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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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较,车辆购置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收范围较窄,仅对要使用的车辆征税;二是税率单一,实行统一的百分比税率,虽然征收方式简便,但高低档车存在税负不均的问题;三是征收环节单一,即仅在车辆…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征管

目前,我国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实行的是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堵塞偷税漏洞,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调整了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此次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涉及更多不同型号和规格的车辆。

一、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较,车辆购置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收范围较窄,仅对要使用的车辆征税;二是税率单一,实行统一的百分比税率,虽然征收方式简便,但高低档车存在税负不均的问题;三是征收环节单一,即仅在车辆注册前一次性征收,后续环节不再征收;四是征收方式单一,依托于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五是具有特定的用途,即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建设;六是一种价外税,税负不会转移;七是一种对财产征收的直接税。车辆购置税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存在车辆购置税检查困难,征管难度大的问题,为确保尽可能地在源头一次征足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在一段时间内根据车辆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公布最低计税价格的征管制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主要功能是避免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时出现的偷逃税现象,如果发票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其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机动车消费者的纳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对车辆的检查权和查扣权。由于应税机动车具有流动性强、分布广而散的特性,因而对纳税人的税收缴纳和对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上路检查才能实现。但如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就会增加征税成本,甚至无法落实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赋予了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也对这项权力作了限制,如国税部门没有拦截和查扣车辆的权力。因而使国税部门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困难重重。再加上征收机构迟迟未确定,最终导致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无法出台相配套的对偷税和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的一些适用政策。

第二,缺乏较权威的价格范本。目前,车辆购置税基本上是依托于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必须确保征收窗口足额征收。因此足额征车辆购置税的重点和难点就是辨别纳税人提供的购车发票,正确审定购车计税价格真实性,发现逃避税行为。这就需要有一个较权威的价格范本,即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购车发票开具混乱。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仍作为一种普通发票管理,经销商和购车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仍存在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等各种违规开票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在促进足额征收的同时,也促使纳税人学会了合理避税。由于目前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采取发票协查等有效措施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以票控税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第四,缺少必要的征管信息。一是缺少主动确定纳税人购车价款的迅速有效的途径,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主要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无法及时掌握汽车价格的变动情况及确切的销售信息。二是交警车管部门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信息仍无法做到及时沟通交流,这不仅包括前面提到的完税信息的及时交流、沟通和确认,还包括征收车型具体档案信息的交流,如完税证明记载的车型与交警车管部门执行的车型一致性,及时将已税车辆注册后的行驶证号码及时记入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等问题。新的《车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只有在办案时才能查阅注册车辆档案,这是限制了征收信息的及时交流。

三、车辆购置税征管对策

(一)加强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笔者认为,车辆购置税税制的建设,应着重着眼于提高公平性和社会效率,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这两项问题将越来越迫切,如何使车辆购置税真正起到调节作用,解决筹集专项资金与发展汽车工业矛盾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从长远看,定期公布最低计税价格只是一项暂时性的权宜的征管措施,将来全国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信息网的建成,目前在全国推行的机动车“一条龙”税收管理措施,必将削弱其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依托地位,尤其是最近我国放开了国产轿车的定价,征收价格的核定,不仅仅单方面以各厂家出厂价为基础的参考价,还应走税务核定管理的路子,即发挥税务既管发票又管税收,既管购车者又管销售者的优势,从而起到扭转车辆购置税征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的目的。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了营业税缴款书,更有甚者,检查中居然发现有一张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还有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税款,提供大量定额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已纳税款凭证,有的连续的几份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竟然是一个 版本 。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2007年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属免税车辆。实行新的车船税制度后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属于应税车辆需要照章缴纳车船税。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另外,目前为止,扣缴工作还没有一套明确的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影响了扣缴工作开展。

1.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不好界定。《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免税,那么一些客运公司的车辆(如县城到城市的车辆)是否按农村公共交通对待需要明确,有的县对这种车辆开具了免税证明,有的县不予开具,需要对这一政策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定额完税证使用中存在问题。有的征收单位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车船税,完税证上无任何车辆标识,区别不出到底是哪辆车的完税凭证;有的车辆税款不足,有的高于应缴税款,如有的本应该缴纳300元或480元的车船税,而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金额达到600元,与应纳税款出入较大;有的复印的定额完税证上无字轨号;有的附的是加盖税讫的标识牌复印件。给代收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3.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

4.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

5.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三、加强车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2号令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总局曾明确要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但办法对代收代缴工作的规定并不多,没有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如检查中我们对未扣缴税款的保险机构进行了处罚,但保险机构并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既受累还受罚很 冤枉 。所以如果全省不制定统一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议各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办理交强险时对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以及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xx〕56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

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

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20xx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

(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二手车交易必备手续一是车务手续,包括三个证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车辆登记机关即车管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车管所核发的车辆权属证明、类似于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一种证件叫《机动车来历凭证》主要包含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小雨是个有车族,一天在看报纸时,无意中发现了关于车船税的新闻,心头不禁一愣:这是什么税?我又要掏腰包了吗?

新规有新约

车船税通常是指对车辆、船舶的拥有者或者使用者定期征收(通常按年征收)的税收,不包括在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收。它并不是一个新征税种,《暂行条例》只是把原来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征收而已。

收缴主体不相同

2007年1月1日以前,像小雨这样的车主,每年都要到银行分别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新规定出台后,小雨每年只需缴纳一次车船税即可。不同的是,《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而银行一般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缴税时间有变化

根据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到车辆、船舶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辆、船舶登记手续的,以车辆、船舶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办理车辆、船舶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辆、船舶购置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辆和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车船税税额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税额定标准

既然车船税并非一个新征税种,小雨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她现在想知道的是:新的车船税应该怎么缴?标准是什么?她所拥有的一辆价值15万元的宝来车每年该缴税多少?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通常按照车辆、船舶的价值或者载客数量,载重吨位、排气量等征收。其中,载客汽车(包括电车)的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60~660元:载客20人以上的大型客车,每辆每年480~660元:载客10人至19人的中型客车,每辆每年420~660元;核定载客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每辆每年360~660元;排气量1升以下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60~480元。对于城乡家庭比较流行的摩托车,其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36~180元。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在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以内确定。

小雨的车显然适用载客汽车的第三档计税标准,但具体的缴纳数额,由于各地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税额标准,小雨可追踪查阅当地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

退免有依据

了解完车船税的缴纳问题,小雨想知道,《暂行条例》有无优惠规定,是否存在退税、免税的情况?

退税规定

事实上,车船税主要是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发生的税,因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根据《暂行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已经完税的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从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但已经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船舶,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免税规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征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税金融办、地税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运管所、征稽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联控联管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

2、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运管部门。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3、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

方可检车,地税部门在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设立专门窗口,补征税款、开具完税证明。

4、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已录入征收清册的车辆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单》,可直接进行年检、年审。

5、地税、交警、法院等部门指派专人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查补偷逃税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提交运管、交警部门,已缴税款可抵减核定税款,低于定税部分补征,超过定税部分不退。

二、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

(一)征收标准。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营运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核定税款。

(二)纳税期限。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票据,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

三、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运管、保险等部门应按规定代缴税款,交警、运管、征稽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等)传递地税部门。

四、奖惩办法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县人民政府另按5%给予奖励。运管、交警税款在5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手续费,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手续费,年终经财政、地税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上路查补的税款按30%提取工作经费,法院、交警部门及执法小组各给予10%。

(二)由县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季度对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回。

(三)对代缴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县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在本县销售交强险的资格。

(四)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