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的方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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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关键词: 低碳港口; 节能减排; 多目标优化; GAMS 中图分类号: U651 文献标志码: A 0引言 交通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之一,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设施,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印发《船…

节能减排的方案(精选5篇)

节能减排的方案范文第1篇

文章编号:1672-9498(2016)04001505

摘要:为促进港口向低碳、高效的目标迈进,并兼顾港口自身发展及其社会责任,从能源消耗、碳排放和成本控制等3个角度出发,建立港口节能减排建设方案多目标优化模型.将模型运用到连云港港口节能减排项目的优化与分析中,利用GAMS软件进行模型求解,得到综合效益最优时项目的建设时序和规模.结果表明:建设期结束后,该方法可使连云港港口每年节省标准煤6 526.64 t,减少CO2 排放39 390.22 t,获得4 922.38万元的节能减排综合效益;运营两年后即可收回建设成本.

关键词:

低碳港口; 节能减排; 多目标优化; GAMS

中图分类号: U651 文献标志码: A

0引言

交通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之一,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设施,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我国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制度不够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困难以及节能减排评价体系行业标准缺失,导致我国港口的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对绿色低碳港口改造的合理规划有利于港口向低碳、高效的目标迈进,推动交通运输业可持续发展,其社会意义深远.

早期港口的粗放式发展靠的是能源资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后来人们开始了对绿色低碳港口的研究,许多国家把低碳理念运用于港口发展中.GOULIELMOS[1]通过总结欧洲地区港口环境保护政策,提出港口环境保护要从运输和海洋环境两方面进行论证,研究港口环境问题及产生原因,并指出港口成本应纳入环境成本;TICHAVSKA等[2]从拉斯帕尔马斯港废气排放角度出发,分析港口的外部成本和生态效率指标,研究结果结合港区运行情况可用于评估港口城市的减排量;ODUM等[3]通过对港口生态工程的研究,把生态设计因素加入到港口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运营中,使得港口环境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目前国内港口节能减排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节能减排评价体系、主要技术、效率研究等方面.姜海洋[4]、莫琪琪[5]、刘捷等[6]、陈敏慧等[7]从管理体制、工艺技术、新技术开发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角度构建了港口节能减排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李海波等[8]和刘洪波等[9]归纳总结了绿色低碳港口建设的主要技术,并分析了其应用效果、推广的制约因素和解决途径;邵超峰等[10]、刘砚津[11]和耿东耀[12]从优化装卸工艺流程、采用高精尖节能减排技术、降低设备能耗等层面开展节能减排效率研究;赵雅倩等[13]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标建立01整数规划模型,并通过Excel软件求出最优解.综合来看,国内少有学者从港口节能减排建设方案规划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港口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规模和时序以兼顾环境与经济效益.

鉴于此,本文从能源消耗、碳排放和成本控制等3个角度出发,对港口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与投资进行多目标规划,利用GAMS软件进行优化求解,提出港口节能减排建设优化方案.

3结论与展望

长期以来,港口节能减排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往往仅从投资成本角度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和时序.本文重点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这两个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入手,同时兼顾投资成本因素,构建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时序的优化模型,并将模型运用到连云港绿色低碳港口的优化与分析中.采用GAMS软件求解得到建设方案.根据该优化方案可以得到:建设期结束后,连云港港口每年能节约标准煤6 526.64 t,减少CO2排放39 390.22 t,获得节能减排综合效益4 922.38万元,运营两年后即可收回建设成本.

当然,本文构建的模型尚有不足之处,如不能体现建设项目的规模效应,项目建设时间以年为单位不够精细化等,与实际建设方案仍存在一定差距.这有待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改进.

参考文献:

[1]

GOULIELMOS A M. European policy on por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J]. Global NEST Journal, 2000, 2(2): 189197.

[2]TICHAVSKA M, TOVAR B. Environmental cost and ecoefficiency from vessel emissions in Las Palmas Port[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E: Logistics and Transportation Review, 2015, 83: 126140.

[3]ODUM H T, ODUM B. Concepts and methods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J]. Ecological Engineering, 2003, 20(5): 339361.

[4]姜海洋. 大连港港口节能减排效率及综合评价研究[D].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5]莫琪琪. 上海港节能减排评价研究[D].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6]刘捷, 王甜. 南京港节能减排评价和提升策略分析[J]. 水运工程, 2014(6): 7981.

[7]陈敏慧, 封学军, 李宇为, 等. 基于指标序优势权重法的灰色定权聚类在港口节能减排管理水平评价中的应用[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2, 33(4): 3338.

[8]李海波, 贾志平, 姚立柱. 港口燃油动力设备节能减排技术[J]. 水运工程, 2010(12): 7983.

[9]刘洪波, 汪锋, 张志平. 集装箱轮胎吊“油改电”技术在港口节能减排中的应用[J]. 水运工程, 2011(9): 123125.

[10]邵超峰, 鞠美庭. 国内外生态港口建设现状分析及启示[J]. 中国港湾建设, 2012(1): 6873.

[11]刘砚津. 天津港节能减排影响因素研究[D].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12]耿东耀. 集装箱绿色装卸工艺与设备优化配置的研究[D]. 太原: 太原科技大学, 2014.

节能减排的方案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和56%,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成为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2020年前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管局、中国民航局、中直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商务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3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200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重点地区,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加快推进以气代煤。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的部分省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国境内重点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研究制修订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80万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黄标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与国V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抓紧实施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踊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修订《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散煤质量标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京津冀区域民用散煤清洁化利用问题,到2020年底前北方地区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75%的部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长江经济带超过90%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化工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选择5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30%。(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民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到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达到1.5万亿元,再制造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保监会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3亿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5.8亿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限期淘汰20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加快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新增“煤改气”工程用气450亿立方米以上,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京津冀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建设100个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50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2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13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启动“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三十)完善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国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选择若干地区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试点地区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发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中直管理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国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国家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能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漳芰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节能减排的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目标;排放成本;现金流量

2008 年1 月我国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全国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9月,广东省全面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首批7800万碳交易大单签出。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企业碳排放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其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顾客等利益相关者开始关心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碳排放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社会形象,因此,低碳管理也是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之一。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形象的双赢,企业必须对自身的碳排放策略进行研究和选择。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在之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具有很大的外部性Pigou ( 1920)。随后Coase ( 1960)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明确,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而得到纠正,以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Dales ( 1969) 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排放权交易。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通过在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使超额排放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运行机制主要有总量交易机制和信用交易机制。目前国际上大多采用总量交易机制。在总量交易机制下,国家将各个企业的碳排放上限以许可证或者配额的形式发放给企业。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很大的关系。Malik(1990)认为,某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会影响排放权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其他企业的行为。Benz 和Truck(2006)指出,排放权市场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高的排放权价格对企业未来现金流施加了更紧的约束。关于排放权价格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曾刚,万志宏(2010)指出,由于排放权(EUA)可被视为一种企业的生产要素(资产),因此,EUA 市场价格变动将直接影响企业价值,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 。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对企业的策略选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陈晓红, 王陟昀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排放权价格受政策和制度影响的配额供给是交易价格最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随着政策与交易制度的完善, 影响程度逐渐变小。

从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研究大多集中于排放权交易价格、初始分配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宏观和中观层面的研究。本文将从企业本身入手,探讨影响企业碳排放策略选择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企业碳排放决策的基本模型。

二、企业进行碳排放优化战略选择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做好低碳管理,首先要从战略角度予以考虑,什么样的战略选择对企业最有利。

(一)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角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存在和经营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盈利,从计算企业价值的角度来说,需要考虑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小及产生该成本的时间。在成本方面。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企业的排放成本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企业排放总成本=减排成本+购买缺口排放权支出-出售排放权收益=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购买排放权单价×购买缺口排放权数量-出售排放权单价×出售节省排放权数量(1)

谢东明,林翰文(2012)通过分析研究得出了在上述公式下的企业碳排放战略优化选择。但是上述排放成本模型没有考虑时间成本的因素。在企业的长期碳排放决策过程中,要从企业的利润和实施低碳战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里我们也采用5年的期限进行分析。考虑了时间成本因素之后,企业未来5年的排放成本应该为(假定企业自主购进节能减排设备):

企业低碳管理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环保设备购进成本+未来5年低碳运营现金流量现值

未来5年低碳运营现金流量现值=∑5i

购买缺口排放权金额+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出售排放权收到金额(1+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2)

单位减排成本=(环保设备折旧额+低碳管理其他成本)/实现的减排量(3)

企业碳排放成本=单位减排成本×减排量+购买缺口排放权成-出售排放权收益(4)

从式(2)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低碳战略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碳排放权分配额、企业购进设备成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以及企业的资本成本。式(2)中的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指的是企业包括所有者资本和长期借款资本在内资本金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这是由于企业购进环保设备必然要占用企业的资金。而企业必然要为企业所有的资本付出相应的成本,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购置长期资产。式(3)中的低碳管理其他成本是指由于企业进行了低碳管理而增加的除了设备折旧之外的其他成本。例如对员工的培训费等。

(二)从降低企业环境风险,节能减排,符合利益相关者要求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

2009年,沃尔玛要求其供应商2009年相对2007年单位产品能耗下降7%,2012年下降20%。这也就意味着凡是碳排放不达标的供应商都将被沃尔玛淘汰。企业为了实现长期发展目标,不仅要考虑企业现在的盈利状况。还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顾客方面,企业要充分保证企业的排放量不高于客户的要求。近年来,各个企业都加强了自身的低碳管理。也开始对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有了一定的要求。同时,企业也要考虑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和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等的要求。如果企业的碳排放严重超标,多次被相关部门批评或者被媒体爆出碳排放严重超标,则企业就会在瞬间失去很多顾客,也就失去了市场。

由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在进行低碳战略选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包括企业盈利目标、目前财务状况、利益相关者诉求、节能减排方案可行性等各方面的因素。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做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选择。

三、企业碳优化战略初步选择模型

(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目前的排放量与配额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减排项目成功的可行性大小来决定是否进一步考虑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确保企业的低碳战略选择具有经济性和可行性。

在企业进行战略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实施低碳减排项目,要考虑的就是企业碳排放是否超过了配额、有没有实施低碳减排的空间以及减排的成本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有三种可能性,一是企业碳排放在配额的限度之内,不存在减排压力。但企业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以及利益相关者诉求。第二种是企业排放超过了配额,且目前不存在减排的可能性或者实现减排的可能性很小,则企业就只能被动从市场上购入排放权。第三种是企业碳排放目前超标,但存在优化空间。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实施低碳节能减排项目。如果企业本身技术达标,低于国家规定排放限额,则该类企业短期无需实施减排项目,并且可能会有多余的配额可以像市场出售。在上述情形二的情况下,企业自己实施减排项目成功可能性很小,可以寻去能源管理公司的合作。

(二)企业需要基于自身减排能力的大小、资金充裕度、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企业如何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企业实施减排项目可能存在很多中选择,本文旨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一种选择的理论基础和框架。研究中以以下两种方案为例:一种是企业自主购进环保设备,独立进行管理。另一种是与节能服务公司(ESCO)签订能源管理合同(EPC),由对方帮助企业进行管理。

我国于1998年首次将EPC模式引入国内。并于2010年8月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其对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的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 ESCO)为实现节能目标像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ESCO的投入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重要选择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该机制运作是依托建立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实施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单位减排成本=企业实施该项目节能量合同约定分成比例该项目实现的减排量(5)

EPC下企业低碳管理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 (6)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化的优势。能够给企业提供成熟的技术及先进的设备。在EPC模式下,项目失败的风险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同时,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是以节约能源为标准进行管理,企业可以实现节能与减排的双重收益。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前期不要企业投入设备购置、专业技术培训等费用。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会造成企业长时间承担与节能服务公司就节能部分分成的义务。是一种长时间的现金流出。会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需要考虑企业资金流是否充裕、节能减排技术是否成熟以及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

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种模式下企业的单位减排成本,也就是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二是对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的影响,也就是考虑企业的资金问题。企业减排成本及未来五年现金流量可由上文(2)~(6)式计算得出。计算所需资料一般较易取得,用以下类似BCG矩阵的方法进行分析:

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流出量)

对于企业单位减排成本高低的界定主要以从市场上取得单位排放权的成本为衡量标准。如果企业有多种备选方案且减排成本有较大差距,则可以在上表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细分。未来5年现金流出量的衡量标准因各个企业状况而异。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说,可承受的流出量会较大,反之,则会较小。下面对落在各个区域内的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理想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低,未来现金流出量少的方案,这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最佳方案,企业只需要最小的资金投入,就能换来低成本的减碳效果。

救急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高,未来现金流出量多的方案,这种方案一般来说不会在企业的低碳管理方案选择之列,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更好的备选方案,并且企业碳排放严重超标,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和社会形象。但这种方案只能用来救急,并不是长久之计。企业应该尽快研究出新的方案来取代这种方案。

问号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低,但是未来5年现金流出量大的方案,该方案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减碳成本并不高,但是企业却需要每年有大量的现金流出企业,决策部门需要对方案进行改进。

备择方案:是指单位减排成本高,但未来现金流量不大的方案,该类方案一般为初期一次投入较高,但投入实施后运行效果良好。但并不仅限于这种情况。这类方案的实施需要企业有充足的现金流来保证初期投入。

企业应当综合分析企业所有备选方案在矩阵中所处的位置,结合企业自身的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对于减排能力强的企业来说,无论是采取外购还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其他模式进行减排,都需要考虑减排规模的大小,企业需要随时在自身减排能力等的基础上关注市场上交易权的价格,合理确定减排规模。对于在企业减排成本高于排放权交易价格时,适当降低减排规模,免得企业利润受损,反之,当市场上排放权价格较高时,企业可以充分使用环保设备的减排能力。以减少从市场上购买排放权的成本或者提高出售剩余排放权的收益。

五、小结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企业要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维持良好的社会形象的目标,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企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进行策略选择时,尤其要注重对单位减排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流出量)的考虑。在此基础上对策略进行归类。结合自身状况,做出最有利的策略选择。当然,研究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对于企业如何把握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动向等不具有明显的可测量的因素做出具体探讨,对处于矩阵中四个维度的方案的性质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Malik, A (1990): “Markets for Pollution Control When Firms Are Noncompliant”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18 97-106

[2]Benz, E and S Truck (2009): “Modeling the Price Dynamics of CO2 Emission Allowances”, Energy Economics, 31, 4-15

[3]曾刚;万志宏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及应用研究综述[J]金融评论 2010(4)

[4]陈晓红, 王陟昀《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 S) 为例》[J]系统工程 2012年2月 总第218期

[5]王爱国 2012 我的碳会计观 会计研究,5: 3 - 9

[6]谢东明,林翰文 2012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下我国企业排放成本的优化战略管理研究会计研究6:81-88

节能减排的方案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 经济 社会 发展 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 法律 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WWw.133229.cOm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 农村 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 交通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 教育 、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 工业 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0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 企业 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 经济 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 发展 ,提供了 参考 。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节能减排的方案范文第5篇

国务院日前下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作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转型的重中之重,未来5年,我国节能减排的力度更大、标准更高、相关促进措施也更有力。

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国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方面,均较“十一五”期间有显著下降。

《工作方案》明确,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为了有效推进目标的实施,《工作方案》特别明确,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

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同时,我国将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健全税收支持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工作方案》明确,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在财税、金融支持方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