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贷款申请(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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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全省高校各类奖助学金支出总额达14.36亿元,资助学生28万人左右,生均资助5100元,资助覆盖率为15.8%。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支出。上述资助覆盖率已经接近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率。在此背景下,生源地…

生源地贷款申请(精选5篇)

生源地贷款申请范文第1篇

一、实行预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和在学研究生共有177.5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8.74万人(约占16%),特困生14.2万人(约占8%)。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加大了对高校学生资助的投入力度,仅2010年高校学生资助财政经费支出总额就达到9.6亿元,财政资助覆盖面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9%。与此同时,各高校还采取提取资助专项经费、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经费投入。仅2010年全省高校就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4.76亿元,以特困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形式资助23.41万人,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1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全省高校各类奖助学金支出总额达14.36亿元,资助学生28万人左右,生均资助5100元,资助覆盖率为15.8%。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支出。上述资助覆盖率已经接近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率。在此背景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当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因为财政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进行全额贴息,所以意愿贷款远超过政策确定的有效需求。从工作实践看,基层政府部门大多既不可能也不愿意严格按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从本息回收的角度考虑,金融机构也宁愿将贷款发放给更有能力还款的大学生。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之初,江苏省政府就提出要确保“应贷尽贷”的政策目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要申请就必须能获得助学贷款,二是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大学生不可以获得助学贷款。为了相对科学地、精准地确定助学贷款支持对象,江苏省探索建立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预申请制度:将贷款申请学生分为在校生和参加高考学生,在校生的贷款申请资格由其所在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参加高考学生(即高中毕业班学生)由所在高中组织班级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申请资格。作为预申请制度的配套制度,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每年度都研究确定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度,贷款额度分配到每个高校和市县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不是计划性指标,只是总量控制性指标,具有一定弹性。2007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具体程序。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后,各市县教育局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这就为审查在校大学生和应届高考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提供了条件。

二、预申请工作的组织实施

2007年8月,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具体落实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申请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高校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具体落实在校生申请贷款资格审核工作。

(一)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预申请

江苏省应届高中毕业班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具体程序如下:(1)每年3月底前,各普通高中依据往年发放高中助学金的情况,对本校高三年级准备参加高考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有贷款需求的学生进行摸底,初步测算出本校当年申请贷款的额度,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所属普通高中贷款需求信息后,参照上年的贷款实际情况,提出当年本区县的贷款申请额度。(2)每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财政厅下达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的具体事项。(3)每年5月底前,各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所属普通高中将预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在高考录取阶段,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所属普通高中将学生录取信息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再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盖上高中公章后交给学生。(4)每年7-9月,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期间,高考录取新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助中心业务人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学生申请信息后,即可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贷款手续。

(二)高校在校学生预申请

高校在校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1)每年3月底前,各高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学生,高校按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2)每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财政厅下达各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部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的具体事项。(3)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院系将预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后交给学生。(4)每年7-9月,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期间,在校大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助中心业务人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学生申请信息后,即可在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贷款手续。

(三)其他特殊情况学生预申请

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的预申请分为两类:(1)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高考录取新生,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各区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都会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信息补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交给学生。学生再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2)对在省外普通高校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江苏籍学生,若入学前未经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江苏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出具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须说明两方面内容,一是家庭经济困难,二是当年没有在高校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凭校方材料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资格认定。资助中心确认后将其申请信息补录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交给学生。学生再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到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三、预申请与信贷风险可控性管理

江苏省认为实行预申请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信贷风险可控性管理,即通过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核,辅之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完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发放和贷后管理的信息链。

(一)信息集中导入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系统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没有采用学生在线申请模式,在每年贷款受理之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将预申请信息一次性导入开行业务系统。在贷款受理期间,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可从开行业务系统中直接调用学生申请信息,这样就免除了很大一部分信息录入工作量,同时有效提高了信息的准确率。

(二)贷款受理期间规范有序

由于采取了预申请,各区县、省教育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在正式受理之前已了解各区县今年的申请人数和贷款规模,开行江苏分行据此印制和分发贷款合同。这样,既避免了多印合同形成浪费,也不会因合同不足或发放不合理而造成贷款停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能够根据本地预申请学生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受理场所和接待时间。例如,他们可以在高考录取前先办理大学在校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还可以将办理点延伸至申请人数较多的乡镇。

(三)便于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和预算安排

由于采取了预申请,省财政每年安排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时做到了心中有数。这几年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都能得到保证,没有出现较大缺口或结余。各高校也都按照预申请信息安排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经费,为省财政及时归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经费提供了保障。

(四)及时从开行系统导出贷款合同与发放信息

江苏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从开行系统导出全省贷款合同信息和贷款发放数据,再将其导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这样,高校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能在省系统中查看学生贷款信息。将来,这些信息还可以通过省学生资助网站向学生开放,让学生也能远程查看贷款情况,提醒他们及时还贷。

(五)辅助贷后风险管理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阶段,从开行系统中导出所有借款合同的贷款回收信息,再将这些数据导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高校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看到本单位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和排名,从而调动各单位加强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的积极性,也为江苏省公正公平地开展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打下了基础。

生源地贷款申请范文第2篇

[关键词]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学生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异同之处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从两种助学贷款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两者都属于我国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助学贷款类型,都是政府主导的,由财政贴息,并且由财政等部门给予贷款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不需要担保和抵押的。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然,两种助学贷款在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银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这种贷款制度的基础是学生个人信用,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助学贷款;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国家助学贷款以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主;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在贷款期限上,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10年,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14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4年6月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审批贷款学生144.1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121.1亿元;连同以前几年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国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230万人,累计已审批合同金额190.9亿元。实践表明,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和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面偏窄,有相当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资助;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高校落实情况较差;三是贷款发放额度仍然偏低,还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四是基层经办银行由于担心毕业生流动性大、贷后管理困难、清收贷款成本高、学生信用差等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越来越大。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突破广泛关注的瓶颈,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过有关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发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际上被实践证明的切实可行的一种助学贷款模式。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通过试运行,这些地区的经办银行反映:与高校地国家助学贷款相比,生源地助学贷款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优势突出,是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选择助学贷款类型时要分清种类,区别对待

首先,要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以确认本人户籍所在地是否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因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现在属于试点阶段,首批试点的是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五个省市,现在山西、山东、安徽、青海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其一。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中明确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总之,二者都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有利地推动了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支付在校费用,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生源地贷款申请范文第3篇

变化一:资助逐年扩大

笔者所在的凤县不足11万人口,面积却达3187平万公里的,山大沟,人口散居,曾是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负责办理高校生助学贷款的一个职能机构。调研中,中心的同志向我们介绍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展过程。事实上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00年前便开始探路助学贷款,从2002年开始,引导普通高校和对口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004年,初步构建了国家助学贷款运营机制,但至2005年底,凤县金融机构中,县农业银行5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余额10万元,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90万元,工行和建行未办理过一笔助学贷款业务。从贷款用途上看,都用于贫困大学生支付学费、生活费而被归并在助学贷款科目中,实质上并不属于政策性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由此可见,当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坎坷和艰难。2007年5月,国家再次调整了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了以“应贷尽贷”为原则的教育资助体系。可以说从这年起,这项业务才在凤县真正推开并得到逐年发展。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笔者提供的一组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数字,即可证明这一结论:2007年,凤县共发放11人6.4万元;2008年共发放177人95.97万元;2009年,共发放326人190.09万元;2010年,共发放380人222万元;2011年,共发放497人293万元;2012年,共发放453人268.55万元。

变化二:更多利县惠民

主动和提前还贷,是近年来凤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出现的一个喜人现象。一位子弟正在上大三的学生家长老李告诉笔者,他计划在孩子大四时就提前还清贷款。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笔者生源地助学贷款还贷主动性提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各方不断加强宣传,如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仅将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面对面的宣传贯穿该项业务始终,还与县人行等金融机构联手,同时利用政府网等多种形式进行信用宣传:二是县域经济发展的结果。近年来,凤县扬长避短,依托当地地处我国南北相交、嘉陵江源头等优势,积极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工业强县、椒畜富民”战略,“大红袍”花椒等特色及各业长足发展,凤县不仅甩掉省定贫困县的帽子,并连续四年跻身陕西年度十强县等行列,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人均收入连年递增,促进还贷能力增强:三是政策不断优化。调研发现,鉴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体现社会责任和政策目标的一种小额贷款品种,存在迥异于传统商业信贷的特殊性,国家在贷款、还款期限等诸多方面均不断进行调整,如最初该项贷款贴息由各级财政分担,由于当地财政困难,政府对助学贷款贴息心有余而力不足,使50%的县级财政利息补贴在不少欠发达县落空:加之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操作流程繁琐,收贷成本大,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影响到银行的积极性。2010年,陕西省实行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规定,考入中央高校和外省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陕西省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考入省内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所隶属市财政负担。在还款期限上也做了较大调整,由最初的学生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到2004年延长至6年,现在又延长至10年:由于学生上学期间实行政府贴息,学生毕业后则由贷款者负担利息,所以一些经济贫困状况好转的家庭便尽可能地选择尽早还款。截至今年5月末,凤县共计有321人还贷275万元。

变化三:日趋方便科学

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笔者介绍,中心刚成立时,这项贷款业务由县农信社,学生和家长办理该项贷款需反复往来于中心和农信社,省开发行又根据申请贷款学生的信息,将款拨到所属县区农信社,再由县区农信社汇往学生所在的高校,既繁琐又很难使贷款及时到位。现在,随着信息共享和电子支付平台的建立,尤其是2010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申请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更为方便和科学。从2012年开始,陕西省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学生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上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在线申请,选择“使用登录名登录”或“使用身份证登录”方式登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成功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后,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便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打印借款合同的同时,通过基层系统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并加盖县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借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和验证码赴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受理证明,在基层系统中录入欠缴金额并确认验证码;县(区)资助中心通过基层系统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即可生效。归还贷款同样不出家门即可用支付宝办理。考虑到一些学生家长未掌握电子操作,县资助管理中心特意通知让学生本人前来咨询网上申请或还款的操作方法。

变化四:风险防预有效

生源地贷款申请范文第4篇

年龄。可以肯定的是个体户在申请相关的贷款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年龄这一大关:18周岁以上到60周岁以下的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当地的户口,本地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合法,有稳定性,足够经营收入自己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还款来源,有合法的足值的容易变现的抵押物(如房产),保证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流程。个体户贷款申请流程的问题,谁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然后提交贷款申请表单,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等待贷款机构的资质和风险审核,资质和风险审核通过才可以放款。

还款能力。需要提醒您的是:名下房产,汽车,您最好考虑抵押贷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审批通过,申请贷款应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而定,额度提前计划好,避免增加还款压力,贷款的时间并不是越长越好,往往时间拖的越久利率产生的就越高,您的贷款压力会增加。

(来源:文章屋网 )

生源地贷款申请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