一致。基本上是分成三大类。

(一)根本法(宪法)说

大部分的学者都持这一观点,认为《土地章程》是租界的根本法,是租界的大。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有徐公肃和丘瑾璋进行过论述。“此等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s)或称《地皮章程》、《地产章程》,为租界制度之根本法(Constitution)。”[3]把《土地章程》的性质定位为根本法的理由就是其规定了租界的根本制度,租界权利之来源。此外,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还有王立民和史梅定等。

(二)城市规划文件及规划法说

首次提出此观点的是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黄亚平,其在提交的硕士论文中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说,《上海土地章程》是最早的规划文件,也是近代上海第一个出现的新法规”。[4]此外,持有此观点的还有练育强。[5]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可以归纳为:“首先,土地章程确立了租界的空间地域范围;其次,土地章程对租界内道路建设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再次,土地章程还是一部中国的地方性法律;最后,1845年土地章程初步提出了分区的理念,还注意区分了住宅区与商业区的不同,并且规定了租界内的土地制度——永租制。”[6]

(三)外交性的地方协议说

持有此观点的是当代学者郑祖安先生。他认为,“这一章程显然是上海地方性的一个外交协议……这个章程完全是按照《虎门条约》的要求议定,为实施其一个条款而产生的。它的主要目的为英国侨民提供一个居留贸易基地,由此也落实上海的对外开埠。这个章程实际是‘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一种延伸,是它们在上海派生的一个分支新约。”[7]应该指出的是,这个观点是笔者认同的。但郑祖安先生对于此观点的论述还不够全面,仅仅是强调了外交条约的依据,对于上海地方官为何有制定外交协议的能力则没有论述。

三、《土地章程》是落实中英两国的一个地方性外交协议

笔者认为,正如郑祖安先生所说的,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是落实《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的一个地方性的外交协议。

(一)宪法之辨析

《土地章程》并不是什么租界的宪法(Constitution)。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保障人权。此外,宪法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其效力等级也是最高的。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规定相关内容,也没有表现出效力最高性。就立法机关(租地人会议)而言,虽然可以从章程的第12条中窥见一点端倪,“但内容也是完全地变了样了,1845年《土地章程》第12条只是规定了简单的行政支出费用由祖地人请求领事召集会议,以议定分担办法,而这和立法机关所应行使飞职能相去甚远。”[8]

该《土地章程》规定的内容对后世影响很大,尤其是其中的“永租制”更是成为日后租界的根本制度,租界当局更是依据此章程及以后历次的修改扩大权力,逐步的开始了市政管理。可以说,此《土地章程》是租界的最重要最基础的法。但是,此章程并不是宪法学意义上的根本法。

(二)规划法之辨析

把《土地章程》看作是城市规划文件及规划法的观点,虽然把握住了其有规定了租界空间地域范围和相关道路建设等的条文。但可见《土地章程》规定的内容远不不止于此。首先,关于租界的空间地域范围不是在章程的正文中规定的,而是在抬头部分中。《土地章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其实不在于空间地域范围。当初的这片土地,本来就是“野田旷地之余,累累者皆冢墓也”。而且租界的地域范围从一开始,就是没有真正的确定下来过。此后历次的租界扩展与越界筑路,明显的是违反了《土地章程》对于地域范围的规定。

此外,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内容除了租界空间地域范围和相关道路建设以外,还有一系列的详细的关于土地(包括房屋)的租赁问题和城市市政及规划建设。从历次的土地章程可以看出,“土地章程并不局限于土地和租界的界线的划定,内容还涉及其他方面,特别是经过多次修改后,从原来的以界域划定、租地办法等为重点转向以市政组织和市政管理为重点”。[9]

(三)地方性外交协议之论述

笔者更倾向于认为1845年《土地章程》是落实中英两国的一个地方性外交协议。对于外交条约的依据亦有郑祖安先生所论述,笔者着重论述英方与中方官员有制定外交协议的能力方面进行论述英方是英国驻沪首任领事巴福尔。领事是指一国政府派驻外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重要职责就是积极开展同领区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友好交往,并向本国政府报告。“《南京条约》签订不久,英方急需大批派驻中国各地的外交官,巴福尔遂于1842年12月1日被任命为首任驻沪领事”。[10]作为领事的巴福尔,是有订立外交协议的权力的。

中方是上海道的道台宫慕久。宫慕久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有着签订对外事务协议的相关权力,因为“直到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前,中央政府并没有以处理‘夷务’为目的而创设新的机构。”[11]在这和之前的很长时间里施行的是“朝贡外交”,中央政府里并没有专门的外交机关。“结果是,上海和宁波的条约口岸官员虽然官阶不高,但在外交筹划中被允准有较多的自来制定策略和处理交涉事务。”[12]所以,“在两次鸦片战争间隔的外交事务处理中,上海道台实际上成为了他自己的主人,因为他既没有国家政策可以遵循,没有工作的制度基础,也没有来自省政府的有力指导”。[13]据此,上海道台宫慕久在“朝贡外交”制度下,由于中央政府没有相关的外交机关,地方官被赋予了较多的外交权力。

最后,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双方的,即上述的英国驻沪领事与上海道台。虽是以上海道台的口吻与名义公布的,但细查其产生的过程是抬头中的两个函及一个告示中,多次提及的“查照条约”、“会同酌议”、“抄送”、“备案”等词。说明该《土地章程》是双方共同协定签订的一个文件。就这一点,当年来华专门针对租界问题进行调查的费唐法官在其三大卷的报告中也提及,“该章程与1845年11月29日,本双方职权,以布告形式公布”。

四、结语

1845年《土地章程》产生之后,近代中国第一个租界就形成了。租界在这一“根本法”的庇护下,逐步的发展起来。关于《土地章程》的性质也形成了纵多的观点,有认为其是国中之国的类似宪法的根本法,有人为其是城市规划文件及城市规划法。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该章程是一个为了实现《南京条约》与《虎门条约》,经过中英双方多次协议商定的一个外交性地方立法文件。

参考文献:

[1]郑祖安.英国国家档案馆收藏的《上海土地章程》中文本[J].社会科学,1993(3):50.

[2][7]郑祖安.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和影响[J].档案与史学,1995(1):40.

[3]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43.

[4]黄亚平.上海近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其范围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5.

[5][6][8]王立民,练育强主编.上海租界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8、31、29.

[9]牛锦红.上海公共租界城市规划法的内容与利用[J].兰台世界,2009(57):57.

[10]尤乙.宫慕久、巴福尔与上海租界起源[J].档案春秋,2008(4):28.

关于人生的文章范文第5篇

依据《考试大纲》并对照近几年的高考现代文阅读试题,可以发现:现代文阅读出题范围明显扩大,能力要求显著增强。范围上要求"能阅读一般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文章和文学作品";能力上要求"能理解,分析综合,鉴赏评价",并能够"根据文章内容进行推断想像";答案上取消传统字数的限制,给考生在表述空间上以一定的自由。如何做好现代文阅读的复习备考,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是考生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现将有关解题方法略分析。

一、读懂文章

读懂文章是解答问题的前提。近几年的文学作品鉴赏以议论文、散文(写物散文)居多,并且具有较强的抽象性,给阅读理解带来一定的障碍。但是,它却恰好能考查出考生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文学作品的审美鉴赏能力,所以,在解答题目之前,必须先排除障碍读懂文章。

1.看结构层次

不管什么文体的文学作品,都有一定的层次性。议论文,要读懂作者的观点和态度;围绕观点,作者选取了哪些材料以及如何组织这些材料(材料与材料、材料与观点之间的关系,材料的特点等)加以论证的;划清局部段落结构及整体结构,知各层之大义,晓行文之思路。散文,要读懂作者的情感、情感基调;围绕情感(或物)之线作者叙写了哪些人、事、物(材料)。

在文学作品中,常见的写作手法有渲染、衬托、铺垫、象征、对比、比喻、拟人、引用等。结构上采用以小见大、先抑后扬、托物言志、前后照应等表现手法。语言上采用正话反说、俏皮幽默等技巧。阅读时,必须具备一双慧眼,识别作者所用写作手法、表现手法及语言表达技巧,关键理解各种写作手法的作用。如:渲染是为了突出某种氛围、人物心境;衬托有正衬与反衬之分,它们分别衬托什么。铺垫给下文情节产生的必然以一种暗示。象征是利用景物的特征或隐含内容来象征人的品性、节操。对比是为突出某一方面的特点。比喻是为了描写得形象生动,叙述中便于把抽象的东西具体化,有利于读者理解文章。拟人是把事物人格化,创造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引起读者丰富的联想。引用视引用的内容具有多项作用,引用传说故事是为了增强文章的传奇性、风物的神秘性,丰富文章的内容;引用诗歌除丰富文章内容外,结合描写的景物,可增强文章的诗情画意,使文章具有意境美;引用名言,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采用第二人称,使人感到亲切自然,关系密切,或将物拟人化,便于抒发感情。

3.看重要的词、句

作者在行文中往往运用了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词句,或在行文结构上能起到一定作用的语句,或在抒发情感时、描写景物时使用一些带有明显情感基调、景物特点的语句。如在词语方面,应具体注意体现作者立场观点的词语,表现作品主题思想的词语,反映文章深层次内容的词语,对文章结构起照应连接作用的词语,有比喻、借代、反语等意义的特殊词语,根据语境含有别种意项的词语等。在语句方面,应具体注意语义比较含蓄利于发挥的句子,表现整个作品主题思想或脉络层次的关键性语句——文眼;内涵较为丰富形象生动的句子,文中的中心句、总结句、过渡句;比较容易理解错误的语句和难以理解的比喻句;抒发某种情感、连用相同句式的语句等。它们都是出卷人拿来出题的对象,在阅读的过程中,必须读懂行文中重要的词句。

读懂了文章,知晓了文章的词句、大小巨细的手法及结构层次,就等于现代文阅读理解成功了一半。下一步就可以答题了,但注意审题。

二、审题

审题是做现代文阅读理解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许多考生平时的训练不注意审题、弄清题意,在满足于一知半解的基础上盲目答题,导致惨重失分,那么,从哪些方面审题呢?

1.看配分

一道题配多少分,是给考生如何答题的一个重要的暗示。比如某道题配给2分,若要求考生概括作答,则只要答出概括内容(概括中的词语必须紧扣原文)即可;若要求用原文来作答,则是在原文中寻找两处恰当的语句(将原句稍作压缩)作答(每答对一处给1分),这叫做对位配分法。还有一种叫错位配分法,即"答对一个不给分,答对两个给1分,答对三个给满分"的配分法,如2000年高考之《长城》的第一题阅卷配分。如是4分题,则是要求考生利用概括精练的语句从两个方面来作答,一般来说在题目的设置上,出卷人在作答处已标明了"(1)(2)"序号,如是出卷人未标明序号,4分题也暗示了考生应如何作答,只是在答题时,考生要标明序号,如此可体现一个考生的答题素质和修养,4分题配分法在许多阅读理解题目中均有涉及。如是6分题,分值重,能力性强,有两种暗示可能:一是要求考生依据原文含义,凭靠主观想像答题,只答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可;二是要求考生着眼于全文,根据文章的潜在认知,寻找答案(稍加压缩),只答出三方面或任意三方面的内容即可,此类题目,出卷人一般都标明了序号。

从这些配分情况来看,答题除用语须高度概括外,那就是具有层次性,而这个"层次性"不是无中生有的,它往往就是文章段落或全文层次的映射。如果在阅读文章时,能很好地结合题目的配分及答题要求,就能很容易地理解文章,也能很容易地去答题。

2.选用合理的句式

利用恰当的句式作答,能很好地考查考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对文章的认知能力,同时亦能巧妙地回答问题,提高答题的准确率。所以在作答时,选用何种句式,应仔细斟酌。

答题应注意与题目相关联。所谓"相关联",就是"问"与"答"具有联系性,如何问就如何答,一可体现答案的完整性,二可激发灵感,确定选用何种句式作答,避免误答。

答题还应注意叙述对象。答题都有一定的针对性,而许多考生在答题时却往往忽视了它的针对性,疏忽了叙述的对象,导致错用句式,出现语病,不完整又不规范,甚至误答,所以在作答时,写出叙述对象有百益而无一害,但避免张冠李戴。

3.选用规范的答题角度

作答时,是从正面回答,还是从反面回答,是站在作者的角度来回答,还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来回答,都影响答题的效果。从正面答题,直白晓畅;从反面答题,含蓄隽永;以他人之言、之行答题,更显主人公之个性、品行。同时,亦可拓宽考生思维。针对这种题型,考生必须审清题意,选取最佳的答题角度进行答题。

三、寻找答案的技巧

现代文阅读理解题型的设置,都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即依据原文出题,哪怕是一些能力性极强,要求考生发挥想像答题的题型,也不可能脱离原文而单独出题。因此,在原文中一定能找到各题答案的影子。

议论文或夹叙夹议的散文,答案往往潜伏在总结性或议论性文字中,只要发现归纳合并总结体会,就不难答出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