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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工作办法范文第2篇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经常性教育。要在全镇广大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和基本特征,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建设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治建设也是生产力、以法治促和谐、以人为本、权力制约等“五种理念”,正确处理好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权力制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关系”。
2、完善领导体制度建设。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系统依法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工、青、妇等人民团休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
3、强化决策程序建设。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推行决策前论证制度、实行中的责任制度和实施后的督查制度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为重点,着力构建法治。
1、深化行政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政府向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
2、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开问责情况。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推广行政执法说理式文书,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要按照党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协作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保障,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要加强配合各单位在公正司法中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一线、司法工作者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
三、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弘扬法治精神。
1、坚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组织实施普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规范公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大力加强《宪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方面与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2、坚持普遍教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要继续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普法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强化学校法制教育第一堂课的作用,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原则,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与效果相结合。要健全完善“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和“农民工学法周”、“法制宣传月”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履行义务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工作办法范文第3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我办按照“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为加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我办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职务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变动重新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市法制办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调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秘书科,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并落实了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更新、公布等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有序。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我办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玉林市法制办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玉林市法制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玉林市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答复工作,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积极受理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方面的复议案件,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提供保障。对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信息向社会公开,2013年没有发生因信息公开不及时被投诉和事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 。我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和更新《玉林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玉林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公开载体建设,拓宽公开信息渠道。我办主要通过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市云政务平台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管理。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报送“一中心两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以公开促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二)推进财政预算公开情况
我办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相关规定,对财务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工作例会、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三)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五)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改革、安全生产、服务项目收费等信息公开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一)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
2013年度我办未发现虚假及不完整信息情况。
(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 信息的情况
我办按照《条例》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2013年我办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子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子网站工作动态206条,部门文件12条,通知公告12条,法规公文、政策解读2条,计划总结3条,行政复议6条。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机构概况3条,工作动态12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4条,行政执法、监督、应急管理、决策信息11条。通过政府公报公布2条,无通过新闻会及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存在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隐瞒事实不公开、推迟公开、漏公开等现象。
(三)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本办积极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机构职能、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方面。
(四)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2013年,我办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工作,及时按要求对政府网站信息进行更新。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我办2013年度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件,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我办发函告知了申请人。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我办2013年度未发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事项。
(三)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我办在办公室设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接待场所,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了依申请公开表格的下载、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免费公开、免费查询,不收取任何公开、查询费用。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办2013年受理了6件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现已审理完毕。其中维持4件,确认违法1件,驳回申请1件。
2013年未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
工作办法范文第4篇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
围绕中心工作,我市今年确定了×项地方性法规和×项政府规章项目,目前已审查完成《**市地名管理条例》、《**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目前均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公园管理办法》等×件政府规章。目前,《**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在进行前期的调研工作。
二、严把审查备案环节,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今年,市政府法制办不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年度审查备案通报制度。一是认真审查市政府、各县区、各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截止×月×日,共召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会×次。今年,经我办前置审查后,市政府出台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市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意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等×件规范性文件,二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截止×月×日,共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备案×件。确保了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法制统一
为保障法制统一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立法水平,准确掌握法规、规章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按照国务院《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今年,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建设、房管等部门对《**市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了立法评估并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废止。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政府法制办《转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号)的精神,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提请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件,修改×件。同时认真开展了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四、服务中心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今年,市政府法制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主动为我市的旧城改造、招商引资、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依法保障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受市政府委托行政诉讼案件×起,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涉法事务×起,其中先后对《**市政府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emcore corporation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市教育主题公园建设框架协议》、《**市政府与禄恒能源千兆瓦级纳米晶硅柔性薄膜太阳能电池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等重大涉法事务出具审核意见,为市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把好法律化、事实关,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五、强化措施,部署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
年初,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对依法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从强化政府行政责任,保障科学决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入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站所建设的意见》、《**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多项制度。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依法行政,我们精心研究制定《关于印发**市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淮依法〔×〕×号),对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定×项重点工作任务,并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责任及工作进
度,做到目标具体明确,任务分解落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奠定基石。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政府法制监督力度
年初,市政府出台了《**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将行政执法案卷的检查、
评查,从常规式向灵活式转变,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评查转为三个月定期、不定期评查,由全面评查转为重点部门评查,由政府法制部门闭门评查转为与被评查单位互动评查。同时,制定了详细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月份,市政府法制办与市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处罚工作检查的通知》(淮监〔×〕×号),明确我市行政处罚工作检查的目标、措施、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等。×月上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了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制科科长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与我市经济社会投资发展环境密切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专项评查,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行政执法督查书》向各单位反馈,并提出近×余条意见和建议,要求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创新督查方式,加大政府法制监督力度。一是启用了市政府行政执法督查专用章。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办保管使用,并在全市范围内印发了《关于启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通知》,规定市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时可以使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启用,将切实加强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市各项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积极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加大检查处理力度。自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启用以来,我们接到多起咨询、投诉电话,对涉及交通、工商、农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投诉的×起行政违法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提出督查意见,及时预防和纠正了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市政府法制办除了对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地税、安监、旅游六部门开展全面细致地督查外,还连续印发了×
期《行政执法督查通报》,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创新并取得成效的先进典型进行推广,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行政执法中实体、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多条整改意见,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规范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工作办法范文第5篇
一是区政府领导更加重视政务督查工作。上半年,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方式给予政务督查工作以极大的支持和鼓励。逢全区重大活动或会议,区长在讲话中都明确要求区政府督查室抓好跟踪落实;区长在百忙中多次对政务督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求,给予肯定;多次带领区政府督查室同志走上街头、深入背巷、走进项目工地,对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检查拍照、开展调研,并亲自召集主持抓落实的督办会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上半年明确批示督办事项达20余项(次),经常带领督查室同志督办财税任务完成、平安建设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并要求督查室定期汇报工作。副区长等先后就水利普查、保洁员待遇落实、校园违规收费等工作提出督办落实要求。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开展督查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氛围。
二是政务督查工作制度逐步完善。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上半年,区政府督查室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程》、《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事项督办制度》中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程序、方法等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制作流程图,张贴悬挂在醒目位置,指导全区督查工作。重点对领导批示、会议纪要落实等重点督查任务建立了月整理汇总、每季在区政府常务会上专题汇报制度。目前,区政府已经形成了以督办“两会”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区政府领导批示,区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各级领导交办事项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督查制度,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督查”栏目定期向全区进行,以《政务督查》专刊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汇报,有效规范了日常督查工作,促进了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政务督查的方法手段不断丰富。在坚持电话督办,现场检查、会议督查、文字汇报等基本督查方式基础上,上半年,我们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提高督查质量。一是领导带队督查。对一些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区政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先后多次带队就项目建设、市容市貌和民生工作落实进行调研和督办,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对于由政府部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主动协调承办单位,积极做好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带队督办重点建议和提案工作,强化了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了工作落实。二是主动上门督查。对省市要求督办或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督办事项,政府办分管领导主动带队到责任单位,约见主要行政领导,传达领导指示要求,送发《督办单》,提出明确督办时限及要求。三是开展联合督查。上半年,区政府督查室积极配合区委督查室、区纪委(监察局)、区考核办、区维稳中心等做好对我区一季度“开门红”、“双过半”任务完成、积案及区政府单位工作纪律、工作效能的督办或检查,较好地发挥了督查合力。四是方法手段多样。通过到群众中询问了解、实地查看、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第一手资料。通过承办单位报送文字资料与声像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掌握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性。
四是政务督查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一是积极向上汇报。专程到市政府督查室汇报工作,并通过办理省市督办件等机会,多渠道向市政府督查室领导汇报我区开展政务督查的做法,加强与上级的沟通联系。二是扩大在政府部门的宣传。通过召开有关督查工作会议、到部门办理督查事项等时机,在不同场合主动宣传督查工作,传达领导指示,强化街办和部门抓落实意识。三是加大工作宣传。通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时机,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多地了解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借助和区委督查室、区纪委等联合督查时机,互通情况。同时,认真办好《政务督查》专刊,扩大印送范围,加大工作宣传。借助区政府网站“政务督查”和区政府《政务动态》等平台,及时报道政务督查信息,通报督办结果,展示政府部门作风,促进工作落实。
经过努力,上半年政务督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区政府承办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55件,均按时办理完毕,回复率、办结率、满意率达到100%;上半年共督办区长批示40条,落实24条,占60%。督办各副区长批示42条,落实26条,占62%。督办区政府常务会纪要7期35项内容,督办区长办公会纪要1期5项内容,督办专项问题会议纪要14期14项内容;督办上级领导关注的西一路提升款、“世园礼包”发放、城乡“八类人员”优惠政策落实等督办事项15件,均及时进行了落实和回复。同时,对全区重点项目、城建、、食品安全等工作还进行了联合督办,政务督查对工作落实和政府执行力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