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故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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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学者的界定不尽相同,如李建军认为其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所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范志勇等认为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中,由于学校、体育教师、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

学校的故事(精选5篇)

学校的故事范文第1篇

对学校责任归责的意见不一,加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法律适用中产生相当多的学体事故纠纷。学校责任的归责大都由过错责任演变成过错推定责任甚至是无过错责任,这看似通过加重学校责任以维护受伤害学生权益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却是绝大数学生的权益。基于此,对学体事故学校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法理上的剖析,厘清其责任归责的必要性就凸现了出来。

一、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者的界定不尽相同,如李建军认为其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所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范志勇等认为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课外体育活动中,由于学校、体育教师、管理人员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在校学生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杨军等认为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者的界定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不足。如:第一种是在未明确学校体育活动范围基础上所做的界定,因而导致学体事故的范围过于宽泛;第二种将“精神上受到的损害”也纳入其中,则扩大了学体事故的范围,因校园伤害事故特指人身伤害事故;第三种虽是套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但不够简练、明确。笔者以为,学体事故作为学校责任归责研究的一个基点,对其界定的依据应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学校是指除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外的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体育活动是指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四类。关键是:这四类体育活动是否是学校体育工作中的学校都应进行的体育工作?是否都是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进行的体育活动呢?这涉及到学体事故的界定。

体育法17、18条和条例7、9条,明确了体育课教学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学校依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体育教育、实现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途径。换句话说,体育课教学是学校必须进行的教学任务之一,学校不享有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体育课教学的权利;相应地,参加体育课教学活动的对象也是在该类学校注册就读的所有学生,体育课是学生必须学习且必须是成绩合格的一门必修课程。

条例10条,明确了课外体育活动虽也是学校应对全体学生开展的体育活动,但其“应当”的表述明显弱于体育课教学“必须”的表述,且与学校体育课教学的实施应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来进行组织不同,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要求学校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条例12、13条,明确了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不是每个学校都应开展的体育活动,是否开展完全取决于学校,而且学校开展此类体育活动,并不面向全体学生。即此类体育活动是个别学校针对有此特长的部分学生进行的。

可见,体育课教学的实施与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是对学制系统内每个学校的要求,相应地,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无疑属于学体事故。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虽不是对每个学校的要求,但学校一旦组织此类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属于学体事故。即文中探讨的学体事故,是特指在学校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简称学校体育工作)中,发生的致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性质

过错责任作为确定学校承担校园事故责任的原则,“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称为过错责任”,表明学校作为责任承担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由事先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无义务的违反即无责任的产生,决定了学校责任性质分析的逻辑起点,就是要先厘清学校在体育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体育法21、22条与条例8、21条,明确了学校在体育工作负有的法定义务:一是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二是体育课的教学要符合大纲及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三是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四是对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进行管理。

学校对上述四项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应对受伤害者承担侵权的过错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来源形式的不同,将学校的侵权行为分为因人的侵权行为与因物的侵权行为。相应地,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就分为因人的侵权责任和因物的侵权责任两类。

三、 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归责

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是特指基于学校的物如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等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学校责任。教育法44条与体育法22条,明确了学校作为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等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判断学校该义务履行的标准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如《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等,学校违反此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就应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37条虽未明确将学校规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且从其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规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范围来看,虽在“宾馆……娱乐场所”后面有一个“等”,但由于学校既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因而这一“等”字也未能把学校“等”进去。但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生进行含体育活动在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使用者可以是依教学计划进行体育课教学特定班级的学生,也可以是课外时间不特定班级的学生个体,再加之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更好地保障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归入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相应地也应将学校纳入对其“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但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学者意见不一。蒋云蔚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基于过错的一般侵权责任;而杨立新则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依侵权法第6、7条,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组成……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责任形式或者归责原则[2]。所以,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笔者主张应是一般侵权责任,其责任的归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无过错责任也称为危险责任,是基于行为的危险性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都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可见,危险责任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自己行为或自己应负责任的物的危险性,因而危险责任又是一种严格责任,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学校体育活动的进行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场地、器材、设施等本身却不是具有危险性的物;再者,在我国法律关于危险责任具体表现形态的规定中,也无关于学校因物的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所以,笔者主张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属于学校的自己责任,是学校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者承担是自己责任的特点。

四、 学校因人的侵权责任归责

学校因人的侵权责任,一般是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就与自己有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该责任的特点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发生分离,侵权责任不由侵权行为者承担,而是由与侵权行为者(第三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行为人来承担。行为人之所以要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替代责任,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此种特殊关系使行为人在侵权法上承担了控制第三人行为的义务,此种义务要求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管理、监督或控制好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的行为,防止他们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这就是因为特殊关系而产生的控制义务理论。那么,谁是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与学校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呢?

1.学校因人责任中的“人”

体育法21条与条例9、18、21条,作为确定学校对之负有控制义务或称之为管理责任的第三人的依据,明确了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与学校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是学校的体育教师和相关的管理人员(简称教工)、学生。

学校对教工、学生在体育工作中控制义务产生的根据,是教育法28条学校对之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管理关系是学校控制义务产生的根据。但再进行梳理,发现学校对教工、学生控制义务的来源是不同的,其中,对教工的管理来源于双方的契约关系,依据是教师法关于教师聘任制的规定;而对学生的管理则来源于法律赋予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职责,换句话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依存于其对学生的教育,没有对学生的教育,就无所谓对学生的管理,二者是主辅关系。

明确了学校在学体事故中因“人”而承担替代责任的“人”,可以是教工、也可以是学生。那学校承担的替代责任,是仅就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还是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呢?这涉及到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控制义务究竟是特定性质的义务还是一般性质义务,依行为人承担控制义务是特定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性质的义务的理论,学校承担的替代责任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2.学校因教工侵权责任的归责

侵权责任法34条,应是学校因教工侵权行为而承担替代责任的依据。但用人单位责任适用何种原则归责,该法未明确。杨立新主张“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蒋云蔚通过在对使用人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后,认为“使用人即对他人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责任的责任形态虽是替代责任,但因其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过错行为的基础上,如办法第9条就明确了学校因教工承担的替代责任,是基于教工的过错行为。再者,行为人的替代责任同高度危险行为或者高度危险物不兼容的规则,也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所以,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就教工在体育工作中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这也与侵权法39条规定的过错责任相一致。

也正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是建立在其工作人员执行单位行为存在过错的基础上,所以,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其对教工的选任、管理和监督无过错而主张对受伤害学生的免责。当然,如果学校在教工的选任、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过错致学体伤害事故发生的,无疑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只不过此种情形下学校承担的不是替代责任,而是自己责任。区分学校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的意义在于:如是替代责任,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教工行使追偿权;而自己责任则不能。

3.学校因学生侵权责任的归责

学校因学生的侵权责任,是特指学生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因自己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后果时的学校责任。学生虽也是与学校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人,但因学校对学生控制义务产生的根据不同于对教工控制义务产生的根据,因而,学校因学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教工的侵权责任。侵权法40条已明确,学校因学生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因过错侵权的补充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之所以是补充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因该法32条明确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且,由于学校对因学生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所以,学校对因学生侵权的这种补充责任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即是一种有限的补充责任,不同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完全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学校因物的侵权责任,还是因人的侵权责任,其责任归责的基础都是过错,过错责任是学体事故中学校责任归责的唯一原则。这一原则并不因学校因物的责任是自己责任、因教工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因学生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有所区别;也不因侵权法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而补充,因公平责任仅是损害分担责任,不是损害赔偿责任,更不是归责原则;更不因侵权法38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而怀疑,因为过错推定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法律对无行为能力学生在校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性规定。

学校的故事范文第2篇

1.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特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在界定时,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是否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空上看,伤害行为或结果是否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期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有正确认识和严格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才有利于认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无责任、责任的大小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范畴,但它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人身损害事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受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学生,且基本为未成年学生。②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即导致学生伤害的行为或结果必须是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通常是指学生就读的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和地域。③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即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相关校外活动期间。④事故的发生多数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出自故意。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①受害方必须是在校学生;②必须有损害后果发生。这类损害后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包括一般伤害、伤残和死亡;③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具有违法性,这种过错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⑤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3.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就是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如果学校违反了义务或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出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个核心问题。

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自身特点,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应包括以下11个方面。

学校的故事范文第3篇

一、学校体育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们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了解到在上体育课时或是开展体育活动时,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但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伤害,有的还酝酿成诉讼,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带来影响,造成家长与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紧张,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学校有些竞赛活动不敢开展,体育教师对一些带有危险性的项目不敢进行教学。因此,学校体育场地的安全问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尽量避免或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使学校的教学和活动能安全有序的进行。

首先,体育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体育场地、器材是学校体育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新建、扩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践中,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部分器材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据报道,因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的29.1%,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次,学校有关安全、卫生、保健等规章制度不健全。

学校应建立学校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第三,教师违反一般教学规律以及学生自身的原因。

体育教学是一门集人体科学、运动科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体育教学必须遵循其规律进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气候条件,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二、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的义务是指学校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由于学校体育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易发生伤害事故,因此,在我国与学校体育相关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的义务,通过学校对法定义务的履行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学校体育中校方应承担主要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学校应配置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体育场地、器材和合格的体育教师。

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按照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场地、器材是防止同类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体育教学中,安全教育应放在第一位。安全是一切教学活动得以进行的保障。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特别是在体育教学中,应安排适当的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自护自救等医学保健类理论课教学,使学生掌握简单的救护常识,使其了解如何防止运动损伤的发生。在进行实践课教学时,体育教师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一是上体育课时要做好的准备:课前要检查场地器材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做好充足的准备活动;课中要讲清要求,尽量让学生在自己控制的范围。二是开展体育竞赛活动时要注意的问题:在比赛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强调安全第一,友谊第二,比赛第三的思想,明确责任;活动中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可能使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学校应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训。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使其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和对学生的保护与帮助能力,特别是对各种危险的预见能力,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对体育教师安全意识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将之贯彻到体育教学中。

学校的故事范文第4篇

建兰路小学 六年级一班 王慧

3020年的一天,小动物都在家里收看《动物新闻联播》.其中有一条新闻是这样的:3020年13月26日,绿色森林中要进行第一届“小动物考北大”活动,凡是愿意参加的森林居民都可以到动物广场上去报名,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4月44日。考试将进行6天,一天一科。报名费10动物Y币。详细情况到南山坡上看告示。

听到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所有的小动物们都带着指南针奔向南山坡。那里被挤得水泄不通。看过告示后,小白兔对小黑兔说:“嘿,小黑兔,你要不要去呀?反正我一定去,而且一定能考得上。”“我嘛,还不知道呢,我学习又不好,又没有你聪明,八成考不上了。”小黑兔面带惋惜地说。

3月1日终于来到了,动物们都穿上整洁的衣服,迎着第一缕阳光,高高兴兴地出门去了。这次,几乎所有有动物都去了。噢,不对,小狐狸还在家里睡大觉呢!

“汪汪汪,狐狸兄弟,你不去报名参加‘小动物考北大’的活动吗?你这么聪明,一定能考得上!”小黄狗在狐狸的门口诚心诚意地大叫着。“是呀,我知道我一定能考得上,所以我才懒得去报名呀!这样的考试我几乎是稳操胜券,小黄狗,你帮我报一下名吧!”“哎。”小黄狗摇摇头走了。

13月44日终于来到了,小动物们迈着矫健的步伐,兴高采烈地来到考场,考试开始了……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各科考试都陆续结束了。

学校的故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事故;防范;处理;法律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加之教师责任心不强,或者专业水平偏低、教法不得当,或是课堂组织纪律松散,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围绕事故的赔偿与处理,也时常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也为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据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再次,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通过上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要加大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完善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将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计划。尤其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体育教师,应当加大安全教育的力度,将安全防范教育列入体育教学计划,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应通过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和通报,加强对学生家长的伤害事故防范教育,使学生家长能够与校方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防范伤害事故的教育责任。应加强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努力提高全体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从现状来看,由于我们对学校教学中的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广,以至于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学校管理部门、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对与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因而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对事故防范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加强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设。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做检查,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加强学生户外锻炼,增强学生体质。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应经常让学生到户外活动,使学生身体发育健康,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和教师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改善教学训练设施条件。

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处理

3.1事故处理的方式

3.1.1医疗救护处理

指在学校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的必要救助措施。医疗救护措施需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

3.1.2责任追究处理

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导致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会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了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学校方面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有过失的法律责任比校方有过失时更容易分清。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当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应当所尽“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虽然在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对学校事故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