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旅游(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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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08年4月以来,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目前,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但同时还要看到,一些党员干部仍未从思想上引起足够…

公款旅游(精选5篇)

公款旅游范文第1篇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因公出国(境)团组总量不断增加,人员不断增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不仅影响我国对外工作的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而且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08年4月以来,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目前,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但同时还要看到,一些党员干部仍未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顶风违纪,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还较为严重:有的公然违反规定,到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有的为去风景名胜区旅游,绕道安排行程;有的通过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出国(境)旅游,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已有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特别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政策界限尚不明确,影响了对相关违纪行为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长效机制,亟须制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2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5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6月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6月9日,《解释》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共8条,1100余字。主要规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含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等内容。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设定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是《解释》的核心内容。

《解释》既应突出重点,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及其党纪处分依据作出规定,同时,还应明确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在起草过程中,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规定了12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此外,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问:什么是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答: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加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以公务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情况。《解释》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第一条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界定为,“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问:对于出国(境)后滞留不归等行为,《解释》为什么没有作出规定?

答:近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叛逃出走、滞留不归的情况确实存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解释》对此类行为未再重复规定。另外,考虑到《解释》应突出重点,着重规范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不宜大而全,因此,对在因公出国(境)审批、报销中非法占有、贪污贿赂等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违纪行为,《解释》也没有重复规定。对于上述问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解释》有什么要求。

公款旅游范文第2篇

背景

旅游开发资金不足。井冈山作为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近年来旅游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融资需求巨大,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井冈山旅游业跨跃式发展的瓶颈。据不完全统计,井冈山市旅游基础建设年均资金需求量达6亿多元,而每年实际平均投资不到2亿元,满足率仅为33%。随着井冈山市66项重点工程项目等一大批旅游基础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开工建设,2009年之后的五年里资金年均需求量将达到15亿~18亿元,远远超过前几年的年均资金需求量。

金融机构踊跃尝试。在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的积极推动和井冈山市各家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下,2004年,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指定井冈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控股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工行、农行、中行、农发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农信社先后以门票收益权为质押物向旅游总公司发放了贷款。随后,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又尝试拓宽井冈山市金融机构旅游收益质押贷款范围,将包括门票在内的所有旅游收益权全部纳入贷款质押范围。

做法

及时出台意见措施。2009年5月,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指导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制定了《井冈山市旅游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积极促成井冈山市政府发文,为明确旅游收益权质押贷款各方职责及全面推开和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详细明确操作流程。《意见》规定了旅游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旅游收益权的出质、担保比例,质押合同订立、质权登记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贷款风险控制,旅游收益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等;明确规定在出质人取得贷款前,应由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具同意以旅游门票收益权作质押的正式文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统一出质旅游收益权;同时,选定信用好、发展潜力大、还款能力强的国有控股企业井冈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对于资金需求量大、一家金融机构难以独立支持的项目,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协调资金供给,力争项目早建设、早见效。

实行贷款主办行模式。井冈山景区旅游收入的基本账户设在中行井冈山支行,因此《意见》要求旅游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部在中行井冈山支行开立基本账户,井冈山市全部门票收入由中行代收,每年按贷款合同约定由旅游总公司将资金划入银行贷款专户还贷付息。该行每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告账户的存款余额情况,并通过季度金融联席会议通报其他贷款银行,以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牵头建立健全资金供应协调机制,在联席会议上将重大项目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向市内各金融机构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掌握相关信息,及时跟进。

严格贷款办理规程。所有涉贷银行与旅游总公司都签订了规范的质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质押贷款合同中约定,井冈山市旅游门票总收入的60%用于归还银行贷款,40%用做旅游总公司的周转资金,由井冈山市政府、市人大为质押贷款项目出具同意以门票收益权和收入作质押的正式公函。

成效

拓宽了旅游融资渠道,加快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收益权质押贷款为解决井冈山市旅游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拓宽了旅游业融资渠道,使旅游业丰富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可观的经济优势。景区景点的修缮和开发、旅游交通道路以及宾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有力支持,井冈山旅游档次和接纳能力得到了提升,跻身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之一,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大幅提高。

公款旅游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规范

  一、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条款”的内含及存在范围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旅游行业或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行业上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签订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我们称之为“霸王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格式合同的控制。

  存在范围主要有以下:

  1.病伤自理。例:“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2.在外不理。例:“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3.意外不管。例:“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改期不赔。例:“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零星的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我们常见的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事先制作、并公开展示于营业场所、图文并茂的行程路线资料或行程表。这些资料应视为旅游合同,具有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旅游消费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决定参加某一特定行程的旅游消费者交付费用时所持有的缴费收据或发票可视为合同的书面凭证或证明。

  二、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在旅游业实践中,较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线路行程,其具体内容有:价格、旅游、路线、景点、天数、餐宿标准、交通工具、经营者的免责事项,等等。作为旅游消费者,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导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的“霸王条款”。其主要表现在:

  1.病伤自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2.在外不理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2条还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有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旅行社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意外不管之例分析评述: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者权利、义务应对等。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承担损失,显失公平。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4.改期不赔之例分析评述:《合同法》规定,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合同外,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行程”内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只要不存在自身过错和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为自己的任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订立旅游合同的整个过程看,旅游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也难以与旅行社就每一条款进行磋商、交涉和讨价,他们之间的强弱地位截然分明。因为消费者面对同一旅游经营者来说根本没有周旋的余地、没有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的是,对旅行社已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行程表)在接受和不接受之间作出选择的决定。表示接受的,就得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没有协商、变更的空间。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成因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在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方便交易的同时,其中的霸王条款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旅游行业更是由于其行业的自然垄断特点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之首”,其根本原因是:

  1.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在市场转型期间,计划经济特征依然存在。论其突出的表现:一是在法律上赋予旅游行业的垄断权还相当多;在经济上有事实上优势地位的企业和组织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使得旅游单位成为了特殊的民事主体,因而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公平条款。二是我国旅游行业均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旅游提供服务者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远较消费者大得多。所以,这些不公平合同条款不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现日益合法化的趋势。

  2.格式合同特征的影响。旅游格式合同的使用过程伴随着“霸王条款”的产生。所谓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使用格式合同容易产生不平等条款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的,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

  3.地位不平等性的影响。优势经济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最主要的客观基础。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占有优势的经济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又来源于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事实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旅游行业,由于有地方巨大资金支持,从而使得游客对该领域的经营不敢问津,而使少数经济实力强大的财团控制了该行业,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拥有的独占经营权——旅游的垄断经营权。

  4.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旅游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人,但由于传统消费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人们在旅游消费过程中习惯于你怎么规定,我怎么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很弱,有的甚至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保护,有的旅游消费者虽然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过大等原因也不走诉讼的途径,这就无形中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及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公害,造成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上述可以看出,我国旅游行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四、构建整治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机制建议

  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其经营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赖于示范合同文本等外部力量,其结果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出现旅行社和消费者双输的局面。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出发,从理论层面上、技术层面上、操作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1.应当加快旅游立法进程。我国旅游立法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行动。1985年国家旅游局起草了旅游法草案,至今已至少15次易其稿。进入21世纪后,又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可以说,旅游立法已经走了一段不算短的历程。近10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就旅游立法还在频繁提出议案。然而,旅游立法又是一个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过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部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执法难度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旅游、工商、价格、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把整治旅游市场工作做好。

公款旅游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 信贷 旅游 消费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 ,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 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公款旅游范文第5篇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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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