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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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第四条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第五条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

审批制度(精选5篇)

审批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外国航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第五条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又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七)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八)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二)外经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外经贸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八条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

第九条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第十条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满1年以上;

(四)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第十二条独资船务公司员工中,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第十三条独资船务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挂靠中国港口的班轮航线;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审批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40-01

近年来,随着土地违法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相关部门进行了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进行了审批环节完善、审批权限明确以及审批方式创新。尽管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修订,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但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探讨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缺陷入手,提出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的缺陷

1.1 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存在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在当前的项目备案当中需要做好前提准备工作,另外在土地项目评估、灾害评估以及听证当中也必须做好前提准备工作,且对于那些种类不同的项目用地来说,要想通过审批批准,必须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林地占用等资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还必须进行土地容积率审查,还要审查土地项目的投资强度情况,审查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 审批程序问题和审批时限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还存在审批程序不合理问题和审批时限限制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表明,针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来说,必须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审批,在土地转用之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土地使用情况审查,在土地征收之前也应当如此。这就意味着在土地项目申请到申请结束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两次土地审批。而对于审批时限来说,要想审批申请成功,其时间长达一年多,甚至更长。这么长的时限,对于那些招商项目来说的话,很可能会错过最佳商机。

2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当前土地审批工作当中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大大降低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力度,也会增加部门与社会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因此必须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进行科学审批、加强严进宽出

要治本,就必须进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传统土地审批制度进行完善,对传统审批结构进行创新,要完善建设用地流程。要进行土地报批模式创新和完善。要实现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的有效结合,使得这三大规划内容可以得到良好衔接,这样可以提高土地征收项目的完成效率,提高审批效率。

土地审批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土地征收当中的问题,征地方案审批对农民经济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征地方案审批过程中,可以进行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使这两个方案共同审批。

2.2 土地审批职能的良好转换

通过土地审批,依法用地的高效性能够得到保证,当前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审批效率低的问题,这和审批权限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大的,要想提高审批效率,必须进行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保证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着重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进行土地使用计划合理调控,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增强土地监管。另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来说,在当前的审批权限管理下,这些集体建设用地在审批过程中,不但要上报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办理各项手续,必须办理规划手续等,如果把这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话,不仅可以实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科学配置,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审批效率和社会效益。

2.3 依法审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2.3.1 创新和完善征地补偿计算模式

要进行征地补偿计算模式创新和完善,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要把补偿资金使用到农民的养老中。要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就要进行标准模式创新和完善。要从处理平衡性问题入手,要坚持等量补偿原则,保证补偿标准在城市低保标准以上。

2.3.2 要有效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征地困难等相关问题,主要是征地遗留问题,要想解决该问题,就要大力发展留用地,可以通过开发经营以及出租的方式进行留用地处理。另外还可以通过办公房屋置换获取集体效益。要优惠出售集体房屋的政策,防止政策倾斜,实现村级经济平衡发展。

2.3.3 创新和完善医疗保证制度

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的同时要采取养老保障措施,在土地征收费用当中进行适当的保障资金提取,在落实土地有效征收和养老保障工作当中落实医疗保障工作。

2.4 适当减少审批环节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审批过程比较复杂,且审批环节比较多,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应当着重落实土地审批前权属核准工作,还要做好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落实数据建库工作,这样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还要做好批前把关工作,在征地报批之间进行补偿公告,运用两公告一登记的模式,要适当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另外,还要减少土地报件中不重要的文件和资料。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当中,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要完善土地审批制度,必须研究建设用地审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新增建设土地审批和管理制度,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的基础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 肖阳.“征转分离”土地审批管理模式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12,(28).

[2] 郭建伟.论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J].科技资讯,2013,(2).

[3] 李红娟.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1).

审批制度范文第3篇

1 国企行政审批制度制定的现状

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由于我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工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是改革进程中,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企业基本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各种规定来制定本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

㈡.为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体现其权力和义务,规定了自己的审批权限和内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即负责人、财、物、生产、行政等机关职能部门,都会按照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内容制订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而且有的部门负责人从本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出发来制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职工由于不了解情况,只能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㈢.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在一些行政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部门认为本部门有责任对项目进行管控,所以,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一些部门认为自己部门审核签字没有什么意义,修订制度取消审核签字;也有个别部门由于利益驱使,与其部门没有什么关系,也制定出台文件制度,来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2 国企行政审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由于权力和利益紧密相连,一些人法律意识不强,平时又不重视学习,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淡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耳濡目染了利用金钱、美色来达到利己目的的现象,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无法做到“出淤泥而不染”,特别是在一些没有其部门审批签字,就无法拿钱的项目,更容易发生腐败现象,一些人从麻木不仁、见利忘义,到、贪赃枉法,逐渐从违纪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㈡.低效的行政审批。由于生产经营管理要求合法、合规、合程序,一个项目从立项、实施、完成,企业的计划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分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都要对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预结算等进行审批签字,各部门领导事情又多,人经常不在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不知要花多少时间来进行各个环节的审批签字。

㈢.各自为政的行政审批制度。各部门为了监督检查和保障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但是责任最好相关部门都能分担,所以你这个部门发文件,要求几个相关部门要对某某项目进行审核签字才有效,我这个部门发文件,要求几个相关部门要对某某项目进行审核签字才有效,到最后即使项目有问题要追究责任,审批签字的人很多,讲起来大家都有责任,但谁也不用负责任,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3 国有发电企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

㈠.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1. 认真贯彻执行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从八个方面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任务,作出了部署,明确了要求。这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纲领、方针和基本依据。我们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不断把行政体制改革推向深入。工作的思想方法、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要与时俱进,人员素质、工作作风要与时俱进。大家应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与时俱进。

2.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其次,要处理好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第三,要把取消审批事项与规范管理结合起来。第四,要搞好工作衔接。 所以,企业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可避免少走弯路。

㈡.市场经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应体现高效、有效和长效

1.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高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将公司立项的所有项目,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没有必要审核审批的项目,合同,相关部门就不用审核签字,只有关键部门审核把关即可。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有效。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管理,从依靠审批管理转向依法管理、依规办事,强化服务,促进监督。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长效。即符合改革的要求,能切实保障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立足于现实,使改革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㈢.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1.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的原则,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问题上有所突破,废止、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使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2. 对权力进行分解制约。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一把手负责制,由于权力的集中,使决策迅速果断,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缺少监督机制,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的集中也为提供了便利,所以,应对权力进行分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保证源头治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审批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批权;内容;性质;改革

【正文】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利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1]《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人大尤其是市县人大,许多没有设立预算委员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只有20个人,很难审查上万亿的中央预算资金。预算审批权的行使状况并不能让人们满意,预算审批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预算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政府对于公共资金的每一分支出,都应该事先制定详尽的预算,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后方可支出。审批权作为高度政治性的议题,预算审批权的授予在不同的政府体制与政治文化传统下会有不同,但是,不论是怎样的国家制度,预算审批权总是包含着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其次是立法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再次是立法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求进行[2]。审批权的内容分为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审批权似乎仅只包含了程序方面的审议和批准,而就审议和批准程序本身也已经简化到走形式的程度。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未明确。这其实正是对审批权内容不明确的表现。显然,审批不同于备案,也不能只是批或不批,审批的重点在于审议然后决定是否批准,而审议则不能止于程序的审查,而应该更多地关注草案的内容。审批权应该包括预算草案调整权。由干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人大拥有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3]

各级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时一般都会确认政府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预算审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现有著述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立法权说、监督权说、决定权说和独立权说。[4]预算的审批是对开支机构的事前赋权,事后确认的过程,而监督权是保障性和控制性的权力。审查批准预算案并不具有监督权这种事后性、保障性的特点。决定权具有自创性和实体规定性,而审批权一般不具有创建性,只是对既有事项的表态、宣告与确认。决定权和审批权在实体内容和运用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别。预算虽然不具有实质性法律的抽象性要求,但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年度预算都具有款、项、目、节的法条架构,都经由一般立法程序成立,并以条例或者法案的形式公之于众。预算既然是法,立法机关是以法律的形态来通过国家预算审批的。那么应该可以得出预算审批权即立法权的结论,确立这一点对于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既然审批权是立法权,那么上文所提到的调整权则是应有之意。而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人大是否有能力对预算草案做出调整。

预算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人大不仅没有充分的时间也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6]这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预算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还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预算委员会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这就避免了因为缺乏信息和专业知识技能而做出不科学的调整。这样,不仅对部门也对审批机关有着双重的制约。

另外,目前预算草案粗略的风格,对人大代表而言都只能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人大审查中不可能对预算方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客观上形成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编制应从粗略到细致,这样人大才有可能真正行使审批权。这样人大在预算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审批权才具有实际意义。

以上是从权力机关的角度来讨论的,而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免费派发政府预算报告给公众,民意机构可以对政府预算安排和实施过程跟踪、问责,甚至可以要求听证。这不仅是保证政府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公共性的要求,也是杜绝以官员意志代替公众意志,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的根本措施,更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义所在。[7]

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应正确认识审批权的内容和性质,为审批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不仅从认识上明确审批制度的实质和核心,也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审批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阳光预算”,从而更好地保证预算审批制度的完善。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2]参见王永礼:“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若干问题”,

[3]参见刘剑文、熊伟:“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

[4]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5]参见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2004-1-10。

审批制度范文第5篇

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应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并对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整顿执法队伍、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开、财政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改革的整体配套和协调推进。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保留审批事项的监督制约

国务院公布取消了第一批7**项审批项目,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这一举措,标志着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改革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阶段性成果。据了解,近期还要公布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这次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改革,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计划经济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行政审批是我国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现行审批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显露,主要表现为: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限长;一些审批机关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审批透明度低,自由裁量权大,极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违法违纪,给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十分重要。这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目前还保留了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法律,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约束,也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准。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应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第一批7**项审批事项中,不涉及依据法律设定的审批项目,只有等待《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才能提到进行研究和处理的日程上来。为此,尽快颁布相关法律,有利于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并对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

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还应加强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务院公布第一批被取消的7**项审批事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作为审批事项已不存在,但大部分事项的监管职能还在,责任还在,绝不能“一减了之”。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衔接,继续承担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责任。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或者管理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