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证券投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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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申银万国与宏源证券合并之后,汇金系券商的第二次大整合。分析称,或为中金A股上市扫清障碍。 有乐观分析认为,整体来看,若两家券商合并后整合顺利,有望改写行业格局。截至2015年底,中金公司和中投证券两家公司资产合计可以达到1860亿元。 合并的…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精选5篇)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范文第1篇

几经传闻,一波三折,中央汇金旗下券商中金公司合并中投证券近日终于坐实。

中金11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斥资约167亿元人民币,折合193.9亿港元,向汇金收购中投证券100%股权。中金将向汇金发行代价股份。收购完成后,中投证券将成为中金的全资子公司。

这是继申银万国与宏源证券合并之后,汇金系券商的第二次大整合。分析称,或为中金A股上市扫清障碍。

有乐观分析认为,整体来看,若两家券商合并后整合顺利,有望改写行业格局。截至2015年底,中金公司和中投证券两家公司资产合计可以达到1860亿元。

合并的愿景虽好,实际效果仍需观望。二者的整合如何做到优势互补,能否助中金公司重拾辉煌,乃至实现其世界级一流投资银行的目标,考验交易各方下一步的安排,且难度不小。

伴随着申万宏源合并、中金并购中投证券,汇金系券商的资本图谱次第清晰。 一波三折

根据公告,中金公司将以每股9.95元的发行价格,向股东中央汇金发行16.78亿股,来收购中投证券100%股权,标的资产对价167亿元。交易完成后,中央汇金持有中金公司58.58%股权,而中投证券则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悉,目前中金公司和中投证券已经成立联合工作组,推进整合工作,本着“稳定存量、做大增量”的原则,嫁接双方优势资源,释放协同效应。

中投证券向《财经》记者表示,此项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注册地不变,各自保持独立法人地位,采用母子公司方式运营,中投证券将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面对整合安排,中金公司表示,中金公司将侧重以机构为导向的业务,中投证券将侧重经营以个人为导向的财富管理及零售经纪业务。在过渡期后,两家实体将一致使用中金品牌。

按照中金的说法,整合计划保持三个原则:维持两家业务营运及员工稳定;企业管治、员工招募与评估以及员工激励采用以市场化为基础的标准;侧重透过利用两家的优势创造增量收益。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并购重组将由中金香港证券以及农银国际来“操刀”。

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5日,是中国内地首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成立时的两大股东为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如今都已不再持有中金公司股权。

中央汇金官网显示,截至6月30日,中央汇金分别持有中金公司28.45%股权和中投证券100%股权。当前,中央汇金仍参股或控股的券商有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投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

中投证券的前身是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者系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重组老牌券商南方证券的基础上成立的全国综合性券商。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成立,初始注册资本15亿元。

2008年12月31日,中投证券股权从中国建投划转至中央汇金,2011年11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去掉了“建银”字样。

截至2015年底,中投证券共有证券营业部160家。旗下的公司包括中投天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投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事实上,早在2008年,中国建银投资便计划将中投证券与中金公司进行整合,以便在证券领域与主要对手一争高下。彼时,中投证券和中金的大股东都是中国建银投资。

“当时中金公司转型意志不坚定,比较犹豫,因为中金想把中投拆分,只想要中投的经纪业务,最终交易没有促成。”有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而此次合并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中央汇金对旗下券商的整合意愿。同时,中金也意识到转型的压力。

2015年11月9日,中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当时,中金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毕明建在记者会上称,中金在投行领域有了资本金的支持,不会排除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进行并购和收购,扩大公司规模。对公司而言,有价值的并购包括:可以增强海外资产配置能力的并购,把国内财富管理规模做大的并购,把中金品牌研究能力体现出来的并购。

今年7月,市场传中金公司与中央汇金旗下中投证券就潜在并购商谈。中金公司回应称,与中投证券正就战略合作及业务机会进行探讨,但探讨处于非常初步阶段,并未与该公司达成任何意向或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

今年10月,据《财经》记者从中投证券内部人士了解,其被告知与中金的合并已进入实质阶段,正准备搬家,因合并后中投的部分卖方业务会搬往月坛南街的新办公室。

11月4日,中金H股“因有重大收购事项待公告”停牌。中金公司财富管理部前任执行总经理吴小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慨叹,这么多年,终于合并了。中金公司终于明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能再拘泥于内延式扩张,不能再拘泥于以投行业务为主,应该做更多的资产负债表生意,用经纪业务带动财富管理业务,以实现公司的收入结构转型。

在经纪业务上,中金公司自2003年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各设了一家证券营业部之后,有六年没有拓展零售经纪业务,直到2009年才陆续增设营业部。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在中国内地18个城市设有20个证券营业部;中投证券则在全国28个地区设有营业部160家。

据中投证券2015年报显示,公司股基交易金额11.15万亿元,市场份额占比2.072%,行业排名第14位。截至2015年,以经纪业务收入计算,中投证券位列11位。中金公司均不在前20位之列。

中投证券表示,双方整合之后,客户基础将进一步夯实,实现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机构、个人客户更为深度的覆盖,构建均衡的一、二级市场业务结构,整体规模将显著扩大,主要指标跃升至行业第一梯队,增强抵御风险及应对资本市场波动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整合挑战

中金收购中投证券是机构业务和零售业务互补的逻辑。中金虽认为自己将全盘主导交易,但中投证券的资产负债表和营收规模却不在其下,交易实质实为对等合并,而这种旗鼓相当的两方融合是难度最高的。

如何做到优势互补,考验后期的整合,不仅包括业务上的取长补短,更要在企业文化、管理机制、人事安排等方面融合。有业内人士担心中金收购中投证券后做大不易,做强更难。

在吴小平看来,整合的难度主要集中于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方面。两家虽然体量相当,但是名气上相距甚远。中金公司是高大上的投行贵族,中投证券是一家非常传统的接地气的经纪商,文化差异巨大,无论是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做事方式和价值观,很难轻易自然融合。

“这个合并说了很多年,拖得如此久,双方公司文化的不合拍是可以想象的。”吴小平告诉《财经》记者,如果不是为了避免发展被边缘化、做大资产体量、做大财富业务、加大管理费收入,那么这个合并是没有意义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薪酬体系差异显著,合并后问题将暴露无遗。如何妥善安排薪酬制度是个问题。吴小平告诉《财经》记者。

稍有不慎,可以预见的是人才的流失不可避免。中投证券部分非经纪业务部门的员工则担心可能会被中金“瞧不上”,以致将来会“主动”辞职。

“中金的人可能瞧不起中投证券。即使过去了,以后的日子也未必好过。与其到时磨合不愉快,还不如先自谋生路。”一位中投证券离职员工告诉《财经》记者,其投行部门已有很多同事开始找下家,而债券部门亦有多人离职或准备离职。

吴小平告诉《财经》记者,虽然此次中金是全面收购中投证券,但其真正看上的还是中投的经纪业务。至于两家的投行、资管等部门,估计会各干各的,以时间换融合,直到新盘洗好。

中金公司业务重心定位于高净值个人及企业客户,其在资管、投行、自营业务方面优于中投证券;但在经纪业务方面,不及中投证券,后者拥有零售业务上的绝对优势。

“中投证券的优势就是网点多。这也是中投能给中金带来的最大贡献,即把中金需要规模化的财富管理业务做上去。中金的财富管理初期业务模式不错,但发展太慢,用了八年的时间才建起来,就是因为缺少网点。”吴小平告诉《财经》记者。

据悉,本次中金收购中投证券,营业部将从20个扩充到接近200个,这将有利于中金公司扩张财富管理业务,产生规模共振效益。 艰难转型

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境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也是第一家合资券商。

成立伊始,中金公司就以“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体制改革、战略重组和海外融资等提供多种服务”为使命。成立后的前十多年,中金公司在中国投行界一枝独秀,几乎承接了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IPO项目,包揽了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建行、农行等巨型客户。

数据显示,2009年,中金IPO承销金额为113亿美元,市场份额在亚太区所有投行中名列第一。境内其他投行中只有中信证券入围前十名,承销金额不到中金的一半。

到2010年,农行IPO似乎成了中金投行业绩转向的分水岭。也在这一年,中金发起股东摩根士丹利退出,中国建银投资将其所持占比43.35%的中金股权正式划拨至中央汇金公司。自此,汇金成为中金的第一大股东。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擅长与大型国企打交道的中金弱势开始显现,在中国IPO市场迎来融资高峰――在2011年新发277家的背景下,中金IPO业务反而大幅缩水,其股票主承销金额被中信证券甩开一大截,而且第一次被国信证券、平安证券超过。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中金公司仅实现净利润1.39亿元,较2010年大跌84.7%。2014年营收大增至61.55亿元,净利润增至11.18亿元,但仍大幅落后于同业。

到2015年,营收排名,中金第23位;净利润排名,中金公司排名42位;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排名,排49位,甚至较2014年下降了9位,市场份额也由0.655%降至0.483%,下降幅度高达26.25%,是排名前50位的证券公司中市场份额缩减最为严重的。

2010年左右,随着人才流失问题加剧,中金开始被称作“没落的贵族”。

2010年,供职中金12年半的中金投行部董事总经理贝多广重回摩根大通,哈继铭、高挺等一批中金公司核心骨干纷纷离职。2014年5月,在中金任职长达十年的中金原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主席蒋国荣离职,中金公司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凌瀚鲆灿谕年6月离职。

2014年10月14日,中金公司总裁朱云来宣布离职。朱云来在1998年、即中金公司创立仅三年后就加入,任职达16年,朱的离职被称为一个时代的终结。

“在2010年左右,随着大项目的逐渐减少,中金曾试图进行改变,彼时内部有过战略的分歧,一部分想转型做规模,但一部分还想继续做精品投行,做中国的高盛。”彼时,一位接近中金高层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错失了良好的发展机会,或许根本原因还在于中金骨子里的贵族血统或者傲慢在作祟。

不过,有接近中金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虽然中金的国内业务下滑,但中金的海外业务一直发展不错。2014年,中金公司海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27.9%,是中国所有证券公司中最高的。1997年至2014年间,按交易价值计,中金累计完成的境外或跨境投行交易总金额占比为42.7%。

2014年中金公司投行业务在香港IPO保荐项目家数和融资额均排名第一、中国并购业务排名第一。其中中金作为牵头投行,参与了去年香港前两大IPO项目,即融资37.2亿美元的万达商业地产和融资36.4亿美元的中广核电力。

2015年,随着中金香港上市,作为国内最早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投行,中金公司开始加快海外业务布局。据悉,目前已形成了覆盖中国大陆及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的全球化网络布局。

中金201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共完成A股股本再融资发行项目11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73.14亿元,同比增长196.0%,投行业务略有复苏。 汇金系券商版图

近年来,汇金一直致力于改变旗下券商“大而不强”的现状,整合旗下机构做大做强。

2008年3月,证监会了“一参一控”政策,即同一单位、个人,或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标,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但汇金系及建银系券商由于复杂的股权关系可延至2013年5月31日。

“一参一控”政策的推出无疑对于汇金系券商上市影响巨大。随着整改期限的迫近与到期,加之2012年证券行业创新的开展及多项创新业务的开闸,券商对于融资的需求日益突出。

彼时,东方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等多家券商H股IPO成功,多家上市券商宣布收购业务,如中信证券收购法国里昂证券以及方正证券收购民族证券等。

在此背景下,汇金公司对旗下券商的整改开始借助行政手段干预。2012年10月份汇金系资本规模最大的银河证券获国务院特批,于H股上市。

2010年,汇金与上海国际集团分别对各自所持有的国泰君安和申银万国的股权进行了置换,使汇金持股申银万国55.38%,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4年在中央汇金推动下,申银万国证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被称作“证券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并购案”。申万和宏源的合并,使得这两家原本综合排名在行业第十位左右的公司进入了第一梯队。据公司年报显示,2015年申万宏源营收233.2亿元,行业排名第七。

此时,汇金系券商就只剩下四家,中金公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与中投证券。而中投证券何去何从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据悉,随着“汇金系”券商平台整合的预期越发强烈,中投证券自身的危机感日益沉重。2011年中投证券高层震荡,调整到位后,2012年中投证券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与汇金公司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但此后,基本没有实现。

后在2013年,银河证券上市前夕,传出中投证券可能被银河证券收购的消息。后者也将借机回归A股,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一方面银河与中投皆是综合性券商,互补性不强,另一方面银河内部亦更复杂,遂放弃。

而到了2014年,汇金高层又在酝酿中金收购中投证券,但遭到以中投证券董事长龙增来为代表的部分管理层的抵触。据《财经》记者了解,彼时龙增来多次在内部力陈中金收购中投证券的各种弊端。

2015年6月17日,龙增来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被中央纪委通报,并撤销其党内职务,免去职务。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范文第2篇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如何实现学生在掌握证券投资基础理论的同时,具备一定实际投资分析能力的教学目标要求,是完善证券投资学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的需要。 一、实践教学是提高《证券投资学》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一)《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特点 1、理论综合性强 证券投资学的理论综合性体现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该课程以《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和《财务管理》等为前修课程并体现了对上述课程的综合应用。在证券投资的基本面分析中,需要运用宏微观经济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财务管理等知识,来对证券投资进行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在证券投资的组合管理和技术分析中,不仅需要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学、资产组合理论、风险资产定价模型来构建最优风险资产组合,而且需要综合运用统计学和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因此该课程涉及范围广泛,理论综合运用程度较高。 2、应用性程度高 证券投资学不仅以广泛的学科知识为其理论基础,更侧重于运用这些理论来解释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现实。该课程主要研究内容涉及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由此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 3、理论对现实解释程度较低 在证券投资学教学过程中,理论知识的传授具有静态和单一的特点,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具有动态和全面的特征。资本市场的瞬息变化、引致因素的复杂程度,都远远超过了理论教学的认知范围,这使得证券投资学的理论教学与现实往往具有较大的反差,学生对基础理论的认知往往因证券市场的过于复杂而无法准确把握,这在客观上要求做到基础理论与证券市场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1、形象性强,易于增加感性认识 实践教学,是将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课件、网络实时行情、专业模拟交易软件以及局域网教学信息平台等,运用于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以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这体现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教学的形象性和直观性,提高了学生对证券交易活动的感性认识。同时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操作密切结合,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2、增加对专业知识的理解 通过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对证券投资的感性认识,而且将引导学生以投资者心态进入证券市场,从投资者的角度感受证券市场的涨跌变化,学习投资理念,培养投资决策能力,挖掘市场影响因素,进行价格走势分析,掌握投资的技巧和规律。除此以外,实践教学的运用,避免了传统教学模式的泛泛而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引导学生带着实践的问题在理论中寻找答案,促使学生自主、全面和扎实的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可以较好实现双向互动式学习。 二、常用《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模式比较 (一)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教学是通过制作多媒体课件,直观展示课程的知识结构、整体框架,解决传统板书和口述中存在的教学困难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在证券投资学教学中涉及大量的图形、公式、技术指标、数据资料,如K线理论、缺口理论、形态理论、波浪理论等,板书等传统教学手段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而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将这些理论与市场中价、量、时、空的相互作用通过图表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出来,其直观性、灵活性、实时性、立体化的特点,为证券投资学教学带来极大的方便,因而已成为证券投资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尽管使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促进教学内容规范化、系统化,节省大量板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同时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多媒体教学毕竟是一种辅助式实践教学模式,虽然这种教学形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形象性和直观性,但总体说来仍属一种静态的实践教学模式,相对证券市场的变化多样以及证券投资学密切联系实践的教学要求来说,这种教学形式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通过引入证券市场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启发式和互动式教学,通过对案例的深刻剖析来加深对复杂理论理解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中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证券投资学教学提供了大量丰富和鲜活的案例。在对基础理论讲解的过程中,辅以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将一些难以理解、繁琐枯燥的教学内容生动的表现出来,而精心引导学生对案例深入分析讨论,可以促进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效实现知识传授与知识运用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实际上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应用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这种实践教学形式主要针对理论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而展开,但是对于证券投资学来说,其不仅是一门理论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而且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尤其是针对技术分析的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就并不显著。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证券模拟投资教学 证券模拟投资教学,指的是利用已开发的应用软件,通过与证券市场同步的实时模拟操作,学习证券品种的选择和交易时机的把握,并在投资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的一种实践教学形式。这种模拟教学主要由软件使用、行情阅读和证券模拟交易等环节构成。其具体操作一般包括:利用证券行情接收系统,实时接收证券交易所行情,演示大盘和个股行情走势;利用证券实时分析系统,演示主要技术指标,结合典型图形讲解技术指标的运用;利用模拟股票交易系统,建立操作规则,利用虚拟资金和虚拟撮合,实现交易、结算全过程的操作。证券模拟投资的教学最大优点在于,可以使学生掌握股票投资的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正确的投资意识和投资理念,同时增加学生对证券市场的感性认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与自学能力。这种实践教学形式是实现证券投资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增加教学的直观性与趣味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办法。它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转变教师职能,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开展网络教学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作用。尽管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广受欢迎,但在教学过程中也有一些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如这种方法侧重于强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这固然可以使学生掌握一些最基本的证券软件操作技能和一些技术分析技能,但基于一知半解的证券知识来进行证券交易不仅使得操作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且无法引导学生回归深层次的理论思考和洞悉投资本质,因而最终会削弱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提高投资素质这一教学目的的实现。#p#分页标题#e# 三、提高《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效果的建议 (一)应增加实盘分析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尽管证券模拟投资教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形式,但这种形式重操作、轻分析,如果能够增加分析环节,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证券投资学的实践教学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应增加实盘分析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实盘分析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互联网接入交易所的实时行情,运用各种行情分析软件,对证券交易进行动态观察,在看盘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关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背景资料、券商信息以及技术指标的变化,研判大盘走势和个股走势,并在随后的教学过程中加以印证。这种教学方式既注重提高学生对市场发展变化的分析判断能力,又可以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效结合,配合以证券模拟投资教学,将能够有效的提高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质量,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实盘分析的应用,对教师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既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也要求教师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增加专业教师的数量,引进优秀教师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专职教师的素质,现有教师应加强学习,关注金融创新的动态,同时要加强实践,与证券业界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参与证券投资实践。加强学习最主要的是要加强对现资学的全面深入了解,建议深入学习《投资学》、《金融学》、以及《公司理财》等经典教科书,透彻理解现代证券投资理论。通过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在课程讲授中适当地把新内容加进去,让学生能够感受到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向,也吸引学生在课后去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加强实践,除了自身积极参与证券投资之外,学校也应支持教师定期到证券行业相关部门进修培训,了解证券业的最新进展,以便将新鲜的实践知识传授给学生,使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做到与时俱进。 (二)进一步提高模拟交易的实践教学效果 需要积极完善证券模拟投资教学的实现形式,如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设置有差别的模拟教学层次、探索行之有效的模拟教学模式。证券投资的模拟教学一般分为模拟交易实训、金融沙盘类互动演练和金融学术实验3个层次,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验基地2种模式。模拟教学可以根据学生的层次,利用不同的模拟教学级别和模式进行,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也需要合理安排证券模拟投资教学的教学时间。要变先授课,后集中模拟交易为以模拟交易为先导,模拟交易与课堂讲授交替进行。这样做延长了投资模拟的时间跨度,可以横跨一个完整学期,从而投资业绩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学生操盘能力,如果模拟时间过短,投资业绩和教学效果就值得商榷。还需要在证券模拟投资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精心的指导。如引导学生积极阅读相关投资资料,带领学生进行股市走势及投资策略讨论,及时总结投资过程中的各类经验教训,同时积极倡导 理论是依据,市场是导向 、保持平和心态以利于让学生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范文第3篇

虎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

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又一新产品,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据证监会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普通投资者还无法参与。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融资,就是你把保证金抵押给券商,或抵押自己手头的股票借资金,比如有人用10万股的宝钢股票抵押,拆借120万的现金,用于买入其他股票,等买入的股票卖出后还上券商的贷款。

再比如融券,假如你有100万元,如果宝钢股价是8元,实际最多可以借股票10万股,而不是12.5万,借来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卖出,获得现金80万,一个月后宝钢跌到6元,这时候只要60万就可以买回10万股的宝钢了。这样一个月就可卖空股票获利,股票下跌也可以挣钱。但是如果宝钢股价不跌,一个月后涨到10元,而你又以8元的价格卖出借来的股票,这个时候券商就会不断催促你还股票,也就是平仓,如果你不主动买回10万股,券商就会用你的保证金100万买回10万的宝钢。这样你就拿不回来抵押在券商的100万,你以8元的价格卖出的股票获得现金80万,来回亏损20万元。

保持市场多空平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小康 财智》记者说:“资本市场在以前都说是单边市,就是只有上涨才能赚到钱,这样的话,从股票投资行为上,大家只能是捕捉,看价格有上涨空间,才能赚到钱。股票市场一旦下跌的话,能做的最好的只是不赔钱,先卖掉不赔钱,没有谁在这个过程中能赚到钱。

如果没有做空机制,一方面市场的制度并不完善,另外一方面就会导致整个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市场一下跌,所有的投资者都将亏本。然而通过融资融券的引入,股票市场则可以出现双向交易,结束单边市的走势,这样的话,从制度上来看,是一次重要的完善。

同时郭田勇还表示,融资融券的推出会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和平稳一些。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股票市场这些机构的投资者也好,或者市场中的庄家也好,做一只股票的时候一定要经历一个建仓,然后强力拉升,否则里面就没有获利空间,这样股票市场必然会充满一种恶意炒作,甚至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虚假交易的情况。

然而有了融资融券的多空力量进行平衡以后,大家力量达成了均势,市场中平衡性就会进一步增强。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对《小康 财智》记者表示:推出了融资融券改变了我们市场博弈的模式。目前市场是机构与散户之间的博弈,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每一次暴跌下来,受伤的总是散户。而有了融资融券以后,可能就会出现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博弈,而他们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贺强认为,有了做空机制,融资融券在任何阶段都会出现多空双方真正的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以前那种不正常的暴跌暴涨。

可能导致证券业洗牌

制度层面,现在有了做多和做空的渠道,融资融券推出填补了市场的空白,使得市场的功能更加完善,市场要素的作用配置更强,加快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

市场层面,对证券公司属于绝对利好,成倍交易量的放大使证券公司收获不少佣金。对基金公司而言也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从而有了诞生世界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土壤。当然后进者也有可能被淘汰,后进者也可能被“止损”、被收购、被清盘。

无论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还是其他机构,风险和收益更加对称。有本事多拉快跑,没本事原地踏步,本事差者被淘汰。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市场容量扩大,交易量陡增,原来的经验可能要改变,比如“量在价之先”等等。短线风险加大,技术分析作用下降。大盘权重股的作用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真正进入到投机和投资并重的时代。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无疑是我国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又一张“王牌”,但贺强也对此提出了一些担心。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范文第4篇

关健词:证券投资实验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

金融专业学科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实验由于其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已成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通过模拟实验,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能帮助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将跨课程的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如组织学生参与某些金融期货经纪公司联合媒体举办的沪深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和我校金融学院举办的炒股大赛,在教学过程中购买模拟交易软件,通过这些途径,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禾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促进理论知识的吸收和深化。

一、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实验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证券投资分析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分析技术,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术等。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是一门综合应用的艺术。证券投资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即通过对各种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分析,来判断证券价格的变化。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证券投资分析的不确定性增加。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灵活地、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手段,来判断和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对证券分析技术的主观理解和运用这些技术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会导致证券投资分析的结果大相径庭。技术是是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础,而综合应用的艺术则更高一个层次。

二、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实验具有实习性、综合性、协同交互、时间集中、资源独享、实验过程与结果不确定、实验要求高等特点,合理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予以确定。

(一)两种实验倾向的侧重点和考查标准不一样

目前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实验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即实验就是通过做模拟操作,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

1.实验的侧重点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技术,则在实验的设计过程中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则在实验设计中要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综合应用和熟练掌握上,而对证券投资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验要求则相应降低。

2.考查的标准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上,则实验结果的考查将会是证券投资分析的最终结果,即模拟投资的结果是底是亏、盈利或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则实验结果考察的目标则在于学生对各种分析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拟投资的结果并不是考查学生实验效果或者学生实验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实验解决的着重点不同

在非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验过程中,我发现将证券投资实验目的放在提高学生证券投资技巧或者综合应用上,效果并不好。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所以,直接进人模拟投资分析过程,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实验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达到。

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学生来说,很显然首先需要解决的间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主要应该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原理、对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各种证券投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证券投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的能力。

(三)分析软件花样众多,学生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各种信息

能熟练运用各种证券分析软件和交易系统,对于对于学生能够进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该过程,因为在证券投资课程学习中一般不会对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过多的介绍,所以,如果没有该过程的准备阶段,将会使学生在后面的实验过程中无所适从。

(四)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验

在目前的证券投资实验中,技术分析往往被学生所推崇,但实验过程往往也会有问题出现,即对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种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应用规则繁多,在现实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实验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鉴别和运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实验工作被忽视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的其他统计分析技术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实验不能够促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基本分析技术,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往往会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第二,忽视该部分的实验,无助于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不可能学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统计分析技术。

另外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这部分实验的缺失,将使实验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投资者素质的逐步提高,价值投资的理念正在被市场所广泛接受,而价值投资的理念要求投资者必须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过基本分析方法来判断大势,寻找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如果不对基本面进行分析,仅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资,如同打牌时不看牌,风险可想而知。

三、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在金融专业课程的教授中,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教科书中的理论相呼应,及时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我认为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在该阶段的实验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首先由实验教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对分析软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的安装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进人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部分、个股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由学生自主的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感性认识。

(二)改进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

技术分析实验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要讲解要求学生掌握各种主要的分析技术手段的原理,特别是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计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种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会明白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二是要让学生对各种不同的应用规则进行实际验证。该验证过程对于学生掌握技术分析方法极其重要,因为技术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在证券投资课程中虽然有老师已经讲解过,但学生根本没办法在短暂的课程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各种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如何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验证。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必须设计好各种技术分析手段的实验内容和步骤,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学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让学生掌握原理的步骤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这些内容,在学生对应用规则进行验证的时候,每个技术分析方法需要验证哪些内容,怎么去验证,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作为一个重点

在实验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思路应该是,在基本分析技术

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当前的形势如何,未来的经济政策的走势会怎么样,哪些行业值得投资,值得投资的行业里那些个股又具有投资价值。方法上主要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手段上主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以及财务评价分析技术等。[]

参考文献

[1]王嘉,何海涛.对当前证券投资实验的几点思考[J]特区经济,2005.(5)

[2]胡嘉将.经济管理类实验特点分析[J]实脸室研究与探索,2006.(25)

[3]魏山城.任玉珍.韩书俭.改革实脸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对实脸的兴趣[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24(3)

[4]于玉林.21世纪会计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J]实脸室研究与探索,2004.(1)

如何做好证券投资范文第5篇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注:http://www.vinodkothari.com/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注: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注:美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 sky laws)的监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讨联邦立法层面的问题。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7项立法组成,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 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 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注: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 of beneficial 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资产证券化由于使用证券载体而必然牵涉广大的投资者,再加上其精巧复杂的融资结构也给投资者带来判断ABS价值、评估相应风险和预防可能损害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但ABS与发行人信用脱钩,完全倚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权益的特性,又使它显著地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在美国,并不因为一项投资工具使用了证券一词,就当然认为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其性质的判断,取决于相关经济实质的分析。

美国法关于“证券”的定义体现于多部证券立法当中,尤以《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第2章a款第1项)最为典型。按照这个宽泛的证券定义(注:有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文,可参见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将债权类ABS归入“证券”范畴,但股权类和票据类ABS却难以对号入座。这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 V.W.J.Howey Co.案中提出的“荷威检验”规则(Howey test rule),不直接将股权类ABS定性为股票而使其成为同属于“证券”形式之一的“投资合同”;而票据类ABS,由于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项规则,认为只有与司法认可的例外种类的票据有着“强有力的家族联系”(strong family 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 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册报告书(registration 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 R.Pfeifer,Legal Perspectives on Disclosure lssues for CMBS Investors,in Frank J.Fabozzi David P.Jacob ed.,the Handbook of 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Frank J.Fabozzi 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寻求个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时数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证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时施与其他限制,而只能作为下策之选。总体看来,对SPV监管的适度松绑,只能倚重于立法的变革。

注意到立法滞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后,SEC在1990年公告,寻求对投资公司监管的改革意见,其要点之一就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资产担保安排”(asset-backed arrangements)进行监管。公告以后,不少组织机构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纽约结算中心(the New York Clearing House)和美国律师协会(ABA),它们都主张对资产证券化予以特殊的考虑。(注:Joseph C.Shenker Anthony J.Colletta, Asset 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 lssues and New Frontiers,Texas Law Review,Vol.69,May 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调查,SEC在1992年11月颁布了专门针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其中的一种)的规则3a-7。按此规则,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SPV将不再被界定为投资公司,而不管其资产的类型如何。这些特定的条件包括:(1)所发行的是固定收入证券或者是权益偿付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其他证券;(2)固定收入证券在其销售时获得了至少一家全国公认的评级机构的四个最高评级中的一个(即投资级以上);(3)除少数例外,发行人持有金融资产直至到期;(4)将那些融资运营中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现金流和其他财产都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而该账户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管理。这一规则的出台,解决了SPV的后顾之忧,大大地繁荣了资产证券化经济,事实上这也印证了SEC当初设定规则3a-7的意图:承认已登记的投资公司与结构融资在结构和运营上的区别,并理顺当前市场自身的要求出台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注:Michael S.Gambro Scott Leichtner,Selected Legal lssues Affecting Securitization,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School of Law Banking Institute,Vol.1,March 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为ABS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为“证券”的ABS,其发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规范证券初次发行为主的《1933年证券法》和以规范证券后继交易为主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

考察《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哲学,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向投资者提供一切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而将有关证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交由投资者自身来进行,由此形成“注册登记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并最终影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见这种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这正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何以在美国最先萌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为保证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环环相扣、纷繁复杂,也是可见一斑的。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ABS的发行与交易首当其冲的是寻求相应的豁免规定。

《1933年证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针对特定类别证券的豁免(可称为豁免证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针对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称为豁免交易,只针对该次发行豁免)。虽然豁免证券的条款不少,但与ABS有关的主要是该法第3章(a)款第2、3、5、8项的规定,而运用频率最高的当属第2项的规定。按这项要求,任何由美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行的,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资本市场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三大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发行或担保的ABS,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兴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4章第2项的“私募发行”的豁免,因下文将论及,在此从略。另外,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国会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为以抵押贷款进行的证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这大大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

与《1933年证券法》的豁免运用不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显著地体现于授权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规定上。按照该法第12章(h)项的规定,SEC可以在不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豁免或减少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SEC在决定豁免时会考虑公众投资者的人数、证券发行金额、发行人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的收入或者资产等因素。据此,已有一些进行证券化操作的SPV获得免除披露义务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股权类证券适用,而资产证券化中,虽然转递结构的受益权证具有股权的属性,但实践中人们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来计算它的价值,实际上又是被当作债券来交易。对此,SEC采取了将这类ABS认定为股权证券,但豁免其适用针对股权证券的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 M.Shaw David C.Bonsall,Securities Regulation,Due Diligence and Disclosure-US and UK Aspects,in Joseph Jude Norton Pawl R.Spellman ed., Asset 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Legal 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 Finance,1991,p.244.)简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四、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特点,适度调整监管要求,提高公募发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不能获得豁免,采用公募发行进行公开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应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确定证券的注册登记人。一般而言,注册登记人就是证券的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用做ABS发行载体的SPV,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对于公司型的SPV,显然SPV本身就是注册登记人;而对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作为认定上的一个例外,美国证券法将这种情形下的发行人,界定为按照信托协议或证券得以发行的其他协议,进行证券发行活动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人责任的人。(注:Kunz C.Thomas,Securities Law Considerations,in Phillip L.Zweig ed., the Asset Securitization Handbook,Dow 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将资产进行信托并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产出售人(一般是发起人),就成为所谓的“注册登记人”。

其次确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应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之前,须向SEC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文件(通过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实现),除非另有规定,注册报告书和附带文件应包含法律所列举的内容。经过1982年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确立了三种基本的证券发行登记格式:S-1、S-2和S-3,此外还有各种特殊的专用表格。资产证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种采用特定化资产信用融资的证券,其本身的表现,与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应过多涉及发行人的自身状况,但这三种表格形式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服务对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并不完全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为此,实践中,注册登记人或者经过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准,剔除表格中与证券化无关的项目,而将披露的要点放在了关系ABS权益偿付的资产结构、质量、违约记录、提前还款、损失状况以及信用增级、资产服务上。

最后,确定如何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纳入监管范畴的ABS发行人,要依第13章的规定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报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临时报告(使用8-K表格做成,针对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其活动仅限于资产的购买、持有、证券发行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事项,而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并非发行人的活动,因此这些报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券化操作。为此,自1978年美洲银行首次发行抵押贷款转递受益权证(mortgagepass-through certificates)以来,许多发行人都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h)项的规定,向SEC请求豁免。从豁免的实践情况看,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豁免申请已为SEC所接受,不过SEC通常令发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资产服务报告(the monthly servicing reports)。(注:Paul Weiffenbach Joseph Meehan,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Entry to World Markets, Securitization Yearbook 1999,a Special IFLR(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每进行一次证券发行,就要准备一次注册登记申请资料,交纳一笔注册登记费用并等待注册登记的生效,这不仅给发行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文书工作和费用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发行人在申请——等待——生效的注册循环中错失证券发行的最佳市场时机。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项注册登记的便利措施,这就是体现于规则415中的“橱柜登记”(shelf 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为今后两年拟发行的证券,预先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基本财务信息,待到市场时机成熟时就能以最佳价格发行证券而不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行人通过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更新以往登记的内容。使用表格S-3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享有运用这一便利的资格,这是因为这类表格通常仅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橱柜登记”便利的滥用风险。

2001年1月,美国通过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减免法》,将证券注册登记费从每百万元交纳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还会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调整。在美国,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ABS采用公募发行,通常运用于数额在1亿或1亿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 L.Schwarcz,the Alchemy of Asset Securitization,Stanfort Journal of Law,Business Finance,Vol.1,Fall,1994,p134.)无疑,注册登记费的降低,将大大地降低发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发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ABS,繁荣私募发行市场

ABS采用私募发行,可以豁免美国证券法中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减化操作程序,节约发行费用;而且,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他们富有投资经验而又财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机构投资者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趋向,更能给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