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货交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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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四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为主要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投资者不仅需要接受网上提供的增值交易服务,而且需要直接在网上与交易所联机下单,进行实时网上交易。 当前,全球网上期货交易正处于由第3个阶段向第4阶段转变的时期…

网货交易会(精选5篇)

网货交易会范文第1篇

1.期货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早期传统的期货交易方式是有纸化交易、公开叫价制度。这种方式现场的“市场人气”较旺,很容易表现出市场真实状况,有些交易所至今仍然采用这一形式。第二个阶段。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无纸化证券和期货等代替了有纸化运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交易制度代替了公开叫价制度。特别是一些新兴的交易所发挥后发效应,一开始就采取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网上交易和撮合成交的形式,无纸运作代替有纸运作成为主要形式。第三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和其他交易方式并存。网上交易仅仅限于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散户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主要通过经纪公司的网络“间接”完成。当前以网上交易服务为主,如提供交易行情、交易咨询、交易结算与过户等等。

与传统交易方式同时并存的有电话、电报乃至书信等委托申报交易形式,但主要是电话或刷卡委托形式。

第四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为主要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投资者不仅需要接受网上提供的增值交易服务,而且需要直接在网上与交易所联机下单,进行实时网上交易。

当前,全球网上期货交易正处于由第3个阶段向第4阶段转变的时期。即公开叫价制度仍然在一些传统交易所保留,同时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书信委托等仍然存在,特别是电话委托仍然是主要形式。网上交易服务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网上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并将逐渐成为重要形式。

2.传统期货交易与现代期货交易的区别。

(1)我国传统期货交易方式至少有4大要素:经纪人、交易池、公开叫价、有纸交易。即通过经纪人传递买卖信息,进行有纸化交易,“红黄马甲”在交易厅(池)活动,用叫喊与手势公开叫价。

(2)现代期货交易方式有5个要素:有纸交易被无纸交易所替代——虚拟交易对象出现;交易厅(池)被无交易厅(池)所替代——虚拟的交易厅(池)空间的出现;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成为主要硬件设施,固定网络与无线移动网络相结合形成虚拟空间;虚拟经纪人从事交易、结算、过户等逐日结算制度(marked to market);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约定原则进行计算机撮合交易等。

3.网络期货交易方式具有6个方面的特点:提高了交易速度;突破了时空界限,可以24小时交易,并且跨交易所进行套利活动;减少了市场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如降低佣金费用,网上佣金一般在2‰左右;提供了一种更公平的交易系统,无论市场参与者是否聚居在同一城市,只要通过许可就可以在参与同一市场的交易;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较低的差错率;电子交易逐渐取代交易厅和减少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数量。

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成员使用巴黎交易所开发的nsc交易平台,联盟的每一个交易所都通过一个公用的应用程序界面(api)-hubapi联接到中央交易系统。根据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条款,联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单一的链接技术进行这一市场上所有的特别交易待遇——允许使用交叉保证金,同时联盟成员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电子交易的规则和秩序。

二、网上期货交易的两种形式

网上期货交易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取商品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期货交易。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基础证券与衍生品都能进行网上交易,但由于多种原因,网上交易的品种仍然较少,网上交易的期货等衍生品更少。

网上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信息增值服务为主要形式。投资者经由交易所交易厅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经纪公司提供许多增值服务,如经纪公司的系统可以在一台计算机屏幕显示全国最佳的买价、卖价,使委托能实时在相关的交易所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上执行。

(2)网上“直接”交易形式。不需经由交易媒介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如由芝加哥期货某交易商(kottke associates llc)推出的第一个网上交易系统chicago future.com,它致力于以电子方式执行交易及清算期货契约,即不必经由其他交易媒介执行委托。

经由此种方式,无论在何时何地,交易商均可于数秒之内获取其账户信息,执行并清算期货契约,执行委托并查看其仓位。但是其速度较慢,不能够满足需要。

三、用网络技术促进期货市场创新

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交易所之间、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网经营成为可能,网络技术促进了期货市场创新,其主要有两类模式:

1.合并与联盟——把单个交易所相似的功能如管理和清算等整合在一起以获得规模效率,能够提供更多的交易品种,建立比以前单个交易所更大的客户群体。如:(1)美国的联盟。2003年5月纽约商业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决定采用美国科技公司on exchange的结算软件,这一计划使得两家交易所同时拥有一种结算系统。(2)欧洲的合并。1998年德国期货交易所和瑞士期权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合并,创建了欧洲期货交易所。(3)国际间的合并。198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建立了交易所间的交易联网,通过建立相互对冲双方交易所的持仓,包括货币、利率、股票指数期货等;等等。

2.改制与创新——期货交易所一般采取会员制、公司制两种形式。传统的会员制存在着许多弊端,如交易所有所有者、决策者、交易所的利用者均为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对交易所的事务进行表决。但每个会员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同会员在交易所内利益是不均衡的。为此,许多交易所选择了股份制模式,1993年斯德格尔摩交易所实行股份制;1998年11月14日,澳大利亚交易所的股票在自己的市场上市交易,成为世界上第一家上市交易所;2001年德国法兰克福证交所也上市成功,等等。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又为网上交易和服务奠定了制度保证。

四、国内外网上期货证券交易

1.国外的网上交易是从网上证券开始的。网上证券的发展为网上期货交易的发展积累了经验。1995年,以discover brokerage dire.公司为首的几家经纪商率先引进网上交易系统,允许客户通过因特网发出交易指令,开辟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先河。目前,美国网上证券的规模正以每季度30%——50%的速度增长,截至到2001年,美国网上账户已经达2100万户,资产总额达到9410亿美元,网上交易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20%左右。预计2002年全世界实行互联网经纪的机构可高达3000家,拥有8000万户投资者,互联网账户资金将高达2万亿美元的规模,到2010年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将通过网上交易进行投资。

2.我国网上证券的探索是从1997年开始的,一些网站先后推出网上期货证券交易平台。200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2月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22家证券公司,截至到2003年2月,我国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2003年3——4月,网上交易创下两项历史新高:一是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深、沪证券交易所3——4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5943.38亿元(双边计算)的比重达到14.38%.

二是截至4月底,我国网上委托交易的客户数累计达517.50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65.50万户)的14.93%.

3.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方兴未艾。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我国对于衍生品网上交易都采取了谨慎的政策。由于期货交易风险较大,当前我国网站主要是信息增值服务,而较少有客户“直接”进行期货证券交易的网站。我国三个期货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和过户的方式,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均提供了一些网上信息增值服务,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采取网上交易形式,而客户均通过经纪公司进行委托交易。2003年sars以来郑商所、大商所、上商所推广资金管理电子化、开通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远程交易,推进了网上期货交易。

到2002年,深圳11家期货公司共有6家开通了网上交易,部分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量高达30%.

五、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模式及其规制和管理

1.“券商+期货”——可借鉴的网上期货交易模式之一。在网上期货交易没有国家政策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采取了“券商+期货”的网上交易模式。这种证期紧密合作的模式也是一些新型期货经纪公司区别传统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特之处。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享受到真正的“一站式服务”,通过ddn专线,投资者可以在证券营业部任一台电脑的股票自助系统可以随时切换到期货界面,进行期货行情接收和交易。泰阳期货是湖南省首家实现银期转账,正式与省工行、建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期货公司,投资者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期市与股市中自由划转。

首创期货是北京第一家推出方便期货投资者的“银证实时转账”服务的期货公司,在首创期货开户的期货投资者,只需要拥有工行北京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再到首创期货签署相应的协议并办理银期转账开通业务,就可以通过首创期货提供的网上、电话、现场自助三种方式使用该种业务。至今有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比例已占其总交易量的75%.

2.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网上期货交易已经在一些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试点并取得显著的成效,中期协于2002年12月30日公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指引》,但与期货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相比,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还存在欠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没有将网上期货交易作为规制和管理对象,虽说我国获准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但没有一家网上期货经纪公司,至今没有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许多网上期货交易探索具有某些试点性质。网上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发展方向,将逐渐取代许多传统期货交易,这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但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规范试点。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应该给网上期货交易以合法的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授予名正言顺的“网上期货委托交易”权利,并将网上期货交易纳入中国证监会网上交易统计系统。

六、迎接期货市场革命的到来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交易所通过兼并资源重组奠定了基础,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整合我国期货证券资源,促进我国期货证券业升级和发展。如:

1.香港交易所率先垂范,将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与中央结算公司合并组成统一联网运作的香港交易所,而且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股票上市成功。今年4月29日,香港交易所推出网上订购和发送数据服务:网上订购数据产品;灵活有效的送货渠道,网址下载、电邮、邮寄光盘;信用卡网上付款、支票付款;产品资料和样品;提供“我的户口”:显示订户资料和过去订阅产品的详情。

2.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如180指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可以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同时,股票指数标的物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分开,也有利于避免过度投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整合。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可以将上海、深圳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和几乎完全相似的交易系统整合起来,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减少上市公司两边上市的交易成本,也可以避免两个市场相互竞争的竞争成本。合并后的交易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和经营,深圳交易所则重点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板市场(gem),形成上海主板和深圳创业板的联动发展。两市的结算与登记系统的并轨以及中央结算与登记总公司的建立与运作,已经探索了一条路子。

网货交易会范文第2篇

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可能会冲击央行地位。如果允许虚拟货币自由流通,那么它就成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可以替代人民币在网络世界甚至在现实世界进行流通,充当虚拟物品和服务甚至实物产品的等价物,成为一种电子货币后,这就使网络服务商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货币发行权,从而对央行的货币垄断发行权形成冲击。

虚拟货币流通可能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央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必要前提是稳定的货币乘数及流通速度。一方面,随着电子货币数量和使用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乘数变动随机性增强,预测货币乘数将变得更加困难,央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控制货币供给总量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把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需要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以上理论虽然都是基于电子货币的研究,但是如果允许虚拟货币像电子货币一样流通,则会对货币政策产生类似的影响。

目前虚拟货币尚处于成长期,其规模和使用范围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占比率还比较小,其对货币乘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互联网渗透进人们的休闲、娱乐、商务活动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一旦虚拟货币的规模从当前的几百亿元到未来的上千亿元、上万亿元且如同现在的银行卡一样普遍并能够自由流通时,极有可能冲击现实金融体系,届时其对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就不可小觑了,甚至会成为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尽早地将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其冲击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交易和回赎:允许还是禁止

利用虚拟货币。允许虚拟货币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的不同账户之间交易,引发的最大问题和隐患就是各种利用游戏之名行之实的网络行为,如果同一个服务商既从事发行业务又从事交易业务,网络则更为便利,这种情况下,游戏玩家输赢的虚拟货币很容易变现。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造交易的方式洗钱,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实行实名制,再加上缺乏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第三方监管,不法分子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为网络盗窃和伪造提供了销赃渠道。任何存在交换价值的事物都可能会成为非法行为的对象,虚拟货币也不例外,虚拟货币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盗窃者和伪造者实施盗窃或伪造行为,通过系统内交易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获取法定货币。

我国立法明令禁止通过网络虚拟货币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和打击措施。文化部、商务部的《通知》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采取的措施是:在禁止同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业务和交易业务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有正当的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竞争、激励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产生危害而完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合理的途径应该是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有输赢性质的游戏的监管,防止利用虚拟货币或洗钱,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

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或洗钱要坚持以下几点:建立审核制度。服务商的每一款产品须通过审核才能进入市场,对于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账户间转让的运营商实施重点监控;服务商自身只允许提供从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服务,禁止由虚拟货币回流到法定货币,终止服务时除外;对于带有输赢内容的游戏,运营商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只支持在游戏中输赢虚拟货币,禁止虚拟货币在游戏外以其他方式在账户间流动;设立单一账户交易上限和日交易次数;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

回赎意味着虚拟货币可以在消费者和发行商之间双向流通。在虚拟货币成为一种电子货币之前,除非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否则发行商自身足以有效规制虚拟货币回赎问题。就目前来说,虚拟货币回赎对于金融的冲击远没有虚拟货币自由流通的危害大。和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发行者的盈利方式是鼓励用户使用电子货币而从中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新形式的通货,所以必须要求其能够回赎;而虚拟货币发行商发行虚拟货币的目的是卖虚拟货币本身,能卖掉一块钱其就能收入一块钱,其和电子货币的盈利方式截然不同。所以说,回赎是虚拟货币发行商很不愿听到的词。对于发行商来说,他们会力争让用户花在游戏或其他服务上的钱只进不出,他们会想尽办法让消费者使用完购买的虚拟货币,坚持单向流通,这样既可以增加盈利,又可以规避虚拟货币回赎给发行商造成的经营风险。如果虚拟货币能够回赎,发行人就相当于一定范围内的资金融通部门,一旦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系统漏洞或者被攻击,将会产生大量虚假虚拟货币,发行人将面临是否回赎其虚拟货币的两难选择,如果不接受回赎,将损害发行人的信誉并很可能产生恶性循环。网络之间的数据移动只需一个账号密码即可,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和快捷性能够迅速放大风险,发行商很可能来不及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来应对,这样可能会导致发行商资金链断裂、引发恶性挤兑,最终导致整个虚拟货币发行体系的全面崩溃,发行商破产。

另外,虚拟货币可以回赎成法定货币,会进一步诱发虚拟货币盗窃和伪造,提高发行商技术防范成本。

虚拟货币发行商将不予回赎写进服务条款,并和消费者达成合意,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和市场规律,监管部门不应该横加干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毕竟不是一种通货,网络服务商一旦终止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将没有任何价值,如果此时不能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回赎成法定货币,那么将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盗窃、伪造虚拟货币和第三方交易的监管

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违法犯罪的对象?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途径:一是用法定货币购买,二是通过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获得。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通过玩游戏等非直接用法定 货币购买的方式取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这种虚拟货币一旦以商品的形式进入现实社会进行交易,便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伪造虚拟货币是指侵入他人服务器通过修改虚拟货币数据库增加账号上的虚拟货币数额。因为目前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伪造虚拟货币的行为并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对于数额较大的伪造行为,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比较妥当。虚拟货币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保护,盗窃、伪造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被纳入我国相关法律的打击范围,这对于打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我国的网络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履行哪些必要的法律义务,以便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盗窃、伪造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目前,网络销赃的产业链可以表示为:盗窃、伪造虚拟货币、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销赃――达成交易――套现。从这个产业链我们不难看出,打击网络盗窃和伪造最有效的方式是斩断这个产业链,而通过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切断盗窃、伪造者的销赃途径是最可行的手段,理由如下:一是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对集中在5173、淘宝等网站上,可以集中有效地打击盗窃和伪造虚拟货币行为;二是交易商有能力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例如身份认证,交易审核来进行监管。

第三方平台需要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并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交易审查制度、交易备案制度。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发生在交易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持不作为态度,第三方交易商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有一定的控制力,如果明知或应知其交易涉及侵权而仍然提供服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这与我国目前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

用户权益保护问题和立法对策

随着虚拟货币使用群体和使用范围的扩大,有关虚拟货币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虚拟货币用户的利益缺乏保障。无论是用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还是玩游戏获得的虚拟货币,只要其在现实生活中有交换价值,其都应该视为消费者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用户账号里的虚拟货币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了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怎么负责,这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

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或玩游戏获得虚拟货币,其与发行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是一种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原理,购买实物卡充值的,合同应该自交付时成立,而不论是否将虚拟货币充人账号,而通过诸如电信或互联网这类电子方式充值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种合同是一种“点击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常见形式。虚拟发行人事先拟定好合同的“服务条款”和合同订立方式,消费者同意时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鼠标点击订立。通过玩游戏获得虚拟货币可视为发行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消费者同意发行商的游戏服务条款,注册账号进行游戏,二者即已经达成协议。

现实生活中发行商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协议中规定了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法了公平原则。这些条款是欠缺法律效力的。如果用户没有过错而虚拟货币被盗窃、因虚拟货币发行人软硬件故障导致用户损失、因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损失,虚拟货币发行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些事件是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发行商仍然应当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发行商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用户支付相应对价购买或使用虚拟货币,发行商则有义务按约定提品和服务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持续在安全设备上投入技术和资金,抵御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保障用户账户的安全,不得随意变更、终止虚拟货币服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必须赔偿用户的损失。

虚拟货币的立法探索

我国的虚拟货币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其在规模上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并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立法主要是部委的通知、决定,法律的效力层次较低,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样,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为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法来调整各种互联网法律关系,在网络法中对虚拟货币作出专门规定,确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部门需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切实有效地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文化部为主要的监管主体,而虚拟货币之所以需要监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其可能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故应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文化部门和商务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立法应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商务部门在虚拟货币监管中各自的职权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不可越位或缺位。

现行的立法只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作出了规定,并且只限于“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之外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微型支付手段,广泛使用在各种网络产品和服务当中,并不仅仅限于网络游戏,我国现行立法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过于狭窄,这会导致很多网络游戏之外的虚拟货币不受现行立法的监管,出现了法律空白。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影响的领域不同,立法有必要对用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如Q币、网易一卡通)和玩游戏获得的虚拟货币(如打怪后得到的金币等)进行区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网货交易会范文第3篇

摘 要 电子货币是金融电子化的产物,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了网络银行的主要交易形式。由于网络银行依托Internet的特点和网络的不安全因素,电子货币在其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对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才能保证网络银行中电子货币的安全交易。

关键词 电子货币 网络银行 网络安全

从1998年招商银行开通网络银行服务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纷纷开通了网络银行业务,网上支付和银行卡支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流。2009年全国的支付总量约为1130万亿,其中300万亿元通过各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完成,127万亿元由银联银行卡系统进行,电子货币将成为未来货币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网络银行也将成为今后电子货币交易的主要平台。

一、 电子货币与网络银行的概念和特点

(一) 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目前,我国流行的电子货币主要有四种类型: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

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IC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政府机关和学校等。

(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

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

(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

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等。

(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

(二) 电子货币的特点

电子货币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没有物理形态,为持有者的金融信用。现阶段,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以1:1的比率兑换,具备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本职能,还有价值保存、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职能。

具体而言,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1)依托电子计算机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电子货币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存在,离不开电子计算机,电子货币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银行的诞生。

(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电子货币虽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仍然具备货币的基本职能,能够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发挥支付和流通手段的职能。

(3)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货币电子化使多功能一体化得以实现,也使传统银行业务的办理更加便捷。

(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提高,在大额支付领域,电子货币比传统货币更加便捷和安全。

(5)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使其必须以银行卡等为载体,这也成为电子货币区别于传统货币的一大特点。

(三) 网络银行的概念

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网络银行业务可以分为信息服务、中间服务和全面服务三种,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服务种类已经涉及到了各个领域。虽然美国网络银行的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的比例已接近50%,而我国尚不足1%,但随着我国电子货币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网络银行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四) 网络银行的特点

银行是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机构,而网络银行是金融电子化的产物,也是电子货币的主要交易场所,是传统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结果,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

(1)电子化交易,无纸化经营

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代替纸质票据,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等电子货币代替纸币,交易业务通过数据通信网络进行,使无纸化交易在网络银行成为现实。

(2)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服务

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又被称为“3A银行”,能够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使用户享受到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全方位服务。

(3)降低成本,保证正常经营

现在零售交易上使用的现金,其成本大概是1.7%左右,而电子货币是0.6%左右。网络银行采用了虚拟现实信息处理技术,又可以在保证原有业务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减少营业点的数量,从而使银行的经营成本大大减少。

(4)简单易学,方便沟通

网络的普及使网上交易简单易学,而E-mail的通信方式也便于客户与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的沟通。

二、 网络银行的电子货币交易模式及问题

电子货币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新兴货币形式,在网络购物、投资理财等领域发挥了传统货币不可比拟的重大作用。电子货币之所以能够基本上取代纸币在货币交易系统中流通,一方面由于信息时代对货币交易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由于电子货币便捷、易携带和安全等优点。

(一)现行的电子货币交易模式

网络银行作为电子货币的主要交易场所,其交易模式是网银用户和银行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网络银行普遍使用SSL加密技术标准,在技术层面上可以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虽然各商业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不同,但总体而言,包括密码、文件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卡、动态手机口令、移动口令牌和移动数字证书等认证介质。密码是安全系数最低的认证工具,移动数字证书则是最安全的认证工具,其他认证工具的安全系数基本在80%以上,结合使用能保证基本的安全交易。

(二)网络银行的安全交易问题

CNNIC的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开通网络银行的银行客户中,有76%是出于安全考虑;开通网络银行的网络用户中,有16%对网络银行表示不满意;33%的网购用户不愿意选择网银支付货款。可见,网上银行的安全性没有因为其便捷性而被忽视,反而成为了阻碍网络银行发展的一大问题。

目前,网络银行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实体的威胁和攻击

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媒体的失窃和丢失,即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和网络的威胁和攻击。

2.对银行信息的威胁和攻击

这包括信息泄漏和信息破坏。信息泄漏是指偶然或故意地获得目标系统中的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而造成泄漏事件;信息破坏是指由于偶然事故或人为破坏,使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破坏。

3.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或者盗窃计算机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盗窃、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相对于传统犯罪而言,增长率高,损失更严重。

4.计算机病毒

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病毒入侵网银用户以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严重危及网银用户的安全。

三、 网络银行的安全交易对策

网络银行的安全涉及到网络平台的各个方面,按照OSI的七层网络模型,网络安全也包括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操作系统、应用平台和应用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虽然OSI只提供了一种抽象模型,但该模型能够提供五种安全服务:

(1) 鉴别

证明通讯双方的身份与其申明的身份相一致,这是使用网银的第一道防线。

(2) 访问控制

对不同的信息和用户设定不同的权限,保证只允许经授权的用户访问经授权的资源,这是对网银用户资料的安全保障。

(3) 数据机密性

保证通讯内容不被他人捕获,不会泄露敏感的信息,这是对通讯过程的保护。

(4) 数据完整性

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篡改,也就是电子货币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

(5) 不可否认性

证明一条信息已经被发送和接受,发送方和接受方都有能力证明接收和发送的操作确实发生了,并且能够确定对方的身份。

为了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必须在不同层次上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能,目前被普遍采用的是网络层安全协议中的安全套接字协议(SSL)和安全电子交易标准(SET)。SSL为客户/服务器会话提供了服务器确认、客户确认、完整性和机密性等一系列安全服务。

除此之外,网络层安全技术还包括最广泛使用的防火墙技术,设立多重防火墙,一方面可以分隔互联网与交易服务器,防止互联网用户的非法入侵;另一方面可以分割交易服务器与银行内部网,有效保护银行内部网,同时防止内部网对交易服务器的入侵。

在应用层上,信息认证技术是确认交易双方真实性和传输数据准确性的保证,网络银行已经采取了基于“RSA公钥密码体制”的加密机制、数字签名机制和用户登录密码等技术,尤其是中行为了防止诈骗推出的手机认证服务,更是为身份认证提供了重重保障。

在除网络层和应用层的其他层次上,网络安全技术也不可忽视,总而言之,网络安全是多层次的,要真正应对网络银行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威胁,就要制定多层次、多体系的安全体系,实行24小时实时安全监控,随时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实时入侵检测。

四、 结论

虽然采用电子货币支付很便捷,但由于电子货币的交易在网络中主要表现为数据的存储和传输,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电子货币的安全交易。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电子货币自身的缺陷和交易过程的风险性不容忽视,尤其是其对金融系统安全的影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更呼唤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从银行角度来说,继续扩大网络银行业务,发挥电子货币交易的巨大作用,但要注意从交易的每个环节采取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使用高安全级的Web应用服务器,建议严密的安全控制体系,全程监控,多重认证。

从个人角度来说,要正确认识电子货币,运用辩证的观点看待这一新型货币,既不能因为电子货币的便捷性而否定现金在交易中的作用,也不能因为电子货币的风险性而彻底抵制电子货币的交易。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重视电子货币的安全问题,设置安全可靠的密码,保护好其他认证工具,保证所有的交易都在安全可靠的网站进行,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美]玛丽 J 克罗宁.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

[2]William Stallings著,白国强等译.网络安全基础――应用与标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

网货交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对策分析

1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自1990年开始建立,至2010年已是15个年头,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蓬勃兴起的阶段。1990—1995年,

3 期货市场的近期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第一,品种不断更新。期货市场发展在20世纪基本上都是围绕商品期货交易进行的,主要有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大宗商品。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利率、股票和股票指数、外汇等金融产品期货期权交易的推出,全球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目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仍不断出现。

第二,期货交易的全球化越来越明显。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期货交易所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相互间联网交易对方的上市品种已成为新潮。联网交易就是期货交易所之间通过电脑撮合主机的联网方式,使交易所会员可以在本交易所直接交易对方交易所上市合约的一种交易形式。联网后,各交易所仍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先后联网的交易所有: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分别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和德国期货交易所联网,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分别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东京期货与期权交易所联网,香港期货交易所分别与纽约商业交易所和费城股票交易所联网,纽约商业交易所与悉尼期货交易所联网等。

第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成为期货市场的共识。作为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无一例外地进行严格监管。特别是1995年具有百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其交易员在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从事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时,违规操作,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最终导致该银行倒闭的严重事件发生后,从监管部门到交易所以及投资者都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更加重视,对期货交易中的合约设计、交易、结算、交割等环节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以求控制风险,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

网货交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监管机制;第三方参与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4-0015-03

一、 引言

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 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与少数几个商家与持有者之间流通,能够购买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 [1] 目前我国存在的虚拟货币主要有: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等,这些虚拟货币大致可分为三类 [2] :第一类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第三类是网络虚拟货币,似乎生来就为了攻占现实货币的地盘,如美国贝宝公司发行的一种网络货币,可用于网上购物。本文主要研究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网游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但也给传统金融流通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挑战。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给予正确的指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构建和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发挥虚拟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程度依赖于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及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程度。 在适当的时机采取合适的监管机制,既要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要有效防御金融风险, 同时监管中积累的经验也可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二、文献综述

在关于虚拟货币的既有文献中,彭惠 [3] 、张樊 [4]研究了虚拟货币带来的安全、法律及流动性等风险;侯俊 [5] 、陈玲 [6] 认为若不对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换加以引导和规范,势必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甚至会对国家经济产生冲击;黄志云 [7] 阐述了虚拟货币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的货币理论, 并给货币供给与需求带来重大的影响;贾丽平 [8] 提醒应当正视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负面影响, 中央银行需要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资金存款账户, 以保证中央银行调控虚拟货币的力度和弹性;包春静 [9] 注意到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服务边界和核心支付功能带来挑战, 并可能侵蚀央行的资产负债规模,挑战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

邹恒 [10] 从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当前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和法律的挑战, 并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对策建议;孙兆康 [11] 认为对虚拟货币采取放任和禁止两种极端措施都是不可行的,应积累经验,完善网络立法,使虚拟货币的监管走上正轨;周虹 [12] 从新巴塞尔协议入手,探讨现代金融监管的特征, 通过对虚拟货币生命周期的分析,阐述并提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框架,提出了虚拟货币监控机制的六个核心问题。

三、现状分析

(一) 发展现状

现阶段, 我国对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近几年,网络游戏发展迅速,2010年1月20日的《200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实际销售收入为256.2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39.4%,为相关产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555亿元。2009年, 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6587万,比2008年增加了33.46%。2009年,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3715万, 比2008年增加了22.1%。预计到2014年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将达到1.23亿, 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508亿元。

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过程中, 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两大类的关系。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1)玩家用现实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2)玩家用现实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 进而在游戏中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1)玩家之间不同种虚拟货币的交易;(2)玩家之间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3)玩家之间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的交易。见表1。

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游戏产业中,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打装备,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需的装备和游戏币,于是这种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市场, 使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玩家对小金额即时支付的需求,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特别是, 本为游戏服务的虚拟货币流出网游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 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购买杀毒软件、购买、支付“超女”选票,等等。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 如何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规定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对虚拟货币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 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 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 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定义、使用范围、企业责任、网游犯罪、用户利益等予以关注, 规定游戏道具不属于网游虚拟货币的范畴、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严禁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或; 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需退还,等等。这些举措意在规避虚拟货币的各种风险。

(三)网游公司态度

以《魔兽世界》问鼎全世界网游产业并获得艾美技术工程奖的暴雪公司是抵制虚拟货币地下交易的典型代表。2008年初,暴雪公司将维持了半年的官司打赢,告倒了提供和出售魔兽金币的公司。一度成为魔兽金币和装备虚拟交易最大集散地的eBay宣布,在英美两地全面叫停包括游戏角色、货币、物品、武器和账号在内的虚拟交易。

林登实验室则是支持虚拟货币与现实兑换的典型代表。《第二人生》由美国林登公司于2003年7月推出,参加者可随心所欲地在网络虚拟空间交流、创造和经营,用虚拟货币――林登币支付或收费,林登币还能和真实世界的货币按一定“浮动汇率”进行兑换。“第二人生”虚拟世界已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吸引了越来越多人们的注意。

三、基于第三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一)第三方机构的设置

由政府、运营商、交易平台等多家代表组成一个具有协调、沟通功能,经济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在第三方机构内设立一个信息服务公司, 为虚拟货币的监管提供服务,负责收集、保存和分析各网游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信息。其结构如图1所示。第三方机构根据各个运营商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和交易平台的交易量按比例收取费用, 以保证其经济方面的独立性, 从而保证其切实担负起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的任务。在机构设立之初,可以通过协议赋予它一定的惩罚权限,从而使其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二)基于第三方参与的监管体系

虚拟货币参与各方涉及玩家、运营商、第三方商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引入第三方机构之后的监管体系如图2所示,虚拟货币的监管依靠政府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实现。 第三方机构在虚拟货币发行和流通中发挥信息沟通、 合作协调、 处理突发事件等功能,对虚拟货币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并负责向虚拟货币的政府监管部门提供虚拟货币相关的运营信息,执行监管部门下发的各项规定。在虚拟货币的风险监管方面,承担如下职责:(1)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运营商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向各个运营商宣传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2)制订并实施网游虚拟货币发行规范和自律公约, 协调各个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促进运营商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3)定期对各个网游运营商的虚拟货币进行评估和预测,对产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三方机构及时把各项统计数据、 发展存在的问题传递给主管部门。

基于第三方参与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对实现网游运营商自律很有帮助, 通过信息技术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及裁决,使规则适用更为有效,进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监管。同时,这种机制体现了专业化的特点, 因为虚拟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决定了虚拟货币监管的特殊性。

(三)第三方机构的两个机制

1.建立发行总量监控机制。 对虚拟货币总体规模的测度十分重要, 应该建立一套定期的虚拟货币发行申报制度。 网游运营商定期向监管当局申报在该时期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存量和交易数量。第三方机构可根据各个网游运营商的申报, 计算出虚拟货币发行总量、交易量,以便分析对货币总量和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有效地进行控制。应当关注以下四种渠道的虚拟货币数量:(1)网络游戏企业线下已发行的点卡所含的虚拟货币数量;(2)历史上玩家通过网上充值购买的虚拟货币数量;(3)网络游戏企业以促销返点形式销售的促销部分的虚拟货币数量;(4)尚留在企业内部未售出的虚拟货币的数量。

2. 建立交易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网游运营商来说,虚拟货币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环节与赎回环节。风险预警机制应当首先抑制虚拟货币的滥发行为。第三方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机制与定期汇报制度,实时监控交易平台中的交易信息总量, 以获取虚拟货币交易状况。 第三方机构对交易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若有异常情况,发出预警,根据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与相关网游运营商沟通。异常交易的表现形式有:(1)同一时间或极短时间间隔内,某款游戏的虚拟货币出现大量交易行为;(2)同一用户多次出售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均有畸高或畸低的现象;(3)同一用户频繁出售大量不同游戏的虚拟货币;(4)遭到大量投诉的用户;(5)其他异常交易的行为。

四、第三方参与监管的优势

从我国目前虚拟货币监管的做法来看, 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制定规则, 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监管。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实施监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1)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执法程序困难, 因为如果政府在创建一个监管机制的时候很难全面顾及运营商和玩家的偏好和利益, 运营商会运用其所拥有的技术来规避政府监管;(2)虚拟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点决定了虚拟货币监管的特殊性, 也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介入或法律强制力, 会使监管难以实现。同样, 倡导企业自动调节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非常必要, 但完全靠运营商的自律并不可行, 因为运营商们之间达成的协议并不一定能得到具体的落实。

靠运营商自律和靠政府行政命令监管, 都有不足之处。 第三方参与监管既有助于实现网游运营商之间的自律、自治,又有助于政府法规政策的实施。具体的优势可以概括为:(1) 营造更好的监管环境。第三方参与监管与对虚拟货币采取谨慎监管、 适时和适度的原则相结合, 既能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能有效防御金融风险。(2)可操作性强。第三方机构的存在, 使政府金融监管大部分时间面对的是一个第三方机构而不是很多个网游运营商。 在虚拟货币相关问题处理上更简单化, 比如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 政府很难对一家家网游运营商和一个个玩家审查。(3)有效运行与监管。由政府、运营商和交易平台多家代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协调多方利益关系, 有效解决网游运营商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矛盾。

因此,引入“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机制,能够为网游运营商创造更好的监管环境。 由于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会更有利于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监管。

参考文献:

[1]苏宁. 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1-49.

[2]徐晋. 虚拟货币与虚拟银行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9-10.

[3]Hui peng,Linyu Niu. Two-Way Exchange of Virtual Currency:Future Tendency and Inherent Risks[J]. Future Networks,2009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2009:220-224.

[4]张樊. 论虚拟货币的风险[J]. 商场现代化,2008(5):371-372.

[5]侯俊. 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影响分析[J]. 财会通讯,2009(6):158-160.

[6]Ling Chen; Hong Wu. The Influence of Virtual Money to Real Currency:A Case-Based Study[J].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and Electronic Commerce,2009,IEEC’09.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2009: 686-690.

[7]黄志云,程皓,程雯. 虚拟货币对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影响的研究[J]. 价格月刊,2008(12):60-64.

[8]贾丽平.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 国际金融研究,2009(8):38-46.

[9]包春静.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性、成因及对银行业的潜在影响[J]. 上海金融,2009(12):93-96.

[10]邹恒. 构建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思考[J]. 南方金融,2008(5):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