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土地(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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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转让给乙方。土地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所有…

工业土地(精选5篇)

工业土地范文第1篇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市标典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转让给乙方。土地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所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座落于**市辛章办事处辛五街、胜芳协作区,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4804.51平方米(以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该土地现在正在依据已经生效的**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冀1081民初5853号民事调解书办理产权分割,分割前的土地不动产证号为(2018)**市不动产权第0006609号,面积为6044.1平方米,(2018)冀1081民初5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约定将其中1239.59平方米转让给**市和泰家具有限公司,剩余4804.51平方米待甲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将其转让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土地权属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土地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于2020年11月11日给付甲方定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该款通过乙方公司高管邢积林账户转账至甲方账户(已给付),待甲方取得将要交易的4804.51平方米土地(以证书记载为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甲方收到此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剩余尾款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至此交易完成。

第三条转让过户的所有税费均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上述土地风险责任自该土地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将乙方给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第七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或拒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同意照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工业土地范文第2篇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其目的明显在于抑制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的做法。据新华网报道,受此政策影响,我国工业土地价格预计将提高近50%。

当前,我国土地价格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取得成本,包括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及给予城镇居民的拆迁费用;二是开发成本;三是政府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以及政府以出让金形式获得的土地纯收益。此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将使以上各主要成本都有所提高。

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介绍,如果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这将使地价总水平增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不同用途地价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小城市会有所波动;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恢复到基准地价的水平。

为什么新政策对不同用途地价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房地产用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出让价远远高于其成本价,因此用地成本的提高不会对地价产生太大影响。但就工业用地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目前,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往往推出超低地价,甚至“零地价”。《通知》的核心就是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用地中的经济利益驱动。因此,这次地价成本的提高,对工业用地价格的影响会很大,工业用地价格上涨已成定局。

尽管此次政策调整从理论上讲对房地产地价的影响不大,但有专家也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谨防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新政策的出台,再次抛出所谓“地荒论”,把房地产价格上涨归因于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甚至利用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变化恶意抬高房价。

工业土地范文第3篇

其次,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我更清醒地意识到施工管理的重要性。无论是从事设计还是施工或监理工作,我们都应该注重提高施工管理效率。这次毕业实习的几处工程单位,他们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尤其是在广XX区二建所建的工程实习时,给我的感受最深刻。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要考虑的内容多,范围广,所要安排的工作任务量更大,但这直接关系到土建工程的进度和效率。印象最深刻的广XX区五建所承建的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层住宅楼工程,所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工人们在工地上忙碌但有序,施工员、安全员、监理员也是在施工现场步步不离,认真将施工工作效率提高到最佳,而项目工程负责人则在工地现场指导。因此各项工作都在计划进行中。

另外,施工管理还包含员工的技能培训,在广XX区二建所承建的广XX区党委统战部住宅楼工程中实习,我了解到二建每年都会定期对施工员和技术员进行技能强化和培训,项目部经理向我们介绍了一系列广XX区二建在岗人员培训计划和内容后,使我对施工管理、培训有了更多的思考。

通过这些引入先进管理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施工效率有了很大提高,这样十分有助于施工的连续性和可续性。

最后,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得我更全面地明白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其实,在这么短暂的毕业实习中真的很难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但是,在这几天的毕业实习中我从更全面的角度认清了今后所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所需努力的方向。正如在实习中许多老师和工人师傅们所说:“毕业后从事土木工程工作,需要的是谦虚和学习”。

的确,从大学毕业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后,我们所面临的如同一张白纸,一切都是新的,一切都在等待我们去努力。因此,面对那么多长期从事土木工程的同行前辈,他们工作经验比我们丰富,知识学的比我们扎实,学识比我们渊博,我们只有耐下心来,虚心向他们请教学习,我们才会有更大的进步,我们也才会在土木工程这一艰苦而又充满挑战的工作领域取得更大的收获。

另外,在这次毕业实习环节中,我也发现自己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

尽管大学四年中认真学习了专业知识,但是当前所掌握的知识面不够广,尚不能轻松胜任土木工程工作,因此,尽管即将走上工作岗位,但我应该将所从事的工作看作是新的学习的开始,只是在实践中学习,才会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专业实践阅历远不够丰富。

由于以前专业实习时间较少,因此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与实践中去,通过实践所获取的阅历更是很短缺。所以,今后我们在工作岗位上,一定要抓住机会,多向土木工程工人师傅学习,同时要转换学习方法和态度,改变以往过于依赖老师的被动吸收学习方式,应主动积极向他人学习和请教,同时加强自学能力和驾驭解决难题的本领。

三、专业知识在工程中运用不够灵活。

工业土地范文第4篇

一、批而未供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是指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供地的工业用地。其处置意见有:

(一)对已落实招商意向项目的地块,且具备供地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抓紧组织供地报批材料,要求三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对原招商意向项目因准入条件等原因暂不符合供地条件的,抓紧调整用地意向项目,六个月内供地。对虽已落实用地意向项目但由于对前期开发工作未完成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加快推进土地开发进度,及时形成供地条件,最长不超过一年内供地。

(二)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两年以上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进行盘活。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撤销或调整原批准文件;对征地实施已经完成、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土地补偿费,经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但农用地必须继续组织耕种。

二、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工业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工业用地。

(一)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方式

1.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

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财务成本。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确有能力且有意向开发建设的,应向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继续开发建设的申请,并承诺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明确竣工日期。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支付财务成本。

2012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3.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司法查封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4.对处置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抵押权人协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抵押权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5.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涉及已建或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6.凡现状认定为闲置土地(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前,暂取消该企业在本市竞买土地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时依照政府原因处置。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工业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动工开发日期可按实际情况重新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调整行业类别、规划条件。按照新行业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行业类别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置换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按照“两退两进”补偿标准予以处置。

(二)对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

1.依据国有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2.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二年内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用地指标可以按照置换方式予以盘活。

3.将处置收回的工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收储款,土地收储款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待重新出让后收回土地收储款及相应的财务成本。

三、合力推进处置工作

工业土地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创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

(二)目标任务。按照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再经过几年努力,实现园区25%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规范有序流转,1/3的农村劳动力脱离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力争在2012年园区流转面积达到4600亩。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四是坚持规范化流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五是坚持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推进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是完善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园区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全面落实了第二轮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认真整顿“两田制”,并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合同纠纷调解、案件调处、土地流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区农村土地零碎、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农业竞争力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影响农民增收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进而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对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一,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客观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土地流转是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不触及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长期承包经营的制度根基,通过流转既稳定了承包关系,又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率,是对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第二,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集中,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构筑农产品价格和竞争优势,这是提高园区农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要求,农业根本的出路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和综合经济效益,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向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流动,优化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和致富空间。第四,是加速改造传统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战略,也是未来农业发展的方向。中共中央[2012]1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因此,我们范集工业园区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可以利用土地资源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投入农业开发,有效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三、坚持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

1、坚持农村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推进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前提。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那些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才能将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承包地流转出来,那些擅长经营土地的农户才能放心地接包,土地规模经营才能发展起来。因此,必须明确,在30年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或以农为主,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强制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抵押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土地流转要在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

3、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当前我们范集工业园区土地流转要健康有序进行,从土地流转形式上,有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四种流转形式,总体流转趋势是规模扩大、速度加快,主体更加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要尊重当地农民种植习惯,引导农民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的形式,不强求一律,凡是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应提倡和鼓励。

4、不断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是检验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因此,必须把土地规模经营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尤其要结合贯彻200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分析中央出台取消农业税及实行惠农补贴政策,对机动地、农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影响,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这些新问题,还会引发新的矛盾,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不断在机制创新中完善土地流转。一是要规范必要程序。土地流转要自愿协商确定,农户土地流转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明确权力、义务的承担主体。二是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明确土地的用途、流转的形式、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年限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三是要进行合同鉴证。土地流转合同要经园区土地流转中心鉴证。四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作为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义务和调解土地流转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园区土地流转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合同要立卷归档,分类管理,妥善保管,使土地流转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实施配套措施,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1、以园区管委会为依托,成立园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配备微机,打印机和流转信息电子显示屏,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内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收益评估员、合同鉴证员,具体负责制定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土地流转信息,土地收益评估,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同时要求各村设立服务站,明确村文书为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然后上报园区土地流转中心,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登记上表,统一规划、统一、统一办理手续。具体操作中,首先由转出户提出申请,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等;其次,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园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进行流转,不符合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最后,园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规档管理,依法加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2、搞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牵动土地流转。通过结构调整,可以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度,土地的有效流转,又可以促进结构调整的深化。要围绕农民增收这一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土地流转,加快种植结构调整,大力开发绿色食品产业,培育区域主导产业,构筑农村经济发展新优势。

3、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拉动土地流转。加快土地流转,必须为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固的非农产业收入,解除出让土地者的后顾之忧;要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开拓农民就业门路,园区要开展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要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务工经商;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资源,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外地转移,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4、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联结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既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又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要逐步由契约联结、服务联结向资产联结方面发展,基地农户可以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与龙头企业开展股份合作,从事农业的产前和产后服务,以此带动土地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

五、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县政府对各村、合作社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给予一次性补贴。流转规模1000亩的,除县政府每亩按30元标准补贴外,园区一次奖励3000元。同时,还要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予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