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为然的意思(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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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马克思的自然观念 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包括外部的自然界和人自身内在的自然,具有生存论和实践论两重意义。但无论是在生存论意义还是在实践论意义上,马克思的自然观念都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意蕴。 (一)从生存论的意义来看,马克思认为,自然对于人类具有…

长期以来,马克思在生态问题上饱受误解和非议。一些西方学者往往依据他们对马克思的自然观念、“控制自然”概念以及马克思与启蒙主义关系的理解,把马克思看做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泰德 本顿在“马克思主义和自然的极限”的论文中就指出,马克思劳动过程中对我们不能操纵的自然条件只是轻描淡写,而对人有意识地改变自然的力量则过分强调,结果他同其他资产阶级学者一样陷入了人类中心主义。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和歪曲。笔者认为,马克思不仅不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而且他还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马克思的自然观念

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包括外部的自然界和人自身内在的自然,具有生存论和实践论两重意义。但无论是在生存论意义还是在实践论意义上,马克思的自然观念都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意蕴。

(一)从生存论的意义来看,马克思认为,自然对于人类具有“先在性”

(1)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表达的重要思想。他指出,那些“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①,他“本来就是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把人类看做自然界的产物,看成自然界的一部分,显然,人就被放在了自然里面,就不可能被赋予宇宙中心的地位。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还深刻地体现在此后他对于人类进化问题的认识之中。1860年,马克思开始研究达尔文的进化论,并把它作为其唯物主义自然观的自然史基础。达尔文进化论提出,人类起源于较低等的物种,在长期的自然选择中进化而来,并且还处在不断的进化之中。这一思想显然降低了人类在自然层级中的地位,揭示了人类与地球在整个物质进化过程中的相互依存。正是受到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马克思基于自然科学的基础进一步明确了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把人类及其意识看做是物质发展的产物。这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马克思运用进化论的观点把人类看做是动物界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拒绝那种把人类看做宇宙中心的目的论观点。这从本体论的意义上反映了马克思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反对。

(2)自然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对人类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人类提供必需的生活和生产资料,而且也是人精神生活的来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人靠自然界来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②可见,马克思不仅把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而且是以自然为前提的自然存在。其唯物主义思想与生态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贯穿其理论的始终,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资本论》以及《哥达纲领批判》都始终坚持“外在自然的优先地位”和“先于人的存在的自然界”的思想。

(二)从实践论意义来看,马克思的自然观念与生态学也是内在一致的

(1)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统一。马克思不是单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方面,而是从实践出发来理解“自然”的。其自然观的实质就是从实践的角度不断揭示自然和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在他看来,看不到实践的作用正是直观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批评了费尔巴哈的错误观点。他说:“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这样,“如果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③可见,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使自然“人化”和自身“自然化”,这是以劳动为中介的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通过劳动,人使自然界消除了原始直接性、对人的疏远性和异己性,成为对人有用的“现实的自然界”;另一方面,人通过劳动,使自身“特殊的感性的本质力量”得到“客观的实现,”以适应“自然界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在《费尔巴哈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提出,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改造是相统一的。这就是说,自然界的存在固然要受到人的实践活动的中介,但是,实践活动的中介并不能取代或取消自然界对人的价值和地位。

(2)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马克思非常强调人类史和自然史的相互制约和统一,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④这里,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相联和相互制约恰恰体现了自然和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

(3)改造自然与遵循自然规律的统一。在谈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马克思多次论及人的活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1866年,他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曾借用比特雷莫在《人类和其它生物的起源和变异》中的一句话明确表达了这一思想,他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⑤恩格斯的著名的“自然报复论”就是对他这一思想更为完整的表达。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⑥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报复”,就是指人类的行为违背自然界发展规律而遭到的必然惩罚。

二、马克思“控制自然”的含义

一些西方学者之所以把马克思解读为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往往以他使用了“对自然的统治”、“人对自然的支配”、“自然力的征服”等字眼为依据。《共产党宣言》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经常被他们指责为反映马克思在人与自然关系上所谓“普罗米修斯主义”的代表著作。詹姆斯 奥康纳就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处曾多次使用对自然的支配这一用语为据,认为马克思同其他近代的哲学家一样,也主张主客二分的自然观。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确实曾出现过上述对自然统治的字眼。但是不是可以由此就得出马克思是主张对自然进行野蛮控制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呢?这需要我们具体分析马克思语境中“控制自然”的含义。对此,帕森斯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思路。在《马克思恩格斯论生态学》一书中,帕森斯从概念分析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控制自然”中的“控制”具有多重含义,即高超的技艺或丰富的知识;卓越的智力或一定程度的实践能力;几乎完全的或者说是完全的决断或统治,就像主奴关系一样。马克思“控制自然”的概念,不是第三种意义上的一种主仆关系,而是人类在追求合理需要的过程中明智地改变自然的一种技巧和才智。也就是说,马克思是从前两种含义来谈人对自然的控制的。而第三种意义上的“控制”,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资本主义对待自然的态度,这正是他所坚决反对的。因而,帕森斯提出,对于控制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继续表明他们的生态立场恰恰是资本主义的反题:通过关心而不是贪婪来管理人和自然,慷慨而不是占有,对自然和社会有计划的管理。

帕森斯对马克思“控制自然”的理解是正确的。确然,马克思主张对自然的“控制”,但这里的控制决不是主奴关系般的统治关系。马克思所说的“控制自然”,指的是在利用自然规律基础上对自然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合理调节和管理。并且,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对生产进行有意识地控制,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他曾指出:农业如果自发地进行,而不是有意识地加以控制,接踵而来的就是土地荒芜。在《资本论》中,他不仅指出了人对自然的控制是一种共同的控制,而且还提出了这种控制的制度保证,“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⑦这就是说,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这种合理地调节才能实现。因此,虽然在马克思那里有控制自然的词汇出现,但我们决不能就此认为他是主张对自然进行野蛮征服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者。恰恰相反,在马克思“控制自然”概念中反而包含着深刻的生态关怀。

三、马克思与启蒙主义的关系

启蒙主义是西方现代性的主要象征。启蒙主义从人的主体性出发,以人性战胜中世纪的神性,以科学理性战胜蒙昧。然而,它虽然破除了中世纪的宗教神话,却制造了对人的主体性的迷信。在启蒙主义下,自然被看做是为了人的利益可以任意加以剥削的他者,它的存在方式、本质和特性都以人的需要为前提。科学与人欲的合流把整体的自然肢解为作为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和能源的碎片,并被加工成为满足人的欲求的物品。因而,内存于启蒙主义的是单一主体与客体对立的范式。在这一范式中,抽象的人或单一主体被看做是一切活动价值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里内含着这样一个目标,即本来源于自然的人要不断地超越自然的界限,驾驭和控制自然,成为自然的主宰和尺度。因此,启蒙主义往往被看做是人类沙文主义的思想根源。

由于对宗教的批判、对社会生产的理性规划、对自由全面发展人的追求以及对社会进步的乐观主义态度等,一些西方学者就认为马克思思想中存在着大量与现代性的主导价值完全契合的观念,从而把马克思看做是培根和笛卡尔等启蒙思想家的信奉者,即所谓的“启蒙运动之子”,并由此推定他主张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瑞尼尔 格伦德曼在《马克思主义和生态学》一书中就指出,马克思是一个培根和笛卡尔等启蒙思想家的信奉者,他显然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而且也没想给人探索自然设置什么障碍。

确实,马克思关于人和社会的理念深受启蒙主义的影响,在他的思想中有深刻的启蒙主义烙印,如赞扬理性、自由、解放,肯定科学技术的重大社会进步意义,对现代社会的未来发展充满了激情与希望等。然而,这仅仅是马克思与启蒙主义关系的一个方面。马克思虽然继承了现代社会思潮所揭示的关于人及社会的理想,但他从来没有无限制地为现代社会唱赞歌,他一生从事的工作就是批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批判资本主义的现代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思想中也存在着对启蒙主义的反思和批评,而非追求一种本质主义、理性主义、中心主义的“元叙事”或“宏大叙事”,不是简单地主张进化论式的历史进步论。⑧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的发展是一个充满曲折与冲突的历史过程,包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现代性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明成果,包括物质上的富裕和心智上的解放。但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⑨。它既是一种进步,又是一种退步;既有光辉的一面,又有阴暗的一面。现代性的这种内在分裂正是由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造成的。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资本主义的发展既是促进现代文明进步的积极力量,同时又是阻碍现代文明健康发展的消极力量。正是这样一种矛盾性,使马克思对启蒙主义呈现出辩证的二重态度:既肯定又否定,既赞扬又批判。他的思想既是现代的,同时也是反现代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视作“启蒙运动之子”。

由此,马克思决不可能是一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其思想与生态学存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马克思也绝不可能是一位生态中心主义者。他从能动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出发,反对脱离人的实践空谈自然的界限,相信人的能动性和科学技术能够不断克服自然的界限;反对自然“内在价值”,主张“‘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⑩。而自然有限论和自然内在价值论恰恰是生态中心主义的核心思想。可见,马克思是不赞成生态中心主义的。从他青年时期的博士论文到后来对费尔巴哈、对18世纪的自然主义尤其是对“卢梭式”浪漫自然主义的反对,以及对一切所谓浪漫式的自然崇拜的批判也都很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虽然表面对立,但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偏执一端,从人与自然的对立来看待二者的关系,都属于机械的二元论的思维方式。而马克思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统一,其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对立的统一体,这种思维方式必然决定了他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对立的超越。他既不主张以人为中心,也不主张以自然为中心,而是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未来的共产主义在他那里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的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不仅为当前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和方向,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以为然的意思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马克思;自然观;黑格尔主义;理念论;人化自然观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中诸多论者探讨马克思的自然观时都疏离了历史,认为马克思天生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而马克思关于自然的自我意识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自然观。这就使人们非常有必要以真切的态度“回到马克思”,展现马克思自然观的本真意义,从而使之能在当下人类面临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的“艰难时刻”凸显自己的当代价值。

一、前唯物主义时期马克思的自然观

1837年4月,马克思因病来到施特拉劳休养。在休养期间,马克思结识了青年黑格尔主义者组建的“博士俱乐部”。在俱乐部成员的影响下,马克思“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1](P.16)这使他“钻到大海里一次”,[1] (P.15)走进了黑格尔主义,由此在严格的意义上开始了自己思想发展的真正历程。

黑格尔哲学是一种理念论哲学,它把理念作为世界的本原,世界上各种事物的本质是理念,因而这些事物都不过是理念的外部表现。同时,理念由于自身的矛盾性,为此它时时刻刻都在进行辩证运动。当马克思转向黑格尔主义以后,他坚定地站在黑格尔理念论的立场上考察对象。在自然观方面,马克思提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2](P.245)在宏观世界,“感性的自然也只是对象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而这就是感性的自我意识。所以,感官是具体自然中的唯一标准,正如抽象的理性是原子世界中的唯一标准一样”。[2] (P. 54)其实,与宏观世界一样,微观世界中的“原子不外是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是“客观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1](P. 233)而“由于有了质,原子就获得同它的概念相矛盾的存在,就被设定为外在化了的、同自己的本质不同的定在”。[1](P. 218)在这里,“自我意识”并不是指人的自我意识,而是特指“感性的自然”或原子等的概念或理念。另外,马克思在此提及的所谓“客观化了的、经验的”“自我意识”,也并不是肯定“自我意识”是一种客观化的、经验的存在,而是说原子等自然物只不过是“自我意识”或概念的外化,只不过是无限的绝对精神在其发展中的一个环节。这样,在马克思的视阈中,随着绝对精神的运动,这种“抽象思维的外在性就是……自然界,就像自然界对这种抽象思维所表现的那样。自然界对抽象思维说来是外在的,是抽象思维的自我丧失;而抽象思维也是外在地把自然界作为抽象的思想来理解,然而是作为外化的抽象思维来理解”。[2](P.202)所以,当年轻的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把自然界从自身释放出去时”,[2](P.221)实际上释放出去的只是这个抽象的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思想物”,[2](P.221)是一种精神性的东西。而对现实的历史中的人来说他们不能画饼充饥,与幽灵作战,因而处于黑格尔主义发展阶段的马克思这种“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2](P.220)关于它的一切表面上尽管“喧嚣吵嚷”,然而其“真正业绩和关于这些业绩的幻想之间”,却存在着“令人啼笑皆非的显著差异”。[2](P.63)

二、唯物主义时期马克思的自然观

1843年3月,马克思写信给卢格时专门提到了费尔巴哈,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3](P.442)这虽然表明此时马克思具有不同于费尔巴哈的思想,但是也毫无疑问表示马克思已经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他与和恩格斯“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4](P.212)

在“费尔巴哈派”阶段,马克思不仅专门著文“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2](P.197)来与黑格尔决裂,而且在对费尔巴哈的崇拜、迷信中也不断地超越费尔巴哈,特别是关于自然观,大约1844年5月底,他就提出了人化自然的思想,认为“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2](P.191)同时,由于“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 因此“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2](P.193)

不以为然的意思范文第3篇

关键字: 法律交易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1〕

一、意思表示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关于意思表示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看法。德国学者艾森哈特(Eisonhardt)认为:“法律交易是私法的核心部分,它在概念上是德国近代自然法一普通法法学的产物。法律交易与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关联密切不可分割,但是意思表示究竟起于何时,却很难论定”。他认为,法律科学对于罗马法的依赖,在意思表示这个问题上并不清楚。〔2〕换句话说,意思表示的产生发展与罗马法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绝对化,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无根据,代表着现今许多德国学者的看法。

从法律历史上看,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或认识,意思表示在罗马法时期还没有出现。虽然在《学说汇纂》中也出现过保罗的用语“意愿表示”(declarae Voluntatem),但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概念术语使用的。〔3〕不过从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罗马法学家的丰富著述中实际已经存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或是可以间接说明意思表示的某些制度。首先,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古罗马的要式买卖曼兮帕蓄和拟诉弃权。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说的套语,抑或是出让人的沉默不语,实际上都意味着当事人为着交易而做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4〕其次,罗马法上对于意思表示是否必须归于某个意思受领人,是否可以通过信使而送达都有过规定。对此,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彭梵得阐释说:“意思可以通过他人加以表达,只要这种活动的形式不对此构成障碍。使用传信人表达自己的意图(比如缔结婚约、实行售卖等等),这是罗马人的一种广泛实践。传信人不过被视为表示意愿的实际工具,同一封信或其他手段一样。”〔5〕显然,在他看来,罗马法中的传信人制度本身,实际已经表明罗马法上具有意思表示制度的内容。再次,罗马法上已经有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而行为能力之所以被限制,就是因为被限制者的认识能力和精神状态不成熟或不正常,从而不能真实正确地表达其行为意思。如罗马法理论认为:“未适婚人不能订立遗嘱,因为他们没有判断能力,精神病人也一样,因为他们缺乏理智。”〔6〕患精神病者不能进行任何行为,因为他们不理解他们所为之事。”〔7〕显而易见,这里所谓的“能力”,实际上都涉及到交易的主观意向或愿望,而这恰恰就是现代民法上的“交易能力”,〔8〕实际上也是法律交易的基本内核。到了罗马法晚期,即东罗马时期,许多罗马法学家已经渐渐地从各种不拘形式的交易背后看到了交易意思的存在。如要物契约、合意契约、有正当原因的交付以及质押等,都不同程度地表明着交易意思的存在。特别是“合意”和“善意”概念的出现,更使得交易活动中的意思存在得到普遍承认,尽管还不是直接地以特定概念的方式表达出来。另外,后期罗马法已经有了所谓的“心素”的意识。五大罗马法学家之一保罗在论及“丧失占有”时曾说:“即使在占有丧失情况下也应该重视占有人的意思。如果你就在你的土地上,但却不想占有这块土地,那么你立即丧失对该土地的占有。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仅仅因为心素就丧失占有,虽然人们不能以这种方式获得占有。”〔9〕从以上探讨来看,关于意思表示的源流,其实还是离不开罗马法的渊源的。〔10〕

德国法学家们认为,意思表示这个术语最初的根源似乎见于中世纪晚期神学家们有关诺言和誓言的诊释之中,但对这个私法核心理论做出最有意义贡献的还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承诺拘束理论”(Theorie vom verbindiichen Versprechen),不过这个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与中世纪道德神学有着密切关联,而且深受16 07世纪西班牙自然法学派学说的影响。格劳秀斯在其理论中提出了承诺的拘束力问题,从而进一步涉及并且阐释了意思表示和合同订立的问题。他采用了意愿表示(declaotio voluntaris)的概念,并且将其作为法律拘束力的依据。罗马法学家尤里安虽然使用过这个表达,但不是作为一个有明确内涵的技术术语,而在格劳秀斯这里,这个表述方法已经具备了较为明确的内涵,一个人的意愿表达被认为是法律上产生拘束力的基础。较格劳秀斯稍早一些时候,西班牙法学家莫利纳(Molina)〔11〕已对意思表达做了纯粹意思表达和有拘束力意思表达的区分,后者实际是给予意思受领者一个权利,这一立论多少也对格劳秀斯产生过影响。显然,格劳秀斯所谈论的还没有完全摆脱荷兰道德神学观的影响,也并非后来民法上法律交易中的意思表示,但无论如何,他毕竟提出了这样一个给人以启发的概念。他的理论实际已经主张,关于契约概念的法学理论就是具体的契约表示问题,这个观点引导人们在探讨契约理论时超越了契约概念的局限,开始注意到契约表示的问题,并且最终获得了一个下位概念:意思表示。〔12〕同时在格劳秀斯那里,也已经注意到“意思”与“表示”的关系问题,并且指出表示的法律后果系于能够自我独立负责的人身上。他认为一个具有拘束力的承诺须以一个“认真的意思”(ernsten Wille),一个充分的表示事实为前提条件,只有在具备了这种表示的认真性、可靠性时,这种作为自由的表达而发出承诺的理论设置才具有理智和交易安全方面的说服力。格劳秀斯的理论对于后来许多自然法学家都有深刻的影响,如普芬道夫(Pufendorf、托马修斯(Thomasius)、沃尔夫(wollf)等,从而渐渐形成了一个意思表达的源流直至概念的最终形成。在这方面起了非常重要作用的是沃尔夫的弟子奈特尔布拉特,〔13〕他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交易的属概念明确提了出来。

在古老的日耳曼普通法中,债法上的契约是最上位的概念。但在格劳秀斯等自然法理论的引导下,又逐渐发展出一个可与之媲美的抽象意愿表示(declaratio volulltatis)概念。在19世纪期间,德国的学说汇纂法学派追随了这个源生于自然法理论的概念,并以此为思路,将意思表示和“行为”合而为一,从而最终使得“法律交易’,(actus Juridicus)这个最初用来泛指法律上具有意义的所有行为的概念渐渐精确化,具有了特定的含义。意思表示理论的产生发展,对于整个私法制度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至少对德国私法的体系划分产生了重大作用。一方面,它引申发展了一种可以概括民法所有领域中的各类法律交易的普遍理论;另一方面,一系列民法基本问题,如意思瑕疵(错误、欺骗、强迫)、虚假行为、交易能力等等,都可以根据这个理论得到阐释。相比较而言,原有日耳曼普通法中的债权契约或具体契约类型理论,都既未能提出、也未能解决这些一般性的问题。〔14〕这样,原日尔曼普通法中的契约法理论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而德国私法本身也因此冲破了罗马普通法以来的传统,发展出德国私法的特色。而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的一般规则和基础仍然是传统式的,奉罗马法以来的契约理论为圭臬,法国民法学也是如此而没有越历史之雷池一步。〔15〕

意思表示能够作为一种成形的法学理论,直接为近现代法学所应用,还应该归功于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是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事件,因此,它是法律事实的一般概念。考察法律关系应该从这个一般概念出发。在此法律事实之下,他提出了法律伙伴(Rechtsgenossen)〔16〕的“自由行为’,(freie Handiungen)的理论,并将这种自由行为分作两类:第一类直接指向法律关系的设立和消灭,如意思表示和法律交易,第二类指向其他非法律目的,其法律后果或者完全无意识,或者是法律所拒绝的,如侵权行为。(17)其实,这也正是为什么萨维尼最初将不法行为也作为法律行为一部分的重要原因所在。(18)

就立法而言,意思表示首次出现在普鲁士普通邦法中,该法典一个小节专门对意思表示做出了规定,开“意思表示,纳入法典之先河”。〔19〕而将意思表示在法典中予以规定,意味着普鲁士立法者把“意思表示”当作一个一般予以承认的法律制度。这样一种外在化的人类意志由此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20)

在德国以外,意思表示理论为奥地利和瑞士法学所接受。不过,它既未成为1881年瑞士债法典的基础,也未成为1912年修改后的瑞士债法典的基础。除此之外,在受法国法影响的各个国家范围内,意思表示说自19世纪末也渐渐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法国民法系统化理论的影响。法国司法部曾于1876年设立了比较立法委员会(Comit de legislation Compare),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后,该委员会即组织对该法典进行翻译研究。与此相联系,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sale illes)与外国法学家如德国的冯 基尔克(von gierke)、克勒尔(Kohler)、莱纳尔(lenel)、瑞士的胡贝尔(Eugen Huber)和意大利的齐龙尼(chironi)等建立了工作联系,并提出了关于“意思表示”的意见陈述。此外,参与过意大利民法改革的法学家卡罗亚(v.scialoja)1885年曾以《法律交易中的责任与意思》为题专门研究探讨了德国法上的意思表示问题。(21)

最后,还值得提及的是,葡萄牙民法采用的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在民法传统意义上,或者说在罗马法传统意义上可能是更为贴切的,即“交易表示”(deClaracio negocial)。如果不从强调意思自治的角度予以评价,葡萄牙民法上的这一概念用语在内涵范围与表达形式的统一方面,可以说是最为准确的。(22)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意思表示概念意味着,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自然地,它就应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意思本身和意思的表达,其中前者是实质要素,因为没有意思,也就没有所谓意思的表示,正如萨维尼所言,“意思表示的基础就是意愿的实在”“一个特定的意思理所当然的要作为唯一重要和生效的因素来考虑”。(23)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24)于是,在此就发生了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如何认识主观要件(意思要素)和客观要件(表示要素);第二,如何理解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关系;第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法律交易成立或法律关系形成中的轻重之分。在这三个问题中,前面两个属于对意思表示的基本认识问题,应该首先明确。至于第三个问题,则是一个价值判断方向或法律政策问题,是一个具有选择性的制度原则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在对前面两个问题有了基本了解后,再对第三个问题予以探讨。

第一,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25)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所谓行为意思(Handlungs wille),是指由某种意识支配的举动或行为,亦可以说是有意识做出的表示象征。例如,有意识的讲话有意识的手势有意识的沉默或其它由意思主导和支配的作为和不作为。而一个人无意识或处于无意识状态时的举止行为,永远不能构成行为意思。例如,一个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机械地举手或点头,他的这种举止并不当然地构成行为意思,而只有当它们是由意识支配时才构成。此外,一些因外界环境或情境,如“人身胁迫(vis absoluta)所发生的不由自主的言行举止也不得被视为行为意思。概括而言,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在意思表示的要件中,行为意思是一个实质性的要件;没有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

表示意思(Erkla rungswille),又称作表示意识(Erkla rungsbwub tsein),指意思表示人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意思;至少,是有意识地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要件。德国实证民法学法学家冯 图尔(von Tuhr)曾称其为“通知意识”,即进行任何一种通知的意识。现今人们使用的”表示意思”或“意思表示”术语,则通常被理解为表达意思的表示人将其举止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示。(26)简单地说,表示意识就是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参与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识。因此,通过表示意识,我们可以获悉表意人有参与交易或进行交易的愿望及其具体内容,由此对整个法律交易有一基本判断。

虽然关于表示意识在意思表示中究竟发生什么作用,至今在德国民法学界仍有不同意见,但上述意见可以说是德国法学界的主导观点。对此,199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中指出:“如果表意人一旦具备了民事交往应有的注意谨慎就应该或者能够认识到,他的表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可以被理解成为意思表示时,而受领人亦实际上如此理解时,即使欠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仍然成立。” (BGHZ91,324)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 19、121和143条的有关规定,此类意思表示可以请求撤销,据此,德国法律实践中所采用的做法是,没有表示意思然仍可成立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判断表意人有责任能力。然而,对此判决法学界颇有争议,(27)以卡纳里斯的观点为代表,“没有’行为意识’的行为不是一种自决行为,要让表意人对表示受领人所理解的表示内容承担责任,就必须要求表意人是有意识地从事其行为的”,否则,行为人充其量只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8条和122条承担信赖损害赔偿责任。(28)

关于表示意思的作用,我国台湾学者之间也有不同意见。但多数学者似乎主张无表示意思则无意思表示,但无表示意识却有表示行为时,而且因此给相对人带来了信赖利益损失,那么无意识表示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29)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他的表示行为已经造成了一个信赖事实,表意人无论如何要对这个事实负责。同时,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所要求的。从现实上看,这是一种折中的立场。

交易意思(Geschftswille),是指获得一定法律交易结果的意思,因其是具体法律后果的直接基础,故又称法律后果意思或基础意思;再具体一些还可以说它旨在获得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经济结果,故也可称为目的意思。交易意思体现于表示行为之中,并与表示行为成为一体。如买方以一定价格购买出卖物的意思、出租某物的意思、终止或撤销合同的意思、转让或抵押某物的意思等等,均通过交易意思而得以外部表现—表示行为,从而被确定为具体的法律后果指向。与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相比较,某些情况下,交易意思仍是意思表示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件,即使前两者都已存在。(30)但也有学者认为,原则上,没有交易意思,意思表示同样可能发生,只不过它可能导致法律意思撤销的发生。(31)无论如何,交易意思的实质在于一个人是否有获得特定法律后果的意思,这种表意人表示其欲然的法律后果无须具有法律上的精确性,因此,所有人,无论其是否有法律上的知识或经验,都可以实现其交易意思。换言之,具体的交易意思实现无需法定方式。

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其中哪一种要素是意思或整个意思表示的实质所在,即具体意思表示实现的必备要素,据此明确哪一项要素欠缺时会直接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对于这个问题,德国民法学界有很多争论,其中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意思表示的实质部分是行为意思,没有行为意思不发生意思表示,因而,如前所述之例,任何处于昏迷无意识和催眠状态的表示均不构成意思表示。而对于德国法学家图尔所说的表示意识或通知意识是否也属于意思表示的实质部分,德国法学家们是有争议的。有些法学家认为,一个没有这种意识的表示要件不构成意思表示;(32)而另有一些法学家则认为,即使仅仅发生了行为意思,而表示意识或表示意思没有出现,意思表示也可能成立。按照这种看法,一个人在露天拍卖会上以一定手势向朋友打招呼,就很有可能碰巧被视为一个意思表示。概括地讲,这二者最终的区分是:意思以何种方式直接表明着法律交易或其内容;是否涉及到法律后果意思或经济后果及法律上予以保护的结果。不过有一点是学界中达成共识的,即交易意思与表示意思是否完全一致,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

其次,客观要素即表示要件。如前所述,意思表示需要一个可以为人们认识感觉的外部表达,这就是所谓表示要件,它是意思表示中的另一个要素,功能是基于行为意思举止将交易意思及其中所包含的表示意识让他人所知,从而实现意思的外部表达。每个可以被外部认识的举动,只要其是明确或隐含地与潜在的法律上的意思相关联,都构成表示要件。例如:说、写、举手、点头或摇头以及其它可以按照经验判断其所含意思的各种举止或举动。在理论上,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明示,即直接以言语或文字将交易意思予以表达,从而使意思表示受领人直接从表示中获知意思内容。这种表示只需以普通的语言和文字清楚地完成意思表达即可;推断表示和默示,指可以从某些特定行为中推断出某种意思的表示,故又称推断行为或推断表示。该类表示不体现于言词,而是体现于某些表明欲然结果的表示行为。在特定情境下与其它情况相联系,人们可以从一个行为中得出一个确定的意义或结论,从而明确其中的意思,因而又称其为结论(Schlussigen verhalten)。

第二,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关系。

关于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表示的必然联系或自然存在的关系,也有多种阐释。如冯 图尔认为表示是:“一个为达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是要把一种内心活动引荐给同类。”(33)但是至今被德国学界奉为金玉之言的,乃萨维尼与之颇为不同的看法。萨维尼认为,“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恐怕不好这样去理解,即认为两者本质上说是彼此互不依赖的,就像一个人的意志和另一个人的意志一样,它们之间的相互一致,其实完全是一种偶然;相反,仅就两者的本质而言,可以认为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意思本身必须被看作唯一重要和有效的,只不过因为它是内在的、不可见的事物,故需要一种可以使之为他人所知的表达,而这个使意思得以对外宣示的表达,恰恰就是表示。由此可以知道,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并非什么偶然之事,而是它们的必然联系。”(34)

不过,意思与表示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中,意思和表示总是一致。相反,表示在把意思从内心世界带到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内容上很可能已经与表意人确实想表达的内心活动有所偏离或差异。如果说法律交易就是法律关系形成的自我确定行为,那么法律秩序就不能不把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必然联系作为法律交易的实质所在来理解。萨维尼虽然把表示视为意思对外宣示的手段或方式,但并不是说前者就是后者—心理事实的简单通知,而是着眼于“意思的宣示,由此,欲然的内在活动才作为现象出现于可观察的世界之上”。(35)在德国,萨维尼对于意思表示的观点奠定了德国法学有关理论的基础,后来学说汇纂派的意思表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他的观点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学说汇纂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温德沙伊德在他1780年发表的《意思与意思表示》的著名论文中将意思表示理论又予进一步阐发:“意思表示也是一个具有意思的通知,但这个意思绝不是一个与意思表示分离的,而为它所包含;不是一个过去的,而是一个现在的意思。因为它不仅是一个意思的通知,而且还是意思的表达。它是自我显现的意思。在意思表示中,实现的不单纯是那个可以让人感知某种意义的表达,而且同时还有那个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36)在此,温德沙伊德不把表示视为一种意思通知,而是意思“表达”,从而发展了萨维尼的理论。同时,他将意思又进一步区分为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即:表示人想要做出一个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表示意思,和想要获得一个法律后果的意思。显而易见,萨维尼和温德沙伊德的基本思路都是以意思为重心的。其实这也正是意思说自德国民法典颁行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地位

在明确了意思表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及其相互关系之后,我们自然会进一步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一个法律交易的进行或实现过程中,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各自具有的地位是什么?对此,德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论和立场,概括起来即意思说、表示说和效力说三种。显然,采用何种原则将直接影响法律交易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实践中,无论当事人是否对意思与表示的空间距离有所意识,最终结果上,法律都必然地取向于一个价值标准:或前或后。而法官在判断当事人交易内容和目的时,也都必然地要有一个基本坐标或标准,或主观或客观。

首先是意思说。在罗马法时代,至少是古典罗马法下,判断意思表示效力是以其中的意思为依据,即站在表意人立场来做判断的。19世纪罗马普通法直到德国民法典公布实施之初,德国民法学中居主导地位的理论始终是意思说,认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定性根据是意思要素。而表示在此的作用只是使内在的意思,即一个既有的内心事实予以公开。萨维尼、温德沙伊德和齐特尔曼等均持此观点。按照这一学说,表示不过是意思的证明和通知。假如后来证明表意人并没有表示的法律后果意思,按照私人自治的原则,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只能是确认的意思。这就说明了没有表示,仅有意思也同样会导致法律后果。按照萨维尼的看法,如果一个表意人对于其表示的意义发生错误,则该表示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这里欠缺表意人的意思。(37)不过,这种学说与德国民法典第116条关于意思表示“内心保留”的规定多少有些不一致。该条规定“意思表示并不因为表意人的表示保留着其内心意愿而无效”。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民法典的制定者考虑到必须使意思受领人能对表示给以信赖,这条规定也表明了德国民法典不是绝对地主张意思说,如弗卢梅认为,德国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至少是受到限制的意思说。(38)只不过从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末期,也就是学说汇纂法学的整个鼎盛时期,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意思说在德国法学界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其次是表示说。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渐渐产生了一个与意思说偏离的学说,即表示说。该学说认为意思表示形成的根本依据是表示,持此主张的主要有科勒(Kohler)、莱昂纳德(leonard)、贝尔(bahr)及丹茨(Danz)等。但不同的是,持表示说的学者中并没有一个像萨维尼和温德沙伊德那样的领军人物,它是通过各个学者个别的观点最终综合形成的一个理论。这种学说的出发点是要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将通过表示创设的信任要件看作法律交易后果的形成依据,为此,它赋予表示以独立于意思的意义。按照这种学说,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是,意思表示受领人能够根据表意人已做出的表示来做出判断并设立与之相应的关系,即使该表示与表意人的意思相去甚远,甚至该意思根本就不存在。例如,一个商人请邮电局发出一份电报购买一批货物,但是,邮电局却错误地发出了一份销售一批货物的电报,在此,出于对表示受领人或信赖原则的保护,应该肯定这个电报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示说的代表人物之一贝尔说:“某人在缔约过程中以他自己的方式将其意思予以外在化表现,以至于使出于诚信的表示受领人相信可以从中取得权利,那么他所强调的事实上其表示欠缺相应的意思的说法就根本不能成立。他要根据其意思的外在表达而负责,恰恰就像他真的如此所想的一样。”(39)贝尔认为,表示人是否有过错对于表示的成立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可以确定表意人的表示已经发出,表意人就要承担后果。相反,对于受领人来说,只要他没有过错,就完全可以不必了解表意人的表示是否真的具备相应的意思。德国法学家丹茨也说:“意思表示解释与一个内在的意思毫无关系。在由于使用有争议的词语而需要予以解释时,缔约当事人中一方的表示究竟是何种意义,实际上与意思不太相关”。(40)丹茨的言下之意是,意思表示解释实际就是要依所用的言词来进行。后来,莱昂纳德追随了丹茨的思路,认为一个意思表示的意义就是表示的意思,是一个人想要使人周知的,通过表示传达出来的意思。这是一个客观的意义,是法律必须予以尊重的意义,是受领人必须要作为表意人的表示予以理解的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就是要对这种客观的意义予以确认。(41)

显而易见,这种理论把表示与意思完全分离开来,与前述萨维尼那种观点截然不同。它相对于德国民法典形成了另一个极端,即忽略了意思的重要性。有趣的是,德国民法典除了有前述第116条的规定外,还在第118条规定:“非出于诚意,但又指望其诚意的欠缺不被误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无效。”显然,此处关键是意思的诚实与否,而所说的指望是否恰当,意思表示受领人方面是否有诚信保护的需要都不起决定性作用。另外,批评表示说的人认为,如果意思表示中只有表示才是关键要素,那么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欠缺意思的表示得以撤销,即使受领人还没有认识到这种欠缺。科英认为,表示说只是根据一些具体个别的情况发展出来的理论,不能作为法律交易的一般理论。但是它却表明了一个新的评价表示要件因素的思路,即发出表示的人事实上也就带出了一个独立的、有拘束力的效果。不过,表示说在德国始终没有成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再次是效力说。以效力理论的形成为标志,意思说和表示说的争论到19世纪末基本结束。(42)效力理论与前述两种理论不同,认为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既不单纯取决于意思,也不单纯取决于表示,而是意思和表示共同作用的结果。恩内克鲁斯一尼佩戴(Ennecceruc nipperdey)的教科书较早地提出了这个学说,但拉伦茨认为是比洛(Bulow)首先提出了这个理论,而弗卢梅更是以为从萨维尼时就已经将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实质本体来对待了。因为萨维尼曾经指出,从本质上看,“应该将意思和表示联系起来思考”。(43)

实质上,把意思表示作为效力表示来理解的效力说与意思说的对立仅仅在于,意思说认为只要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它原则上就是无效的。而按照效力说的观点,将表示与意思分离,认为表示只是意思的证明和宣示手段的观点是不对的,故想要以效力说克服这种意思与表示的分裂或意思表示的二元主义。他们反对认为意思表示分别是由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这两个要素构成的看法,认为不应该将作为心理上基本事实的意思行为与作为客观事实的表示行为相分离,两者实际上是一个实体。因此,法律交易的意思只能于表示中实现,并且只能在表示范围内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在这方面,即使是其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和恩内克鲁斯也曾明确说过,意思表示最终不是单纯的“内在的”意思的通知,而是意思的实行。用另一种方式说,人们所谓的意思其实始终是一个规范的意思,不管程度如何,它始终是一种应然(sollens)和可然(Durfens),一个不应(nichtsollens)和不可(nichtdurfens)的规定性范畴。所以,意思的效力只能从体现这种规定性的表示而来,亦即法律交易的效果只有通过体现规定性的表示来获得。于是,意思表示实际上应该作为“效力表示”来理解。此外,效力说还有一个显然较为接近表示说的重要思路,即一方面,对于表意人来说,他的自我负责当与自我决定相应,他完全可以自己选择和把握表示的方法或手段;另一方面,对于意思受领人来说,他所获知的仅仅是他能够认识到的,从而实际上大多是客观的意思表示内容,而不是他无法揣度的表意人的意思。正是基于这个考虑,意思表示受领人对于意思表示人的信任应该予以保护,而效力说恰恰可以给意思表示受领人提供这种保护。此外,法律交往的安全性也要求尽可能不去考虑尚未表达出来的意思,否则,意思表示乃至法律交易就很可能常常处于被潜在的意思不确定干扰质疑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期望保护交易他方的利益和交易本身的安全。

从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现今的德国民法学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德国民法既没有绝对地接受意思说,也没有完全地否认表示说,而是采取了一种妥协或折衷的实际做法。其实,早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初,第二编纂委员会在此问题上就做了一个立场说明:“人们首先认为,无论是意思说还是与之相对的表示说,均没有导致什么较大的修改,故有必要对具体的情况分别考虑,而不是对这个或那个学说去做积极的肯定。”(44)后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或立场实际上为效力说提供了发展的余地,至少效果上如此。(45)所以,就当今德国法学与实践而言,有关意思表示的主流观点不是以意思表示二元主义为基础的意思说或表示说,而是以意思表示一元主义为基础的效力说。

注释:

〔1〕德国法上的“意思表示”和英美法上的“意图”(intent)具有异曲同工的意义,但两者差别亦非常明显。两大法系下这种同类法律制度不同风格的典型例子很值得专门的研究。但这不属于本文的考察探讨范围。

〔2〕[德]艾森哈特:《德意志法律史》》(ulrich Eisenhadt dutsche rechtsgeschichte)verlag C. H. beck,3.auflage 1999,第230页。

〔3〕见《学说汇纂》(digest)l,3,32,l。以下简作:DI,3,32,1.又见[德]卡泽尔:《罗马私法》》(max kaser,Romisches Privatrecht),Verlag C.H.beck,1971 munchen,第l卷,第238页。

(4)曼兮帕蓄是古罗马时期的买卖方式,又称作“要式买卖”或“铜衡式拟诉弃权则是在曼兮帕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非要式买卖,目的在于满足当时社会迅速发展的交易需要。有关内容可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以下;[意]澎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以下。

〔5〕上引彭梵得书,第61页。

〔6〕尤士丁尼《法学大纲》》(institutionen)2.12.1以下简作:inst2.12.1.

〔7〕Inst.3.19.8;3.1910;又见前引〔4〕,江平、米健书,第58页。

〔8〕本文所说的“交易能力’,即现今民法学界所说的行为能力。作者认为,在本文主题即意思表示所涉及的范围内,只能是“交易能力”。而行为能力是交易能力的上位概念,除了交易能力外,它还包括不法行为能力或侵权能力。

〔9〕D.41.2.3.6

〔10〕前引〔3〕,卡泽尔书,第2卷,第83页。

〔11〕莫利纳(Luis de Molina,1535一1600),西班牙神学家和自然法学者,西班牙后决疑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该学派的学术思想和理论对格劳秀斯的影响很大。主要作品是六卷本的《正义与法》》(de lustia et lure)

〔12〕[德]科英(Helmut coing):《欧洲私法一1500一1800》(Europaisches privatrecht,1500 bis l800),C.H.beck,munchen第1 82页。

〔13〕丹尼尔 奈特尔布拉特(Daniel Nettelbladt,1719一1791),18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

〔14〕前引〔12〕,科英书,第275页。

〔15〕引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及以下。

〔16〕德文“rechtsgenossen”,是萨维尼自己提出的一个概念,后来并没有得到广泛使用。这里权将其译作“法律伙伴”,意指处在共同或相关法律关系甚至法律秩序之下的人。德文“genossen”有“同志”的意思,但按照中文的理解和表达习惯,这里显然不是指“同志”的关系状态。

〔17〕前引〔12〕,科英书,第275页以下。

〔18〕这种影响在西方大陆法国家中至今仍然存在,它涉及到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法律行为(法律交易)究竟包括不包括“不法行为”。

〔19〕普鲁士普通邦法14规定了“具有法律效力之意思表示要件”:第l条:意思表示是根据表意人意图应该发生或不应该发生的事隋的外在表达。第2条:如果一个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则表意人必须是对其表示内容所指向的对象有处分权。第3条:表意人必须占有该项财产,并理智和慎重地予以交易。第4条:意思表示必须是自由认真确定或可靠的。

〔20〕前引(2),艾森哈特书,第232页。

〔21〕前引〔12〕,科英书,第63页,第279页。

〔22〕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导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23〕[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3卷,第237页,第258页。

〔24〕当然,因沉默发生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例外。

〔25〕:《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23页。

〔26〕[德]弗卢梅:《法律交易论》》( Werner flume,Das rechtsgesc gechaft),Springer-verlag,1992,第46页。

〔27〕参见[德]科伦琴格:《民法导论》》(Enfuhrung in das Burgerliche recht),verlag vahlen,1993,第60页。

〔28〕[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拭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2页。

〔29〕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台湾2000年10月版,第364页。

〔30〕认为,“自表意人为意思表示之言之,必先有一定之动机,次有目的意思,次有法效意思,次有表示行为,而意思与表示之间复有一定之联络,然后意思表示始能成立。”此说逻辑上无可质疑,但实践中有时很难在目的意思和法效意思之间截然划分出先后。例如,一个人为了要购买一批货物而发出一个定货单,但由于疏漏而在定单中提供了一个错误的货品号码。在此,他既有行为意思也有法律上的相关表示意识,但却没有正确表明交易目的,以至于不能获得交易指向的法律后果。在此,是否有必要再以“经济上的’,或“法律上的’,依据进行划分似乎可以探讨。实际上,胡氏在此阐释的理论可能是受了19世纪下半叶德国法学界出现的“经济交易意思”理论的影响。该理论认为,交易当事人的交易意思实际上指向一定的经济后果,其法律交易就是要为了实现这种经济后果。但是该理论在德国法学和实践中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分别参见前引(25),书,第223页;前引〔28〕,拉伦茨书,第475页;前引〔12〕,科英书,第278页。

〔31〕前引〔27〕,科伦琴格书,第59页。

〔32〕大体持此论,见前引〔25〕,书。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索尔格尔(soergel)等均持此观点。见前引〔28〕,拉伦茨书,第452页。

〔33〕参见前引〔26〕,弗卢梅书,第51页;上引拉伦茨书:“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从事这种行为是为了将内心生活的某个过程告诉大家”,第453页。

〔34〕前引〔23〕,萨维尼书,第258页。

〔35〕引前引〔23〕,萨维尼书,第258页。

〔36〕温德沙伊德:《演说和论文》》( windscheid,Reden und abhandiungen),第377页。参见前引吐(26),弗卢梅书,第50页。

〔37〕前引〔12〕,科英书,第276页。

〔38〕前引〔26〕,弗卢梅书,第56页。

〔39〕前引〔26〕,弗卢梅书,第55页。

〔40〕〔41〕拉伦茨:《法律交易的解释方法》》(karl larenz,method der aslegung des rechts geschaefts),alfred metzner verlag,1966,第12页,第14页。

〔42〕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的一些年里,虽然有关于意思说或表示说的个别争议,但是并没有形成普遍的讨论氛围。有些德国学者认为,表示说于冯 图尔《德国民法典总则论述》发表之后曾占主要地位的看法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43〕前引〔26〕,弗卢梅书,第58页;前引〔23〕,萨维尼书,第258页。

不以为然的意思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文生态思想;自然生态思想;马克思生态思想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8-04

当前,生态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一个焦点。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以其敏锐的目光不仅察觉到自然生态的失衡,而且在批判资本主义过程中更加关切人文生态的恶化。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批判和反思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思想。目前,学界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生态方面。他丰富的人文生态思想被忽视。笔者认为,从原著入手考察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内学界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研究的现状及缺陷

(一)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国内学界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

1.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理论根基。学者们普遍认为,实践观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理论根基。例如,吕军利、王俊涛撰文指出,实践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立足点。在马克思看来,人所面对的自然界是人化的自然,是人创造、占有和“再生产”的自然界。“实践越是深入,对自然的改变就越大。所涉及的自然规律就越深刻、越广泛,自然对人的制约作用也就相应地越明显,……忽视自然规律而导致生态失衡就是经过一番代价之后才引起人们注意的。”“在人与自然这一对矛盾中人始终是主要的一方,在何种程度上展开这一矛盾取决于人的实践水平。因此,人距离动物愈远。他对于环境的影响就愈深刻,环境问题的人为因素也就愈明显。”唐叶萍、傅如良指出马克思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实践观,第一次建立了科学的实践观。在实践这种对象性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客体,与此同时,也就使自己成为主体性的存在。这样一来,我们能够从实践的基础上来把握和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主体与客体达到统一”。赵成认为:“马克思的生态思想以他的实践唯物主义为基础。在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了自然进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说明了社会发展的‘自然的历史的过程’,提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实际上表现为人化自然的关系,为我们科学理解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2.关于马克思生态思想的内容。国内学者一般认为马克思生态思想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马克思认为‘人靠自然界生活’,‘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联系’,‘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生态思想认为:“人首先依赖于自然,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体,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存在于自然界之内,不能把人类摆在自然界之外,更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索取与被索取的关系,而是休戚相关的有机整体。”二是合理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思想。“‘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生态理论最大的理论贡献,就是科学地论证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变换关系。”三是资本是生态恶化根源的思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和自然的关系就其内容和实质来说。是资本同自然的关系,是资本对自然的占有。因此,形式上表现为人和自然关系恶化的生态危机,实质上,是资本同自然关系的恶化,是资本家对自然疯狂占用所引起的恶果。”四是按客观规律办事的思想。“人类只有认识自然规律,遵循自然规律,按自然规律办事,自然才会向着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否则,人类就会受到自然的报复。马克思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3.关于解决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由于大家普遍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生态危机的主要社会根源,因此,解决生态危机的根本途径在于消灭私有制。“在为合理地解决这些全球问题寻找对策时,我们既不能对自然界作拟人化的责备,也不能把希望仅仅寄托在单纯的新技术革命上,而必须把希望放在新技术革命与以积极地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目的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结合上。”

4.关于马克思生态思想的当代价值。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二)研究缺陷:忽视马克思的人文生态思想

马克思生态思想包括自然生态思想和人文生态思想,是自然与人文维度的统一。从国内学者研究现状来看,当前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研究仅仅在自然维度上展开,将自然生态思想直接等同于马克思生态思想。忽视了人文维度的马克思生态思想。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认识上的偏差,即把自然等同于生态,把“自然”与“生态”看作是同等意义的两个词,互相混用。例如:有学者撰文写道:“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突出地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论述中(本文将其称为生态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林坚认为:“生态,亦即自然生态,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存在状态。”其实,“自然”与“生态”之间并不能简单划等号。就狭义意义上而言,自然就是生态,但在广义意义上,“生态”与“自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生态包含自然与人文两个维度,自然生态只是生态的一方面。因此,忽视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是当前国内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研究的一个明显缺陷。

二、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的形成

马克思生态思想是在自然和生态两个维度对资本主义生态问题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自然维度出发形成马克思自然生态思想,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人文维度出发形成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的形成与自然生态思想的形成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物质变换过程,人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自然界是人的“母体”,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前,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基本上是平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一方面,资本家贪婪地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无限地扩大再生产,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另一方面,无限扩大再生产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平衡。资产阶级还通过建立世界市场,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展到全球,造成全球性自然生态失衡。马克思以敏锐的眼光关注着自然生态的失衡问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批判和反思,形成其自然生态思想。

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来都是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们在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巾必然形成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同生产方式条件下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形成不同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同一历史时期,特殊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也影响着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形成特殊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样,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反过来也制约着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目的,生产的目的决定了生产的模式,生产模式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模式,进而对人和自然的关系起决定性影响。如果我们要改变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改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敏锐地意识到生态的失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永无止境的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方式是育目无限制地扩大再生产,实行不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不仅必然打破人与自然的平衡,造成自然生态危机,而且必然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造生态危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文生态危机主要表现为人的全面异化。对此,马克思有独到的论述:“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马克思正是在对人文生态环境恶化的批判和反思基础上形成其丰富的人文生态思想的。

三、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的内容

(一)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统一的思想

马克思认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内在统一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体”,“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食粮。人与自然界是统一的。

“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关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自然发展史。人通过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与自然界融为一体,向自然融化,实现“人的自然化”。在物质变换过程中,人通过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影响和利用自然,实现了“自然的人化”。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以人的实践活动为中介,始终相互影响和制约。“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因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统一的。

(二)资本本性是人文生态恶化的根源的思想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本性是人文生态恶化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与劳动对立,资本无限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是无节制的追求超额剩余价值,实现资本增值。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不得不无限扩大再生产,资本家和工人同样苦恼。对此,马克思写道:“总之,应当看到,工人和资本家同样苦恼,工人是为他的生存而苦恼。资本家则是为他的死钱财的赢利而苦恼。”

由于市场竞争,资本家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取超额的剩余价值,他们不得不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提高生产技术,降低劳动力成本,加重对工人的剥削,导致人文生态环境的恶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写道:“在这里我们只提一下进行工厂劳动的物质条件。人为的高温,充满原料碎屑的空气,震耳欲聋的喧嚣等等,都同样地损害人的一切感官,更不用说在密集的机器中间所冒的生命危险了。这些机器像四季更迭那样规则地自己的工业伤亡公报。”在这种劳动环境下,工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他们越想多挣几个钱,他们就越不得不牺牲自己的时间,并且完全放弃一切自由。在挣钱欲望的驱使下从事奴隶劳动。这就缩短了工人的寿命。”

(三)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的人文生态思想是马克思在批判和反思资本主义非人道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追求超额剩余价值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的无限扩大同广大人民群众有限购买力之间的矛盾。这两对基本矛盾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导致经济危机,大量工人失业。在经济危机期间,资本家在销毁大量“过剩”劳动产品的同时,“工人等级中的一部分人必然沦为乞丐或陷于饿死的境地”。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资本家不仅将工人的工作日延长到生理极限,还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妇女和童工,迫使工人在毫无人身安全和健康设备系统的环境中劳动,严重摧残了他们的身心健康。马克思对此展开了批判和反思,认为社会生产要以人为本,生产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障个人的福利,形成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生态思想。

(四)人的主体性思想

马克思认为,就自然属性而言,人和动物一样需要吃、喝、生殖等,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靠无机界生活。但人是类存在物,人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认识和改造自然,动物却只能被动地适应自然。“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人作为类存在物就必须全面占有人的本质,充分展示人的主体性。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劳动使人丧失了主体性,沦为自己劳动产品的附属物。“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劳动,在他们那里已经失去了任何自主活动的假象,而且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的主体性的复归,就必须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消灭私有制。扬弃异化,真正实现自主活动。在自主活动条件下,劳动成为一种乐趣,成为人类实现自我发展的手段,人在劳动中感到快乐。在自主活动中,人类能够充分展示人的主体性。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

四、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的意义

从人文维度考察马克思的生态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1.进一步揭示了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联系,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马克思的自然生态思想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的盲目扩张本性是自然生态失衡的根源,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必然联系。但仅仅从自然维度论证它们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是不够全面的,并不能使人完全信服。从人文维度考察马克思的生态思想,进一步揭示了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联系。我们不能简单的把生态危机等同于人与生态的对立,其实质是资本主义与生态的对立。资本主义和生态的对立是根本性的,它不仅仅是某些枝节的对立。,自然生态的失衡只是生态问题的表象,人文生态问题更具有本质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反映。马克思的人文生态思想把生态问题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溯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使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了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人文生态思想进一步揭示了生态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的,这就为我们解决生态问题提供根本出路——消灭私有制,扬弃异化,实现共产主义。这就从生态学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科学性,使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更加完善。

2.进一步驳斥了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唯生产力论,忽视生态的错误观点。长期以来。两方一些学者将马克思视为唯生产力论者。对马克思进行攻击。他们认为马克思不关心生态问题,他的世界观完全是建立在技术上对自然进行极度控制的基础上。例如,特德·本顿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普罗米修斯式的唯生产力论历史观。尽管他在特定的场合对生态问题表示了关切,但他在这方面提出的理论观点还首先是必须接受批判的。马克思是个彻头彻尾的人类中心主义者,他否定所有可能会认可自然限制经济发展的观点。马克思将劳动看成是价值的源泉,从而完全否认了自然的固有价值。雷纳·格莱德认为,马克思的基本前提是对自然进行普罗米修斯式的控制。维克托-福基斯认为马克思对世界的态度始终保有这种普罗米修斯式的劲头,一直赞扬人类对自然的征服。韦德·斯科尔斯基认为马克思是最虔诚的机器崇拜者。资本主义的罪恶之所以得到宽恕,是因为资本主义在完善机器。在西方学者看来,马克思是极端的现代主义者,主张唯生产力论和对自然与人性进行极端控制。

其实,马克思并非唯生产力论者,他不仅关注自然生态失衡问题,更关切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人文生态的恶化。马克思分别从自然和人文的维度分析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不仅形成了自然生态思想,而且形成了更为丰富的人文生态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人文生念思想的解读,在理论上进一步驳斥西方学者攻击马克思忽视生态问题的谬论,有助于澄清是非,还原真理。

(二)实践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1.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重视人文生态价值原则。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母体”。是人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食粮的源泉。人文环境是人类现实存在状态的反映,决定着人的生存质量和发展状况。马克思的人文生态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启示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既要保护自然生态,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平衡,尊重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又要关注和追求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保持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

不以为然的意思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然的报复 自然辨证法 历史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一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7-013―07

在一般意义上,以《资本论》第二跋作为依据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将之定位在“革命”和“批判”上,一直受到浪漫主义知识分子的偏爱。西方马克思主义便藉此路径强调主客体辩证法,并贬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因为,在表面上,恩格斯似乎强调了与人的主体活动无涉的自然规律。本文试图通过“自然的报复”这个在今天尤为切近的问题来阐明恩格斯在辩证法理解上与马克思的关系及其当代意义。这是恩格斯多次提到并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加以理论化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在一般意义上表明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规律理解上的一致性,在特殊意义上则以比马克思更清晰的理论化方式深化了辩证法视野,阐明了自然随着人类实践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这个辩证法原理。在实践上,该原理在今天以最强烈的形式(全面的生态危机)表明了主体性思路(无论是否供助于“实践”逻辑)的界限和荒谬之处。在理论上,如果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那么恰恰是恩格斯深化了所谓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从而提出了一种以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为核心的自然视角。在这种视角中,“自然”具有双重的意味:作为优先于人类主体活动的条件和对象,以及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这正是历史视野中的“世界”概念。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总是一种辩证关系,这种自然永远构成人类的基本条件,并随着人类活动的深化而不断放大。在这里,存在着一个传统辩证法视角没有真正触及的辩证法: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不仅表现为“自然的退缩”,而且同时就是“自然的进攻”。正是由于这种辩证法的存在,人类每取得一点进步,都不仅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自然界限的存在,而且使我们更加直接地承担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不以这种辩证法作为历史的基础,我们对自由的追求就是荒谬的主体唯物主义狂暴。

一、“自然的报复”问题

“自然的报复”是恩格斯1872年在一个不经意的文本中便开始使用的比喻说法。’在讨论纯粹社会问题的《论权威》中,恩格斯说:

大工厂里的自动机器,比雇用工人的任何小资本家要专制得多。至少就工作时间而言,可以在

这些工厂的大门上写上这样一句话:进门者请放弃一切自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

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

会组织怎样,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

车在这里,他通过工业生产方式变革带来的客观要求,说明了劳动组织形式如何因为科学对自然力的征服义同时服从自然力的。在这里,自然力显然不是自然界的规律,而是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这正是恩格斯晚年讨论辩证法的基调。因此,恩格斯指出的只是人类活动之中超出主体预期的界限问题。

在其“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在历史地叙述人类改造自然界并使之服从自身需要的特征之后,恩格斯笔锋一转,强调:

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

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

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

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

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

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他列举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破坏耕林及欧洲栽种马铃薯的例子 今天,这些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灾难,因此让我们惊异于恩格斯的先见。通过这种讨论。恩格斯要达到的目标很清晰,警告人们辩证法规律的客观性。在这种规律面前,人们的主体性存在着界限,,

我们不必纠缠恩格斯相关论述所称“辩证法规律”的确实性。因为,我们在今天无疑比他更加直接和强烈地感受到这类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恩格斯在强调自然辩证法的时候,他的目的仅仅在于证明自然规律的存在并因此把整个历史的发展都置于这个规律之上吗?或者更进一步说,他试图通过自然规律来说明历史,以致于反对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吗?

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及其与马克思的关系

在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解读史上,卢卡奇第一次在理论上指出恩格斯在辩证法的理解上的缺失。以《反杜林论》为依据,卢卡奇强调恩格斯“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未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卢卡奇以主客体同一性这个黑格尔命题作为中心来解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由此打开了“自然辩证法”反对“历史辩证法”的解读思路。在今天,尽管由此产生了一些复杂的变体,但问题结构和逻辑仍然没有超出卢卡奇。卢卡奇的这个批评意见是否准确呢?我们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论证。

第一,就《反杜林论》来说,无论第二国际时代对其科学性质做出了何种解释,我们也能够发现:尽管恩格斯在其哲学部分以辩证法为中心展开对杜林的批判,刻意强调了世界的客观性和物质性,也尽管在论战过程中因为跟随杜林进入一个个领域并因此在主题上受到了种种限制,但这种强调也不应该仅仅被理解成排除了主体的纯粹自然规律。最重要的证据便是关于“道德和法。自然和必然”那一节的讨论,在那里,首先恩格斯在理论上指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尽管这一陈述非常典型地代表了恩格斯那种往往把历史问题认识论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容易产生唯科学主义的问题),但含义却是十分清晰的。在这里,“历史发展”绝对不是指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从自由的角度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而在《论权威》和“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强调的则是自然对人的“报复”,这两种关系不是相互作用又是什么呢?接下来的论述中,恩格斯举了摩擦生火和蒸汽机的发明,当他强调前者对人类的意义远大于后者的时候,正 是因为前者是人对自然的胜利的最初标志。在此,如果按照卢卡奇的路径,把自由理解为历史的内在目标,那么在恩格斯的讨论中,究竟有没有历史辩证法的思想,情况便一清二楚了。实际上,卢卡奇是在特定条件下把第二国际理论上的失误归咎于恩格斯的,恩格斯就此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败坏的“替罪羊”。

第二,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恩格斯在谈到“自然的报复”后,仍然像《反杜林论》那样把焦点转移到自由问题上。在他看来,历史发展表明,人类“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也渐渐地学会了认清我们的生产活动的间接的、较远的社会影响,因而我们也就有可能去控制和调节这些影响”。不过,在他看来,“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有认识还是不够的。为此需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的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

“自然的报复”问题存在,已经清晰地表明了人类遭遇的是自身活动的后果。如果将之作为纯粹的自然规律,那么人类就无从提及自由问题,因为这意味着这些后果是无法克服的。在全部的讨论中,恩格斯并没有完整地论述相关问题,例如,这一规律本身是在何种条件下发生作用的。这是该文本的不足之处(因为,它本来就是一个草稿)。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引文中,恩格斯提出驾驭自然规律所需要的条件,即对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社会制度进行革命。它同样清楚地表明,在恩格斯的认识中,“自然的报复”作为一个自然规律的存在是有其条件的,即它是由“生产关系”这个术语描述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恩格斯立即补充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

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证。这个论证与马克思关于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只是它的史前史,与其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等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自然的报复”在恩格斯这里仍然是特定社会的规律,是人类活动还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支配的标志,表现为偶然性背后的必然性规律。但就其是在人类特定条件下遭遇的规律这一点来说,它同样是历史规律。

第三。通过对照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的解释,我们可以肯定,恩格斯误解或歪曲马克思之说是没有证据的。在谈到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时,恩格斯强调,在这些文中,马克思“表现出的惊人的才能,即在伟大历史事变还在我们眼前展开或者刚刚终结时,就能准确地把握住这些事变的性质、意义及其必然后果。最后是因为我们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在谈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问题时,提一下恩格斯对马克思的判断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在恩格斯的讨论中,无论是否用了“自然辩证法”这个术语,他对辩证法的理解始终是一致的。恩格斯说这句话的直接目标是证明马克思对历史的理解是正确的。联系到他整个后期都在强调,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摆脱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其表现即如上述引文指出的不能对人类活动的后果进行自觉的调节(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这些相关论述,我们就能够强调恩格斯正是与马克思相同的辩证法视角来透视人类社会的。在1868年致库格曼的一封信中,马克思强调了如下思想:资产阶级社会的规律是一种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如《资本论》阐明的那样,马克思之所以将“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看作自然规律,是因为这些规律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而且“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同时,另一个层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肓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在恩格斯的晚年,他对自己和马克思早期乐观地估计革命形势的错误进行了探讨,再度强调了经济必然性的作用,恩格斯强调上述关于“在德国至今还忍受着马克思预言过的这些事变后果所带来的苦难”事实,正是在这一背景中来强调历史辩证法的。

如果进一步考察恩格斯在不同地方多次强调的“合力”思想,这一思想的焦点便于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尽管人类行动是有预期目的的,但实际后果却表现为盲目的平均数,即偶然性。“、这一思想与马克思的相关表述完全一致。这构成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由其建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一般看法。也正是在这意义上,马克思才将资本主义社会称为“必然王国”。因此,尽管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马克思在《资本论》1872年第二版跋中强调的(理论上的) “批判”和(实践上的) “革命”作为辩证法的核心(正是由此转换成主客体相互作用),但并不能就此简单地断言马克思否认自己所阐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具有“自然性质”,并转而虚构一个高于“自然辩证法”的“历史辩证法”。我们现在就回到那个著名的论述:

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

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

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

的变动,而这种变动的顶点就是普遍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于预备阶段:由于它

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强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神圣普鲁士德意志帝国的暴发户们的

头脑里去。

这段话,我们一般引用第一自然段,它表明马克思强调的“辩证法”是一种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规律。值得强调的是,一般引述忽略的第二自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它清晰地表明马克思同时把辩证法看作是客观规律,并且正是由于其存在,人们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站到辩证法立场上来。同然,马克思并没有留下对主、客辩证法的专门讨论。但是,在恩格斯的“辩证法”计划中,他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不正是马克思一贯强调的唯物主义立场吗?

综上所述,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二分来强调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辩证法上的理解差异和对立,是缺乏充分证据的。实际上,尽管他们两个人都会在不同时候使用自然或历史例子来谈论辩证法,但对辩证法理解的焦点始终是客观的运动规律,无论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服从这种规律。让我再一次回顾恩格斯那个首次不经意地使用的比喻,“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人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这里,“真正的专制”是什么呢?如果它不是以自然形式出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客观的相互作川,那么“自然的报复”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作为人类活动界限的自然及其扩大:超越历史和自然的对立

论述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理解上的一致性,并不是本文的全部目标。因为这个目标太小气了,实际上,对于今天的研究来说,无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读,还是对辩证法问题进行研究,最 重要的都是能够从中获得理解当代社会历史的有用工具。就此而论,我们可以提出两个要点:一是作为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二是由恩格斯“自然的报复”所引申出的“自然的边界”及其放大问题,这可视为一般辩证法的特殊结论。这两者都涉及辩证法理解的一个基础问题,即自然与历史的二分。

在马克思主义解读中从什么时候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与历史二分视角,可能需要进一步深究。在一般意义上,我们都会把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作为重要参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1913年《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便提出下述后来实际影响全部马克思主义认识的论断:“马克思加深和发展了哲学唯物主义,而且把它贯彻到底,把它对自然界的认识推广到对人类社会的认识”。这是后来发生的原理教科书“推广说”原型,而它与前提上自然/历史的二分有关。在这之前,拉法格、梅林、考茨基等人在阐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主要侧重于其对社会历史的解释,而很少专门提及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问题,也没有将其放在对自然的认识上。但是,他们多数都肯定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和历史观上采取了不同的科学立场,并且都突出后者。例如,梅林在其有关历史唯物主义解说中反对把历史唯物主义与自然唯物主义混淆起来,但他在1910年时还认为机械唯物主义是自然科学范围内的科学原则,并因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它在自然科学中的意义,而只是否定它在历史科学中的意义。在这里,实际上就把自然与历史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立起来。如果进一步考虑19世纪60年代之后崛起的新康德主义,自然与历史的一致和区别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但问题本身并不简单地归于第二国际的某个领导人。正因为此,柯尔施和卢卡奇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这个问题,并将之与主客体辩证法联系在一起,虽然把起点定在恩格斯那里,但实际上都是含蓄地批评列宁的。

必须肯定,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曾提到社会发展史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即人类行动自觉意图和预期目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一个引文中也引用维科的话表达过相同的意思,即“人类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自然史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从这一点看,马克思、恩格斯似乎都主张人类史与自然史的区分。也因此,多数偏爱“历史辩证法”的研究者都喜欢引用《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中被删掉的那句话: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

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

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

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

不过,由此把自然史与人类史截然对立起来,恐怕有点困难。因为,其前提条件是,马克思、恩格斯只肯定“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必须以统一的“历史科学”作为前提。我们看到,正是由于这一前提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是旧历史观的结果,因为在旧有历史观中,“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在这里,证据似乎支持卢卡奇关于“历史辩证法”的解读,并进一步加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反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印象。

然而,情况恰恰相反。让我们首先回到《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关于社会发展史和自然发展史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之后,恩格斯做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说:“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在这里,恩格斯显然试图在作为一般运动规律的辩证法意义上强调了自然与历史的一致性。问题正是在这里,在恩格斯的讨论中,从其1859年《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开始把辩证法作为新科学的核心,他主要强调的便是这个历史科学视角。至于“自然辩证法”,我们将清晰地看到,恩格斯讨论的自然科学,显然是《德意志意识彤态》那个被删掉的段落中所称的“自然史”,在确定的意义上,如果辩证法是马克思历[史研究的方法论,那么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历史观”进行辩护和宣传的时候,正是以历史科学的另一个方面(即作为自然史的自然科学)来阐明它的方法论及其科学性质,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自然辩证法”计划中出现下列论断:

(1)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

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因此,自然主义

的历吏观,如德雷帕和其他一些自然研究家或多或少持有的这种历史观是片面的,它认为只是自然

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

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

(2)把动物社会的生活规律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是不行的。

我们姑且不论在整个“自然辩证法”计划中经常强调的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以及作为最终目标的自南问题 上述两个段落,第一段表明恩格斯把思维也看作是人的活动的成果,并且其对“自然主义的历史观”批评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费尔巴哈的批评也完全一致。第二段表明,恩格斯从来无意把狭义的自然界的规律运用于人类社会。我奇怪,所有这些明显的证据,为什么反恩格斯的论证会漠视它们的存在 然而,所有这些都表明,正如恩格斯自己强调的,在他的研究中,“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正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的规律是对自然、历史和思维三大领域的“最一股的规律” 《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计划都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讨论辩证法的,尽管它都同时倾向于以自然科学(即自然史)作为论据。当然,存《反杜林论》等公开文献中,因为具体论战的需要,恩格斯在一些问题上的表述确实也容易引起歧义性理解。

简单地说,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以及“自然辩证法”计划只是试图以自然科学(自然史)来阐明客观运动规律的一般辩证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由此而来,这种一般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又是“自然”性质的?前面已经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迄今为止的社会发展时,都一致地把其称为自然规律或必然性王国,而与自由相对在这里,主张科学的人十或许会强调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价值倾向。然而,无须重新强调马克思、恩格斯两个人的论述,只要观察一下当代社会历史的发展,我们就知道这种论述的含义。恩格斯所称的工业社会对自然力的解放所引起的“自然的报复”以及社会危机,在今天到底是减轻了还是加深了,每一 个有理智的人都会正确地判断出来。在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的那个警告再度具有时代的意义: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在此,我希望以恩格斯为依据提出一个比马克思这一警告更具基础意义的问题,耶将可能真正是自然辩证法的起点:这个问题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计划有关对黑格尔的“恶无限性”讨论的札记中提出的。他强调:

真无限性已经被黑格尔正确地设置在被充满了的空间和时间中,设置在自然过程和历史中,现

在整个自然界也融解在历史中了,而历史和自然史所以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

发展过程 自然界和历史的这种无限的多样性,在自身中包含了时间的和空间的无限性――恶无限

性,但只是作为被扬弃了的、虽然是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我们的自然科学的极限,直到今天

仍然是我们的宇宙,而在我们的宇宙以外的无限多的宇宙,是我们认识自然界所用不着的在这里,恩格斯指出由人类活动给自己的划出来的自然界的极限与在本质上无限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在《德崽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倾向于否定讨论人诞生之前的自然界的意义,因为在人类社会中,由于生产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人直接生活其中的自然界当然由于生产活动的改造从而表现为历史的一个部分。正是从这点出发,人们偏爱卢卡奇定义的历史辩证法路线。在这种路线中,如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自然界限的退缩”的描述,在历史的制高点上,将是“自然的终结”。尽管恩格斯在总体上对辩证法的理解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东西。恩格斯为急于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试图压抑的作为“本质的但不是主导的因素”的“恶的无限性”,它真的不会重新成为“主导因素”且构成“真的无限性”吗?在“真的无限性”中,自然不断地成为历史的一个部分,但它会就此消失在历史阴影之中吗?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的报复”到底是怎样的问题呢?

恩格斯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替他回答:“自然界限的退缩”同样意味着自然范围的扩大。这不是玩弄辩证法的技巧。至少,从整个人类认识史来看,在今天,我们对宇宙无限性的认识的加深,不是减少了问题,而是扩大了问题。当自然科学的界限的每一次扩大,我们便发现作为它的界限的宇宙也就扩大一次。在确切的意义上,恩格斯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

特别自本世纪自然科学大踏步前进以来,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

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

次地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