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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29-05
引言
“同性恋”这个词语,虽然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不会被经常提到。我们都能够理解“同性恋”这个词语的意思,但是却有很多人对这个词所代表的群众不能够做到理解并且包容。同性恋,是指对同一性别的个体有着强烈的感情依托,并由此发展到同性之间的。同性恋是人类早已有的现象,遍布于世界各国。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性恋渐渐地从是罪到正常、从歧视到获得认可。尤其是在步入21世纪了之后,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且获得了许多法律上予以认可的权利。虽然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同性恋者拥有的权利保护程度并不相同,保护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与重视。可以说,对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这些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能通过各种媒体读到有关同性恋者自行举办婚礼的报道,能看到许多让人泪目的以同性恋为题材而拍成的电影,越来越多有关同性恋的故事发生在我们周围,这些都引发了笔者对同性恋问题的关注。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同性恋的法律,而我国虽然有很多关于对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但是却没有制定任何同性恋法律。所以,笔者有了研究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的想法。笔者将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同性恋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同性恋的概念及历史成因
(一)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sexual)这个词是由外国的一名叫Benkert的医生创造出来的,是指对异性不能产生爱情并且不能有性反应,只能对同性产生爱情和,这样的个体称为同性恋者。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倾向与行为。”[1]同性恋是相对异性恋而言的一种同性之间相互爱恋的现象,同性恋者是指性倾向不同于异性恋者的,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一类群体。著名性学家张北川先生认为,在我国现代,“在对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的或者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或者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方可视之为同者。”[2]
同性恋在医学中的含义是指与自己同性别的人发生,而其在心理学中的解释为个体的冲动是在以同性为对象的时候产生的。一个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对同性产生倾向,或者虽然对异性能有,但是表现不足,对同性的倾向更为明显,这都是同性恋的主要表现。学者认为,如果一个人终生或者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与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同性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3]。
同性恋群体为什么会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古至今、由中及外,都是如此。”[4]但是,究竟为什么会出现同性恋现象,至今在学界也未能达成共识,观点分为两种:第一,同性恋是先天的;第二,同性恋是后天的。先天说是侧重与对同性恋者生理因素的研究,认为性取向是人类本能的一种,在人的繁衍之中,受到遗传、发育等因素的影响,就会产生同性恋。就像有些人天生是左撇子一样,有些人天生就是同性恋者。后天说是认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而是由于个体在后天的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同性恋倾向。这两种学说只是处于不同层面、在不同领域的探索。
(二)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作为一种特殊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普遍客观存在已久的。
1.西方同性恋的发展。西方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支持、压迫、并入主流化。
在古希腊,当时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同性恋这个词,偏爱同性或者异性,当时只是认为是一种性格或者一种风格,法律允许同性恋行为,更认为同性恋是爱情的最纯洁形式,代表了道德,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5]。古希腊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分支男性之间的爱情,往往是男性武德的体现,超越了生理的范畴,甚至认为男性之间的爱情比男女之间的爱情更为高尚、尊贵。在古希腊还有专门的由相互爱恋的男性组成的同性恋军队。当时的哲学家认为,这个军队是由彼此相爱的人组成的,能做到最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11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渐渐开始崇尚宗教文化,同性恋者会受到极其残酷的压迫。由于盛行宗教文化,所以同性恋被当时的社会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是一种罪。一旦有同性恋者被发现,就将被判处死刑。一直到20世纪初,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才开始转变,慢慢地将同性恋“去罪化”。其中有一份除罪报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著名的沃尔夫顿报告。其中,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是: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一个基本思想是:成年人有选择和规范自己道德的能力[6]。
20世纪中叶开始,由于科学界提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的理论,所以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不再是犯罪而是变成一种可怕的精神疾病。同性恋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其仍然受到社会的排斥。
2.中国同性恋的发展。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存在非常多的同性恋现象。历史上虽然没有将同性恋置于尊崇的地位,但是史书上有很多有关记载。其最早的载,是《杂说》中所谓“娈童始于黄帝”[7]。《诗经》、《论语》、《非相》等许多书中均有同性恋的记载。许多文人墨客相互公开同性恋身份,并不避讳。在清朝,当时的京都盛行男风,几乎和清王朝的统治同兴衰。清朝的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现象,但是对强行发生同性的人会判处重刑。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后来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是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是受制于世俗。人们渐渐地不再把同性恋行为认为是个人私事,而是将其当做一种社会危害,并且到后来制定了法律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干预。在我国1979年旧刑法中设有“流氓罪”,其中就包括惩处同性;直到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流氓罪,同性恋才在我国“非刑事化”。
同性恋行为虽然不再被当成是犯罪,但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认为是一种心理方面的疾病,是违道德的行为。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学者们对同性恋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医学家提出了同性恋行为并不是心理疾病的观点。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
在中国,人们已经逐渐开始了解同性恋,虽然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颠覆世俗价值取向的,但是这些人多为年纪较大的老一辈,新一代年轻人对同性恋群体多为理解并认可。
二、部分西方国家的同性恋立法
同性恋现象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有悖于传统的,所以难以取得整个社会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群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获得合法权利而不断努力着。他们的努力也有了一定的成果,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恋,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种趋势。
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允许同性恋民事结合的国家。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批准了同性婚姻法案,同年6月15日法案正式生效后,过去的同性恋民事伴侣关系自动更替为婚姻配偶关系,丹麦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该法律中所表示的伴侣不仅包括异,也包括同。2001年4月1日,荷兰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可以领养孩子,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受到法律认可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中还规定,同性恋婚姻享有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2001年1月1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投票制定了新的婚姻法,批释向当局登记婚姻,同可以使用同一个姓氏。该法律也适用于外国人。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规定此后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仅仅允许异性之间的结合,还允许同性之间结合。
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法案规定同性恋之间可以结婚,并且可以领养小孩。
2009年1月1日,挪威制定的婚姻法正式生效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新的婚姻法取代了挪威2008年认可同关系的法律。
2009年5月1日,瑞典为了保障国内同性恋者的各项法律权益,包括婚姻、教育等等,正式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2010年1月8日,葡萄牙通过立法实现婚姻合法化,并于2013年立法允许已婚同性恋者收养伴侣的孩子。
2002年3月1日,芬兰法律允许同性民事结合,但是不允许同收养孩子。2014年11月,芬兰通过婚姻平等法案来保障同享有所有平等权利。2015年2月17日,芬兰国会将该法案签署为法律,将同性之间的民事伴侣关系变为婚姻关系。
2015年11月16日,爱尔兰婚姻平等法律正式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由民众投票通过的婚姻法,并且承认在国外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
三、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从文字记载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反对同性恋,甚至比西方更为宽容。在当时的社会,人们以平常心态来评价同性恋,认为同性恋不会伤害他人,所以无须反对、批判。到了现代,因为同性恋这个概念的提出最先是在医学研究中,所以社会主流意识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是一种病态的现象。
不过,目前我国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同性恋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走进公众的视野中,很多关于同性恋的话题出现在不同的卫视栏目中。2005年8月9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一档以同性恋为题材的节目《生命的意义》,节目中访问了很多同性恋者以及研究同性恋的学者,讨论了男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的关系,深入解读同性恋者的生存困境。在这期节目播出之后,社会并没有产生恐慌,反而有很多群众在网上留言,表明自己看了节目之后被那些同性恋者所感动,并且能够理解。
(一)反对同性恋的理由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仍然还有部分群众对同性恋不能理解甚至与歧视,但这其实多半是隐性的。周丹律师说过,歧视有一张很温和的面孔,很少有人会公开地谴责同性恋者,即便有这样的人,也会很快受到同性恋支持者们强烈的攻击[8]。虽然争议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争议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反对同性恋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既缺乏生理基础,更缺乏道德基础,总而言之,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不合理的,文明的社会应当“铲除这个社会毒瘤”[9]。
1.同性恋者不能传宗接代。柴静在书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不接受同性恋?因为我们的性文化里,把生育当做性的目的,把无知当纯洁,把愚昧当德行,把偏见当原则。”[10]从古到今,结婚生子是每个正常个体都经历或将要经历的一个环节。在我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这些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几乎主宰着每个人。而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延续香火、传宗接代显然无能为力。同性恋违背了自然规则,会破坏正常的婚姻制度,导致人口的衰减。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观念在不断的发生转变,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不再是生育下一代,而是满足追求爱情、追求幸福等心理上的需要,所以丁克家庭越来越多。这样的话,异性恋不愿生育与同性恋无法生育没有很大区别。每个人都享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包括同性恋者。再者,现在的高科技可以人工授精来生育下一代,不用担心子女的问题。
2.同性恋会造成疾病传播。多数人认为,同性恋者的对象都是不固定的,比较混乱,容易感染并且传播各种性疾病。目前,我国同性恋这一群体大多都处于非公开状态,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状态并不能了解,加之许多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同性恋问题的时候总是报道些负面新闻,很多时候都是与艾滋病联系在一起,所以人们对同性恋产生很多误解,对同性恋现象更加反对,表示不能接受。但实际上,同性恋并不是导致艾滋病的原因,导致艾滋病产生的原因是的混乱以及对象的不固定,这个在异性恋中也是存在的,并且在异性恋中的传播概率远高于同性恋。此外,有相关的医学研究发现,性病的感染与传播主要是跟不做防护的有关,与个人的性取向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性病是不分性别的,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性病是同性恋者专属的,只不过在同不稳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会增加感染性病的风险。
3.同性恋对下一代的影响。社会上大多数反对同性恋的公民认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一个本来为异性恋的人长时间的与同性恋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长期与同性恋亲密接触在一起,那么这个人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其影响,从而变为同性恋者。因为小孩子会很自然地模仿父母的行为,所以,同性恋家庭的子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会更容易受到同性恋者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模仿他们的行为,大大提高变成同性恋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话根本没有根据,如果说一个人非常容易会被同化,认为本是异性恋的人长时间地与同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为同性恋者,如果这种想法正确的话,那么反过来思考,为什么不认为同性恋者长时间地与异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异性恋呢?那这样的话,所有的同性恋都可以直接变成异性恋,根本不会存在同性恋的问题了。更何况,现在有很多研究表明,子女的性取向跟其父母的性取向没有什么关系,正常的异性恋者可能生育出同性僮优,同性恋者的子女也基本上是异性恋,并没有因为其父母是同性恋而提高成为同性恋的可能[11]。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同性恋者会虐待其子女,这种说法属于无稽之谈。会产生这种想法的人应该还是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虽然研究表明这不是疾病,但还是有一部分人难以转变观念。有研究同性恋的学者对同性恋者是否会虐待儿童这个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同性恋者对其子女的态度与异性恋者对子女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区别,并不会虐待子女,而是会很好地与其子女相处、积极发展与子女的关系,是有爱心的成功父母。甚至有的在同性家庭长大的孩子会比在异性家庭长大的孩子更加优秀,这纯粹是父母教育的问题。
(二)我国对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当前的世界发展现状,并且结合我国如今的社会实际情况,对同性恋立法进行研究,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同性恋者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解决。
1.同性恋群体较大。2004年,中国首次公布了由卫生部统计的同性恋人数,数据表示男同性恋者的人数约为500―1 000万。同年,张北川教授估计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1 000万左右。2014年,根据中国科学院的平均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在7 000万左右。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的同性恋者数量较大、逐步增多,并且这些数据还不包括隐瞒自己真实性取向的同性恋者。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广泛存在于各个阶层。人们的传统观念都是异性相互吸引,而同性恋且恰恰与这观念相反。由于差异的存在,一旦同性恋的性取向暴露于公众,其将可能在教育、工作、社会地位这些方面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可能因此受到勒索或是诈骗。所以,同性恋作为弱势群体,我国很有需要给同性恋者提供法律保护。
2.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需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应存在歧视。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利益,它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12]。人权具有普遍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不被种族、性别、宗教等其他差异所干涉,并且无法被剥夺。同性恋者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占少数就剥夺其人权。当今社会异性恋者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除非其自身条件不允许,例如生育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法律对同性恋者的漠视,导致一部分同性恋者受到非法侵害而未能得到法律本应该给予的保护,使侵害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制定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是对宪法规定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回应,是时展的需要。
3.贯彻我国平等原则的需要。平等从古到今都是全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平等作为一种原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的情况下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13]。要实现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地位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在法律上确保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不能因一个人的性别、种族、、性倾向等等不同方面的区别,而对其歧视。但实际上,人们并不会做到尊重同性恋者,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来对同性恋者的平等地位进行肯定,充分落实我国的平等原则。
4.世界潮流趋势。当今社会环境在不断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制定的法律也在与时俱进。自同性恋不再被认定为疾病之后,制定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已经是世界的趋势所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不同程度地保护同的权利。中国已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但是我国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保护仍然是空白。面对同性恋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跟随时代的步伐,对同性恋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不能一味地漠视和逃避。
5.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很多同性恋者在表明自己的性取向之后,因为家人、社会的不理解、不宽容,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于受到歧视时,他们就只能将自己伪装成异性恋者来掩盖真实的性取向。他们往往会因世俗的眼光和家人的期盼与异性结为夫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自己内心真实的情感使自己长久生活在压抑、痛苦、内疚之中,而且这种做法在婚后的生活之中会给自己的配偶造成巨大的心灵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这种婚姻就会成为一种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一个社会对于同性恋行为越不理解,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同性恋者与异性结婚的比例就越高。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作为特殊的群体,在追求自身幸福时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因为其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判定标准就剥夺他们的权利自由。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来引导社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才会提高社会的宽容理解度,才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
四、同性恋立法建议
(一)人权立法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我国应该尽快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通过法律来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不受他人歧视。同性恋者有权与异性恋者一样平等获得权利,任何个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同性恋者、侮辱同性恋者。在同性恋者的性取向等隐私问题上,要建立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保证其信息不被揭露。禁止对同性恋者进行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攻击以及侮辱;如若发生,也不能因其同性恋身份而不予保护。应立法保障同性恋者的就业、教育、居住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不能因其为同性恋而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实现人权立法,不仅可以提升中国的人权形象,而且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妥善处理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做出榜样[14]。
(二)刑事立法
同性恋刑事立法是指与同性恋相关的一些刑事问题立法,这要与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因为同性恋刑事化主要是指同性恋是犯罪。刑事立法首先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同性恋不属于精神疾病,所以应该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近年来,同性犯案件在我国时常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受到同性犯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同性之间的行为,并且同性犯中的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比异性伤害更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意思就是目前的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如果男性以暴力手段对另一男性进行犯就不能构成罪。可实际上男性也可能是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性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害应与异性之g的害没有区别。我国对成年男性受到猥亵、等侵犯行为后的刑法保护几乎是空白,制定同性恋刑事法律规范来规定同性犯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民事立法
迄今为止,社会对同性婚姻这种提法以及它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的争议。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不赞成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类的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夫妻而设立的,尽管同性恋并不违背法律,但是如果将同性之间的结合称之为婚姻的话,那么婚姻制度将不再存在。蒋月教授认为,对于同性恋者的婚姻不能生育后代的问题,是一个不能回避、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才可能考虑其他问题[15]。中科院的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作为中国的合法公民,他们有结婚的要求和需要。我国实行同性婚姻制度,不仅没有害处,而且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人民利益以及少数民族的利益[16]。
目前,只有在少部分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承认同性恋的方式只是赋予同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制定婚姻制度。因为根据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如何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区分或者为何要区分等很多问题都是在社会实践中会遇到的难题。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他们一方面要求法律单独制定同性恋婚姻制度,一方面不想法律将他们特殊化。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一定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做好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准备。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制定同制度,给予同性恋伙伴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区别于婚姻制度。
结语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同性恋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中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无论是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的提倡到宗教文化的反对,还是在中国社会从默认到歧视再到漠视,同性恋现象都是不能忽视的社会存在。
同性恋一词的从无到有、从病态到排除于疾病之外,以及同性恋者的从有罪到无罪,这些变化都体现了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了解日渐深入。任何国家在初步确立同性恋法律的时期,都会面临世俗传统伦理道德的排斥的问题。同性恋者抛开性取向不看,便与其他社会普通公民没有任何的区别,他们同样接受教育、工作,同样有思想、有感情。同性恋并不是犯罪,也并不是病态,其只是一种性倾向而已。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同性恋做出评价,人们对同性恋往往用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所以中国的同性恋者处于的困境主要是来自于伦理道德的压力。
由于世俗和传统道德的压力,我国的同性恋者算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的群体,同性恋受到很大排斥,甚至有同性恋者对于自己的性取向产生了质疑,硬用传统世俗标准套牢自己,生活在阴暗的角落。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同性恋者的数量非常庞大。21世纪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尤其是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和关注。我国在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保障方面历来做得很好,甚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然而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却远远不够。让中国社会完全摆脱传统世俗道德的束缚去接受同性恋,这样虽然不现实,但是我们应该对同性恋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同性恋行为,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
人生而平等,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法律不能只根据现实问题来制定,这样就具有滞后性。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在我国,同性恋者的广泛存在以及处于弱势的状态,都需要我们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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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范文第2篇
怎样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科学论证,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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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交纳期限);合营期限、合营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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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情况,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的和在建的生产装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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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运输)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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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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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装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批交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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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和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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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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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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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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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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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法)等方法分析项目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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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必要的附件。如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营各方的资产、经营情况资料;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侧重点
各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及侧重点因行业特点而差异很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必要性。
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在投资必要性的论证上,一是要做好投资环境的分析,对构成投资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二是要做好市场研究,包括市场供求预测、竞争力分析、价格分析、市场细分、定位及营销策略论证。
(2)技术可行性。
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各行业不同项目技术可行性的研究内容及深度差别很大。对于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技术论证应达到能够比较明确地提出设备清单的深度;对于各种非工业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也应达到目前工程方案初步设计的深度,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3)财务可行性。
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
(4)组织可行性。
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5)经济可行性。
主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6)社会可行性。
主要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可行性研究范文第3篇
委托方(甲方):________(公章)
受托方(乙方):________(公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撰写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1.1 基本原则:
乙方根据项目与行业性质,从企业内部的人员、制度、技术、生产、管理、财务,以及产品或/和服务的营销、市场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展开的商业项目进行数据详实与分析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为投资合作商/银行/政府部门提供考察依据,又为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操作准则。
1.2 主要服务内容:乙方策划编写后形成以下规范的资料文件:
a.《项目执行总结》:精述项目重要内容; 含有甲(项目)方希望合作模式,融资方法,投资进入/退出机制等;
b.《项目可行性报告》 内容与格式:其格式内容按照以下二种情况之一
乙方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格式根据甲方及其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要求的专用格式与内容撰写;在甲方未确定具体的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时,可由乙方根据项目特性、行业性质及潜在投资合作或融资贷款方的要求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般遵循国际惯例包含十个基本部分。
1.3 乙方提供项目财务规划的国际行业参比标准:
乙方提供项目财务规划的国际标准产业代码与参比系数,供投资合作商及银行考评项目赢利能力与财务健康状况。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可行性报告所需的基本数据资料(项目单位/实施场地/项目进展等)与各种资质证明复印件;余下行业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管理方案等由乙方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整合-撰写;甲方须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编写可行性报告,双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进行资料传送与沟通。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基础资料及首付款后,乙方需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完可行性报告。若因可行性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需双方协商的问题,经双方协议后,可行性报告可进行适当调整,交付时间也向后顺延。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可行性报告撰写费: 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整(rmb_____元),甲方须按照可行性报告撰制开始前支付100%的撰制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到公司帐户.汇入其它帐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汇款:开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邮局汇款:地址: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
可行性研究范文第4篇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制定某一建设或科研项目之前,对该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技术方案及技术政策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要求以全面、系统的分析为主要方法。整个可行性研究提出综合分析评价,指出优缺点和建议。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认为,根据结论的需要,以增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说服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论证、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以后筹集资金或者申请资金的一个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编写时要注意数据方面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只有报告通过审核后,才能得到资金支持,同时也能为项目以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网络上也有很多,在进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其用途再进行撰稿,否则项目文稿不对应就可能浪费时间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法】
研究因素
宏观经济环境信息:
基于PEST分析模型从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四个方面分析行业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了解行业发展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行业主要上下游产业的供给与需求情况,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及影响因素
行业的竞争格局、竞争趋势;与国外企业 在技术研发方面的差距;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布局
微观市场环境分析:
行业当前的市场容量、市场规模、发展速度和竞争状况
主要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技术研发、营销状况、投资与并购情况、产品种类及市场占有情况等
客户需求分析: 消费者及下游产业对产品的购买需求规模、议价能力和需求特征等
进出口市场:行业产品进出口市场现状与前景
产品市场情况:产品销售状况、需求状况、价格变化、技术研发状况、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变化影响等
重点区域市场:主要企业的重点分布区域,客户聚集区域,产业集群,产业地区投资迁移变化
行业发展关键因素和发展预测:
分析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敏感因素及影响力;预测行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趋势;该行业的进入机会及投资风险;为企业制定行业市场战略、预估行业风险提供参考
方法体系
可行性研究的方法是融合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分析方法加以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而形成的方法体系。主要数据资料来源有查询往年资料、发放问卷、集体商讨、数据共享、比较研究、专业人士把关等。
可行性研究的方法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哲学方法、逻辑方法和专业方法。
1.哲学方法
哲学方法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探索实现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一致的最一般的方法。
2.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是用概念、判断、推理、假说等逻辑思维形式,对事物进行归纳、演绎、综合。
可行性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依托式教学 专门用途英语课程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239-02
引言
研究生学习阶段需要大量阅读国外文献,由于英语水平有限,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这是很多学生(尤其是非英语专业学生)目前面临的挑战。依托式教学是一种将主题内容或学术内容与语言教学活动完全融合在一起的一种第二语言教学的路子。(雷春林,2006)如果能将CBI应用于研究生专业课,那将会使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和研究变得容易得多。
本文试图探讨在研究生专门用途英语课堂中实施CBI的可行性,并对其实施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为当前的研究生教学提供一些启示。
一、CBI的内涵和理论依据
CBI以传递学科内容为重心,区别于以语言技能的学习为主的传统英语教学。Leaver和Stryker(1989)归纳了CBI的四个显著特征:1.以学科知识为核心;2.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3.学习新信息;4.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不同学生群体的需要。
CBI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认知科学和二语习得的研究。认知科学界的成果表明,人类所有的智力活动,如思考沟通解决问题以及学习等,既需要过程又需要内容知识,仅仅依靠诸如读、写、批判性思维等“过程”不能将人们的认知能力提升到较高水平,内容知识是保证这些“过程”良好运作的基础。(Sticht,1997)
在二语习得研究中,对CBI影响最大的是Krashen(1982)的二语习得理论。Krashen强调有意义的可理解输入在语言习得中的重要性,同时,二语习得应专注于意义,而不是语言形式。此外,他提出了i+1原则,i是学习者已知的语言成分,i+1表示语言输入,应略高于学习者现有的语言水平,强调语言输入材料略高于学习者的现有能力,但其总体难度不超过学习者的学习能力。这样,学习者可通过一定的努力吸收所接触的语言材料,逐渐提高其使用目的语的技能。
二、在研究生专门用途英语课堂应用CBI的现实依据
(一)研究生学习特点的要求
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自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在其学习过程中需要大量阅读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文献,经常查阅国内外最新资料和研究动态,以理解所学知识的基础上更好地了解目前自己所涉及领域的研究进展和研究过程。然而,专业词汇的语义往往是非常严格而准确的,只有通过专门的教学过程,才能有效避免根据词的多义性原则而妄加猜测,(邓东元,2005)这势必要求学生对其研究领域的英语专业知识有一定基础。
由于目前国内各大高校中在本科期间开设专门用途英语课程的很少,公共英语与专门用途英语无论在词汇层面还是句子篇章层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研究生在第一学年打下良好的基础。而CBI教学模式下专业知识学习与语言习得的结合主要通过大量阅读得以实现,(韩晓曼,2011)这一点正好和研究生学习的要求不谋而合。
(二)专门用途英语教学特殊性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用途英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孙有中教授(2011)认为,无论是英语专业还是大学英语教学中心都应该及时向专门用途英语做出调整,而CBI正好为英语教学从通用英语向专门用途英语的转向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路径。其优点就在于“语言的形式、功能和意义没有被分割;学生的动机增强、兴趣提高且确保了对认知有较高要求的课堂活动,从而丰富了学生的认知发展”。(Grabe & stroller,1997)此外,CBI的四个特征与专门用途英语的教学也非常契合,首先,专门用途英语必须以学科知识为中心,语言知识传达内容的载体。其次,要学好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就必须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同时,专门用途英语的课程设置也要求建立在需求分析,尤其是学生的需求分析之上。因而,蔡基刚(2011)认为,以学科内容为依托的外语教学应该是我国外语教学的发展方向。
三、应用CBI应注意的问题
(一)视具体情况来确定教学模式
如前所述,CBI只是一种教学理念,该教学理念具体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教学模式,并非每一种教学模式都适合于所有的英语教学课堂。根据专业的不同,研究生的英语水平也不一样,因而在选择教学模式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保护式内容教学是将语言作为专业学习的工具,多用于各类高等院校学生或有科研和学术要求的群体,学生语言能力要求在中等或中等以上;附加式语言教学则是一种同时开设专业课和语言课程的教学模式,适用于高等院校学生;而主题模式是一种以语言为媒介获取新信息的教学模式,多用于处于语言基础阶段或没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戴庆宁 吕晔,2004)对于研究生来说,由于在进入该学习阶段之前,大部分学生都经过了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所以其英语水平一般在中等或中等以上,同时,保护式内容教学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所以,一般情况下在研究生第一学年的专业课课堂中实施保护式内容教学是可行的。其次,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对教学活动进行调整,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综合以上几种教学模式的优点,也可以将CBI与合作学习等教学形式相结合,而不应拘泥于某一种固定的教学模式。
(二)注意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学习和科研能力
研究生的课堂学习集中在第一学年,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大部分的学习和科研活动都要求他们独立完成,因而在第一学年里其独立学习和科研能力的培养对研究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CBI课堂中,教师可以通过各种教学活动教授学生一些好的学习策略,如教师可以在CBI课堂中教授学生如何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确定课题等。大量阅读是实现CBI教学模式下专业知识学习与语言习得的结合的有效方法之一,教师在此过程中可以教授学生一些阅读文献的方法,以为将来的学习做好准备。
四、结束语
CBI以学习者为中心,该教学理念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方面,是目前比较适合研究生专业课堂学习的教学理念,它为当前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至少在研究生专业英语课堂教学中,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
【参考文献】
[1]Krashen,S.The Input Hypothesis:Issues and Implications[M].London:Longman,1985.
[2]Leaver,B.&S.Stryker.Content-based instruction for foreign language classrooms [J].Foreign Language Annals,1989:269-275.
[3]Sticht,T.The theory behind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J].Focus on Basics,1997(4):2.
[4]Sticht T G.The theory behind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J].Focus on Basics,1997,1:6-10.
[5]Stoller,F.L.&W.Grabe.Asix-Tps approach to content-based instruction[A].InM.A.Snow &D.M.Brinton (eds.).The Content-based Classroom:Perspectives on Integrating Language and Content[C]. NewYork:Longman,1997:78-94.
[6]戴庆宁,吕晔.CBI教学理念及其教学模式[J].国外外语教学,2004(4).
[7]邓东元.探析ESP教学现状与发展[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5(3).
[8]韩晓曼.CBI对英语学习者水平发展影响的个案分析[J].大学英语,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