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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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作为企业公民,无论是国有的、民营的都应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然而,民营经济的“身份问题”却远未得到解决,因此始终无法摆脱“配角”的角色。 如今,一项意在为民间投资“开闸”,酝酿将其作为拉动下一轮投资增长生力军的新政正在加紧推进中。《关于进一步鼓励…

民间资本(精选5篇)

民间资本范文第1篇

而如今,民间资本终于看到了曙光,一场奔向“自由”的新长征,正徐徐拉开大幕。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早已达到可以和国有经济分庭抗礼的地步。事实却是,它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尊严,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尴尬无处不在,一道道的无形之门无时不横亘在它面前――“国字号”在信贷市场纵横驰骋,在资本市场跑马圈地,在各行各业信马由缰。在许多近乎垄断的领域,民营经济显然属于凤毛麟角。

作为企业公民,无论是国有的、民营的都应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然而,民营经济的“身份问题”却远未得到解决,因此始终无法摆脱“配角”的角色。

如今,一项意在为民间投资“开闸”,酝酿将其作为拉动下一轮投资增长生力军的新政正在加紧推进中。《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即鼓励民间投资20条,已于8月上旬上报国务院。如无意外,这一文件有望于年内出台。

至此,民间资本终于看到了曙光。一场奔向“自由”的新长征,正徐徐拉开大幕。

民资“非国民待遇”

“现在即使有钱也很难投资啊!”安徽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大吐苦水,因为想投资的领域进不去,即使进去了,也要承担很高的成本,“还是边走边看吧,不是说国家会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吗?那时候也许会好一些。”

中国民间资本的“家底”其实十分雄厚:截至2008年底,实体性民间资本大概有11万亿元。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存在于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虚拟性民间资本。

尽管数额庞大,但民间投资整体上却是步履维艰。据四川省统计局统计,上半年,四川民营企业投资2328.9亿元,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去年同期的53.7%下降到41.9%;而在广东省,上半年民营经济投资同比下降0.8%;湖北省则比去年同期低13个百分点。

民间投资得不到有效启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间投资被挡在一些领域外面。从总体来看,民间资本目前在垄断性行业中比重较低,如电力、电信、邮政、金融、烟草、石油、铁路、航空等行业中,民资占比都在10%以内。

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都太高了。“民间资本要投资真是难啊!”有企业家在接受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投资一个项目,难免要贷款。一旦要贷款,就需要所有股东都参与连带担保,把房产等都抵押上,但是小股东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为了很小比例的股份就把自己的财产都押上,风险太大了。”

企业要向银行贷款,要付给担保公司3%的担保费,还要提前付给担保公司贷款金额的20%~30%作为押金,“要是担保公司关门了,企业的风险不是更大了?”他算了一笔账:假设企业要贷500万元,扣掉担保费和预支款项,拿到手的只有300多万元。“如果要拉动民间投资,就一定要改善金融体系,建立起信用体系,企业贷款靠信用,而不是靠押金和高额担保费。”

由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门槛比国有企业高得多,经常拿不到国家规定利率的贷款。很多民营企业只好转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贷款,这样一来,企业的融资成本就大大增加。这是影响民企投资热情的最重要因素。

放开准入是关键

2005年2月,国务院3号文件(即“非公36条”)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和公用事业领域。不过,基本上没有实质的进展。

相比“非公36条”,“20条”有望出现重大突破。打破垄断,成为“20条”为民间投资树起的一面大旗。

据了解,“20条”草案第一部分,就将内容锁定在“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上,提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比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在民资的市场准入范围上,“20条”还给出了框架――即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保险、文教卫生和公共服务五大领域。

为保障民间投资的更大空间,“20条”同时提出,要适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减少核准事项,下放核准权限,规范备案管理。对不需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

“今年以来促进民间投资一直是发改委的重头工作。”发改委有关官员表示,政府投资之后民间投资的兴起,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前者主要偏重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而产业发展则要看民间投资。

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正是“20条”中最大的亮点。

民营资本资金量相对较小,相对国有企业较为弱势,而一些领域投资准入的限制对民营资本更是相对不利的政策,这种政策不消除,对民营企业实现盈利将会有很大障碍。

事实上,放宽一些领域的民营投资准入限制对这些产业本身也是很大的利好。基础产业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技术上要求较高,原来一直以政府投资为主。如果放宽准入限制,由民营资本进入的话,将能有效地促进这些产业规模的发展壮大。

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为民资“开绿灯”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金融领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放宽准入的表现之一。但业界普遍认为,商务服务等部分垄断行业仍有一定的放松空间。

从金融领域“破题”

投资的扩大需要融资层面的支持,而融资难恰恰是中小企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因此,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也被写入“20条”草稿中。该措施能有效帮助民营企业融资,为投资进一步扩大提供支撑。有分析认为,此举意在突破,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赋予借贷主体及其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如果《放贷人条例》出台,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一则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二则是大量地下钱庄‘阳光化’,有利于国家全面掌握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分析说。

“20条”还提出,要依法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而现有的大型金融机构,也要将贷款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监管部门要将此纳入银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除了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规范和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外,国家还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

单个中小企业发债有困难,通过多家企业集合发债。目前这些做法已经成为不少地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形式。最近,北京、深圳、大连等省市都已经成功发行了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发行总额达到了18.2亿元。

另外,政府正在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的中小创司设立与发展。下一步还将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创投引导资金等多种形式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投企业,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20条”提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无疑是为民营经济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民间金融和民企融资需求也有望依靠这种多管齐下的政策支持,从此真正告别“灰色地带”。

减负保增长

“中国的经济增长,投资一直是主要的推动力。但上半年,政府刚刚放出去4万亿元,下半年政府的财力会非常紧张,需要民间投资来接棒。”据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沈明高分析,“中国的就业问题,需要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来消化;民营企业不光连着增长,还连着消费,只有就业增长了,消费才能增长”。

为了保增长,“20条”鼓励民企跑步前进的另一大利好,正是“减轻民企经营税负”。

据透露,“20条”草稿中列入的减负政策包括: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民营企业为转化、引进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不受比例限制等。

民间资本范文第2篇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 融资 万元(大写: 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间内和委托期终止或在撤销委托后三年内,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如与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等任何方式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甲方承诺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

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作伙伴,同投资方积极沟通,以达成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之目的;

2、根据甲方与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安排有关的谈判会议,合理地推进甲方与投资方的谈判进程,并努力达成合作的目标;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经协商解决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九渊路六号)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二

鉴于:

1、甲方因想通过设备做融资租赁回租的方式融资,而乙方又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接受甲方的委托全权处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甲方设备回租的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两千万 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年利率8%-9%实际利率现场进调结束给出。不高于年利率9%。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方案内容及进度的监督权,要求乙方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方案设计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有应乙方的要求真实全面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清单所需资料的义务,并为乙方和投资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费用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 6 %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在签署居间协议后2个自然日内乙方要求按融资额度的10%收取一个十二万的订金,这个费用在资方和甲方签约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甲方和资方签署合同并放款,2日内乙方退回到甲方账户。如资方放款,费用则从酬金里直接减除。

2、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年月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三

甲方客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居间为甲方客户引进开发建设资金事宜订立如下条款,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客户开发项目地点

2、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客户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积极为甲方客户寻求机会,并为甲方客户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对甲方客户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协商的酬金。

2、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同时第一笔资金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3、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酬金、劳务费用、通讯、交通、应酬等乙方居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促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在协助甲方客户融资过程中,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责任。

4、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在履行融资权利义务过程中,应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连带责任。

5、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时效

合同生效60日内,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且资金未能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独立个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民间资本范文第3篇

总理在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因此,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民间资本的构成

实际上民间资本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进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后,民间资本不存在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体制控件,因此其规模微不足道。改革开放后,销声匿迹了数年的民间资本,又在回暖的经济浪潮中逐渐复苏。它首先从广大农村地区起步,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超过正规信贷规模,以每年19%的速度稳步增长。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更是巨大。尽管如此,十几年来,民间资本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带”艰难生存。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私人存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手中的存款也在不断增加,由于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增长指数,人们就把存款作为投资去经营,且大多投向民营企业或个人。

二是民营企业主或个体户积聚起来的资金。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鼓励下,开煤矿、金矿及其他物矿的、还有房地产商等民营企业很快富起来,房地产商开发一个楼盘、矿主卖掉一个矿,以亿计的资金就收入囊中,而这部分资金往往没存入银行,而是游离于各经济领域。

三是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非规范途径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不断膨胀,2009和2010年分别为10万亿和7.5万亿元。如此巨大的信贷资金难以全部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也有一部分游离出银行体系,被私人主体用于股市、楼市等资产投资。

四是部分私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资金。通过洗钱的方式进入到投资领域,这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尤其常见,并且披上了民间资本的外衣。

五是部分热钱的流入。随着境外“热钱”涌入不断增加,以及对外资优惠条件的逐渐消失,也有境外主体通过与境内主体的合作,使境外资金获得境内民间资本的身份,用于直接投资或投机。

二、民间资本的作用和问题

民间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民间资本是专业银行资本的有益补充。首先,利用了民间闲散资金,并使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得到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促进我国中产阶级的形成;其次,对专业银行起到拾零补缺的作用,专业银行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往往容易忽略对小额资金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民间资本则灵活快捷,弥补了这一缺失;再者它可以促进金融创新,活跃金融市场,合理配置和利用融资市场资源,减少专业银行资金供应压力和金融风险。

二是民间资本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它把闲散资金积聚起来,支持群众性创业和投资,使资金向能人集中,向经济体集中,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减少政府就业压力。

三是民间资本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后,从中共十五大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随后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国退民进”的政策,扶植了一批又一批个体和民营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限,抵抗市场风险特别金融危机的风险很弱,在关键时刻,民间资本对它起到了救急作用,虽然融资成本较高,但能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四是民间资本支持了“三农”。由于我国城乡在资源配置、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发展等方面的不均衡,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农村的融资市场很不健全,使得农民创业、发展农村经济遇到诸多困难,民间资本在农村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而与此同时,民间资本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困扰民间资本运作与管理的主要问题是民间资本在流动过程中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表现为流动无序,甚至已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如在全国存在比较普遍的自发集资、入股问题,有的民企通过高利率的诱饵,短期内非法集资数亿元;有的民间资本的跨区域流动,跟风炒作,从“炒绿豆”、“炒大蒜”“炒棉花”到“炒煤”、炒房”、“炒小水电”、“炒石油”,已使不少省市及地区的正常发展受到冲击,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三、解决民间资本问题的对策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新36条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整合,简化环节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要从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内实实在在推出一批具有投资价值的大项目、好项目公开招标,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二是适时批准成立民间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开办民营银行的问题上有所松动,央行负责人曾表示考虑吸收民间和外国资本发展中小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成立独立的商业银行,在这种重组后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中,国有资产可以完全退出。浙江省8家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发起宣言,要求改变地方商业银行由国资(地方财政)控股的股权结构,允许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浙江省政府明确表态,同意调整城市商业行的股权结构,使分散的民间资本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1%。央行某司负责人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希望民间资本充分进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允许在没有商业银行的地方,兴办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由民间投资为主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各级政府的肯定态度,为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出了方向。

三是健全和发挥股权交易中心、民间投资服务中心、民间投资联盟、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信息等咨询和具体服务。

四是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过去我们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而对民间金融则采取置之不理或进行严格管制的态度,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较多隐患。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尤其是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适时推出《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体系,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

民间资本范文第4篇

亚当·斯密认为,资本现象的产生,反映出人类从狩猎、游牧和农业社会中,自然地过渡到商业社会的过程。在商业社会中,通过彼此依存、专业分工和贸易交流,人类可以大规模提高生产力。资本是一种“魔力”,它可以提高生产力,创造剩余价值。亚当·斯密给予的启示是,资本不是积累下的财产,而是蕴藏在财产中的一种潜能,它能够衍生新的生产过程。

资本的根本属性是一种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资本的这种特有属性,促使温州民间资本极其活跃。保守估计,温州民间资本至少有6000亿之多,投向可分为两类,一类投进了实体经济,从实业到实业,比如从制鞋、制革、打火机、电器等,已在全国投资3万家工业企业,总额达3000亿元,并建立了300多个专业市场,目前通过因势利导,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背景下,这部分资金正投向新产业、新项目;另一类则进入了流动性很强的领域,不少温州商人虽然做制造业,但并不满意制造业5%-8%的毛利率,普遍希望可以获取更多更快的财富效应,集资款转化为“投机资金”,到处炒煤、炒房、炒股等,这部分资本流动性比较高,需要引导和规范,因为它的盲目性强,运作中很容易造成风险。

二、温州民间资本的投资路径与风险分析

(一)温州民间资本的房地产投资与风险分析

1998-2001年,温州的民间资本大量投入当地房地产,促使当地房地产价格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从2000年开始,温州人开始在上海、杭州、北京、苏州、厦门、武汉等地置业,这就有了“温州购房团”。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区及乐清、永嘉等县约有8万多人在全国购置房产,其中至少90%以上是炒楼,业界广泛认同的是,温州有10万人在炒楼,动用的民间资金高达1000亿元。商铺、公寓、别墅是温州人炒房的首选。

方兴未艾的房地产业正好给温州的闲资提供了一个出路,表面看起来的确如此,但深究起来,却是误入歧途。炒楼毕竟是短期的获利行为,一旦政策波动,或炒楼资金链断裂,其风险可想而之。姑且不论大量游资涌入房地产市场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单以温州经济发展利益衡量,如此本该在产业推进中发挥作用的资金大量流失,对温州经济发展后劲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如果10万温州人拿着1000个亿“炒楼”,那么这1000亿中已经参与到炒楼的部分,不过是支撑整个炒作市场的一个资本系数。而这无疑意味着,温州购房团正在撬起一个可怕的产业黑洞。此过程中银行实际在承担着大部分风险,不及时控制,最终将演变为一个巨大的金融黑洞。因为房地产市场模式,只要负担三分之一甚至更少的钱,就可以拥有一座完整的房产。那么这1000亿游资,将托起一个规模达4000-5000亿的房地产市场,加上跟进的炒作资本,如此庞大的资金流和更庞大的房产市值,不啻是一个可怕的产业黑洞。

“炒房资金、民间借贷、实业投资”共同组成的温州资本正鏖战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温州“炒房团”所掌握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还有外来参股的资金,资金模式是“金字塔”式的结构,有的甚至是从银行贷款或借高利贷而来的,一旦被套牢,这些家庭就会倾家荡产,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而高利贷本身也会带来风险,第一个是法律上的风险,因为民间金融目前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第二个是利率比较高,本身就有风险。

(二)温州民间资本的煤炭投资与风险分析

前些年,随着煤炭投资的不断升温,山西省也出台了许多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煤炭小企业的政策。温州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山西,进入煤矿。据统计,2005-2006年两年间,在山西估计有500多座温州人投资的小煤矿,总投资在500亿元以上。温州资本一度掌控了山西60%的小煤矿,年产煤炭8,000万吨,占山西省煤炭总产量的1/5、全国的1/20。2009年,随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权价处置办法》,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500多亿元投资全部要进入被国有大型煤矿兼并或收购的行列。投资煤矿最大的风险就来自政府频繁的政策变化,其次是煤矿生产中的风险,如矿难等,这些风险是不能预料的。

温州富裕的民间资金形成了一个独有的融资模式,一项投资的背后总会牵连到很多家庭。温州资本深陷山西煤矿,直接连累温州民间资本,连累一批温州投资人。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小煤矿的关闭造成大量的民间债务和无数家庭的破产,很容易引发因民间融资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山西省此次整顿小煤矿“国进民退”的过程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更大的希望是,民营小煤矿能作价入股国有企业,这样既能保持民营投资的原有意向,同时也将减轻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经济负担。但是,温州投资者没有一个人愿意被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兼并,民营小煤矿作价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无疑等于破产。而由于中间费用比较大,增加了国有企业运行的成本。在鲜明的成本差距中,温州投资者心里都清楚将自己的煤矿作价入股大型国有企业的后果了。

(三)温州民间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及风险分析

创投实际上是建立在别人企业基础上的经营模式,这种投资方式更有选择性。在实体经济遇冷的情况下,温州资本又出现从房地产、煤炭、原油、棉花、股市中大幅回撤的迹象。人力资源成本升高、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以及内需走软,导致温商的实业投资越来越难。因此,温州民资寻求新的投资方向势必将转为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合一的领域。据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上半年温州民间资本进入到PE领域的规模大致有1500亿元,除了外地的创投机构到温州募资外,温州本地也成立了近200家创投机构。但随着后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温州民间资本进入PE行业的步伐明显放缓,募资规模也出现显著下降。外地创投纷纷到温州募资的同时,温州本地的创投也在开始行动,并逐渐走向联合,以形成相对雄厚的资金团体,进行一些集中的股权投资。实业领域几乎已经无利可图,做实业的环境也越来越困难。温州民间资金正在抱团进入创投领域,已经有1500亿温州民间资金涌入了创投领域,成立投资基金数量达到300个。在经历了对房地产、矿产、棉花、股市、能源的投资之后,大量温州民间资金开始转向VC(创业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这是当前国际金融风暴下“温州热钱”的最新动向。VC、PE风险会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竞争加剧致估值升高。参与PE/VC的人越来越多,各路资本的流入,对项目的估值确实整体在提高。二是进入门槛低,成功门槛高。中国的创业是进入门槛低,成功门槛高。而在美国,看一个行业其他人做得差不多了,就不做了。不管是创业还是投资,大家想的事情就是复制,看谁的钱多,比谁的融资能力强,以谁能上市为标准,很容易导致行业泡沫。三是风投不怕输钱怕输名声。目前一些风投企业出现诚信问题。

三、民间资本的开发路径与风险控制分析

民间资本范文第5篇

从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的信号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而究其改革的缘起,当前要务应当是以此次改革试验破题,加快建立规范完善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草根经济的金融生态,让更多资本在监管部门可以监控的体系内流转。陆续出台的诸多试点内容,亦是以构建这一生态为目标。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规范民间融资及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

温州素来以民间融资活跃著称,但在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波动加大情况下,温州民间融资风险集中暴露,企业老板“跑路”现象层出不穷,实体经济发展面临严重挑战,这亦成为当前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出台的主因。实际上,温州问题既是当地经济模式遭遇经济环境变迁冲击的结果,同时也暴露了具有相当规模的民间“非阳光化”融资活动。

这种“非阳光化”融资活动的大规模滋生,虽以温州为典型,却并非温州所独有,从整个中国经济体系来看,这与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渗透不足有直接关系。过去的诸多努力及经验教训则表明,金融市场的国有垄断门槛不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度不够,竞争不充分,要实现对中小企业和草根经济的金融输血,往往有形无实。结果就是一方面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猛增,赢利数字惊人,而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贷款更加难上加难。

决策层显然早就意识到这种金融生态的扭曲,多年来,城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诸多机构次第建立,即是试图破解此生态怪圈,但至今收效不大,问题何在?

答案应是金融业已经形成的垄断经营。国有四大银行在信贷规模上占比超过50%,且不止一家大银行的市场份额超过10%,即使按国际标准也算是金融垄断经营。如此格局之下,即便有监管部门施压,大型金融机构出于趋利因素,也不愿扎根草根经济,现有的服务小微企业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亦难免为应付监管或出于政策交换使然。

因此打破金融垄断已成当务之急。国务院总理日前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金融垄断,这是迄今最明确的改革信号。而民资能否顺畅进入、并成为部分金融机构的主导成分,实现常态化发展,仍然充满疑问。以村镇银行为例,要求其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或出资人中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间资本介入的积极性。外部制度性瓶颈不破除,民资介入金融领域仍将是漫长的过程。

值得关注的是,仍有一种观念盛行于金融业和部分监管机构,即民资主导创办银行的模式,会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其实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诸多问题,同样也发生在国有资本主导的金融机构中。金融风险并不会特别“偏爱”民资,关键要看经济环境和监管生态是否健康和健全。

因此,民资进入甚至主导银行业并不可怕,只要建立起更为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真正实现监管到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和可控的。接下来,在引入民营资本以令市场竞争更为充分时,退出机制的建立也非常必要。

加快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能够更为市场化地配置资金。当前银行仍是我国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其资金流向可以说具有某种“政治化”或行政化倾向,即便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行政干预仍然较多。而引入民资,有利于适当平抑行政干预的力量,以保障出资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