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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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

农业保险(精选5篇)

农业保险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用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以上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持续走低,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也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实践农业保险时不应用或不完全应用针对各种商业保险而制定的《保险法》,而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实践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筹集农业保险基金,除了发动保户积极投保外,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农业相关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经营不因自然灾害而中断,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四)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安徽省宿松县部分农民进行农业保险问卷调查,分析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并提出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建议。【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参考文献】[1]张跃华: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06(6).[2]钱建娣: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矛盾及解决途径[J].金融与保险,2006(3).[3]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金融研究,2004(4).

农业保险范文第3篇

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天时”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并把发展农业保险也纳入了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保证,农业保险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工伤责任保险等一系列强制保险的出台,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一系列涉农险种的出台,为更好地解决服务“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也说明了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发展农业保险,符合国家发展大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廊坊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加强“三农”工作,支持并转发了廊坊人保财险《关于加快发展县域保险,支持服务“三农”的决定》等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办法措施,使广大农民的风险观念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把农业保险作为廊坊人保财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具有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村需要的“天时”。作为人保财险公司,应该充分抓住并利用好这个“天时”,为实现全面又好又快发展抢得先机。

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地利”

廊坊属于典型的“小城市、大农村”的格局。全市总人口3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占比高达80%;耕地面积38.6万公顷,常年粮食播种面积在500万亩左右,总产量保持在130万吨以上;养殖业五畜兴旺,其中能繁母猪、奶牛存栏量分别达到14万头、7.5万头;农机化水平不断提高,大中型拖拉机近万台,小型拖拉机达到8万余台,农用运输车及三轮车保有量达到21.6万台。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农业保险市场蕴藏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007年,廊坊人保财险开办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55593头,承担保险责任总额5801.83万元。2008年,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74231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7310.97万元;承保政策性奶牛18507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8979.09万元;承保政策性小麦、玉米、棉花共574051.5亩,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1.57亿元。两年农险共支付赔款795.24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农业保险已成为廊坊人保财险业务发展和增加效益新的亮点。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承保面不足、农户主动参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影响着农业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们认为,要保持廊坊人保财险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就是要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把做大做强农业保险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扩大规模,提供保障,发挥优势,搞好服务;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保险制度和机制的创新,积极培育农业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为消除制约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提供有益的保障。同时,应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主动发挥“地利”优势,挖掘资源潜能,形成规模效应,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更需要高度关注“人和”

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应坚持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农户、保险公司四位一体的方针,充分发挥好人保系统协调联动的服务功能,靠优势、靠关系、靠服务、靠影响去抓好农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险种推广创新。要在政府补贴总量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新机制的优越性,并通过对农险的进一步推广开发,结合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从生产领域扩充到加工、流通领域,不断扩大险种的覆盖范围,补充保险的投保率,提高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营销思路创新。要学会营销政府,善于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打交道,多沟通,交朋友,密切关系。要积极寻求建立农村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在巩固现有农村保险市场的同时,引进市场营销策略和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网络营销体系。要敢于和善于竞争,充分利用品牌优势和服务优势,努力搞好承保、理赔一条龙服务,进一步贴近乡镇、贴近农户,为农险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争取不断扩大农险市场份额。

农业保险范文第4篇

为巩固和扩大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效,稳定农业生产,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做好我县2011年秋季农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品种。范围为我县境内从事种植的农户(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秋季种植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大豆、棉花。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水稻300元/亩,费率5%,保费15元/亩;玉米240元/亩,费率5%,保费12元/亩;棉花300元/亩,费率5%,保费15元/亩;大豆160元/亩,费率6%,保费9.6元/亩。

农民自缴保费为:水稻3元/亩、玉米2.4元/亩、棉花3元/亩、大豆1.92元/亩。

三、保费收取。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统保,即由乡镇或行政村先向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手续,逐户解释保险条款,由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承担保费的收缴工作。县农险办根据承保面积,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1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可直接投保(需附土地租赁合同)。

承保情况需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承保和理赔。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怀远支公司负责承办。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怀远支公司或向县理赔小组办公室报案。接到报案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科学查勘,鉴定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按照规定据实进行赔偿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农业保险深入人心,提高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扶持已经成为共识,一般认为农业的高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因素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本文没有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而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应当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主角。本文引用大量事实印证这一观点,同时运用数理方法证明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集合来承担农业风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性保险

一、引言

自从农业保险于198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较快发展,但在过去的10多年里,与蓬勃发展的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额仅占农业自然灾害总损失的0.16%,占总补偿额的5%。我国基本上还是依靠政府救济与灾害扶持对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补偿率也仅占总损失额的2%~6%之间。这种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农民承担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业投入的增长。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久来看,多模式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必然统一为一种最优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主要的农业险保险人,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与财税上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的运行,不至于使财政背负沉重负担。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与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是最为主要的两个主体。

1.农业险保险人。农险保险人的角色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也可以由政府来担任。在我国,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险业务起,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农险的保险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险业务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较快增长,但随着保险公司运作市场化程度加深,近些年来,农险业务量不断萎缩(见表1)。与此同时,农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减少,从最初的60多种下降到如今的30多种。农业保险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本身带有的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特性,使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无论是从政策还是从立法方面,都没有给农业险以最为有效的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我国农业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业险投保人。构成农险投保人的主体是农民。作为农险的需求方,其行为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农险中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当年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就会大幅下降。预期不合理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另一个是严重的逆向选择。当对农险的需求富有弹性时,费率的增加将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从而强化农险市场的萎缩过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风险的农民有购买农险的愿望,而大多数人因为侥幸心理不购买保单时,农险市场的萎缩会加剧。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并时常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和不理解,使得农民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而且农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较高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人主体的可能性与潜在问题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风险集合,风险集合的作用是将大量风险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使参与集合的个体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并在出险后得到补偿。一旦损失规模大到使所有保险基金耗尽,风险集合就不能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被称为“崩溃(ruin)”。有效的风险集合要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来尽量减少崩溃发生的概率,为应对崩溃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称为缓冲基金(buffer fund),带有缓冲基金的风险集合方法也被称为“安全第一标准”(roy,1952)。农业保险能否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得以实施,关键看其风险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于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有很强的伴生性,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农产越多,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算会使为建立缓冲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费相当高,从而得出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上的不可行性这一结论。这里我们尝试采用“空间过程统计学”(spatial statisties)的方法来从理论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险保险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如果能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上的优势扩大参保面,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风险集合将有可能是有效的,其价格最终也会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农业险,将直接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由于人们根据自己对未来损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险市场中总是只有风险较高的人购买保险,这使得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该问题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中将十分显著。农业生产者对产量及收入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往往是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这样的话,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民才会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的农民因为过高的保费而不愿参保。表2为1999—2002的农业险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经过计算,我们发现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市场上逆向选择产生的结果相吻合,其结果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引起农险市场萎缩。

降低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强制所有农户参加保险的办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使更多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农险保障体系中来。政府的补贴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综上所述,利用商业保险的营销方法辅之以国家补贴会大大减少农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由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的数据的对比很好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难以得到这方面的数据。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确实存在一定负相关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强监督,与公共保险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还有一个方法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以减少由保险合同的规制诱发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免赔额设定上,过高的免赔额可能诱发投保农民在保险标的发生没有达到这一额度的损失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此向保险公司求得赔偿。

2.农业保险的费率精算中遇到的问题。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每年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甚至包含一些人为因素,保险费率精算的准确性会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像我国这样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变的国家,农业保险开办范围越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数据就会越缺乏,保险费率也就越缺少精算数据基础,最终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在我们所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的模式下,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如前所述,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与保险方案设计。对于承保农业险的原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安排再保险方案来分摊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分摊比例的确定是再保险方案中的关键环节。以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为例,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d reinsurance agreement)分摊风险。在协议下,保险公司通过在相互独立的基金间进行选择决定风险自留与分出的比例,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保费收入也在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进行分摊。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费率精算困难等问题,在农业保险方案上产生了许多创新。目前在这方面的进展主要在两个领域,它们分别是:区域保险(area yield insurance)与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based insurance)。在这两种方案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依据不是个人的损失情况,而是与地区总体的损失情况及天气变化情况挂钩。在这样的方案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缓解,同时保险人的监督管理成本与理赔的费用也大大降低。它们的缺点是在减小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基差风险”,即一旦投保农民的个人损失与指数化的标准不一致,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方案作为个人保险的低成本替代品,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特殊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方案的创新,不但可以扩大参保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大大减轻开展农业保险计划为国家带来的负担。

四、讨论与结论

农业保险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特性的行业。这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各国的农业保险中的一切险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到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很低。如果按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相交(见图1)。

在图1中,需求曲线是d,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二者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相交。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o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费,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b点,成交数量为oq2。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占保费总额的1/3且支付全部管理费,但自愿投保的农场不到1/2。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还存在着如下的理由:首先,保险的收益具有外在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在购买农作物保险后,由于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降低了价格,供给曲线下移,但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总是增加的。其次,农业保险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搭便车”现象。单从购买保险享有保障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的。但保险公司在为投保农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是无法排除不买保险农户受益的。

由此可知,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更多地趋向公共品。这种产品的性质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农业险的表现也可以感觉到。所以,作为准公共品的农业保险,仅靠市场经营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就是必须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之目标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农村农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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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