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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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

公民道德论文(精选5篇)

公民道德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公民道德论文范文第2篇

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建设领域都收获颇多。全体社会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道德氛围正在形成。而社会建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例如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推进、就业规模日益扩大等。但是不能不看到在公民道德建设以及社会建设领域,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公民在思想上对道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在社会生活中有部分人认为道德可有可无,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多大用处,所以更加看重和崇尚那些能够带来直接效用的生活价值。道德往往被人们看做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追求,普通人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难以达到,所以只能在心理层面上表示认同和赞许。我们也总能看到一些人为了自己的一时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吸烟、不给老弱病残让座等一些举手之劳的小事。同时道德价值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也被一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严重伤害,社会中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冷漠事件,这对全社会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良好道德氛围极为不利。其次,公民把道德建设与自身相分离。当前,社会上存在一种矛盾的现象,一些人感慨人情淡漠,但当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又缺乏应有的热情,往往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一些人抱怨城市环境卫生差,但自己又乱扔垃圾不注意环保,像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经常都会发生。这种现象生动地体现出了在道德建设中的“说”与“做”的矛盾,人们表现的道德态度与自己实际的道德行为相脱节,最明显的就是很多人非常容易地就某一个道德事实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并会对其做出善恶评价,但却仅此而已,当自己处于道德与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境中时,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和尖锐。

(二)社会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新的起点上,这也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时常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出现。社会管理领域的薄弱环节越来越突出,社会管理的任务将更为艰巨繁重。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许多领域新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现实情况的变化,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方法手段、体制机制等存在很多无法适应现实状况的地方。例如社会管理的体制、格局与现在高度复杂化的利益结构、公民的多元化需求不相适应;在维护群众利益、协调利益关系、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矛盾纠纷调节处理的机制上还存在较多缺陷;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有些领域甚至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程度不够等。

二、同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建设的现实路径

(一)坚持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相统一尊重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频繁发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其背后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发展是关乎社会的发展问题的重点,也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要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和平等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平等权利。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意味着还要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把科学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总之,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提高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把自己当作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每个公民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进步。

公民道德论文范文第3篇

一、儒家伦理对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

(一)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与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涵

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就是教育学生了解公民与所属国家政治团体或国家,公民与政府之道德关系,涉及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使其在融入所属政治团体或国家中的生活,涉及促进所属政治团体或国家之发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儒家伦理既可把它看成传统文化的儒家伦理,又可把它看成文化传统的儒家伦理。传统文化的儒家伦理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历史存在,是一种既定文化,它主要以典章制度、文献典籍、器物庙宇等形式存在。文化传统的儒家伦理就是既定存在的现实,包括当前社会公民所呈现的主流思维和行为方式、核心价值观念等,是我们国家特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的文化特质。

(二)儒家伦理对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塑造大学生的民族魂。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周易》中的“厚德载物”和“自强不息”及孔子的“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等精神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它与中国传统文化密切相连。民族精神是中国文化在几千年的生产实践、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以儒学为主题的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历经时展而形成的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虽然时代不断变迁,但传统文化始终烙在代代人民心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其次,有利于帮助大学生确立“成人”“成才”观。孔子认为“有教无类”,每个人经过教育都可以“成人”“成才”。在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成人”这一根本目的往往被忽略了,而放大了的“成才”教育也已扭曲。把儒家思想中的一些精华引入学科课程,通过儒家典故教学生做人的道理,理解成人的行为准则,理解立德的重要意义,形成核心价值观,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处理难以理解的价值问题。儒家伦理中还有很多珍贵品,如知、情、意、行内在逻辑关系的观点及尊老爱幼、敬业克己、公忠为国等美德规范都可以成为大学生成人成才的教育资源。最后,有利于帮助大学生确立起科学的文化观和发展观。由于多种原因影响,当前大学生享受着现代化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倾向。很多人轻视传统文化甚至漠视传统文化,不能理解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密切关系,认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是对立而没有联系的,现代化与西方文化只有同一而没对立。以儒家伦理为主的传统文化如能进入课程,可以使我们的大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培养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便于确立起文化自觉意识。大学生应该使自己真正懂得什么是中国文化的优长,什么是中国文化的劣短,确立起科学的文化观和自我发展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时代的精神面貌去迎接崭新的未来。

二、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道德教育的相对主义倾向

相对主义倾向实质是指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体系中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盛行,而传统文化与精神却受到忽视。一些教师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集体观,实用的知识传授替代了道德人格的教育。部分德育教师缺乏对本专业的体悟,缺乏对这项职业岗位的热爱与敬业精神,如若再不重视,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潜伏着更大的危机。孔子很早就对教师提出高要求,要求教师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民族文化精神的传承首先要教师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这也是公民道德教育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政治化倾向

中国的道德与政治息息相关,这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一个特点,有利亦有弊。现代中国道德教育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更科学、更符合中国教育发展实际。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成为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的传统中有泛道德主义和泛政治主义的倾向,前者早已被西方的现代性冲得人们鄙视它,以致产生对道德教育的逆反心理;后者则导致以政治教育代替道德教育,使政治淹没了道德,“”是最典型的政治奸污道德的一场浩劫。

(三)道德教育工作者的功利化倾向

在价值多元的时代背景下,受西方思潮的影响,面对经济压力的负担,一些道德教育教师价值观逐渐功利化,这部分知识分子认为自己的职业只是自己养家糊口的工作,甚至部分逃离自己的岗位,留在岗位上也很少能做到心无旁骛。他们无心钻研,或心在商海疲于应付教学,或脱离实际满足于一成不变的灌输教学,很少能根据时代变化不断钻研改革创新为培养合格公民尽心尽力。一些教师缺乏对教育对象的深度调研,导致对不断变化教育现象及问题的分析停留表层或一成不变,严重与实际脱节,使教育缺乏实效;老师对学生道德课程的考核亦仍然停留在简单的试题上,学生埋头死记答案,考试通过考核就通过了,显然把道德价值教育等同于道德内容的识记。长此以往,道德教育工作者的行动不仅未促进大学生公民道德的养成,而且导致外界瞧不起从事道德价值教育工作者,形成道德教育只是一种形式上说教的偏见,严重阻碍了公民道德教育的开展。

三、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的策略构想

(一)完善教育内容,坚持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儒家“因材施教”强调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孔子对学生的问孝,是因材施教最生动的案例。公民道德教育要取得实效,就必须完善教育内容,确保内容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体系应该是将儒家伦理的思想贯穿于大学生最为关心的问题上。如学业、职业、恋爱、人际交往,当学生在以上方面遇到问题或困惑时,能运用所学学会处理,学会辨别是非,学会抉择。通过提高道德教育的指向性,切切实实地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在通过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感受道德教育对自己的帮助,提高学习积极性;形成自我的道德行为方式;通过体验正确的价值观从而使学生获得内化于心的道德价值观。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活动、开设各种人文类选修课、讲座、道德价值类课程,都应围绕学生所关注的问题,注入儒家思想,才会吸引学生兴趣、发挥效用。

(二)改革教学方式,坚持互动性与可触摸性的统一

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绝不是培养道德理论的识记者,更重要的是培养具有良好道德行为的高素质的现代公民。道德教育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理论教育必须要结合实际的生活经验,将理论付诸行为,否则纯粹的理论说教于学生是毫无实际意义的。孔子在实践中创造的学思并重、举一反三、温故知新等教学原则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道德教育的课堂不是教师的独角戏,“独角戏”式的教学忽视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成了被动的接受者。道德教育应善于将抽象的观念和理论转换演绎成为事件过程的重现与感情体悟。而只有主体参与式教学才能真正促使道德精神深入学生内心,形成道德自觉意识。主体参与式教学激发了学生的主体意识,满足了学生的自我表现、自我成长的欲求。学生在自我表现中不知不觉成了参与者。教师绝不能代替学生的道德价值的认知和体验,学生也只有在积极参与中才能形成心理的感悟,而主体参与式教学才为他们的体认与感悟创造契机。

(三)提升理论深度,坚持理论的深刻性与表达的生动性的统一

《学记》提出要严格要求教师,“是故择师不可以不慎也!”教师要不断学习提升学识,加强修养,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要具备将自己高深的理论通俗化、生动化的能力,促使这些理论能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兴趣特点,使之具有娱乐、浅显易懂、生动活泼的特点。公民道德教育者应具备绝缘于金钱、功利的操守,要有超脱世俗的一份宁静与涵养,要具有一种刻苦钻研不断改革创新的与时俱进的精神。一位好的教师要具备很强的教育能力,懂得在讲授时点到为止,他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设计问题、设计活动,组织课堂,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结论、达到预期效果。讲授时应该将书面语言转化为自身思想,再将自我思想结合学生的实际以学生能接受理解的方式阐述给学生,学生根据自我实际将这些理论内化,绝不是将书面语言机械地转化为口头语言,只有这样才能穿透心理,感悟人生,体味真理,获得真、善、美的陶冶。从儒家伦理视角探讨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务必要准确把握儒家伦理两方面的内涵,传统文化的儒家伦理与文化传统的儒家伦理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应把两者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唯其如此,我们才能既从文献典籍层面又从现实的人的社会之实际出发,从传统与现代、中国与世界这纵横几个维度出发不断优化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

作者:张龙 徐秀红 俞仕炜 单位:丽水学院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教育手册》编写组.公民道德教育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2]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第四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7.

[3]朱贻廷.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003.

[4]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公民道德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心理学;流派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公民建设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是中共中央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有力依据,并且在党十七大及十报告中也重点突出了道德建设的重要地位,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目标和方向。公民道德隶属于道德范畴,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1]”而公民道德建设是在思想上培养一种观念、塑造一种精神、树立一种风尚,通过舆论、文化传播等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准。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不当行为,自觉养成健康积极的思想,自觉正确分辨利益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道德思想素质,引导公民道德素质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组织纪律的公民[2]。公民道德建设是指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社会各系统、道德主体应该保持协同一致,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系统合力[3]。并且孙德茹在其研究中提出国外特别重视通过不同的教育方式促进公民道德的发展,例如:美国将道德教育渗透于历史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学科中。说明国外公民道德建设的途径方式更加多元化。

具体来说,虽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与此同时,人民的道德水平集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逐渐增多,有必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本文将从不同心理学流派的角度分析公民的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一、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分析公民道德建设

行为主义的目标在于预测及控制人的行为,而动机是由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一种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而且相关动机理论认为,动机是构成人类大部分行为的基础,动机的其中一种分类中以动机的来源将动机分为外在动机和内在动机,外在动机是指人在外界要求与外力作用下所产生的行为动机,例如:孩子为了得到家人或老师的表扬或避免其受到责备或惩罚而进行学习;内在动机是指个体内在需要引起的动机。例如:由于儿童认识到学习的意义或有了学习的兴趣而进行的学习。通过理论和实验研究证明,强化是引起动机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或减少某种行为发生的频率,可以运用强化及惩罚的方式[4]。因此,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人作为意识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具有主观能动性,而行为取决于动机及对行为结果的预测,而人又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这种本能就要求某些道德要求及道德行为模式如果一直损害公民的利益,将会导致该行为模式得不到实施。为了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必须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使公民则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二、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分析公民道德建设

人本主义是继精神分析和行为主义之后的一个心理学流派,被称为心理学的“第三势力”,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马斯洛、罗杰斯和罗洛・梅。人本主义心理学和其他两个学派最大的区别在于不主张研究人的行为或神经质和精神病人,主要强调人的正面本质、价值及自我实现,主张心理学从人的本性出发研究人的心理。

而从人本主义理论的角度对公民道德建设的相关研究不多,吕安兴提出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我国大多数的公民道德的现实状况出发,立足于广大公民和普通群众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人的发展实际和需要的道德要求。通过提高公民的素质,提升公民的道德境界,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地位[5]。彭柏林,皮伟兵则认为道德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特殊手段,要通过完成人的社会化和丰富人的社会性,来发挥道德功能的作用。因此,道德是个体在社会中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体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需要[6]。他们的相关研究说明了道德建设过程中人的重要性,尊重人的需求,从根本上就能促进人的道德建设的发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七个层次,而最高一层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在此过程中,人会产生所谓的“高峰体验”,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美最和谐的状态。所以,从根本上说,以人为本,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满足人的需求,也间接的促进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

三、从精神分析的角度分析公民道德建设

精神分析理论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奥地利著名的精神医生弗洛伊德创立,他主张研究人的无意识现象和内容,在其相关理论中,其人格结构理论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而超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在个体的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而形成,它追求的是道德原则,大致上和良心相对应,指人在心理上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成为自身价值观的一部分。当人格结构中超我成分逐渐增多,表明一个人道德部分或相应的道德行为也会增加,因为人格结构中的各个成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通过文化道德规范的教育及其他教育方式使个体人格结构中的超我成分逐渐增多,从而促进个体道德行为的发生。

四、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公民道德建设

认知心理学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认知过程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广义的认知心理学主要以皮亚杰为主要代表,其主要理论中有一儿童道德发展理论,在其理论中将儿童的道德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前道德阶段、他律的道德阶段、自律的道德阶段。在前道德阶段,儿童道德认知主要从集中于自身转向集中注意权威(父母或其他照料者),道德认知不守恒。在他律的道德阶段,认为规则是万能的,并且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所作的判断。是非评判的标准时看是否服从成人的命令或规定;道德自律阶段,认为规则是经过协商制定的,可以怀疑和改变,该阶段儿童已经具有主观价值所支配的道德判断。而柯尔伯格把人的道德发展划分为三水平、六阶段。1.前习俗水平:第一阶段是服从与惩罚的道德定向阶段;第二阶段是个人主义、工具性目的和交换的道德定向阶段。2.习俗水平;第三阶段是个人之间的相互期待、相互关系一致、受他人赞扬的好孩子的道德定向阶段;第四阶段是遵从权威与雏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3.后习俗水平或原则性水平。第五阶段是社会契约或功用和个人权利和民主地接受法律的道德定向阶段;第六阶段是普遍的伦理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他们的道德理论说明,个人道德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即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理性的成熟及社会交往的增加,逐渐由服从外界权威、成长要求的外在道德转化为根据平等精神,遵从一系列人伦之道和根据自己的价值观选择,坚持普遍原则的自律道德的过程[7]。这一发展过程让我们认识到,道德的形成即取决于个体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也取决于外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为了社会更好、更加和谐地发展,应该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促进公民道德的发展。

总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心理学各个流派的理论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心理基础。因此,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等方面重视公民道德建设,从儿童抓起,促进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7

[2]谢小菲.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0.

[3]孙德茹,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D]. 安徽工程大学 2010.

[4]刘金花,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5]吕安兴.论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以人为本”[J].学术论坛,2005,(4):34-35.

[6]彭柏林,皮伟兵.论公民道德建设的切入点[J].伦理学原理,2005,(11):12-16.

公民道德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周公;儒家;精英伦理

关于儒家伦理是精英伦理还是大众伦理的问题,吾淳先生指出:“当我们仔细考察先秦儒家伦理思想的时候,就会发现儒家伦理有十分确定的适用性,它的主体定位是古代社会中‘士’以上阶层,或士大夫阶层,孔子与孟子等早期儒家创始性人物又将其叫做‘君子’。显然,这是一种精英定位。”并从儒家伦理的基本内容层面作了系统和深刻的阐释,本文试图从周公伦理思想——儒家理论的渊源上来进一步证实儒家伦理的精英定位。

一、周公伦理思想的精英特质

(一)周公“德治”思想的精英定位

周公认识到了“德”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力量,“德”才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而出现。周公再三讲要“敬德”、“明德”,要“明德慎罚”,就是要实行“德治”。在各种诰词中,“德”字频繁出现就是绝非孤证。

周初,有鉴于夏商两代的兴衰为周的所以崛起和灭商提供理论论证,周公提出了“天命糜常”的思想,并把“天命糜常”的原因归于统治者是否明“德”,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崇德、修德、明德,才能得到上天的庇佑。《尚书·周书》中说:商代的先祖是有德的,所以“天命”归于商,统治了好多年,后来殷王“不敬厥德”,于是“早坠厥命”。西周的先王是“明德”、“敬德”的,所以“天命”就转移到了周。为了保住周的统治地位,使得周的统治得到上天的庇佑,周公提出了“敬德保民”的“德治”主张。

周人所说的“德”的具体含义包含“敬德”、“保民”两层意思。其一,“敬德”是对“己”,即如何加强自身的品行修养。周公提出个人德行应以周文王为典范,艰苦奋斗,不图享乐,爱护人民,这就是周人对“德”的“内得于己”的要求。周公自己也是这样做的。《史记·鲁周公世家》:“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我于天下亦不贱矣。然我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晡,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子之鲁,慎勿以国骄人。”不仅如此,周公也要求成王要修其德,成为“德”之楷模,《诗·周颂·噫嘻》载:“噫嘻成王,即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此外,还告诫成王要以“德”待物、待人,“德盛不狎侮。

狎侮君子,罔以尽人心;狎侮小人,罔以尽其力。不役耳目,百度惟贞。玩人丧德,丧志”(《尚书·旅獒》)。也就是说,身怀大德的君王,待人不会轻蔑怠慢。轻慢官员,就不能使官员尽心;轻慢百姓,就不能使百姓尽力。不贪恋美色歌舞,处理任何事情都会正确无误;戏弄人将丧失德行,玩弄物将丧失抱负。

其二,“保民”。周公确信此“天命”就是民心民力,故而在“敬天”的同时,极力倡导“保民”、“急民”、“康民”、“裕民”。因为只有实现“保民”、“裕民”,才能使“天命”不移。周公深刻意识到做好此事绝非易事,所以他曾一再告诫康叔:“天畏柒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义民”(《尚书·康诰》)。而要达到真正永久“保民”的目的,必须在治国治民策略上进行变易,以免重蹈夏商灭亡之覆辙。

此外,周公还对官员提出了无逸、禁酒的要求。周公认为贵族官员也应当努力从事生产劳动。《尚书·无逸》中记载,“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即不要迷恋于赏玩、淫逸、嬉戏、田猎之中,让百姓交纳赋税供自己享乐。可见,无逸的伦理要求同样不是对大众的普遍要求,显然是对贵族、官员的要求。而禁酒的命令中说,“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幸”(《尚书·酒诰》)。即要求官员做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厥心臧。’聪蝗祖考之彝训,越小大德,小子惟一”(《尚书·酒诰》)。事实上,促使禁酒的另一个原因则是殷亡的教训。“厥或诰日:‘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尚书·酒诰》)。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有资格和条件饮酒者大都是统治阶层,而所以禁酒的原因也是吸取殷亡的教训,其针对统治阶层内部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德”既是一种伦理规范,又是一种政治准则,周人倡导“德治”,便成为伦理与政治联姻的标志。清代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周代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间的深刻联系:“其所以析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也就是对“民”则要从“保民”、“惠民”入手,做到去荒政,察民情,慎刑罚;“敬德”与“保民”显然是对贵族和统治集团而言的,并非对大众的伦理要求。

(二)周公“礼乐文化”的精英定位

制礼作乐,是周公对中国文化的莫大贡献。从中国文化的角度看,周公制礼作乐,借鉴于夏商二代,有所选择,有所发展,把夏、商、周三代礼乐文化推向了发展顶峰。所以孔子由衷地赞叹:“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礼乐文化是中国文化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完备的文化形态,而周公是礼乐文化最重要的创造者。

而周公所作的礼乐文化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即“敬德保民”。“敬德”,是因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有德才会得到上天的保佑。“保民”,是因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保民”实际上就是保社稷、保国家。《尚书·大传》说:“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基本上概括了周公的历史功绩。周公在“因于殷礼,所损益”的基础上,创立了周礼。《左传·文公十八年》说:

“先君周公制《周礼》日:‘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周礼》规定了周代各种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分封制、嫡长子制、严密的宗法制、等级官制,以及许多礼制,包括伦理道德规范等。它区别了以维护、巩固上下贵贱宗法等级关系为目的,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内容的等级制度格局。“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极其重要的作用。礼乐文化是一种制度文化,它的基本特点是,以礼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明贵贱,辨等级,正名分,一切人和事都要遵循礼的规范和准则。礼分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五种。五礼的节目繁多,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说,基本上涵盖了国家、社会和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乐,通常与礼相配合,行什么样的礼,配什么样的乐。礼乐配合,文质彬彬,可谓尽善尽美。

但我们必须明确,在规定了诸多的“礼”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规定了“礼”的适用范围,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下面我们仅通过对“婚礼”的相关规定来说明“礼”从其本质和功能上讲是一种对社会精英的伦理要求,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普遍伦理要求。关于婚礼,《礼记·效特牲》说:“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昏义》亦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所谓“附远”、“合二姓之好”,都是要使周族与异姓通过婚姻关系变得亲近起来,形成一种以亲戚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联合,这是西周时期、特别是其初期的政治需要。“同姓不婚”之礼制虽然有优生学上的考虑,但从以上的记载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更多的是与政治上的分封制和宗法制密切相联系,其旨趣也是维护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出发,积极与异姓联姻,巩固周天子统治。正由于西周婚姻具有强烈的政治联姻性质,因此周人对婚姻之礼十分重视,也特别强调双方家族的政治地位。当然,这种政治联姻所约束的对象也就是王室和贵族了。我们也承认,在周代的官制中也有婚姻的专职管理人员,民间的婚姻也因循着“婚礼”的一般规定,甚至在今天我们仍能看到,也就是说,婚礼已经成为中国婚姻家庭文化的一般伦理规定。但在周公和儒家的思想里,更多的则是强调婚礼的政治性质和政治功能,对象也显然主要是王室、贵族等。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某种精英伦理对一定的社会一般成员产生影响而否认其的精英本质。所以,我们应从注重“礼”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功能来理解其精英定位。

二、孔子之儒家是周公精英伦理的传承者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周公的德治思想和礼乐思想都是其精英伦理的表现,而孔子在这两个方面也继承了周公的思想。以下就通过孔子及以后诸学者的论证证明之。

孔子本人肯定了他的思想与周公思想的内在关联。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他自己以周道的继承者自居,并力图复兴周礼。子日:“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於我老彭”(《论语·述而》)。《论语·述而》篇说:“甚矣,吾哀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意思是说,我哀老得多么厉害呀!我很久没有再梦见周公了。又说:“周公之才之美”(《论语·泰伯》),“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论语·泰伯》)。

在这里,孔子认为周公的才能和美质谁都比不上,周朝的道德就是最高的道德。

孔子在“德治”理论方面也坚持和发展了周公的思想,强调了统治者要“以德”治民。他说:“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孔子也强调要保民、富民。《论语·子路》篇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日:‘庶矣哉!’冉有日:‘既庶矣,又何加焉?’日:‘富之。’日:‘既富矣,又何加焉?’日:‘教之’。”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解释为“庶而不富,则民生不遂,故制田里,薄赋敛以之。”民富之后为何要“教之”、“以何教之”,朱熹解释道:“富而不教,则近于禽兽。故必立学校,明礼义以教之。”可见,在孔子看来,统治者只有“以德”治民,统治才会长久,而保民、富民、爱民等思想则是内在于统治者的“德”里。显然,在这里孔子的“德”实质上是统治者为了实现长治久安之“德”,而非大众之“德”。

孔子也在坚持和贯彻周礼,《论语·先进》篇说:“为国以礼”,并且认为只要“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只有“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为此,他要求人们从语言到行动做到“非礼勿视,非

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对于那些破坏周礼的僭越行为,孔子更是痛心疾首,“孔子谓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惶惶然如丧家之犬”地奔走于列国,其目的就是想恢复周礼。《论语·子路》记载孔子说:“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成也。”《论语·阳货》记载孔子说:“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杨宽先生解释为:“这是说有人召我去,难道是徒然白白召我去的?假如有人用我,西周的治道就可以在东方传播了。”

很明显,孔子讲的德礼也主要是针对诸侯和士大夫的,而非普通老百姓。《论语》中的这些论述显然是针对统治阶级的道德要求,而让孔子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是统治阶层中对礼的僭越。而孔子所尊崇的道德楷模周公本身也属于最高统治阶层,也体现出了孔子伦理的精英定位。

孔子以后的思想家大多都认可孔子和周公的伦理思想之间的渊源关系。《淮南子·要略》说:“有周公之遗风,而儒者之学兴。孔子开宗立派,首创儒家学说,寻根溯源,乃植本奠基于周公。”韩愈实际上也论证了周公和孔子之间的关系。在《原道》中说:“斯吾所谓道也,非向所谓老与佛之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苟与扬也,择焉而不精,语焉而不详(《韩昌黎集·原道》)。”陕西岐山周公庙保存的一块清代康熙十九年《重修周公庙募缘疏》石碑,碑文乃“关学三李”之一的李柏撰写,碑文开头便为:“道生天,天生尧舜,尧舜以所得于天之道传之禹、汤、文、武,禹、汤、文、武传之周公,周公传之孔子。则是,周公之道,上承尧舜而下启孔子者也。承尧舜,则尧舜无子而周公其子,启孔子,则孔子无师而周公其师。”钱穆先生言:“周公之定宗法,则固兼存天下之万姓百氏,而同纳于此一礼中,固不限于一姓一宗之私而已也。故孔子虽殷后,亦深契于周公制礼之深义焉。故谓由于中国传统文化而始产生孔子,不能谓由有孔子而始有中国文化之创造也。”杨向奎先生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中,在谈到关于周公创立的西周礼乐文明与儒家思想历史渊源时曾写道:“没有周公不会有武王灭殷后的一统天下;没有周公不会有传世的礼乐文明,没有周公就没有儒家的历史渊源,没有儒家,中国传统的文明可能是另一种精神状态。”刘起舒先生也说:“孔子之学全部与《尚书》有关。他的学说的主干,就是承自周公的四项遗教,完全是从《尚书》篇章中周公的各篇诰词中学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