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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7条规定“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但具体如何进行重新计量并没有详细阐述。笔者在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前采用的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归纳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该问题的处理。
一、递延法下所得税税率变化时的会计处理
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按历史税率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在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年度,按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税款;当时间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并不按照转回年度的当期税率,而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年度的历史税率顺次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因此在递延法下,当税率变化时,若发生在时间性差异的产生年份,则以现行税率乘以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确认递延税款;若发生在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年份,无需因税率变化对递延税款进行调整。
例1:A公司经认定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A公司于2011年、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13―2015年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82 500元的价格购进一台办公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上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近年来A公司业绩平稳,每年税前利润均为50万元。2014―2018年时间性差异如表1所示。
各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4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16 500)×12.5%=60 43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 437.50
递延税款 (16 500×12.5%)2 062.50
(2)2015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3 300)×12.5%=62 08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2 087.50
递延税款 (3 300×12.5%)412.50
(3)2016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4 620)×25%=126 15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577.50
递延税款 (4 620×12.5%)57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155.00
(4)2017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7 590)×25%=126 89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948.75
递延税款 (7 590×12.5%)94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897.50
(5)2018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7 590)×25%=126 897.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948.75
递延税款 (7 590×12.5%)94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6 897.50
由上可见,2014年、2015年为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年份,因此确认2014、2015两个年度的递延税款均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12.5%。自2016年起,时间性差异开始转回,递延税款也开始反方向转销。由于这时的税率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年度的适用税率有关,因此尽管2016年所得税税率已经变为25%,但仍按照以前的税率(即12.5%)转回时间性差异,只有计算当年的应交税费时才使用当年的适用税率。
经分析可以看出递延法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因此在结转前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时采用的是历史税率,这虽然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同时也违背了会计信息应符合的及时性与相关性质量特征。因为如若此时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由于仍采用历史税率转回以前年度的递延税款,现行税率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不能及时准确地体现出来,这就造成转回年度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无法进行配比。另外,递延法下,由于一直采用历史税率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这使得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能真正代表企业未来期间的税款抵减权利或应付税款义务,因此递延法下计算的递延税款并不符合资产或负债的定义,也不能作为企业的一项真正的资产或负债。由此可见递延法有其自身无法回避的缺陷。
二、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税率变更时的会计处理
利润表债务法是基于“收入费用观”,以利润表为导向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它强调税前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在发生当期的合理配比。因此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的是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历史税率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递延法的不足。当税率发生变动时,递延税款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出:递延税款=本期时间性差异确认的递延税款±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的调整额。其中对递延税款的调整额=前期累计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现行税率-历史税率)。
例2:承例1,根据利润表债务法对上述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1)2014年、2015年的会计处理同例1步骤(1)、步骤(2)。
(2)2016年。由于2016年所得税适用税率由12.5%恢复至25%,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税款=4 620×25%=1 155(元),由于时间性差异在该年发生反转,因此确认的递延税款应为借方发生额。但本期由于税率变动增加,应增加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为(16 500+3 300)×(25%-12.5%)=2 475(元)。二者的综合结果为确认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1 320元(2 475-1 155)。应交所得税=(500 000+4 620)×25%=126 15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7 4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155
递延税款 1 320
(3)2017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7 590)×25%=126 89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00
递延税款 (7 590×25%)1 8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897.50
(4)2018年。会计处理同本例步骤(3)。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利润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在税率没有发生变动的2014年和2015年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在2016年税率发生变动时,利润表债务法不但需要对本年的时间性差异按照当年的新税率计算递延税款,还要按照税率变动的幅度对以前累计的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二者的配合成为该年的递延税款的发生额。税率变更年度之后,利润表债务法下的递延税款完全按照当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但是利润表债务法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收入、费用和利润都是一个流量的概念,只能反映企业某一期间的经营活动,这就导致利润表债务法下更关注企业短期的收益,而无法以长远的眼光宏观看待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也就不能客观地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定。同时依托于“收入费用观”的利润表债务法,是对企业本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其差额确认为时间性差异,如果企业持有本期尚不能实现的收益,比如对于那些存在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特殊事项的公司来说,有些交易的收入和费用配比后的差额并不能完全归属于利润表债务法定义下的时间性差异。这就会产生会计核算上的“真空地带”,因此利润表债务法核算范围并不全面。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与利润表债务法相同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现行税率转回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但相比于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立足于“资产负债观”,即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金额大小,确认二者之间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进一步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将其与当期应交所得税比较,倒挤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尽管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在税率变动时,应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但是鉴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科目属性,其余额是可以结转下期的。因此笔者认为采用下列公式,可以轻松地完成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初余额。其中期末余额按照未来期间适用的税率计算,期初余额按照原税率计算,因此借助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轧差,将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包含在本期发生额中。
例3:承例1,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上述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1)2014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16 500)×12.5%=60 43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 437.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6 500×12.5%-0)2 062.50
(2)2015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3 300)×12.5%=62 087.5(元)。
借:所得税费用62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2 087.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 800×12.5%-2 062.5)412.50
(3)2016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4 620)×25%=126 15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7 4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15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180×25%-2 475)1 320
(4)2017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7 590)×25%=126 89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 590×25%-3 795)1 8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897.50
(5)2018年。应交所得税=(500 000+7 590)×25%=126 897.5(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0-1 897.5)1 8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 897.50
由上可见:(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更时,各年度的会计处理结果完全相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强调了“资产负债观”的理念,资产和负债是存量的概念,因此暂时性差异能够反映在未来期间因其所造成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这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未来现金流量。并且在科目设置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利润表债务法下的“递延税款”细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方便企业核算的同时也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更准确的了解。(2)暂时性差异是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对比后产生的结果,不再是将本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时间性差异,也包含那些不归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因此相比于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范围更为全面。
四、结束语
所得税会计准则集中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对所得税的处理,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税率变化的情况又进一步加大了该问题的处理难度。通过本文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都体现了债务法的处理理念,并且较递延法处理更为合理。借助本文归纳的“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处理思路,则可以大大简化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加以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S].2006.
所得税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税率 税制改革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制的又一项重大变革,该法参照国际惯例,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体现了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减少优惠、降低税率、加强征管的基本原则。本文重点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一、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
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25%,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创造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虽然原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均为33%,但是实际税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的调查显示,全国内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约为23%,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约为11%,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近12个百分点,从各省的情况看,黑龙江省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8.3%,外资企业为14.7%;河南省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7.72%,外资企业为14.81%;广东省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3%,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仅为10%左右。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对外资企业优惠的税收待遇在推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增加投资、提升国内技术水平,从而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等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还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外企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现代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示范,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于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自从1993年设计并于次年开始实施的税制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经济环境条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原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也带来许多新问题。第一,内、外资面临同样的市场,却适用不同的税率,享受不同的待遇,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内资企业在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也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资源的有效合理流动。第二,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以享受外资优惠待遇,内资企业的“曲线救国”产生了许多“假外资”,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测算,上述“假外资”约占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近三分之一。另外外资企业在享受的某一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便撤离中国市场,在国外重新改头换面后,在新的地区,以新的外资名义重新投资,享受新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外资利用我国“低价策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与土地资源,使其产品能够凭借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力,加剧了中国与贸易伙伴的摩擦。第三,由于外资企业优惠是按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这造成了外资企业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种差异使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可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制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两税合一”除了对对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外,也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了以前内、外资企业由于税收待遇不同造成的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从长期来看,会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规模的整体发展。
二、25%的税率在国际上适中偏低,降低税率顺应了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新税率为25%比原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约8%的利润。相关财政资料显示(夏琳,《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内部培训讲义》,2008),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世界上最早制定所得税法的国家英国税率是31%, 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高的塔吉克斯坦达到50%,低的像中国香港地区仅有16%,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都高于新税率25%的水平。从以上列举的国际数据来看,25%的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使之满足效率与公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降低税率不仅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也顺应了国际上税制改革的趋势。80年代中期爆发的世界性降税浪潮首先是从美国开始的。美国是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出大国,由于1986年税制改革以前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较高,许多跨国公司利用美国政府的“推迟课税”规定把利润积累在海外的子公司,进行国际避税,致使美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收入受到很大影响。1986年,美国为了克服公司所得税“高税率、窄税基”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将公司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这一改革使美国在国际资本和公司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面对美国的税制改革,其他发达国家明显感到自己的高税率受到了挑战,为了避免本国税收外流,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实行减税。例如,1987年,英国将公司所得税税率由40%降为35%,加拿大将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6%降为28%,日本将公司所得税税率由43.3%降到37.5%,1988年,澳大利亚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49%降到39%,新西兰则将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从48%猛降到28%,奥地利对公司保留利润课征的税率由55%猛降至30%。
三、税率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上千亿元的利润。新税法出台以后,对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政府的财政也有一定的影响。25%的新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每年实行33%税率的企业增加了约8个百分点的利润,这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尤其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高科技,创造自由知识产权,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都会起很大的作用。使得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25%的税率对于一些外资企业来说,原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它们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将外资企业税率提高到25%,取消了新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给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及反避税的税收管理,这使得在全国范围内,2008年外资企业所得税增长39%,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高了16.2%,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下调造成的减收影响。
四、新税率对吸引外资的影响
在对郑州1180家外资企业的小样本调查结果表明,83%企业认为新税法的出台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只有9%的外资企业可能会改变投资方向,只有1%的外资企业认为可能会撤资。调查结果还表明:大多数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主要看重的是稳定的政治局面,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其次是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的服务水平,另外就是基础设施一系列的环境条件和丰富的廉价且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可见外资选择在中国投资主要是看我国整体投资环境的好坏,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所以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但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还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五、新税率更好地发挥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税率、税收优惠更好地发挥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这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协调一致,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免税收入、行业减免、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税收事项方面,采取了以下五种方式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第一,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环保产业,同时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进入;第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三,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得以保留;第四,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第五,还特地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
综上所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外资和内资、民资在起点公平的市场化环境中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要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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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率范文第3篇
2019年个税调整变化1:对最低三档税率级距加大了这样使得中低收入的减税收益变大。注意下表是月工资抵扣5000基数为统计口径的。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中级收入档次,大幅缩小25%税率的级距,将部分25%税率级别拉到其它级别,对于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将不变话,就是不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
增加了6项抵扣附加,可以根据个人家庭情况据实申报,提高了个人的起征点。那么最新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公式可以参考,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将一起执行新的政策
(来源:文章屋网 )
所得税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所得税一体化;相对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26-02
现代社会,税收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度、生产组织制度、商品交易制度、货币流通制度等的变化都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影响,要求现行税制做出相应的变化。从商品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效率目标,为兼顾公平,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从所得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公平目标,为兼顾效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一、实施相对单一税
在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且工资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征收所得税会使个人的休闲与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随着劳动价格的降低,导致个人必须增加劳动时间,减少休闲时间,以补充可支配收入上的损失。这种状况在所得税率分别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时,其影响程度又不一样,由于比例税率缓冲性弱,它比累进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要强,对于个人收入水平相同的人,征收比例税会使劳动供给增加得更多。单一税的设计力图体现税制优化、易于征管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或效率损失。因为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征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和税收超额负担,实现税收效率目标。
笔者以为所得税应实行相对单一税。单一税通过由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取消对储蓄的双重征税等政策方法,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一)调整税率和级距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力负担原则。目前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采用九档,最高税率为45%,后两者采用五档,最高税率为35%。相比较而言,前者的级距过多,一些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如最高一级为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税率为45%,实际上,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人凤毛麟角,由此征收的税款比重极低。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斯特恩提出了最优所得税模型。斯特恩使用线性的所得税函数:T=-a-I-tI,其中T为税收收入,I为收入,a为政府给无收入者提供的补贴。在斯特恩的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只有一个边际税率,因此,最优所得税就是在政府税收收入确定的条件下,寻求a与t之间的最佳组合,在满足税收效率目标的同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斯特恩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劳动供给越具有弹性,为了减少对劳动所得课税带来的超额负担,t的最佳值就越低。这就验证了反弹性法则,此外,他在一些假设之下,精确地验证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边际税率的值为19%。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为45%和32.19%,名义税负过重。
注:平均税率是收入乘以相应边际税率,再除以收入总额。
剑桥大学的米尔利斯研究证明所得税税率应该呈“倒U型”:即随着收入的增加,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由接近于零而逐渐提高,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再逐渐下降,甚至降为零。在相同的效率损失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从较富裕的人手中取得更多的收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促进穷人的福利,促进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而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为使中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单一税率征税。同时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笔者以为对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过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大大降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税负也都有所降低。
(二)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模式,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最新调查表明,近七成的城市受访居民赞同“国家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37%的受访居民表示有不定期意外收入,19.9%的受访居民甚至表示有多项收入,人们收入来源的渠道变得宽泛。收入来源呈多渠道、应税项目秩序发生变化,使得分项逐一计税不仅操作上烦琐,还容易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差距较大。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把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征收模式。
综合征收模式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综合征收模式在简化征管程序的同时,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当然,在中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还有很多困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有真实的收入记录。同时,建立严格规范的个人收入申报制是保证综合计量和有效监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否则还是会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
通货膨胀对各个国家的税制特别是对所得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问题。因此,这给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因此,为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应采取所得税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一方面将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因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对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以防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使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税收指数化措施。不过在经济好转之后,有些国家又取消或拖延了这些措施,80年代以美英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开始重新采用这些措施,以法律规定通过每年放宽税率表来制止税基档次爬升,同时个人豁免额和标准扣除额也要进行指数化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
所得税制度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所得税是对创造利润的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最终获得利润的纳税人征收。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25%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上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哥伦比亚新修改的所得税法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对股息和分配给非居民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从7%降低至0%,将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笔者认为,中国应采用分税率制,对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从而刺激民间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所得税率范文第5篇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p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问题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收负担重
我国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从税率设计上看,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税率设计对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而对资本所有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大,结果是工薪阶层所得越多,税负越重;资本所有者收入越高,税负越轻。这样不仅不能调节收入分配,而且工薪阶层的税负高于资本所有者税负,社会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也没有得到缓解。
2、税率级次划分不合理
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税率级次仍然偏多。目前我们使用较多的税率主要是前4个,后面几个并不常用。税率划分的过多过细,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比较落后,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会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充分实现。同时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英国40,美国35)相比明显偏高。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税率的高低与社会保障体系,福利制度,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相关。而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在改革中,福利水平很低,设置如此高的边际税率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由于个人所得税与自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纳税人无法接受,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几率。拉弗曲线也表明了,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税收,税率增加到一定程度税收收入不增反降。
3、税率级距过小,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
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如表1所示:
这样小的级距设计,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2015年1月李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适用税率3(18000M12 =1500 ),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 *3 % =540元,税后收入18000\540 =17460元r陈某取得年终奖18001元,适用税率10 %(18001M12 =1500.1 ),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 *10\105 =1695.1元,税后收入18001\1695.1 =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了一元钱,多缴纳了1154.1元。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由于税率级距过小,造成了多发奖金收入反而减少的结果。
4、相同性质的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收入本质上都是个体通过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但是税法中却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式,造成了相同性质的收入税负却不同的结果。例如,工资收入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r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按年计征,采取5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由于具有不同的规定,即使有相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后一群体年税收收入规模要大大的高于前一群体。这样税负不公平的结果,难以对公民通过劳动来争取富裕产生应有的激励。
二p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建议
1、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
实践证明,多级次的税率结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它会使劳动者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有的税率长期处于虚高无用的状态。因此我们建议设置5级超额累进税率,即3%至25%,同时适当扩大级距,实际上扩大了级距相当于降低了税率。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细;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大。按照这一规律我们可以把居民划分为低收入、较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五类群体。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中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这样即能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
2、扩大征税范围,降低边际税率
根据效率原则,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为了解决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把额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保持税基的完整性。为了降低边际税率,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一方面45%税率过高,纳税人心理压力大,在当前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纳税人逃税的动机会增加;另一方面25%的税率纳税人容易接受,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稳定。
3、同种性质所得采用相同税率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商收入、劳动收入都属于劳动性质所得,应该采用相同的税率结构,保证相同的税收负担。建议合并三种税目,既简化复杂的税率结构,也减轻了征管负担,提高了征管效率,可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250-285.
[2]吴梦云,陆杰.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税务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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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