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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评价范文第1篇
华莱士先生是纽约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在他的办公桌上有一沓2013年的年终绩效考核文件,有些来自他的老板,有的是他的同事做出的,还有的出自他的下属之手,最特别的一份来自他的妻子。
每一个在私营企业或者国有机构工作过的人都知道,不管是好是坏,考察雇员工作成效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年末考核。其实,走出办公室,年末考核也能提供全新的与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交流的方式,能够发泄积累在内心深处的平时无法言说的不满。
(小标题)改善夫妻关系
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有这么一处地方,我们大多一惦记到它,心里就会苦不堪言,越理越乱,那就是夫妻关系。坏的情况会是如此。那么好的情况呢,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当你们正打算为2014立新年志愿时,不要忘记了改善夫妻关系啊。
《5个简单步骤让你们的婚姻更加美好》的作者苔莉.欧布奇给出的帮助改善夫妻关系的首要建议是每天花10分钟和伴侣聊天。动机学心理学家海蒂·格朗特·霍尔沃森写道,通常情况下,我们以为我们所言比实际所言要多。这即是“所有人际交往中产生误会的最常见的原因”,因为“人们经常意识不到自已根本没说什么。”在这点上,婚姻当然更不例外。其实大多数夫妻都缺少沟通。
对华莱士夫妻来说,年末考核就是沟通和交谈的终极形式,他们家这一传统已经持续了10年之久,这份书面文件最初开始于夫妻两人的一个玩笑。当时两人坐在袜子成堆的地板上,开玩笑说要年末算账,没想到年末考核却成了家庭传统,华莱士夫妻每年到了年末都要给对方作为配偶的行动做出评价。
在美国,像华莱士夫妇这样每年都给对方作出评价的夫妻并不少见,有些人把这份文件称为“合众国法律”,有些家庭更加严肃,会把相互的评价提交到“董事会”,年末考核的内容需要从4个方面打分:个人性格,职业发展,对待家人的态度和精神状态。有些夫妻召开的年末考核会,还要求自己成年的孩子们也参与,并且请一位心理咨询师到场,以免争论升级到无法控制的局面。
为什么要在家庭里面引入“年末考核”这样的公司程序呢,信奉者这样回答:大多数情况下,在工作场合我们更加诚实,跟家人倒是会说一些违心的善意的谎言,而且有些话更加难以启齿。
对于华莱士夫妻来说,他们家的年终考核形式就是在餐桌前讨论作为夫妻两人在这一年中的成绩,有待提高的地方和未来目标,总之就是之前一年的总结和制定明年的宏伟蓝图,以及要如何做好的细节步骤。其中的内容既有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脏衣服要及时清洗,也有重要的决定比如增加夫妻两人独处的机会和旅行计划。年终总结迫使对方关注并且思考家庭大计,在繁忙的生活中优先考虑对夫妻关系最重要的问题。
有些夫妻的年终总结在新年前夜举行,如果说两人之间有些纠葛需要解决,最好能够提前准备充分,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会议的语调来点玩笑,带点幽默,同时也别有深意,最好能不伤人但同时还能引人深思。
如果说年终考核里的内容有点严肃,最好采取“汉堡包策略”,开头是面包(以柔和的赞扬开场),随后是香肠也就是所谓的硬货(严重的批评),再垫上生菜(有待提高的方面),最后还以面包片结束,用恭维褒奖的话结束 。
年终算账有没有用呢,对华莱士夫妻来说有效果,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有关浴室垫的正确摆放。华莱士夫人认为,洗完澡就不应该再让垫子湿漉漉的平摊在地板上。她喜欢的做法是,在浴缸的旁边放上木制的板条垫,然后再把另外一条垫子(布做的那条)放在上面,这样它能快点干。
在差不多15年的婚姻里,华莱士先生一直极为忽略妻子这种强烈的需要。这并不是说,每次洗澡后,她都没有抱怨过,而是在很久以前,他就已经学会适应被她的唠叨围绕,以至于根本就没注意到。到了年末考核之夜,华莱士夫人决定转变方针。“你知道什么能让我非常非常开心么?”“什么?”先生小心地回答,想着这下肯定要连还没赚到的钱都要花出去了。但当她说出她要的只不过是——浴室垫正确的放法——这下先生解脱了,从此之后浴垫都按照妻子的要求摆放了。
像这样的事儿还有很多,比如说照明灯啊,书桌的整洁啊,彻底地清洗厨房里的每一样东西,然后擦水槽,为暑假做好预订,安排社交生活,还有擦地板,两人一点点的解决掉了生活中的点滴矛盾。
结婚不是跟一个人,而是跟一大家子建立关系,《魅力》杂志的一份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多数男士表示他们衡量一位女性的标准是她的家庭,这是举世公认的真理。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女婿给丈母娘的年终评价了。圣诞节前夕,华莱士越过餐桌把写着年终评价的信封交到了岳母手中,这位吃惊的岳母脸色苍白,慢慢打开信封,读着读着就微笑起来了,因为她读到的都是对她作为母亲和外婆的溢美之词。在评价的末尾是有待提高的地方,她发现那就是要求把牛排煎得再嫩点,从此之后华莱士一家每次都能吃到鲜美的牛排!
(小标题)考核友谊
年终总结的考核对象不但可以扩大到家庭的其他成员,也能用在亲密的朋友身上,部分原因在于,能够告诉朋友你深埋心底的不满的有效途径太少了。在朋友之间无法处理矛盾的时候,年终考核就上场了。
古典的友谊观与此简直有天壤之别。在古人看来,友谊决非寻常的、普遍的,而是罕见、珍贵、辛苦培养起来的感情。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看来友谊甚至就是献身于对真和善的追求。古代人觉得友谊优越于婚姻,至少在价值上与等同,而且常常表现出达到那样狂热的程度。以色列历史上第二位膏立君王大卫说,约拿单的爱"对我来说比女人的爱更奇妙,更令人惊叹。"《荷马史诗》记载,阿喀琉斯和帕特洛克罗斯不是恋人,两个男人在一个帐篷里睡觉,虽然各自和情妇睡在一起。他们的关系更伟大,阿喀琉斯在失去朋友后不愿再活下去,但是在当今新媒介频出的美丽世界,友谊成了什么呢?Facebook以及微博、微信让友谊已经被简化成各种屏幕,除了作为一种转移注意力的形式之外很少再承担别的功能,也正因为如此,在屏幕之外的生活中的友谊更值得维护。
妻子评价范文第2篇
第一,改变的永远只有自己。
你不要指望对方做出变化,你改变不了任何人,除了自己,但是当你真的改变了自己的一些行为习惯,你会发现,身边的一切竟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包括你与爱人之间的亲密关系。
第二,夫妻关系重于亲子关系。
千万不要把孩子当成你的最爱,当你把全部身心都放在孩子身上之时,你们的夫妻关系就开始疏远隔阂,这是非常不妙的。孩子会长大,会有属于自己的生活,而陪在你身边走过一生的人,才应该是你的最爱。
第三,注意细节。
永远牢记:男人和女人有本质上的不同,千万要站在对方的需求上经营夫妻关系,不要总拿自己的标准去要求爱人。
第四,学会欣赏和赞美。
把对方进步和值得欣赏的地方说出来。每个人都喜欢听好听的话,男人喜欢听的是“他很重要”“没有他不行”这样很给他面子的话;女人喜欢听的是“你很珍惜她”和“逗她开心的话”,同时在生活中,眼睛无时无刻地不在看着对方的优点,那样的夫妻才是最幸福甜蜜的。
第五,学会倾听。
取得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的前提。上帝给了我们两只耳朵和一张嘴,就是要告诉我们要少说多听。倾听能让人感到舒服,只有具备倾听能力的人才有可能找到问题最真实的一面。如果不具备倾听能力的夫妻沟通关系其实就是“争对错”的错误沟通模式,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家只要一讲理争对错,这个家就会远离温馨和睦,经营家庭其实就是遇到任何问题“没有对错,只要考虑以后怎么更好”就可以了。这一切的前提是“学会倾听”。
第六,相敬如宾。
把爱人想象成你们家暂住的客人来对待。记住“越亲越伤”,亲密度和伤害度是成正比的!不要认为夫妻就能够什么都不顾的那么随意,越随意可能越伤害,“相敬如宾”可是婚姻经营中的一个很高的境界,但是很多人都会说“自己人还搞得那么假”从而不朝着这个方向而努力。
第七,化批评为评价。
妻子评价范文第3篇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着,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
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 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妻子评价范文第4篇
我认识这样一家人:丈夫是某高校小有名气的教授,妻子在科研单位工作,这个看似十分般配的夫妻,一点也不和谐,平时一两个月不说话是常事。但是,当着外人,他们也像平常夫妻一样,不露破绽。可一旦关系紧张了,就互不配合了。他们常常因为一件小事吵得很凶,也会发生肢体冲撞。最严重的一次,妻子离家出走3个多月。不离婚是因为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形象,夫妻双方在精神上都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去年冬天,妻子患感冒,好几个月不见好转,丈夫不疼不痒地问问,敷衍而已;而丈夫有一段时间晚上浑身无力、不舒服,到医院也查不出什么病来,妻子也是略表关心而已。两人之间更多的是指责和埋怨。他们的独生女儿升高中、考大学,都是高价生。上大学后,虽然离家很近,但孩子不愿意回家。因为回家后看到父母的尴尬脸色,心里就烦。
还有一家,丈夫是某科研院所的领导,妻子在机关工作,可谓门当户对。可是,全家人很少一起吃饭。为什么呢?因为丈夫工作忙,应酬多,要么不回家,偶尔回家也与妻子无话,独自一人看电视。妻子多年来每天都生活在郁闷之中,久而久之,浑身都是病。但去医院检查,没有什么器质性的病变。妻子怀疑他有外遇,也没什么证据。她非常担心自己生病,由于丈夫对自己健康从不过问,她长年处在一种抑郁的精神状态中。孩子有这样一位事业成功、朋友众多的父亲,又有一位无微不至的母亲,外人看来应该很幸福。可是孩子却感受不到幸福。为了寻找温情,他早恋了。临近高考,他却因为失恋辍学在家,难以参加高考。经精神科医生诊断,孩子患上抑郁性神经病,需要接受心理和药物治疗。
由此可见,家庭的冷暴力受害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也会给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伤害。
冷暴力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类:
双方的认知有偏差
如果一个人过高地评价自己,会骄傲自大、盲目乐观。相反如果一个人不能正确地认识自我,只看到自己的不足,觉得处处不如别人,就会产生自卑,丧失信心,做事畏葸不前。因此,恰当地认识自我,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是自我调节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在第一个案例中,这对夫妻是自由恋爱结合的,妻子是某局长的千金。婚前,妻子的家人极力反对这桩婚姻,但正处在热恋中的情侣却忠贞不渝。婚后,妻子认为自己为了和丈夫结合,触怒了家人,丈夫应该有所回报,起码应该“听话”。在她的心目中,娘家父亲身居高位,是成功男人的范例,希望丈夫也有所作为。而丈夫却每天闷在书堆里做学问,说自己不是那种“虫子”,我行我素。夫妻二人思维观念、思想意识、生活习惯、作息时间都不一致。热恋时,女方看中了才子,却不知道才子有诸多消极的毛病。妻子的生活很规律,丈夫喜欢“开夜车”,丈夫晚睡影响妻子,妻子早起又影响丈夫。彼此谁也不肯让步,各持己见,结果双方的感情伤痕累累。
对此,心理学家认为,应该尽早改变家庭的互动模式,双方应该敞开心扉经常交流,协调自己的思维观念以及生活方式。妻子对丈夫的要求要客观、实事求是。男人的成功不一定就是当官这一个途径;学有专长,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难道不算是成功者?
在案例二中,妻子认为自己生活能力比较强,丈夫应该听自己的。所以希望丈夫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丈夫对此便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里里外外都是妻子一人说了算。起初,妻子觉得这样的家庭模式很好。后来,丈夫在外边事业发达了,有点无暇顾及家里,加之多年形成的习惯,对家庭越来越冷漠,觉得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久而久之,妻子才发现丈夫对这个家庭几乎没有什么责任心,对自己和孩子都比较冷漠。她很想让丈夫承担起责任,但有点晚了,过多地指责使丈夫离家越来越远,竟形成濒临破裂的冷暴力局面。
丈夫的社会、家庭角色混乱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家庭中,好像理应是男主外、女主内。所以很多丈夫都认为,只有事业有成就,在社会上广交朋友才算成功。很多家庭都是遵循这样一个潜规则。更有甚者,声称有本事的男人从不按时回家,没本事的男人才按时回家。所以,当妻子要求丈夫承担家庭责任、参与家庭琐事时,丈夫总是说忙、没时间等等找借口推脱。似乎丈夫对谁都好,就是对妻子不好。
这种夫妻关系淡漠的家庭,双方都有责任,他们似乎都陷入了一种心理误区:每个人在社会上同时扮演着多种角色,在不同的场合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每个角色都很重要。他们强化了社会角色,却淡化了丈夫、父亲的家庭角色。
怎样才能使夫妻双方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呢?常言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首先,作为妻子,对自己要有一个客观的自我评价,包括认知、行为、期望和人格特征等方面的评价。要知道,人无完人,要学会尊重、理解丈夫。这里的尊重和理解,意味着接纳他的全部,包括在你看来无法忍受的缺点,这样才能帮助他不断完善自我。当然,丈夫有外遇另当别论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话题。
那么,作为丈夫,要有一个责任感,应该好好反省一下:丈夫、父亲这两个家庭角色,你扮演得成功吗?夫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亲密的关系,你投入了多少精力来呵护她?
其实,冷漠夫妻都或多或少地有点心理问题。当家庭出现冷暴力,夫妻关系冷漠的时候,不要放弃交流,尤其是那种坦诚的、平心静气地交流。一定要向对方表达你的感受。让他(她)知道,由于他(她)的行为给你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使你的心灵在滴血。
妻子评价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