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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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通过统一税…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精选5篇)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工程 总承包企业 会计核算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了由于营业税扣税链条的不完整而造成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深远的意义。营改增对于建筑安装类企业来说是机会与利益并存的,做好税收筹划与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利用时间差盘活资金流动降低资金成本,带动营业收入增长。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有助于改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工成本的支出,便于总承包企业管理,从而增强建筑总承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也会对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发挥营改增的优势,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总承包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的影响

对于建筑总承包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改革之前,企业工程造价、利润等都是缴纳营业税的重要依据。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说,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纳税依据就成了不含有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此外,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由于存在一部分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问题,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使其出现利润下滑的情况。

(二)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成本核算发生了一定变化。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为价加税,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进项税额,另一部分就是实际成本。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需要销项税与进项税发票相抵扣计算。这样一来,企业成本核算环境发生了变化,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距增大。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现金流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税负存在直接联系。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利润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入、税负、成本。因此,现金流在营改增改革中受到影响,势必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其营业税的缴纳税金依照工程进度的百分比进行计算,于是这部分实际缴纳的税金高于应缴税款。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可以在整个项目工程结束之后再缴纳税款。这就有效避免了总承包企业现金流减少的问题,而且保证了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可用现金流。

(四)影响建筑企业财务报表

按照现阶段会计核算的准则,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是将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也纳入其中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是减去增值税后收入的金额,企业的财务报表在数据结构与信息上也会有所改变。营改增后,在损益表中不再反映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也区别于当前营业税税制下的缴纳方式。

对于建筑总承包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其重要资产,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出现变动会直接影响建筑总承包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总承包企业的负债表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动。在营改增使用之后,能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入账的金额,减少一定的累计折旧,从而不会再有营业税,期末余额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税费也会相应地降低。

三、建筑总承包企业对营改增改革影响的措施

(一)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第一,及时将销项与进项税额进行汇总。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应安排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管理,培养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对建筑总承包企业税收进行统筹管理。增值税税务制度有着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发票开具复杂的特点,因此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筹划管理,及时对纳税申报与抵扣增值税进行汇总,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效率。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高精细化的管理,对税负的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二,对外交易的合同要进行统一。一切工程项目的对外交易合同名称要进行统一,要以企业的名称进行签订,得到的增值税发票在买方的名称上一定要与该企业的全称相符。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的义务是要独立履行的。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合理地减轻税负;会计人员要不嗵剿鳎制定适合建筑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调整会计核算的方式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在建筑总承包企业营改增后,企业在购入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中都可能涉及税额的会计核算,对相关应缴纳税金的核算也更加明细化。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强化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

新的会计制度和营改增的改革,都强调建筑总承包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要强化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夯实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首先,建筑企业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其次,强化综合型人才的引进工作。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是营改增背景之下企业强化财务工作建设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税制,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在建筑总承包企业中实行营改增,需要总承包企业领导者与相关负责人员积极应对并进行超前的策划。对于营改增涉及的会计核算、税收工作等,会计人员与涉税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苏白羽(1983―),女,本科(双学位),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学专业。]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可小视的挑战。一方面,“营改增”前后会计科目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原有的“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将开始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关的9个科目所替代。新增不动产取得进项可以抵扣,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不得不正视的是财务处理难度有所加大,财务人员需要统计不同期间的可抵扣进项。另一方面,“营改增”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可能需要垫付更多的资金以应对工程进度与支付情况不匹配的压力。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的管理难度较其他企业更大,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问题上,如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为建筑施工材料购买渠道多样化,发票的管理较为困难,有些零星采购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给抵扣工作带来了困扰,因此会增加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对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改变,招标书内容以及工程招标书都要发生变化。其次是增加了招标工作的复杂性。例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结算原则,投标人报价时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及可获得的抵扣进行自主报价。最后是工程定额标准受到影响,企业需要对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进行修改。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列报将发生一定变化。例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将发生变化,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上升。税费由营业税价内税变为增值税价外税等。另外,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而实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并不一致,一般工程款支付相对滞后,因此现金流量将产生变化,现金流将较为紧张,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也将发生变化。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存在项目分散、材料采购地域分散、管理部门多而杂等特点,如果将每笔采购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较为不合理,这会给审核发票的财务人员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制度相关规定,进项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进行抵扣,因此,企业需要提高内部管理流程的效率,增加人员,加强对发票日期、发票金额等关键要素的审核。另外,营业税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纳税申报的,而增值税则是按照具体业务发生地点进行预缴,注册地进行申报管理,因此缴纳税收地点有所不同。

(五)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例如,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转包,但这种情形却屡见不鲜,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第一承包人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但是实际处理中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营改增”后可以迅速判断企业的交易实质。另外“营改增”后原有的挂靠经营模式将受到致命打击,因为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所缴纳的税款是销项减进项后的差,企业要对项目的资金、票据、物资等实行全链条管理,才可能对进项票据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项目虚开发票而导致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发生。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的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意识

面对“营改增”的新政策,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应从思想上重视纳税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警惕,以良好的心态去迎接“营改增”的到来,做到从源头抓起,合理规划,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税负最优。

(二)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1.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对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的选择,给予了纳税人很大的空间,其中清包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即适用3%税率。即纳税人根据自己的企业经营及管理需要,可以根据规定自行选择。一个纳税人到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税合算,还是采用简易计税交税更合算?要看具体情况。

【例析】A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款2000万元,为符合甲供材条件,约定发包方只提供极少数材料甲供(可忽略比较),A公司自行采购材料1200万元(进项税率17%)。根据规定A公司可以选取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3%税率,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11%。这种情况下就要测算税负平衡点:

如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11%)×11%-1200÷(1+17%)×17%=23.84万元;

如采用简易征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1+3%)×3%=58.25万元;

结论是一般计税更优。

针对甲供工程可以根据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进项都是17%税率的材料,则:销项含税价/(1+3%)×3%

推导结果为,进项含税价

结论: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小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价税合计大于工程销售额的48.18%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2.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租赁商的选择,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和租赁服务管理。实务施工中,涉及“散,小,杂”的供应建筑材料,企业难以拿到普通发票甚至是增值税发票;租赁企业利润率一般低于17%(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会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只会拿到3%的发票,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成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尽量选择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租赁商。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报价的临界点如下: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7%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86.8%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11%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2.05%时更有利;

如采购购货适用税率为6%且购买方城建税率为5%,则小规模纳税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报价的96.88%时更有利。

3.延迟纳税技巧

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建筑行业收入结算时间的特点,合理选择完税时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工程款拖欠或工程延迟情况的应对

实务中,建筑工程企业一般未能真正根据工程进度获得工程款,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此时,企业需要垫付建设资金和一部分税金。如果建筑工程企业资金不太充足,未能及时回收工程款会导致供应商、租赁商未能及时收到钱款以至未能及时开发票、无法进行抵扣的连锁反应,实践上加大了建筑工程企业税负。更有,当出现工程进度延迟未能达到相应计划情况时,建筑工程企业垫付资金和实际税负会更多更严重。因此,建筑工程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5.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选择

为满足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集团可能将现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不同的重组方式,产生的财务影响不同。选择何种方式,属于市场行为,企业应结合实际,做出最有利的安排,包括由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的商务安排等。

6.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以建筑工程集团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一般纳税人)为例。“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应就包括货款和运费在内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乙公司为减轻税负,单设个负责运输业务的分公司,负责运输本公司销售的货物,乙公司仅就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运费部分由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财税[2011]111号引出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不再属于“混合销售”了,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有一个新名词“混业经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也就是说,乙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又属于“混合销售”。由于运输劳务改征增值税,没有必要再单设运输分公司,可以将运输公司撤销。乙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只要将货款和运费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7.集团内企业间内部交易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集团内控股公司间的交易模式、分子公司间的交易等都有很大的影响。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如何把利润留存在企业所得税率低(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子公司,如何实现整个集团税负最低,如何实现各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等,都要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统筹考虑。如,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也就是说既提供车辆又配备司机的运输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如果只提供车辆则是车辆租赁服务,取得的进项便可以抵扣,这关系到集团内专业化运输公司如何运作,以及整个集团的税费成本的高低。

(三)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式

1.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户处理以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

施工企业需要进一步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包括购销渠道等,考虑会计科目核算产生的具体变化,做好税制改革后的账务处理及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采购、财务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

针对目前施工企业普遍财务人员素质不佳,且长期接触营业税对增值税了解程度不高等问题,施工企业应通过培训、组织学习等形式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有助于提高增值税工作处理效率。

三、结语

总之,“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积极组织全员进行培训,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利用相关政策的优惠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盈亏新理念;少亏便是盈;少盈便是亏

一、传统建筑工程项目盈亏理论概述

如果说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利润便是企业的生命,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最终目标,建筑工程项目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工程项目的利润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销利润,即在承接项目时就已经存在于价差中的利润,即非项目部管理因素影响的利润,另一部分是生产经营利润,即项目部管理因素影响的利润,即在后期施工生产过程中,通过加强项目部管理,通过商务策划、工期管理、技术变更、材料节约、税务筹划等多种管理手段降低成本费用而实现的利润。一个项目的营销利润与生产经营利润之和就是项目利润,即:建筑工程项目利润=营销利润+生产经营利润,项目利润大于0便为盈利,项目利润小于0便为亏损,这就是传统的建筑工程盈亏理念。

二、建筑工程项目盈亏现状

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基本都是以低价中标工程,中标企业通过标价分离对项目成本做出详细的成本预算分析,有的中标价低于预算总成本,属于营销亏损,有的中标价高于预算总成本,有一定的利润,属于营销利润。营销盈亏对一个项目的利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后期的生产经营管理对项目利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盈亏现状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无营销利润,但有生产经营利润

如今的建筑市场,遍地开花,竞争十分激烈,每个建筑企业都想占有一个独有的市场,树立各自的营销理念和管理模型,从公司战略出发,有时候决策者会以牺牲利润为代价,以低价中标来进占一个市场或是中标一个项目,这种情况下,营销利润基本为0,甚至为负,这类项目通常是房地产、私营业主项目或是战略考虑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资金相对紧缺,利润点少,导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资金成本较高,项目只有靠后期的施工管理来获得利润。通过商务策划、工期管理、技术变更、材料节约、税务筹划等多种管理手段降低成本费用,创造出应有的生产经营利润,冲减营销亏损,通过管理人员共同努力,最终项目亏损较少或有少量盈利。

(二)有营销利润,但无生产经营利润

国内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和稳步发展,一个规范的市场就能孕育稳定的发展,国家重视基础实施建设,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地铁、城市综合管廊等等,似乎迎来了建筑行业的春天,因为这类政府基础实施项目都是由政府实施的,政府能够保证项目资金,不存在着高额的资金成本,规范的市场环境也能保证施工单位的利润,建筑单位只要中标这类项目,基本就保证利润,也就是存在前面所提及的营销利润,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再在施工生产和成本管理方面做些努力,例如加强工期管理、材料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行税务筹划等,将项目成本降到最低,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样下来,一个项目的利润是很可观的。但现实中,这类项目最终盈利极少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并不少见,究其原因,项目管理者常常认为此类项目没有压力,对其不够重视,产生麻痹,疏于管理,导致物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等出现问题,从而增加项目实际成本,导致生产经营利润亏损,冲减了营销利润,导致项目利润极少甚至亏损。

目前建筑市场普遍的现状是,只要盈利了就是好的,给予奖励,只要亏损了就是不好的,给予处罚,这样的盈亏处理理念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象,没有分析到事物的本质,如果项目有营销利润,但项目利润小于营销利润,说明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问题,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创造出效益,却得到了奖励,如果项目没有营销利润,但项目管理者通过努力创造了生产经营利润,项目利润却寥寥无几甚至亏损,管理者也随之受到了处罚,可见这种盈亏处理理念显然失去公平,发挥不了真正的激励作用。

三、建筑工程项目盈亏新理念:少亏便是盈,少盈便是亏

(一)少亏便是盈

笔者所在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多年来采用项目承包责任制管理项目,最终以项目利润分红兑现的方式来激励员工,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盛行的一种激励方式,通过过去多年的实例分析,要想将一个营销利润为零甚至为负的项目做到最终盈利,需要公司及全体项目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但有时候,通过项目管理人员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没日没夜、吃苦耐劳的工作,各方面管理也都到位,项目最终也没什么利润,甚至亏损,按照公司传统的项目承包制度奖罚,此类项目管理人T是要接受处罚,如果是这样,显然就会失去公平,使积极努力实实在在工作的员工得不到肯定,从而导致会员工出现消极情绪,对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怠慢,从而使项目的成本控制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状态。

在这种情况,就要有“少亏便是盈”的管理理念,企业应按照正常的成本预测及控制方法,明确项目部允许开支的总成本目标,而不能把总成本控制在中标价内,同时,企业在考核项目部的业绩时,必须以正常的总成本目标为依据,企业要确定项目的总成本目标和盈亏指标,盈亏指标可以用中标价减去总成本指标,再考虑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变动因素后进行确定,这样项目部实现的盈亏数额就由企业收缴或弥补了。项目部按总成本和实际发生成本计算的盈亏,由项目部留用或项目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让企业承担营销亏损,让项目部承担生产经营亏损,如果项目亏损额小于营销亏损时,说明有生产经营利润,就应该给项目管理部予以鼓励和奖励,这就是“少亏便是盈”理念。

用这种理念来衡量和肯定这类工程项目,是对勤勤恳恳工作的项目管理人员一种公平的考核。2009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天津分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承接了一个商业项目,总合同额1.8亿元,项目情况是体量不大,场地分散,施工面积窄小,项目资金不充足,需要公司垫资施工到地上正负0,当时预测项目总成本为1.85亿元,营销利润为-500万元(即中标价比预测总成本低500万元),很显然公司是出于战略的考虑才承接了此项目。当时的项目经理(现公司党委书记)带领项目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很快的进入了工作状态,每人从各个岗位出谋划策,尤其是严格控制各项材料成本,把控资金成本,最终项目顺利完工,为公司赢得了好的声誉,为承接后期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最终项目实际总成本为1.81亿元,比预测总成本低400万元,利润为-100万元。最终,通过公司常委会共同决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兑现奖金50万元。这就是“少亏便是盈”理念的真实应用。

(二)少盈便是亏

与“少亏便是盈”对应的便是“少盈便是亏”的理念。对于基础设施、工业厂房、政府投资项目等有营销利润的项目,通过过去多年的实例分析,有的利润也并没有那么乐观,甚至还会有亏损的情况发生,据分析其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项目营销利润可观,所以施工过程并未得到公司及施工项目部的重视,导致项目管理混乱,忽略了成本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资管理混乱,物资的采购、验收、入出库、领用混乱,物资采购成本高,验收入库数量虚增,出库领用管理不善,导致浪费严重,这样导致材料成本过分偏高;

2.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安全投入增加,甚至出现安全事故,导致安全成本偏高;

3.工期管理混乱,导致工期延长,从而项目各项投入跟随增加,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4.质量管理混乱,导致误工返工现象,既增加了人工成本,也增加了材料成本;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一个有可观营销利润的项目最终利润寥寥无几,甚至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用“少盈便是亏”的成本盈亏理念来考核项目部,即使有少量利润,但如果项目盈利额小于营销利润时,说明施工过程中生产经营利润为负,这种情况下,也要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会滋生项目管理的恶习,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顺利发展。

四、用新理念指导实际工作

“少亏便是盈,少盈便是亏”新理念实际是一种后评价理念,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实事求是、合理制定和充分l挥企业的激励和处罚机制,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是一种向后看的理念,即对项目盈亏的理性处理。应该站在新理念之上向前看,以新理念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工作和项目成本管控工作,使项目做到前期有预算,中期有核算,后期有决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减少和杜绝项目亏损,增加项目盈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不承揽中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工程项目。如果企业出于战略考虑承揽了这类工程,则需要以“少亏便是盈,少盈便是亏”的理念理性处理。

2.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配制资源。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配制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劳动消耗,控制项目成本,实现项目盈利。

3.适当控制经营规模。企业要量力而行,定位经营规模,保证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否则人力、物力、财力都跟不上,会导致管理跟不上,结果只能是盈利项目出现亏损,亏损项目亏得更多。

4.确定项目总成本目标和盈亏指标。不管项目是否有营销效益,企业都要实事求是的进行成本分析,确认项目的总成本目标,对于没有营销效益,甚至营销效益为负、中标价小于实际成本的项目,不能给项目部硬性确定总成本目标小于实际成本,要理性合理的确定盈亏指标。

5.严格实行劳务、分包及材料招标制度。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把控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通过管理创造效益。

6.强化安全、质量、合同工期管理。项目部要树立安全、质量、工期就是效益的大效益观念,降低投入,创造更大的效益。

7.要有很高的总成本预测水平,为利用新理念进行项目盈亏后评价打好基础。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盈亏新理念“少亏便是盈,少盈便是亏”,并不是对建筑工程一概而论,而是要针对不同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定论,目的还是让公司的激励机制发展到极致,对于没有营销利润,但员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视企业如家,勤于管理,项目即使亏损也应当用“少盈便是亏”的理念,对员工给予鼓励和激励。对于有营销利润的工程项目,员工在工作中消极怠慢、不爱岗敬业、甚至违规违纪,导致项目盈利较少的,应当用“少盈便是亏”的理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更应该利用新理念来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董志刚.加强工程管理增加项目盈利[J].市政技术,2011(S1).

[2]张金东.加强工程项目盈利性分析――贯彻落实财务后评价[J].财经界(学术版),2010(06).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建筑企业营销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

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2.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