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言(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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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探析 目前论网络实名制合理性的文章基本由两种观点: 1.分析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论证言论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进一步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基本认为言论自由是…

网络名言(精选5篇)

网络名言范文第1篇

网络实名制正当性改进

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网络问题造成的困扰催生了网络新时代问题解决的一种方法――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然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着可观的作用,但是网络实名制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是否有可以改进的地方?这是本文将重点探究的问题。本文将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的利弊行分析以得出该制度值得商榷和修正之处。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探析

目前论网络实名制合理性的文章基本由两种观点:

1.分析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论证言论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进一步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基本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可基于它的有关外在公用来赋予或剥夺它的存在,但是赞同它可以因与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而受到限制。

2.通过网络实名制的利弊分析来探究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将实施网络实名制获得的价值和牺牲的价值相比较,得到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利益大于弊端的结论,进而说明实施网络实名制是合理的。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比较言论自由权利的价值和其他权利的价值从而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

前者着重分析言论自由权利,并没有探析网络实名制的理论基础,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权利就应当限制匿名的权利从而得出网络实名制合理性结论的逻辑推理也难以让人信服;后者则是以现实存在的制度利弊分析来说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但该种论述所基于的基础是言论自由极度泛滥并高度损害其他的权利,该基础并不牢靠,同时该论述也没有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基础

二、我国的后台实名制及其利弊分析

中国网络实名制的起源,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下文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该决定草案明确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草案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可见我国正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用户的身份管理,并且坚持了一贯的“后台实名制”的模式。

根据相关文件,我国现在的网络管理是采用“后台实名制”,使用者注册时要向网站的管理方递交真实的个人信息,但在参与网上讨论时,则不必使用自己的真名。一旦出现网络争端,便可以通过对管理方的投诉,在查证后对侵犯他人权益者实施制裁。

(一)我国“后台实名制”的优势

我国的一系列网络问题深深地困扰着中国的网民甚至其不接触网络的亲友。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网络实名管理为规范的网络信息管理和人们安宁无扰的生活提供了一道保险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实名制逐步实施体现了其优点:

1.降低了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率。互联网时代,追查及确认网络犯罪人非常困难。虽然可以追踪到IP地址,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网络用户流动大量且迅速,IP地址非常容易被篡改,因此IP地址的获取对提高网络犯罪侦查的效率是非常有限的。而实名制则大幅度的精确化了网络用户的定位,保障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能确定用户登记信息并发掘用户真实身份,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

2.促进人格权的保护。在现实世界中,自然人往往受到传统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制约,会自觉尊重他人人格权。同样,在网络世界中,实名制有助于约束人们的言行,使得人们有所顾忌从而不会没有证据去诬告他人,大大减少带有恶意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退一步讲,如果网络世界中产生了人格权侵害的事件,网络实名制也能够使得权利得到救济。 3.促进保障隐私权。现代社会生活很多资料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现在人们通过网络的互动越来越频繁,网络世界中,熟人和陌生人的界限越发模糊,往往个人隐私在主人不知觉的情况下已经在网络上公开。网络实名制的施行有助于增强信息披露者的畏惧心理,从而达到对隐私权人的保护,而且实名制有助于事后对案件的追查以保证确定的赔偿主体。

(二)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局限

我国目前实施的网络实名制是存在一定的弊端:

2.在我国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府与公民沟通渠道还不畅通,官员腐败难以遏制情况下,公民通过微博客参政议政、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官员行为,甚至通过网络敦促政府解决一些经久不决的具体的或个人的问题,网络为他们提供的平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推行网络实名制,或许会减少些网上发牢骚、造谣传谣的言论,但同时将对网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伤害;就算是诚信守法的网民,出于自我保护,也会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或者被打击报复而减少注册或减少发言。而且网络实名制往往会打击少数人的意见表达,而多元的信息渠道、观点意见正是网络时代开放环境的优势所在。

决定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虽然草案有了此类保护性条款的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说明如果违反了上述条款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说明我国目前信息保障的同步措施没有到位,将此类商务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的营业主体想对比,不难推论: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是可以改进的。

四、一种新的模式

不可否认,“后台实名制”的网络实名制度正在我国的网络世界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本文旨在讨论该制度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

根据笔者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为了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网络生活中也能够得到延伸。责任承担的前提和损害救济的前提是确定的主体,这就为负责维持正义的机构有权利获得自由网络世界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提供了正当性。

而在中国现有体制下,此种维持正义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就目前来看是落在了国家机关的肩膀上。在目前国家机关权力过于膨胀的今天,当我们从理论上赋予国家一项权力的时候,是不得不经过审慎考虑的。

显然根据本文第三部分论述,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在我国目前的“后台实名制”体制下或多或少已无法完全保障或者更保守地说:这些权利处于一种较危险的状态。主权者的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我国网络“后台实名制”实现的是网络用户与现实世界公民“点与点”的对应。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网络世界的虚拟个人的现实信息是没有阻碍的。这些情况包括了请求权利救济的主体的申请,国家出于公益的目的而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当然也包括了权力失控时对网络用户的不正当限制。最后一种情况显然是任何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所应当杜绝的。在“点对点”的网络“后台实名制”中,国家机关获得个人信息的成本是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为零的行为价值并不一定为零。如果提升上述行为的成本,显然出于对成本因素和收益的考虑,该行为便会得到一定的限制。网络个人信息越模糊,现实个人的信息安全越有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越广泛,但是个人信息查询的成本也越高。

传统的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网络管理制度,实质是将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匿名方式改为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实名方式,即“将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识引入网络,使得每一个‘网络人’都能和‘现实人’对应起来”。而笔者基于本文的分析认为,现有的“后台实名制”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录入过于严苛,理想中的网络实名制应当是“点对面”的模式。

网络名言范文第2篇

激情,友情,亲情我们之间无所不有,却唯独没有爱情。

人只要不失去方向,就不会失去自己。

第一个青春是上帝给的;第二个的青春是靠自己努力的。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于虚伪的过日子。

(来源:文章屋网 )

网络名言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96-01

最近几年,网络谣言频繁散播的问题变得更加凸显。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性的网络信息,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已运用刑法来约束网络言论,并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以避免谣言的进一步散播,有效规范网民本身的言行和净化网络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危害

网络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别有用心者捏造的消息,其以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介为依托,可以跨越时空生成、和快速传播,属于网络环境中的破坏力极强的一大公害。其本质是虚假信息,法律认定的谣言是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谣言的传播速度快,短时间内波及的范围广。传统谣言的传播方式一般为口口相传,传播速度较慢,影响范围有限。但是,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网络谣言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散播开来,波及范围呈现广域性。第二,危害程度深、消除难度大。网络的互动性比较鲜明,尽管网络谣言在散播之初,人们可能会怀疑其真实性,但在网络互动作用下,其在网民心中的可信度也随之提升,最终起到弄假成真的造谣效果。网络谣言由于借助了网络的散播途径,全体网民都可以查看谣言信息,甚至有些人会将相关的辟謠扭曲化,使得网络谣言的消除难度更大,危害由此也更深。严重时,甚至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第三,传播成本非常低,具有显著的牟利性。网络谣言传播不需要偿付较高的造谣成本,不法分子只要点击鼠标,就能迅速散播谣言,且网络传播自身就具有牟利性。网络传谣让某些人有利可图,有的造谣者、传谣者甚至出现专业化、职业化趋势。综观很多案例,通过网络谣言谋取利益的目的性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网络谣言规制缺位。在刑法最新的修正案中,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或编造信息的新罪名被设置,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其约束范围过窄,仅限定了四种“特情”,政变、战争等同性质的虚假信息,面临无法对其进行评价的窘境。

第二,网络诽谤的约束措施与惩戒手段不明确。在网络谣言中,网络诽谤是重要的方式,近些年来蔓延比较迅速。刑法修正案据此新增了网络诽谤的相关条文,以便为无法取证的被害人提供支持。不过,从实际来看,该项规定也很难从根源上真正落实取证权利,达到彻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第三,部分罪名刑期配置不合理。现行《刑法》中,诽谤罪的法定刑配置限制在三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网络诽谤案件来说,将难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难以实现罚当其罪的目的。此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三、完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建议与思考

(一)弥补网络谣言的规制缺位

网络谣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应对现阶段刑罚立法予以调整,逐步拓宽网络谣言的约束范围。通过类型化改造现有罪名,将具有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网络谣言进行罪名归类;健全立法,修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条,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列举式的规定后加上等或其他具有兜底性的用语,以弥补原本规定的疏漏之处,体现普遍的规制性,保证刑法的简洁性和稳定性。

(二)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

刑法如果要保障被诽谤人的正当权益,则应当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以便在最大限度内去掉特殊化的取证方式,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过受害者取证遇到困难,相关机构应及时介入帮助取证。

(三)合理配置部分罪名刑期

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的刑期配置,我国沿用的是传统谣言的刑期配置,为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适当延长相关罪名的配套刑期,增大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确保罪名与刑期二者的匹配性。对于造成诸如企业破产、产品严重滞销等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将刑期提高至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列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网络化突破了传统谣言的时空限度,为谣言的散播提供了平台与途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网络谣言应当接受刑法规制。

作者:陈韬等

  [ 参 考 文 献 ] 

[1]孙蕾.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分析及阐述[J].新闻传播,2016(17):103+105. 

网络名言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职院校 上网实名制 实施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216-01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作为培养我国中级技工人才的中职院校来讲,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为中职院校的教学、实验以及学生的学习生活的深刻变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中职院校学生的入学成绩来看,学生入校的成绩普遍较差,素质普遍较低。从中职院校学生的年龄组成来看,学生的年龄正处于是非观念存在不明,个人意志较为淡薄的年龄阶段。中职院校的学生一般的娱乐活动就是上网、打游戏以及浏览一些论坛和网站发表一个个人的观念。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由于网络上关于言行的法律法规相对还不健全因而作为中职院校的学生会在论坛以及贴吧和网站等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有些言论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加强中职院校网络实名制的实施迫在眉睫。

1、 校园网网络实名制的意义、必要性

1.1国家趋势、网络法治化的必要

当前网络化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各行业中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网络已经和主流活动融合为一体。网络实名制成为国家发展的标志性政策与制度,当前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已经成熟,这关系到人们的合法利益是否收到保护。对于意识还不成熟健全的青少年来讲,更应该通过网络实名制的约束来规范自身在网络上的言行,以净化社会的网络环境,这有利于培养下一代。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预防网络谣言和一些侵害行为,对一些不健康的网络言行和网络犯罪起到较好的抵制作用,同时通过网络实名制登记,使得全社会养成一个对自身言行负责的人,从而提高全民素质。而中职学生一般是针对素质较差的学生,对于自身缺乏一种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通过毫无避讳的网络自由来引导自身的思想,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此时,就应利用网络科技和网络制度对网络进行管制,以此约束社会上的不良言论和行为,加强对中职学生青年的成长保护,对其进行文明化的网络言行引导。

1.2分析中职学生网上行为特点、提出对中职学生上网实名制是依法治校的需要

中职学生网上行为特点:中职生一般缺乏学习自治能力,他们通过上网来聊天、游戏享受人生娱乐,而不是利用网络的便利来学习。久而久之,网络上流行的一些不文明和不健康的思想侵蚀、腐蚀着这些学生的成长,不利于构建网络文明校园文化建设,催生了网络成瘾、犯罪等社会问题,即使一些中职学生在校期间还不能体现出一些犯罪问题,但部分中职学生出社会后素质相对较差,多年后也容易爆发社会问题。

在没有实行校园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学生在网络上的言论非常自由,毫无避讳,对学校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倾吐,有的言论还有偏激的情况,然而却真实反映了学生的心声。同时也催生了一些不良的言论,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对中职学生上网实名制是依法治校的需要,目的是对学生的言论行为负责和学生对自己的言论行为负责。

2、 国外网络实名制的效果

韩国数字化程度较高,然而网络化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其在2005年就已经开始了网络注册“实名制”,网民需要通过真实身份验证才能上网。在日本,通过移动运营商之间的防范协议,对入网的手机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以防止匿名带来的网络犯罪。在文化教育和通信、科技等部门的联合下,对中小学生光顾的网站进行实名制,当前民众没有强烈的反响。美国还没有进行网络实名制,只有在购物的情况下回提供真实身份。

作为中职院校来讲,主要涉及的网络实名制主要指的是学校的BBS论坛,学生往往会在上面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有些言论甚至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对于学校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其次,很多学生利用网络沉迷游戏,阅读不健康的信息,或者受到一些网络诈骗,这些都会伤害到学生。

3、 中职院校实行校园网实名制方案的问题及对策

具体对策可以从校园网系统中的浏览信息、发帖、关键词搜索、网购四维度进行对学生的网络行为动态管理。

技术方面。利用软、硬件的建设规范化管理中职学生的网络行为,对一些不良网站进行关键词、非法网站的过滤,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和上网情况购买或者研发Kercap引擎软件,对一些不良网站进行过滤,禁止学生浏览。自主研发的软件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因此,要加强保护机制,防止信息发生泄漏,合理管理各种上网行为,分别对宽带、聊天、网游软件、下载工具加强管控,能提高带宽效率;利用有关过滤手段净化网内言论行为。通过网络行为的分析统计表,高效掌握和管理校园互联网的使用情况,针对问题及时解决,从而达到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和应用。

实现途径之软件部署:

这主要在于利用网关路由器增加包检测功能,即DPI。利用分析识别管理技术,对网络中的聊天、网络视频、游戏、下载以及暴力进行过滤,再加上各种流量统计功能,进行综合的网络信息管理。通过软件部署的优点是安装方便简易、容易维护、能快速升级,对于成本方面适合多数单位。然而软件的安全稳定性较差,易受攻击,所需管理者较少。当前学校一般用护航360、互普威盾两种,可酌情购买设计软件。

实现途径之硬件部署:

这一管理途径主要是根据购置硬件来实现。它是一种配备管理软件的高性能计算机,关键点是软、硬件结合,为硬件带来巨大的管理功能。优点:功能和专业性较强,能方便的进行升级,部署也简单。缺点:需要较多的管理人员,且价格高昂,维护需复杂的技术,对管理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

对于普通规模的学校,建议采用软件部署的方式进行校园网络的监控管理,而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兼备软、硬件部署。硬件部署有串接和旁路两种,根据管理的程度决定。对于串接的管控效果较好,然而易发生单点故障;对于旁路虽不易有单点故障,然而管控效果欠佳。当前国内厂商所提供的硬件产品都较稳定,低故障率,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来部署。

4、结语

综述,针对中职学生自身特点,其上网行为相对其他类学生来讲,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实施实名制上网还欠缺一些不现实的技术支持,实名制上网需要有技术支持,其信息安全技术方面需要较多的资金来维护,这对于很多网站来讲,是不太现实的,增加了全社会的上网成本。然而可以针对那些青年人所学习的中职院校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以保护和监管青年学生。

参考文献

网络名言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四)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我国对网络制定规范,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内容也大多是规定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承担的义务,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网站的处罚,少有对网络从业者和的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甚至有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涉嫌违法。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立法原则

1.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使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但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国家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样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宣言》等国际****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政府不能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的限制言论自由,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信息表达自由空间,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不法行为,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推进自由的技术和限制自由的手段都应该用于人类自己谋取福利。 限制手段的采取必须是必要的,必须是舍此不能达到控制效果的方法。在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该选择能达到消除侵害目的且对网络言论限制最小的方式。 科学性原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日千里,这就要求网络立法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例如,网络过滤技术在过滤暴力信息上的作用还有待证明,但它在过滤色情信息上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技术手段防止某类信息被青少年获得。美国等国家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1.针对现阶段网络言论传播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加以规定。

宪法层面,将公民的隐私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刑事法律层面,增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行为的规范与制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考虑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侵犯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事务自决等行为予以刑事法律规范。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刑法惩戒,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很多委员提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