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诈(精选5篇)

  • 防欺诈(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 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 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 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 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

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嫖娼、、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

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起诉、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

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  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  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李 旸主编

防欺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条和141条对保险欺诈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性,足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重视程度,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已见。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和危害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

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前者属保险法138条规定的情形,中者属141条规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国保险法尚未作专条规定,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保险欺诈,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据证实英国有3/4的健康险索赔中为保险欺诈,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至20%被欺诈者所得。我国在保险业恢复初期,保险骗赔案发生较少,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

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危害十分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

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10%左右,以弥补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

(二)在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自己,这存在严重的道德危险。

(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某地曾有一妇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死人变活人骗赔。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2、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

(1)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实践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常用另一相象物予以顶替,如将一投保汽车的车牌摘下挂在未投保的出险汽车上,冒名顶替;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医院因患者付不起医药费而与患者串通,写已保险的他人姓名;在财产保险中,甲房屋着火未保险,报案时说是已保险的乙房。

(2)制造事故,假险骗赔。即人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一欺骗诈行为的原因很多,如为了摆脱企业困境或因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以外原因而减值,为了得到补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人身保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谎称意外事故。如果欺诈人未能骗得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第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欺诈人已骗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应受到刑事制裁。如2000年7月22日发生的武昌至广州597次列车爆炸案,共炸伤16人,一人重伤,后经侦查,系一李姓男子,由于婚姻出现问题,

本人轻生,后又萌生骗取保险金念头,遂购买了爆炸品,乘597次列车引爆装置,除自伤外还伤害他人,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3)虚报原因,扩大责任,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风险种类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不同险种的需要,保险合同都会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这实际上就将保险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3、索赔时欺诈。主要表现在单证材料的伪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险等。

(1)夸大损失,低险高赔。出险损失本来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其程度,如虚列损失项目,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到方式虚报损失。又如将损失由小改大,事故时间由前改后,8号肇事,10号投保,索赔时间改为18号,肇事机车本来是开回来的,硬开一张拖车施救费发票数千元要求索赔。夸大损失另一种做法是消极地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伪造事故,谎报险情。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将本未有出险事故无中生有,谎称发生险情,如:明明是将车辆转让,却谎称被盗,要求赔偿。

三、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和防范

保险欺诈对保险业乃至全社会危害很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欺诈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保险欺诈人的处罚。对保险欺诈人的处罚可以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欺诈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除《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5)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得到了保险人的保险金,应当将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

(6)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了保险欺诈,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正常的理赔,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付了必要的合理的理赔定损费用,该项损失也要由致害人承担。

2、行政责任。《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关于保险欺诈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仅在1995年的《决定》中体现,该决定第20条规定:保险欺诈人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于15天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用欺诈方法,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保险欺诈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等原因对保险欺诈负有一定责任,应按以下规定处分。

1、业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1)因审查不严对伪造或虚构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2)违反金融业务规定操作,擅自简化审查和工作程序的;(3),越权审批,徇情办事的;(4)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的;(5)违反保管、使用规定,造成重要凭证、密押、密押数据、印章被盗用的;具有上述情形,但诈骗未得逞或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可以从轻处分。

2、发生金融诈骗案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1)工作不负责任用人失察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2)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3)审批不严或监督检查不力而发生金融诈骗案件,造成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1)诈骗案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2)不报案或报案迟缓,贻误报案时机的;(3)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4)不如实提供事实真象,影响案件查处的。

4、发生重大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的上一级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1)对国家和金融领导机构制定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贯彻,致使下一级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2)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未予及时发现解决的;(3)一年内下一级金融机构同一单位连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上一级金融机构对其未采取有力防范措施的。

另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以上所述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渎职罪,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在法律整治方面,我国已臻完善,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仍须注意的是,治理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预防。怎样及早识别保险欺诈并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一直是各国保险界关注的问题,我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社会公众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学法、用法、护法,对保险欺诈行为人人自知其害,个个象对待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2、充分运用保险法律武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对典型案例曝光,对保险公司应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一是把好风险承保关,特别是高风险保额生存调查和体检及核保工作,有条件象国外一样组建侦查反假部门;二是把好赔偿关,实行双人定损查勘制度及全国联查制度,第一时间到达出险地点,了解出险情况;三是在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明确列明“保险欺诈属除外责任”,并对发生道德行为可没收保险费,使广大客户明确责任,警钟长鸣。如能如此,即能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之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编辑出版的《中国人寿》月刊。

3、《防范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

4、《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防欺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信用证;单据;汇票

一、信用证概述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概念以及信用证的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供各国银行选择适用。以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在通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1993年修订本,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 taryCredit)(简称ucp500)新修订本。,此项惯例已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成为调整信用证关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规范表现形式。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从信用证的特点来看,表现在三方面。1 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2 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3 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为减少。

从信用证的来看,信用证没有统一格式,但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地址;(2)信用证的种类、号码、金额;(3)汇票条款;(4)货物条款;(5)装运条款;(6)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开证地点、有效期限、到期地点、交单日期;(7)有关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文句;(8)特别条款。

从信用证的运转程序来看,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从进口商申请开证到开证行向进口商收回垫款,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办理各种手续。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条款规定不一,各种环节和手续也有繁有简。一般地说,它包括下列基本程序:(1)进口商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证;(2)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往通知行,由通知行通知、传递信用证给出口商;(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即发送货物,并凭汇票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即付款给议付行;(6)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上文有关信用证的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 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防欺诈范文第4篇

反欺诈解决方案的准确度取决于数据模式是否科学,同时也取决于获取的数据是否全面、准确,由于数据模型是否科学也是建立在事先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因此,数据是反欺诈解决方案中的根本,这其中也包括大数据。

“大数据意味着大机会。通过在反欺诈系统中增加对大数据的处理能力,从而让决策更为科学和精准,最终帮助企业获得显著的绩效改进和业务收益。”FICO(费埃哲)公司首席执行官Will Lansing如是说。

作为一家以分析和处理数据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负责人,Will Lansing意识到大数据对金融业务系统的价值,这种价值对中国正在兴起的信用卡业务尤其重要。

相对于车贷、房贷等零售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利润更高,同时风险也更大,反欺诈系统显得尤其重要。反欺诈需要对用户身份、过往消费行为以及消费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进行关联分析,资料越详尽,结果就越准确。另一方面,随着信用卡发行量的迅速攀升(目前,全国信用卡的发卡量已经超过2亿张),新的数据几乎每时每刻都在生成,这些因素都在挑战反欺诈系统的执行效率。

Will Lansing说,从某种程度上说,反欺诈系统已经是一种大数据的处理系统。因为在大数据的“3V”特征,即Volume(大数据量)、Velocity(高速率)、Variety(类型复杂)中,目前的反欺诈系统处理的数据至少已经具备两个特征:海量数据、数据生成速度非常快。而未来肯定还会在数据类型方面进一步丰富,不仅能分析和处理结构化数据,还能分析和处理邮件、语音、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到那时,对欺诈行为的判断将更为准确。

防欺诈范文第5篇

从前段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国家法律政策要求上市公司的要求,对财务造假作了方方面面的周密的造假账务.一般人员根本看不出什么破绽.从企业的内部高管,财务人员还有跟外部的客户之间的密切配合,使财务欺诈造假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隐蔽性,形成了造假一条龙工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对整个造假流程具有较为完善的控制。为了更加全面防范与识别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监督、审计人员需要从企业、客户宏观层面以及企业账务处理微观层次进行把握,了解企业财务造假的特点,从而不被企业具体而繁琐的 造假假象 所迷惑。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活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两环节的资金循环可以增加造假的真实性:使虚增的收入变得现实.第一为收入确认与收入资金流入循环,第二为收入资金消化与收入资金支出循环。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企业面对上市前的财务状况造假都做了比较全面的隐蔽性与系统性,但由于数据的虚假性从而必然存在识别造假的突破口。根据突破口以及造假方式和特点的分析判断,要识别上市公司的造假财务也不是很难,一般可采用几种方式来来解决种种欺诈上市的发生。

1.关注企业上市前三年财务状况

为了能够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长期健康的发展,保证资本市场的资金得到安全合理的利用,规范资本市场的种种行为,使之保持长久健康发展,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准备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前三年的财务状况需达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评定要求。而一些并没有达到某些财务指标标准的公司为了实现能够尽快尽早的上市,把上市的财务要求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造假,从而达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评定标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在公司财务造假过程中与一般的公司财务造假有很大的不同,为了实现上市将其它财务数据会根据证券法的要求进行人为的造假虚构,使企业在上市前三年的时间里财务达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使这一切都能够应得合法化和真实性。笔者以万福生科为例,对其2011年9月上市,因此可以对其2010、2009及2008年这三年间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系统全面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万福生科上市前三年毛利率与净利率较为平稳,变动幅度控制在1%左右,而营业收入从2008年2.28亿增长到2010年的4.34亿,这满足证券法对公司连续盈利与稳步增长的预期要求。同行业企业天康生物在2008-2010年的毛利率与净利率变动较大,毛利率由2008年的21.57%下降到2010年的16.99%,远低于万福生科23%左右的毛利率水平。天康生物作为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其上市时间为2007年,比万福生科提前上市近4年,按常理而言其发展速度应该比万福生科较为平稳快速。因而对于显得过于完美的万福生科财务数据,监督、审计人员在审核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以及合理的怀疑,在必要时实施进一步实质性审核。

2.关注往来款项波动情况

由于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性关系,虚增销售收入的财务造假一般会涉及到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万福生科与以往单独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虚增收入的财务造假方式相比,使用造假方式更加 巧妙目,使造假财务变得更加复杂化,项目更加多样性,从表面上看显得更加的真实因,从而造假显得比较隐蔽,但其它最终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财务造假处理,把虚增的收入能够消化掉,使虚增的收入变成现实.通过消化虚增的收入,使公司的收入大大增加,从而能够达到尽快尽早上市的目的。本例中万福生科为了消化虚增的销售收入,通过预付账款这个中介科目进行中转,资金的流向应得复杂,在所有的账目中对于一些特殊款项的来源与去向以及资金金额波动较大的资金项目.应该收起我们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与怀疑,确保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3.扩大往来款项的函证范围

函证是审计活动中验证往来科目与银行存款存在、真实与否的重要方法,作为一种获取外部凭证的直接证据也是最有效方式,函证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客户自身提供的审计证据相比更加充分、客观,真实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审计人员对企业与客户往来的款项进行函证核对时,由于使用目标和范围的狭隘性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增加了审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审计的成本,有时审计人员为了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只对审计对象进行一般的简单的余额函证,而对该科目的历史交易记录较少进行函证,这种只关注结果而不注重过程的函证目标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为某些公司虚增收入得到了妥善的合理的处置消化,进而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由于在实际中客户可以通过伪造原始凭证等单方向的方式虚构交易收入,因而审计人员不可停留在抽查凭证的原点上对交易事项进行简单的审计。在实务中通过对交易记录进行函证核对,在源头上杜绝财务造假的发生。

4.关注银行对账单

审计人员的另一个重要凭证可以从银行取得,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出企业的资金动作以及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是审核人员对企业审核时的最直接的审计证据,其证明力和权威性比企业内部自己所提供的更强,更具有说服力。但实际中操作中由于一些信息不全或者是提供交易客户信息的缺陷,使得在审计的时候无法获得企业财务的真实性,从而为企业利用银行对账单进行收入造假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还应进一步检查银行账户的开户人以及最终控制人信息,完善企业在银行里开户信息和最终控制人信息,以保证交易事项的真实性,防范财务的虚假构造,预防企业通过内部或关联交易虚构销售收入。同时在监督审计时审计人员更要关注银行对账单上的资金流入,流出等资金流动情况情况,以防企业与客户串通进行虚假的销售造假,为了降低审计风险与防止财务造假,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