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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becomes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market opportunity flit, market mechanism in land market operation and land resources rationally are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role, simple prescriptive planned economy management way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udy of the problem, collection and related research literature material, based on the essential theory support for research system, the land use plan and management of the uncertainty in the classific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land use planning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uncertainty factors are analyzed.
Keywords: land use planning management, uncertain factors 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种引导未来区域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划的目标和要求不同,也决定了不同的规划模式。通过在不确定性约束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模式的研究,缓解和减轻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过程中的负面影响,这是当今规划理论和方法研究致力解决的难题[1],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学科建设和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践。
1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分类
规划的重要特性在于其未来导向性。规划是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包含的内容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任何因素的变动对规划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市场经济越发达,不确定性因素越多。
按照不确定性因素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影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不确定性因素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外部因素,来自规划系统的外部,与社会、经济、生态等大环境有关,包括大环境不确定性、政策不确定性、发展趋势不确定性和偶发性不确定性几种,外部因素难以控制和调节;一种是内部因素,来自规划系统的内部,可以来自规划编制者,决策者,可以存在于规划过程中,可归纳为主体不确定性、客体不确定性和过程不确定性三种。对于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我们不能提前预知和改变,但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可以通过增加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于内部因素,我们则可以通过提高规划的编制水平,改进规划实施方式,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等方法来应对。
2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不确定性因素的特性
1、整体性与多样性并存
土地利用规划系统是一个整体,不确定性因素作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会对系统整体产生影响,不管是系统内还是系统外,微小的影响也会带来整体的改变。但是,土地利用规划系统不是单一的而是由有许多部分组成的,各部分共同组织,相辅相成,同时土地利用规划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又是社会经济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其他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因而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每一个组成部分,每一层联系都有不同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因此,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呈现出整体性与多样性并存的特性。在面对不确定性因素时既要看到不确定性因素对整体的影响,又要注重个体性与差异性,把握整体与局部两个方面[2]。
2、主观性与客观性并存
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是在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承认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性并不能说明我们面对不确定性是无能为力的,而通过把握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规律,可以及时找出应对措施缓解不确定性因素的负面影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还有一部分不确定性因素产生的根源是人以及与人相关的一些事物。人的心理、预期、信用,人的能力、水平、选择等等都是不确定性的来源,并且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因而其内容也是千变万化,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与处理都不相同,面对瞬J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主观性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将更加深入。只有从人的角度,了解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并努力从繁杂的不确定性中理出头绪,找到应对办法才能更好的应对这些不确定性。
3、结果性与过程性并存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的不确定性既有结果的不确定性又有过程的不确定性。那些作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其产生、影响与扩散都可能存在很多路径,不同的路径对结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过程不确定性产生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甚至各个步骤。由于过程不确定性的影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结果也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结果的内容与效果不得而知,不同的选择与变化产生多样化的结果,在管理过程中对结果不同的看法与理解,也会产生不同的判断与决策的差异。不确定的结果又会对下一个阶段,下一项政策产生影响,而这个结果对下一个结果的影响又是过程性的。
3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不同阶段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分析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具体可分为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和规划监测[3]。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不同阶段都受到不同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不可能完全按照预想的轨道运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最终结果与效果也不得而知。不确定性因素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各个阶段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确定地可能范文第2篇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可靠地计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先已经固定下来;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和强制力,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能够顺利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者是与当地政府机关签约,承建一项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较高的保障;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某项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某项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时,就应当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业在打地桩时,发现该建筑所选地基属沉积地形,地基成本难以确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来核算该工程的收入与费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成功关键是恰当、合理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我国《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规定了三种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中投入量是将累计到某一日期(如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投入与工程预计总投入相比较,借以确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体用来比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计投入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与投入量相反,产出计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与工程总的作业量相比较,以确定工程的合同完工进度。
应当指出的是,在高度动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长期建造合同的实施,是一种需要较高投入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其结果有时实在难以预料。因此,应运而生了一种比完工合同法更为稳健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额补偿之前,不确认任何利润。
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0号意见书允许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及其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准则”45号及66号有规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也规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来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如果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过分稳健,所以,其应用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当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预计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当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后,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地披露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该方法而对年度财务报告所产生实质影响的金额。
内容摘要:长期建造合同的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由于客观因素的变化,其收入和费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承包商应合理地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关键在于合理把握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并及时加以确认;选择正确的计量方法。
关键词:长期建造合同确认计量方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长期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结算,一个完整的交易需要较长时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双方的风险和报酬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合理确认与计量同长期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与费用,对于正确估价企业在执行长期建造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和所承担的相应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确定地可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稳健原则;不确定性;适度;概率
遵循稳健原则是财务会计界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至今仍然影响着会计中资产的计价和收益的确定。然而,人们对其在会计系统中的地位和会计准则中的运用的质疑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现行会计模式下,对稳健原则谋求变革的呼声甚高。稳健原则究竟何去何从?如何认识其新的时代内涵?以及在我国企业中何以实现?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适度稳健:现行会计模式下的必然选择
稳健原则之所以在会计系统中占有一席之地,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竞争与风险,稳健的初衷便是为了避险。“在财务会计和报告领域里,像稳健主义——谨慎这样的惯例是有其地位的,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在到处有不确定因素的环境中进行的。”(sfac no.2)因此,会计中的不确定性是稳健原则存在的前提,也是考察稳健原则的根本依据。历史地看,管理者、投资人、会计人员对计量上的可能误差,普遍的宁愿少计而不愿多计净收益或净资产,这就导致了稳健原则地位的确立。此外,稳健原则还被假定为是对管理当局乐观情绪的必要抵消,而且有助于减轻会计人员披露会计信息的潜在责任风险。综合地看,不确定性与稳健原则是会计中一对必然与偶然的结合,一旦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时选择对净资产和本期利润不利的方法和金额时,就意味着稳健原则的应用。
毋庸置疑,稳健原则自身的内在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由过去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原则退居附属地位的会计惯例便是有力的明证。一般地讲,稳健原则要求“切莫预计利润,但要预计一切损失”。这首先似乎就失去了“真实与公允”的会计立场,扭曲了真实的会计数据;其次还同有关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性、一贯性等会计原则相矛盾;再次,稳健原则的应用还缺乏应有的刚性标准,搀杂了会计人员不少的主观成分,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存货计价当中“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运用。不但如此,稳健原则同现行会计模式下以“决策有用观”构建规范化会计理论体系的目标模式相背离。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是多元化的,决策也是多样的,这就要求全面反映社会环境对企业现在和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影响。鉴于经济环境的强烈变化所导致的企业风险和不确定性日益提高,以下信息显得异常重要:(1)企业分部信息;(2)创新金融工具信息;(3)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协议信息;(4)核心与非核心业务信息;(5)一些特定资产和负债计量的不确定性信息;(6)季度报告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是财务会计存在和发展的灵魂。这些能够导致决策差别的重要信息,尤其是一些在时态上属于未来却与正确评估和判断企业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信息,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稳健原则却视之为财务报告的“”。诸如商誉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的发展之所以举步维艰,稳健原则的制约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反而证明了稳健原则在现行会计模式下的严重缺陷,面临着根本变革的必要。
总而言之,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风险,处理不确定性特别是不确定性较高的经济业务,持稳健态度自然无可非议!但是,会计的发展却是反映性的。所谓国际惯例,同样是个动态的概念,其内容也是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而稳健原则又必须被赋予新的内涵,那就是适度的稳健。唯有以合情合理的谨慎为基础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力求保证财务报告反映其意欲反映的信息,才是真正的稳健,也才能顺应现行会计模式发展的要求。
二、适度的解读:定性与定量的结合
稳健原则的使用受适度的制约实质上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稳健原则的含义;也是当前国际会计界稳健原则发展的主流趋势。适度意味着不允许创设秘密公积、提取过分准备,更不允许蓄意地、一贯地少计净资产和净收益。而是要求: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发生和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将资产或利益予以反映;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发生和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不应包括负债或损失。其实,对稳住原则使用的适度要求,还可从现代经济学层面上得到阐释。在经济学领域里,风险与收益是一对至关重要的概念,而且两者的变化规律是:随着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其需要的边际补偿(收益)也是呈递增趋势,通常可用一条凸状的风险——收益曲线来表示。依此原理出发,可以得到推论:1. 在不确定性较低时,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偏好近乎于中性,他们要求提供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不允许带有偏见。因而稳健原则的地位相对较低,处理会计事项时,资产(收益)与负债(损失)应当一视同仁。2. 当不确定性较高时,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偏好呈凸性,在无法准确获取客观、公允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他们认为悲观主义优于乐观主义。因而,稳健原则的地位相对较高,处理会计事项时,更多地确认、计量和披露有关负债(损失),而忽略有关的资产(收益)。
这实质上也为稳健原则的运用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而强调适度的把握是该框架的本质要求。一句话,“好的会计准则应使财务报告既不多提未来过苦日子的准备,也不将损失递延确认,真实的利润波动不要人为予以平滑。”(arthur levitt,1998)因而,遵循适度的稳健是符合导致高质量会计信息这一要求的,这是对适度的定性认识。
何谓不确定性较低、不确定性较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不确定性大小进行精确的估算,判断其所属的层次,进而作出何种会计处理的决策。因而对适度的认识根本的还在于对量的认识。
“度”实质上指的是对不确定性倾斜的程度,不确定性程度的高低又意味着经济业务的发生和结果的“可能性”的大小,可能性通常又用概率来表述,因而对适度的量化归根结底就是要对其可能性用概率值作出精确的估算。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可能性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1. 众数概率法。其着重反映的是最可能发生的结果,在这种方法下,若某一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大,则认为该事项的发生是“很可能”的,否则就认为是“不可能”的。2. 累计概率法。简称累积法,是一种根据累计概率来判断某一事项发生可能性的方法。若累计概率超过50%,认为事项“很可能”,否则就认为事项的发生“不可能”。3. 加权概率法。该方法类似于统计学上的期望值法,其特征是要求考虑所有可能的结果以及每种可能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将每一种可能的结果数值作为权数与相应的概率相乘后,将乘积累加得出加权概率,并以加权概率来计算可能的结果。相对而言,加权概率法较其它两种方法更为精确,因为它综合反映了所有可能的结果及其概率分布,体现了中性的原则。尤其是在难以精确地确定所有可能的结果及其联合概率的情况下(如结果表现为连续数),其金额估计更要求与加权概率法、各种可能的结果及其概率保持一致。当然,财务会计中的“可能性”也绝不是一个“纯数学”的问题,它与不确定性事项的确立、计量密切相关。这样对可能性进行具体分析和估算就不得不考虑有关因素的影响,比如,计量客体的性质、事项发生的概率分布特征、每一项目最终可能的结果等。此外,鉴于受现有确认标准的制约,不少不确定性项目不能在表内确认、揭示,如何进行表外披露是提供这些信息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即使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导向,根据可能性大小及其重要性原则来筛选有助于使用者决策的信息,把握披露的度和量,也离不开可能性的精确估算。
应当指出,尽管当前国际会计界对可能性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对可能性的规范标准也是多种多样。比如,加拿大cica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公布的ed《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中,按概率大小把可能性分为五档,即:基本肯定(91-99%)、很可能(50-90%)、可能(50%)、未必可能(15-50%)、可能性极小(1-15%);《英国公认会计实务》也将可能性分为基本肯定(95-100%)、很可能(50-95%)、有可能(5-50%)和极小可能(0-5%)四档;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对可能性的划分与英国基本相同。但可以肯定,运用特定的方法,估算出可能性的精确值,对其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套用稳健原则适度使用的框架,进行有关的经济业务的处理,已是大势所趋。
三、适度稳健的实现:基于我国企业现状的分析
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风险是稳健原则滋生的土壤。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会计核算规范也一改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谨慎的局面,而是强调谨慎原则的应有地位,要求合理地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从原来的坏帐不提准备、残冷背滞存货不予减值、固定资产折旧迟缓,到资产期未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允许计提“四项准备”,再到目前的计提“八项准备”,稳健原则的使用由此可见一斑。《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与其说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系统规范,不如说是我国运用稳健原则的指南。其中对基本肯定的资产(收益)要求确认,可能性极小的负债(损失)不予反映,又无不体现着适度的要求。
事实上,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财务会计目标和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本着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思想,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修订)固然会体现适度稳健的做法,从而为适度稳健的实现提供相当程度的技术保障。对企业来说,选用适度稳健的会计政策,不但可以减少企业风险、保持企业竞争力,而且有助于提供更具决策价值的会计信息,保护相关者的切身经济利益。可事实并非如此,众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许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着操纵利润的动机,管理当局屈从于利益激励的目标,总是乐于搞“盈余管理”。解释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操纵盈利的手段主要是来自企业管理当局对应计制会计的局限性的过分利用。比如,肆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蓄意多提、少提或不提减值准备,硬性平滑收益。而当中的许许多多又是同稳健原则的不当使用分不开的。
对此,我们认为,滥用稳健原则无异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也是管理当局的一种“败德”行为,必然会造成信息失衡,导致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有鉴于此,为改变当前我国企业对适度稳健性会计规范执行不力的现状,促使适度稳健在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更好地实现,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 进一步完善《或有事项》等相关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在规范稳健原则的运用方面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其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其他会计准则执行的效果。如前所述,对稳健原则适度运用的关键在于对可能性的精确估算,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可能性评估方法是《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灵魂,而这恰恰是其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为使准则更具规范化和可操作性,首先应当引入适合我国企业的可能性评估方法,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准则后面增加一些或有事项处理的案例作为操作指南。其次,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缩小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明确基准的会计处理方法,剥夺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弹性进行“数字游戏”的权利,增加信息的可比性。当然,按照这样的要求对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检视和修订也是不可或缺的。
2. 充分披露不确定性会计信息。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减少决策行为的不确定性。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充分揭示是理解适度稳健的重要内涵之一,当前企业财务报告又存在着严重的披露不够充分、质量不够可靠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报表附注中充分说明利用稳健原则的时间。范围、程序、可能性评估方法及相关会计政策。此外,如果可能的话,还有必要揭示其同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情况及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当然,要做到对所有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作出充分披露,既不现实也无必要。重要的是,按照适度稳健及“重要性原则”的要求,规定对一些特定项目或达到一定金额、比例及一定可能性大小以上的事项进行披露。
3. 考虑会计原则的优先次序。反映经济真实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因而任何会计原则都必须在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稳健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和矛盾性使得它同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从根本上不可避免,缘于不确定性的高低是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稳健原则偏好的重要因素,那么稳健原则同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如何抉择?应当视不确定性而定:在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下,稳健原则的地位相对较低,可以更多地考虑其他会计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反之亦然。
确定地可能范文第4篇
根据《新课程标准》要求,遵循儿童的认知规律,结合教材特点,我制定了以下教学目标:
1、在具体生活情境中,使学生感受并认识质量单位克和千克,初步建立1克和1千克的概念;知道1千克=1000克。
2、了解天平和用秤称物体质量的方法,能够进行质量的简单计算。
3、在建立质量概念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估计物体质量的意识和判断能力;通过观察、操作,使学生知道怎样看秤,培养其动手操作能力。
4、培养学生自主探索的精神,增强生活意识。
以上目标在教学活动中相互渗透,形成了德育、智育、知识与能力的结合。
联系学生实际,确定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备课首要明确的问题,毕竟它决定着一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结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的形式,起着导向作用。
认真钻研教材,是教学目标确定的首要依据:制定教学目标必须以《大纲》为准绳,以教材为依据,明确所教的内容在整个小学数学教学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合理确定教学目标的达成程度。结合教学实际,认真钻研每堂课的教学内容准确地把握教材内容,准确把握教材,制定的教学目标才能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点。
深入了解学生,是教学目标确定的必要依据:学生是否具备了学习新知识必须的条件,学生到底掌握了哪些要求掌握的知识,有多少学生没有掌握?哪些知识学生可以自己学会,哪些知识需要教师去教?哪些地方可以作为学生的亮点出现?只有对学生有了相当准确、深刻的了解,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从而真正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
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小学生数学素质多维评价指标,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指标上的发展,促进其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养成,也促进其综合应用数学能力的发展;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养成又直接影响着学生在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发展水平及综合应用数学进行思考、解决问题的达成。由此可见,小学生数学素质多维评价指标构建了一个良性循环体系,实现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四个目标的整合,促进,了学生在数学学习上的全面发展。
在新课程环境下,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所以教师在教学评价中也仍然是不容忽视的评价主体之一。在教师的评价上,我们着重关注的是如何让教师既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数学学习水平,又善于捕捉每个孩子的闪光点,评出每个学生的个性。基于此认识,我们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四个目标:要求教师用简洁精炼、富于激励的语言评出学生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独特个性;从平时、期末、总评三个时段里评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发展情况;在应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情景里评出学生数学综合能力水平。
学生的发展是教师发展、学校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后归宿, 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无疑是教学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学生敢“创”,乐意去 “创”,思维才会异常活跃,才会利用丰富的想象探究问题、解决问题。而这思维活跃的产生,要教师给予他们良好、充足的活动空间,足以支持思维的活跃性和持续性。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
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评价的不确定性:考试得分点大大减少和淡化,不再起支配作用,教师要花很多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评价的不确定性:考试得分点大大减少和淡化,不再起支配作用,教师要花很多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
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评价的不确定性:考试得分点大大减少和淡化,不再起支配作用,教师要花很多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评价的不确定性:考试得分点大大减少和淡化,不再起支配作用,教师要花很多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规格和评价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教学,不同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在一起上课;教学内容的不确定性;课程的综合性加大,教材、教参为教师留有极大的余地;教学方法与教学过程的不确定性: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性,将更为灵活地选择与使用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支配的因素增多;教学评价的不确定性:考试得分点大大减少和淡化,不再起支配作用,教师要花很多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教材的内容。这意味着课程不再是特定知识的载体,而成为师生共同探讨新知的过程。教师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作为主体而存在,他不再是一个执行者,而是一个决策者。在这样一种新的课程环境中,教师将拥有更广阔的创造的空间,而且将体会到创新带来的巨大的喜悦。,, 过去,基础教育课程的确定性特征十分明显,造成了教师对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过分依赖,较多地丧失了独立性和创造性。新课程一改这种状况,增加了教学中本来就有的一些不确定性。如:教学目标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允许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情感、价值观方面有多元表现;教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不使用统一的
确定地可能范文第5篇
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要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者,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者,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仅就拍卖底价、保留价的准确称谓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性质的拍卖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性质的拍卖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与此同时也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拍卖:一种是英格兰式,报价由低到高,不断加价竞买,直到无人再加价时,即以最后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另一种拍卖形式则是荷兰式,报价由高到低,不断减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买成功为基本特征。荷兰阿姆斯特丹鲜花批发市场和日本东京海鲜批发市场都采用这种拍卖形式。近日,深圳市福田区“子悦台”商住楼在建工程也以这种拍卖形式成功地进行了拍卖。
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拍卖主要是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我们主要针对这种拍卖情况下的底价或保留价进行探讨。
二、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底价即最低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拍卖保护价、起拍价。最高应价低于保护价的,重新拍卖或变卖。(《海商法大辞典》1988年版第414页)
保留价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可以看出,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第三方(房地产估价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这样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的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在第一种性质的拍卖,即基于自愿原则的拍卖情形下,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的所有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或最低商业价值,自行确定拍卖保留价。通俗地说就是:我就打算按这个价钱卖,低于这个价钱我就不卖了。此时,底价即保留价。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降低自己的底价(保留价),因为最低商业价值是他自己确定的,他自己可以更改。在第二种性质的拍卖,即强制拍卖的情形下,作为最低商业价值的底价就不能与保留价等同了。这是因为:第一,这两个价格是由不同的主体确定的,底价是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保留价则是由拍卖委托人,即司法机关或清算组、债权人委员会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第二,底价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更改;保留价则可以在多次拍卖中向下调整,以期能够成交,但不能低于底价。第三,底价的更改必须由法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变化了的条件做出新的评估;保留价则可以在底价之上,根据市场和拍卖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总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拍卖底价是拍卖的最终保留价,是不可突破的价格底线。
三、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
以拍卖为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确定拍卖底价)作为价格鉴证文件,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这一类专业技术鉴定,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严格的法律意义,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1、拍卖底价是确定保留价、起拍价的依据;
2、拍卖底价不可随意更改;
3、在拍卖不成交的情况下,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选择,此时,拍卖底价就是抵债价;
4、拍卖底价的确定必须由法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完成。
5、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拍卖房地产底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1、拍卖底价的法律地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全体估价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客观、准确地评估房地产拍卖底价。
2、不能简单地一律打几折,必须依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从拍卖底价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这个角度考虑,拍卖无法成交和成交价大幅偏离底价都或多或少与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能准确把握所评房地产因强制快速变现等因素对其公开市场价值的影响有关。
3、尽可能多地收集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仔细分析拍卖成交价与市场价、拍卖底价之间的关系。以目前深圳房地产拍卖市场为例,一般来说,住宅成交价总能高于拍卖底价,接近市场价,办公楼却常常无人竞拍。多套住宅整体拍卖无人问津,拆零再拍,就可以以高于底价的价格成交。这种状况说明:一种可能是机构尚未重视拍卖市场,另一种可能是整体拍卖,机构买下后再拆零来卖,中间有约10%的税费,其他风险还在外,使机构投资者却步。但我们也可以从中得出不同用途房地产拍卖底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应有不同;整体拍卖与拆零拍卖,拍卖底价也应有不同这样两个结论。
4、评估报告一定要披露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并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加以考虑。涉讼房地产一般都经过一个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的有租约限制;有的涉及另外的诉讼;有的还要补地价,这些情况都使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受到影响。评估报告一定要将被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加以披露,并根据影响大小对被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拍卖底价做向下修正,以保护竞拍人的利益。
5、要注意保护被拍卖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被拍卖财产的受偿人(一般是抵押权人)总是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以便尽快变现,收回现款;司法机关出于尽快结案的考虑,也可能希望拍卖底价低一些。这时,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就是对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败诉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当被拍卖财产所有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其意义更加明显。
五、实践中的拍卖底价与拍卖保留价
1、目前,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均采用抽签委托评估机构的作法,即法院将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每月两次举行摇珠抽签会抽签决定具体案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与拍卖行和原被告双方接触。这个作法保证了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出具评估报告。在确定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上,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有过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在评估市场价的基础上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不成交,则再降15个百分点确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如果拍卖仍不成交,则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各级法院仍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拍卖底价作为拍卖保留价。经两次拍卖仍不成交的,即以拍卖底价作为抵债价格,裁定将该房地产过户给胜诉方(债权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只确定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拍卖底价,并不确定拍卖保留价(部分评估报告中提到的“拍卖保留价”实际应当是拍卖底价)。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在委托拍卖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