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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范文第1篇
缴纳保险的区别 一般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是归当地民政局管理的,通常情况下民政局会下设一个农保处,有着自己的一套参保流程,大致情形上是每一年交一次,退休保障是定额,且保障的层次不高。而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城镇企业进行工作就业的,可以直接参加当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当农业户口的职员办理离职时,将会一次性退还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除非你一直在城镇某企业中工作十五年以上一直干到退休,才能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待遇每月领取退休金。
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业户口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国家会对其发放宅基地和土地资源,如果碰上拆迁等情况,还能获得一笔丰富的赔偿金。农村户口拥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意味着拆迁的时候有分成,而非农业户口这些都没有。
分红 有些农村发展得很不错,凡是在村里有户口的,不分年龄,每年每人都能获得一定的分红如果户口迁出了,则什么都没有。
养老保险 农业户口在购买养老保险,买房政策上和非农业户口是完全不一样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农业户口范文第2篇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截至今年9月19日,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改革文件落实中央户籍改革政策历时两年,是因为实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但要投入大量成本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也需要各方有一个统一认识、逐步接受的过程,此外,还有诸多技术性规则需要完善。
北京的一份文件,在微信朋友圈里飞速传播,也让远在河南省漯河市的李昊几多感慨。9月19日晚,北京市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出台户籍改革意见之后,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意味着,农业户口将成为历史。
终结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
李昊没有想到,十几年间社会变化这么快。
今年30多岁的李昊出生在河南农村,在农村上完小学、初中和高中,然后跟随同乡到北京谋生。
在外打拼几年后,李昊回到漯河市。他发现,自己跟城里人仍然不一样,不能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城里打工,孩子仍然不能在城里上学,城里建的保障房,自己连资格都没有。
李昊决定回到镇上做农资生意。
头脑灵活再加上勤快,李昊渐渐小有积蓄,但户籍性质的差异让他还是耿耿于怀:同样是养老保险,只能参加针对农民的新农保;同样是医疗保险,他只能参加新农合。
变化发生于2014年11月,当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不久之后,当地根据相关政策为李昊办理了居民户口,“农业户口”四个字在他的户口簿上消失了。李昊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子,将一家人的户口也迁到了镇上。
随之而来的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被整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也将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两年前,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自那时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已经有30个省区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这意味着,首先在制度上以文件的方式正式终结了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则表示,这对城乡一体化大有好处,也有利于此前附着在户籍背后的福利制度加快均等化进程。
社会福利与户籍脱钩是趋势
李昊所不知道的是,在他到北京谋生之前,我国的户籍改革已经开始,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只是户籍改革的应有之义。
根据公开资料,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户口登记条例,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制度形成。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居民身份证条例,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方便人口流动自由择业。
李长安认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就开始了,改革逐步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户籍藩篱逐渐松动。
但就业、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权益并未与户口脱钩。
到了2011年,中央层面开始明确分类户口迁移政策。当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李长安表示,近几年的户籍政策走向,主要是让符合进城的农民变成居民定居下来。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曾表示,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勾画出了户籍改革的方向,指明了改革的具体路径。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得以明确提出,直到两年多以后各地出台户籍改革文件。
在李国祥看来,此次户籍管理二元体制的取消,意味着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与户籍的脱钩,政府将按照居民身份提供公共服务,而人口将可以随着户口流动。
李长安的看法是,落实中央户籍改革政策,最大的困难是推动户籍制度并轨的财政压力,因为一旦城乡居民统一户口登记之后,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面临比较大的财政压力。
加快立法进程保障户籍并轨
在接受采访的学者看来,实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之后,相关社会福利制度不但须与原有户籍脱钩,还须据此进行制度整合。在这一方面,城乡分治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已然开始。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核心内容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际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经对此提出要求:“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对此,李国祥认为,对于现有的户籍改革成果,特别是户籍改革之后相关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实践中,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户籍问题,亟需随着户籍改革的逐步深入进行相应修订。
需要制定的法律则指向户籍法。早在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的有关报告中就提出,我国有关部门正积极稳妥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农业户口范文第3篇
9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他表示,新型城镇化贵在突出“新”字、核心在写好“人”字,要以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问题为切入点。李克强同时指出,应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能让他们“悬在半空”。
对于城镇化的推进,李克强指出,我国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发展不平衡,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国家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中,确定省、市、县、镇不同层级、东中西不同区域共62个地方开展试点,并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所有试点都要以改革为统领,按照中央统筹规划、地方为主、综合推进、重点突破的要求,紧紧围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在实践中形成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先遣队”作用。并鼓励未列入试点地区主动有为,共同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作贡献。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乔润令表示,新型城镇化的试点名单是通过采取兼顾公平和均衡原则确定的,均衡涵盖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城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让中央、各级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成本;其次是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调整地方的财源结构,避免对土地财政依赖过大;另外要改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使宅基地发挥应有的效益,增加农民进城的资本;最后则是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模式,即进行“镇改市”试点。
“试点意在强调可推广、可复制,试点将在取得一定成效后进行评估再扩大推广。”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发展规划部主任文辉表示,试点区域除两个省与两个镇外,大多数是市、县两级,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以及部分省会城市。他同时指出,此次试点将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以便有足够的权限进行改革,并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据了解,中国57座人口百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集中了1.66亿人,占全国城镇人口的27%。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与小城镇,集聚了全部城镇人口的51%。其中县级单元聚集了全国新增城镇人口的54.3%,是城镇化的重要层级,而这也是此次将大部分试点定在县、市的重要原因。“从全国选取不同地区的基层单位进行综合型社会试验,可为推动顶层体制机制改革和基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益探索。”文辉说。
农业户口范文第4篇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元或按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XX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XX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劳动合同书样本”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XX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在甲方连续工作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农业户口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人口 市民化 制度困局 户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开始转移到城市。据有关方面预计,到2020年,我国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规模将达3.2亿左右。如此规模庞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如何使他们有序地成为城镇居民,关系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所谓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获得工作岗位、实现职业转变的基础上,最终获得城镇永久居住身份,平等公平地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的过程。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遭遇到诸多制度困局。破解这些困局,需要进行策略选择,推行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各类制度改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动力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所谓城镇化也称城市化,是指农业人口持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城镇化是衡量现代化过程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传统农业社会向非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文明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城镇化的实质,就是通过改变农业人口的户籍和生存状态,把农村居民迁居到城镇工作和生活,使其逐步变为城镇居民,实现农业人口市民化,把农村转变为城镇。
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把地处偏远、条件落后的农村转变为城镇。因此,通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渐扩大城镇幅员范围,是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路径,也是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动力。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城镇化发展迅猛。从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的速度发展,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2096万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为城镇化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推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从我国目前城镇化增长过程来看,中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据统计,农业转移人口增长对城镇化率提高的贡献超过50%。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并不高,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严重滞后。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批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到了城镇。在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人群中,有大约2亿多农业转移人口。但这部分转移的农业人口在城市中并不享受完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他们的收入也比从事相同劳动的其他城市居民要少。由于这部分人不能真正转变为城镇居民,使他们始终游离在城镇居民之外,势必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贫富分化、社会治安混乱等现象。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因此,推进城镇化发展,首先必须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困局
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户籍仍然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另外一类则是户籍已在城镇,且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前者是因为农村与城镇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为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而积极主动到城镇谋取职业,把事业和生活安置在城镇而成为“城里人”。这类农业转移人口群体占据了较大比重,他们是我国市民化过程的主体,所遭遇到的制度困局也最大,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后者则是在城市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原本是农村户籍的这些人口被动地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这类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比重相对较小。我国在各种政策和制度上也为这部分群体的市民化过程提供了各种优惠和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任何力量都无法阻碍这种历史发展的趋势。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诸多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两种。制度性因素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带有某种意图的人为主观因素,主要包括制度、政策、意识形态等。非制度性因素则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各种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自身知识技能、自然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制度性因素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构成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困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户籍制度制人为构造了城乡壁垒,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是阻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主要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受苏联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行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在国家政策上,为了加快工业化建设,国家一方面运用行政手段,如通过强制性粮食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积累;另一方面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在制度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行国家人口管理政策,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了所谓的以户口迁移为主要内容的户口管理制度,涉及到与户口相关的各方面内容。这一制度最终将农民禁锢在自己的土地上,控制农村人口过快流入城镇,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也为工业发展积累了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但是原有制度的基本内容仍然得以维持。即使是现在,在农村与城镇交界处每年都会爆发大规模的“候鸟式”农业人口双向流动。
不可否认,户籍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对户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乡流动行为加剧,农业人口转移到城市蔚然成风,现行户籍制度中的一些弊端日益凸显。我国当前户籍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通过户籍把城乡两地人为地划分成两个相互隔离的世界,把人口分成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严重阻碍了城乡人口的流动,为农业转移人口设置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改革开放以后,迫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放松对人口流动的管制。尤其随着我国沿海等城市工业的迅猛发展,大量劳动力缺口增大,需要每年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以满足城镇工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就为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提供了动力。城乡人口流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冲击了户籍制度的存在,也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活力。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不改变当前的户籍制度,不消除对农村户籍的歧视,就无法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任务,也就无法真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城镇化。
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区别对待农业转移人口和城市居民,在城镇中构成了新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凭借“一纸户口”把全国人口划分为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这么简单的问题,而是在这张纸的背后隐含着大量的相关配套制度及其利益分配机制。正是这些不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差别地对待农业转移人口,造成了农业转移人口利益无法得到合理保护。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开始放松了对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管制,农业人口开始大规模地向城镇转移,但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被沿袭下来。这样,虽然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同居一个城市、干着同样的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制度造成他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享受着完全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并且这种差别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城市居民总体收入与农业转移人口总体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于是,在城镇内部出现了所谓的新二元结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的社会分层与对立。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城镇中去了,新的贫困人口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农业转移人口。这种城镇新二元结构与原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最大差别就是转变了贫困人口的地域空间,其他各方面基本保留不变。由此造成我国当前社会广为关注的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社会保障与城市资源共享问题等,这些都是这种新二元结构的具体体现。直到现在,尽管一些地方进行了某些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因为隐藏在其背后的社会福利等诸多因素而需要支付沉重的社会成本,导致了这种改革进展缓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也就举步维艰。
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策略选择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伴随我国实现城镇化、现代化全过程。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总体原则,应根据不同群体市民化意愿以及能力的差异,不同地区人口承载能力的差异,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也是身份平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身份转变过程中需要对有关制度进行改革,以达到制度和社会的认同,最终实现身份平等。结合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困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策略选择:
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一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户口歧视。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在落后的农业生产基础上实现工业化的无奈选择。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在当时特殊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城市难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只能以户口这种形式把那些想进城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为城市居民大量提供稳定的农副产品,并为工业部门发展积累所需的资本、提供廉价的原材料。正是依靠这种二元户籍制度,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了工业,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城乡一体化成为进一步工业发展,并最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径。因此,实现农村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必然之势。改革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元的户籍管理新体制,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就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建立一元户籍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降低进城门槛,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允许农民进入城镇,只要具备一定的居住条件和较稳定的收入,均可办理户口迁移;对在农村或小城镇居住,要求迁入大中城市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生活的人员,降低迁移条件要求,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在城市经商、投资、购买商品房,投资金额或购房面积达到一定数额的,允许本人与其亲属将户口迁入城市。在有些条件允许的城镇可以进一步降低进城门槛,只要身份合法,有较固定工作和居住条件,即可允许迁入城市落户。
二是取消户口分类。将居民户口、农村户口、暂住户口、蓝印户口等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取消歧视性的分类管理。
三是放开城市接纳人才。对持有大学本科,甚至大专学历的农业转移人口,允许进入城市人才市场,落户城镇,鼓励农业转移人才进城。
四是重申户籍登记功能,淡化户口利益,消除户口歧视,逐渐摆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将户籍作为附加管理手段。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一元户籍制度,就可以进一步疏通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的渠道,保障农业人口的有序转移城镇,加快城镇化的进程。
进行与户籍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取消以户籍作为社会资源分配工具的旧制度,消除城镇内部出现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社会分层的新二元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是我国当前和以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改出“一纸户口”那么简单,更深层的问题是户籍配套制度的改革,即与户籍相关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的制度改革。而这些制度背后又会涉及到各种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均衡机制,涉及到对农业转移人口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亟需着手的改革主要有: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受教育制度,推行异地高考制度,解决入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升学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社会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大部分还是非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城镇入学无门,或因高昂的借读费望而却步。
二是继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制度,保障他们就业平等权。农业转移人口由于没有城镇户口,他们在择业、劳动报酬、失业保险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备受歧视,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就业平等权。因此,取消某些城镇户口的特权,在招工、招干、买房等方面对农业转移人口实行平等待遇。
三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到所在城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体系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为农业转移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结语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必经之路,是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遭遇到了诸多制度困局,需要对以户籍为核心的各种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和探索。此外,为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还必须增加经济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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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