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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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精选5篇)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第1篇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配适,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旨在确保法官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平,使法官获得民众的信任,构建和谐社会。一、国内外法官的地位论文国外法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西方国家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法官实行的是社会精英化,人们普遍对法官表示出最大的尊敬,甚至给予他们非常尊贵的称谓,法官也不负众望,他们不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廉政状况也非常令人满意。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有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因此纵观法治发达国家,尽管行政官员也腐败严重,但法官一般都能保持清廉。法官的清廉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公信力。使法官职业往往成为法律生涯的顶峰。人们总相信法官的判断犹如神授的力量,法官是上帝行使世俗法的使者,法官应该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政合一,行政官同时是司法官,行政首长兼具司法裁判权,所以在传统上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一特定职业。现今的中国司法仍然呈行政化管理。法官对其从事职业的自觉意识,也缺乏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法官不认为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的职业,既无独立超然的地位且收入也不高。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否定了司法的社会权威。这种先天权威不足之下运行的司法实践,如果再加上法官自律不足,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必然导致一些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与自己有某种利益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予以偏袒,甚至诱惑大时将手中的司法权力变成背叛正义的手段。近年被曝光的法官腐败“窝案”层出不穷,社会上还出现因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而公开拍卖判决书的“怪事”。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故社会上普遍存在公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的现象。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使中国法官不具有西方法官的神坛地位,而法官的道德的匮乏使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极差,很难高贵起来。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缺失的现状长期以来,我们都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尽管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也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门槛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入制度,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这些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少法官既不是法律的专家,也不是道德的楷模。司法警察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专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当法官,许多人都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这些法官大都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目标,在针对实际案情的时候,不同法官的处理意见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完全就是靠个人好恶来办案。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法官素质不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同时,法官的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等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的人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件有益公众的事业去追求。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司法伦理水准基本处于同一位级,上级法官的道德素质并不见得比下级法官经受过更多的考验,往往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分别进入各级法院,而他们的司法伦理教育背景基本相同,从本科到硕士、博士都无针对性的司法伦理课的设置,尽管统开政治课,但毕竟不能代替职业道德课程。对上下级法院在同一层面上招考法官的作法有悖于审计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上级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司法伦理素质上应该较初级法院的法官应更严格。专业知识的多少、学历的高低不见得与道德水准成正比,司法道德品质的形成需要经过多年的教育熏陶。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无法建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产生的负效应使职业道德滑坡严重,整个社会风气欠佳。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良的社会道德环境也影响了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鉴于这些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向社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我认为仅此一举并不能让我们一劳永逸,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每一天都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建设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迫在眉睫。三、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构想当下司法不公等腐败问题,不仅与有些法官的私心、追求个人利益相关,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在司法领域,不能仅将权力之公正行使寄希望于法官的道德自觉。因为个人的道德意志力有限,权力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会冲破人们的道德堤防。单纯的道德说教与心性教育难以高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现实道德问题,必须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公正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从制度方面解决实践中的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亦即将法官道德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将公正的价值要求具体化为规范和约束法官司法活动的行为规则,通过制度化的伦理约束,保证法官在行为层面上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具体地规范法官的司法活动,以预防和减少道德风险,制约司法权力滥用。教育制度: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现代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司法伦理教育列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这有助于学生在成为法官之前就对司法伦理有着良好的理解与信仰,树立牢固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国大多法学院均未开设这一课程。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弥补这一缺陷,同时各级法官培训学院应负责对在职法官进行司法伦理再教育,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激发出社会提倡的道德需要。由此使得法官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在追求崇高目标中实现自我超越,在自我超越中实现自我完美,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有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的生活需求、维持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日后的养老保障等,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而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薪金是法官几乎唯一的收入来源,法官不可能、也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或创收活动。因此,必须由政府提供高薪。有了高薪,法官才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没必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廉洁就有了物质基础。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必须有其于职务相适应的尊荣,只有足够的薪金,才能使法官享有特殊尊荣的基础。给法官以高薪,是法官维护其荣耀至少是必要的体面所必需。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或提前退休,有了这种保障,法官才会建立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会很小心的维护法官的职业形象,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职业道德规则: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是极为重要的。这就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求极高。在我国法官缺少自主品格,法院制度设计甚至扼杀这种自主能力的情况下,制定比较完备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方面可确保法官职业道德的统一有利于公正判案,另一方面,也可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法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尽管用规范进行控制可能会令法官生厌,甚至出现不得不服从却无法进入内心的情况。但在当前法官道德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法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因此、应该赋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较高的位置,将其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圣经”。完善法律: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与法律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再高明的立法者在立法时的预见能力都有局限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所有的行为和事件。另一方而,即使是既不超前又不滞后的法律条文,也会因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为法官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空间。总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滞后立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司法权的扩张,使法律正义的实现面临挑战,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律的完善是确保法官公正执法的外部条件。法官道德考评制度:对法官道德考评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对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有廉政意识、职业道德素养,办案文明公正,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审判作风、服务态度给予好评的法官给以奖励,法官有下列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对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犯罪的法官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法官要时刻保持人民法官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法官业外活动中要在各方面约束自己: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注重着装仪表,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要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要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要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制裁、惩罚,直至清退或追究法律责任。毫无疑问,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的确定、完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能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法官职业道德真正成为法官的道德。参考文献[1]田雨,翟伟《.解读高法报告:人民法院扼守正义关口清除害群之马》,《检察日报》2003年3月12日.[2]高洪宾.《谈法官伦理之构建》,《人民司法》2002年.[3]郑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管见》,《人民司法》2001年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司法公正 

 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 法律 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 历史 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 自然 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 科学 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 教育 ,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 法律 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第3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官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政法干警。

在上大学的时候,我就对崇高而威严的法官职业油然产生了几多神圣,几多向往。当我成为一名法学的卑微朝圣者,我决心终生用自己的辛勤跋涉,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法的精神与真谛。当我们身着黑色的袍服在审判席上耐心听讼的时候,我懂得了黑色的服饰是法官内在精神的表现,这正如一位哲人说的:“蜜蜂只在黑暗中工作,思想只在缄默中孕育,美德也只在幽居中产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官是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所从事的职业。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力日渐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泥沙俱下,乘机袭来。我们——新时代的执法者,光荣的人民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担负着人民重托,代表着国家尊严,是惩腐倡廉的排头兵,祖国人民在注视着我们。如果我们人民法官不能清正廉洁,那么法律就会失去权威,失去力量;如果我们人民法官都贪赃枉法,那么就会使天平失衡,腐败蔓延,侵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形象,势必引起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因此,可以说,我们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是“一身系天下之安危”者,朋友们,我们法官的职责重大呀!

可喜的是,我们广陵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了各种风浪的考验,涌现出了不少拒腐蚀、永不沾、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先进人物,他们请吃不去、送礼不要,清正廉明、严肃执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也是如此,腐败乃社会主义大业的凶恶敌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不除腐败,无以立国;一个政党,不除腐败,无以立信。人民痛恨腐败,渴望廉政,党和政府惩治腐败,顺乎民意,深得民心。在这场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作为一名肩负执法重任的人民法官,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正己才能正人,只有自身厌恶腐败,警惕腐败,拒绝腐败,才能理直气壮地高举代表正义、法律的达摩神剑横扫腐败,保我社会主义的朗朗乾坤永不变色!

新的挑战,新的机遇,新的任务。面对挑战,我们激流勇进;面对机遇,我们只争朝夕;面对任务,我们责无旁贷!

我们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在以法官的形象出现时,我们已远远超越了小我之上,法官只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官的胸间应当充满正气,法官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第4篇

一、当前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20__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基层法院的部分在职法官和所有初任法官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审判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基层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不仅要加强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教育,更要注重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看,影响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因素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法官的职业良知和工作责任心也是其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据今年的省高院工作报告,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法人员32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28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暴露出我们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就总体情况看,目前基层法官仍然存在的不良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有的法官宗旨观念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久拖不结(执);有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有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自由主义严重等,这些不良的表现,既损害了基层法官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要求。“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它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具有的政治性、人民性、公正性的统一。对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新形势下必须认真贯彻好这这一指导思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广大基层干警要在审判工作中努力落实好“三个至上”,真正让“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内化为广大基层法官的坚定信仰,外化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的自觉行动。

其次,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从源头上推进基层法官廉洁自律的现实需要。据今年省高院通报的几起违纪案例来看,目前,仍有极少数基层法官存在着违法违纪现象,这既有客观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内在的原因,但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都应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基层法官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最后,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必然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会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同时,审判活动是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基层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较大的影响。通过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使基层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加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基层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在对基层法官做好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对基层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教育基层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明确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教育基层法官严于律己,慎微慎独,勇于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要培养他们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理念。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坚定基层法官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形成道德信念,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在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审判、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实行奖惩并重、优胜劣汰的管理体制,大力培养和使用专家型、复合型的基层法官人才。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纪、道德低下的人员,不护短、不避嫌、坚决处理,确保基层法官形成正确职业道德信念。

(三)坚持制度建设和物质保障两手抓。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和普通的行业道德。因此,首先,从制度层面上,法官职业道德应当由国家立法加以解决,而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调整,尚得不到社会层面的全面认同;其次,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官一直被作为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资、级别、待遇还没有充分体现法官的特殊性,法官职业化进程有待进一步推进;最后,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道德的建设离不开物质基础,同样,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也离不开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还要再进一步的落实。

(四)注重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基层法院要不断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用正面的典型塑造人、正面的形象影响人,积极宣传基层法院改革的历程与成效,宣传基层法官的清廉、高效与公正。这样不仅会激发广大基层法官的职业神圣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而且能吸收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基层审判队伍,基层优秀法官流失现象也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第5篇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

人们法官的责任是维护正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应当根据“三个代表”的需要,努力提供司法保障,进而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与生产力,以法律的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务必要有较强的使命感与责任心,以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作为视角,积极地实现奉公廉洁、勤勉敬业、司法公正。缺少了职业道德建设,就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这也跟“三个代表”的需要相背离。为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实施务必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执行司法审判的实际要求

审判是法官代表国家解决纷争和惩罚犯罪,其特点是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官的宣判和案件审理是法律与国家形象的体现。只有确保法官的权威性,才可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而法官高尚的人格是法官权威的支撑。并且,司法并非一味地套用法律条文,存在差异的社会生活要求法官务必通过法律及其推理应用抽象和普遍的法律,自由地裁量以处理法律案件。尤其是在法律不健全和不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的自由裁量权不但能够伸张正义,而且也能够谋私,倘若缺少了道德自律,那么就会变成谋私的方式。为此,法官务必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与品行,如此才可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正义。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法官队伍的关键性事项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作风的体现重点是审判作风,而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审判作风的好坏。针对法官的素质来讲,道德素质是前提条件,其跟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官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都跟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关,像贪污受贿、违法办案、执法过松等。为此,只有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可以建设一支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迎接入世的需要

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各个成员国的司法务必坚持统一、透明、公正的原则,法官应当遵守国际惯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为此,我们不但应当对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快速了解,而且还应当学习国外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而维护我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策略

(一)强化人民法官的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与素质

有效提高人民法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首先,要定期组织全体人民法官进行思想政治上的学习,可以对他们灌输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的思想,不但可以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还能帮助他们坚定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和忠于法律的道德信念,并能解放他们的思想,使他们能够做到大胆实践、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进而为国家建设具有坚定政治、保证司法公正的高道德素质人民法官队伍。其次,在人民法院日常的工作中渗透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将当下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事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对全体法官展开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最后,要多鼓励、支持人民法官进行更多专业的业务知识学习,借此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综合文化素养水平,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奠定最基本的文化基础。

(二)适当提高人民法官的待遇,保障其身份的稳定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高,加之我国正处在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和社会的转型阶段,这造成案件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加,进而导致人民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在持续增加。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不是一种高收入的职业,顶多算是公务员的干部级别,非但不能兼职其他任何盈利性的工作,也没有丰厚的退休金。由于人们法官的工资待遇和他们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改善人民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的难处,才能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拒绝物质上和利益上的诱惑。此外,还能杜绝他们进行业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维护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法官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保障人民法官的职务是终身的、不可更换的,就使得人民法官的职务是不稳定的、随时可更换的,间接对其自身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也给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针对人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建立其身份的保障制度,在人民法官的任职期内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和法定的程序才能弹劾和罢免其职务,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人民法官的顾虑。

(三)考核与监督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

国家、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考核力度。首先,要在对法官的考核项目中增加“职业道德”这一内容,并将此项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让它逐渐成为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职业道德考核还要紧密结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案件质量评查,使得监督有据可依,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特性,往往在其办案的过程中和判决的结果上,就会将其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准体现出来。此外,要建立完善的人民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针对其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个人品行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鉴,然后将结果公布于众。表扬那些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处罚那些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而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人民法官要严于律己

严于律己是对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只要能够严于律己就能做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经受得住诱惑,约束自身其他的业外行为等。严格的监督记录虽然能正确引导法官,但仅仅依靠外在的纪律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要看法官是否能自觉树立起正确的纪律观、利益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并能够始终坚持自重、自警、自励、自省、廉洁的底线。作为人民法官,首先,要无时无刻、自觉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谨遵廉洁的司法规定,拒绝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贿赂。其次,不能参与、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也不能在营利性组织、企业里兼职,更不能在案件未解决、再审时,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咨询机会或意见。再次,不能借法官身份、职务便利获得非正当利益、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有非正常交往或者在办案执法中等。最后,要教育和监督家庭成员不得利用法官职权和地位获得非正当利益。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