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包的自述作文(精选5篇)

  • 书包的自述作文(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这样,又过了六年,我的主人有了自已的女儿。我知道自已的寿命已被主人挽救多少次,我不再乞求老天让我再多为主人服务几年,因为,我的年龄太大了,其它书包都管我叫爷爷了。但主人却仍舍不得丢了我,他找来一些花布,动手把我缝成一个七彩的花书包,送给了…

书包的自述作文(精选5篇)

书包的自述作文范文第1篇

我是一个普通的书包,样式既不大方,也不新潮,连颜色也土里土气的,因此,其它书包都叫我 乡巴佬 。我呢,也因样式老土,被营业员放在一个最不显眼的角落里。我经常望着那些买书包的人,心想:要是有谁买我该多好!

终于,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一个中学生模样的农村娃走进了商店,他右手紧紧地捏着一张揉得发皱的十元钱,目光落在了我身上,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终于掏出钱将我买下。

于是,这个农村学生成了我的主人,他对我分外爱惜。下雨时,他用外衣将我包住,不让我被淋湿;回到家,他不是把我随便一丢,而是小心翼翼地把我放在一个自已做的纸箱里。我呢,也尽心尽力地为主人服务。过了三年,我已经破得不成样了,我以为我的生命不久了,于是我做好了随时被主人扔掉的准备。哪知,主人并不嫌弃我,而是用针把我缝得牢牢实实的。对我仍是格外爱惜。

这样,又过了六年,我的主人有了自已的女儿。我知道自已的寿命已被主人挽救多少次,我不再乞求老天让我再多为主人服务几年,因为,我的年龄太大了,其它书包都管我叫爷爷了。但主人却仍舍不得丢了我,他找来一些花布,动手把我缝成一个七彩的花书包,送给了他的女儿。值得欣慰的是他的女儿也很爱惜我。

现在,我天天和主人的女儿一起高高兴兴地去上学,面对其它那些漂亮的书包,我禁不住想: 愿天下所有书包都有像我这样的一生!

书包的自述作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自动翻页;照明;读书辅助

1 技术领域

本设计涉及一种读书辅助装置,尤其涉及一种能自动翻页的读书装置。

1.1 背景技术

传统的读书方式是读者一边看书一边用手来翻书,而且要用手保持书的展开状态,双手受到了束缚,对于双手不便的残疾人来说,传统的读书方式根本无法满足其阅读要求。

2 设计内容

本设计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化读书装置,能够帮助读者在读书时自动翻页,给读书过程提供了方便,同时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作为照明工具使用,补给读书时所需光照,尤其适合双手不便的残疾人使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动化读书装置,包括固定架、翻页装置和照明装置,所述固定架包括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伸缩支架、嵌书槽和设置在伸缩支架顶端的倚书板,所述翻页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嵌书槽内壁上的旋转拨片、旋转拨片的转轴、吸附杆、吸附杆顶端的吸头、控制旋转拨片的电机Ⅰ、控制吸附杆的电机Ⅱ、单片机以及遥控器,所述照明装置设置在所述倚书板的上方。

所述旋转压片为肾形。

所述旋转拨片和所述吸附杆分别位于所述所述嵌书槽的中间和右部。

所述伸缩支架向前倾斜。

所述吸头为吸盘或静电吸附头。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有益效果在于:固定架可以将书保持展开的状态,翻页装置和遥控器配合工作共同完成自动翻页动作,给读书过程提供了方便,同时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作为照明工具使用,补给读书时所需光照,尤其适合双手不便的残疾人使用。

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设计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参看附图,其结构中包括固定架、翻页装置和照明装置5,固定架包括底座1、设置在底座1上的伸缩支架2、嵌书槽3和设置在伸缩支架2顶端的倚书板4,翻页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嵌书槽3内壁上的肾形旋转拨片6、旋转拨片6的转轴11、吸附杆12、吸附杆12顶端的吸头7、控制旋转拨片6的电机Ⅰ8、控制吸附杆12的电机Ⅱ9、单片机10以及遥控器,所述照明装置设置在所述倚书板4的上方,旋转拨片6和所述吸附杆12分别位于所述所述嵌书槽3的中间和右部,伸缩支架2向前倾斜,吸头7为吸盘。

使用时,根据书的高度调节好伸缩支架2的高度,将书的底端嵌入嵌书槽3中并用旋转拨片6压紧,使书保持展开状态,书的顶端靠在倚书板4上,需要翻页时只需操作遥控器,遥控器把翻页信号传递给单片机10,单片机10控制电机Ⅱ9工作,电机Ⅱ9继而带动吸附杆12和吸头7压紧到右边书页的表面,待吸头7将书页吸紧后,电机Ⅱ9反向转动,吸附杆12和吸头7将书页掀起一定角度,此时,单片机10控制电机Ⅰ8工作,电机Ⅰ8带动旋转拨片6转动,旋转拨片6为肾形,转动时其平滑的缺口能够将已经掀起一定角度的书页彻底翻到左边并使翻过去的书页脱离开吸头7,旋转拨片6随后又将书压紧在嵌书槽3上,继续阅读,下次翻页重复此动作,同时,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作为照明工具使用,补给读书时所需光照,给读书带来方便,尤其适合双手不便的残疾人使用。

说明书附图:

参考文献:

[1]宜亚丽,武岳,赵三猛,吕国国.全自动可调式翻页机构设计[D]. 机械研究与应用,2011(06).

书包的自述作文范文第3篇

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

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

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暂停持续超过90天

(2)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后,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开工时间和迟延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权等

(2)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利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与责任。

规定的违约偿金的削减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对提前竣工的奖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一俟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维护和缺陷

49.“维护期”的定义

(1)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进行修理工作等

(2)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进行修理工作等的费用

(3)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对承包人不进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补救办法

(4)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修改、增补与删除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⑤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

(2)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

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变动超过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计日工作

(4)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所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权利主张

(5)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设备的撤离等

(2)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雇主对设备等损坏不承担责任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设备的再输出

(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关放行

(5)雇主在需要时将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项目

(2)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提供证明等

(4)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现金折扣

(5)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1)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

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

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用外币支付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2)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未履行的义务

(3)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和权力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①已放弃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

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没收之日的估价

(2)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没收的支付

(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2)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发射弹药等情况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4)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战争爆发

(5)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终止时撤离设备

(6)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

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

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

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④根据本条第(1)、(2)、(4)款规定任何另外的应付金额。

⑤根据本条第(6)款撤离设备和(如经承包人要求)从现场运返至承包人在其企业注册国的主要工厂场地或运至不需要更高费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⑥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关本工程所雇用的一切职员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费用。

但是,雇主有权将承包人对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的任何未偿结欠金额和雇主就进行本工程事先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抵付雇主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落空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争端的解决--仲裁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

(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1)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

(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把通知送达雇主

(2)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雇主违约

69.雇主违约

(1)如果雇主:

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

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

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2)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3)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4)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纳税

第七十二条纳税其他。

第七十三条其他约定。

最后条款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依据____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下述各条,意在作为一份备忘录,供拟订将按考虑到本工程的环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变动的条款时使用。这些必须专门拟订以适应每个特定合同的可变动条款,应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适用的其它内容)

第一条定义

雇主:雇主是_____

工程师:工程师是_____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义。

第六条文件相互解释

语言:语言是________

主要语言是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劳动力

(9)、(10)等款:进口劳力许可证、管理、保健、工作时数和条件、工资等级、遵守劳动法。

第四十七(三)条奖金

提前竣工的奖金(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写上“无”。

第四十九条临时修复

在永久性修复工作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有关情况下,应对第四十九条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写明在临时修复为进行工程而占用的任何公路时修补所有凹陷等,以及对截止维护期结束时止,或直到为进行永久性修复工作而占用场地为止的期间,因此而产生的损坏和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本工程等专用的设备等

(6)、(7)等:设备的租用;设备的出售和处理;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任何其它影响设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证书和支付

对于所制作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这种预付款及其偿还的条件;每月对所进行的工作的权利主张和工程师出具的关于当月所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筑工程清单上所列的临时工程应给承包人的金额的证书以及在如果没有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情况下,经工程师证明的用于现场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额;保留金的支付次数;证书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点;支付次数;用以支付的外币、比例、汇率及对之适用的条件。

第七十条费用的增减

在有关情况下,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于工资率和应付给工人的当地职员的津贴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工人和当地职员雇用条件的改变;永久性或临时工程的材料费用或消费品备用品费用、燃料费和电费的变动;运费和保险费的变化;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任何法律、法规等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纳税

承包人及其职员支付或减免当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第七十三条其它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内容的条款)

1.管理进口和使用爆破炸药的规章条例;

2.贿赂和贪污;

3.本工程图片和广告;

4.关于对秘密情报保密的义务;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内容。

最后条款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本条款应讲明合同应受何国法律的支配和将依据何国法律进行解释。

注意:这类条款一般应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并相应编号)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的_____(下称“雇主”)为一方与_____的___(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拟定。

鉴于雇主想要建造某项工程,也就是_____并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对本工程___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进行的投标,兹立本协议为证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和用语均应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为其分别指定的含义。

2.下述文件应被认为是构成并作为和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上述投标;

(b)图纸;

(c)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说明书;

(e)建筑工程清单;

(f)费率和价格表(如果有的话)。

3.作为对下述雇主应给承包人的付款和对价,承包人特此与雇主立约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4.雇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的报酬。

本协议立约双方,为在上面文首写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协议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各自亲自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兹在此加盖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场的有:______

书包的自述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书法艺术;中国书法文献学;文献级次;文献类型;原典文献;学科建设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以本学科的文献为基础的,任何一个健全学科的建立,都不能没有本学科的文献学。文献学承担着本学科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提供文献检索、利用的重任,是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

中国书学已有千年历史,在书家、书迹、书论的史料搜集、整理和出版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在这一领域中可以说是名家辈出,传世之作甚多。但自觉地进行书法学科建设,却是晚近才开始的。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后,书界同人的学科意识逐渐觉醒、强化,并积极投入学科建设之中,使书法成为高校的一门独立课程,并设置了书法硕士点,博士点,使这一中国传统艺术得到发扬光大,呈现繁荣景象。在书学史料建设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取得了书学史上空前未有的成就。无论在书迹、书论的结集出版,还是在书家传记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均表现出一种“集大成”的恢宏气度。

但是,此前所搜集整理、编辑出版的书学史料,都还属于具体文献整理操作层面的工作。它需要被纳入文献研究的科学理论系统,或者说它需要文献整理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而且有必要对以往一系列文献整理工作的许多成果从理论、方法上进行认真总结,使书法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检索、利用成为一种专门的科学。

关于书法文献学的建立,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如丁正光先生曾发表《构建“书法文献学”刍议》,呼吁构建书法文献学,并陈述了他的一些初步设想。2010年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了陈志平先生《书学史料学》一书,是笔者见到的唯一一部书学史料学著作,该书史料丰富,体例完备,在中国书学文献学的建立中具有开拓之功。但此书与本人所构建的《中国书法文献学》在思路和构成上有较大差异。

日本书界一向重视书法文献的整理编纂,仅出版的大型书法辞典就有:饭岛春敬编《书道辞典》(东京堂出版,1975)、饭岛春敬编18卷本《综合书道大辞典》(东京堂出版,1982)、藤原宏、加藤达成等编《书学书道用语辞典》(第一法规出版,1978)、春明好重、杉村邦彦编《书道基本用语辞典》(中教出版,1991)、书学书道史学会编《日本・中国・朝鲜书道史年表事典》(菅原书房,2005)等。各书体字典则有:高田竹山监修《五体字类》(西东书房,1961)、藤原楚水编《书道六体大字典》(三省堂出版,1961)、伏见冲敬编《隶书大字典》(角川书店,1989)、北川博邦编《清人篆隶书典》(雄山阁出版,1979)、圆道佑之《草书大字典》(讲谈社,1968)等。但是他们的文献工作尚未能进入构建书法文献学的层面。

我们正在撰写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给自己规定的任务,是试图在已有书法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前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状出发,并汲取我国传统的和西方现代的文献学理论方法,以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的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体系,设计一个能够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次、各类型文献的叙述结构和研究框架。并对已有的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和基本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对重要文献的文献价值予以评述。

近年来先后出版了多种分学科或断代的文献学著作,但各书均偏重于原始文献的叙述评价,而忽略对原始文献进行“研究”和“研究之研究”的次级文献的介绍评述。而且各书虽名为“文献学”或“史料学”,但却几乎不涉及本学科文献搜集、整理、研究、检索、使用的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中国书法文献是整个书法学科的各级次、各类别的文献。一个学科的文献构成,都应包含三个级次的文献:

其一,原典文献。是学科构成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学科的归属。如中国古代书学作为一个学科,从时间跨度上说,是中国自有文字始,直至晚清期间的书学。它的原典文献,就是该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书家、书迹、书论。这是中国古代书学构成的根基,是该学科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原典文献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学科归属的历史时期内所生成的全部文献,这个历史时期一旦终结,原典文献便不再产生。而学科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伴随着本学科原典文献的产生而逐渐形成,但却不会因为一个历史时期结束,该学科归属时期内的原典文献不再产生而告终结。只要有对原典文献的研究,则该学科便会永无休止的发展下去。

其二,研究文献。由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而生成的“研究文献”为该学科的二级文献。只要研究不间断,“研究文献”便会不断生成。所以,二级文献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其三,对“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是该学科的三级文献,也就是该学科的研究史、学术史一类的著述文字。它是该学科学术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二级文献积累到足够的数量时,就会有对它的梳理和述评、研究,以作为今后继续研究的起点。而这种研究也会无限延伸下去,所以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这一基本认识决定了我们关于中国书法文献学体系构成的基本思路。

这样,本书便将1.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2.整理、研究、使用文献的方法;3.原典文献;4.“研究文献”;5.“研究之研究文献”等按照科学的逻辑层次和逻辑关系,构建成一个有机的开放的书法文献谱系。中国书法学科的重要文献,特别是重要的文献类型,大体上都包括到这个文献学叙述研究的结构框架里来了。

我们把《中国书法文献学》内容的基本构成为:

“绪论”,是本书关于建立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理论思考和文献学叙述、研究框架的设计。“引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总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的研究对象,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重要概念和理论范畴进行界定辨析;中国书法文献学与中国传统文献学和西方现代文献学的关系;人文文献观与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本体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学本体的内容与形式;中国书法文献的级次、类型与文献谱系;文献整理与研究的方法论。“功能论”论述中国书法文献学传播功能的内涵;中国书法文献的记录与交流;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文本阐释与读者接受;中国书法文献学的传播功能、类型与模式等。

第一编,中国书法文献学的搜集与整理。参照中国传统文献整理的基本方法,论述中国书法文献的辑录和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的理论和方法。

这些既是文献整理的基本理论方法,也是文献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经过这些理论方法的指导和综合运用所取得的成果,如校勘记、目录及目录提要、注释、版本鉴定等,除文献辑佚所得的原典文献外,其余均为在文献整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文献进行辩析和说明的二级文献,虽然不如论文、专著那样完整系统,但这些工作同样是一种学术研究,因此这些成果应和对原典文献进行研究批评的论著一样,被视为由原典文献派生出来的二级文献。

辑录辑佚、校勘、考证、辨伪、版本、目录、注释等在古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往往是交互为用,密不可分的。这些古代文献整理的方法和内容,在中国书法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中仍可继续发挥作用,并得到丰富、改造和发展。

第二编,论述书家生平文献,包括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这些文献记录、反映着书家个人的生活状况、交游活动及创作著述情形,是理解书法创作主体的重要史料。中国传统一向重视“知人论世”,离开创作主体的人及其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环境,作品便难以解读。因而本课题特设一编,专门评述书家的表谱、传记、日记、书信等不同的生平文献类型。包括书家生平文献的体裁形制及书家史料的来源。

第三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迹,包括书迹文献的载体(甲骨、金石、竹简、木牍、缣帛、纸张)和书体(篆书、隶书、草书、行书、楷书、杂体书)以及编辑出版类型(古代编辑出版类型和现代编辑出版类型)。

第四编,介绍中国书法原典文献――书论。包括综论中国书法原理和书法创作技法的文献。不含对书迹、书家进行批评研究的论文、专著及书法史等二级文献。

第五编,介绍对书法原典文献进行批评研究的文献――二级文献,包括古代研究文献和现当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古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题跋、品第、评骘、书史;现代研究文献的主要类型:论文、专著、书法史、书法理论批评史、有关书法研究的工具书《书法词典》(不含书迹字典、字汇等类书)。

第六编,介绍对书法研究文献进行再研究的“研究之研究”文献――三级文献。包括:书法研究资料汇编、书法研究述评(单篇述评文章和述评专书)、中国书法研究史、中国书法史编纂史等。

第七编,中国书法文献工作的现代化,包括储存、检索等。

总之,在理论建构方面,我们在总体考察中国古典文献学和现代西方文献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书法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实践,从发生学意义上对中国书法文献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并总结其基本规律,综合运用文献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传播学、接受美学等理论方法,尝试建构中国书法文献学理论体系的一种模式,即由“总论”、“本体论”、“功能论”三大部分构成的文献学理论体系,以突破中国古典文献学以史实考证为主的“实证”研究和西方现代文献学以文献信息的技术操作与应用为主的“实用”研究的藩篱,把中国书法文献学置于现代文化传播的视野中进行系统考察,赋予中国书法文献学更为丰厚的文化内涵,拓展文献学理论研究的维度和视野。从而结束书法文献学工作长期以来停留在具体的史料整理、应用,在理论上则局限于方法论探讨的局面。这对于促进中国书法的学科建设、推动中国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平等对话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都将具有一定的理论探索意义。

我们还力图设计一个书法文献的叙述研究框架,也就是书法文献学本体的结构模式。它需要包容中国书法学科各级重要文献及各种文献类型,并按一定的逻辑层次关系,将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文献工作最讲究实事求是,所以本课题的研究,虽然也吸收现代图书馆学、情报学等在文献整理、编目、检索等方面的一些新理论、新方法,但更重视中国传统汉学、朴学的治学精神和研究方法,重事实,重证据,一切从事实出发。对文献的选择要尊重历史,力求选出那些在书法史和书法学术史上确曾发生过作用,能反映历史原貌的创作和论著。对本学科文献的级次和类型的划分,力求科学、合理;对各类文献体式特征的说明和对重要文献的价值评估,努力做到科学、准确、公允。

书包的自述作文范文第5篇

“日常书写”是我在1991年提出的一个概念(《艺术的泛化》,1987初稿,1991完稿),但是有关思想的起源,要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我在思考书法的深层性质时,最初遇到的问题便是书法自觉意识的发生与演变,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作者和批评者的陈述,但是文献中这类记录太少,而且远远晚于我们从作品得来的对自觉意识的判断。这样,我们便无法利用这一类文献来打开深层性质讨论的入口。

思考书法的发生,只有从两条思路着手:一是它在中华民族精神生活中的思想基础,一是对具体书迹的研判。前者,我致力于寻找中国的感觉一思维方式与书法发生的关系,因此而有《书法艺术的哲学基础》一文,其中讨论了中国书法发生的认识论根源,其中着重讨论了书法发生与中国语言观念的关系。后者,面对书迹,只有风格、技术、文字内容等要素可以依凭,我们对其风格和技术水平有深刻的印象,但以此作为判断书法成立的依据,遇到表述与证明的困难(技术的演化是明显的事实,但我们无法在某处画下一条自觉和非自觉的界线),唯一可以凭借的只有书迹的文字内容。唐代以后,书迹中文字内容比较复杂,但到东晋为止,遗存的书迹几乎全部是实用性文字,而东晋各种书体俱已成熟,所以从文字内容来讨论书写的某种性质,至少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上古至东晋)是可行的。这是我最初提出“日常书写”概念的动机,也是从功能来定义“日常书写”的缘由。

《艺术的泛化》一文第二节论述书法的发生,使用了“日常书写”的概念,因为此文讨论的是书法发生时期的现象,虽然未加定义,但含义是明确的:它指的是生活中不含美化意识的实用性书写。

2008年出版的《书法》一书中,专辟“日常书写”一节,其中对“日常书写”的定义是:

日常书写指的是日常生活中为各种事务的需要而进行的书写,与此相对的是以书写本身为目标的书写,例如为写好字而进行的书写练习、为创作书法作品而进行的训练和书写等。

由于这里涉及的是整个文化史上的书写,与书法发生时期不同,“书写”的概念已经包含极为复杂的现象,例如定义中的“各种事务”“以书写本身为目标”等,便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我在《日常书写:书法史的构成及其他》(2014)一文中对此再加说明:

其中“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容易引起混淆。如人们所言,官员书写奏折或书家出售作品以维持生计,都可以看作某些特定人群的“日常事务”,但它们与我们所关心的“日常书写”性质颇有不同。我们在这里可以加上一个限定:以书写的严谨、美观或书写水准作为标志的“日常事务”除去不计。

书写现象层出不穷,这样的限定仍然可以加以讨论。如果暂时撇开这一切,我提出“日常书写”的深层目的,是区分“包含技术意识的书写”与“排除任伺技术意识的书写”。

这样做,首先是对书法自觉意识可以有深一层的认识,为探究法创作心理开辟一条通道,并由此而讨论创作方法与表现一含义诸问题。如果在这两点上有所推进,我们对书法的认识无疑将深入一大步。

对“日常书写”如果不采取严格的定义,随意扩大“日常书写”的范围,抹去“包含技术意识的书写”与“排除任何技术意识的书写”的界线,将失去提出“日常书写”问题的意义,失去深入自觉意识的重要契机,当然也就不可能进入此后的各种讨论中。

必须说明的是,任一定义都是可以调整的,但要有理由,或者说要有理论或实践的目的,如第三辑中各位作者的研究。

严格定义“日常书写”的难处,在于“经意”和“自然”没有明确的界限,就作品而言,绝对“排除任何技术意识的书写”不多,而且随着时间的进程,书法史所关注的作品越来越缺少“日常”的成分。日常生活中当然永远不会缺少书写(如市井中的许多书写、文士们随手书写的片纸只字),但它们远离我们所读到的书法史。

判断书写中技术意识的有无很困难,但面对书法史中的某些作品(如《祭侄稿》)、某一时期的某一类书写(如上古到两汉的实用性文字)以及今天的某一类书写(如家庭开支簿),还是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断。

这种区分能够使我们比较方便地讨论书写心理对书写状态的影响,并进而深入到整个书写与各种因素――如文字题材、风格、表现机制等等的关系中。这样,我们便可能从那些过去根本没有关注过的方面。对中国书写展开前所未有的广阔而深入的思考。如本书中所涉及的精神分析与汉字书写、《书谱》中所反映的有关技术意识的问题、书写自觉意识的深入分析等等。这种区隔为思考书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对有关现象观察、思考,个案、思想积累渐多,便集合成一种关于书法史的构想。

过去的书法史,基本上是一部著名书家、书作和书论的历史。它们已经形成一个隐形的框架,大部分著作中,章节设置、代表书家与代表作、文献征引等,大同小异。这是一部我们熟悉而敬畏的历史,但它缺少活鲜的生命,不是有机的活动的连贯的历史,那些伟大的书写只是一些孤零零的高峰,我们不知道书写是怎样演化的,不知道为什么书写会变得如此精彩,不知道怎样才能真正走进这部历史中。

这是作为观念文本的“书法史”。

此外,还有一部作为“存在”的书法史,那就是中华民族关于书写的一切的历史。这部“存在的书法史”与那部观念的书法史存在巨大的差距。――大量出土的文字资料(简牍及其他)说明了这一点:它们几乎都处于已有的“书法史”著作之外。即使“书法史”中安排某些章节说到这些资料,但它们与那些固有的陈述几乎没有任伺关系。

当然,许多出土资料在某些人看来书写草率,还不是“书法”,这里便牵涉到“书法”的定义问题。如果把这一切都归于“书写”,一部“中国书写史”或“中国书法一书写史”必然包含一部“中国书法史”所无法比拟的丰富内容。

过去由于早期书法史材料――特别是书写材料的缺失,不得不以文字学的陈述来代替早期书法史的陈述。大量早期书迹的出现,使我们可以提出许多过去根本不可能提出的问题,如日常书写对于书写方式变迁的意义、日常书写与书法表现功能的关系、日常书写中才能的构成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将使我们对书法的发生与深层性质获得新的认识。

今天我们已经可以粗略地勾勒这部“书法一书写史”最初的轮廓。

中国“书法-书写史”,可以由以下三个层面构成:一,精英层面;二,非精英的“书法”层面;三,“日常书写”层面。

第一层面,由对书法历史的推进做出重要贡献的书家组成。这是由很少一批作者构成的序列,如王羲之、王献之、欧阳询、张旭、颜真卿、苏轼、黄庭坚、米芾、王铎等。许多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不在这一序列中。

这一层面将提供一条书法史上创作推进的路线,并成为判断其他作品以及后来者的创作贡献所在的依据。

这里所说的贡献,指对书写方式、构成原理、表现机制与风格类型的重要推进。

这种选择的依据,是书写方式、构成原理与表现机制的历史研究。只有把握这些历史线索,才可能对一位书家的创作做出判断。

前期书法史上的精英书家,作品中包含大量的日常书写成分。

第三层面,“日常书写”层面。这一层面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除去有意作为作品创作的书迹,以及出于种种原因美化的书写,其他一切书写都包括在这一层面中。这是一个数量巨大的集合。其中包括大量水平不高的书写,但正是这些被遗弃在书法史视野之外的书迹,反映了各个时代汉字书写的基本特征,对它们的思考,将大大推进我们对汉字书写的认识。

第三层面提供的是书写演变的自然进程,审美的自觉意识如何渗入日常书写的种种现象,以及书写中审美自觉意识如伺发展,书写的自律性与后世对艺术的追求如何交织在一起,造成书法史繁复的局面。这一层面具有与第一层面同样重要的地位。它所包含的现象的丰厚,为理论思考准备了丰富的材料,亦为后世的创作提供了启示。

“日常书写”提供了一个独立思考、运用和发展当论的场域。其中尤其是社会史、文化史、心理学、图像学等学科。例如从大众文化的角度对日常书写的研究,不仅是借鉴已有的大众文化理论,也很可能创造出一套关于“中国书法―大众文化”的新的理论。

这样,在“日常书写”的内部及其文化背景的结构中,我们看到一个广阔的思想领域。在这个范围内,汉字书写充满着与当论交会、碰撞的机会。它为书法一书写的阐释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日常书写”是书法与当代学术一个重要的接点。它可能成为未来书法研究最重要的生长点。

第一层面与第三层面互相交集,具有密切的相关性。早期的精英创作,往往同时又是第三层面的作品;其次,形式演变的深层规律,如笔法演变的v史,同时反映在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中,但有着不同的呈现。

在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之间是第二层面。这一层面包括第一层面之外所有力求精善的书写。它在通常意义上的“书法”范围内占有最大的比例。

这一层面的作品也可能具有鲜明的个人面目,但它们所有的技巧、范式都可以在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中找到。在书法史中,这一层面的某些作品与第一层面的作品混合在一起,从而使局面变得模糊含混,真正的创造性被掩盖,而某些并无重要贡献的作品得到过高的评价。

这一层面的作品借用已有的机制、技巧、模式来创作。这一层面的书法家和作品构成一个时代书法创作的大势,反映了各个时代书法创作的趋尚,但发端在他处。

这一层面的种种现象、它与第一层面和第三层面的关系,可以引出许多重要的话题。

这样三个层面构成“中国书写史”的整体结构。

通过这部“中国书写史”,我们将对中国文化获得许多新的认识。

关于本书的结构。

本书分为三辑。

第一辑,各篇论文基本在我们提出的日常书写的范畴内展开。

有些论文并不直接论述“日常书写”,但对“日常书写”的思考与认识有重要的推进。

林俊臣《书法的日常性与创造性》,讨论的是临帖与自我书写的改造,涉及个体潜意识与意识中书写的形成。文章研究的是作者进入创作之前心理的构筑过程。

邱振中《“人书俱老”:融“险绝”于“平正”》一文讨论“人”与书写融合的机制,论述“无技术意识的书写”的重要性,以及它与书法中表现机制的关系。这是“日常书写”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严和来《精神分析与自由书写》可以看作是对“自由书写”分析的引论,但它为打开一个崭新的书法分析的世界做出了预言。这里很可能生长出精彩的思想。

严和来此文所论虽然不涉及一般意义上的“书法”,但他研究的对象,正是“未有技术意识的书写”。此文从对东西方语言的心理分析辨异开始,细心地引向书写的分析,这便使得“自由书写的心理分析”建立在现代心理学的基础之上。这种连接,使书法理论获得了又一条通向当代学术的道路。

这里所说的“自由书写”与“日常书写”有很多共同之处,不过前者着眼于任伺状态下的无意识书写,后者着眼于书法意义上的书迹。在某种意义上,两者并无区别。

此外,这一辑中,周勋君《“精意”:日常书写的一种心理》论述了书法史上书写心理的变迁;丘新巧《深入书法的土壤:日常书写研究绪论》中对几件作品书写心理的分析体贴入微;黄积鑫《书法与新书写共同体》从当代哲学的观点出发,对当代书写的状态、前景做了贴切的陈述。

第二辑,“日常书写”个案研究。“日常书写”研究需要大量个案的积累,此辑所收录的文章只是一个开端。

龙友等人的文章中包括一些精彩的细节分析。对“日常书写”的研究,现象是最初的出发点,没有对细节细致入微的辨析,深入的解读、思考都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珍惜这些文章中所表现的对细节的观察和辨析,它们将作为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开始“日常书写”历史研究的深入之途。

第三辑,作者从“日常”概念出发,引出对“日常书写”的另一种定义:在日常生活中所进行的一切书写。

这与我们定义的“日常书写”有质的区别,但是作者由此而引出的是另一类问题,如:夏可君论书法对于当代艺术创作的意义、柯小刚论书法与自我修养的途径、刘悦笛把书法纳入“生活美学”的范畴等。这些思考扩大了我们对书法思考的边界,丰富了我们对现代书写的认识,开辟了新的思考书写的道路。

2014年和2015年的论坛邀请了几位哲学领域的专家出席,这些观点,大多出自他们之手,遗憾的是大部分发言没有写成论文,这里刊出的几篇,只是其中的部分观点。黄积鑫《兰亭论坛“日常书写”讨论综述》记述了他们发言的要点。

附录收入日本西川宁教授论述西北地区残纸的论文两篇:《晋人的墨迹》(1938)、《王羲之的前期书风――以李柏尺牍稿为中心的研究》(1954)。西北残纸是日常书写研究的重要材料,两篇论文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观点。时隔久远,搜寻不易,刊出以方便读者,亦纪念前辈学人对有关研究的贡献。期待人们由有关现象出发,引向对日常书写的深入思考。

两文译者姚宇亮博士近年致力于日本现代书论的翻译与研究,成绩卓著。

众多专家、研究者将近四年的劳作,才编成这部文集。对“日常书写”的研究有了一个新的起点。

丘新巧博士和博士生黄积鑫在论坛组织、文稿整理和编辑上贡献尤多。