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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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

增值税转型(精选5篇)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1篇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 环环相扣 、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 四步走 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2篇

“转型”风向标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产品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二,由于增值税转型降低了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应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并以减少折旧的间接方式,对企业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增值税转型的受益者主要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包括冶金、采掘、电信、电力、造纸、造船、汽车、石油化工、建材、钢铁、交通运输等。在“羊群效应”下,装备制造业作为上游产业链更是受益匪浅。另外,就国际贸易而言,由于增值税转型实际降低了产品成本,间接提高了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劳动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商业批发零售业受益增值税转型较小,而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比如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等,将会继续被排除在增值税转型政策之外。

从我国前期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分析,处于不同经营周期的企业,增值税转型受益程度差别明显。处于产能膨胀期的企业可获得增值税转型利益的最大临界点,比如那些正处于技术改造和计划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对于那些经营期已经稳定或即将关门歇业的企业,受益程度较小。我国对东北地区采取的“增量抵扣”方案试点表明,对那些投资规模化要求偏低的行业或者处于盈亏临界点的投资项目,增值税转型受益明显。这就是说,如果是处于基建投资期的新办企业,宜于采取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模式,反之,一次性投资过大,而又没有形成规模销售能力,因应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往往造成资金浪费。

“窗口期”的机遇

即将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或将采取何种方案,是企业关注的重点议题。目前可供选择的现成方案有两个:东北方案和汶川地震灾区方案。东北方案有两个特点,一是增量抵扣,二是行业限制,只允许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个行业转型。所谓“增量抵扣”,是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增加部分才可以用来抵扣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剩余的应抵扣税款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进行抵扣。换言之,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而汶川方案则完全取消了增量抵扣和行业限制。上述试点方案的共同点是,企业只能将新增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建筑物、厂房等固定资产没有纳入其中,存量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此次增值税转型是采取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还是东北模式,尚未可知。不过,存量固定资产以及建筑物、厂房等仍然会被排除在转型之外。

正因如此等等的原因,企业应盯住增值税转型政策的“窗口期”,适时调整购入固定资产的时机,在合适的时间做对的事情。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被叫停,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如果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10%抵免的特惠政策。而纳税人在2007年年底前已经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原本也属于可以抵免的范围,但困于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抵免期,增值税转型后对上述遗留问题的政策处理可能会有些微的变化,纳税人应密切留意后续政策,以免造成资金的税收损失。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3篇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则采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国际上,根据抵扣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房屋建筑物购造税额

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上述范围,即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即便如此,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仍会减少。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更新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企业的设备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由于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文仅根据增值税转型的原理与上两次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提出筹划思路。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加以判断。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即当增值率为35.3%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低为3%,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也就改变为17.64%(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即当增值率为17.64%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7.6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改变,年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要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1.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新设企业都应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新设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则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分立等方式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如果已设立企业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转型前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纳税比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增值税转型后,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应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身份后销售收入的变化,转变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这些都应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予以考虑,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筹划。

根据《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为4%,其他为6%。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统一调低至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因此企业在2008年剩下的这一个多月应尽可能减少销售量,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纳税义务推迟到2009年实现,以充分享受税率变化的优惠。

《细则》中就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企业可以根据此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实现。如现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就应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可以与对方约定推迟收款并推迟发货;采取代销方式的,也可与代销单位协商推迟发送代销清单;已经销售的,可与对方协商作销货退回,推迟到明年再销售。

(二)机器设备购进时间的筹划。

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机器设备购进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2008年年底计划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推迟到2009年,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实现。根据《细则》,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定为: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因此,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可以采取暂不验收入库或暂不付款的方式,以推迟到2009年再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固定资产销售时间的筹划。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供给学派;必要性;效应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实质就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允许抵扣当期购人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经济层面来看抵扣范围狭窄不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从政治层面看为政府提供了“印钞机”导致众多的经济犯罪。鉴于此,增值税转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供给学派的核心观点就是减税,为此供给学派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固定设备的更新,从而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商品和劳务,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供给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供给方面”,即企业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资的积极性。

2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从国内外的经济环境看,“华尔街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减速,外需急剧收缩。出口受到重创。同时国内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内出现经济的周期性回调都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面对我国目前内外夹击的经济形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无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给方面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资乘数效应将会弥补转型后政府财政的税收收入,提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带动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从而带来较高的就业率和生产率,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消除这次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阻碍。

客观地说,增值税转型的契机已成熟。经济过热的风险悄然降温之际。减税呼声中的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国目前减税呼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减税潮流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等备受期待,这些减税政策无疑比政府投资更能够促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机肆虐的关头更能带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也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所减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收入连续上了几个台阶,较轻松地实现从2万亿元到5万亿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时,新企业所得税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也错开了企业所得税这项大的税制改革,大大减轻了财政压力。

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推断,在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具有拉动投资的效应,对微观层面的企业和宏观层面的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3.1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微观主体的影响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彻底抵扣固定资产所支付税金,这一转型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影响最为剧烈。对劳动密集毅企业的影响较为平缓。

同时,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产生的意义有着天壤之别。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规模纳税人健康成长。

3.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意义表现在增值税转型后,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而投资的增加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增长导致了更多产品的供给,而更多的供给会导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费,当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会增加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增值税转型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增值税的转型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设备购人方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间接降低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提高企业盈余水平,这将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和投资拉动GDP两方面的正效应。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根据8005年统计数据显示,东北地区国内增值税收人为955.8亿元,而增值税转型试点直接影响东北地区增值税收人减收32.36亿元,占东北地区全年国内增值税收人的3.4%,只占全口径税收收入的1%左右,并没有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实际上税收总量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速。新晨

3.3增值税转型对市场稳定的影响

用菲利普斯曲线来分析宏观市场的稳定,可以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于宏观市场稳定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首先从失业率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增值税的转型从总体上会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投资的增加,而投资的增加则代表着更多生产单位的出现,从而增加了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降低了失业率。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于劳动力索质的需求也会上升,也许在现阶段来看对于失业率并不会起促进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并不仅仅会是对失业率有促进,同时还会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并且会促进我国生产方式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过度。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增值税的转型不仅仅是给我们带来失业率的下降,而是在失业率下降过程中,带来了劳动力素质的上升。

增值税转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问题;措施

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但是在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很多的困难。因此,我们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中国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1.短期财政收入下降。根据测算,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国家当年增值税税收收入约1 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 233亿元。虽然从长期来看,增值税转型会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或者资本密集型行业集中的地区,当地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性较强,增值税转型必然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短时间的大量减收。

2.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会导致新办企业和老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设备较陈旧、常年经营不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借助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改变现有状况,扭亏为盈。

例如,假设存在增值税转型前成立的老企业a 和转型后设立的新办企业b,a、b均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均为十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a企业在2008年12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万,b在2009年1月购进固定资产1 000万,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均于购买当月取得。对涉及的增值税税金总额的影响进行分析对比:2008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额170万元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的固定资产为1 170万元,因此在其整个使用期限内因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使所得税减少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影响为127.5万元;2009年1月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万准予抵扣,增值税减少170万,同时,购进固定资产的成本相对减少170万元,因此在其使用期限内使所得税增加42.5(170×25%=42.5)万元,两项税金总额会计减少127.5(170-42.5=127.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a、b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只相差一个月,但由于固定资产存量的增值税抵扣时间的“一刀切”导致a企业比b企业多承担了127.5万元的税金。这对于新旧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极其不公平的。

同时,这种抵扣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又可能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3.引发就业问题。中国不同行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同。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例如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均居于前列,增值税转型使得这些企业税负下降,刺激企业购买、更新设备,加快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少。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额相应减少,所得税额相应增加。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期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就不存在抵扣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事项。这样,企业就不能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实惠。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社会资金必然会流向高利润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一方面,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一部分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员工就可能会面临失业下岗;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增值税转型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相对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

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压力的加大。

4.征税范围仍然偏窄。由于受政府财力及税收征管能力限制,这次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还不够彻底,其征收范围并无太大变化,仍就主要集中于货物的销售、进口环节的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既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和中性税的原则,也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二、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

1.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财政压力。中央政府在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当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弥补由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短期减少,缓解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保证转型政策得到落实。可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将中央比例下调,地方比例上调,也可将部分归为共享税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将部分中央税税种划为共享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还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2.解决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对于固定资产存量抵扣问题的解决,中国可借鉴国际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可对在实行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前五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以分年按比例进行部分抵扣。第一年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财政压力,可先采用较低的抵扣比例,以后逐年提高,最终达到全额抵扣。随着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逐渐提高,中国财政将逐步实现长期稳定。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分批税改。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加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但税改使企业技术改造成本降低,可借转型的契机来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我们可以考虑按照产业序列改革的方法,将企业按行业技术的等级划分为上、中、下游。先对上游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改革,通过对上游企业的政策倾斜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然后将改革移动到中游的资本密集型等企业,最后对产业链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避免了企业一拥而上的混乱局面,又为下游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转型争取了时间。同时,国家可出台相关政策如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因此产生的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4.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国正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在这一过程中,无形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必然成为联系供需双方的渠道和枢纽。但现行税法没有将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质上限制了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给企业实现技术进步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因此,应将无形资产纳入征收范围,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因为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不仅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而且可以简化税收征管。其次,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而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不能予以抵扣,则不会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显然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因此,对这部分行业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建筑安装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最后,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些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可以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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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丹樱,郑亮,白宇.论中国增值


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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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版社;武汉市税务学会;武汉国际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