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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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国籍原则作为国内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据,已为国际法所确认,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精选5篇)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范文第1篇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

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国籍原则作为国内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据,已为国际法所确认,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如美国证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他国家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诈欺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石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享有管辖权。又如,瑞典的《证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民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辖。

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行为原则。行为原则又称主观领土原则,即一国对于其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以外,该国也有权予以制裁。科斯科数据处理设备公司诉马克思威尔案是运用行为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原告美国公司声称,其在英国的子公司受了英国被告人的欺骗诱惑,在伦敦股票交易所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的股票。案中大部分欺骗活动是在英国发生的,但其某些错误意思表示是在美国作出的,法院依据这些行为及其对美国权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辖权。

在各国上述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的同时,由于这些适用对象所在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对此类作为也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形成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对象重叠适用的现象,从而导致各国证券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从形式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国内证券法与国外证券法在法律在效力上的对抗,实质上,这种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总体上而言,目前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与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其次,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引发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效力之间发生冲突。而由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因此,解决国内外证券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国单方面限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各国利用国籍原则和影响原则在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往往会造成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抵触,因而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如瑞士、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政府在遇到美国法院依据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进行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干涉,或对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供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

2协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致于同它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与冲突。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

3通过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协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英、法、日、澳大利亚等均允许到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立法上的差异。例如,美国在1995年通过的《金融股东公开交易法案》FairTradeinFinancialServies中,均规定了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

5各国制定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如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草案》、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证券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为解决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各国开始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订入了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但由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各国在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上大相径庭,分属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把证券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阿根廷国际私法》等。2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加蓬民法典》、《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3将证券的法律适用视情况分别与公司和物权并置。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证券体现的权利、证券转让置于财产篇中,而把股票的持有人一股东的地位、股东的义务置于该文件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之下。《瑞士国际私法法规》也采行了此立法例。

尽管在证券冲突规范的立法例上各国大相径庭,但在冲突规范的具体立法内容即法律适用上,各国却表现出了较多的共性:

1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各国几乎一致地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置于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支配之下。对于证券转让的条件与效力、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均规定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如《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8条规定,不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时的转让条件及效力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律,此种法律同样适用于证券的后继所有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不让名证券或指示证券。可适用法律为证券所在地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246条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

2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属人法Iex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对证券的法律效力、证券的权利义务、证券的产生、消灭和生效,各国一般采用发行人属人法作为其准据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正第8—106条规定,证券的法律效力,发行人登记的效力以及下列各项有关发行人权利义务适用属人法:1附证书证券转让的登记;2不附证书证券转让、抵押或解除的登记;3不附证书证券声明书的发送。《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以公债形式发行的债券的契约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有关债务证券的交易,依债务人住所地法。《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7条规定,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3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对于证券的发行、信息报露的范围与方式、虚假陈述等行为,许多国家均规定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何适认为,公司股票、债券,原则上应适用此种证券发行行为地法,这是因为发行人与权利人之关系,必是依发行地法而成立。我国大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31条规定,取得无记名证券的各项具体问题,适用取得发行地法。《阿根廷国际私法条例草案》第45条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行为地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第2306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债务由其发行地法规定。

4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中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契约及其他证券交易所业务,一些国家选择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事务,依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

5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对证券域外发行与交易中的某些事项,一些国家采行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由合意选择法律。如《瑞士国际私法》第105条规定,有价证券的抵押,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前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展很快。由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跨越国界,若发生纠纷冲突,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国若要调整我国境内外证券融资的关系,仅能依据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这些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狭窄、效力有限。在处理解决境内发生的有关纠纷时,一旦需要援引我国的法律,则会发现,我国事实上并无此类实体法。因此,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机构在与境外证券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往往加上“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这显然是对我们不利的。假如一些活动及其引起的纠纷发行在境外,而在我国境内导致严重的后果,是否适用我国的法规予以制裁该违法行为则无明确规定。我国证券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其域外适用的不足,不仅有可能使我国境内发行人、承销商的利益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落空,而且对于我国利用境外证券融资吸引外资、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证券业的疑虑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都是非常不利的。此外,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抵制他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制定抵制法,阻挡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二是以牙还牙,主张本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构成了较大威胁。因此,我们应借鉴美、英等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这样,一方面开始遏制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越伸越长的触角,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境内发行商、承销商的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顺利进展。至于具体的补足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尽快修订《证券法》,在这部全国性的单行法中载入有关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准据法条款,即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属我国证券法的规制范围:1境外机构法人、自然人投资我国证券在境内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我和投资顾问公司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申领营业执照。3境外投资者、承销商及其他机构法人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我国的邮政或交通、通讯工具。4从境外把不符合要求的发行说明书寄到境内。5境外证券在境内发行及上市交易。6在境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其影响在境外,但此行为与境内有事实上客观联系。7境内自然人在任何其他国家违反我国证券法的行为。8外国证券发行及承购人违反境内反欺诈规定的行为。

2在《证券法》中确立有条件域外适用的原则,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主张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域外适用我国的证券法规,而是主张有条件域外适用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中需予确立的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必须对我国造成直接影响。所谓对我国产生直接影响,是指行为是直接针对我国实施并且对我国造成了危害性后果。唯其如此,我国证券法规才可适用于该行为。2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实质内容不得与行为发生地国的法律相抵触。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证券法要求履行的行为,应该是该行为地法所不禁止的。其二,我国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应该是行为地国家证券法不支持、不鼓励或至少不强制履行的行为。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与他国利益冲突。前已论及通过合作特别是双边合作,是当前国际上解决各国国内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冲突的普遍做法,也是国际商会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极力推荐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主张我国证券法域外效力的同时,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以避免损害别国的,发生法律适用冲突,从而影响我国证券法域外有效实施。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课程;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效果

证券投资课程作为投资学科的发展已经有百年历史,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及现代金融学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

我国证券投资课程的开始,是在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开始的。全国高校纷纷设立证券投资课程。证券投资是金融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很多高校也作为选修课程,用来拓宽学生的市场经济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投资理财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学生对这们课程的期望值也在逐步提高。因此,如何提升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质量,就不仅仅是一个教学问题了,同时也是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理财观的重要环节。

一、学习证券投资课程的意义

1.全面认识认识证券市场与证券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历史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或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首选要证券人士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比如,什么是顾盼盼?什么是债券?股东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要进行证券投资?还有《公司法》、《证券法》的主要规定,证券交易的规则等等,世界证券市场的历史与发展过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证券投资者投资是效果如何?哪些人成功了?他们的投资经验是什么?有哪些经典案例?哪些人失败了?他们为何失败?表现在哪些方面?等基础性问题。

2.学会正确的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之所以对证券进行投资,是因为证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证券的投资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债券的投资价值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并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更为复杂,受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种证券前,首先应该认真评估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只有当证券处于投资价值区域时,投资该证券才有的放矢,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证券投资分析正是对可能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可能会对证券投资价值带来的影响,因此它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3.学会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预期收益),但这种回报是以承担相应风险为代价的。从总体来说,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预期收益水平越高,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预期收益水平越低,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然而,每一证券都有自己的风险——收益特性,而这种特性又会随着各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证券而言,由于判断失误,投资者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却未必能获得较高收益。理性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析来考察每一种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生及其变化,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大的证券,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小的证券,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4.为进行成功的证券投资打下基础

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证券投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减去风险带来的负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率最大化和在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化是证券投资的两大具体目标。证券投资的成功与否,往往是看这两个目标的实现程度。但是,影响证券投资目标实现程度的因素很多,其作用机制也十分复杂。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专业分析,才能客观地把握住这些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证券投资分析正是采用专业分析方法和分析手段对影响证券回报率和风险的诸因素进行客观、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揭示这些因素影响的作用机制以及某些规律,用于指导投资决策,保证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证券投资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证券投资作为现代公民投资理财主要渠道,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投资理念和投资方法是进行证券投资的前提。而我国目前个人投资者的现状是大部分投资缺少必要的证券投资基本知识、没有证券的投资观念、投机心理很强、短线操作。比如有的投资者不认真研读招股说明书、公司基本面等信息,盲目热衷于“打新”“炒新”,结果遭受很大损失。据上交所2010年以来的统计显示,沪市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逐年减小,新股上市后短期内股价跌幅超过大盘。新股上市后30个交易日至70个交易日期间,剔除上证综指涨跌幅影响,股价较首日收盘价的跌幅从6.51%扩大至10.65%。在参与买入的账户中,99.7%是个人账户,且首日买入者多为博取短期收益,这种“追涨”行为加剧了新股炒作,尤其在个股大幅上涨后,追高买入的账户中高达94.7%的亏损。

经过20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1.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2.证券投资基本分析。3.证券投资技术分析。4.证券投资大师投资思想与经典案例。5.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6.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世界证券市场的产生于发展、股票、债券的基本概念、产生的历史,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股东的权利,证券市场参与者,股票价格指数,证券交易的程序,证券市场监管等。证券基本分析基本面是指对宏观经济、行业和公司基本情况的分析,包括公司经营理念策略、公司报表等的分析。它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确定了背景,因此宏观经济与上市公司及相应的股票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体制、人才构成等各个方面。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包括道氏理论、形态分析、成交量分析等。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主要介绍正确的投资观念,如长期投资的观念、价值投资的观念、自由资金投资的观念、组合投资的观念等。在讲授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时,着重强调证券投资与投机的本质区别,要从根本上防止学生在学习证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投机倾向,立足价值投资,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风险控制部分主要介绍风险的概念、证券市场风险的类型、识别与控制等。最好部分证券投资大师投资思想与经典案例,全面分析世界投资大师巴菲特的成长经历、投资思想的形成和经典案例。分析我国主要证券投资成功者的成功过程和心路历程。并分析成功者与失败者的主要不同点,为学生将来进行成功投资打下基础。

三、提高证券投资课程教学效果的对策

1.精心组织实施理论教学

在理论教学的内容上,开头部分介绍,中外证券投资成功者经典案例,以提高学生对证券投资课程的兴趣。

证券投资基本分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除了理论讲授外,要进行实例分析。首先,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指标计算,分析判断。打好扎实的基本功。安排同学对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寻找最具竞争力,最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其次,几家典型的上市公司的投资分析案例,从这家公司的成立开始,分析各年度的经营情况,尤其从上市年份开始,历年经管业绩变化,和股价和总市值的变化,从而上学生认识一家公司经营业绩和短期的股价与市值变化的关系,经营业绩变化和长期的股价与市值变化的关系。

在理论性教学方法上,应多采用教师讲授结合多媒体、课件演示方式,以增强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牢固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也节约了课堂上板书的时间。采用多媒体教学与证券交易软件演示想结合可克服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把难于在黑板上演示的典型的案例、复杂的图形及比较抽象的专业术语通过电脑画面表述清楚。

2.安排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

在实践性教学方法上,采用模拟投资的方式进行,模拟投资分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课堂模拟投资,由教师选择一家消费垄断型上市公司泸州老窖。规定的投资方式为,首先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然后,每年年末投入定量的资金,这样的投资方式是未来模拟生活,现实生活中普通的投资者,开始投资一定量的资金,以后因为有工资收入,可以把生活结余的资金用于投资,要求同学资金建立两个账户,即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记录股票数量的变化和资金数量的变化。我们选择一家所谓的消费垄断企业,从上市开始股价开始变化,当然,股票的价格是每一个月变化一次,选择月末的收盘价,这样有利于学生进行长期投资的思维。泸州老窖从1996年上市,到现在利润有几十倍的上升。股价整体上市也很大。同学们经过两节课的模拟实习,没有一人是亏损的,许多同学账面资产有100多万,甚至及百万。这是教师开始进行点评。从投资者入市时的市盈率,到泸州老窖上市以来利润的增长。从短线交易的获利与亏损到长线投资的获利与亏损。从现实投资者多数人亏损到模拟投资者人人赢利。从优秀投资者的思想到普通投资者的行为。全面透视和分析证券市场长期变化规律。真真让学生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投资观念和行为,什么是错误的投资观念和行为。第二种形式是通过国泰证券公司的扣富网,建立上海海洋大学证券投资课程实习平台,要求每位学生进行注册,给每个学生提供相应的账号,并比较其投资的绩效,其目的是增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知识技能的应用能力。当然,这种实习,投资的效果有很大的偶然性,因为,短时内股价的变化,和企业业绩的变换几乎没有关系,所以,这种投资网络投资平台进行的模拟投资,主要是让学生增加兴趣,提高感性认识。对其短时的投资成绩不能看的太重。

通过这样的学生角色的转换,使学生从客体转换为主体,不再是被动的听、机械式地记,而是参与其中,用自己的大脑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较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3.撰写投资分析报告

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学会撰写小型投资分析报告。投资一家企业,从企业的基本面到技术面,全面分析一家企业的投资价值和面临的风险,因为投资决策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事情,只有研究清楚了,才能提高投资的效果。对于优秀的论文,组织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发言,由老师进行点评,并鼓励学生提问,开展课堂交流。

四、结论

通过20多年的教育实践和对证券市场规律的学习认识,我们探索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证券投资教育的模式,就是以提高学生兴趣为立足点、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为根本、以成功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为指引、以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抓手,全面提高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质量。20多年以来上海海洋大学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证券从业人员、许多学生在个人理财方面成绩突出。

参考文献

[1]庞海峰.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7.

[2]罗欣.价值型投资分析法在我国证券投资中的应用[J].财政监督,2012,12.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范文第3篇

一、重庆的国有企业整体股改概况

2010年12月16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功登陆香港H股主板市场,此次发行21.86亿股,大约净融资102.91亿港元,这也是全国第一家上市农商行和西部地区第一家上市银行。这是2006年以来重庆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股改的一个缩影。从2006年开始,重庆国资委开始提出国有企业资产整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上市,随后,2007年重庆钢铁首先上市,2008年机电集团登陆香港股市,2009年,重庆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西南证券起死回生,成功借壳上市。2010年,重庆水务也成功IPO上市。与此同时,如建峰化工,渝开发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成功增发,西南证券60亿元定向增发完成,重庆港九,重庆百货实现了大股东经营性资产的成功注入。

自从2009年国务院3号文件正式赋予重庆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之后,重庆正式确立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新战略。而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重庆的国企整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上市进入新的发展渠道。直到2011年2月,已经有包括重庆水务,西南证券,重庆钢铁等在内的7家市属国有企业整体上市。

二、重庆国资资产证券化的途径

重庆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改革,有几个不同的途径。一个途径是重点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融资,主要通过吸收合并,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首发和增发,如重庆农商行登陆香港H股市场,西南证券增发60亿等。其次的方式就是通过私募股权进行融资。国外的私募股权融资在某种程度上比公募市场更加发达。将要上市的公司常利用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从而达到更佳的企业效益,然后再进行公开上市活动。重庆水务,重庆银行等就借鉴了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来提高企业整体实力从而推进公开上市的前行。重庆水务已经通过这种方式成功登陆A股市场。重庆银行在积极准备上市的进程中,引进了香港大新银行等股东,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营运效率。再次是利用收益权信托,市政收益权债券等方式对存量资产实现证券化。其主要对象是针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房地产信托,供排水收费权等短期缺乏流动性,长期却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改革。通过将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再由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后发行金融产品出售,可以在短期内获取急需的资金从而服务企业的发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渝涪公路收费权发行信托产品的证券化尝试。

三、重庆国企整体上市路线(见表1)

重庆提出国企整体上市路线,目前第一批中已经有重庆钢铁,重庆机电,重庆水务,西南证券等企业,第二批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也已经成功上市,其它正在积极进行中。

四、重庆资产证券化中的“渝富模式”

2004年,重庆组建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渝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的定位是重组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的不良资产,实现战略性的收购,协助企业转制,推动企业资产重组。

渝富模式,是重庆市政府处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推动国企改革的一种成功模式。最初的成功案例是2004年初对工商银行不良债务的处理,其打包打折处理了157亿的不良资产,收回了27亿元本金和利息,使机电,轻纺,化医三大国有集团负债率下降30,19和17个百分点,重庆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率也有所下降。渝富公司在国有企业重组改造过程中非常重要,其在接手重庆国有企业的坏账后,不仅使得很多国企起死回生,还使得国资增值4倍。其控股,参股企业达到25家,市值400多亿元。5年时间,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300亿元,提供了200亿元的周转资金,有力的促进了国企的发展。西南证券借壳上市,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农村信用社重组,ST东源,ST重实等上市公司的股改,重组,注资等工作中都能看到渝富公司的身影,其已经成为了重庆国企改革的代名词。

五、重庆股改成功案例――西南证券的上市分析

西南证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11.3亿元,是一家重庆的综合类券商。然而到了2005年,由于经营管理问题,西南证券亏损15亿元,大股东仍抽逃资金5亿元,濒临破产。2006年,重庆市政府牵头对西南证券实施资产重组,中国建银投资和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出资11.9亿元和3亿元,后中国建银投资将股权向渝富公司转让,渝富公司实际也就是重庆市国资委成为西南证券最大股东。西南证券由此转死为生。2006年11月,西南证券与ST长运签订借壳上市协议,两方公司开始重组。2008年底完成资产重组过程后,西南证券总资产达到80多亿元,净资本为25亿元,2009年正式上市。西南证券上市前后财务指标分析见表2。

2009年,西南证券营业收入增长接近2倍,净利润增加近6倍,上市10个月后,被调入上证180指数样本股。2010年9月1日,西南证券公告,完成4亿1,870万股,筹得资金60亿元人民币,至此,西南证券成功完成重组,上市,增发三个不同阶段,成为国资上市股改运作的经典案例。

六、重庆国企上市股改带来的启示

1.国有企业进行整体上市股改,可以解决企业的财务困境和负债压力。通过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包括企业整体上市和增发,或者将应收账款证券化(高速公路收费权益),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企业所需资金,促进企业财务状况转化,减轻负债压力。

2.企业进行上市股改有利于盘活大量可以用的僵死的国有资产。一方面,企业持有大量的票据,缺乏流动性的优质资产和应收账款等,另一方面却欠下了大量的债务,若将之进行证券化改革,有利于企业调动资产,实现资本的充足利用。

3.国企股份制改革可以促进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效率。其监管将从国资委一个单位的独立监督变成股东的集体监督,有利于国企管理水平的提高。

4.国企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国有企业的增值保值,使得国有资产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5.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Steven L. Schwarcz. Structured Finance: A Guide to the Principle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J]. New York: 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2002.

[2]古川令治,张明.资产证券化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陈荣湘,陈辛润.资产证券化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4,9.

[4]孙全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建议.财会研究,2009(14).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范文第4篇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立法上的差异,这主要源于各国有立法的自主权,且在立法时立足于本国经济现实及法制传统。(2)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本世纪60年代初至七、八十年代以来,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国际化,这也就引发了关于投资主体的证券投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一般法律冲突所依赖的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的问题已不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问题,但是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问题仍有一个基本条件,即不管是投资主体还是发行主体的行为效力都离不开其在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被认可。证券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证券法律的立法精神及法律体制上的宏观冲突。这主要因各国对证券经济的认识及各自国情的考虑不同,立法精神上有追求严格监管的,有追求自由放任的,也有适度监管的。法律体制上因证券发行或交易领域在反映立法精神及政府调控政策上的差异,而使各国呈现各自的特色。当然,该宏观层次上的冲突往往都通过具体法律规范的冲突来表现。(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冲突,它是因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上市公司、购券人等因其涉外证券市场行为而需要确认其身份或资格时发生的法律冲突。该类冲突往往可通过关于法人或非法人的社团组织及自然人的资格之法律冲突来表现,因此,此类冲突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冲突,它是证券法律冲突的本体部分。因证券发行交易发生的地域特点,可把该类冲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二是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而引起的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三是外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因发行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间发生冲突。综合证券法律冲突生成的诸要素及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比较,可以看出证券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因为证券的特殊性,不能把证券法律冲突归入无形财产法律冲突领域,更不能归入动产或不动产法律冲突领域中去。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奥等国的法律中把物(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证券也可以归入无形财产的类别,但其特质决定了它又不同于知识产权,这是因为证券既有物权的属性又有债权的属性,特别是证券中的一个基本种类——股票更是一种超越于传统物权和债权含义的独特权利,何况证券的发行、交易还存在着有别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的复杂程序,如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及非证券机构的交易等等。正因为如此,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七章中便把证券交易所的契约与无形财产权的契约分别列于第39条、第43条,而未把证券交易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权的转让中去。证券与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冲突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有形性而使法律冲突的实质联系因素都比较一致地推为物之所在地。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及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等都把证券代表物(动产或不动产)的证券之法律冲突划入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冲突领域中去,而具有债权、物权双重属性的股份及债券则另行处理。这都反映了证券法律冲突因证券的特质而不能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的法律冲突或动产、不动产的法律冲突。第二,证券法律冲突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冲突。证券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才生成的,它是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一种载体。在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国际环境中,证券立法问题上所呈现的差异便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各主权者对自己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取向及具体决策的把握,而很少有像在传统民事领域——婚姻、家庭、住所、国籍等在法律冲突上所呈现出浓厚的文化冲突属性。这主要因为证券出现的根本价值取向便在于效益,即最优化地筹资融资和降低成本耗费。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各国的证券立法应该有着一致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应该易于走向一致,只是因为各国国情尤其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制约了证券立法在国际上走向共同的道路。这一特征也将制约证券法律冲突发展及其解决体制的选择。第三,证券法律冲突的要素系统呈现出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 征。证券法律冲突因与证券发行、交易相联结的诸因素的复杂性而导致了冲突的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具体表现为:(1 )从发行行为的角度看,同一发行人发行同一种证券于不同的国家,则可能引发出发行地与发行人所属国法律的冲突。在这其中又因发行地可能分属多个国家,当同一证券数量众多及发行国众多时,便可能同时引出诸多国家的法律冲突。而且不同发行地的法律也往往存在差异,同一证券发行引起的同种类冲突也可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这就在发行人所属国与发行地国间及众多发行地国间构造了多元化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冲突。要妥善地解决冲突,需要在整体把握与个别分析法律差异的基础上进行。 (2)从证券交易行为的角度看,便面临着交易地法律与发行人、购券人所属国家间法律的冲突。对于同一发行人的证券之交易有可能导致交易地、发行人所属国及不同国家的购券人所属国的法律冲突的多元化组合,且因这种众多的相关国家的法律互异程度不一,使得冲突更为复杂化。从同一证券所涉因素的系统来看,这些法律冲突往往呈现主体化、多元化的态势,既有关联,又可分离。(3 )当证券的发行交易因所发生纠纷涉及到证券商(证券承销商、自营商、经纪商)、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时,证券法律冲突则在关联因素上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特征。因为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法人或社团资格或相关契约的法律冲突,有可能渗入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冲突系统中去,构成使证券法律冲突立体化、复杂化的重要因素。第四,证券法律冲突具有公法冲突的属性。证券法律虽说属于商法的范畴,但不容忽视,证券法律具有公法的属性。从证券法的本质来看,它以保护公众投资者权利为核心,但是这种保护借助于国家干预的力量,如证券法中从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信息乃至实质监管都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性。纵观各国证券立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如韩国、台湾、东南亚国家,除以保护公众投资者权利为核心外,又补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目的,使投资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发展双重目的并存。正因为现实的证券立法有如此特质, 使得证券法律冲突也具有了公法冲突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关于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诸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上的法律适用,这些法律具有公法属性。虽然各国法律都指出要求适用管理机构所属国法律,但境外的市场主体在境内的民商性质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也需接受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因此私法的冲突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公法的干预性。如证券的登记制度,则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的规制,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律冲突。其次,在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既有各国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制,也有行政、刑事制裁的规制,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若机械地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公法绝对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私法才能选择适用,则易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并可能挫伤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妨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科学的态度是,尊重证券法律冲突中的私法公法化趋向并借重大公共秩序的保留予以弥补,则不失为良好的补救方法。总之,证券法律冲突的公法冲突属性根源于证券法律所具有的公法属性。第五,证券法律冲突的发生往往对政府间的证券业合作有较强的依赖性。因为一国政府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是否开放,常有很多经济因素要考虑,而是否允许国内投资者走向境外证券市场更有许多顾虑,这些考虑构成了妨碍或促成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基础性条件。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证券市场行为与一般的民商事行为有别,其投资风险性高,技术性强,规模大,还往往受制于与其紧密相关的外汇、投资、期货等市场的管理体制。这也使得证券市场尚不规范、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法律冲突问题难于规范性地预测,使冲突的发生在世界的范围看来,具有区域性的有序性和无序性并存。这势必影响到世界性证券法律冲突解决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也成为证券法律冲突难于推出国际性公约的重要原因。自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帷幕拉开以来,国际社会证券法律冲突的发展呈现如下几个规律性的特点:其一,证券法律冲突正由局部的国际冲突向全球范围的冲突推进。这是因为证券法律冲突的演进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遥相呼应。其二,虽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潮流中,各国证券法律有趋同化或所谓与国际接轨之势,但因各国经济的现实差距,证券法律冲突不仅不可能收缩,而且会进一步拓展。其三,证券法律冲突在世界范围来看,有序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宽,无序的冲突将进一步收缩。无序的冲突主要源自发展中国家不规范的证券市场及不规范的法制,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走势发展及各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和规范化,无序性的不便 于预测的证券法律冲突将大大收缩,规范性的可预见的冲突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为世界性的证券法律协调与合作创造了条件。二、证券法律冲突的解决及我国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正如一般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一样,证券法律冲突的解决也有国际和国内两种体制,前者表现为国际统一实体法或统一的冲突法公约,后者为国内冲突法。关于证券法律冲突解决的国际性体制——统一私法或统一冲突法,目前尚极为少见。为了统一证券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加强国际证券业的合作,国际组织虽曾制定若干统一的国际证券规范,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统一规范往往只局限于极为有限的领域,另一方面它也仅在少数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联系紧密的国家组织或国家集团有效。在内幕交易方面,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内部人交易的指令,尽管该指令为国际法规范,但是仍以本国法吸收或承认后才可使用;此外欧洲理事会还于1989年4月通过了一个《关于内幕交易的公约》及1989年9月《补充议定书》。在证券交易方面,欧共体还有《准入指令》(EE C Admission Dircctive)、《上市公告书指令》(EEC Ditcctiveon Listing Particulars)等,除此之外,国际上尚无专门的实体条约来统一规范证券交易问题。至于统一的冲突法, 则因各国关于证券的冲突法立法不完善或空缺,国际条约尚处于空白状态。如以统一冲突法为己任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迄今为止仍未把证券法律适用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尚未把证券冲突法的立法问题纳入到国际私法立法中来,使得各国很难投入到国际性的冲突法统一化运动中去。国内关于证券的冲突法立法已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典中出现,较早的是在60年代中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如1966年施行的《波兰国际私法》、1967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70 年代美国的非法律文件——1971年《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1972年《加蓬民法典》、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制。80年代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2)、《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亦有所涉及。其中1971年《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的规制较多。迄今为止的各国国际私法关于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存在如下缺憾:1.证券冲突法的立法虽自60年代即已出现,但在各国的推广极为缓慢。最突出的表现便是证券冲突法还只在有限的少数国家国际私法文件中得到体现,即使80年代出现的国际私法立法,如1982年《土耳其共和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4年《秘鲁民法典》国际私法篇、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等均未涉及,而且证券冲突法的地位在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得到重视。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进展缓慢,使得证券法律冲突还没有较广阔的社会经济基础,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更是如此。2.证券冲突法的立法内容极为单薄,并留下了许多空白地带。在已有证券冲突法的国际私法文件中,证券冲突法规范多为一条甚至一条中的一款,如《波兰国际私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加蓬民法典》、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等均属此类。内容上也多倾向于只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准据法规制,并与交易所连结起来,把交易行为法律冲突简单化。一般对涉外证券的发行应适用何种法律,证券持有人与转让人及持有人与第三人的义务的法律适用少有涉及。而证券发行交易中关于信息披露、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更未予以规定。3.各国立法的体例安排上大相径庭。有的把证券的法律冲突全部置于债权篇章中去,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等。也有的置于公司篇章中,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把股票的持有人——股东的地位、股东义务都置于该文件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之下。而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则把股份的法律适用,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适用与物权、特殊物的权利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置于第二章中,把证券视为一般财产权利而非债权对待。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在第七章物权中的第105 条设置了关于有价证券抵押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处有视证券为物的倾向,但在第十章公司中又有一条关于因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产生的请求的法律适用,可见仍未把证券视为债权。由这些不同的立法体例可看到,各国证券法律适用问题大致有三种 情况:(1)把证券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2)把证券视为财产权,同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划为一类; (3)把证券与公司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起来,同列一类。 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各国对证券的性质认识不同,即有的把证券划入物的范围,被视为无形财产,有的把证券划入债的范围,作为债权对待;另一方面也因为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性,影响了证券法律适用性质的确定。各国对证券涵纳的具体种类有不同的看法,如有的认为证券还包括代表货物(动产、不动产)的凭证,也包括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股票及国家债券等等,甚至有的因只有无形财产的规制,更使证券的归类含糊化,这就极易导致有价证券与流通票据、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在性质上混同。4.各国国内立法关于证券法律冲突解决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前文述及的美国已有较为繁多的关于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规制和判例,以致引发了诸多国家的政府干预或抵制性立法。如瑞士、加拿大等国政府在美国法院依据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起诉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加以干预,或对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以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供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英国有《海运契约及商业文书法》、《1980年通商利益保护法》,澳大利亚有《外国诉讼(禁止举证)法》、《外国诉讼(超越管辖权)法》,新西兰有《证据法第二号修正案》,来抵制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针对这些抵制,美国也开始通过合作性的立法来缓和对抗与抵触,如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法》,1990年制定了《国际证券执行合作法》。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尚有如此分歧和斗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因立法的差异悬殊,则更有冲突。当然这种斗争与协调也将推动国内立法的协调及国际合作的发展,直接推动各国对证券法律冲突解决的立法进行完善和协调。当然,还应该看到证券法律冲突的解决虽然在国际私法法规中没有得到系统地科学反映,但一些国家通过判例或证券法律有所体现,以美国最为典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正)第8——106条规定,证券的法律效力、发行人登记的效力以及下列各项有关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管辖发行人组织的法律(包括法律冲突规范):(a )附证书证券转让的登记;(b)不附证书证券转让、抵押或解除的登记; (c)不附证书证券申明书的发送。美国1964 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指出,凡有100万美元以上的资产,在世界任何地区拥有500名以上股东并涉及和影响商业交往的企业的外国证券发行人,必须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8] 在判例方面, 如1972 年Wandschneider 诉In-dstrial Incomes案中,法院甚至认为, 即使某一为美国发行人进行的外国证券发行不受1933年法注册要求的约束,如果存在与该证券交易有关的虚假陈述,一个外国购买者仍可根据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提出主张。但尽管如此,证券法律适用问题在各国的立法中整体看来仍处于不完善、不科学状态。鉴于此,针对国际社会证券法律冲突的特点、演进规律及各国有关立法的缺陷,各国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立法的精神上必须立足于国际证券法律冲突以经济利益冲突为实质特征,因此解决冲突时,一方面应大胆使证券法律的实体立法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在承认各国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现实前提下,努力使证券法律冲突的间接解决机制——冲突规范开明化、完善化,以使自己的证券法律适用问题之解决不妨碍外国投资者对自己证券市场的选择。因为证券法律冲突以经济利益冲突为实质,它较之具有浓重的文化冲突色彩的领域,在选择开明的解决体制上要来得容易,因而在证券法律冲突解决问题上不应该用对待传统的法律冲突领域的态度。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推动各国证券法律冲突解决的效益最大化。其次,基于证券法律冲突呈现立体化、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各国在制订具体的冲突规范时,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证券法律冲突予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就各种类型的冲突制定出相应的冲突规范。在这一过程中不宜过多地把证券法律冲突中呈现公法性的部分领域的冲突不予以私法冲突来对待,或者简单地选择单边冲突规范来解决,否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各国证券法律的现实来看,除了应对证券的法律效力,证券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持券 人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与持券人及第三人的关系,证券交易中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契约及其它证券交易所业务等现有的法规已涉及的法律适用规制外,还应考虑:(1 )国际证券有关协议的法律适用, 如认购协议(Subscrptionagreement)、证券经理集团内部协议、证券包销协议、证券销售协议、信托契据、付款协议等的法律适用。按照国际惯例这些协议可由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但许多国家都要求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与法律问题有真实联系。(2)证券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如证券发行的审批(因发行人所属国与发行地的有关制度有可能冲突);证券披露,披露信息的范围,披露的方式,错误的陈述、漏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报的法律责任都有必要作法律选择。(3 )证券的交易除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及其中所订契约外,还有场外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内部人员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再次,证券法律冲突规范在立法的体例上,以尊重各国的立法传统为宜。首先应在界定证券性质、外延后,再对其相关冲突规范的体例进行确定,以免把诸如代表物(动产、不动产)、流通票据等广义与狭义的有价证券混同,以致立法不严谨,也不便于操作。另外,证券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法规中的结构设置上,笔者认为有两种模式值得借鉴。其一,从《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为代表,把证券法律适用一并置于债权部分,涵纳了证券义务的产生和范围,公债、证券涉及社员权利时证券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让、消灭和生效,以及在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它也明确地指出:如果证券确保处置商品的权利,其对物权的影响适用本法令对物权关系的规定。这种模式最突出的优点是把证券法律适用问题集中地进行规制,避免了有可能因证券的物权属性而置于物权部分,因证券交易中有契约而列于债权部分,因股份与公司联结而置于公司部分,所造成的分散形态而不便于查用。这从证券的性质层面上也能理解。其二,在国际私法法规中专门设置了“公司”章的,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则将证券置于“公司”部分。它的优点是回避了给证券定性为物权或债权的两难问题,且能比较集中地统一规制,而且还能把证券与发行主体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起来了,其局限性是它无法把诸如“国债”等非公司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揽括进去。最后,对于众多的尚未有完善的证券实体法或国际私法法规的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最好是在有关证券的单行法律文件中规制证券法律适用,既可为今后证券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的系统化作准备,也便于随着证券实体法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我国属于证券实体法尚不完善的国家,目前既无统一的《证券法》,也没有《证券交易法》,因此在涉外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更是一个空缺,即使仅有的少数规制也不尽科学、合理。如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东与内资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公司其它事务有关的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这条简单的单边冲突规范,把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其他有关事务的争议之法律适用均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因自身的封闭性而存在缺陷,而且未能解决其他典型的涉外法律冲突问题。即使新近的作为对国际私法系统化作探讨而推出的民间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稿),对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制也不尽如人意。首先是在物权部分第83条规制了“商业证券”的法律适用,不仅这里的“商业证券”的含义不够明晰,而且该条进而指出“适用证券上所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纵观各国关于证券法律适用问题尚未有适用“证券上指定法律”之用语,这不仅因股票、债券等证券通常不设定准据法,且不便于含糊其词地把众多方面的证券法律冲突问题简单地指定一种法律。另外,也未指明证券的那些问题适用该法。其次,除第83条涉及“证券”外,还有债权部分第101条(二十四)规定:交易所业务合同,适用交易所在地法。因此证券法律适用的诸如证券的发行,转让,证券持有人与转让人、第三人的关系等等问题均未解决。毫无疑问,在中国现实的证券法律条件下,试图推出完善的解决涉外证券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是比较困难的,但在立法的探讨上还是有必要立足长远。正如前文所述证券法律冲突的实质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在优化自己的法律时也就不必过多地强调中国特色,可大胆地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经验。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关于证券的含义及定性上在切合中国实际的同时,应适当参照外国立法中的界定。明确这一点是科学地规制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上,应该把代表动产或不动产的证券与狭义的证券——证券法中所限定的证券区别开来。如新加坡1986年《证券法》,日本《证券交易法》(1985年修改)都对“证券”作了界定,可供我国立法参考。(2)在立法的内容上,应避免含糊其词的表达语,即用抽象的“证券,适用……法律”,而应对证券法律冲突的主要问题列出,并对特别的证券如股份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予以指出,这样才有助于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 )在立法体例上,根据我国对证券定性的习惯及冲突规范的规制传统,未来的国际私法文件中如不设“公司”为专章、节,则宜集中地列于债权部分。当然,因中国国际私法系统化的立法还非近期能实现,所以,现实的做法是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设置一些关于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这也符合中国新近出台的几个大法的体例。注释:本文所称证券,是按大陆法系“证券”之定义。 其特征为:将担负商品流通和货币支付功能的商业票据排除在外;未将证书与证券截然分开,若干具有投资证券性质的证书视为有价证券;证券的种类与范围相对确定。关于证券的定义,可参见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7页。本文所引国际私法法规,除有特别注明外,均引自韩德培、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参见杨志华著:《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参见本哈德·伯格雯著:《内幕信息与证券交易》(英文版)1991年版,第7—16页。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专论》,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波兰国际私法》第28 条规制了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第2306条规制了股份及股票债务的准据法。参见《国际证券法律执行:协助与合作的新近发展》, 载《温德比尔特跨国法杂志》,第27卷(1995),第637—654页。余劲松著:《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9] Sec David, Katner, Securites Kegucation, WertPhbhshing Co, 4th Ed(1992), PP.300—304。该示范法是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主持起草的, 共有五章160个条文。假如此处的“商业证券”仅指商品流通证券如提单、仓单,则关于资本证券的股票、债券等的法律适用问题又呈空白状态。何况在该示范法第82条规制了“动产物权凭证”的法律适用问题,那么又如何区分“动产物权凭证”与“商业证券”?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范文第5篇

希中经济委员会主席、雅典市议会前主席普罗瓦达斯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说,这已经是希腊代表团第五次参加高交会,但由新成立的希中经济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参加高交会还是第一次。作为今年高交会强有力的一个存在,希中经济委员会、雅典证券交易所、雅典城的IT公司DAEM S.A.、Quest Holdings集团等等,9家来自希腊的领先公司和机构代表希腊展团参会。

据悉,希中经济委员会是希腊雅典的一个非营利和非商业性组织,主要目标是加强、深化和发展希腊与中国的当局和机构之间,以及希腊与中国的私营和国有金融机构和商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关系。这次,希中经济委员会由普罗瓦达斯先生(主席)和Tzortzakis先生(政府前部长,担任理事会副主席)作为代表来到第十八届高交会现场。

加强互联互通

除了希中经济委员会之外,普罗瓦达斯先生也向我们介绍了代表团的其他企业。例如,Enterprise Greece的代表为Bouzos先生。该组织是希腊国的官方机构,由经济、发展和旅游部监管,目的为拉动对希腊的投资,带动希腊出口业务以及将希腊变为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商业伙伴。

雅典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为Porfyris先生(副首席运营官)。雅典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76年,主要经营有组织的股票和衍生品市场及其替代市场,并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ATHEXClear和ATHEXCSD执行交易清算和结算业务。雅典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占有的市场向各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和融资工具,提供的安全、稳定且方便的环境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欧洲监管框架要求,能够扩宽投资者的选择。

普罗瓦达斯先生表示,“由于希腊是欧盟成员国,且雅典证券交易所在统一的欧盟法规和指令下运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雅典证券交易所可以成为欧洲通往中国和中国公司的门户。鉴于此,雅典证券交易所已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雅典城的IT公司――DAEM S.A.的代表为Palamarizis先生。DAEM S.A.是一家最古老且最重要的地方政府IT公司,成立于1983年,目标为向当地政府组织、公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云端式多平台电子政务服务。DAEM S.A.归雅典市政府所有,是欧洲城市联合会的成员之一,更具体地说,DAEM S.A主要参与的是知识型社会论坛。

希腊信息技术与通信企业联合会的代表为Paparidou先生,SEPE即希腊信息技术与通信企业联合会,成立于1995年2月,希腊国内信息和通信技术市场成交额中95%都来自该联合会成员公司,这些公司在希腊国内有10万名员工。该联合会是数字技术行业的部门代表,旨在促进希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FORTHcrs S.A. e――旅游业解决方案提供商,代表为Iliadis先生。FORTHcrs可为交通运输业和旅游业专业人士提供综合在线服务。FORTHcrs是Forthnet S.A.的一家子公司,Forthnet S.A.是一家领先的电信公司,专业提供宽带和融合业务(2-play和3-play),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利用其综合多公司结合、专用于渡船航运业的代码共享分发能力通过开发和实施第一预订管理系统开始其生产活动。

FORTH,计算机科学研究所――Hellas ICS研究和技术基金会,代表为Zidianakis先生。Hellas研究和技术基金会成立于1983年,是希腊最大的研究中心之一,有组织良好的设施高素质的人才和良好声誉,是全球顶级的研究基金会。该基金会对希腊研究和技术部、以及教育、研究和宗教事务部总秘书处负责。计算机科学研究所开展的活动覆盖很多研发领域、包括新的观点,以及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研究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Quest Holdings的代表是Tzortzakis先生(前政府部长),Quest Holdings是希腊最大的公司集团之一,成立于1981年,曾用名Info-Quest,如今是一个成熟且在信息技术、绿色能源以及小型包装运输(快递服务)等领域有动态增长的集团。

TIF-HELEXPO S.A.――塞萨洛尼基国际博览会的代表为Tzikas先生。TIF-HELEXPO主要负责组织塞萨洛尼基国际博览会和其他重大活动。该部级展览公司的主要战略任务为奠定其在希腊的领先地位、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保留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特形象,并使其成为特殊遗产。

普罗瓦达斯先生说,”我们希望在国内的高科技产业之间建立更强的纽带关系,并从中互惠互利,尤其是信息技术、电信、能源、智能城市、房地产、旅游业和酒店业的投资领域。”

直接投资机会

中国和希腊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和文明,两国合作已经持续了上千年。普罗瓦达斯先生表示,“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两国之间的纽带关系更紧密了。在新方案中,希腊可以作为欧洲通往中国的枢纽和门户。

在一份名为《关于希腊外国直接投资和中国深圳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机会的简要报告》中,普罗瓦达斯先生举例说道:最近举办的两项企业活动似乎为希腊是中国进入欧洲门户的务实性观点提供了佐证:一是中国的中远集团收购了在雅典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比雷埃夫斯港务局51%的股权(可增持到67%)。二是中国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将以3.2亿欧元获得24%的股权,成为独立电力输送运营商(IPTO或ADMIE)有限公司的主要战略性投资者。

“也就是说,我相信中国投资者可以对这些已经引起国际关注的希腊核心投资主题加以关注。这些领域包括:一、希腊电信供应商领域所蕴藏的并购潜力――这可能成为进入欧盟电信供应商领域的切入点,因此可能会引起中国电信供应商的兴趣。二、国有旅游资产私有化。三、位于斯巴达的雅典国际机场的私有化。四、在能源领域的投资。”

在提及希腊的投资机会时,普罗瓦达斯先生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说,“希腊经济在过去几年的停滞后得到了强力复苏,出现创新和繁荣,各部门也出现了很多投资机会。现在,希腊的旅游业和酒店业发展迅速。另外,房地产和“黄金居留签证”计划也是值得关注的主要行业,该计划可向在希腊购买房产超过25万欧元的个人签发居留证。而能源、电信、物流和基础设施等行业也能与中国在希腊和欧洲各国的‘一带一路’策略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